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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14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1号)

2020-06-15 10:41:57

工银瑞信14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10月8日证监许可﹝2012﹞1305号文核准募

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10月2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公司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的

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金管理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基金管理人有

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成立三年后,如果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低于2亿

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更新《招募说明书》

释义、基金份额的分类、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的估

值、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信息披露、法律文件摘要等章节内容。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4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0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47

七、基金的募集 ............................................................................................................................. 47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9

十、基金的投资 ............................................................................................................................. 58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9

十二、基金的财产 ......................................................................................................................... 72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7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7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80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 8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8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0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9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4

二十五、备查文件 ......................................................................................................................... 94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 94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109

一、绪言

《工银瑞信14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14天理财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14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

1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14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14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14天理财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14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14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

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规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发起式基金的通知》:指按照中国证监会2012年6月21日颁布、同日实施的《关

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发起资金:指按照中国证监会2012年6月21日颁布、同日实施的《关于增设发起

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由基金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不包括公司的风

险准备金),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等人员

出资认购发起式基金份额的资金总额。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

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上一

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

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40、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对应的

第一个双周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第二个双周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

41、《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

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因运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14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

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董事长,博士,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中国工商银

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Michael Levin先生,董事,瑞士信贷董事总经理、亚太地区资产管理主管。 Levin

先生负责制定和指导亚太区资产管理战略,包括销售、产品和合作伙伴关系。他还与机构和

私人银行密切合作,以提供资产管理投资解决方案。 在2011年8月加入瑞士信贷之前,

Levin先生是AsiaCrest Capital的首席执行官,AsiaCrest Capital是一家位于香港的对

冲基金FoF。再之前,他曾在Hite Capital和英仕曼集团担任投资组合经理。Levin先生也

是Metropolitan Venture Partners的联合创始人。 他在流动和非流动性另类投资行业拥

有超过20年的经验。Levin先生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并获得经济学理

学士学位。

王海璐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1997

年7月开始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管理信息部、办公室、金融市场部工作;2010年9月

至2019年1月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2019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王一心女士,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

职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专项融资部(公司业务二部、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

营业部 历任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

派出董事,于2004年11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中心外汇清

算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

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等

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A&M;大学经济系Alfred F. Chalk讲席教授。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

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

(1991-1992)。2006年被《华尔街电讯》列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

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计、中国经济等。

Alan H Smith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律师公会律师。历任

云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恒生指数

顾问委员会委员,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香港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员,香

港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市场发展工作小组主席,曾被《亚洲

金融》杂志评为“年度银行家”。

程凤朝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为湖南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

生院硕士生导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获湖南大学管理学博士学

位,金融科学研究员,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2.监事会成员

郑剑锋先生,监事,金融学科学双硕士。2005年12月起,郑剑锋先生任职于中国工商

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先后担任综合管理处处长、监督专员和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

风险、内控及董事高管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2014年6月起,郑剑锋先生被任命为中国工

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高级专家、专职派出董事。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2006年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

信贷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

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

年6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稽核部总监,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年加入

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年至2003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年至2005年

任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运作部,现任中央交易室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王海璐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督察长,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1997-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总部经理,2000-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

(国际)有限公司董事,1997 年7 月至2002 年9 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

任职员、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2002 年10 月至2003 年5 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3 年6 月至2006 年3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9 年8 月至1993 年

5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行,从事国际业务;1993年6 月至2002 年4 月,任职

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历任综合科科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2年5

月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清算部副

总经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

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1年4月至2005年

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马成先生,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资格持有人,曾先后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处长;工行河南新乡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风险总监,执行董事、

副总经理。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谷衡先生,15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华夏银行总行担任交易员,在中信银行总行担

任交易员;2012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2012年11月13日至今,担任

工银瑞信14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1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60

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月3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7月10日至2018年2月28日,担任工银瑞信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12月14日至2018年8月28日,担任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4月26

日至2018年4月9日,担任工银瑞信安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7日至2018

年3月28日,担任工银瑞信丰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2月

28日至2019年1月24日,担任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7

年9月23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丰淳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6月12日至2018年11月30日,担任工银瑞信丰实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2月2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2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

月15日至2019年8月14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祥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8年11月7日至2020年1月9日,担任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魏欣女士,2012年10月26日至2017年3月10日管理本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海璐女士,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宋炳珅先生,16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年加入工

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2年2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1月28日至2014年12月5日,担任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

月20日至2018年8月28日,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

月20日至2017年5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10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1月18

