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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0-08-13 09:41:46

=0.20元 和 5年平均每股股利Div>=0.10元

3、5年平均税后股息率D/P>=一年期税后存款利率(现为2.025%)

4、分红稳定性系数DE>=0.60

注:分红稳定性系数=分红年数/上市年数,其中,分红年数取得是最近5年分红年数;对于“上市年数”取

值标准如下:上市5年以上的公司,“上市年数”取值为5年;上市5年以内的公司,“上市年数”取值为实

际上市年数取整加1。

2)根据成长动力评价体系构建成长型股票池

本基金成长型股票池是基于上市公司未来净利润增长率和公司素质评价基础上构建的。

DCF价值模型指出,企业内在价值取决于企业未来自由现金流和折现率。成长所带来的未来现

金流的增加无疑将提升企业的内在价值,而企业内在价值的提高将会表现在股价上升上。投

资于成长性高、有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是投资获取高收益的有效手段。

本基金成长型股票池具体构建流程是:首先本基金充分利用本公司行业研究员的盈利预

测数据,并结合至少有3家国内研究机构做过盈利预测数据的上市公司,初步筛选出未来两

年每年净利润增长率超过1.5倍GDP增速,但不低于5%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未来增长

潜力股票池”。其次,本基金在“未来增长潜力股票池”基础上,根据公司素质评级,精选公

司素质评级为优秀和良好的股票作为具有成长动力的股票,组成本基金成长型股票池。本基

金东吴成长动力评价标准见表2。

表2 东吴成长动力评价标准

类别 评价标准

成长性 未来两年每年净利润增长率>=1.5倍GDP增速(但不低于5%)

公司素质 公司素质评级处于优秀和良好。

注:公司素质评级内容具体包括:1)核心竞争力;2)产品线;3)资产质量;4)风险水平;5)与投资者

关系,及透明程度。资料来源:东吴基金

3)本基金股票池的构建

将由东吴价值动力评价体系构建的价值型股票池和由东吴成长动力评价体系构建的成长

型股票池合并,作为本基金股票池。

本基金股票池具体构建过程见图1。

图1东吴双动力基金股票池构建过程图

价值型股票池:

东吴价值动力

估值相对安全

评价体系

分红能力强

成长型股票池: 东吴成长动力

成长性高、有持续成长能力

评价体系

公司素质优秀和良好

资料来源:东吴基金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债券投资管理策略。制定具体投资策略自上而下考虑的因素是:基础

利率、债券收益率曲线、市场波动、个券的相对价值和套利可能性。与之相对应,本基金分

别采取利率预期策略、骑乘收益率策略、相机抉择策略、相对价值策略和套利交易策略。结

合投资策略的制定构造债券组合,分别在子弹式组合、梯式组合和杠铃式组合当中进行选择。

在债券品种选择上,本基金遵循相对价值原则和流动性原则。现券的相对价值原则指选择到

期收益率处于收益率曲线上方的个券,在到期收益率接近的券种之间,选择久期较短者,在

久期接近的券种之间,选择凸性较大者;本基金在品种选择上优先考虑流动性高的个券。

3、操作策略

在操作策略上,首先,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策略,确定大类资产配置。公司投资决策委

员会参考投资研究团队的研究成果,结合宏观经济、政策和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对未

来市场运行趋势给出判断,从而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衍生产品、债券和现金上的配置比例。

其次,采取自下而上策略,以价值、成长动力为主线,根据东吴价值动力评价体系精选

估值处在相对安全边际之内,并且具备良好现金分红能力的价值型股票,和根据东吴成长动

力评价体系精选成长性高、公司素质优秀和良好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投资对象。在价值和成长

风格配置上,根据未来市场环境判断结果,动态调节投资组合中价值股和成长股的相对比例,

降低基金组合投资风险,追求主动投资的超额收益。

基金经理及操作小组根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意见,并结合未来市场结构性变化

趋势的判断,来相机动态调整价值型股票和成长型股票配置比例。如果判断未来市场环境处

于平衡状态,则成长型股票和价值型股票均衡配置;如果判断未来市场环境属于强势环境,

则增加成长型股票配置比例;如果判断未来市场环境属于弱势环境,则增加价值型股票配置

比例。具体价值型股票和成长型股票配置关系见表3-4。

表3-4 价值型和成长型股票资产配置比例

市场环境 强市 平衡市 弱势

比例配置 成长型>价值型 价值、成长均衡配置 价值型>成长型

资料来源:东吴基金

(五)比较基准

8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表征A股市场走势的权威指数。该指数

是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其样本覆盖了

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股票投资部分

的绩效。

中证全债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是覆盖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两大市场国债、金融债及企业债整体走势的指数,具有较广的覆盖面,成份债券的流动性较

