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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1号)

2020-06-24 06:44:25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4月20日证监基金字﹝2007﹞117号文核准募

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7年5月1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4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2020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6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6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67

九、基金的投资 ............................................................................................................................ 79

十、基金的业绩 ............................................................................................................................ 9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93

十二、基金财产的估值................................................................................................................. 9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9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0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103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10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1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8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8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120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134

一、绪言

《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

1日起执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

起实施的,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称;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

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业务规则: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

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

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10%;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直销机构: 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包括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

统);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

决定、决议、通知等;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

易;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

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成立日期:2005年06 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 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董事长,博士,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中国工商银

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Michael Levin先生,董事,瑞士信贷董事总经理、亚太地区资产管理主管。 Levin

先生负责制定和指导亚太区资产管理战略,包括销售、产品和合作伙伴关系。他还与机构和

私人银行密切合作,以提供资产管理投资解决方案。 在2011年8月加入瑞士信贷之前,

Levin先生是AsiaCrest Capital的首席执行官,AsiaCrest Capital是一家位于香港的对

冲基金FoF。再之前,他曾在Hite Capital和英仕曼集团担任投资组合经理。Levin先生也

是Metropolitan Venture Partners的联合创始人。 他在流动和非流动性另类投资行业拥

有超过20年的经验。Levin先生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并获得经济学理

学士学位。

王海璐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1997

年7月开始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管理信息部、办公室、金融市场部工作;2010年9月

至2019年1月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2019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王一心女士,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

职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专项融资部(公司业务二部、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

营业部 历任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

派出董事,于2004年11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中心外汇清

算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

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等

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A&M;大学经济系Alfred F. Chalk讲席教授。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

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

(1991-1992)。2006年被《华尔街电讯》列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

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计、中国经济等。

Alan H Smith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律师公会律师。历任

云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恒生指数

顾问委员会委员,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香港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员,香

港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市场发展工作小组主席,曾被《亚洲

金融》杂志评为“年度银行家”。

程凤朝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为湖南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

生院硕士生导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获湖南大学管理学博士学

位,金融科学研究员,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2.监事会成员

郑剑锋先生,监事,金融学科学双硕士。2005年12月起,郑剑锋先生任职于中国工商

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先后担任综合管理处处长、监督专员和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

风险、内控及董事高管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2014年6月起,郑剑锋先生被任命为中国工

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高级专家、专职派出董事。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2006年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

信贷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

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

年6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稽核部总监,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年加入

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年至2003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年至2005年

任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运作部,现任中央交易室总监。

3. 高级管理人员

王海璐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督察长,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1997-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总部经理,2000-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

(国际)有限公司董事,1997 年7 月至2002 年9 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

任职员、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2002 年10 月至2003 年5 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3 年6 月至2006 年3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9 年8 月至1993 年

5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行,从事国际业务;1993年6 月至2002 年4 月,任职于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历任综合科科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2年5月

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清算部副总经

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

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1年4月至2005年6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马成先生,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资格持有人,曾先后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处长;工行河南新乡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风险总监,执行董事、

副总经理。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杜海涛先生,简历同上。

张略钊先生,6年证券从业经验。2014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

益部债券策略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2017年10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0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国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6月28日,担任工银瑞信政府债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8年8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3月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开元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海璐女士,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宋炳珅先生,16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年加入工

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2年2月1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3年1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1月28日至2014年12月5日,担任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

月20日至2018年8月28日,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

月20日至2017年5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10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1月18

日至2018年8月28日,担任工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16日至

2017年12月22日,担任工银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12日至2018

年12月28日,担任工银瑞信中国制造2025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8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2010年8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

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2月27日至2017年4月21日担任工银保

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2月7日至2017年2月6日担任工银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自2016年2月19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6月26日至2018年2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7

月4日至2018年2月23日,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月

19日起至今,担任工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8

年6月5日,担任工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7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

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2010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1年11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9月23日至2019年2月13日,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基

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22日至2017年10月9日,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金

基金经理;2015年4月28日至2018年3月2日,担任工银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基金

基金经理;2016年1月29日至2018年11月30日,担任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基

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21日至2019年1月24日,担任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8年6月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7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高