日至2018年8月28日,担任工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16日至

2017年12月22日,担任工银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12日至2018

年12月28日,担任工银瑞信中国制造2025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8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2010年8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

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2月27日至2017年4月21日担任工银保

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2月7日至2017年2月6日担任工银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自2016年2月19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6月26日至2018年2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7

月4日至2018年2月23日,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月

19日起至今,担任工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8

年6月5日,担任工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7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

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2010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1年11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9月23日至2019年2月13日,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基

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22日至2017年10月9日,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金

基金经理;2015年4月28日至2018年3月2日,担任工银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基金

基金经理;2016年1月29日至2018年11月30日,担任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基

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21日至2019年1月24日,担任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8年6月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7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高

级副经理;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养老金

投资中心总经理。

石正同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1990年至1995年,任

职于荷兰银行台北分行,担任协理;1995年至2002年,任职于日本大和投资信托(香港)

有限公司,担任资深投资经理;2003年至2004年,任职于台湾英国保诚投资信托公司,担

任投资总监;2004年至2006年,任职于台湾汇丰中华投资信托公司,担任投资管理部副总

裁;2006年至2008年,任职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2008

年至2013年,任职于台湾景顺投资信托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2014年至2016

年,任职于台湾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担任全球权益市场负责人;2017年至2018年6月,

任职于尤梅投资公司,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朱碧艳女士,简历同上。

章赟先生,13年证券从业经验;复旦大学理论物理学专业博士,英国剑桥大学管理学

研究生;曾先后在上海天狮津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数量分析师,在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担任量化投资经理,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指数投资组长(量化执行总监);2014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指数投资中心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在基金发售期间,本公司将使用固有资金认购基金基金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本公

司持有上述基金份额将不少于三年,

2、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4、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

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合

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资格

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进

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

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

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

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

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内控

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

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控稽核部等部门

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

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

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

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

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集

团总资产74,172.40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54%,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3.02%。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

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7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86人。2002年11月,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

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 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

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

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

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

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

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

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

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

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

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

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

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

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

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

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

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

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

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至2013年5月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

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年加入本行;2002年10月至2013年12月历任本行长

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

长;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

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任本行业务总监

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年4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年4月起任本行副

行长。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545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

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

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

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

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

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

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

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

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

调用登记。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

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

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

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柜台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

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81042588、010-81042599

联系人:宋倩芳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投资者还可通过我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

2、其他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周黎

电话:010-66224815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28号天安国际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6)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7)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联系人:鲁娟

电话:010-89198762

传真:010-89198678

客户服务电话:96198

网址:http://www.bjrcb.com

(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龚俊涛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 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陈海静

电话:010-85156499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邮编:518048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邮编: 100026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 6029

联系人:王一通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1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1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83252182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7)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电话:0571-86811958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0571—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1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20)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网址:www.guodu.com

联系人:刘河斌

电话:010-87413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21)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ykzq.com

(22)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党静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2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ewww.com.cn

(24)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5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5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传真:020-37590726

客服电话:96699(广东)、400-83-96699(全国)

网址:www.gzcb.com.cn

(2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注册日期:1988年8月26日

注册资本:190.52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孙琪虹

电话: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6)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层

法定代表人:董永成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27)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网址:http://www.hlzqgs.com/

(28)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48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电话:(027)87618889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杨晨

客服电话: 95391

公司网址:http://www.tfzq.com

(29)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36

客服电话: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30)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座3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王婧

传真:010-88321763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31)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洪晓琳

电话:0769-22866143

传真:067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33)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袁福华

联系人:李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户服务电话: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cn

(34)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陶志华

电话:0571-87789160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

网址:http://www.ctsec.com

(35)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6)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18—22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37)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310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http://www.dfzq.com.cn

(38)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沈众辉

电话:0731-84409000

传真:0731-84409009

客户服务电话:4006-365-058

网址:www.dayouf.com

(39)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层、2层、9层、11层、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6号中期大厦A座9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联系电话:010-65807399

客服电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40)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邮编:10003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4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 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42)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联系电话: 010-59601366-7167

客服电话:400-818-8000

传真: 0351-4110714

网址: www.myfund.com

(4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联系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4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联系电话:021-80358749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4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客服电话:400-920-0022

传真:010-65884788

网址:http://www.licaike.com/

(4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18F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郭丹妮

联系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传真:021-61101630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48)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876-9988

传真:010-64788016

网址:www.zscffund.com

(4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5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常艳琴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5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 文雯

