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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升和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1号)

2020-07-17 10:42:36

惠升和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6月12日证监许可[2020]1141号文注册,

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7月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惠升和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

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80%的特定风

险,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

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

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

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

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等。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

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基金财产清

算并直接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

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参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

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

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资产支持证券所特有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各

种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

险控制制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所特有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各种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

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了本基金基金经理、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

为2020年7月16日。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4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5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1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3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4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15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惠升和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惠升和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惠升和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惠升和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惠升和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惠升和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惠升和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惠升和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

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

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

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或接受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港股通非交易日时,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该工作日的申购、赎回及

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41、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

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或有权机构对

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7、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1楼11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B座18层

法定代表人:张金锋

成立时间:2018年9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08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管理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电话:4000005588

联系人:王婧韬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张金锋 36%

孙庆 29%

西藏宁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9%

西藏梓牛益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4%

西藏乾龙康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4%

西藏佰骏昌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4%

西藏翔凤惠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4%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蒋宁先生,硕士,董事长。现任宁算科技集团董事长,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

张金锋先生,学士,董事、总经理。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风险管

理委员会、创新委员会、信息技术委员会委员,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券分技术委

员会委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部总监、基金运作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

副总经理等职。现任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孙庆先生,博士,董事、副总经理。曾任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兼事

业部合伙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组合投资部

总经理助理、万能险账户总监、股份传统风格账户总监,华夏证券研究所研究员。现任惠升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李聚合先生,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国家发改委财金司副司长,陕西省咸阳市副市长,

中信建投证券投资基金副董事长等职。现任北京尚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合伙人。

翟进步先生,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工程师,三峡大学副教授。

现任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关伟先生,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商学院党委书记、

审计处处长等职。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保胜先生,学士,监事。曾就职于中国东莞证券市场部,财富证券市场部,沛京资

本风控部等。现任职于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

叶金松先生,学士,督察长。曾任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长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卓勇先生,硕士。曾任中信建投证券固定收益部自营投资总监、广州吉富创业投资公

司投资部副总经理、深圳康曼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基金经理。2019年11月8日起担任惠升和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4月27日起担任惠升和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7月7日起

担任惠升和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孙庆先生,博士。曾任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兼事业部合伙人,中国

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组合投资部总经理助理、万能

险账户总监、股份传统风格账户总监,华夏证券研究所研究员。现任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9年10月29日起担任惠升和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9年12月17日起担任惠升惠泽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2月19日起担任惠升惠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3月5

日起担任惠升惠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1日起担任惠升惠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7月16日起担任惠升和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基金投资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基金投资委员会成员包括:孙庆先生、张一甫先生、郑腾飞先生。

孙庆先生,同上。

张一甫先生,硕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助理研究员、研究员,瑞银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员,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行业专家兼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

理。现任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监。

郑腾飞先生,硕士,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债券投资部研究员、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主管、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风险经理。现任惠升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

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

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

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对公司章程的

原则规定的细化和展开,同时又是对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原则指导;第二个层面

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是依据内部控制大纲对各项业务活动和公司管理的基本规范,为部

门管理制度和业务工作手册的制定提供了依据,主要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

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

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

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直接对员工日常工作进行约束和指导。它们的制订、

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

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通过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和不断完善,公司能够有效地防范风险,提高经营效益,

维护股东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和基金业的健康发展。内部控制制度

体系在不同的控制层次上,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进行规范,将公司在经

营管理活动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根据不同的决策层和执行层的权利与责任进行分解,并对决

策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点和风险因素,通过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予以防范和控制,实现公司

的合法合规运行,强化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从而维护公司股东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内部控制运行体系

(1)运行体系

内部控制运行体系包括决策、执行、监督三个体系。

1)决策体系:公司决策体系由董事会、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组成,

对公司管理、基金运作等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遵循科学决策程序,有效避免权力过于集

中,出现风险。

2)执行体系: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组成,承担着公司开展基金业务的

日常投资运作活动和具体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内部控制战略,并采取具体措施落实内部控制。

3)监督体系:包括督察长、监察稽核部,负责确保公司管理、基金运作、员工行为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三条控制主线

1)监事会监察董事会运作,直接向股东会汇报;

2)在董事会层次,以董事长、督察长及总经理直接领导下的监察稽核部为核心对公司所

有经营行为的检查监督体系;

