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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稳进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2020-08-18 10:41:48

人保稳进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八月

【重要提示】

人保稳进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0年

2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8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本

基金为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范围为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

等。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

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中基金,高于

货币型基金中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份额后需至少持有三个月方可赎回,即在三个月持有期内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投资者需合理安排资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

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1 元初始面值

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52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第十六部分 基金持有其他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8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0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3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4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25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基

金中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与格式>》和其他有关规定及《人保稳进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人保稳进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人保稳进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人保稳进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人保稳进配置

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人保稳进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人保稳进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人保稳进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基金中基金指引》、《FOF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11日颁

布、并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

中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人保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基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基金中基金:指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基金,简称FOF基金

55、三个月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三个月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

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56、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

金份额三个月持有期起始日三个月后的对应日。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

续月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月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在基金份额的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份额的三个

月持有期到期日(含当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

转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

份额的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

该基金份额的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0 层、21 层、22 层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设立日期:2003年7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

[2003]131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1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贰亿玖仟捌佰万元整

存续期限:不约定期限

联系电话:400-820-7999

本基金管理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7]107号文批准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中

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16日,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

监会批准,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境内第一家保险资产

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缪建民先生,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本公司董事长,经

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

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再保险(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香港中国保险(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中国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香港中国保险(集团)有限公司)常务董事、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中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现名中国太平保险控股有限公司)总裁、执行董事、

副董事长,太平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总裁、副董

事长、总裁,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

执行董事,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总裁。

曾北川先生,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拟任)、总裁(拟任),经济学博士,

高级工程师。曾在建设部中国村镇建设发展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

行任职,曾任华夏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

党组副书记(分行行长待遇)、稽核部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场

拓展部总经理,人保金控筹备组成员,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新华闻

投资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人保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广西柳州市委常委、副市长(挂职),人保

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等职。

张巍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运营共

享部总经理。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战略研究与规划处主任

科员、政策研究处经理,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综合处高级经理,中国人

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秘书处高级经理、董事会秘书局/监

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局/监事会办公室副总经理、投资金融管理

部总经理等职。

叶永刚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武汉大学金融系教授,武汉大学

中国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曾任武汉大学国际金融系讲师,武汉大

学国际金融系副教授。

郑洪涛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法人治理与风

控中心教授。曾任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干部,光大证券投资银行部经理。

崔斌先生,职工董事,理学博士,高级统计师。现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首席投资执行官兼创新业务部总经理。曾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

合管理部首席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等职。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周丽萍女士,监事会主席,法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通化市分公

司国际业务部经理、白山市分公司总经理、通化市分公司总经理,人保财险吉林

省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人保寿险吉林省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河北

省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人保寿险总裁助理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人保寿险

党委委员、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人保养老筹备领导小组副组长兼领导小组办公

室主任等职。

黄剑锋先生,公司监事,经济学硕士,中国精算师、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

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曾在人保财险产品开发部、

精算部,人保集团股改办(借调)、上市办任职,曾任人保集团董事会秘书局/监

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处经理、财务管理部精算评估处、资产负债处高级经理,

兼任人保养老监事。

胡云先生,监事,工学硕士。现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科技部部

门总经理。曾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部门助理

总经理、部门副总经理、部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3、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易强先生,法学硕士。曾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监,金元比联基金管

理公司(现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组

长、总经理(期间曾兼任德邦创新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等职。

现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事业部总经理。

刘志刚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工银瑞信基金、安信基金、东方基金等公司

任职,曾任金鹰基金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

金事业部副总经理。。

吕传红先生,公募基金业务合规监管负责人,法学硕士。曾任天弘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武丹女士,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2008年7月至2016年9月先后在安信

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股指期货研究员、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分析

经理,北京泓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产品总监及金融工程研究员。2016年10

月加入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事业部。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刘志刚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公募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

朱锐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基金经理。

杨行远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丽华女士,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基金经理。

高喆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

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I、公司公募基金业务风险控制的主要目标是: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规

定,自觉树立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

努力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促使公司的经营战略和经营目

标得以实现;

(4)保证公司财产与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股东与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5)维护公司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II、公募基金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应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业务的所有相关部门和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因此,公司倚重各业务部门去实施持续

