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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1号)

2020-06-24 10:42:42

工银瑞信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7月1日证监许可﹝2014﹞641号文注册。本基

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6月19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

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

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

相关规定。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

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利率

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在所有证券投资基金中,是风险相对较低的基金产品。在一般

情况下,其风险与预期收益均低于一般债券型基金,也低于混合型基金与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4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2020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目 录........................................................................................................................................... 2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3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九、基金的投资 ............................................................................................................................. 45

十、基金的业绩 ............................................................................................................................. 55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1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 7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7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76

二十四、备查文件 ......................................................................................................................... 77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 79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94

一、绪言

《工银瑞信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

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

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

1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财富快线货币市

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9、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本基金对各类

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

51、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两类基

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

52、A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场

外基金份额类别

53、B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场

外基金份额类别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本

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

民币1.00元。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

月1日起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

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董事长,博士,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中国工商银

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Michael Levin先生,董事,瑞士信贷董事总经理、亚太地区资产管理主管。 Levin

先生负责制定和指导亚太区资产管理战略,包括销售、产品和合作伙伴关系。他还与机构和

私人银行密切合作,以提供资产管理投资解决方案。 在2011年8月加入瑞士信贷之前,

Levin先生是AsiaCrest Capital的首席执行官,AsiaCrest Capital是一家位于香港的对

冲基金FoF。再之前,他曾在Hite Capital和英仕曼集团担任投资组合经理。Levin先生也

是Metropolitan Venture Partners的联合创始人。 他在流动和非流动性另类投资行业拥

有超过20年的经验。Levin先生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并获得经济学理

学士学位。

王海璐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1997

年7月开始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管理信息部、办公室、金融市场部工作;2010年9月

至2019年1月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2019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王一心女士,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

职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专项融资部(公司业务二部、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

营业部 历任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

派出董事,于2004年11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中心外汇清

算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

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等

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A&M;大学经济系Alfred F. Chalk讲席教授。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

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

(1991-1992)。2006年被《华尔街电讯》列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

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计、中国经济等。

Alan H Smith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律师公会律师。历任

云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恒生指数

顾问委员会委员,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香港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员,香

港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市场发展工作小组主席,曾被《亚洲

金融》杂志评为“年度银行家”。

程凤朝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为湖南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

生院硕士生导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获湖南大学管理学博士学

位,金融科学研究员,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2.监事会成员

郑剑锋先生,监事,金融学科学双硕士。2005年12月起,郑剑锋先生任职于中国工商

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先后担任综合管理处处长、监督专员和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

风险、内控及董事高管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2014年6月起,郑剑锋先生被任命为中国工

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高级专家、专职派出董事。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2006年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

信贷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

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

年6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稽核部总监,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年加入

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年至2003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年至2005年任职

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运作部,现任中央交易室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王海璐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督察长,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1997-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

部经理,2000-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

(国际)有限公司董事,1997 年7 月至2002 年9 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

职员、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2002 年10 月至2003 年5 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3 年6 月至2006 年3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9 年8 月至1993 年

5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行,从事国际业务;1993年6 月至2002 年4 月,任职于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历任综合科科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2年5月

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清算部副总经

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

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1年4月至2005年6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马成先生,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资格持有人,曾先后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处长;工行河南新乡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风险总监,执行董事、

副总经理。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姚璐伟先生,7年证券从业经验;2013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2016

年9月1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9月19日至今,担任

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9月1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安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魏欣女士,2015年6月19日至2017年3月10日管理本基金。

谷衡先生,2015年7月10日至2018年2月28日管理本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海璐女士,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宋炳珅先生,16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年加入工银

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2年2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3年1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1

月28日至2014年12月5日,担任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日至

2018年8月28日,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日至2017

年5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23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1月18日至2018年8月28日,

担任工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16日至2017年12月22日,担任工银

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12日至2018年12月28日,担任工银瑞信中国制

造2025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8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年加入工

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2010年8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双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2月27日至2017年4月21日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2013年2月7日至2017年2月6日担任工银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基金(自2016年2月