联系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话:4008-166-1188

传真:0010-83363072

网址: http://8.jrj.com.cn/

(52)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杨徐霆

联系电话:021-60818249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53)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吴鹏

联系电话:010-56075718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54)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2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32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55)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中国中期大厦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尹庆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56)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网址:http://www.gszq.com/

(57)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联系电话:021-20219988*35374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58)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2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沈娟

电话:8621-34013996

客服电话:8621-34013999

网站:https://www.hotjijin.com/

(59)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99号平安金融中心15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金红

电话:028-86758820-803

客服电话:400-020-0606

网址:www.puyifund.com.cn/

(6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1)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62)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3层34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342 室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联系人:何鹏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5687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63)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A座712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王瑶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64)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电话: 010-59336544

传真: 010-59336586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65)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6楼602、603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国际电子城b座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胡静华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66)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健

电话: 0755-89460500

传真: 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6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68)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座21&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曲哲伦

电话:010-58170911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 818 8866

网址:http://fund.shengshiview.com/

(6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268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70)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联系人:张士帅

电话:025-86853969

传真:025-86853960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9-999转3

网址:http://jr.tuniu.com/

(7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72)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 陈霞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35096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 www.chtwm.com

(73)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061

传真: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74)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

联系人:徐江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0411-001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75)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19层A201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19层A2017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联系人:胡明哲

电话:010-64068617

传真:010-68091380

客户服务电话:400-106-0101

网址:www.fundsure.com

(76)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3号楼为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联系人:李唯

电话:010-62675768

传真: 86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77)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

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苏宁

电话: 95118

传真:010-89189566

联系人: 陈龙鑫

客服热线: 95118

公司网站: kenterui.jd.com

(78)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79)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孙琦

电话:021-50810683

传真:021-50810687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80)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 961303

网址:http://www.gzs.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销售本基金,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

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慧明,王珊珊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58114645

联系人:王珊珊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 类和B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10元(直销柜台为100万元) 5,000,000元(但已持有本基金B类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1,000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10元 1,000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0份 0.01份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0份 5,000,000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30% 0.01%

(三)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

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调整认(申)购各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 日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0月8日证监许可【2012】

1305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

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第一个双周的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合

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第二个双周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其中,双周对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

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在后续日历月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例1:(后续日历月中存在对应日期):如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为

2012年9月3日,则该日次一个双周对日为9月17日。

例2:(后续日历月中不存在对应日期):如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

为2013年2月15日,则该日次一个双周对日顺延至3月1日。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

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四)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下限、持有期限下限

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

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六)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发起资金的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

少于3年。高管或者基金经理在锁定期内离职,不能提前赎回发起份额,并在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发起资金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法律法规或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

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出资认购发起式基金份额的资金。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10月26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

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三) 基金的自动终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

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

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

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12年10月29日开放申购,11月9日开放赎回。

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第一个双周对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

构确认接收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有效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在销售机构支持预约功能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办理申购预约和赎回预约,详情请咨询各销

售机构。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

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或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

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工银14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份额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网点每笔申购本

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

购最低金额为1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

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工银14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份额赎回时,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

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份。

工银14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B份额申购时,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00元(但已

持有本基金B类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

最低金额为1,000元。

工银14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B份额赎回时,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0.01份。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为5,000,000份。但在实

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申请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5份A类基金份额。

(2)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B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T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8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600= 46,296.30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1.0800元,则其可得到46,296.30份B类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类份额的赎回

如果投资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2)B类份额的赎回

如果投资人赎回B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B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4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4500=14,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B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4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4,500.00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基金份额余额所

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登记在册A类基金份额

余额。

T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登记在册B类基金份额

余额。

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50%,或

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7、8、9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

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

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

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机构。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和新股增发。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

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相对价值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实现组合增值。

1、利率策略

通过全面研究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

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

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

变化趋势。

2、信用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展状况、市场地位、

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跟踪债券发行人和债

券工具自身的信用质量变化,并结合外部权威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结果,确定基金资产对相

应债券的投资决策。

3、类属配置策略

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

点,分析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

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4、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认为普通债券的估值,主要基于收益率曲线的拟合。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

础上,及时发现偏离市场收益率的债券,并找出因投资者偏好、供求、流动性、信用利差等

导致债券价格偏离的原因;同时,基于收益率曲线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

导相对价值投资,选择出估值较低的债券品种。

对于含回售条款的债券,本基金将仅买入距回售日不超过397天以内的债券,并在回售

日前进行回售或者卖出。

5、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认为市场普遍存在着失效的现象,短期因素的影响被过分夸大。债券市场的参与