高,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以及如果未来指数发布机构

不再公布上述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进行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型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基金产品。

(七)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具有严密科学的投资决策流程和明确的分级授权体系,具体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基金总体战略、资产配置、审议股票池、对基金经理提出的仓

位与组合预案进行审议与决策,就风险事项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沟通;

2、基金经理:参与构建股票池、提出资产配置方案、实施具体投资计划。基金经理必须

严格按照《投资管理流程》进行操作,资产配置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以《资

产配置方案决议》的形式形成书面结果,作为基金经理投资操作的依据,同时给分管领导、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及风险控制部门备案,以便监控。

3、集中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反馈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监督交易指令的

合规合法性;

4、研究平台:构建股票池、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决策咨询支持、为基金经理投资

提供支持;

5、金融工程小组:通过对投资组合的跟踪与评估,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

资实际效果的反馈意见,以优化改进投资决策;

6、风险控制部门:由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等构成。监察

稽核部对投资决策及实际投资进行全程监控,并定期和不定期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风险事

项报告;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定期评估投资组合风险与收益水平,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投

资组合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理委员会就风险事项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与投资决策委

员会沟通,以监控投资决策流程和各级决策权限的行使是否合法合规及科学合理。

(八)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

1、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基金投资于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百分之三;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因在股权

分置改革中被动获得权证、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权证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将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并使

之符合比例;

(5)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6)、(8)、(9)项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并使之比例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抵押;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房地产等实业投资;

(5)买卖其它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行规定的除外;

(6)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7)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8)从事内幕交易、操作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中关于投资组合报告的要

求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规律、法规以及政策的规定,在得到有关监管部门允许后进行融资。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售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所形成

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应收申购款;

5、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它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净值的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单位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

以基金托管人和“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

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

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约定费用。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七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1)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2)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和未上市的债券一般按成本估值。如果估值不公允时由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公允价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估值日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

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

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

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

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它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净值由基金管理人估值,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交易费用;

4、银行汇划费用;

5、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办法按中国证监会的具体规定执行;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

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中第(3)-(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3、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2)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默认分红方式为获取现金红利;

(3) 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八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已实现收益的50%;

(4)基金投资当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

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2日内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本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募集情况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如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9、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下列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变更基金类别;

(5)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6)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事项。

2、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

3、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

意见之日起生效。

4、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资产清算组

1、基金资产清算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资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资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资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资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资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资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资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资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资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资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资产清算组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三部分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称《业务

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业务规则》的变更若实质

变更了《基金合同》,则应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召开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

达成决议。

第二十四部分违约责任

一、因《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

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

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

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

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三、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

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

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

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六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并在募集结束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

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

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

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七部分其它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基金合同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0)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

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3)销售基金份额;

(4)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6)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

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基金所投

资的证券项下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4、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

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

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计算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资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1)因违反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5、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

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

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

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

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

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赎回和分红款项划往指定

账户;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资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

理人;

(19)因违反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因无法满足《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而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9)变更《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变更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它

情形。

2、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

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

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第一,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第二,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第一,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第二,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

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第三,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第四,上述第三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第五,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变更、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现场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

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2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1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5

天的间隔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以通讯方式开会的通知后,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得增加、减少或修改需由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1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第一,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二,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两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

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3)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全程予以公证,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由会议召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除非《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

公告。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默认分红方式为获取现金红

利;

(3) 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八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已实现收益的50%;

(4)基金投资当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2日内公告。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交易费用;

(4)银行汇划费用;

(5)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办法按中国证监会的具体规定执行;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费用。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中第(3)-(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5、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

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股票、债券、权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

融工具。其中,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0-35%,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资产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比

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

1、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

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基金投资于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百分之三;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因在股

权分置改革中被动获得权证、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权证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将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并

使之符合比例;

(5)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6)、(8)、(9)项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并使之比例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抵押;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房地产等实业投资;

(5)买卖其它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行规定的除外;

(6)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7)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8)从事内幕交易、操作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净值的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单位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 基金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资产清算:

1、基金资产清算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资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资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资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资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资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资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资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基金资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资产清算组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

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