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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号)

2020-07-10 06:43:23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0年06月10日

重要提示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6年5月23日《关于同意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

〔2006〕99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6年7月11日正式生效。本基

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

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

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

执行。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6月10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

日为2020年3月31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7月9日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目录

§1 绪言............................................................................................................................................. 4

§2 释义............................................................................................................................................. 5

§3 基金管理人 ................................................................................................................................. 9

§4 基金托管人 ............................................................................................................................... 20

§5 相关服务机构 ........................................................................................................................... 23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54

§7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 55

§8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64

§9 基金的投资 ............................................................................................................................... 65

§10 基金的业绩 ............................................................................................................................. 79

§11 基金的财产 ............................................................................................................................. 80

§12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1

§13 基金的收益分配 ..................................................................................................................... 85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7

§15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89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0

§17 风险揭示与管理 ..................................................................................................................... 96

§18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100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2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3

§21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6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8

§23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0

§24 备查文件 ............................................................................................................................... 131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任

何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注册登记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登记、注册、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

销售机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的销售代理人

代销机构或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

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合格的境外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

法》规定条件,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境外投资者

基金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

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

工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

T日: 指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交易的申请确认日

T+n日: 指T日后(不含T日)第n个工作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发售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内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

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

有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

(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

有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

账户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销售服务费: 也称为持续营销和服务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

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

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账户: 指基金管理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本基

金的所有权凭证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

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并生效之日后发生

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3.1亿元

法定代表人:刘辉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

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十三亿一

千万元(RMB1,310,000,000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45%。

2002年12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成

立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亿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40%,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

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10%。

2005年4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

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年5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分别持

有的公司10%、10%、10%及3.4%的股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

让招商证券持有的公司3.3%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4%,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

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2013年8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

给招商证券。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持有全部股权的45%。

2017年12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商

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司同比例增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由

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

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年4

月9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年9月22日,招商

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

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年11月17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代码600999);2016年10月7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6099)。

公司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为使命,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核

心价值观,努力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刘辉女士,经济学硕士。1995年4月加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至2013年任

招商银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13年至2015年任招商银行市场风险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至2017年任招商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兼招商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7年12

月起任招商银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部总裁兼招商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2019年4月起任

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兼招商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同时兼任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

金旭女士,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年7月至2001年1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

年11月至2004年7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年7月至2006年1月在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

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

1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4月起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2018年7月起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长,现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杜凯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2年8月至1993年11月先后在蛇口工业区商业服务公

司和蛇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工作。1993年12月起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证

券营业部交易员、市场拓展部副主任、经理助理、负责人,深圳分公司总经理,渠道管理

部总经理,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负责人。2019年5月起兼任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王小青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1992年7月至1994年9月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

海安支行工作。1997年7月至1998年5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1998

年5月至2004年4月在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工作。2004年4月至2005年4月在天一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5年4月至2007年8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07年8

月至2020年3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党委副书

记,投委会主任委员等职。2020年3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总经理。

何玉慧女士,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National Trust

Company和Ernst&Young;,1995年4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9月退休前系

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业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服务主管合伙人。目前兼任泰

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汇丰前海证券有限公司、建信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南顺(香港)

集团的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多个香港政府机构辖下委员会及审裁处的成员和香港会计师公

会纪律评判小组成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思宁女士,博士研究生。1989年8月至1992年11月历任中国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系

助教、讲师。1992年11月至2012年6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处长、处长、副主

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正局级副主任,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部主任。2012

年6月至2014年6月任上海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2014年6月至2017年4月历任中国

证监会创新部主任、打非局局长。2017年5月起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独

立董事。

邹胜先生,管理学硕士。1992年12月至1996年12月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历任电

脑工程部经理、系统运行部经理。1996年12月至2017年2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历任系统

运行部副总监、武汉中心主任、创业板存管结算部副总监、电脑工程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其中2013年4月至2017年2月兼任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3

月起任深圳华锐金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此外,兼任深圳华锐金融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下属公司上海华锐软件有限公司董事长、华锐分布式(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锐

分布式技术(长沙)有限公司董事长、华锐合胜数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时兼

任深圳协和信息技术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丰和技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平和技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泰和技术投资

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兼任深圳市金融科技协会联席会长,兼任深圳中云信链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成员

周语菡女士,硕士研究生,先后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及加州州立大学索诺玛分校。自

2008年3月至2014年9月以及自2002年3月至2005年9月任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自2008年2月至2014年5月以及自2002年2月至2005年7月任招商局中国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自2007年9月至2013年11月任招商基金独立董事;自2008

年5月至2014年5月任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自2008年4月至2013年10

月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14年7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现

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彭家文先生,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学专业本科,武汉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本科。

2001年9月加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招商银行计划资金部经理、高级经理,计划

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1年11月起任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

年6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2016年2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

总部副总裁兼招商银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2017年3月起任招商银行郑州分行行长。2018

年1月起任招商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罗琳女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历

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成立

后先后历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产品运营官、市

场推广部总监,现任首席市场官兼银行渠道业务总部总监、渠道财富管理部总监、公司监

事。

鲁丹女士,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01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Oracle

ERP系统实施顾问;2005年5月至2006年12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2006

年12月至2011年2月于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2011年2月至2014年3月

任倍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2014年4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公司战略与人力资源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

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官兼产品管理部负责人、公司监事。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小青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钟文岳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2年7月至1997年4月于中国

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年4月至2000年1月于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年1月至2001年1月任厦门海发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年1月至2004年1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

理;2004年1月至2008年11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11月至2015年

6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6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沙骎先生,副总经理,南京通信工程学院工学硕士。2000年11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TMT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交易主管;2008年2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交易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量化&保本投资事业部总

经理;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年

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

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

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兼任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年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

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

务工作;2001年10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年2月加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3.2.4 基金经理

滕越女士,硕士。2009年7月加入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分析师;2014年9月

加入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曾任高级分析师;2016年3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

定收益投资部,从事固定收益类产品研究及投资组合辅助管理相关工作,现任招商安本增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7月29日至今)、招商信用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7月29日至今)、招商添德3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8年9月12日至今)、招商民安增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0年3月6日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胡军华女士,管理时间为2006年7月11日至2008年12

月31日;汪仪先生,管理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至2010年2月12日;张国强先生,管