者众多,投资行为、风险偏好、财务与税收处理等各不相同,发掘存在于这些不同因素之间

的相对价值,也是本基金发现投资机会的重要方面。本基金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

变动,通过深入分析市场参与者的立场和观点,充分利用因市场分割、市场投资者不同风险

偏好或者税收待遇等因素导致的市场失衡机会,形成相对价值投资策略,运用回购、远期交

易合同等交易工具进行不同期限、不同品种或不同市场之间的套利交易,为本基金的投资带

来增加价值。

(四)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制”管理模式,建立了严谨、科学的

投资管理流程,具体包括投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

等全过程,如图1所示。

投资决策委员会

久期配置/期

投资小组 研究小组

限结构配置

信类属配置 宏

基策投

金略资

经研经

理 究 理

个券选择 研

中央交易室 组合构建

风险管理部

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委员会

图1 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研究及投资策略制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与研究方面,实行投资策略研究专业化分工制度,由

基金经理与研究员组成专业小组,进行宏观经济及政策、产业结构、金融市场、单个证券等

领域的深入研究,分别从利率、债券信用风险、相对价值等角度,提出独立的投资策略建议,

经固定收益投资团队讨论,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固定收益证券指导性投资策略。

该投资策略是公司未来一段时间内对该领域的风险和收益的判断,对公司旗下管理的所有基

金或组合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具有指导作用。

各个专业领域的投资策略专业小组每季度定期举行策略分析研讨会议,提出下一阶段投

资策略,每周定期举行策略评估会议,回顾本周的各项经济数据和重大事项,分析其对季度

投资策略的影响,检讨投资策略的有效性,必要的时候进行调整。

2、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公司固定收益证券总体投资策略的指导下,根据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

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规定,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及资产配置方案,

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提供指导性意见,并审核其他涉及基金投资管理的重大问题。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权限范围内,评估债券的投资价值,选择证券

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交易员负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

5、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及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报风险管理委员会,抄

送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并就基金的投资组合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风险管理部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并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向基金

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

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

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发起式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根据2017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机构按照新的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评级

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流通受限证券;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债项评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34天;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

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

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予以全部减持。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除上述

第(2)项、第(8)项、(9)项第4)点、(10)项、(11)项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

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

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自2020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5,674,563,162.57 97.41

其中:债券 5,293,465,889.19 90.86

资产支持证券 381,097,273.38 6.54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1,528,791.51 1.57

4 其他资产 59,636,311.89 1.02

5 合计 5,825,728,265.97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0.13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60,679,669.66 4.69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余

额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40%。

1.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3.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2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3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9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34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34天。

1.3.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16.03 4.69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14.3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12.2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13.6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47.3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3.66 4.69

1.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240天。

1.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80,746,766.58 5.0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80,746,766.58 5.0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989,870,852.11 71.73

6 中期票据 675,567,119.65 12.15

7 同业存单 347,281,150.85 6.24

8 其他 - -

9 合计 5,293,465,889.19 95.17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注:上表中,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折溢价。

1.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1901702 19船重SCP006 2,000,000 199,930,752.81 3.59

2 042000040 20陕煤化CP001 1,500,000 150,371,893.49 2.70

3 011901923 19华能水电SCP014 1,500,000 150,006,377.68 2.70

4 011901930 19广州地铁SCP003 1,500,000 149,853,315.43 2.69

5 011902508 19首钢SCP011 1,500,000 149,759,488.75 2.69

6 101551063 15南电MTN002 1,200,000 121,464,668.09 2.18

7 101754059 17首开MTN003 1,200,000 120,474,741.78 2.17

8 011902828 19豫交投SCP003 1,200,000 120,063,559.95 2.16

9 190206 19国开06 1,100,000 109,999,251.69 1.98

10 041900417 19陕高速CP001 1,000,000 100,681,762.87 1.81

注:上表中,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折溢价。

1.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59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4464%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3267%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3848%

注:上表中“偏离情况”根据报告期内各交易日数据计算。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0.25%。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0.5%。

1.8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39935 联易融14 300,000 30,000,000.00 0.54