19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6月26日至2018年2

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7月4日至2018年2月23日,担任

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月19日起至今,担任工银新财富灵活配

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担任工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

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7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券

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2010年加入工

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1年11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9月23日至2019年2月13日,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10月22日至2017年10月9日,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28

日至2018年3月2日,担任工银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月29日至2018

年11月30日,担任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21日至2019年1

月24日,担任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28日至今,担任

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

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7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高级

副经理;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养老金投资

中心总经理。

石正同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1990年至1995年,任职

于荷兰银行台北分行,担任协理;1995年至2002年,任职于日本大和投资信托(香港)有限

公司,担任资深投资经理;2003年至2004年,任职于台湾英国保诚投资信托公司,担任投资

总监;2004年至2006年,任职于台湾汇丰中华投资信托公司,担任投资管理部副总裁;2006

年至2008年,任职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2008年至2013

年,任职于台湾景顺投资信托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2014年至2016年,任职于台

湾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担任全球权益市场负责人;2017年至2018年6月,任职于尤梅投

资公司,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朱碧艳女士,简历同上。

章赟先生,13年证券从业经验;复旦大学理论物理学专业博士,英国剑桥大学管理学研

究生;曾先后在上海天狮津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数量分析师,在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量化投资经理,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指数投资组长(量化执行总监);2014年

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指数投资中心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

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合

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资格

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进

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

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

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

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

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内控

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

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法律合规部等部门

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

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中国民生银行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

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

金融业的涉足和实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

行,而为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二十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模

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快速健康的发展势头。

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3

年3月18日,中国民生银行40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2004年11月8

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58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

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年10月26日,民生银

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

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 2009年11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理,规范行

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

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两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

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

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民生银行荣获第十三届上市公司董事会“金圆桌”优秀董事会奖;

民生银行在华夏时报社主办的第十一届金蝉奖评选中荣获“2017年度小微金融服务银

行”;

民生银行荣获《亚洲货币》杂志颁发的“2016中国地区最佳财富管理私人银行”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新浪财经颁发的“年度最佳电子银行”及“年度直销银行十强”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 VISA 颁发的“最佳产品设计创新奖”;

民生银行在经济观察报举办的“中国卓越金融奖”评选中荣获“年度卓越资产管理银行”;

民生银行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予的“2016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交易

商”、“2016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衍生品交易商”及“2016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债

券交易商”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中国银行间交易协商会授予的“2016年度优秀综合做市机构”和“2016

年度优秀信用债做市商”奖项;

民生银行荣获英国WPP(全球最大的传媒集团之一)颁发的“2017 年度最具价值中国

品牌100强”;

民生银行在中国资产证券化论坛年会上被授予“2016年度特殊贡献奖”。

2、主要人员情况

张庆先生,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从事过金融租赁、证券投资、银行管理等工作,具有26年金融从业经历,不

仅有丰富的一线实战经验,还有扎实的总部管理经历。历任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副行长,

中国民生银行沈阳分行筹备组组长、行长、党委书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9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成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

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

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原则,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

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72人,平均年龄38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4%

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文凭。

中国民生银行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秉承“诚信、严谨、高效、务实”的经营理念,

依托丰富的资产托管经验、专业的托管业务服务和先进的托管业务平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

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专业托管服务。截至2020年3月31日,中国民生银行已托管

238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于2018年2月6日发布了“爱托管”品牌,

近百余家资管机构及合作客户的代表受邀参加了启动仪式。资产托管部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

心,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金融服务。对内大力整合行内资源,对外广泛搭建客户服

务平台,向各类托管客户提供专业化、增值化的托管综合金融服务,得到各界的充分认可,

也在市场上树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为市场上一家有特色的托管银行。自2010年至今,中

国民生银行荣获《金融理财》杂志颁发的“最具潜力托管银行”、“最佳创新托管银行”、

“金牌创新力托管银行”奖和“年度金牌托管银行”奖,荣获《21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尤其2019年,获得由金融时报社和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

共同评出的“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建立完整、严密、高效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