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风险报告、后续跟踪整改等程序。

(2)全员性原则

员工是风险控制的基础及第一人,风险控制必须涵盖全体员工,不断提高员

工对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树立全员风险意识。

公司公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督察长及公司管理委员会层面和事

业部经营管理层面两个层次:公司管理委员会对公募基金的风险控制负最终责

任;公募基金事业部下设基金风险管理与合规委员会,基金风险管理与合规委员

会和督察长对事业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经营

管理层面由公司风险管理与合规部、监察审计部及各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进行

预防和控制。

(3)相互制衡原则

公司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体系,强化风险管理部门对各项业务的监察稽核功能。

(4)防火墙原则

公司各项业务,如投资决策和交易、保险资金资产管理业务、年金与养老金

业务和公募基金投资业务、受托资产和公司资产应在制度上严格隔离。对因业务

需要知悉内幕信息和穿越防火墙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复核程序和监督处

罚措施。

(5)适时有效原则

在保证所有风险控制措施切实有效的基础上,公司公募基金内部控制制度

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

环境和国家法律法规、市场变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原则

风险是公司公募基金业务中客观存在的,如果没有正确的风险管理措施,可

能会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公募基金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

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公募基金业务发

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7)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

方法,同时重视数量分析模型和定性分析的应用,使风险控制更具科学性和可操

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2、风险控制措施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战略风险,对投资业务主要采取了风险识别、强化研究以

及设定市场风险的监控等措施,具体如下:

(1)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主要包括:

①正确识别金融市场和各种证券投资品种的市场风险成份,为确保市场风

险度量的准确性提供科学依据;

②研究市场风险的度量方法,尽量利用风险量化技术来计算市场风险值,

并以风险限额的方式来控制风险;

③风险限额的设定、分配和监控应独立于公募基金业务投资部门,未经公司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批准,不得突破风险限额。

(2)强化研究

通过加强对影响市场整体运行的各方面因素进行跟踪调查和研究,及时

做出相关的前瞻性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可以有效规避和防范市场风

险。

主要措施包括:

①公募基金事业部投资研究部对宏观经济走势、政策变化、行业发展、个

股情况、投资策略演变以及其它影响市场变化的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并出具定期

和不定期报告供投资决策参考;

②通过与公司权益研究投资部、外部研究机构合作,获得较为全面的宏观经

济信息以及政策走向分析,帮助投资决策,规避市场风险;

③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定期(每月)和不定期会议审定资产配置计划,决

定投资在不同业务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决定资产在行业和市场之间的分配比

例以及融资规模,以控制投资运作的市场风险。

(3)市场风险监控管理

风险管理与合规部应利用系统软件平台,采用程序化和规范化的方式.设定

市场风险的监控点和警示点,以及时有效对市场风险做出监控和反应。主要措施

包括:

①大盘波动度监控

设定大盘走势异常波动的警示和持股仓位警示,以便基金经理和基金投资

决策委员会做出投资操作决定。

②流动性监控

对流动性过小的股票之交易做出限额设定。

包括停损点监控,设定停损警示及临界点强制处理规定,对异常申赎情形进

行监控,对于大量赎回可能引发无法之支付款项情形采取对应措施。

③信用风险监控

每年针对投资对象的财务报表进行信用评议和投资额度调整。

④操作风险监控

牵头制定、梳理各公募基金业务操作流程,汇总、出具操作风险月报。

3、内部控制体系

I、内控机制和内控制度

1)内部控制体系由内控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构成。

2)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募基金业务职能部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

关系。合理、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是经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3)内部控制制度指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组成的体系,是整个内控制度存

在的基础。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依据为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

门有关文件。分为四个层次:

①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

益主体之间关系的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体执行的依据。为便于章

程约束对象的职责行使,根据章程进一步制定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各

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公司章程中有关内部控制的规定是内部控制制度的最

高原则,《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

规则是制定各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②内部控制大纲:内部控制大纲是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募基金事业部内

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的纲要、总

揽和指导性文件。

③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会计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④部门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包括公募基金事业部相关部门规章制度及有

关的实施细则。

II、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募基金事业部内部控制机制和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1)权威性原则:公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公司参