理时间为2009年8月27日至2011年10月29日;张婷女士,管理时间为2010年2月12

日至2015年8月5日;王景女士,管理时间为2011年10月29日至2012年11月8日;吴

伟明先生,管理时间为2014年8月26日至2015年4月14日;邓栋先生,管理时间为2015

年7月23日至2017年7月29日;康晶先生,管理时间为2015年8月5日至2017年3月

11日。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副总经理沙骎、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

部负责人裴晓辉、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总监王景、副总经理杨渺、基金经理白海峰、

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马龙、投资管理四部总监助理付斌。

3.2.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以及其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行为,并应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以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以及其它国家法律法规的行

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挪用基金财产;

(4)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5)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资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5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

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

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

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

查情况等。

(3)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

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

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

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

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

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

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

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

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

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

的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

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

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

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

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

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

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

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

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

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

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

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

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财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

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

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

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

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

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

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

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

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

效性。

§4 基金托管人

4.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张博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4.2 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

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兼北京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

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中国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局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

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

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

口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

务。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旅游协会副会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

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

师。

行长刘金先生,现任本行党委副书记,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事。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伦敦代表处代表,山东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党委委员、副行长,工

银欧洲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兼中国工商银行法兰克福分行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

总行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毕

业于山东大学英语语言文学专业,获文学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张博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副行长,西安分行行长,乌鲁木齐分行筹备组

组长、分行行长,青岛分行行长,光大消费金融公司筹备组组长。曾兼任中国光大银行电

子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负责普惠贷款团队业务。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

4.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0年3月31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等共182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4510.99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

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

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4.4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

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

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

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

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

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

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

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

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

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资产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

与内控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

定》、《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

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投资监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

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4.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

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

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

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邮件、

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076995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璟

招商基金机构业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3号楼1801

电话:(010)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15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任虹虹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厦11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5.1.2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信息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杨威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季平伟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853 联系人:张建伟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张伟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王菁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电话:95595 传真:(010)63636248 联系人:朱红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赵姝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95568 传真:(010)58092611 联系人:穆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王硕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95558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王晓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赵守良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联系人:赵杨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周雪晴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954 联系人:唐燕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印萍萍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电话:0411-82356695 传真:0411-82356594 联系人:朱珠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李燕红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李仙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电话:95541 传真:022 5831 6569 联系人:陈婷婷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电话:96067 传真:0512-69868373 联系人:葛晓亮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电话:020-38321497 传真:020-87310955 联系人:陈泾渭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3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2座16楼 法定代表人:陈志英 联系人:韦巍 电话:021-53398816 传真:021-53398801 客服电话:021-53398816 公司网址:www.luxxfund.com

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38号1幢405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15号武林时代20F 法定代表人:陈刚 电话:0571-85262700 传真:无 联系人:张丽琼

客服电话:0571-86655920 公司网址:www.cd121.com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电话:021-68757102/13681957646 传真:无 联系人:李天雨 客服电话:95531或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qh168.com.cn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博华广场21层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电话:(021)38032284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65608231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刘畅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60141 客服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客服电话:95575或020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马静懿 电话:010-60833889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5号国企大厦C座5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95551或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赖奕欣 电话:021-63602722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或02195553或4008888001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联合证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5层、17层、18层、24层、25层、26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盛宗凌 、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0755-82492010 公司网址: www.lhzq.com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原申银万国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214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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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2层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21)38565955 客服电话:95562或4008-0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彭洁联 电话:0755-82558266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陈诚 客服电话:95355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

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话:953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层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热线:400888813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电话:010-85127609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韩秀萍 客服电话:95376 公司网址:www.mszq.com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联系人:米硕 电话:0551-68167601 传真:0551-62207773 客服电话:95578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电话:022-28451922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星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ewww.com.cn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张伟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21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郭辛 客服电话: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万通)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孙秋月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

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服电话:95309 公司网址:www.dxzq.net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服电话:95330 公司网址:www.dwjq.com.cn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肖林 电话:010-83252185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付婷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徐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08058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608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楼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纪毓灵 电话:0755-83554486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95514或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姚巍 电话:021-22169502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原广州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6666号东北证券503室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972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刘子会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01 联系人:田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公司网址:www.xsdzq.cn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联系人:薛津 客服电话: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2239 传真:021-64713795 联系人:胡相斌 客服电话:95345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超 电话:0755-22621866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话:95511转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 0551-5161666 传真: 0551-5161600 联系人:孙懿

客服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服电话:(0771)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财富证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郭静 电话:(0731)84403347 客服电话:95317或400-8835-316 公司网址:www.cfzq.com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或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王炜哲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电话:0471-4972675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话:956088或400-196-6188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原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214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齐鲁证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秦雨晴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

中心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王雯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5-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25838701 联系人:吴军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0号润枫德尚6号楼3层中航证券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联系人:胡晨 客服电话:95335或400-88-95335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招商银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联系人:王虹 客服电话:95547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

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电话:0931-4890208、0931-8784656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范坤、杨力 客服电话:95368或400-689888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金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64333051 联系人:杨莉娟 客服电话:95323或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原中投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95532或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层、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罗艺琳 客服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联讯证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电话:0755-83331195 联系人:彭莲 客服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ykzq.com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天源证券) 注册地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电话:010-57672224 传真:0755-33329815 联系人:郭小璇 客服电话:95305 公司网址:www.jzsec.com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原民族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琨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李微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e5618.com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电话:021- 20515583 传真:021-20515593 联系人:胡星煜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郝京春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联系人:吴尔晖 客服电话:4000-188-688 公司网址:www.ydsc.com.cn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电话:010-85556095 传真:010-85556088 联系人:朱玉成 客服电话:95390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38、39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38、39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4 联系人:谢立军 客服电话:4008-169-169 公司网址:www.estock.com.cn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沙路49号通信广场二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西厅20层 法定代表人:冯周让 电话:0755-82830333 传真:0755-25161630 联系人:黎元春 客服电话:4008-882-882 公司网址:www.wanhesec.com.cn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D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谢兰 客服电话:95397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敖玲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韩松志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联系人:周文婕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李娟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1幢11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电话:400-8888-160 传真:010-59539866 联系人:朱剑林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