级副经理;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养老金

投资中心总经理。

石正同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1990年至1995年,任

职于荷兰银行台北分行,担任协理;1995年至2002年,任职于日本大和投资信托(香港)

有限公司,担任资深投资经理;2003年至2004年,任职于台湾英国保诚投资信托公司,担

任投资总监;2004年至2006年,任职于台湾汇丰中华投资信托公司,担任投资管理部副总

裁;2006年至2008年,任职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2008

年至2013年,任职于台湾景顺投资信托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2014年至2016

年,任职于台湾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担任全球权益市场负责人;2017年至2018年6月,

任职于尤梅投资公司,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朱碧艳女士,简历同上。

章赟先生,13年证券从业经验;复旦大学理论物理学专业博士,英国剑桥大学管理学

研究生;曾先后在上海天狮津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数量分析师,在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担任量化投资经理,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指数投资组长(量化执行总监);2014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指数投资中心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将基金资产用于购买基金管理人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

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合

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资格

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进

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

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

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

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

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内控

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

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控稽核部等

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稽核部,其中监察稽

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

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8年末,集团资产规模23.22万亿元,较上年增长4.96%。2018年度,集团实现净利润

2,556.26亿元,较上年增长4.93%;平均资产回报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13%

和14.04%;不良贷款率1.46%,保持稳中有降;资本充足率17.19%,保持领先同业。

2018年,集团先后荣获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8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2018

年中国全面风险管理成就奖”;美国《环球金融》“全球贸易金融最具创新力银行”、《银行家》

“2018最佳金融创新奖”、《金融时报》“2018年金龙奖—年度最佳普惠金融服务银行”等多

项重要奖项。集团同时获得英国《银行家》、香港《亚洲货币》杂志“2018年中国最佳银行”

称号,并在中国银行业协会2018年“陀螺”评价中排名全国性商业银行第一。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养老金托管处、全球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

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跨境托管运营处、合规监督处等11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

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

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

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蔡亚蓉,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资金计划部、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以及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办公室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

期从事公司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

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

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92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

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5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

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2017年荣获《亚洲

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中国建设银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

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

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 真:010-81042588、010-81042599

联系人:宋倩芳

网 址:www.icbccs.com.cn

投资者还可通过我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

2、其他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张静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联系人:侯燕鹏

传真:010-66594431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7)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6157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8)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周黎

电话:010-66224815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总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28号天安国际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丰靖

传真:010-65550828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1)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1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3)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联系人:鲁娟

电话:010-89198762

传真:010-89198678

客户服务电话:96198

网址:http://www.bjrcb.com

(1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龚俊涛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1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www.gtja.com

(1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陈海静

电话:010-85156499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2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邮编: 100026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 6029

联系人:王一通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2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2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4008-888-999

网址:http://www.95579.com/

(2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5)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张同亮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2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s.com.cn

(27)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2272101

传真: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全国统一热线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2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29)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02室

法定代表人:范炎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全国),0510—82588168(无锡)

网址:http://www.glsc.com.cn

(30)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A座40F-43F

法定代表人:姜志军

联系人:丁敏

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665537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http://www.e5618.com

(3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

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3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梁浩

电话:0755-83530715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http://new.cgws.com/

(33)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3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袁月

电话:0755-36659385

传真: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http://www.cnhbstock.com

(3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ewww.com.cn

(3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朱琴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耀庭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37)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

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3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传真:021-5899189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39)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王紫雯

电话:010-59562468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4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网址:www.96251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4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网址:http://www.dxzq.net.cn

(42)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43)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4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310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http://www.dfzq.com.cn

(4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网址:www.hfzq.com.cn

(46)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47)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电话:0571-86811958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0571-95548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4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83252182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49)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联系人:任敏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50)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程博怡

电话:010-56437060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5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 023-67616310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52)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46号深田国际大厦20F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邱震

联系电话:0592-2079259

传真电话:0592-2079602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网址:www.gwgsc.com

(53)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100、4890619、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54)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ykzq.com

(55)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客户咨询电话:95357

(56)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A座3、5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联系电话:010-58568235

联系传真:010-58568062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5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服热线:95360