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财产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规文化,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严格控

制合规风险,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风控组织结构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为基础,以落实到

位的过程控制为着眼点,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建立全面、系统、动态、主动、有

利于差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部署全行的风险管理工作。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行高级管理层

下设的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对高级管理层负责,支持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资产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作在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开展。

总行各部门紧密配合,共同把控资产托管业务运行中的风险,具体职责与分工如下:总

行风险管理部作为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是全行风险管理的统筹部门,对资产托管

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资产托管业务项下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文

本的审定;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该业务与管理的合规性审查、检查与督导整改;总行审计部

对全行托管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包括定期内部审计、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总行办公室与资

产托管部共同制定声誉风险应对预案。按资产托管部需求对由托管业务引发的声誉风险事件

进行定向舆情监测,对由托管业务引起的声誉风险进行应急处置,包括与全国性媒体进行沟

通、避免负面报道、组织正面回应等。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风险控制应符合和体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

(2)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覆盖托管部的各个业务中心、各个岗位和各级人员,并涵盖

资产托管业务各环节。

(3)有效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应全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人

都没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4)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资产托管业务中风险发生的

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5)及时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6)独立性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风险监督中心是资产托

管部下设的执行机构,不受其他业务中心和个人干涉。业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严格分开,

以保证风险控制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7)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中心、各岗位权责明确,相互牵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

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的盲点。

(8)防火墙原则。托管银行自身财务与托管资产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

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隔离。

4.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

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

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等五个

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

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

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

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

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

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

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

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

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

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实检查

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

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定期对业务的运行进行稽核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

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制风

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

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

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

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甲5 号6 层甲5 号601、甲5 号7 层甲5 号

701、甲5 号8 层甲5 号801、甲5 号9 层甲5 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A 座6-9 层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联系人:宋倩芳

电话:010-66583199

传真:010-81042588、010-810425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网址:www.icbccs.com.cn

2、销售机构

(1)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座3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王婧

传真:010-88321763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268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3)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A座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国壮

联系电话:010-85934903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4)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吴鹏

联系电话:010-56075718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36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陈姗姗

电话:020-66336146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8)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18—22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9)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 窦荣兴

联系人:张辉

电话:0371-85517713

传真:0371-85519313

客户服务电话:95186

网址:www.zybank.com.cn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11)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龚俊涛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1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邮编:518048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 邮编: 100026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 6029

联系人:王一通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14)华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车公庙绿景广场裙楼101-B101、B102及车公庙绿景

纪元大厦30层-3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车公庙绿景广场裙楼101-B101、B102及车公庙绿景

纪元大厦30层-31层

法定代表人:陈爱平

联系人:吴波

电话:075523825555

传真:0755238255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6558

网址:http://www.cmbcn.com.cn

(1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16)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7) 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沈众辉

电话:0731-84409000

传真:0731-84409009

客户服务电话:4006-365-058

网址:www.dayouf.com

(1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刘宏莹

电话: 010-6083 3754

传真: 021-6081 99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9)华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车公庙绿景广场裙楼101-B101、B102及车公庙绿景

纪元大厦30层-3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车公庙绿景广场裙楼101-B101、B102及车公庙绿景

纪元大厦30层-31层

法定代表人: 陈爱平

联系人: 吴波

电话:075523825555

传真: 0755238255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6558

网址:http://www.cmbcn.com.cn

(2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联系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21)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

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苏宁

电话: 95118

传真:010-89189566

联系人: 陈龙鑫

客服热线: 95118

公司网站: kenterui.jd.com

(2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4008-888-999

网址:http://www.95579.com/

(2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http://www.bank.pingan.com

(2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25)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26)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6楼602、603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国际电子城b座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胡静华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27)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联系电话:021-80358749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2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联系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话:4008-166-1188

传真:0010-83363072

网址: http://8.jrj.com.cn/

(29)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3号楼为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联系人:李唯

电话:010-62675768

传真: 86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30)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党静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网址:http://www.ccnew.com/

