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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0-06-24 06:44:11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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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4月16日证监许可【2019】760号文注册募

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8月21日起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投

资股指期货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风险、跟踪误差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

险。

本基金以工银瑞信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主要投资品种,为股票

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工银瑞信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

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此外,为更好

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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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

市场工具、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

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4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2020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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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提示........................................................................................................................................1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10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2

六、基金的募集..........................................................................................................................3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40

九、基金的投资..........................................................................................................................52

十、基金的业绩..........................................................................................................................61

十一、基金的财产......................................................................................................................63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64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1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77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8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0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9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96

二十四、备查文件......................................................................................................................96

附件一..........................................................................................................................................98

附件二........................................................................................................................................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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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工银瑞信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

瑞信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投

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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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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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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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指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目标 ETF: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

ETF),该 ETF 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 以求达到投

资目标。本基金选择工银瑞信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 ETF

43、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同一业绩比较基准的目标 ETF,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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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的基金,本

基金是联接其所投资的目标 ETF 的 ETF 联接基金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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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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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董事长,博士,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中国工商

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

理。

Michael Levin 先生,董事,瑞士信贷董事总经理、亚太地区资产管理主管。 Levin 先

生负责制定和指导亚太区资产管理战略,包括销售、产品和合作伙伴关系。他还与机构和

私人银行密切合作,以提供资产管理投资解决方案。 在 2011 年 8 月加入瑞士信贷之前,

工银瑞信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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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vin 先生是 AsiaCrest Capital 的首席执行官,AsiaCrest Capital 是一家位于香港的对冲基金

FoF。再之前,他曾在 Hite Capital 和英仕曼集团担任投资组合经理。Levin 先生也是

Metropolitan Venture Partners 的联合创始人。 他在流动和非流动性另类投资行业拥有超过

20 年的经验。Levin 先生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并获得经济学理学士学

位。

王海璐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1997

年 7 月开始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管理信息部、办公室、金融市场部工作;2010 年 9 月

至 2019 年 1 月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2019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王一心女士,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

专职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专项融资部(公司业务二部、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

银行营业部 历任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

职派出董事,于 2004 年 11 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

中心外汇清算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

长,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

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

等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 A&M; 大学经济系 Alfred F. Chalk 讲席教授。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

江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

1992)。2006 年被《华尔街电讯》列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主要研

究领域包括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计、中国经济等。

Alan H Smith 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律师公会律师。历任云

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恒生指数

顾问委员会委员,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香港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员,

香港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市场发展工作小组主席,曾被

《亚洲金融》杂志评为“年度银行家”。

程凤朝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为湖南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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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生院硕士生导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获湖南大学管理学博

士学位,金融科学研究员,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2、监事会成员

郑剑锋先生,监事,金融学科学双硕士。2005 年 12 月起,郑剑锋先生任职于中国工

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先后担任综合管理处处长、监督专员和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要

负责风险、内控及董事高管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2014 年 6 月起,郑剑锋先生被任命为中

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高级专家、专职派出董

事。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 2006 年加入 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信贷

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区

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 年至 2008 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审计员;2008 年至 2009 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

年 6 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稽核部总监,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 年至 2009 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

长,校团委副书记。2009 年至 2011 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

年加入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 年至 2005

年任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运作部,现任中央交易室总

监。

3、高级管理人员

王海璐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

员、督察长,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1997-1999 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

证券总部经理,2000-2005 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

理。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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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1997 年 7 月至 2002 年 9 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历任职员、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2002 年 10 月至 2003 年 5 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3 年 6 月至 2006 年 3 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

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9 年 8 月至 1993

年 5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行,从事国际业务;1993 年 6 月至 2002 年 4 月,任

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历任综合科科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2

年 5 月至 2005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清算

部副总经理。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

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1 年 4 月至 2005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马成先生,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资格持有人,曾先后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处长;工行河南新乡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风险总监,执行董

事、副总经理。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伟琳女士,10 年证券从业经验;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工程博士;2010 年加入工银瑞

信,历任金融工程分析师、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现任指数投资中心产品及营销支持

部研究负责人兼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17 日至今,担任工银深证 100 指数分级