3)在经营管理层,以总经理及其直接领导下的监察稽核部、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

委员会为核心对公司经营内设职能部门和人员的检查监督体系。

(3)四个层次

1)员工自律:公司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

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定、基金合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良好的职业操守,

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专业实践等。

2)部门主管的检查监督:公司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

检查监督,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监管规定、公司的业务规范和守

则。

3)公司的督察长、监察稽核部的检查、监督、控制和指导。公司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

配合公司监察稽核部和监事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监察和稽核,以及对业务开展过程中

进行的风险分析、风险管理建议和风险控制措施。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议应予采纳,公

司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

4)公司外部监管部门的监管,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自觉接受并配合公司外部监管部门依

法进行的监管。

(4)定期审核

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

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研究业务控制方面,公司研究工作保持客观、独立。公司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

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同时,公司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机制及研究报告质量评

价体系,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此外,建立

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2)投资决策业务控制方面,公司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产品合

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健全投资决策授

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

及风险评估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

析等内容。

(3)基金交易业务控制方面,公司实行集中交易机制,基金的所有证券买卖活动必须通

过交易管理部集中统一完成。公司交易管理部以公正、公平为原则,对投资指令进行审核,

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同时,公司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机制及科学的交

易绩效评价体系。

(4)信息披露控制方面,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时,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检查

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

关人员的责任。

(5)信息技术系统控制方面,公司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通过严格的授

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保障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

开发、系统安全运行、硬件要求、软件使用、信息数据管理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要

求。

(6)会计系统控制方面,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7)监察稽核控制方面,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设立监

察稽核部,对督察长及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工作,公司保障其独立性

和权威性。同时,公司强化内部检查机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机制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时间:1995年12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42.06528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周直毅

电话:021-68475608

传真:021-68476936

上海银行成立于1995年12月29日,是一家由国有股份、中资法人股份、外资股份及个

人股份共同组成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位于上海,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

码601229。

上海银行以“精品银行”为战略愿景,以“精诚至上,信义立行”为核心价值观,近年

来通过推进专业化经营和精细化管理,着力在中小企业、财富管理和养老金融、金融市场、

跨境金融、在线金融等领域培育和塑造经营特色,不断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上海银行目前在上海、北京、深圳、天津、成都、宁波、南京、杭州、苏州、无锡、绍

兴、南通、常州、盐城等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形成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和中西部重点城

市的布局框架;发起设立四家村镇银行、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尚诚消费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设立上海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和上银国际有限公司,并与全球120多个国家和地区

近1500多家境内外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建立了代理行关系。

上海银行自成立以来市场影响力不断提升。被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城商行工作“卓越贡

献奖”。被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评为2019年中国企业500强第219名、2019年

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第85名。被证券时报授予2019中国城商行资产管理品牌“君鼎奖”。

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9年度发布的“全球银行1000强”榜单中,按照一级资本排名,上

海银行位居第68位,较上一年度上升8位。近年来,上海银行在该榜单中排名连年提升。国

际评级机构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授予上海银行的长期发行人和长期存款评级从“Baa3”上调

至“Baa2”,短期发行人和短期存款评级从“Prime-3”上调至“Prime-2”,评级展望稳定。

反映出上海银行资本实力不断增强,盈利能力稳步提高,资产质量同业领先。

截至2019年12月末,上海银行资产总额22,370.82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0.32%,存款总

额(不含应计利息)为11,860.71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3.77%;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为

9,725.05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4.32%;拨备覆盖率337.15%,较上年末提高4.20个百分点。

2、主要人员情况

上海银行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托管产品部、托

管运作部、行管运作部、稽核监督部、系统管理部,平均年龄30岁左右,100%员工拥有大学

本科以上学历,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银行于2009年8月1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号。

截至2020年3月末,上海银行已托管46只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为天治新消费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

展100(ECPI ESG)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

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事件

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现金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安心回

报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月月盈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

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兴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博时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兴业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稳瑞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万家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瑞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荣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江可转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建信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融融信消费严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博时悦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蜂巢添幂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进纯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景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汇远

纯债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中证银行50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融通增

润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欧同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盛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洋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惠安利率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泰申回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宁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博时稳悦63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浦银安盛盛晖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

值合计928.78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有关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

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上海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是由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和资产托管部共同

组成。托管业务风险控制纳入全行的风险管理体系;资产托管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托管业务

内控稽核工作,各业务部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

托管部所有的部室、岗位和人员。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的稽核监督团队,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部室在内部组织结构上形成相互制约,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体系。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前提,保证托管资产的