1 138133 永熙优19 300,000 30,000,000.00 0.54

1 165155 19建七02 300,000 30,000,000.00 0.54

4 159447 19中铝1A 200,000 19,999,503.58 0.36

5 159892 ZJBL03A 200,000 19,090,000.00 0.34

6 165776 万安7A1 150,000 15,000,000.00 0.27

6 138321 19首开5A 150,000 15,000,000.00 0.27

8 138319 19首开4A 130,000 13,000,000.00 0.23

9 138445 链融21A1 110,000 11,000,000.00 0.20

10 165091 19国风1A 100,000 10,000,000.00 0.18

10 138145 瑞新5A1 100,000 10,000,000.00 0.18

10 138426 瑞新13A1 100,000 10,000,000.00 0.18

10 138456 链融22A1 100,000 10,000,000.00 0.18

10 138034 永熙优16 100,000 10,000,000.00 0.18

10 138060 联易融15 100,000 10,000,000.00 0.18

10 138146 链诚1A1 100,000 10,000,000.00 0.18

10 138262 诚意3A1 100,000 10,000,000.00 0.18

10 138122 南链2优2 100,000 10,000,000.00 0.18

10 165172 19绿城A2 100,000 10,000,000.00 0.18

10 138109 蛇口03优 100,000 10,000,000.00 0.18

1.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9.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人民币1.0000元。 本基金

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

1.9.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9.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710.7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59,634,401.17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200.00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59,636,311.89

1.9.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10月26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

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工银14天理财基金A

阶段 净值收 益率 (1) 净值收益 率标准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差 (2) (3)

2012.10.26-2012.12.31 0.7053% 0.0010% 0.2478% 0.0000% 0.4575% 0.0010%

2013年 4.3955% 0.0030% 1.3500% 0.0000% 3.0455% 0.0030%

2014年 5.1272% 0.0034% 1.3500% 0.0000% 3.7772% 0.0034%

2015年 4.4678% 0.0076% 1.3500% 0.0000% 3.1178% 0.0076%

2016年 2.7304% 0.0018% 1.3500% 0.0000% 1.3804% 0.0018%

2017年 3.2273% 0.0031% 1.3500% 0.0000% 1.8773% 0.0031%

2018年 3.8985% 0.0049% 1.3500% 0.0000% 2.5485% 0.0049%

2019年 2.7833% 0.0051% 1.3500% 0.0000% 1.4333% 0.0051%

2020.1.1-2020.3.31 0.6927% 0.0072% 0.3357% 0.0000% 0.3570% 0.0072%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31.6602% 0.0051% 10.0328% 0.0000% 21.6274% 0.0051%

工银14天理财基金B

阶段 净值收 益率 (1)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12.10.26-2012.12.31 0.7583% 0.0009% 0.2478% 0.0000% 0.5105% 0.0009%

2013年 4.6996% 0.0030% 1.3500% 0.0000% 3.3496% 0.0030%

2014年 5.4318% 0.0034% 1.3500% 0.0000% 4.0818% 0.0034%

2015年 4.7717% 0.0076% 1.3500% 0.0000% 3.4217% 0.0076%

2016年 3.0292% 0.0018% 1.3500% 0.0000% 1.6792% 0.0018%

2017年 3.5273% 0.0031% 1.3500% 0.0000% 2.1773% 0.0031%

2018年 4.2002% 0.0049% 1.3500% 0.0000% 2.8502% 0.0049%

2019年 3.0825% 0.0051% 1.3500% 0.0000% 1.7325% 0.0051%

2020.1.1-2020.3.31 0.7654% 0.0072% 0.3357% 0.0000% 0.4297% 0.0072%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34.5308% 0.0051% 10.0328% 0.0000% 24.4980% 0.0051%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

(2012年10月26日至2020年3 月31日)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10月26日生效。

2、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1个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的投资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工具,包括现

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

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

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估值错

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

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

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

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

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

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

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此项

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托

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注册登记

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以及其他收入。因运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发起式基金

的通知》、《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有关发起份额的信息披露

基金公司应当按照《发起式基金的通知》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报、中期报告、

季报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可以包括

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以及基金管理公司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

况。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特有风险。与投资组合管理直接相关的市场风险、

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可以使用数量化指标加以度量及控制,而操作风险可以

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加以管理。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

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波动也可

能导致债券基金跌破面值。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

而产生风险。在利率波动时,本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3、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另外,由于交易对手违约造成的损失也属于信用风险。

4、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

于原来利率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

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

引致的风险。

6、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8、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

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至基金合同

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第一个双周的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第二个双周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

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因此面临流动性风险。

(2)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自动进入下一运作期风险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

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9、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

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章。

(2)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和其他短期投资品种等。

一般情况下,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可以支持本基金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赎的需要,但