公司网站:www.nesc.cn

邮编:130119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58)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0871-3577946

联系人:高国泽

电话:0871-3577942

(5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

号港中旅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60)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李盼盼党静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网址:http://www.ccnew.com/

(61)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马骏杰

电话:010-8356132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6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黎建平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6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注册日期:1988年8月26日

注册资本:190.52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孙琪虹

电话: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65)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层

法定代表人:董永成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66)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48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电话:(027)87618889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杨晨

客服电话: 95391

公司网址:http://www.tfzq.com

(6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05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http://www.psbc.com

(68)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36

客服电话: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69)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洪晓琳

电话: 0769-22866143

传真: 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70)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105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105号

法定代表人:杲传勇

联系人:孙菁艺

电话:0533-2178888-9910

传真:0533-6120373

客服电话:400-86-96588

网址:www.qsbank.cc

(71)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座3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唐昌田

传真:010-88321763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72)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126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1266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芝

联系人:王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传真:0533-2297327

客服电话:40084-96588

网址:www.dzbchina.com

(73)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威海市宝泉路9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宝泉路9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人:刘文静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电话: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

(7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75)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办公地址:合肥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吴学民

联系人:陶锋

电话: 0551-65898113

传真: 0551-62667684

客户服务电话:96588

网址:www.hsbank.com.cn

(76)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77)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袁福华

联系人:李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户服务电话: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cn

(78)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618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618号

法定代表人:徐小建

联系人:邹君

电话:027-85497270

传真:027-85497270

客户服务电话:96555

网址:www.whrcbank.com

(79)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2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博路低碳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李光林

联系人:马杰

电话:0871-65236624

传真:0871-65236614

客服电话:0877-96522

网址:www.ynhtbank.com

(80)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3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军

联系人:游丹

电话:025-88866645

传真:025-88866724

客户服务电话:025-96008

网址:http://www.zjrcbank.com

(81)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昆明市拓东路41号

办公地址:昆明市拓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夏蜀

联系人:杨翊琳

电话:0871-63140324

传真:0871-631944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33

网址:www.fudian-bank.com

(82)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朱瑞良

电话:0512-69868364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8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吴军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84)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85)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18—22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86)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仲生

联系人:李洪姣

电话:0532-66957228

传真:0532-66957536

客户服务电话:96668(青岛);400-11-96668(全国)

网址:www.qrcb.com.cn

(8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刘宏莹

电话: 010-6083 3754

传真: 021-6081 99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88)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电话:025-52278981

传真:025-52278733

联系人:张苏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89)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http://www.jsbchina.cn

(90)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邮编:10003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9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 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92)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联系电话: 010-59601366-7167

客服电话:400-818-8000

传真: 0351-4110714

网址: www.myfund.com

(9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9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联系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96)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联系电话:021-80358749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9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客服电话:400-920-0022

传真:010-65884788

网址:http://www.licaike.com/

(9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18F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郭丹妮

联系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传真:021-61101630

网址:www.leadfund.com.cn

(99)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李雯

联系电话:010- 60842306

客服电话:400-021-8850

传真:010-8509730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100)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876-9988

传真:010-64788016

网址:www.zscffund.com

(10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10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常艳琴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10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 文雯

联系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话:4008-166-1188

传真:0010-83363072

网址: http://8.jrj.com.cn/

(104)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105)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杨徐霆

联系电话:021-60818249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106)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吴鹏

联系电话:010-56075718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107)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2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32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08)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中国中期大厦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尹庆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109)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A座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国壮

联系电话:010-85934903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110)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闫丽敏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111)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12)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联系电话:021-20219988*35374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113)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2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沈娟

电话:8621-34013996

客服电话:8621-34013999

网站:https://www.hotjijin.com/

(114)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99号平安金融中心15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金红

电话:028-86758820-803

客服电话:400-020-0606

网址:www.puyifund.com.cn/

(11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16)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288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8楼806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茆勇强

电话:021-68595698

传真:021-68595766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5818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117)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18)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19)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15层办公楼一座15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层B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魏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65231189

客服电话:400-066-9355

网址:www.htfund.com

(120)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21)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3层34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342 室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联系人:何鹏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5687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122)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123)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A座712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王瑶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124)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电话: 010-59336544