安全与完整;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

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5)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与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

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

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建立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

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托管业务前后台分离,不同岗位相互牵制的管理结构。

(3)专门的稽核监督人员组织各业务部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

施。

(4)托管业务操作间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定期开展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保证业务连续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1楼11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B座18层

法定代表人:张金锋

客服电话:4000005588

联系人:王婧韬

传真:010-86329180

网址:www.risingamc.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1楼11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B座18层

法定代表人:张金锋

电话:4000005588

传真:010-86329180

联系人:张晓霞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梁春

经办注册会计师:范鹏飞

电话:010-53207639

传真:010-58350006

联系人:申春梅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2020年6月12日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20]1141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

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和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基金份额的分类规则和

办法进行调整、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

机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

七、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网上直销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公告)公开发售。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业务网点

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相关公示。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份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认购费用

(1)投资者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60%

大于等于100万元,小于300万元 0.40%

大于等于300万元,小于500万元 0.20%

500万元(含)以上 每笔1000元

(2)投资者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费为0。

(3)本基金的认购费由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

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时,需按

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认购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5、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

的利息为30.0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1+0.60%)=298,210.74元

认购费用=300,000-298,210.74=1,789.26元

认购份额=(298,210.74+30.00)/1.00=298,240.74份

即:投资者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

利息为30.00元,则可得到298,240.74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00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00)/1.00=100,0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100,050.00份C类基金份额。

九、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

户(已开立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

手续。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T日的认购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投资者应自T+2日起,到销售机构

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

情况和认购份额。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认购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一旦选择在某销售

机构提出认购申请,即视为投资者已完全阅读、理解并认可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并接受

该规则的约束。

4、认购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

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募集期结束时,如本基金单个

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

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

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直接终止

《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相关内容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港股通非交易日

时,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该工作日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

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

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或销售服务费,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

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7、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港股通交收

延期,则划款日期顺延)。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

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本基金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基础之

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但单个投资者

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

回、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

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

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

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

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1)投资者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80%

大于等于100万元,小于300万元 0.50%

大于等于300万元,小于500万元 0.30%

500万元(含)以上 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费等各项费用。

(2)投资者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费为0。

2、赎回费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

A类、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A类、C类基金份额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0 < N <7天 1.50%

N≥7天 0%

本基金对于赎回时持有期限少于7天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

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

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财产承担。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者当日投资4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对应的本次前端申购费率为0.80%,该投资者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0.80%)=396,825.40元

申购费用=400,000-396,825.40=3,174.60元

申购份额=396,825.40/1.0560=375,781.63份

即:投资者投资4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元,可得到375,781.63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C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50=98,522.17份

即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元,可得到98,522.17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其中,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例:某投资者赎回1万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

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500=11,500.00元

赎回费用=11,500.00×0%=0.00元

赎回金额=11,500.00-0.00=11,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1万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1.1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500.00元。

(2)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例:某投资者赎回1万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

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500=11,500.00元

赎回费用=11,500.00×0%=0.00元

赎回金额=11500.00-0.00=11,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1万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30天,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1.1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500.00元。

3、本基金分为A 类和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包括该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

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

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2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在上一开放

日20%以内(含20%)的部分,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

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

确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暂停公告的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

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

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

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结,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转让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受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由基金管理人提前

发布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办理份额的质押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届时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和保持资金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并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含国

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主动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级别的信用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

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

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

跟踪,通过主动管理投资策略,在主要配置债券资产的前提下,适当配置权益类资产,达到

增强收益的目的。

1、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及证券市场整体走势的深入研究,以及对证券市场走

势、信用风险情况、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债券资

产、股票资产和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权重,力争实现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此外,本基金将

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的未来走势,并

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

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

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长、中、短期债券主要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进行合理配置。

本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

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

并进行动态调整。

(3)信用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主要关注信用债收益率受信用利

差曲线变动趋势和信用变化两方面影响,相应地采用以下两种投资策略:

1)信用利率曲线变化策略:首先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情况,其次分析标的债券

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最后综合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

本基金信用债分行业投资比例。

2)信用变化策略:信用债信用等级发生变化后,本基金将采用最新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

用利差曲线对债券进行重新定价。本基金将根据内、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结合对类似债券信

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

降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4)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具有

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将对回购利率与债券收益率、存款

利率等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息差空间,从而确定是否进行正回购。进行息差策略操作时,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回购比例以及信用风险和期限错配风险。