与公募基金业务的所有员工行为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一方

面,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和违反制度的权力;另一方面,所有业务活动

都必须执行相关制度的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层次,贯穿了

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募基金业务所有职能部门、岗位和风险点,消灭

控制盲点的存在。

(3)有效性原则:各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之相抵

触:同时必须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4)独立性和相互制约原则:要作到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独立和分离,

公募基金业务投资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独立和分离,形成权责分明、相

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5)及时性原则: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在发生机构调整、新业务开

办等情况时,必须首先建章立制,将其纳入内控体系;同时,还应根据法律法规

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增补和完善各种内控制度。

(6)防火墙原则:公司公募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

离,基金投资、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7)成本效益原则:充分发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7年09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637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600只,QDII基金37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

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

居同业前列。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

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

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0 层、21 层、22 层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设立日期:2003年7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

[2003]131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

1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贰亿玖仟捌佰万元整

存续期限:不约定期限

联系电话:400-820-7999

传真:(010)66169730

联系人:常静怡

网址:www.piccamc.com

2.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将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0 层、21 层、22 层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400-820-7999

传真:(010)66169730

联系人:常静怡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负责人:曾顺福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联系人:陶坚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吴凌志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2020年2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0]28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

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

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三个月持有期起始日

三个月后的对应日。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

月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月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在基金份额的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

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份额的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含当日)

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

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三个月持有

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

下一个工作日。

二、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

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发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不超过3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规模上限。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M<200 万 0.4%

200万≤M<500万 0.2%

M≥500 万元 每笔交易1000 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本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100,000元,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所对应

的认购费率为0.6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00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0%)=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50)/1.00=99,453.58份

若该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100,000元本金,假定该笔认

购金额产生利息50.00元,可得到99,453.58份基金份额。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

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

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的限额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

购份额不设上限,但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总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

金总份额的50%。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

金账户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 元(含认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

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认

购金额不得低于1 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10 元(含认购费)。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调整直销机构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十、募集资金的存放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三个月的对应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该基金份额的三个月持有期到期日(含三个月持有期到期

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不可抗

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三个月持有期

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三个

月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

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赎回(T日)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 ( 包

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

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

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

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

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 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

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含申

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 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1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

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但单个投资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总数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或者变相规避上述

50%集中度的要求。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

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和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M<200 万 0.6%

200万≤M<500万 0.4%

M≥500 万元 每笔交易1000 元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180日 0.50%

T≥180日 0%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 个月但少于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按赎回费总

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一个月以30天计)。

5、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若投资人选择申购本基金,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本基金,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1.0400元,申购费率为0.8%,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100,000-793.65)/1.0400=95,390.72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95,390.72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在T 日赎回10,000 份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95日,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0元,则投资

者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0.50%=56.00(元)

赎回金额=11,200.00-56.00=11,144.0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 份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95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11,144.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内计算,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7、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ETF除

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招募说明书应归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用除外)和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

费率。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此时,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或拒绝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无利息)

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可选择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8、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未满三个月或基金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

期限。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9项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按规定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进

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

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

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

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

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

务规定来处理。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

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获取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不包括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

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次级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基金份额,其中,股票、股票型基金与混合型基金占

比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每个交易日日终,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战略资产配置层面。本基金将由投资研究团队跟踪研究经济运行态势及所

处周期、经济政策变化、证券市场走势等宏观因素,基于对不同市场状态的判断,

对各大类资产的价值水平和未来趋势进行评估,进而对本基金的组合资产进行

配置调整。此外,本基金还将关注国际政治环境在局部的不确定性及在经济贸易、

金融领域内可能形成的影响。本基金通过对各类型资产优化配置,将有效提高基

金资产在不同市场状态下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有助于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战术型资产配置层面。宏观基本面分析,由于经济周期的内生力量会受到政

策周期的影响导致资产关系出现异常,参考资产相对价值有利于判断资产价格

是否已经反映经济周期波动。基于上述原因,本基金将综合宏观(Macro-

economy)、估值(Value)、政策(Policy)构建战术资产配置分析框架,简称“MVP”