(31)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李雯

联系电话:010- 60842306

客服电话:400-021-8850

传真:010-8509730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3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18F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郭丹妮

联系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传真:021-61101630

网址:www.leadfund.com.cn

(3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s.com.cn

(3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陈海静

电话:010-85156499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5)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沈众辉

电话:0731-84409000

传真:0731-84409009

客户服务电话:4006-365-058

网址:www.dayouf.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销售本基金,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

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 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 话:(021)31358666

传 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慧民,王珊珊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58114645

联系人:王珊珊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1日证监许可【2014】

641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B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基金管理

人按相关规定公布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的分类及升降级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或者停止基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据《信息披露

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6月19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

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

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若基金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另行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5年6月26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若投资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当日收益将立即结清,并随赎回款项一起支付给投资

人;若当日收益为负值,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

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在该等故

障消除后及时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0.01元;实际操作中,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

2、单个基金账户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

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单笔申购基金份额上限、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暂不设上限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

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本基金运作情况或法律法规,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0元。

2、通常情况下,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但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

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

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对超过1%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

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

化的情形除外。

3、当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将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

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

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4、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

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某投资者T日申购金额为10,000.0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1.00=10,0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10,000.00份基金份额。

5、赎回金额的计算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赎回份额对应T日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份额对应T日未付收益为

1.50元,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赎回金额=10,000.00×1.00+1.50=10,001.5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份额对应T日未付收益为1.50元,则

投资人可得到10,001.50元赎回金额。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

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已实现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

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6、某笔申购超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单笔申购上限。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8、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50%,或

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2、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13、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0.5%时;

1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10、11、12、13、14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7、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

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

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具体可参照巨额赎回中

关于延期办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规则办理,并予以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

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据《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

本基金管理人可在条件成熟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转让,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相关业务,届时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

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

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相对价值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实现组合增值。

1、利率策略

通过全面研究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

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

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

变化趋势。

2、信用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展状况、市场地位、

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跟踪债券发行人和债

券工具自身的信用质量变化,并结合外部权威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结果,确定基金资产对相

应债券的投资决策。

3、类属配置策略

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

点,分析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

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4、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认为普通债券的估值,主要基于收益率曲线的拟合。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

础上,及时发现偏离市场收益率的债券,并找出因投资者偏好、供求、流动性、信用利差等

导致债券价格偏离的原因;同时,基于收益率曲线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

导相对价值投资,选择出估值较低的债券品种。

对于含回售条款的债券,本基金将仅买入距回售日不超过397天以内的债券,并在回售

日前进行回售或者卖出。

5、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认为市场普遍存在着失效的现象,短期因素的影响被过分夸大。债券市场的参与

者众多,投资行为、风险偏好、财务与税收处理等各不相同,发掘存在于这些不同因素之间

的相对价值,也是本基金发现投资机会的重要方面。本基金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

变动,通过深入分析市场参与者的立场和观点,充分利用因市场分割、市场投资者不同风险

偏好或者税收待遇等因素导致的市场失衡机会,形成相对价值投资策略,运用回购、远期交

易合同等交易工具进行不同期限、不同品种或不同市场之间的套利交易,为本基金的投资带

来增加价值。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主要为以银行贷款资产、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

产证券化产品,本基金侧重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

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

券的投资比例、信用等级并密切跟踪评级变化,采用分散投资方式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7、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及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

当法律法规允许基金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本基金将按照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根据对

该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风险和收

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除第(13)、(14)项外,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

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除第(13)、(14)项外,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

过20%;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6)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8)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占比

进行测算时,可不将其固有资金投资的基金份额纳入测算范围;

(14)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占比

进行测算时,可不将其固有资金投资的基金份额纳入测算范围;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

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上述第(1)项、第(3)项第1点、第(11)项、第(15)项、第(16)项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实施严格的监控与管理,根据份额持有集

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0:00 前将本基金

前一交易日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

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但自2016年2月1日起,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已持有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合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在《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