(5)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国民经济运行的周期阶段,分析企业背景、企业的市场地位、企业盈利模

式、企业管理水平、企业财务状况、信息披露状况、外部流动性支持能力和债券担保增信状

况等,通过全面的信用分析,积极主动挖掘风险收益匹配度适当的信用债券,并选择信用风

险可控且收益率水平能够覆盖对应信用风险或者信用风险高估、收益率水平高于估值的信用

债券进行投资。

本基金不得主动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级别的信用债,当超过一家信用评级机构对

同一发行主体评级时,遵循孰新孰低原则确定其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信用债将遵循以下比

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AA+评级信用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50%;

2)本基金投资于AAA评级信用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90%。

(6)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债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对那些有着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

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转债进行重点选择,并在对应可转债估值合理的前提下集中投资,以分

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同时,本基金将密切跟踪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财务压力、融资

安排、未来投资计划等方面合理推测和判断上市公司对转股价的修正和转股意愿,并作出相

应的投资决策。

(7)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发行人资产负

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以及债券流动性、信用利差、信用评级、违约风险

等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债券进行投资。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

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

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4、股票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适度参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

资,以增加基金收益。

(1)本基金通过选择基本面良好、流动性高、风险低、具有中长期上涨潜力的股票进行

分散化组合投资,控制流动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追求股票投资组合的长期稳定增值。

(2)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基本面良好、相对A

股市场估值合理,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及注重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进行长期投资。

四、投资管理

严格的投资决策制度和投资管理流程可以保证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

投资策略等贯彻实施。

1、投资决策制度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强调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本基金管理人的行业

研究员、基金经理等立足本职工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深入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中,

群策群力,争取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长期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主要依靠严格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来开展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审议基金的绩效和风险、资产配置建议以及基金

经理的基金投资报告,监督基金经理对基金投资报告的执行。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研究员提供研究报告,以研究驱动投资

本基金严格实行研究支持投资决策机制,加强研究对投资决策的支持工作,防止投资决

策的随意性。研究员在熟悉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基础上,对其分工的行业和发债主体

进行综合研究、深度分析,广泛参考和利用外部研究成果,拜访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等,了

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调查发债主体和相关的供应商、终端销售商,考察发

债主体真实经营状况,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定期或不定期撰写提供宏观经济分析

报告、证券市场行情报告、行业分析报告和发债主体研究报告等。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投资重大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分析投资研究团队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在充分讨论宏观经济、股

票和债券市场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依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包括基金在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投资

比例等重大事项。

(3)基金经理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资产投资比例等决议,参考研究团队的研究成果,根据

基金合同,依据专业经验进行分析判断,在授权范围内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进行组合的日

常管理。

(4)交易管理部独立执行投资交易指令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交易管理部,由基金经理根据投资方案的要求和授权以及市场的

运行特点,作出投资操作的相关决定,向交易部发出交易委托。交易管理部接到基金经理的

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如果

市场和个券交易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提示基金经理。

(5)基金绩效评估

基金经理对投资管理策略进行评估,出具自我评估报告。监察稽核部就投资管理进行持

续评估,定期提出评估报告,如发现原有的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同市场情况有较大的偏离,

立即向主管领导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经理和监察稽核部的评估

报告,对于基金业绩进行评估。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6)基金风险监控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包括投资集中度、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

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7)投资管理程序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在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投资需要和环境变化,对投

资管理的职责分工和程序进行调整,并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中予以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中

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5%。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具有广泛市场代表性,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

情况。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

中国A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

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中证港股通综

合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普通股作为样本股,采用自由流

通市值加权计算,是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的具有代表性的一种股价

指数。基于本基金的特征,使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

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

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如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

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上述禁止行为的设定依据为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的要求,如果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对上述禁止行为取消或进行调整的,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

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7、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

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第三方估值机构或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

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

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

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销

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每日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

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4、本基金出现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三)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

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

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

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

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

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

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与之前相比较少的收

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

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在市场或个券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

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对赎回要求,在管理

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第八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

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或延期办理、赎回款项被

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基金采用摆动定价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

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投资标的均在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合法范围之内,且一般具备良好的市场流动性和可投资性。同时,基金管理人在筛选投资标

的及投资时也会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流动性风险,在个券选择时精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优质

标的。但是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证券的转化,并结合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

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前监测、

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

确认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会

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

确认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可能将被延期办理,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

