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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0-07-15 10:41:55

鹏华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07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9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准予鹏华浮动净值型发

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进行募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9年8月29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

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

者购买本基金可能承担净值波动或本金亏损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

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

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

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06月1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0年03月31日(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第二部分 释 义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货币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

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货币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5年12月17日颁布、2016年2月1日起实施

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

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的费用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5、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在不改变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将投资

者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的行为

56、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对认购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一定期限的证

券投资基金

57、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不低于三年

58、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华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3、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总

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助

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自2008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

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

书记。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杜海江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然东路证券

营业部电子商务部经理、杭州保俶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浙江营销中心总经理、浙江管理

总部总经理、杭州分公司总经理、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经纪事业部总裁。自2019年8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华为技

术有限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圳金地证券

服务部财务经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

理、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

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Massimo Mazzini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CA AIPG SGR投资总监、CAAM AI SGR及CA

AIPG SGR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投资副总

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际执行

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案

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

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自2010年11月开始担任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Andrea Vismara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务

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CAAM 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董事会秘书兼任企业事务和战略发展部总经理。自2016年2月开始担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副教

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

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自2008年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省委

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

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年6月至2007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年12月至2010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贷款

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工作,

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自2013年

11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冰女士,监事,管理学学士,国籍:中国。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计、

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财务部主

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等职

务。现任国信证券总裁助理,兼证券金融事业部总裁、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自2015年6月开

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SANDRO VESPRINI先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出纳部、

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圣保罗IMI资产管理SGR

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负责人。自2016年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事业

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年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自2015年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刘嵚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咨询顾

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0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总裁助理、首席市场官兼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自2015年9月开始担

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左彬先生,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

律事务部律师;2016年 4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高级合规经理,高

级合规官,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助理。自2019年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总

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助

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自2008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

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

书记。自2012年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阳先生,党委副书记、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

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自2008年12月起担

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邢彪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科员,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股权资产部(实业投资

部)副主任,并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16届主板发审委专职委员,自

2015年10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监察

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督察

长,自2014年12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苏波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所长、

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监事、总裁助理,自2015

年9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纪委书记,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

部,中国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

长、处长,自2015年2月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员、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固定收益

部总监,自2017年3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

总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叶朝明先生,国籍中国,工商管理硕士,12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职于招商银行总

行,从事本外币资金管理相关工作;2014年1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货币基金

管理工作,现担任现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2014年02月担任鹏华增值宝货币基金基金

经理,2015年01月担任鹏华安盈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07月担任鹏华添利宝货币基

金基金经理,2016年01月担任鹏华添利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05月担任鹏华聚财通货币基

金基金经理,2017年06月担任鹏华盈余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06月担任鹏华金元宝

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08月担任鹏华弘泰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09月担任鹏华货

币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09月担任鹏华兴鑫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月担任鹏华弘

泽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2月担任鹏华弘康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08月担任鹏华

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0月担任鹏华稳利短债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06月担任鹏华3个月中短债基金基金经理。叶朝明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14年02月担任鹏华增值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01月担任鹏华安盈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07月担任鹏华添利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01月担任鹏华添利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05月担任鹏华聚财通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06月担任鹏华盈余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06月担任鹏华金元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08月担任鹏华弘泰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09月担任鹏华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09月担任鹏华兴鑫宝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11月担任鹏华弘泽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12月担任鹏华弘康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10月担任鹏华稳利短债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06月担任鹏华3个月中短债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

邢彪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董事总经理(MD)/基金经理,鹏华新兴

产业混合、鹏华研究精选混合、鹏华创新驱动混合、鹏华研究智选混合、鹏华价值驱动混合基

金、鹏华科技创新混合基金经理。

赵强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FOF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鹏华

养老2045混合发起式(FOF)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

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营

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制

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

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风

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防范

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务

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

出整改建议;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

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务

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从

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

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

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织

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

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

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

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

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

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与公

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

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控

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进行电

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策

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同

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所有

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守基金

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1、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圳证券交易所简

称:平安银行,证券代码000001)。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吸

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7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

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58%的股份,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2019年末,平安银行有91