传真: 010-59336586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125)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6楼602、603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国际电子城b座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胡静华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126)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健

电话: 0755-89460500

传真: 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12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28)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座21&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曲哲伦

电话:010-58170911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 818 8866

网址:http://fund.shengshiview.com/

(12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268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130)深圳安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一道中州控股中心B座32K

法定代表人:吴永宏

联系人:陈鹏

电话:0755-8638200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668

网址:www.ph6.com

(131)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联系人:张士帅

电话:025-86853969

传真:025-86853960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9-999转3

网址:http://jr.tuniu.com/

(13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33)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电话:010-85594745

传真:010-85932427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134)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姜英华

电话:010-52798634

传真: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135)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 021-5071 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136)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 陈霞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35096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 www.chtwm.com

(137)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061

传真: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138)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

联系人:徐江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0411-001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139)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19层A201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19层A2017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联系人:胡明哲

电话:010-64068617

传真:010-68091380

客户服务电话:400-106-0101

网址:www.fundsure.com

(140)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联系人:李唯

电话:010-62675657

传真: 86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141)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

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苏宁

电话: 95118

传真:010-89189566

联系人: 陈龙鑫

客服热线: 95118

公司网站: kenterui.jd.com.

(142)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43)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 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44)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45)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孙琦

电话:021-50810683

传真:021-50810687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46)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郑骏锋

电话:0755-86013388转65864

客户服务电话:95017转1转8

网址:www. tenganxinxi.com

(147)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慧

电话:025-66996699-882796

传真:无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48)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贾伟刚

电话:0411-39027808

传真:0411-39027835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149)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1幢1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9号奎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联系人:霍博华

电话:010-61952703

传真:010-6195100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50)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电话:021-50701053

传真:021-5070105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701053

网址:http://www.xyinsure.com/kfit_xybx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销售本基金,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

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负责人:王丽

电 话:(010)66575888

传 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李晓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静,王珊珊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58114645

联系人:王珊珊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07年 4 月 20 日证监基金字

[2007] 117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或赎回时收取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A类;不

收取前端或后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B类。

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和B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07年5月11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

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

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销售

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

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2007年5月25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自2007年6月5日起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

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T+2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于 T+3日内

划向投资者资金账户。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网点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追加

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

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

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

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 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3%,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

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

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后端申购费。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持有年限Y) B类基金份额

前端申购费 M 0.8% 0%

100万≤M 0.5%

300万≤M 0.3%

500万≤M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后端申购费 Y 1.0% 0%

1年≤Y 0.7%

2年≤Y 0.5%

3年≤Y 0.3%

5年≤Y 0%

注:M为申购金额,1年指365天。

对于养老金客户,本基金A类份额(前端收费模式)实施特定申购费率,B类份额(销

售服务费模式)维持原有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特定申购费率

M 0.32%

100万≤M 0.15%

300万≤M 0.06%

500万≤M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1、M为申购金额;

2、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

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

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

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见下表: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 Y 1.5% Y 1.5%

7≤Y 0.75%

30天≤Y 0.1% 7≤Y 0.75%

1年≤Y 0.05%

2年≤Y 0% 30日≤Y 0%

注:Y为持有期限。 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人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单位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方式,假设申购当

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份

即: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方式,假设申购当

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7,241.11份基金份额。

(2)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人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采用后端收费方式,假设申购当

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47,619.05份

即: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采用后端收费方式,假设申购当

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7,619.05 份基金份额。

2)B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B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47,619.05份

即: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7,619.05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1)前端收费模式下A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

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

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之前采用前端申购费率模式,持有时间

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元。

(2)后端收费模式下A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A. 如果投资人在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购费用= 赎回份额 ×认购当日基金份额面值× 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后端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之前采用后端认购费率模式,持有时间

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为0.4%,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12,500 元

后端认购费用=10,000×1.00×0.4%=40元

赎回费用=12,5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40-0=12,46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元,

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60元。

B. 如果投资人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 赎回份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之前采用后端申购费率模式,申购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元,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0.5%,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12,50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5×0.5%=52.5元

赎回费用=12,5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52.5-0=12,447.5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47.5元。