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400-9200-022 传真:0755-82029055 联系人:吴阿婷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刘宁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孙书慧 电话:010-85932884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婷婷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表人:杨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陈勇军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层4609-10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余永健 网址: www.harvestwm.cn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 刘文红 网址: www.yingmi.cn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400-8213-999 联系人: 陈云卉 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 王淼晶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 陈广浩

网址:www.ifastps.com.cn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网址:http://fund.suning.com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906 法定代表人:张琪 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 付文红 网址:http://www.xincai.com/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10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 盛海娟 网址: http://www.qianjing.com/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戚晓强 网址:http://www.ncfjj.com/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金牛广场37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电话:400-999-8877 联系人:罗曦 网址:http://www.webank.com/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法定代表人:王延富 电话:400-821-0203 联系人:徐亚丹 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

球金融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徐璐 网址:www.shhxzq.com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二层202-124室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电话:400-111-0889 联系人:郭宝亮 网址:www.gomefund.com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丁向坤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电话:400-799-9999 联系人:贺杰 网址:http://jr.tuniu.com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1402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张旭 网址:www.fengfd.com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400-6767-523 联系人:戴珉微 网址:www.zzwealth.cn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 400-820-5369

联系人:吴鸿飞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茅旦青 网址:www.cmiwm.com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 400-818-8866 联系人:尚瑾 网址:www.gscaifu.com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400-6262-818 联系人:魏素清 网址: www.5irich.com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333号东方汇经中心8楼 法定代表人:沙常明 电话:400-620-6868 联系人:唐露 网址: http://www.lczq.com/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一幢二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电话:13911253562 联系人:吴振宇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樊晴晴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电话:01089189288 联系人:邢锦超 网址: http://kenterui.jd.com/ 客服热线: 95118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兰奇 电话:95156转5 联系人:陈益萍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春瑜 电话:400-680-3928 联系人:华荣杰 网址:www.simuwang.com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电话:010-59013842 联系人:王茜蕊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层3E-2655室 法定代表人:林琼 客服电话:4007676298 联系人:徐海峥 公司网址:www.youyufund.com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10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龙之 客服电话:4006-802-123 邮箱:services@zhixin-inv.com 公司网址:https://www.zhixin-inv.com/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

厦11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服电话:95017转1转6 或 0755-86013388 公司网址:https://www.tenganxinxi.com/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5层5122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马鹏程 联系电话:010-57756074 客服电话:400-786-8868 公司网址:http://www.chtfund.com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冠捷大厦3层307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联系电话:1350118492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董筱爽 联系电话:18121169537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公司网址:www.msftec.com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施燕华 联系电话:18901685505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址:https://www.wg.com.cn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电话:010-59403028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联系电话:010-59053660 客服电话:95510 公司网址:fund.sinosig.com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林伊灵 联系电话:025-66046166(分机号转810)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区向城路288号8楼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张爽爽 联系电话:021-68595976 客服电话:4001115818 公司网址:www.huaruisales.com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联系电话:13752528013 客服电话:021-50701053 公司网址:http://www.xyinsure.com:7100/kfit_xybx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联系电话:010-59336544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603室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联系人:吴卫东

联系电话:021-68889082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 http://www.pytz.cn/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秦泽伟 联系电话:010-63631539 客服电话:9551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5.2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刘辉

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5.3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5.4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侯雯

联系人:汪芳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5月23

日证监基金字〔2006〕99号文核准公开募集。募集期从2006年6月6日起到7月6日止,

共募集3,097,655,129.2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9,932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06年7月11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财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

解决方案。

§7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存续期间可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进行相互转换。

基金转换包括基金转出和基金转入。

基金转换只适用于在同一销售机构购买的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各基金品种之间。由于

注册登记系统不同,本基金暂时不能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招商优质成长基金进行转换。

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也可与招商优质成长基金进行转换,具体规定请参见本基

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7.1 申购、赎回和转换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网站;

2、受本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它机构的营业网点;

3、有网上交易功能的销售机构的网站。

上述直销和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5相关服务机构5.1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

或减少销售的网点并另行公告。

7.2 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和转换开始的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赎回开始和转换开始

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和转换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和转换时除外),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主。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相关证券交

易所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场所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赎回和转换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投资人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其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的价格。

7.3 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和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和转换”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和转换以份额申

请。

3、 当日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基金转换只适用于在同一销售机构购买的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通了转换业务

的各基金品种之间。

5、 本基金管理人只在转出和转入的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受理投资者的转换申

请。

6、 赎回和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先确认的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

额在赎回时先赎回或先转换。

7、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4 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有关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和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

低金额均为1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

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赎回的限制

原则上,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赎回的,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

部赎回。

通过本公司电子商务平台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转出的基金份额不

得低于1份。

通过本公司电子商务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1份。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投资人参加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通过代销网点办理的,每期扣款金

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元。通过本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办理的,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

民币10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和转换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5 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

2、投资者在提交申购本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和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和转

换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确认与通知:T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通

常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和

转换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款项支付:基金投资人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申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

款项将在T+7日内划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人)账户。在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敬请投资人务必自办理日常业务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到销售机构查询申购、

赎回、转换等业务是否被确认成功。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

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7.6 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率为零。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投资者赎回费率为0。

表3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费率

基金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招商安本增利基金 0% 持有期限<7日 1.5%

持有期限≥7日 0%

2、本基金的转换费用

(1)本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赎回费中不低于25%的部

分归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资产。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转

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费

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5)各只基金的标准申购费率(费用)按照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列示执行。如标准申购

费率(费用)调整,基金转换费的计算相应调整。

3、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交易

www.cmfchina.com网上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官网交易平台及

基金管理人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程序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和转换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应在实施前3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

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的交易费率。如因此或其他原因导致上述费

率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费率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

公告。

7.7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和转换份额的计算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为零,因此: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申购受理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自2008年2月22日起将调整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法为“外扣法”,计算方法

如下:

X?a?(1?b)

1?cY?

d

其中:Y = 转入基金Y的份额

X = 转出基金X的份额

a = 转换申请受理当日转出基金X的份额净值

b = 转出基金X的赎回费率

c = 转换转入金额所对应的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之间的申购费率差 (转入基金申购

费率小于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时,c = 0)

d = 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基金Y的份额净值

本基金转换计算公式仅适用于前端收费及收取销售服务费的情况,若未来本基金或/及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开通后端收费,则本基金可以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许可的情

