基金管理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售日期:2020 年 6 月 8 日至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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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提示 .................................................................... 3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 7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 10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 12
四、清算与交割 ............................................................. 14
五、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 15
六、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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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汇安盛鑫三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791 号文注册。
2.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发起
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自 2020 年 6 月 8 日至 2020 年 9 月 7 日(不含周六、周日及法定节
假日)通过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
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5.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
资金提供方、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
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6.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10 亿元(不包括发起资金,不包括募集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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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直销机构为汇安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本公告中如无特别说明,销售机构即指本公司的直销
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六、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
或中介机构”项下“(三)销售机构”章节。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
在本公司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
通过直销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9.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认
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各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
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追加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具体以销售机
构公布的为准。
10.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
即不得撤销。
11.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
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
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
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 2020 年 6 月 5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
介上的《汇安盛鑫三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销售机构咨询。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
服务电话(010-56711690)咨询相关事宜。
1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5.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
合规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其他风
险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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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
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
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
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
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和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每三年开放一次申购与赎回,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
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
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个工作日申购、赎回业
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自动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的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
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占比较大。上述投资者
在赎回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时,存在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另外,上述投资
者在大额赎回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时,基金可能存在为应对赎回证券变现产生的
冲击成本。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
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
件,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
评估后,再作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即使出现短期
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力求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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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请投资者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未来
可能的收益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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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汇安盛鑫三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汇安盛鑫三年定开纯债债券
基金代码:008735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发起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
作。
本基金以三年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指自然年度,如
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
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
对应的第三年年度对日(指自然年度,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
以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
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
明。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
金合同》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
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时间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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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 1000 万元,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
元,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10 亿元(不包括发起资金,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发起资金认购金额不参与“末日比例配售”。在募集期内任何一日(含首日,T 日),
若预计 T 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以认购金额计,不
含募集期间利息)达到或超过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将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扣
除发起资金认购金额后,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本基金
可于 T+1 日提前结束募集,自 T+1 日起(含)不再接受认购申请。当发生比例
确认时,我司将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
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敬请投资者注意,
如果本次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申请总额大于本基金募集上限,因采用“末日比例配
售”的认购确认方式,将导致募集期内最后一日的认购确认金额低于认购申请金
额,可能会出现认购费用的适用费率高于认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的情况。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资金提供方、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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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募集方式
1、直销机构
(1)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传真:021-80219047
邮箱:DS@huianfund.cn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 36 层 02 单元
联系人:于擎玥
电话:021-80219027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
构”项下“(三)销售机构”中“2、其他销售机构”章节。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九)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不超过三个月。
2.本基金的募集期自 2020 年 6 月 8 日至 2020 年 9 月 7 日,期间面向发起
资金提供方、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
时公告。
若本基金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即基金募集期期限届满,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
少于 1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下同),则本基金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可以宣告基金合同生效;否则本基金将在三个月的
募集期内继续发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三个月的募集期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本公司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
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
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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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4.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认
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各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
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追加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具体以销售机
构公布的为准。
5.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点
或以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份额投资人如果有多笔认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元) 认购费率
M<100 万 0.60%
100 万≤M<200 万 0.40%
200 万≤M<500 万 0.2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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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5)/1.00=9945.3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 9945.36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四)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 “三、
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2.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
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
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
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五)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
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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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 9:3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营业)。
2.开户及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应由指定经办人亲赴直销中心,并提供下列资
料:
(1) 《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产品)》
(2)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3) 《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结
果确认书
(4) 《机构及其控制人身份识别信息采集表》
(5) (如需)《电子交易申请函》
(6) 投资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件复印件
(8) 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件复印件
(9) 预留银行账户的开立证明文件复印件
直销机构依法律法规要求或谨慎的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证件
3.缴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通过汇款等银行认可的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
司在以下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账户:
(1)账户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复兴支行
账号:11050137510000000707
大额支付行号:105100008038
(2)账户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常营支行
账号:328569156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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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支付行号:104100004072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认购申请人名称一
致;
(2)投资者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
括汇款人和备注栏内容;
(3)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4.认购
(1)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需经办人签章并加盖预留印鉴);
2)交易时间内划转资金的凭证复印件。
(2)注意事项
1)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 17:00 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
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顺延期限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日期(即有
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i.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ii.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iii.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iv.在募集期截止日 17:00 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
v.本公司确认的其他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二)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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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与交割
1.投资人无效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向
投资人指定账户划出。
2.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
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本基金持有人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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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募集期满后,基金管理人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将有效认购资金(不
含认购费)及其所生利息一并划入在基金托管行开立的本基金的托管账户,并委
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登记机构出具认购
户数证明。
2.若基金合同达到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
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次日公告。
3.若因本基金未达到备案条件而导致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管理人将
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募集期满后 30 日内退还给基金投资人。
4.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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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 弄 1 号 2 楼 215 室
法定代表人:何斌(代行职务)
设立日期:2016 年 4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6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6711600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860 号文批准设立。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商银行”)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吴学民
成立时间:1997 年 4 月 4 日
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97]70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04,981.9283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买卖、代理买卖外
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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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客服电话:96588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传真:021-80219047
邮箱:DS@huianfund.cn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 36 层 02 单元
联系人:于擎玥
电话:021-80219027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登记机构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 弄 1 号 2 楼 2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5 号中青旅大厦 13 层
法定代表人:何斌(代行职务)
电话:010-56711600
传真:010-56711640
联系人:刚晨升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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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207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