家分行(含香港分行),共1,058家营业机构。

2019年,平安银行实现营业收入1379.58亿元(同比增长18.2%)、净利润 281.95亿元

(同比增长 13.6 %)、资产总额 39,390.7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5.2 %)、吸收存款余额

24,369.35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14.5 %)、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含贴现)23,232.05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 16.3%)。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核算处、资金清算

处、规划发展处、IT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基金服务中心8 个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60

人。

2、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理财规划师、国际注册私人银行

家,具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工作,具有本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营

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年7月至1993年2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

教;1993年3月至1993年7月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1993年8月至1999年2月

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1999年3月-2000年1月在招行武

汉分行青山支行任行长助理;2000年2月至2001年7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

理;2001年8月至2003年2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年3月至2005年

4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2005年5月至2007年6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

行任行长;2007年7月至2008年1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2008年2月

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一直负责公司银行

产品开发与管理,全面掌握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营销和管理,尤其是对商业银

行有关的各项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年12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3年5月

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主持工作);2015年3月5日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

事业部总裁。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年8月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2019年12月末,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净值规模合计3,760.26

亿,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126只,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

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

基金、平安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新华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可转换债

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平安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平安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新华万银多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安泽回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先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现金通货币市

场基金、平安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南方荣欢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南方颐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弘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兴安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天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博时安祺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广发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平安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安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

安惠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金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丰达纯债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英大睿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利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盛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惠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平安鑫利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汇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聚财宝货币市场

基金、前海开源沪港深隆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添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西部利得汇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睿安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得久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汇安18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转型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和元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兴银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高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易方达瑞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泽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智造

未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量化先锋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合正定期开放纯债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合磐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鼎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安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荣福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荣福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汇添富鑫成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合韵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恒安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

MSCI中国A股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平安合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中金瑞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添荣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中证5-10

年期国债活跃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中债-中高等级公司债利差因子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季添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人保鑫泽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江量化匠心甄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养老目标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诺德

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瑞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西部利

得添盈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安平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庚

价值灵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凯石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季开鑫三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康享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同泰开泰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南方聪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平安季享裕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中债5-10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华泰柏瑞锦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致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瑞弘三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惠享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中债-1-

3年高等级央企主题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平安乐顺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

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

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

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

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

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

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

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行业

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

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

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

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

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

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

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网址:www.phfund.com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502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801B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3305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4楼07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

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 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877

传真:(0755)82021165

负责人:范伟强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法定代表人:俞卫锋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潘晓怡

经办会计师:单峰、潘晓怡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

证监会2019年7月5日证监许可[2019]122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9年8月29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执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则自动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办理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等于折算前

基金份额净值的100份,且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

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

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计算过

程中涉及的尾数保留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

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

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9 年10 月10 日起(含当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最迟应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本基金合同载明的暂停赎回或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款项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

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

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

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万元(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与申购级差限制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2、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出资

认购的基金份额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为: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25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0.0258=9997.4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则其可获得9997.42份申购份额。

4、赎回费率

本基金原则上不收取赎回费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

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

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时,且本基金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时。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0.068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0685=1,000,685.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00.0685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0,685.00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

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出资认购

的基金份额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

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措施。具体可参照巨额赎回中关于延期办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规则办理,并

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10%以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根据

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

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

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

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率。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

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状况及政策,分析

资本市场资金供给状况的变动趋势,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类

投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状况,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

1、久期策略

结合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及利率预测分析,本基金将动态确定并调整基金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预测利率将进入下降通道时,适当延长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预测市场利率将进入上升通

道时,适当缩短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

2、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根据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市场规模、信用等级、流动性、市场供

求、票息及付息频率等确定不同类别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

3、套利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货币市场变动趋势、各市场和品种之间的风险收益差异的充分研究和论证,

适当进行跨市场或跨品种套利操作,力争提高资产收益率,具体策略包括跨市场套利和跨期限

套利等。

4、现金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析以及

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并有

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取较高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组合管理,并根

据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在保证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收益。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投资对象的风险收益配比。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

会议,如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小组提议,可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