况下,对基金转换计算方法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T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总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

除赎回费用的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转换份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转换以转换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作为价格办理转换。转换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8 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注册登记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为投

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自接受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7.9 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

笔申购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4)、(6)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暂停赎回和转换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和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

(4)涉及转换的两只基金,其中的一只或两只当日为非日常交易开放日;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申请,基金管理人

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已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本基金当

日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

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属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需要暂停

赎回的其他事项时,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

管理人应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7.10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

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本基金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

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

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

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

不享有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如发生巨额赎回时,涉及基金转换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转出部分视同基金赎

回情况处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可能被延迟或部分实现转换。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若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本基金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基金转换涉及巨额赎回情况的处理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时,可以选择如遇巨额赎回时是否顺延基金转换。当转出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时,投资者选择顺延基金转换时,未被转换的剩余份额视作下一工作日的基金

转换申请。若投资者选择不顺延基金转换,则剩余份额被取消基金转换申请,并记回投资

者转出基金份额。顺延基金转换申请不享有优先权。

7.11 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公告,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公告

1、 基金发生上述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本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收益情况。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

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

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日公告暂停期间的本基金的收益情况。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

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和转换日公告暂停期间的本基金的收益情况。

§8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8.1 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

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退休后转赠、

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

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办理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按《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8.2 转托管

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后可以向原认购(申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转

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

8.3 其他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

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制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9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是通过灵活主动的投资策略实现持续稳健投资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适合追求

本金安全基础上持续稳健收益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9.1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维护本金安全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持续稳健的投

资收益。

9.2 投资理念

遵照合理价值原则下的主动投资管理。

9.3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信用等级为投

资级以上的企业债和次级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同业存款

等,以及股票等权益类品种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80%-10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票

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0%-20%。

9.4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率+0.2%。

本基金以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为主,以为投资者创造持续稳健投资收益为目标,而

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率这种绝对收益比较基准为基础再加上一定的收益溢价作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比较贴切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

绩。

9.5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收益类产品,可以满足追求本金安全基础上持续稳

健收益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9.6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80%-10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0%-20%。

2、组合构建

(1)货币市场工具投资

在本基金的货币市场工具投资过程中,将以严谨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采用稳健的

投资组合策略,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组合操作,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同时,追求稳定的

投资收益。具体来说:

①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利用现代金融分析方法和工具,寻找价值被低估的投资品

种和无风险套利机会;

②根据各期限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水平来确定货币市场工具组合资产配

置;

③根据市场资金供给情况对货币市场工具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

当调整。

(2)债券(不含可转债)投资

在本基金的债券(不含可转债)投资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采取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

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长期的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

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

本基金所采取的主动式投资策略涉及债券组合构建的三个步骤:确定债券组合久期、

确定债券组合期限结构配置和挑选个券。其中,每个步骤都采取特定的主动投资子策略,

以尽可能地控制风险、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①确定组合久期

主动式投资策略通过积极主动地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相应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

配置,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的久期特性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的目的。本

基金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时,在进行债券市场发展趋势及市场利率波动预期的基础上,结

合本基金债券组合的利率弹性特征,从而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②决定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

在决定本基金债券组合的久期后,本基金主要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决定组合的期

限结构配置。

所谓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即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寻求

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的策

略。

债券收益率曲线是市场对当前经济状况的判断及对未来经济走势预期的结果。分析债

券收益率曲线,不仅可以非常直观地了解当前债券市场整体状态,而且能通过收益率曲线

隐含的远期利率,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从而把握债券市场的走向。

在本基金的组合构建过程中,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将根据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各期

限段品种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动等因素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并结合短期

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势,形成具体的收益率曲线组合策略,从而确定本基金债券组合中

不同期限结构的配置。

③选择个券,构建组合

在确定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后,本基金将主要运用收益率基差分析策略,通过对不同

类别债券的收益率基差分析,预测其变动趋势,及时发现由于基(利)差超出债券内在价值

所决定的差异而出现的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品种,并结合税收差异和信用风险溢价等因素进

行分析,综合评判个券的投资价值,以挑选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券种,建立具体的个券

组合。

在具体运用收益率基差分析策略中,本基金还将采用换券利差交易策略、凸性套利交

易策略以及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等交易策略。

除以上常用策略外,在本基金债券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还将采用一级市场参与策

略以及无风险套利策略等。

(3)可转债投资

对于本基金中可转债的投资,本基金管理人主要采用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

由于可转债兼具债性和股性,其投资风险和收益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可转债相对价

值分析策略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其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把握可转债的价值走向,

选择相应券种,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益。

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首先从可转债的债性和股性分析两方面入手。

本产品用可转债的底价溢价率和可转债的到期收益率来衡量可转债的债性特征。底价

溢价率越高,债性特征越弱;底价溢价率越低,则债性特征越强;可转债的到期收益率越

高,可转债的债性越强;可转债的到期收益率越低,可转债的股性越强。在实际投资中,

可转债的底价溢价率小于10%或到期收益率大于2%的可转债可视为债性较强。

本产品用可转债的平价溢价率和可转债的Delta系数来衡量可转债的股性特征。平价

溢价率越高,股性特征越弱;溢价率越低,则股性特征越强。可转债的Delta系数越接近

于1,股性越强;Delta系数越远离1,股性越弱。在实际投资中,可转债的平价溢价率小

于5%或Delta值大于0.6可视为股性较强。

其次,在进行可转债筛选时,本基金还对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要素进行综合分析。这

些基本面要素包括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摊薄率、流动性等。本基金还会充分借鉴基金管

理人股票分析团队的研究成果,对可转债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形成对基础股票

的价值评估。将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评分和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评分结合在一起,最终确

定投资的品种。

(4)股票投资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包括股票一级市场投资和股票二级市场投资。

在参与股票一级市场投资的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全面深入地把握上市公司基本面,

运用招商基金的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深入发掘新股内在价值,结合市场估值水平和

股市投资环境,充分发挥本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在新股询价发行过程中的对新股定价所起

的积极作用,积极参与新股的申购、询价与配售,有效识别并防范风险,以获取较好收

益。

当本基金管理人判断市场出现明显的投资机会,或行业(个股)的投资价值被明显低估

时,本基金可以直接参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努力获取超额收益。

A、新股申购策略

在进行新股申购时,本基金管理人将积极运用招商基金的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

深入发掘新股内在价值;同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本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在新股询

