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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金合信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0-07-30 06:49:31

创金合信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七月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4

第二部分释义................................................................................................................ 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23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8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30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35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6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48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58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59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5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7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71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79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84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6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2

第二十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16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18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19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120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6月23日证监许可[2020]1237号文注册

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长期来看,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

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特有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敬请投资人详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风险揭示”,以便全面了解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5、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

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6、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

基金份额的情形除外)。但因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

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7、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8、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9、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及《创金合信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创金合信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本合同:指《创金合信核心资产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创金合信核心

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创金合信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创金合信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创金合信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创金合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

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某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及其他媒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

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6、C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7、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1、货币市场工具:指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17日颁布、

2016年2月1日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设立日期:2014年7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3838000

联系人:贾崇宝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0729%

深圳市金合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1.8884%

深圳市金合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深圳市金合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深圳市金合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深圳市金合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深圳市金合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深圳市金合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总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共有7名成员,其中1名董事长,3名董事,3名独立董事。

刘学民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外经处

副处长、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总经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

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泰一新(北京)节水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北京一创远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苏彦祝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投资部执行总监、投资部总监、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黄越岷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佛山市计量所系统开发和业务

分析工程师、佛山市诚信税务师事务所副经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技术部总经理助理、清算托管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运营与客服负责人,现任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副总经理。

刘红霞女士,董事,本科,国籍:中国。历任广东省香江集团人力资源部副

总经理、中国建材集团下属北新家居/易好家电器连锁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

顺丰快递集团人事处总经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第一创业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恒

元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珠海一创明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一创

杉杉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珠海一创众值大数据投资有限公

司董事,中关村顺势一创(北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深

圳市鲲鹏一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上海金浦瓴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恒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一创恒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董事、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基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诚信证

券评估有限公司经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ALJ(中国)有限公

司财务总监、吉通网络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中国铝业股份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铝海外

控股有限公司总裁、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北京厚基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沃田

集团董事,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京玺瑞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董

事长、法定代表人,北京厚基鼎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烟台

京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中粮包装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津良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国籍:中国。于1970年12月-1975年3

月服役;1975年4月起历任北京照相机总厂职工,北京经济学院劳动经济系教

师,北京市西城区委办公室干部、副总主任,北京市委办公厅副处长,北京市政

府休改办调研处、研究室处长,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业务部总经理、海

南代表处主任、海南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

总裁办主任兼基金部总经理,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总裁办主任,中润经

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委员、党委书记,名誉董

事长。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肇宏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国籍,中国。曾就职于北京市皮革工业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1999年12月-2015年5月历任中国华融资产管

理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组织部部长,北京办事处总经理、党委书记,公司总

裁助理、党委委员、副总裁。2011年1月-2013年1月任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独立董事。

(二)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职工监事一名。

杨健先生,监事,博士,国籍:美国。历任华北电力设计院(北京)工程师,

GE Energy(通用电气能源集团)工程师,ABB Inc.项目经理、新英格兰电力交易

与调度中心首席分析师、通用电气能源投资公司助理副总裁、花旗集团高级副总

裁,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梁少珍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历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

业务部营销管理、东莞营业部运营总监、资产管理部综合运营主管。2014年8月

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刘学民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简历同前。

苏彦祝先生,总经理,简历同前。

梁绍锋先生,督察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

圳分会法务主管、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专员、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黄先智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湖南浏阳枫林花炮厂销售

经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投资助理、固定收益部投资经

理、资产管理部产品研发与创新业务部负责人兼交易部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越岷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前。

刘逸心女士,副总经理,学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个人金融业务部项目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方区域渠道

业务总监、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市场部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四)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王妍女士,中国国籍,吉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担任总裁业务助理。2009年加入第一创业证券资产管理部任高级研究员、研

究部总监助理。2014年8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行业投资研

究部执行总监、创金合信沪港深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12月31日起任职),创金合信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1月22日起任职),创金合信鑫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3月

2日起任职)。

(五)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苏彦祝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一兵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董梁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量化投资官、兼量化指数与国际

部总监

黄弢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监

尹海影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服务部副总监

(六)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程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

产、自有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适当性原则:产品的设计、推广、运作应遵循风险与客户承受能力适

当的原则。

2、风险管理体系组织架构

公司建立四级风险管理体系,第一层级为董事会下设的风控与审计委员会,

第二层级为经营管理层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办公会,第三层级为合

规与风险部,第四层级为各业务或职能部门,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理念,即“自上而下”风险管理政策的传达和执行,“自下而上”的风