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的

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建议等。

(3)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经理收到投资指令

后分发予交易员,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后准确执行。

(4)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向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提出

调整建议。

(5)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流程等进行合法合规审核、监督和检查。

(6)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调整上述投资决策程序,并予以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

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

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八、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

息披露程序。

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等级应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

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同时,

基金管理人不应完全机械地依赖于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还需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评级进

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3)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

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

外;

(7)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

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8)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1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1)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

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

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16)、(18)、(19)条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

毕,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则执行。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

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券

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

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

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以公平的市

场价格进行相互交易。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0年04月21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20年01月01日起至03月31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29,388,000.00 52.96

其中:债券 29,388,000.00 52.96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1,845,150.07 39.3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3,740,428.75 6.74

4 其他资产 516,579.66 0.93

5 合计 55,490,158.48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0.30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

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4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5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天。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46.1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35.1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17.8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99.17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29,388,000.00 53.01

8 其他 - -

9 合计 29,388,000.00 53.01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112009070 20浦发银行 CD070 100,000 9,899,000.00 17.86

2 111914153 19江苏银行 CD153 100,000 9,791,000.00 17.66

3 111912037 19北京银行 100,000 9,698,000.00 17.49

CD037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

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债券回购: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

息。

6、定期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商定的存款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

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7、对银行存款、逆回购和应收款项等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的,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评估

并计提减值准备。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北京银行

2019年9月3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京银保监罚决字〔2019〕2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北京银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如下:个人消费贷

款被挪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或投资股权、个别个人商办用房贷款违反房地产调控政策、同业投

资通过信托通道违规发放土地储备贷款。责令北京银行改正,并给予合计110万元罚款的行政

处罚。

2019年9月25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京银保监罚决字〔2020〕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北京银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如下:员工大额消

费贷款违规行为长期未有效整改、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制改革不到位、同业投资违规接受第三方

金融机构信用担保。责令北京银行改正,并给予合计1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该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该公司,认为公司的上述违

规行为对公司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上述通告对该公司证券的投资价值不产生重大影响。该证

券的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浦发银行

2019年6月2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银保监罚决字〔2019〕7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

条、第四十六条和相关内控管理规定,浦发银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如下:(一)对成

都分行授信业务及整改情况严重失察; (二)重大审计发现未向监管部门报告;(三)轮

岗制度执行不力。行政处罚决定为罚款合计130万元。

对该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该公司,认为公司的上述违

规行为对公司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上述通告对该公司证券的投资价值不产生重大影响。该证

券的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中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70.63

3 应收利息 516,409.03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516,579.66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19年08月2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12月31日 0.90% 0.01% 0.12% 0.00% 0.78% 0.01%

2020年01月01日至2020年03月31日 0.55% 0.01% 0.09% 0.00% 0.46%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0年03月31日 1.45% 0.01% 0.21% 0.00% 1.24% 0.0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

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

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

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

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

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

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

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

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

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

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债券回购: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

息。

6、定期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商定的存款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

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7、对银行存款、逆回购和应收款项等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的,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评估

并计提减值准备。

8、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的,基金管理人应切实履行估值第一责任人职

责,不得过度依赖第三方估值价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

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收益每个月分配不超过1 次,基金管理人原则上至少在权益登记日前10个工作日暂停

办理大额资金申购,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

额自下一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和认

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

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

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

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

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法规出台,引起

债券价格的波动,从而给投资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

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

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

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

风险互为消长。在利率走低时,再投资收益率就会降低,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当利率上升时,

债券价格会下降,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

1、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基金所投资债券对应的公司经营不善,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

减少,公司无法偿还债券利息的风险。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而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险为信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

在公司债券中,公司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完全履约支付本金和利息,则债券投资就会承受较

大的亏损。广义的信用风险不仅指企业的违约风险,还包括市场信用利差扩大及企业信用评级

下降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

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

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

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可能面临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

大额赎回的风险。前者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引起损失

的可能性。为应付投资人的赎回,基金资产需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从而在收益性方面可能会有

些损失,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后者是指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