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4)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5)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可能暂停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6)摆动定价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当基金净申购或净赎回超出基金净资产的某个确定比例时,相应调增或调减基金份

额净值。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下,如果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工具,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净

值会被调减。

(三)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存款银行及其担保人,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

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需承担债

券价格变动导致的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故而也需承担股票市场的下跌风险。

2、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基金清算并直

接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面临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3、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

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

风险、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不同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汇率风险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进行支付,并且资金不留港

(港股交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方式兑换为人民币),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买

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本基金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

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另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的报价

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本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

根据港股通的规则设定,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资

金,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结算风

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2)香港市场风险

与内地A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格的

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

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

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

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3)香港交易市场制度或规则不同带来的风险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同

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②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③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联合交易所将

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所证券

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

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④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安排,

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

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

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

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

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⑤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

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合交易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

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

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

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香港联合交易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

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

形较 A 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

带来损失的风险。

(4)港股通制度限制或调整带来的风险

①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每

日额度不足,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持续交易时段或者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

交易的风险。

②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范

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

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再进行调出港股的买入交易风险及股价

波动风险。

③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

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

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

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

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④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

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只能通

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

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

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

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⑤代理投票

由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提交投票意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中央结算

有限公司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

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5)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

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香港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

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

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6)会计制度风险

香港市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可

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

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7)税务风险

香港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

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

香港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市场所

在地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4、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

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

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

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基金

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

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5、本基金可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

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

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五)积极管理风险

在实际投资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

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

他品种。

(六)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

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七)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情况下,投资者

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

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

任。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管理

人与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接受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要求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如实提供身份信息、

投资经验、财产状况、风险认知等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

(4)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6)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9)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

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公

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

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

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

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召集人接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

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

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前5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前5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销

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每日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含国

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主动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级别的信用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

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

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

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上述禁止行为的设定依据为本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的要求,如果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对上述禁止行为取消或进行调整的,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基金管理

人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

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

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7、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

准: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1楼11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B座18层

法定代表人:张金锋

成立日期:2018年9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08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日期:1995年12月2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许可[2009]81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42.065287亿元

经营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含国

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主动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级别的信用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

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

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

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

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上述禁止行为的设定依据为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的要求,如果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对上述禁止行为取消或进行调整的,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

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

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

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

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

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应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有责

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

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

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投资

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

关业务办理。

(六)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

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配合与协助,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

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

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由托管人为本账户开通网上银行,网银普通操作

员密钥及网银主办操作员密钥均由托管人负责保管。为方便查询托管账户资金情况,管理人

可申请网银查询密钥。

3、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账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账

户。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

经营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4、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为基金开设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

公司负责。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证银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基金托管账户,不

得将资金划转至其他任何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

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

用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存款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

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

鉴(须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

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

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

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但应妥善保管有关凭证。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

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净

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

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

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

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

入。

(7)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

准: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第三方估值机构或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

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

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

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

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邮件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

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

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

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

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

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按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基金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登记机构配备

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与基金份

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

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

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且不收取申购费用。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先进的网络通讯技术,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高效安全的基金交易服务、及时迅捷的基金信息和理财服务。

四、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短信、主动致电等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主动

通知服务;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要信息将通过规定媒介发布。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提供

纸质的确认单、对账单的服务,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索取。

五、查询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基金管理人开通网上

查询等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官方网站等方式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六、多元资料索取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详细的专业基金投资资料,便于办理各种交易手续,

同时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索取,基金管理人提供了多元化的资料索取服务,索取途径多样,

资料内容丰富详尽。

所有对外公布文件及各种相关历史文件均可向客户服务人员索取,客户服务人员可通过

传真、Email提供;同时,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各种资料、业务表单及公告下载。

七、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提高基金运作的透明度,提升服务品质,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投资

资讯,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基金管

理人网站、短信定制各种资讯,基金管理人通过Email、短信等多渠道发送资讯定制服务。

八、投资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人拥有一支训练有素、专业知识全面的投资顾问队伍,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客户

服务代表将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提供关于基金投资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九、投诉与建议的受理

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与方向。

如果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可通过电话、来信、传真、

Email、手机短信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

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与建议。

十、客户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举办各种互动活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见面会、理财讲座

等,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

的变化,增加、修改上述服务项目。

十二、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0005588

网址:www.risingamc.com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s@risingamc.com

十三、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

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网站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

为准。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存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备投资者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惠升和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惠升和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惠升和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基金

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惠升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