框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未来市场各类资产收益与风险的预期,对各类资产配

置进行动态调整,以优化资产配置结构,提高资产配置效率。基金管理人对未来

市场大类资产收益与风险的判断主要依赖于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市场估值、相

关性变化、市场情绪等因素。

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的框架下,本基金将依据基金管理人构建的基金筛选体系

进行基金的筛选,坚持从研究基金价值入手,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甄选优

质证券投资基金构建投资组合,以获得长期持续稳健的投资收益。

(1)基金投资理念及研究体系

本基金通过成熟的基金投资理念及方法,分析和把握市场风格,寻找不同风

格中表现突出的基金,将市场风格与基金品种进行良好对接,最终精准选择标的,

获取较好投资业绩。

图:基金投资理念解析图

我们构建了一套全面的基金研究体系,为投资提供扎实的研究依据。包括策

略研究、品种研究、风格研究、定量研究等,最终的研究成果将转化为基金池。

(A)策略研究:构建了A股策略研究体系,综合了影响市场波动的多项因

素,以此为依托制定灵活的资产配置策略。

市场策略研究着重从供求关系、市场预期和估值水平三个角度出发,根据市

场不同阶段的特征抓住主要矛盾,形成对市场短期和长期趋势的专业判断。

(B)基金品种研究:基金部对基金品种的研究覆盖面广,对基金风格的研

究长期深入。对基金经理有较深入的了解和长期跟踪,需要观察其是否言行一致,

为此部门建立了系统的基金经理档案,为每个人贴上不同的风格标签。

通过对基金经理的调研、跟踪,形成调研报告、推荐建议并最终形成调研档

案。此外,每个季度,基金研究员都会根据基金公司季报,利用数据和平时积累

的档案资料对基金进行一次性集中评价筛选。

(C)基金综合评价体系。基金综合评价体系是一个全方位评价和筛选优秀

基金的系统,采用定量模型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办法,精选出投资管理能力突出、

产品定位清晰的基金用于构建基金组合。基金研究员将定期更新和维护基金池,

并根据评估效果和投资实践对基金综合评价体系包括指标选择、权重设置和评

分标准等进行修订,不断提高基金评价质量。

名称 基金经理 基金品种评价指标

业绩持续性 投资执行力 选股能力 选时能力 历史业绩 历史规模 期现 ……

XXX 精选 -- 6.1 4.7 12.8 7.3 6.5 4.0 6.3 77.8 ★★★★★ 4 / 687

XXX 机遇 -- 5.5 4.9 11.4 6.6 6.6 3.0 4.1 71.6 ★★★★★ 16 / 687

XXX 价值 -- 7.3 5.2 8.3 5.7 4.2 4.0 5.2 70.4 ★★★★ 43 / 687

(2)基金投资决策流程

科学严谨的基金投资决策流程可以有效避免投资决策出现随意性和风险事

件。投资经理会定期回顾和动态优化基金组合,使业绩的持续性更有保证。

首先通过基金调研、跟踪和评价,形成基金档案,供基金投资决策备选。其

次,根据基金季报,分析基金持仓结构、净值表现、近期策略等,在内部充分讨

论的基础上维护和更新基金池。最后,根据市场研判和投资策略,对基金组合进

行结构和仓位的动态调整,提升投资业绩,并定期回顾检查。

图:基金投资决策流程图

(3)基金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在充分考虑基金之间的相关性和各项投资运作费用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

利用现代投资组合理论,充分分散投资风险,精选适量的证券投资基金构建基金

组合。

基金管理人对组合持有的基金进行持续、密切地跟踪,结合实地调研和基金

的表现情况,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基金组合的动态调整和优化配置。

3、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在严谨深入的研究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宏观经济形势、市场资金面

走向、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协议存款交易对手的信用资质以及各类资产的收益

率水平等,确定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配置比例并进行积极的流动性管理。根据对

市场资金面的预期以及基金申购赎回的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日历效应

等因素,基金管理人通过所投资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和债券回购的滚动操作,动

态调整并有效分配本基金的现金流,在充分保证本基金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获

取较高收益。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

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

方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

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价值分析,采用自上而下确定投资策略,采取久期管理、类属配