价发行过程中的对新股定价所起的积极作用,参与新股的申购与配售,以获取较好投资收

益。具体策略为:

①新股研究与定价

首先,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招商基金的投资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通过行业研究、

个股基本面研究、个股估值分析及投资建议四个步骤,积极发掘新股价值,为是否参与新

股申购与配售提供决策建议。

a.行业研究: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行业属性分类、行业发展评估、政策影响和行业横

向对比四个步骤来发掘景气行业。

b.个股基本面研究:经过对所研究股票所属行业进行深入分析后,行业研究员将从公

司基本面分析入手,利用公开信息、公司调研、外部研究报告等信息,对上市公司进行多

方位、多角度的研究。

c.个股估值分析:在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利用绝对和相对估值等多种方式和方法对

研究对象的股票价值进行评估。绝对估值方法主要采用自由现金流折现(DCF)模型及股息

折现(DDM)模型计算公司隐含增长率,进而评估股票现价的估值水平;相对估值方法主要

采用基于核心盈利(Core earnings)计算的市盈率(PER)、市净率(PBV)、EV/EBITDA、

市销率(Price/Sales)、市价与现金流比率(Price/Cash Flow)及PEG(PE to Growth)

等指标进行估值。

d.决策建议

经过上述三步的研究与评估,有助于对所研究股票的投资价值形成较清晰的认识,为

本基金的股票申购业务提供以下三方面决策支持:确定合理的初步询价申报价格、预测股

票流通后的市场价格、分析和比较申购收益率。

经过上述分析研究,本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发行市场资金状况,大致测算申购中签率及

收益率等数据,并将该收益率与申购资金成本进行比较,从而决定是否参与新股发行申

购。

②积极参与新股申购和配售

现有新股询价发行制度使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可以在新股发行定价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同时为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优先配售提供了条件。此外,从各类证券发行历史收益率统计

和预测收益率角度看,新股网下申购收益率远高于其他几类一级市场投资,因此,本基金

投资操作将以新股网下申购为业务重点。

具体到操作层面,本基金将通过两个层面充分利用新股询价制度:首先,在初步询价

阶段,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与股票发行人及承销商进行充分的交流与沟通,力

争确定合理的股票发行价格区间;其次,在累计投标询价阶段,本基金将合理利用制度赋

予的网下优先申购的权利,根据具体品种及发行价格参与网下申购。

③获配新股在锁定期内的投资策略

获配新股在锁定期内的投资策略主要是利用获配股票市值积极参与网上新股发行与配

售,充分利用现有市值配售政策,增加基金投资收益。

④获配新股变现策略

本基金对获配新股实行择机变现策略,即根据对新股流通价格的分析和预测,结合股

票市场发展态势,适时选择获配新股变现时机,以获取较好的股票变现收益。

B、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策略

在构建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组合时,本基金管理人将首先采用股票筛选模型建立股票备

选池,在此基础上,运用数量模型分析方法,包括股票评级系统SRS(Stock Rating

System)、行业评级系统IRS(Industry Rating System)、价值成长模型PFG(Price for

Growth)及风险管理系统等对股票池中所有股票进行相对投资价值的评估和排序,从而构建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投资组合股票投资过程如下:

①利用股票筛选模型进行股票排序和筛选,构建股票池

目前,本基金管理人采用ING在全球范围内运用的股票筛选模型进行初步股票筛选,

构建股票备选池。该模型是一个数量化的股票筛选模型,主要原理是以定量指标对备选股

票按盈利增长性和投资价值进行评分排序。该模型选取了每股收益及增长率、市盈率、流

动性等核心指标,这些核心指标均建立在研究人员对公司未来收益预测值的基础之上,并

且每周对更新的数据进行处理,从而得到不断更新的备选库股票的排序。

②运用SRS系统对股票池股票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SRS股票评级系统是对股票基本面进行定性分析的核心系统。它是对上市公司的短期

增长、长期增长、竞争环境、管理能力、资本结构、资本密集水平和股票的相对价值等因

素进行全面系统评价的投资分析系统。SRS建立了一套有纪律的公司分析检讨步骤,对不

同行业、不同公司的研究采用统一的评价标准,使得股票评级具有可比性和一致性。SRS

系统重点从八个要素进行分析并综合考察50个相关指标,从成长和价值两个方面进行系统

的评价。

③利用IRS系统进行“自上而下”的行业调整

仅应用筛选模型和SRS系统对股票进行排序,完全是通过自下而上的方法得到的,可

能导致基金模拟组合在单个行业的股票集中度过高,行业配置不够分散,或者导致组合的

行业配置与基准指数的差异过大,造成组合的非系统性风险过高。因此基金管理人有必要

根据经济周期、市场形势的变化以及对未来行业发展的判断,对组合的行业配置进行适当

的调整。IRS系统通过对细分行业的行业成长性、行业进入壁垒、行业政策因素等方面的

相对评估,体现宏观经济周期对行业的影响及各行业自身发展特色,从自上而下的角度进

一步发掘投资机会,调整股票的相对评估价值。

④结合其他因素及产品特点,构建模拟股票组合

在股票筛选模型、SRS及IRS模型筛选和分析后,基金经理将利用PFG模型对股票进行

综合评分,并在综合考虑市场短期其他因素和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及要求的基础上给出本

基金的模拟投资组合。

9.7 投资决策

在本基金管理人投资架构中,投资决策主要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小组负责完

成,可进一步细分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小组两个层面及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基

础组合、个性化组合和风险控制五个环节。每部分的具体投资管理流程如下所示:

1、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投资策略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经理小组提供的投资策略报告、上期投资绩效检讨报告及数

量分析组提供的风险评价与绩效评估报告等资料,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批准未来一段时

间内本基金投资策略及重大事项。

2、资产配置周会确定战术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周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在投资授权范围内确定本基金资产配置方案,

确定本基金短期(两周以内)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及股票(新股申购或二级市场投资)的配

置比例。

3、债券(股票)周会确定债券(股票)标准模拟投资组合

债券(股票)分析周会在资产配置周会确定的资产配置方案的基础上,依照债券(包括

货币市场工具)组合构建流程、新股申购流程或股票二级市场组合构建流程形成每周债券、

新股申购或股票二级市场的模拟组合,并成为本基金确定个性化投资组合的依据。

4、基金经理小组确定个性化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资产配置周会及债券(股票)周会决议确定基金投资组合,同时制定