基金(自 2018 年 4 月 17 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中证京津冀协同发展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17 日至今,担任工银沪深 300 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17 日至今,担任工银中证 500 指数分级基金(自 2020 年 2 月 18 日起变更为工银

瑞信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21 日至

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传媒指数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中

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 15 日至 2018 年 5 月 4 日,担任工银瑞信

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8 年 6 月 15 日,担任工银瑞信印度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9 年 5 月 20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沪深 300 交易型开

工银瑞信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8 月 2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0 月 17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1 月 1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粤港

澳大湾区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2 月 25 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海璐女士,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宋炳珅先生,16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 年加入工

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2 年 2 月 14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18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3 年 1 月 28 日至 2014 年 12 月 5 日,担任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

理;2014 年 1 月 20 日至 2018 年 8 月 28 日,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4 年 1 月 20 日至 2017 年 5 月 27 日,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8 年 8 月 28 日,担任工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

理;2015 年 2 月 16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2 日,担任工银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4 月 12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担任工银瑞信中国制造 2025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8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 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2010 年 8 月 16 日至今,担任工银

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7 年 4 月 21 日担任工银

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2 月 7 日至 2017 年 2 月 6 日担任工银保本 2 号混合型发

起式基金(自 2016 年 2 月 19 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3 年 6 月 26 日至 2018 年 2 月 27 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7 月 4 日至 2018 年 2 月 23 日,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9 月 19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26

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5 日,担任工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7 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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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2010 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1 年 11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 23 日至 2019 年 2 月 13 日,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

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22 日至 2017 年 10 月 9 日,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

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28 日至 2018 年 3 月 2 日,担任工银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基

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 月 29 日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担任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

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4 月 21 日至 2019 年 1 月 24 日,担任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 28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6 月 5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7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高

级副经理;2008 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养老金

投资中心总经理。

石正同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1990 年至 1995 年,

任职于荷兰银行台北分行,担任协理;1995 年至 2002 年,任职于日本大和投资信托(香

港)有限公司,担任资深投资经理;2003 年至 2004 年,任职于台湾英国保诚投资信托公

司,担任投资总监;2004 年至 2006 年,任职于台湾汇丰中华投资信托公司,担任投资管

理部副总裁;2006 年至 2008 年,任职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

总监;2008 年至 2013 年,任职于台湾景顺投资信托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2014 年至 2016 年,任职于台湾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担任全球权益市场负责人;2017

年至 2018 年 6 月,任职于尤梅投资公司,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朱碧艳女士,简历同上。

章赟先生,13 年证券从业经验;复旦大学理论物理学专业博士,英国剑桥大学管理学

研究生;曾先后在上海天狮津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数量分析师,在平安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担任量化投资经理,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指数投资组长(量化执行总监);

2014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指数投资中心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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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 ETF 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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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需

提前公告。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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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

验,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

理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

下设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

董事资格进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

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

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

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

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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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

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

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

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

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

察长和内控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

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

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

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

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控稽核部等部

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稽核部,其中监察稽

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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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

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

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

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

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

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

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

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

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

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

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

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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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

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

“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

金托管银行”奖;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 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

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

户管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31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 名,服务团

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

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20 年 3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共 523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

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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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

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

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

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

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柜台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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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81042588、010-81042599

联系人:宋倩芳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吴雅婷

电话:021-61162160

传真: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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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spdb.com.cn

(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http://www.bank.pingan.com

(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s.com.cn

(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陈海静

电话:010-85156499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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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 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联系电话: 010-59601366-7167

客服电话:400-818-8000

传真: 0351-4110714

网址: www.myfund.com

(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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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联系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12)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联系电话:021-80358749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1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客服电话:400-920-0022

传真:010-65884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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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网址:http://www.licaike.com/

(1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 18F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郭丹妮

联系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传真:021-61101630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5)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李雯

联系电话:010- 60842306

客服电话:400-021-8850

传真:010-8509730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1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1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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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常艳琴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1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 文雯

联系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话:4008-166-1188

传真:0010-83363072

网址: http://8.jrj.com.cn/

(19)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20)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7 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杨徐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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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联系电话:021-60818249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21)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吴鹏

联系电话:010-56075718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22)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历史: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尹庆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23)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闫丽敏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24)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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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25)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联系电话:021-20219988*35374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26)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沈娟