险汇报与处置。各层级分工明确,职责如下:

(1)风控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对监察稽核、合规和风险控制的重要事项进

行总体把控,对重大决策的风险及其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对董事会负

责;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客户资产的投资管理工作进行研究、评估、

决策,督导重大投资决策的执行,并对总经理负责;

(3)风险控制办公会:负责对公司业务开展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进行风险揭示、评估,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对重要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并对总经理负责;

(4)合规与风险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特定客户资产与公司经营管理的

合规合法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责公司各类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负责公

司信息披露的复核工作;负责公司制度体系的建设和维护;定期提交监察稽核报

告(季报、年报)等法定报告及定期或不定期出具其他各种报告;并负责法律事

务管理、稽核和审计事务及处理重大客户投诉等工作;

(5)各职能部门:为公司风险控制措施的主要执行者,对各自范围内的风

险进行管理,确保公司的风险控制措施得以有效实施。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内部控制大纲

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

依据,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保证基金份额持

有人、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

益,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保护公

司声誉。公司实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确立加强内部控制的指导思想,营造

有利于加强内部控制的文化氛围,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组织体系,对公

司基本业务的风险控制提出指导性要求,建立层次分明的制度体系,并建立对制

度本身的管理,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理性、有效性实行持续检验。

(2)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业自律

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建立有效的基金管理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将各种风险严格控

制在规定范围内,实现业务稳健、持续发展;不断提高风险控制水平,保证客户

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

风险,包括治理结构和业务行为风险、员工道德和法律风险、投资与交易风险、

注册登记与基金清算风险、IT风险等,分别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并制定相

应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3)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合规与风险

部。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

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

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合规与风险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是风险控制办公

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合规与风险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

建议权,具体负责审查稽核公司各项制度制定、运行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公

司信息披露的复核工作;负责公司反洗钱的管理工作;负责公司、基金及其它资

产管理运作的风险管理工作;调查处理公司、员工的违法违规事件;负责员工的

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4)内部会计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

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

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各层级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

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同时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手册,梳理各业务条线所涉及的

风险点及建立相应的管控措施,做到公开、透明,并不定期根据监管政策变化以

及业务发展情况适时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控制

办公会,对公司业务开展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风险揭示、评估,提

出应对措施建议,对重要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建立了自

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

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投资管理系

统、风险管理与绩效评估系统、员工投资行为监控系统等,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

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分析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

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不定期的业务、风险管理和合规培训。公司制定完整的培训计划,为

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经营管理层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0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2人,平均年龄33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0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1094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七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73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

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

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

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

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

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

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

2015年、2016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

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

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

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

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

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

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

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

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

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

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0755-82769149

电话:0755-23838923

联系人:欧小娟

网站:www.cjhx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调整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

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3838000

传真:0755-82737441-0187

联系人:沈琼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皇岗商务中心1号楼23层01、02、03、

04、05、06、07、08、09、10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皇岗商务中心1号楼22、23层

负责人:高田

联系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经办律师:傅麒霖、吴玲

联系人:傅麒霖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10-8508 5000

传真:010-8518 5111

联系人:邱春娇、黄玉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程海良、邱春娇、黄玉华、刘婷婷、薛晨俊、王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6月23日证监许可[2020]

1237号文注册募集。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为C类基金

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不同,

本基金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公式如下:

T日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基金

份额类别或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方法及规则,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

定并公告。

2、认购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投资者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内容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者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正常情况下,登记

机构在T+1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后到原认购网点查

询交易情况。

(3)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6)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

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金额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除非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

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投资

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各销售机构对

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

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

七、基金认购费用

1、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非特定投资群体) 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

M<100万 1.00% 0.10%

100万≤M<200万 0.60% 0.06%

200万≤M<500万 0.20% 0.02%

500万≤M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其中: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

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

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

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

投资群体范围。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2、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2)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

舍去归基金财产。

举例说明:某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

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0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1.00%,则其可得到的认

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0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利息折算份额=50.00/1.00=50.00份

认购份额=99,009.90/1.00=99,009.90份

认购总份额=99,009.90+50.00=99,059.9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00%,假设在募集期间

产生利息50.00元,加上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获得的利息折算的份额,可得到

99,059.90份基金份额。

八、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某类别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