2)B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B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

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12,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B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B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元。

3.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

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

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

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

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1、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请参照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发

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的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转换业务办理时间与基金的申购、赎回时间约定相同。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

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如果涉及转换的基

金有一只不处于开放日,基金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具体业务办理机构和相关规则参见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

3、转换费

各基金之间转换费率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

转换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

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定期定额投资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的影响,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在直销机构和部分代销机构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内容

详见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有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

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与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基金资产波动性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追求

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获得超过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管理人遵循严谨、科学的投资流程,通过专业分工细分研究领域,立足长期基本

因素分析,从利率、信用等角度进行深入研究,形成投资策略,优化组合,获取可持续的、

超出市场平均水平的稳定投资收益。在固定收益资产所提供的稳定收益基础上,根据股票市

场一级市场股票及资金供求关系,适当参与新股发行申购及增发新股申购等风险较低的投资

品种,为基金持有人增加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债券、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股票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

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股

票资产投资只进行首次发行及增发新股投资,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四)投资策略

(1)利率策略

利率策略小组从组合久期及组合期限结构两个方向提出针对市场利率因素的投资策略。

该小组全面研究GDP、物价、就业、国际收支等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

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

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

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的预期,可以

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

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利用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可以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例如:子弹型组合、

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2)类属配置策略

债券类属策略小组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以及不

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分析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评定不同

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3)信用策略

信用策略小组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

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

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券的信用风

险利差。对企业债券信用级别的研判与投资,主要是发现信用风险利差上的相对投资机会,

而不是绝对收益率的高低。

(4)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认为市场普遍存在着失效的现象,短期因素的影响被过分夸大。债券市场的参与

者众多,投资行为、风险偏好、财务与税收处理等各不相同,发掘存在于这些不同因素之间

的相对价值,也是本基金发现投资机会的重要方面。本基金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

变动,通过深入分析市场参与者的立场和观点,充分利用因市场分割、市场投资者不同风险

偏好或者税收待遇等因素导致的市场失衡机会,形成相对价值投资策略,为本基金的投资带

来增加价值。

(5)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信用等级、流动性、

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那些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

行投资。

(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

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

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

格买入并持有。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换为股票。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7)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内的资产支持

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

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其内在价值。

(8)新股申购投资策略

在股票发行市场上,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导致股票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价格之间存

在一定的价差,从而使得新股申购成为一种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本基金将研究股票首次发

行(IPO)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

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同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从而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本基

金对于通过参与新股认购所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

确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五)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制”管理模式, 建立了严谨、科学

的投资管理流程,具体包括投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

估等全过程,如图1所示。

相对价值

利率策略 风险管理及绩效

评估 - 久期策略

- 收益率曲线斜度策略

短期因素

类属配置策略 投资组合构建

市场分割

信用策略

交易执行 风险偏好

税收处理

图1 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研究及投资策略制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与研究方面,实行投资策略研究专业化分工制度,由

基金经理与研究员组成专业小组,进行宏观经济及政策、产业结构、金融市场、单个证券等

领域的深入研究,分别从利率、债券信用风险、相对价值等角度,提出独立的投资策略建议,

经固定收益投资团队讨论,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固定收益证券指导性投资策略。

该投资策略是公司未来一段时间内对该领域的风险和收益的判断,对公司旗下管理的所有基

金或组合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具有指导作用。

各个专业领域的投资策略专业小组每季度定期举行策略分析研讨会议,提出下一阶段投

资策略,每周定期举行策略评估会议,回顾本周的各项经济数据和重大事项,分析其对季度

投资策略的影响,检讨投资策略的有效性,必要的时候进行调整。

2.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公司固定收益证券总体投资策略的指导下,根据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

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规定,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及资产配置方案,

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提供指导性意见,并审核其他涉及基金投资管理的重大问题。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权限范围内,评估债券的投资价值,选择证券

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交易员负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

5.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专业人员对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及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报风险管理委员

会,抄送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并就基金的投资组合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风险管理部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并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向基金