一年内调整;投资组合中已有的流动性资产比例不符合上述第(3)项中第2点、第3点规

定的,可以在《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调整。但新投资的金融工

具及比例,自《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应符合要求。本基金不符合上述第

(5)、(9)、(13)、(14)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施行之日(2017

年10月1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

(1)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券

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

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

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

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在一般情况下,其风险与预期收益均低于一般债券型基金,也

低于混合型基金与股票型基金。根据2017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按照新的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本基

金的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为2020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278,351,352.40 45.36

其中:债券 276,351,352.40 45.04

资产支持证券 2,000,000.00 0.33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51,976,227.97 24.7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80,866,933.99 29.48

4 其他资产 2,413,807.24 0.39

5 合计 613,608,321.60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5.55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95,999,752.00 18.5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余

额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1.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1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1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4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天。

1.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42.31 18.56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29.7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7.7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38.3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18.19 18.56

1.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240天。

1.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5,000,341.86 0.9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5,012,565.48 4.8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5,012,565.48 4.84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0,000,987.43 3.87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226,337,457.63 43.77

8 其他 - -

9 合计 276,351,352.40 53.44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注:上表中,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折溢价。

1.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2016015 20上海银行CD015 400,000 39,941,128.93 7.72

2 150208 15国开08 200,000 20,009,941.66 3.87

3 112003019 20农业银行CD019 200,000 19,674,820.43 3.80

4 111914214 19江苏银行CD214 200,000 19,667,936.66 3.80

5 112095049 20重庆银行CD030 200,000 19,536,175.37 3.78

6 112008018 20中信银行CD018 200,000 19,520,363.16 3.77

7 112014025 20江苏银行CD025 200,000 19,514,560.24 3.77

7 112012019 20北京银行CD019 200,000 19,514,560.24 3.77

9 112093815 20中原银行CD059 200,000 19,512,616.83 3.77

10 012001040 20陆金开SCP001 100,000 10,000,687.10 1.93

注:上表中,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折溢价。

1.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366%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21%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559%

注:上表中“偏离情况”根据报告期内各交易日数据计算。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0.25%。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0.5%。

1.8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38456 链融22A1 10,000 1,000,000.00 0.19

2 138452 瑞新14A1 10,000 1,000,000.00 0.19

1.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9.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人民币1.0000元。 本基金

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

1.9.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9.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2,253,575.24

4 应收申购款 160,232.00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413,807.24

1.9.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6月19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投

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工银财富货币A

阶段 净值收 益率 (1)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15.6.19-2015.12.31 1.2568% 0.0012% 0.7249% 0.0000% 0.5319% 0.0012%

2016年 2.6061% 0.0019% 1.3500% 0.0000% 1.2561% 0.0019%

2017年 3.5819% 0.0014% 1.3500% 0.0000% 2.2319% 0.0014%

2018年 3.1962% 0.0032% 1.3500% 0.0000% 1.8462% 0.0032%

2019年 2.4072% 0.0019% 1.3500% 0.0000% 1.0572% 0.0019%

2020.1.1-2020.3.31 0.6804% 0.0033% 0.3357% 0.0000% 0.3447% 0.0033%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4.5039% 0.0025% 6.4606% 0.0000% 8.0433% 0.0025%

工银财富货币B

阶段 净值收 益率 (1)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16.4.26-2016.12.31 1.8684% 0.0009% 0.8889% 0.0000% 0.9795% 0.0009%

2017年 3.8308% 0.0014% 1.3500% 0.0000% 2.4808% 0.0014%

2018年 3.4445% 0.0031% 1.3500% 0.0000% 2.0945% 0.0031%

2019年 2.6536% 0.0019% 1.3500% 0.0000% 1.3036% 0.0019%

2020.1.1-2020.3.31 0.6439% 0.0022% 0.3025% 0.0000% 0.3414% 0.0022%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3.0407% 0.0024% 5.2414% 0.0000% 7.7993% 0.0024%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

的比较

(2015年6月19日至2020年3月31日)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6月19日生效。

2、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的投资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工具,包括现

金;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

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3、本基金自2016年4月26日起增加B类基金份额类别。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

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

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

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

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

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

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

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截尾的方式舍去。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

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3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估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

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

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 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

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01%。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

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

费率等相关费率。调低前述费率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按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办理备案手续。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结转。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截尾原则处理,因截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

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

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

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

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

其当日净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当日净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

人基金份额;其当日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

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

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

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

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

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

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365/77?????R???i

?1+?1??100%?????