电话:8621-34013996

客服电话:8621-34013999

网站:https://www.hotjijin.com/

(27)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 99 号平安金融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金红

电话:028-867588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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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020-0606

网址:www.puyifund.com.cn/

(28)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29)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30)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 层 B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魏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65231189

客服电话:400-066-9355

网址:www.ht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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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32)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电话: 010-59336544

传真: 010-59336586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33)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6 楼 602、603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6 号院国际电子城 b 座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胡静华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34)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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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健

电话: 0755-89460500

传真: 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3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36)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曲哲伦

电话:010-58170911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 818 8866

网址:http://fund.shengshiview.com/

(37)深圳安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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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一道中州控股中心 B 座 32K

法定代表人:吴永宏

联系人:陈鹏

电话:0755-8638200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668

网址:www.ph6.com

(3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39)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电话:010-85594745

传真:010-85932427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 www.igesafe.com

(40)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 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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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35096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 www.chtwm.com

(41)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061

传真: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42)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

联系人:徐江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0411-001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43)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 19 层 A201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 19 层 A2017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联系人:胡明哲

电话:010-64068617

传真:010-68091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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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客户服务电话:400-106-0101

网址:www.fundsure.com

(44)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3 号楼为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联系人:李唯

电话:010-62675768

传真: 86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45)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 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46)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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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jianfortune.com

(47)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慧

电话:025-66996699-882796

传真:无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48)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贾伟刚

电话:0411-39027808

传真:0411-39027835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49)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 9 号奎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联系人:霍博华

电话:010-61952703

传真:010-6195100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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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

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朱宏宇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朱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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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4 月 16 日证监许可

【2019】760 号文予以注册。

(二)基金的类别

ETF 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9 年 8 月 21 日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

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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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目标 ETF 的规模限制、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等,对基金规模进行控

制。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9 年 9 月 23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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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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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时,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

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

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

费),已在直销柜台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

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

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

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暂不设上限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

支付申购费用,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

2、申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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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费用种类

情形 费率 费率

M<100 万 1.0%

100 万≤M<300 万 0.8%

申购费率 300 万≤M<500 万 0.6%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0%

注:M 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费用种类

情形 费率 情形 费率

Y< 7 天 1.5% Y< 7 天 1.5%

7 天≤Y<1 年 0.5% 7 天≤Y< 30 天 0.10%

1 年≤Y<2 年 0.25%

赎回费率

2 年≤Y 0%

30 天≤Y 0%

注: Y 为持有期限;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

产,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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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

后,以申请当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认购利息)/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0%)=49,504.95 元

申购费用=50,000-49,504.95=495.05 元

申购份额=49,504.95/1.0500=47,147.57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147.57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50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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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1,000 元

净认购金额=5,000,000-1,000=4,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4,999,000.00/1.0500=4,760,952.38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60,952.38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 C 类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3: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5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如果投资人赎回 A 类基金份额,则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 4: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 年,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 年,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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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如果投资人赎回 C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 5: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小于 7 天,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1.5%,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1.5%=187.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187.50=12,312.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小于 7 天,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312.5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的该类别基

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 A 类基金资产净值/T 日登记在册 A 类基金份额余额。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T 日登记在册 C 类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目标 ETF 净值计算和

发布时间发生变化,或实际需要,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基金净值计算和

公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无法接受申购申请。

2、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申购、二级市场交易停牌、达到或接近申购上限。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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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购申请。

5、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5、7、8、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6、本基金的目标 ETF 暂停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

本基金赎回的。

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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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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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

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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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本基金已于 2019 年 9 月 23 日起开始办理转换投资业务。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

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

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已于 2019 年 9 月 23 日起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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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

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在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

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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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主要投资本基金目标 ETF,采用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误差的最

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此外,为更好

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

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

市场工具、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

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使得基金日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日收益率偏

差绝对值的年度平均值不超过 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

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

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的主要资产将投资于目标 ETF 份额,该部分资产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90%,本基金不参与目标 ETF 的投资管理。根据需要,本基金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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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备选成份股票,以及投资范围中约定的其他资产及金融工

具,其目的是为了使得本基金在应付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将由投资研究团队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

政策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适当调整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上的配置