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单笔最

低金额见相关公告。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

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单个投

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对基金单日申购金额和净申购比例不设

上限限制,对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

于0.01份。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基金

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0.0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通

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保有份额见相关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本基金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A类) 金额M(元) 申购费率 (非特定投资群体) 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

M<100万 1.20% 0.12%

100万≤M<200万 0.80% 0.08%

200万≤M<500万 0.40% 0.04%

M≥500万 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其中: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

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

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

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

投资群体范围。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赎回费率 (A类)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75%

30日≤N<180日 0.50%

180日≤N 0%

赎回费率 (C类)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50%

30日≤N 0%

对持有期少于30日(不含)的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有期在30日以上(含)且少于90日(不含)的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

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90日以上(含)且少于180日(不含)的持有

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T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某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50,000元申购本

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0%)=49,4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500=47,054.39份

即:该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054.39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费=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举例说明:某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持有10,000份基金份额满180日后决定

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320元,则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1320×0 = 0.00元

赎回金额=10,000×1.1320-0.00=11,320.00元

即,该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持有10,000份基金份额满180日后赎回,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32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11,320.00元。

举例说明: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A类或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

有期限为5日,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1.50% = 152.4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152.40=10,007.60元

即:投资人在持有5日后赎回10,000份A类或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10,007.60元。

4、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若单个开放日

内,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前一开放日日终基金总份额的30%,基金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按照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正常情况

下,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

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人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登记机构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登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

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在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单一投资者单

日和/或单笔申购金额设置上限的情况下,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前述某

项或全部上限比例的。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按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的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时(“大额赎回申请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

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

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

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基金管理人无法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则在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于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

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其他

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

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等业务,届时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积极的主动管理,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中小

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

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金融衍生品(包

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

的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综

合考虑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面因素、金融市场的利率变动和市场情绪,评估

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金融衍生品等大类资产的估值水平和投资价值,形

成对大类资产预期收益及风险的判断,持续、动态、优化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

例。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重点投资受益于中国经济增长和转型升级,在所处行业具有核心竞争

优势、重点业务市场份额大、业绩稳定增长且能够创造长期超额回报的公司。本

基金管理人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基础上,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精选个股。具

体选股步骤如下:

(1)核心资产主题证券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核心资产主题证券,是指那些符合中国经济发展方向、中长期增

长潜力大、且具备可持续的核心竞争优势的公司。所谓“核心竞争优势”指因技

术、生产、经营等特定能力具有较高进入壁垒,在中国经济转型、政策变化或行

业不同周期中取得可持续的竞争优势,能够在行业竞争中胜出,实现中长期可持

续增长的行业优质公司。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点要素:

1)难以复制的技术与生产优势

技术:自主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是本基金重点考察的方向,企业通过不

断强化技术壁垒,增强其在产业链中的盈利能力或行业中的竞争优势。

生产:将先进的技术转化成高效生产效率的能力,是公司在保证产品质量的

前提下,实现控制成本、利润最大化的保障。

2)行业领先的经营与管理能力

专业、正直诚实和勤奋的管理层是公司发展的基本条件;良好的公司治理结

构是维护股东利益的前提,理性、符合公司长远利益的战略规划才能使公司拥有

可持续增长的商业模式,完善、高效的业务流程是企业经营成功的重要保障。

3)优质的产品/服务、卓越的渠道和品牌影响力

本基金主要考察公司的产品或是服务是否给客户提供了不可替代或创新的

用户体验,另外,经历了长期的积累和竞争,企业形成了自身独有的品牌和完善

的渠道,使得公司能够在起初竞争激烈的行业环境中脱颖而出,扩大市场份额,

巩固行业优势地位。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以下两大领域:

1)受益于中国经济增长及产业转型升级的行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电子、

通信、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与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新材料、新兴消费。

2)具备中长期可持续增长潜力的行业:日常及可选消费、生物医药、文化

传媒、现代金融服务和现代服务业等行业和主线。

本基金将重点配置相关行业中拥有上述核心资产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同

时,本基金将对有关公司的发展进行密切跟踪,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相关上市

公司的范围也会相应改变,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调整上述界定标准。

(2)个股精选策略

在选定行业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结合定性分析、定量评估来综合评估备选公

司的投资价值,主要通过以下几项标准来综合判断:

1)研发创新

本基金将选择具有突出研发创新优势的上市公司。考虑的因素包括:产品技

术含量、技术发展前景、技术成熟程度、研究经费投入规模、配套政策支持、研

究成果转化的经济效果等,技术优势将赋予公司强大的竞争优势。

2)行业地位

本基金将选择在行业内具有领先的技术水平或经营模式、创新产品、良好的

销售网络、市场品牌或资源垄断等竞争优势,且保持长期发展优势的上市公司。

选择能够充分从消费升级、产业调整、汇率变革等中国经济结构性变迁中获取收

益,促进公司发展的行业龙头上市公司。

3)成本控制

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或者规模效益,能够以更低的价格参与市场竞争。

4)品牌价值

企业的品牌价值体现着天然的广告和增信效应,优质的品牌价值有助于占有

更大的市场份额,是给公司带来溢价、产生增值的一种无形资产。

5)公司的财务状况

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最终会在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中有所体现。本基金通过

对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的指标进行深入研究,进而评估企业的盈利状况、成长能力

以及股票估值水平,以确定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本基金重点关注公司资产质量和

偿债能力的评估指标,包括且不限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经营性现金流/总资产、

股票经营性现金流等;以及对公司盈利能力的评估指标,包括且不限于总资产收

益率、净资产收益率、销售毛利率、销售净利率、股息率等。其中,重点关注主

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或净资产收益率 ROE 等指标能连续2年达到

行业前二分之一的上市公司。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结合对未来市场利率预期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利差轮动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通过严谨的研究发现价

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在个

券选择选择方面,本基金将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趋势、货

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合理运用投资

管理策略,实施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理。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投资策略。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

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

进行交易,以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实现投

资目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期权的投资审批

事项,以防范股票期权投资的风险。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为更好地管理投资组合的利率风险、改善组合的风

险收益特性,本基金将本着谨慎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

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

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

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六)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即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的

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发行人的股票的一种含权债券,如果转换并非有利,持有人可

选择持有债券至到期,因此该类型债券兼具债性和股性。债性是指投资者可以选

择持有可转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股性是指投资者可以在转

股期间以约定的转股价格将可转换债券转换成发行人的股票。投资该类型债券的

子策略包括:

1)个券精选策略。针对可转换债券的股性,本基金将通过成长性指标(主

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估值指标(P/E,P/B等)的定量判断,

筛选出估值合理、成长性良好的正股。针对可转换债券的债性,本基金将结合可

转换债券的信用评估、票面利率以及相同信用评级的债券的收益率,估算可转换

债券的纯债价值。然后,本基金将综合结合转股溢价率、纯债溢价率等指标,综

合考虑可转换债券的纯债价值及正股弹性,作为个券的选择依据。

2)条款价值发现策略。可转换债券通常设置一些特殊条款,包括修正转股

价条款、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等,该些条款在特定的环境下对可转换债券价值有

较大影响。本基金将结合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以及市场变化趋势,深入分析各项条

款挖掘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机会。

3)套利策略。按照条款设计,可转换债券可根据事先约定的转股价格转换

为发行人的股票,因此可转换债券和正股之间存在套利空间。当可转换债券的转

股溢价率为负时,买入可转换债券,转股并卖出股票获得价差收益。本基金将密

切关注可转换债券与正股之间的关系,把握套利机会,增强基金投资组合收益。

(七)其他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

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

界定的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应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6)、(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

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范围。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

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30%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充分考虑本基金资产配置特点和股票组合构建原则,

并对市场上主要股票、债券指数的编制方案与历史表现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本基

金选择市场广泛认同的沪深300指数作为本基金股票组合的业绩基准,选择中债

综合指数作为本基金债券组合的业绩基准,同时参照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中枢设定

了股票业绩基准、债券业绩基准的相对权重。其中,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编制,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自由流通市值最大、流动性最好的300只

股票;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反映了境内人民币

债券市场价格的整体走势。本基金管理人认为,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在当前市

场能够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上

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长期来看,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品等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股票期权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基金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

日确认利息收入。

9、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数量计算。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若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日终该类基金份额的30%,基

金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存款银行等第

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

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

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和

财产保全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仅就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

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

4、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进行核对并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禁止行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信息披露文本规范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

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披露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

额。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

将中期报告正文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4、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

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股票期权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权

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

分揭示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等。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特有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运作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

(一)证券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

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

的投资品种可能发生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

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

响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

从而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指在开放式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

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

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

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中小

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

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金融衍生品(包

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通过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的合理配置,