每周组合调整方案。组合调整方案经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批准后,由本基金基金经理负责

组织执行,并就需要临时调整的计划向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报批。

5、风险管理部实时监控投资风险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及信

用风险等投资风险进行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以及事后跟踪分析,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

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

以供决策参考。

监察稽核部门及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本基金投资的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以

及其他风险进行全程监控。

9.8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9、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

除上述4、6、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以上规定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上述限制中的1-8点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限制性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不再

受上述限制。

9.9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投资于其他基金,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3、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4、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5、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6、将基金财产用于非法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以基金财产进行房地产投资,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10、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上述禁止行为中的1、2、6、7、9、10点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的有关限制性规定,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不再受上述限制。

9.10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债务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制或者进行管理;

2、依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行使有关权利。所有参与均以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并谋

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为目标。

9.11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0年3月31日,来源于《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2020年第1季度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98,855,891.31 17.04

其中:股票 98,855,891.31 17.0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51,337,873.49 77.80

其中:债券 451,337,873.49 77.8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451,216.57 1.28

8 其他资产 22,444,454.86 3.87

9 合计 580,089,436.23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0,597,562.00 3.85

C 制造业 49,373,303.31 9.2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8,976,664.00 1.6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944,536.00 0.74

H 住宿和餐饮业 3,952,955.00 0.74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7,853,626.00 1.47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157,245.00 0.78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8,855,891.31 18.50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3260 合盛硅业 475,755 11,713,088.10 2.19

2 601088 中国神华 590,700 9,592,968.00 1.80

3 600339 中油工程 3,533,400 9,363,510.00 1.75

4 600398 海澜之家 1,254,719 7,942,371.27 1.49

5 601601 中国太保 278,300 7,853,626.00 1.47

6 600176 中国巨石 731,400 5,778,060.00 1.08

7 600362 江西铜业 384,800 4,860,024.00 0.91

8 600054 黄山旅游 495,500 4,157,245.00 0.78

9 002867 周大生 225,600 4,132,992.00 0.77

10 002419 天虹股份 464,500 4,129,405.00 0.77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7,548,478.00 1.4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3,110,900.00 4.3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3,110,900.00 4.32

4 企业债券 76,116,499.70 14.2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70,739,000.00 31.95

6 中期票据 132,673,000.00 24.83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41,149,995.79 7.7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51,337,873.49 84.45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01555007 15邯郸矿业MTN001 400,000 40,540,000.00 7.59

2 101800123 18西江MTN001 200,000 20,642,000.00 3.86

3 101752046 17中电路桥MTN001 200,000 20,554,000.00 3.85

4 041900438 19武汉市政CP002 200,000 20,140,000.00 3.77

5 011901526 19中铝国工SCP001 200,000 20,106,000.00 3.76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17中电路桥MTN001(证券代码101752046)、19武

汉市政CP002(证券代码041900438)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

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7中电路桥MTN001(证券代码101752046)

根据2019年8月28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被江门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改正。

根据2019年11月1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被淄博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通报批评。

根据2019年11月22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被兰州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处以罚款。

2、19武汉市政CP002(证券代码041900438)

根据2019年12月2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被新站区生态

环境分局处以罚款。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

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5,085.4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3,268,150.3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000,481.88

5 应收申购款 2,110,737.2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444,454.86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8032 双环转债 11,882,584.89 2.22

2 110045 海澜转债 11,527,883.60 2.16

3 127005 长证转债 6,769,804.80 1.27

4 113026 核能转债 3,333,989.40 0.62

5 128075 远东转债 35,324.50 0.01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

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6.07.11-2006.12.31 4.92% 0.08% 1.48% 0.01% 3.44% 0.07%

2007.01.01-2007.12.31 20.13% 0.35% 4.14% 0.01% 15.99% 0.34%

2008.01.01-2008.12.31 -0.31% 0.27% 5.24% 0.01% -5.55% 0.26%

2009.01.01-2009.12.31 6.74% 0.34% 3.58% 0.01% 3.16% 0.33%

2010.01.01-2010.12.31 9.71% 0.38% 3.69% 0.01% 6.02% 0.37%

2011.01.01-2011.12.31 -3.53% 0.40% 5.04% 0.02% -8.57% 0.38%

2012.01.01-2012.12.31 5.25% 0.33% 4.89% 0.01% 0.36% 0.32%

2013.01.01-2013.12.31 3.41% 0.37% 4.51% 0.01% -1.10% 0.36%

2014.01.01-2014.12.31 39.78% 0.53% 4.48% 0.01% 35.30% 0.52%

2015.01.01-2015.12.31 8.18% 0.64% 3.62% 0.01% 4.56% 0.63%

2016.01.01-2016.12.31 -2.43% 0.57% 2.95% 0.01% -5.38% 0.56%

2017.01.01-2017.12.31 0.42% 0.24% 2.95% 0.01% -2.53% 0.23%

2018.01.01-2018.12.31 -9.80% 0.58% 2.95% 0.01% -12.75% 0.57%

2019.01.01-2019.12.31 14.43% 0.21% 2.95% 0.01% 11.48% 0.20%

2020.01.01-2020.03.31 2.05% 0.24% 0.73% 0.01% 1.32% 0.23%

自基金成立起至2020.03.31 141.12% 0.41% 52.62% 0.01% 88.50% 0.40%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6年7月11日。

§11 基金的财产

11.1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所形

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包括: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应收申购款;

5、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他资产等。

11.2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1.3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11.4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固有资产。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本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本基金

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基金财产。

2、本基金财产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

行。

§12 基金资产的估值

12.1 估值目的

本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本基金所持有金融资产和所承担金融负债

的公允价值,并准确计算出本基金的经营收益,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交易提供公允的

价值基础。

12.2 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12.3 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12.4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原

为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

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

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

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7、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8号)的规定,本基金自2008年9月16日起,采用《中国证

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中的“指数收益法”对持有的长期停

牌股票进行估值,并于2008年9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刊登了《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所管理基金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

见》的提示公告》。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12.5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

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

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12.6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2.7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12.8 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进行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12.9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国家会计政策变