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本基金投

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

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

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债券或其他资产。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

动性风险管理措施,有效控制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

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的措施。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章。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暂停基金估值,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的;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

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

证监会规定执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有关情况,增加或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基金账户确认

公司向首次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公司获得投资人准确的邮寄

地址)。《基金账户确认书》将在客户开户后15个工作日内寄送。

在基金募集期间新开户的客户,公司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寄送《基金账

户确认书》。

二、关于对账单服务

1、公司的网站、热线电话提供对账单自助下载服务。

(1)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进入“网上交易”栏目,输

入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自助查询或下载任意时段的对账单。

(2)份额持有人用带有传真机的电话,拨打公司热线电话(4008119999),选择自助

服务,按“3”后,输入需要下载的对账单日期,进行对账单自助传真。

2、公司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需求,提供纸质、电子邮件、短信对账单。上述对账单

需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向公司主动定制。其中:

(1)电子邮件对账单:公司为份额持有人提供月度、季度和年度电子对账单。电子

对账单在每月、季、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电子信箱发送。

(2)手机短信对账单:公司为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发生时间

段的季度手机短信账单。手机短信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

手机号码发送。

(3)纸质对账单:公司为定制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发生期间的季度纸质对账单。季

度内无交易发生,公司将不邮寄该季度纸质对账单。定制纸质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将获得年

度对账单。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

3、提示:由于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局投递

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

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三、关于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或销售机

构查询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四、关于资讯服务

公司为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值等多种资

讯。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上述资讯,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或热线电话定制。

五、关于联络方式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热线电话:4008119999(免长途费)

(1)人工服务:我公司为客户提供——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人工服务内容包括:账

户信息查询、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热线电话进行账

户信息、基金份额、基金净值、基金对账单、最新公告的自助查询,以及传真对账单等操作。

2、在线客户服务

公司网站、手机APP客户端和微信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公

司网站首页、手机APP客户端或微信,点击“在线客服”图标通过网络在线开展相关咨询。

在线客服的人工服务时间为——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

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3、电子邮件和电话留言

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热线电话

(按“6”)发送邮件或留言,您的各种服务需求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

六、关于电子化交易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小时服务)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包

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及查询等业务。电子化交易方式有:

网上交易:客户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webTrading/view/html/login/login.html。

手机APP客户端:操作简单、应用灵活,客户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客户端办理业务。下

载方式:客户可以通过在本公司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App Store、91助手、安卓网等应用

市场搜索下载。

微信交易:客户可通过关注“工银微财富”的微信服务号,使用开户身份证号绑定账户

即可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电子化交易的具体交易操作方法参考公司网站“网上交易”栏目下相关交易指引。

七、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息查询、公告信息查询、基金资讯、投资策略报

告、交易状态查询、运作周期份额到期日查询、财富俱乐部积分兑换、微博/微信/网站活动

参与和交流等内容的服务。

八、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在线客服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本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如下:

1. 修改旗下134只公募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并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摘要的公告,

2019-11-09;

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

机构并参与申购、定投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9-12-03;

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9-12-31;

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工商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12-31;

5. 关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0年开放日的提示性公告,

2019-12-31;

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春节假期延长期间交易规则的提示性公

告,2020-01-29;

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风险评级变动的通知,2020-02-03;

8.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电子交易系统最低定期定额投资金额及最低转换份额的

公告,2020-02-14;

9.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风险评级变动的通知,2020-02-14;

10.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2020-02-22;

1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风险评级变动的通知,2020-03-02;

1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迟披露旗下公募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2020-03-26;

1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招商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2020-04-10;

1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持续完善客户身份信息的提示,2020-04-16;

1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睿智投”业务的购买起点的公告,2020-04-29;

1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工银瑞信14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的公告,2020-05-1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工银瑞信14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工银瑞信14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14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

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

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

调高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在法

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费率的情况下,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费率进行调高);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

费率或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发生变

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

定执行。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含50%)多数选举

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的;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

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

证监会规定执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二)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

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

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

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和新股增发。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

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不符合基金合同

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流通受限证券;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债项评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34天;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

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

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予以全部减持。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除上述

第(2)项、第(8)项、(9)项第4)点、(10)项、(11)项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

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

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基金财产对相应损失先

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的规定,制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以规范对中期票据

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

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

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

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

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

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

起资金的持有人、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

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约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

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

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及银

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

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

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他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

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

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

估值错误;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

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

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

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

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

不能按时公布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若基金托

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

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

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

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的职责: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