10000??????i=1??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截尾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

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每个工作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

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

(22)调整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特有风险。与投资组合管理直接相关的市场风险、

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可以使用数量化指标加以度量及控制,而操作风险可以

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加以管理。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

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另外,由于交易对手违约造成的损失也属于信用风险。

4、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

于原来利率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

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

引致的风险。

6、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8、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1.00元,每日分配收益。但投资者

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每日分配的收益将

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波动,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存在亏损的可能。

9、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

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2)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和其他短期投资品种

等。一般情况下,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可以支持本基金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赎的需要,

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本基金

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

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

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债券或其他资产。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

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有效控制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

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

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暂停基金估值,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报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有关情况,增加或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热线电话

1、自助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投资人可自助进行基金净值、最新公告

的查询等操作。

2、人工服务:

本公司为客户提供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人工服务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为

400-811-9999(免长途费),客户服务传真:010-66583100。

(二)资讯服务

公司为定制资讯服务的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形式的资讯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在服务定制栏目中定制此项服务。

(三)在线客户服务

公司网站、手机APP客户端和微信设置了“在线客服”、信箱留言等栏目,投资人可以

通过在线服务渠道开展相关咨询。在线客服的人工服务时间为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客户服

务电子邮箱地址为: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四)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产品信息查询、公告信息查询、基金资讯、投资策略报告、交易状

态查询、微博/微信/网站活动参与和交流等内容的服务。

(五)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在线客服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热

线。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本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如下:

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客户服务热线人工服务及在线客服服务时间的通

知,2019-07-18;

2. 关于增加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销售

机构的公告,2019-08-13;

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情况的公告,2019-10-17;

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情况的公告,2019-12-02;

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

机构并参与申购、定投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9-12-03;

6. 关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0年开放日的提示性公告,

2019-12-31;

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春节假期延长期间交易规则的提示性公

告,2020-01-29;

8.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风险评级变动的通知,2020-02-03;

9.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风险评级变动的通知,2020-02-14;

10.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2020-02-22;

1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开通工银财富货币A快速赎回业

务的公告,2020-02-28;

1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风险评级变动的通知,2020-03-02;

1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迟披露旗下公募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2020-03-26;

1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持续完善客户身份信息的提示,2020-04-16;

1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睿智投”业务的购买起点的公告,2020-04-2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工银瑞信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工银瑞信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一)至(五)、(七)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

(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

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与每一份B

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各类别

的费率水平、数额限制和相关规则等;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

金法》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报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

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成立时间: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17年02月18日);提供保管

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

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

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除第(13)、(14)项外,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

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除第(13)、(14)项外,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

过20%;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6)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8)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占比

进行测算时,可不将其固有资金投资的基金份额纳入测算范围;

(14)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占比

进行测算时,可不将其固有资金投资的基金份额纳入测算范围;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

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上述第(1)项、第(3)项第1点、第(11)项、第(15)项、第(16)项,因证券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实施严格的监控与管理,根据份额持有集

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10:00 前将本基金

前一交易日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

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但自2016年2月1日起,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已持有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合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在《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

一年内调整;投资组合中已有的流动性资产比例不符合上述第(3)项中第2点、第3点规

定的,可以在《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调整。但新投资的金融工

具及比例,自《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应符合要求。本基金不符合上述第

(5)、(9)、(13)、(14)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施行之日(2017

年10月1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

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

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

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

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4、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

其承担。

5、基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人审核。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4、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

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

护费等费用)。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银行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

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账户名称应

与基金名称保持一致,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

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

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

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

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资产托管专

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

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

管证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

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

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

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过后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配合托管人提供备案及开户的相关资

料,并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及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保

持在人民币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

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

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注: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约

定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