更、市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基金的收益分配

13.1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存款利息以及

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13.2 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有现金方式和红利再投资方式。其中,红利再投资方式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

定转为基金份额。

2、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分红方式选择

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现金收益。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不超过12次,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当期已实现净收益的50%。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3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与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13.4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公

告。

13.5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时,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

用,为降低投资者的转帐成本,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4.1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列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2、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为0.70%,即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按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0.15%,即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4、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基金销售人的销售服务费按照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公式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

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

售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5、上述1中(4)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

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

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7、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

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费率实施前三个工作日按照信息披露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14.2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申购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认购、申购费均为0。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投资者赎回费率为0。

2、转换费用

本基金转换费用的具体规则和费率情况将在本基金开放转换业务的公告中另行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在转换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

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申购、赎回、转换以及销售服务费费率。

如因此或其他原因导致上述费率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费率实施日3个工作日

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14.3 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5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15.1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在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

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15.2 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两日内公告。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16.1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16.2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16.3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6.4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币元。

16.5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

开始执行。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6.6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

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

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

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16.7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7 风险揭示与管理

本基金属于低风险、稳健收益型产品,将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维护基金本金安全的

基础上,促进基金投资收益的提高。虽然本基金风险较低,但投资者仍有可能承担一定的

风险,包括:

17.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

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

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因此,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映

出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包括债券

市场工具在内的固定收益类品种,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其股票

价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虽然,本基金

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通货膨胀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

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17.2 信用风险

固定收益类品种中,金融债和企业债的发行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和回购交易中交易对

手在回购到期交割责任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本基金的信用风险。

17.3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7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章

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

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

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

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

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7.4 投资策略风险

由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以及目标客户定位不同于股票基金和其它债券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对安全性和流动性要求较高,这种突出安全性和流动性的投资策略有可

能造成投资收益的减少。

17.5 债券投资特定风险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而债券投资除存在上述市场风险、信

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外,还存在其自身的特定风险,包括:

1、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

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2、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

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

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

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

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

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

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

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17.6 一级市场投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参与股票一级市场投资,由于股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在市场特性、交易机制、

投资特点和风险特性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因此,本基金在股票一级市场投资风险管

理方面采取了特定策略。包括:

1、一级市场申购违规风险

一级市场申购违规风险是指由于某只股票或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中签率持续放大,使

得本基金管理人所持有的该股票或债券的比例或份额超过了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有

关限制所导致的风险。

2、一级市场组合的市场风险

一级市场组合的市场风险主要体现为资产上市时跌破发行价的可能。

3、一级市场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一级市场组合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为资产因发行被冻结锁定,影响组合的流动性。

主要体现为两种情况:

(1)大部分资产被冻结,组合需要现金进行新的申购;

(2)所持资产在可上市流动首日,出现大量变现,导致资产不能以较低成本变现。

17.7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

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通过对市场走势的正确判断实现较高的绝对回报,但并不保证基金投资收益

为正。管理人可能因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判断失误,使得基金投资目标无法完成,甚至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

17.8 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

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18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18.1 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2、本基金合同终止后,应予公告,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8.2 基金的清算

本基金合同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或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基金财产分配须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

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9.1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

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

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托管业务运作,如认

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份额代销机构,对基金份额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

合同或基金代销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代销协议赋予或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0)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而产生的股权或其他权

利,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

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4)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5)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6)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9)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10)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11)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12)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3)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5)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7)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管理人,或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

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7)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8)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10)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1)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2)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

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9.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2)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3)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变更基金类别或者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9)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以及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协商变更本基金合同相关约定,而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有:

(1)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本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2)基金合同的变更不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3)基金合同变更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4)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当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

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召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基金托管人应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如果基金托管人

也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至少提前三十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和议事日程;

(6)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7)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收取方式和截止时间。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1)现场方式召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由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以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如果出席会议的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或有其他情况未达到现场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重新开会程序。重新开会

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2)通讯方式召开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b)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

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以及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所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d)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以通讯方式开会达不到上述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或者召集人收到的出具书面表

决意见书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能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重新开会程序。重新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

才能视为有效。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合

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提高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报酬以及召集人认为需要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经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召集人应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召集人负责对提案进行审议,如果提案所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则可以提交大

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五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百分之五十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全程监督下形成决议。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通过;

(b)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等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c)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d)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e)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a)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b)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c)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d)记票过程应当由公证机关予以全程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全程公证。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上述第(7)款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本基金所有的基金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定。

19.3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及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达成书面补充文件。

(2)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核准

之日起生效。变更生效的基金合同应当公告。但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

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

影响,或者变更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则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审核后公

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a)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b)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c)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d)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2)本基金合同终止后,应予公告,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3、基金的清算

本基金合同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a)基金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b)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或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c)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a)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b)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c)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d)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e)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f)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g)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基金财产分配须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

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19.4 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基金合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或者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

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

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

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19.5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以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也可以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印件或者

复制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20.1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刘辉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

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20.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行为进行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A)监督内容与标准

托管人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的规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全面的监督。主要内容及标准包括:

(a)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以及股票等权益类证券品种。其中,

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

(b)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资对象:

本基金定位于追求本金安全基础上的持续稳健收益,投资方向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投资对象包括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以及股票等权益类证券品种。其中主要

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和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

(B)监督程序和方式

(a)基金正式运作前的准备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公布前六日内,向托管人提供以下资料:

显示基金投资风格的相关资料及证券选择标准、交易对手库。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办法及业务操作流程,在基金正式运作前,将基金投资范围、对

象、投资比例、禁止品种输入技术系统。

(b)业务运作中的监督

当检查发现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等与基金合同不符时,按内部程序报告并采取相关措

施向基金管理人提示或督促。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电话提示;

——次日上午前通过加密传真方式发送书面提示函。

——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或说明,并加盖公章。

——如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未纠正,基金托管人将基金投资管理人超比例投资的行为

如实报告中国证监会。有重大违规行为时,立即报告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在24小时内予以答复(包括解决措施、进度、目标等),并限

期纠正。

——特殊情形下,托管人可到基金管理人处或相关关联方查询、取证,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并协助。

——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所有监督记录(纸质或其他介质)存档保管,并可相互查阅。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等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A)监督内容与标准