比例,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2、基金投资策略

(1)基金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对基金的投资仅限于其指定的目标 ETF,现时目标 ETF 仅指工银瑞信沪深

300ETF。

(2)基金组合的构建方法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构建基金组合,使得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90%。

1)以标的指数成分股实物形式申购赎回本基金的目标 ETF;

2)在二级市场上买卖本基金的目标 ETF,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工银

瑞信沪深 300ETF 基金份额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

的。

3)以标的指数成分股实物或现金认购本基金的目标 ETF。

(3)日常组合调整

在基金的日常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主要利用股票组合申购、赎回目标 ETF 的基金份

额,实现指数化投资。根据市场情况,本基金亦可通过二级市场在在证券交易所买入、卖

出目标 ETF 基金份额。两种投资方式主要根据交易成本、市场流动性以及价格的优势决

定。

3、股票资产投资策略

为了本基金满足申购赎回需要,本基金可以直接投资本基金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备选

成份股,该部分股票资产投资原则上主要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

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

整。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选择其它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这

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2)标的指数的

成份股票长期停牌;(3)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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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等。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可投资于债券。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

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投资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

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通过考量宏观经济走势、支持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资产

池结构、提前偿还率、违约率、市场利率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

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

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

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

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将根据

对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分析,发挥股指期货杠杆效应和流动性好的特点,采用股指期货在短

期内取代部分现货,获取市场敞口,投资策略包括多头套期保值和空头套期保值。多头套

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买入现货时,为避免市场冲击,提前建立股指期货多头头寸,然后逐

步买入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多头,当完成现货建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空头套期保值指当

基金需要卖出现货时,先建立股指期货空头头寸,然后逐步卖出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空

头,当现货全部清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本基金在股指期货套期保值过程中,将定期测算

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相关性、投资组合 beta 的稳定性,精细化确定投资方案比例。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

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杆杠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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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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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2)、(7)、(12)、(13)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制、目标 ETF 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申购、

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

(1)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

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 ETF 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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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需

提前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

后)×5%。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对沪深 300 指数和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分别赋予 95%

和 5%的权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特性。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

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业绩比较基准,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

质性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以工银瑞信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主要投资品种,为股票

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

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 2017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期货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按照新的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基金重新进

行风险评级,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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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准。

(七)目标 ETF 的变更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由投资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

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

地,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 ETF 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公告。

1、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 ETF 终止上市;

3、目标 ETF 的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 ETF 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未来目标 ETF 的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将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

目标 ETF,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的报告期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3 月 31 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102,053,848.52 91.95

3 固定收益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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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388,022.24 7.56

8 其他资产 544,913.73 0.49

9 合计 110,986,784.49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投资。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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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工银沪深

300ETF

ETF 基金 交易型开

放式

工银瑞信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102,053,848.52 92.23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股指期货进行投资。

1.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1.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11.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2.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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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2.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25,075.1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307.95

5 应收申购款 317,530.5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44,913.73

1.12.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2.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12.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8月21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0年3月31日)

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工银沪深300ETF联接A

阶段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8.21-2019.12.31 4.79% 0.61% 7.75% 0.72% -2.96% -0.11%

工银瑞信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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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20.3.31 -11.26% 1.86% -9.49% 1.86% -1.77% 0.00%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7.01% 1.26% -2.47% 1.29% -4.54% -0.03%

工银沪深300ETF联接C

阶段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8.21-2019.12.31 4.59% 0.61% 7.75% 0.72% -3.16% -0.11%

2020.1.1-2020.3.31 -11.31% 1.86% -9.49% 1.86% -1.82% 0.00%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7.24% 1.26% -2.47% 1.29% -4.77% -0.03%

2、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1 年 8 月 2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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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9 年 8 月 21 日生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一年。

2、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 6 个月。建仓期满,本基金的投资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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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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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

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

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

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

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

允价值。

(三)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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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标 ETF 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按照估值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该日目标 ETF 未

公布净值,则按该目标 ETF 的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上述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按最

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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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

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

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

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7、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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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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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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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基金所投资之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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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估值方法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交易所(含银行间市场)或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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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45%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4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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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0%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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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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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

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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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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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的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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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规定发生变化时,从其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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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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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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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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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变更目标 ETF;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本基金发生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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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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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