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

(六)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新综合指数(财富)收益率。

中债-新综合指数(财富)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专门针对投资性需求开发的、反映

中国债券市场走势的核心指数,其在样券选择上和财富指标的计算上都更具备基金跟踪的可

投资性。该指数的样本范围包括:除资产支持证券、美元债券、可转换债券,以及部分特别

国债之外的所有公开发行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的

债券。该指数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因此适合作为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

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根据2017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机构按照新的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评

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八)投资组合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债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第(2)、(8)、(10)、(12)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上述(1)、(3)、(4)、(5)、(6)、(8)、(10)及(11)等投资组合比例限制是根据法律

法规强制性规定制定的,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组合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因基金规

模或市场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基金合同的约定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为2020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29,881,531.60 13.06

其中:股票 129,881,531.60 13.0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838,486,786.70 84.30

其中:债券 764,785,086.70 76.89

资产支持证券 73,701,700.00 7.41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00,000.00 0.0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395,485.73 1.15

8 其他资产 14,648,118.91 1.47

9 合计 994,611,922.94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1,632,263.38 2.89

C 制造业 2,274,899.37 0.3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1,168,868.22 2.8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84,805,500.63 11.3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29,881,531.60 17.37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601336 新华保险 1,158,832 46,121,513.60 6.17

2 002142 宁波银行 1,375,133 31,710,566.98 4.24

3 601899 紫金矿业 5,862,402 21,632,263.38 2.89

4 601872 招商轮船 3,731,343 20,988,804.31 2.81

5 300059 东方财富 434,481 6,973,420.05 0.93

6 300433 蓝思科技 70,967 1,033,279.52 0.14

7 603305 旭升股份 26,925 992,724.75 0.13

8 600031 三一重工 14,387 248,895.10 0.03

9 600233 圆通速递 15,563 180,063.91 0.02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36,315,100.00 4.8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23,857,214.20 43.3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61,597,214.20 34.98

4 企业债券 206,623,061.20 27.6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56,168,000.00 7.51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41,821,711.30 18.96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64,785,086.70 102.25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80210 18国开10 1,100,000 116,974,000.00 15.64

2 127017 14粤高债 500,000 55,460,000.00 7.42

3 190311 19进出11 500,000 51,550,000.00 6.89

4 101471004 14国联MTN001 400,000 45,996,000.00 6.15

5 132005 15国资EB 414,450 45,722,124.00 6.11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38056 兴诚1A 200,000 20,190,000.00 2.70

2 165345 锦安2A4 200,000 17,594,000.00 2.35

3 159867 锦安1A4 170,000 15,828,700.00 2.12

4 165323 晋建01 100,000 10,050,000.00 1.34

5 159887 领途19优 100,000 10,039,000.00 1.34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宁波银行

本报告期,本基金持有宁波银行,其发行主体因销售行为不合规、违规开展存贷业务等,

被中国银保监会宁波监管局公开处罚。

上述情形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无重大影响,投资决策流程符合基金管理人的制

度要求。

1.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975.6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299,894.1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305,041.87

5 应收申购款 34,207.2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648,118.91

1.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32005 15国资EB 45,722,124.00 6.11

2 132007 16凤凰EB 20,338,800.00 2.72

3 113014 林洋转债 19,162,800.00 2.56

4 132004 15国盛EB 14,810,475.00 1.98

5 113008 电气转债 14,600,300.00 1.95

6 110053 苏银转债 9,209,157.00 1.23

7 113011 光大转债 6,366,727.00 0.85

8 132013 17宝武EB 6,119,400.00 0.82

9 113025 明泰转债 1,479,594.60 0.20

10 128075 远东转债 1,117,849.50 0.15

11 132006 16皖新EB 867,600.00 0.12

12 110033 国贸转债 335,130.00 0.04

13 110047 山鹰转债 90,440.00 0.01

注:上表包含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明细。

1.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01872 招商轮船 20,988,804.31 2.81 非公开流通 受限

1.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7年5月11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

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工银增强收益债券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7.5.11-2007.12. 13.07% 0.37% -0.79% 0.08% 13.86% 0.29%