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单位净

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

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以上各类货币市场工具本身具有高流动性、低风险的特

点,与本产品的目标收益特征相符。在基金日常运作中,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

资标的交易活跃程度和价格的连续性等情况,控制基金投资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集中度,定期

和不定期的进行评估和动态调整,以满足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

金时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

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

停基金估值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基金管理人实施前述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无法全部赎回、或赎回成本相对较高的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10%以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根据

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

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

者购买本基金可能承担净值波动或本金亏损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

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同时

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及

评级风险等。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收益来自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因此资

产支持证券投资还面临基础资产特定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

关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连续60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则自动终止

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因此投资者将可能

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故障产生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

风险;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

金暂不设置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置和相关规则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调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8)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9)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

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

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

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

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

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深圳

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8年12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31号文

注册资本:1.5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时间: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项信托业务;

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借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款;外汇担

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

汇买卖;贸易、非贸易结算;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贷款;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黄金进口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信用卡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

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

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基金托管人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的,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

息披露程序。

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等级应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

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同时,

基金管理人不应完全机械地依赖于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还需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评级进

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3)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

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

外;

(7)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

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8)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1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1)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

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

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16)、(18)、(19)条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

毕,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则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

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

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

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

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

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

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

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

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

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

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

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

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本基金核

心存款银行名单,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

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

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

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

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

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

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

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

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解决。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

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

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

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事宜。

(三)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

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托管专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托

管账户无需预留印鉴,具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

议,副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正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

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

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管期限

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

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

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

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深圳国际

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托

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事由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服务内容,由基金管理人在正

常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

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并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

统,投资者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金交易

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同时,投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微信账号

(微信号:penghuajijin),快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账户查询功

能和交易功能。基金管理人也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

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短信平台、呼叫中心(400-6788-

999;0755-82353668)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

通过信件、手机短信、E-MAIL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信件定制的内容为季度纸质

对账单,手机短信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月度短信账单、公司最新公告、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

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鹏友会周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

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内容。

三、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短信接收平台、鹏华基金官方微信(微信号:penghuajijin)等

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7*24小时提供智能机器人咨询服务,在工作时间内

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0755-82353668)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24小时基金账户

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8:30-21:00的坐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呼叫中心人工热

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投诉

电话(0755-82353668)、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销

售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摘要、份额发售公告及招募说明书 《证券时报》 2019年8月19日

关于鹏华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8月28日

鹏华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 《证券时报》 2019年8月30日

效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鹏华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销售服务费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8月30日

鹏华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8月3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9月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9月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9月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9月28日

鹏华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10月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2019年第1次分红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12月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12月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中国证券报》 2019年12月9日

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12月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12月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12月1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12月1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证券日报》 2019年12月1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12月1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19年12月1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年12月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19年12月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9年12月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补充提示 《上海证券报》 2020年1月1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1月1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年1月1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认、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20年1月1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19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1月2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19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年1月2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19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2020年1月2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2020年春节假期清算交收安排及申购赎回等交易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 2020年2月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使用不低于5000万元固有资金购买本公司旗下偏股型公募基金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2月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使用不低于5000万元固有资金购买本公司旗下偏股型公募基金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年2月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使用不低于5000万元固有资金购买本公司旗下偏股型公募基金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20年2月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使用不低于5000万元固有资金购买本公司旗下偏股型公募基金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20年2月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期披露旗下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年3月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期披露旗下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 2020年3月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期披露旗下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2020年3月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修改旗下88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4月1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修改旗下88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年4月1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修改旗下88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20年4月1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修改旗下88只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20年4月1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4月1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年4月1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 2020年4月1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2020年4月18日

鹏华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2020年第1号) 《证券时报》 2020年4月2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0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4月2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0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年4月2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0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 2020年4月2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0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2020年4月2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结束旗下基金在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原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4月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结束旗下基金在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原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20年4月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5月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年5月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20年5月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 《证券时报》 2020年5月6日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5月1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年5月1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20年5月1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20年5月1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停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年5月23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2019年08月19日至2020年06月15日。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资人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

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注册鹏华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2、《鹏华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鹏华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

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0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