(a)基本投资比例监督

——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百

分之十;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

(b)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c)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配置比例的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d)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的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e)基金融资限制的监督

如果基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托管人立即制订对融资限制的监督标准和程序

进行监督。届时,如有需要,双方再签署补充协议对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f)股票申购限制的监督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g)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的监督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约定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

定时,本基金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B)监督程序

(a)参照“1、(1)、(B)”。

(b)基金管理人在申购新股时,应提前一天将申购数量、金额等传真到托管人处,托

管人复核后如有异议,立即与管理人沟通。

(c)对于场外交易,当发现有异常交易行为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d)对监督过程中存在的异议或争议等,双方及时沟通解决。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等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A)监督的内容与标准

(a)管理人禁止行为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b)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承销证券;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c)关联交易监督的标准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关于基金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确定。

(B)监督程序

(a)参照“1、(1)、(B)”

(b)托管人可通过核算、清算、媒体报道等相关方式获取信息,作为监督的依据。

(c)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供基金投资运作或监督时使用。如果期间双方的上述关联方

有变化,也应在变化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化情况提供给对方。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

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因交易

对手不履行合同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在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并及时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当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存款银行名单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6)其他投资行为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收益率异常波动;巨额赎

回;席位交易量;基金头寸;回购交易异常;交易价格严重脱离市场价格;以及其他异常

情况等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核算、估值及信息披露等的监督

(1)监督的内容

A.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监督;对应

收资金到账等的监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的监督;对基金收益及基金

收益分配的监督;对信息披露的监督和核查。

B.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的监督和核查。

(2)监督的依据或标准

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法律法规、有关会计政策及行业管理以及托管人认为可以采取的

标准等。

除本协议附件外,双方签署资金清算、核算等业务备忘录,对具体的时间点、内容等

进行约定,作为监督的依据或标准。

(3)监督程序或处理方式

A、托管人的监督处理程序

(a)同“1、(1)、(B)”。

(b)日常复核性监督,以电话沟通为主。

(c)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签署前,应将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的计算模型、历史数据、计算方法、计算标准等相关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挡提交

给托管人,并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准确。托管人据此复核监督。

B、托管人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可以及时以电话

通知、书面提示函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1)基金托管人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可以及时以电话通知、书面提示函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的协助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除上述约定外,一般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17:00时前,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书面说明材料,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20.3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的事项或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核查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核查

(3)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核查

(4)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的核查;及时执行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

(5)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披露的核查

(6)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的核查

(7)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等行为。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如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电话通知、书面提示函等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有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解释、举证等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的配合义务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20.4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除证券交易所的清算资金外,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6)对于因为基金投财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损失。

(7)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8)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

定人数,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

险控制制度。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2、基金募集期满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

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管理人书面通知托管人资金到账情

况,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资金后,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

3、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

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

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证监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

题的通知》的规定,就基金定期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办理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开户、

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需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

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还要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

份。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的

人员不能为同一人。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

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4、基金的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的证券交收账户开立和管理

a.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交收账户。

b.基金证券交收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交收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c.基金证券交收账户的开立和证券交收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2)基金的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

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

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外汇

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

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

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基金有价凭证的保管

(1)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实物证券由托管人以外的机构保管时,如因保管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代表基金向保管机构行使追偿权。

(2)基金银行定期存单由托管人专人、专柜负责保管。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各自保管的内容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重大合同包

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债券买卖协议、新股申购协议、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协议等。其

中:

管理人保管的合同的原件为: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席位租用合同、银行存款协议、

债券买卖协议、新券/股申购协议、与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签署的协议等。

托管人保管的合同原件为: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协议等。

(2)合同寄送时间与寄送方式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应当自双方签署当日在托管人处留原件2套;同时,经证监会批

准修改后(如无大的修改,替换原页码;如有大的修改,经双方协商后重新签署),5个工

作日内寄送托管人处。

(3)保管方式和保管期限

管理人托管人保管都采用专人、专箱方式保管。保管期限止基金终止清算或移交之日

止。

20.5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及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将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份额净值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A)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B)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C)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按《托管协议》

中“净值差错处理”的有关约定处理。

(D)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会计核算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2)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按规定程序、时间对基金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3)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A.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B.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C.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a)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b)报表的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告;基

金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公告;基金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报告内容截至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月度报表编制,对报表加盖

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

作日内完成在季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4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5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

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

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

各留存一份。基金托管人在对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

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托管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进行复核及出具

意见。

20.6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成立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持

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月最后一个开放日的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并

交由托管人保存。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存的基金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则应承担相关责任。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的要求执行。

20.7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20.8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

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财产;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1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1.1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21.2 资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纸质、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

单。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服务费用由本

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

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

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

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

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

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21.3 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E-MAIL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

括:基金净值、投研观点、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手机

号码及EMAIL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21.4 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有账

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21.5 招商基金客服热线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24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

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7小时的人工咨

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信息服务定制、资料修

改、投诉建议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21.6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

务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

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

理。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日期

1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2季度报告 2019-07-19

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泰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7-23

3 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证金牛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7-26

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银河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8-05

5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2019-08-23

6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2019-08-23

7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9-08-26

8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半年度报告 2019-08-26

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09-09

1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注意防范冒用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2019-09-27

11 关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攀赢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9-30

1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含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10-21

1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9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19-10-24

14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3季度报告 2019-10-24

1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19-10-31

1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业务最低限额的公告 2019-11-04

1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2019-12-13

1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基金合同信息披露有关条款的公告 2020-01-11

19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020年1月11日修订) 2020-01-11

20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20年1月11日修订) 2020-01-11

21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一号) 2020-01-15

22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二零二零年第一号) 2020-01-15

2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9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01-18

24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4季度报告 2020-01-18

2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2020年春节假期申购赎回等交 2020-01-29

易业务及清算交收安排的提示性公告

2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偏股型公募基金的公告 2020-02-05

27 关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国人寿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3-13

28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 2020-03-31

2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03-31

3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0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04-21

31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1季度报告 2020-04-21

3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唐鼎耀华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04-24

3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变更的公告 2020-05-07

3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资者及时上传身份证件影印件并完善、更新身份信息以免影响日常交易的公告 2020-05-09

3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0-05-12

§23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23.1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上。

23.2 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

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24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

阅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招商安本增利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协议》

5、《招商基金管理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6、《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8、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