险、操作风险、特有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1、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股票与债券市场

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

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

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

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

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

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

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

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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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

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

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

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

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

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

求所引致的风险。

(4)跟踪误差风险

尽管基金管理人将采取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于标的指数的偏

离度,但是,因法律法规的限制及其它限制,本基金不能投资于部分标的指数成份股;此

外,基金运作过程中会产生一些管理成本、交易成本以及其它费用,本基金的每日收益率

将不可避免的相对标的指数产生偏离,造成跟踪误差。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

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

控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

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3、合规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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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

险。

4、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

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差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

所、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5、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由于投资人密码失密、操作不当、投资决策失误等原因发生的可能损失由投资人自行

承担;在投资人进行证券交易中他人做出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属于无

效承诺。

6、本基金特有风险

(1)ETF 联接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两者在投资方法、交易方式等方面既有联系又有区

别。本基金与其目标 ETF 基金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几点:

1)二者的业绩比较基准存在差异。

2)二者的投资组合限制存在差异。

3)联接基金在进行现金与股票转换的过程中的成本与收益受二级市场价格影响。

4)由于联接基金可通过二级市场在证券交易所买入、卖出目标 ETF 基金份额,因此目

标 ETF 二级市场的折溢价将影响联接基金的收益。

5)联接基金可以直接投资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这部分股票投资组合与

ETF 的投资组合可能存在差异。

(2)投资于 ETF 基金的特定风险

1)目标 ETF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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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目标 ETF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目标 ETF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目标 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

生变化,产生风险。

3)目标 ETF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其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目标 ETF 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其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a.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目标 ETF 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

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b.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

化,使目标 ETF 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c.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目标 ETF 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

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d.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目标 ETF 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

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e.由于目标 ETF 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

使目标 ETF 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f.在目标 ETF 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

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目标 ETF 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

目标 ETF 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g.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目标 ETF 基金投资组合中个

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

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

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目标 ETF 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目标 ETF 基金

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目标 ETF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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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本。

5)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目标 ETF 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

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

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6)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

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可能出现错误。

7)退市风险

因目标 ETF 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8)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因目标 ETF 基金在申购、赎回清单可能不会对所有的成份股允许使用现金替代,而且

现金替代比例会设置现金替代上限比例进行控制。所以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

个别成份股涨停、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购入申购所需的足够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

险。

9)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

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0)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目标 ETF 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

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

在变现风险。

11)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目标 ETF 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a.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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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

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

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c.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

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3)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

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

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

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4)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基金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请投资者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

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7、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期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

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

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

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

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8、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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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目标 ETF 的流动性由标的

指数成份股流动性决定,沪深 300 指数是由沪深 A 股中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

300 只股票组成,以综合反映沪深 A 股市场整体表现。该指数成份股市值规模大,成交金

额高,其整体流动性在中国股票市场中处于较高的水平。因此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较低。但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仍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①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②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③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④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暂停基金估值;5)摆动定价;6)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

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无法及时获得基金

的净值数据和承担较高投资成本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

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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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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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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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有关情况,增加或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基金账户确认

公司向首次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公司获得投资人准确的邮寄

地址)。《基金账户确认书》将在客户开户后15个工作日内寄送。

在基金募集期间新开户的客户,公司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寄送《基金

账户确认书》。

(二)关于对账单服务

1、公司的网站、热线电话提供对账单自助下载服务。

(1)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进入“网上交易”栏目,输

入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自助查询或下载任意时段的对账单。

(2)份额持有人用带有传真机的电话,拨打公司热线电话(4008119999),选择自助

服务,按“3”后,输入需要下载的对账单日期,进行对账单自助传真。

2、公司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需求,提供纸质、电子邮件、短信对账单。上述对账单需

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向公司主动定制。其中:

(1)电子邮件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提供月度、季度和年

度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在每月、季、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电

子信箱发送。

(2)手机短信对账单:公司为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发送交易发生时间段

的季度手机短信账单。手机短信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

手机号码发送。

(3)纸质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纸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寄送交易发生期间的季度纸质

对账单。季度内无交易发生,公司将不邮寄该季度纸质对账单。定制纸质对账单的份额持

有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

3、提示:由于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局投递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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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