31

2008年 9.85% 0.22% 9.32% 0.08% 0.53% 0.14%

2009 年 3.95% 0.25% 1.90% 0.05% 2.05% 0.20%

2010年 8.42% 0.29% 2.71% 0.07% 5.71% 0.22%

2011年 -1.19% 0.31% 4.30% 0.04% -5.49% 0.27%

2012年 7.82% 0.20% 4.03% 0.06% 3.79% 0.14%

2013年 1.98% 0.16% -0.72% 0.09% 2.70% 0.07%

2014年 23.47% 0.34% 10.34% 0.11% 13.13% 0.23%

2015年 9.16% 0.66% 8.18% 0.08% 0.98% 0.58%

2016年 1.79% 0.13% 1.83% 0.09% -0.04% 0.04%

2017年 0.39% 0.12% 0.26% 0.06% 0.13% 0.06%

2018年 -0.20% 0.26% 8.21% 0.07% -8.41% 0.19%

2019年 4.63% 0.35% 4.59% 0.05% 0.04% 0.30%

2020.1.1-2020.3.31 -1.04% 0.51% 2.57% 0.11% -3.61% 0.40%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16.44% 0.31% 72.97% 0.08% 43.47% 0.23%

工银增强收益债券B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7.5.11-2007.12.31 12.77% 0.37% -0.79% 0.08% 13.56% 0.29%

2008年 9.39% 0.22% 9.32% 0.08% 0.07% 0.14%

2009 年 3.52% 0.25% 1.90% 0.05% 1.62% 0.20%

2010年 7.97% 0.29% 2.71% 0.07% 5.26% 0.22%

2011年 -1.59% 0.31% 4.30% 0.04% -5.89% 0.27%

2012年 7.39% 0.20% 4.03% 0.06% 3.36% 0.14%

2013年 1.56% 0.16% -0.72% 0.09% 2.28% 0.07%

2014年 22.98% 0.34% 10.34% 0.11% 12.64% 0.23%

2015年 8.74% 0.66% 8.18% 0.08% 0.56% 0.58%

2016年 1.53% 0.13% 1.83% 0.09% -0.30% 0.04%

2017年 -0.01% 0.12% 0.26% 0.06% -0.27% 0.06%

2018年 -0.60% 0.26% 8.21% 0.07% -8.81% 0.19%

2019年 4.21% 0.35% 4.59% 0.05% -0.38% 0.30%

2020.1.1-2020.3.31 -1.14% 0.51% 2.57% 0.11% -3.71% 0.40%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05.72% 0.31% 72.97% 0.08% 32.75% 0.23%

2、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07年5月11日至2020年3月31日)

注:1、本基金合同于2007年5月11日生效。

2、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3个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各项投资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只进行首次发行及增发新股投资,不直接

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

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报价、收

益率曲线、成本价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未上市债券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

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

基金资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人的

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9.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四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80%;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如果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B类基金份额分

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分

红实施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前

端申购费或后端申购费。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同一基金的同一费用类别(前收费或后收费)只

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注册登记机构将以

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

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

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本基金从B类基金份额基金的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本

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

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B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B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B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

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4.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募集所在的会计年

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当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

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

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股票与债券市场价格

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

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

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

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

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

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

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

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

引致的风险。

4、本基金特有风险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

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市场风险随

之上升;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

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性对较低,基金资产存在无法及时变现等流动性风险;科创板试

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等。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

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

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六)、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

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2、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和其他短期投资

品种等。一般情况下,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可以支持本基金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赎的

需要,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

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

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

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

受到不利影响。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

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有效控制本基金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

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的措施。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

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产品、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如持有期限少于7

日会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

安排。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用标准。但根据适用的

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费用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有关情况,增加或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基金账户确认

公司向首次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公司获得投资人准确的邮寄

地址)。《基金账户确认书》将在客户开户后15个工作日内寄送。

在基金募集期间新开户的客户,公司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寄送《基金账

户确认书》。

二、关于对账单服务

1、公司的网站、热线电话提供对账单自助下载服务。

(1)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进入“网上交易”栏目,

输入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自助查询或下载任意时段的对账单。

(2)份额持有人用带有传真机的电话,拨打公司热线电话(4008119999),选择自助

服务,按“3”后,输入需要下载的对账单日期,进行对账单自助传真。

2、公司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需求,提供纸质、电子邮件、短信对账单。上述对账单