积极主动构建投资组合,适当分散风险和严格控制下行风险。鉴于以上,本基金

组合资产的流动性可以与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赎回安排相匹配,能够支持不同市

场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要求。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

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经理和监察稽核

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当发现

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需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

比例变动与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

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约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

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

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

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

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

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

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

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三)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的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

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导致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

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此外,基金还面临会计风险,其主要包括:基金数据维护风险、基金数据接

收风险、基金估值风险等。

(六)特有风险

1、 本基金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须承受投资相对集中带来的风险以及核心资产主题证券的特有风险。本基

金对于核心资产主题的定义和筛选标准的确定是基于上市公司的研发创新、行业

地位、成本控制、品牌影响力等多方面因素,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因此最终能否

带来收益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此外,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市场所获取的收益受多种

因素影响,因此即便根据投资策略投资于核心资产主题证券,也不意味着本基金

一定盈利。投资者须在理性判断的基础上做出投资选择。

2、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预

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信用增级措施相关

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

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3)其他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

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

3、与投资金融衍生品相关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将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纳入到投资范围中,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和股票期权作为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

(1)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特定风险

1)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同时,期货采用每日无

负债结算制度,如出现极端行情,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保证金不足,在

无法及时补足保证金的情形下,保证金账户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

重大损失。

2)期货合约价格与标的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基差风险。因存

在基差风险,在进行金融衍生品合约展期的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基差异常变

动而遭受展期风险。

3)第三方风险。包括对手方风险和连带风险。

①对手方风险。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金融衍生品合约,会尽力选

择资信状况优良、风险控制能力强的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因所选择的经纪商在交

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②连带风险。为基金资产交易金融衍生品进行结算的交易所或登记公司会员

单位,或该会员单位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

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相关交易场所对该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基金资

产可能因相关交易保证金头寸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2)投资股票期权的特定风险

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股票期权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因保

证金不足、备兑证券数量不足或持仓超限而导致的强行平仓风险;股票期权具有

高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变动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包括对手方风险和连带风险在内的第三方风险;以及各类操作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

管理资格或依法解散、依法撤销或被已发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情况下,投资人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

间责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八)不可抗力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全部或部分份额

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

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9)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

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其他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设立日期:2014年7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3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9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中小

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

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金融衍生品(包

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

的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管理人定期提供

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证券清单,托管人依据清单进行监督。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

界定的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管理人定期

提供核心资产主题相关证券清单,托管人依据清单进行监督;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应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A.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B.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C.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D.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E.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3)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A.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B.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C.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D.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E.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A. 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B.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

等价物;

C.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7)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除上述第2)、9)、16)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

发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4、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5、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

制、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

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6、 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

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

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DVP(券款兑付)的

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7、 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若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损失可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并履

行赔付责任。

8、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

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

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但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

(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银行存款证实书等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属

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

原件不得转移。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

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如基金托管人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完

成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信息查询服务

通过客服热线的IVR自动语音、网站信息等方式向客户提供自助信息查询服

务。查询信息包括基金账户信息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IVR自动语音或转人工座席等方式获取账户信息查

询服务。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余额、交易流水、交易确认、分红

记录、净值查询等信息。

客户可登陆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查询基金管理人信息和基金信息,基金份额

持有人还可以查询基金账户信息和交易记录。

二、信息咨询服务

通过客服热线和网站等方式提供咨询服务,客户可通过客服热线或网站留言

等途径咨询产品等问题,基金管理人还将安排经验丰富的业务人员为客户提供基

金咨询服务。

三、投诉处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提供电话投诉、信件和电子邮件投诉等多种投诉渠道。

客户投诉实行分级管理、限期处理。呼叫中心负责跟踪投诉处理的全过程,并将

处理结果答复客户。

四、资料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或不定期向客户寄送有关资料,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

对账单、公司宣传推广资料等。

五、各类讲座、推介会、座谈会和巡回路演

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类讲座、推介会、座谈会和巡回路演,及时

与投资者分享国内外经济和市场最新动态,介绍公司旗下基金的最新信息。

六、基金经理座谈会

基金管理人不定期举办基金经理座谈会,邀请机构客户与基金经理进行沟通,

与投资者分享基金投资理念,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金融政策及投资机会。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868-0666

传真:0755-23838930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cjhxfund.com

电子信箱:cjkf@cjhxfund.com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暂无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创金合信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创金合信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创金合信核心资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