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三)关于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份额持有人可通过销售机构选择现金分红或

红利再投资,并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或销售机构查询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四)关于定期定额投资

定期定额投资是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

规则将以相关公告为准。

(五)关于资讯服务

公司为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值等多种

资讯(电子版)。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上述资讯,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或热

线电话定制。

(六)关于联络方式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热线电话:4008119999(免长途费),客户服务传真:010-66583100。

(1)人工服务:我公司为客户提供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人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信

息查询、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热线电话进行账

户信息、基金份额、基金净值、基金对账单、最新公告的自助查询,以及传真对账单及业

务单据等操作。

2、在线客户服务

公司网站、手机APP客户端和微信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

公司网站首页、手机APP客户端和微信,点击“在线客服”图标通过网络在线开展相关咨

询。在线客服的人工服务时间为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

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3、电子邮件和电话留言

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热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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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6”)发送邮件或留言,您的各种服务需求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

(七)关于电子化交易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小时服务)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包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务。电子化交易方

式有:

网上交易:客户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

务。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webTrading/view/html/login/login.html。

手机APP客户端:操作简单、应用灵活,客户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客户端办理业务。

下载方式:客户可以通过在本公司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App Store、91助手、安卓网等应

用市场搜索下载。

微信交易:客户可通过关注“工银微财富”的微信服务号,使用开户身份证号绑定账

户即可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电子化交易的具体交易操作方法参考公司网站“网上交易”栏目下相关交易指引。

(八)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息查询、公告信息查询、基金资讯、投资策略

报告、交易状态查询、财富俱乐部积分兑换、微博/微信/网站活动参与和交流等内容的服

务。

(九)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在线客服等渠道对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十)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电

话。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1. 工银瑞信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

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2019-09-18;

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情况的公告,2019-10-17;

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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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134 只公募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并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摘要的公告,2019-11-

09;

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情况的公告,2019-12-02;

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

机构并参与申购、定投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9-12-03;

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东旭光电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2019-

12-05;

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闻泰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2019-

12-20;

8.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长春高新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2019-

12-31;

9.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工商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9-

12-31;

10. 关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0 年开放日的提示性公告,2019-12-

31;

1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招商轮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2020-

01-14;

12. 关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旗下部分 ETF 基金结算模式的公告,2020-01-

15;

1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春节假期延长期间交易规则的提示性公

告,2020-01-29;

1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风险评级变动的通知,2020-02-03;

1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关于使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偏股型基金的公

告,2020-02-05;

16.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电子交易系统最低定期定额投资金额及最低转换份额的

公告,2020-02-14;

1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风险评级变动的通知,2020-02-14;

18.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2020-02-22;

19.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风险评级变动的通知,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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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关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ETF 调整指数使用费的公告,2020-03-13;

21. 关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ETF 基金新增扩位证券简称的公告,2020-

03-16;

2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

告,2020-03-18;

2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

告,2020-03-19;

2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迟披露旗下公募基金 2019 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2020-03-26;

2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招商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2020-04-10;

2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持续完善客户身份信息的提示,2020-04-16;

2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睿智投”业务的购买起点的公告,2020-04-

2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工银瑞信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注

册的注册文件

(二)《工银瑞信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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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一)至(五)、(七)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

(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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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

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或转换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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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其他证券所产生

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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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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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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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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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

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

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

目标ETF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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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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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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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有权决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方式、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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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

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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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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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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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

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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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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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方式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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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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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设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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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

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

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

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

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此外,为更好

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

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

市场工具、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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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

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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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2、7、12、13 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申购、

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

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

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 1 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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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

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

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

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需

提前公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

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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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

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

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投资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投

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

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

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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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

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

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

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

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

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

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保证基金托管人

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

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

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

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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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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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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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

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

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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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

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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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造成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基金

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

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

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

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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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

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

允价值。

3、估值方法

(1)目标 ETF 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按照估值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该日目标 ETF 未

公布净值,则按该目标 ETF 的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上述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按最

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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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

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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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

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7)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

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估值方法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交易所(含银行间市场)或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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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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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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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基金所投资之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

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

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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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

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

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

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

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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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

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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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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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10)基金财产清算的时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注: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约定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