需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向公司主动定制。其中:

(1)电子邮件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提供月度、季度和

年度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在每月、季、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电

子信箱发送。

(2)手机短信对账单:公司为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发送交易发生时间

段的季度手机短信账单。手机短信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

手机号码发送。

(3)纸质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纸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寄送交易发生期间的季度纸

质对账单。季度内无交易发生,公司将不邮寄该季度纸质对账单。定制纸质对账单的份额持

有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

3、提示:由于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局投递

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

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三、关于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份额持有人可通过销售机构选择现金分红或红

利再投资,并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或销售机构查询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四、关于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和我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即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固定期限、固定金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

投资金额限制以销售机构规定及相关公告为准。

五、关于资讯服务

公司为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值等多种资

讯(电子版)。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上述资讯,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或热线

电话定制。

六、关于联络方式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热线电话:4008119999(免长途费),客户服务传真:010-66583100。

(1)人工服务:我公司为客户提供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人工服务内容包括:账户信

息查询、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热线电话进行账

户信息、基金份额、基金净值、基金对账单、最新公告的自助查询,以及传真对账单等操作。

2、在线客户服务

公司网站、手机APP客户端和微信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公

司网站首页、手机APP客户端或微信,点击“在线客服”图标通过网络在线开展相关咨询。

在线客服的人工服务时间为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

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3、电子邮件和电话留言

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热线电话

(按“6”)发送邮件或留言,您的各种服务需求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

七、关于电子化交易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小时服务)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包

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务。电子化交易方式有:

网上交易:客户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webTrading/view/html/login/login.html。

手机APP客户端:操作简单、应用灵活,客户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客户端办理业务。下

载方式:客户可以通过在本公司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App Store、91助手、安卓网等应用

市场搜索下载。

微信交易:客户可通过关注“工银微财富”的微信服务号,使用开户身份证号绑定账

户即可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电子化交易的具体交易操作方法参考公司网站“网上交易”栏目下相关交易指引。

八、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息查询、公告信息查询、基金资讯、投资策略报

告、交易状态查询、财富俱乐部积分兑换、微博/微信/网站活动参与和交流等内容的服务。

九、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在线客服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十、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

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

机构的公告,2019-05-14;

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的公告,2019-06-22;

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中科曙光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2019-06-26;

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云南红塔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

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9-07-05;

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新城控股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2019-07-05;

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新城控股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2019-07-09;

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ST信威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2019-07-09;

8.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客户服务热线人工服务及在线客服服务时间

的通知,2019-07-18;

9.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适用“养老金客户优惠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范

围的公告,2019-10-08;

10.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情况的公告,2019-10-17;

1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19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19-10-23;

1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情况的公告,2019-12-02;

1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

销售机构并参与申购、定投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9-12-03;

1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东旭光电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2019-12-05;

1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闻泰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19-12-20;

1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长春高新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19-12-31;

1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

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9-12-31;

18.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工商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12-31;

19. 关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0年开放日的提示性公告,

2019-12-31;

20.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招商轮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0-01-14;

2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春节假期延长期间交易规则的提示

性公告,2020-01-29;

2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风险评级变动的通知,2020-02-03;

23.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电子交易系统最低定期定额投资金额及最低转换份

额的公告,2020-02-14;

2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风险评级变动的通知,2020-02-14;

2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2020-02-22;

2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风险评级变动的通知,2020-03-02;

2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调整

的公告,2020-03-18;

28.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调整

的公告,2020-03-19;

29.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迟披露旗下公募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2020-03-26;

30.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招商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20-04-10;

3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持续完善客户身份信息的提示,2020-04-16;

3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睿智投”业务的购买起点的公告,

2020-04-2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

站上;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项

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

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A类基金份额与B类基金份额由于

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

能有所不同。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

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用标准,但法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费用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

托管人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

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

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用标准。但根据适用的

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费用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

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债券、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股票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

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股

票资产投资只进行首次发行及增发新股投资,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债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3) 上述(1)、(3)、(4)、(5)、(7)、(9)、(10)等投资组合比例限制是根据法律法

规强制性规定制定的,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除第(2)、(7)、(9)、(11)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

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

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及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

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托管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注: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

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