置和现金流管理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发现、确认并利用细分市场失衡,实现组

合增值。

1)久期管理策略。根据投资组合优化策略的需要,适当兼顾收益性和流动

性,并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确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2)结合收益率曲线策略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

方式,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种的配置比例。通过合理期限安排,保持组合较高的

流动性,既能满足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又能避免组合规模的变化对投资策略实

施的影响。

3)类属配置策略。类属配置包括现金、各市场及各品种间的配置。在确定

组合剩余期限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

风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不同市场、不同期限及不同品种的债

券之间的比例。

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

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4)现金流管理策略。在动态分析、规划、测算组合内生现金流、申购赎回

净现金流的基础上,合理配置和动态调整组合现金流。在满足日常流动性要求的

基础上,最大限度减少冲击成本,实现组合流动性要求和收益率期望的合理配置。

5)债券市场的套利策略

债券市场的套利策略包括跨市场套利策略、跨品种套利策略等策略,以实现

在同等风险程度下的更高收益。跨市场套利策略是指由于不同市场上债券价格

存在差异,根据债券在各市场上的流动性和收益特征,进行跨市场操作而套利;

跨品种套利策略是指根据各细分市场中不同品种的风险参数、流动性补偿和收

益特征,进行跨品种操作而套利。

6)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即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

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发行人的股票的一种含权债券,如果转换并非有利,持有人

可选择持有债券至到期,因此该类型债券兼具债性和股性。债性是指投资者可以

选择持有可转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股性是指投资者可以

在转股期间以约定的转股价格将可转换债券转换成发行人的股票。投资该类型

债券的子策略包括:

①个券精选策略。针对可转换债券的股性,本基金将通过成长性指标(预期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PEG)、相对价值指标(P/E、P/B、P/CF、

EV/EBITDA)以及绝对估值指标(DCF)的定量评判,筛选出具有GARP(合理

价格成长)性质的正股。针对可转换债券的债性,本基金将结合可转换债券的信

用评估以及正股的价值分析,作为个券的选择依据。

②条款价值发现策略。可转换债券通常设置一些特殊条款,包括修正转股价

条款、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等,该些条款在特定的环境下对可转换债券价值有较

大影响。本基金将结合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以及市场变化趋势,深入分析各项条款

挖掘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机会。

③套利策略。按照条款设计,可转换债券可根据事先约定的转股价格转换为

发行人的股票,因此可转换债券和正股之间存在套利空间。当可转换债券的转股

溢价率为负时,买入可转换债券并卖出股票获得价差收益;反之,买入股票的同

时卖出可转换债券也可以获取反向套利价差。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可转换债券与

正股之间的关系,把握套利机会,增强基金投资组合收益。

7)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策略

分离交易可转债与普通可转换债券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分离交易可转债在上

市后分离为纯债部分和权证部分,并分别独自进行交易。对于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对于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权证

部分可以结合其市价判断卖出或行使新股认购权。

8)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

发的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股性和

债性,其中债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

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股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本基金将通过

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

资决策。

6、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本基金将运用“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方法,通过对国内

外宏观经济走势、经济结构转型的方向、国家经济与产业政策导向及改革进程和

经济周期调整的深入研究,采用价值理念与成长理念相结合的方法来对行业进

行筛选。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基金依据约定的投资范围,通过

定量筛选和基本面分析,挑选出优质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在有效控制风险

前提下,争取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

开募集基金份额,其中,股票、股票型基金与混合型基金占比合计不高于基金资

产的 3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15%;

(2)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

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

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持有其

他基金中基金;

(6)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

有单只基金不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

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7)本基金不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年、最

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9)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5)、(6)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第(2)、(5)、(6)、(14)、(18)、(19)项规

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财富指数收益率*80%+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20%

中债总财富指数是指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债券指

数。该指数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主要

固定收益类证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

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于2005年4月8日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沪深300指

数编制的目标是反映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并能够作

为投资业绩的评价标准,为指数化投资和指数衍生产品创新提供基础条件。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在考虑了基金组合的投资标的以及市场上各个指数

的编制方法和历史情况后,本基金管理人选定中债总财富指数收益率与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的加权平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准确反映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便于基金管理人合理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相关数据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基金管理

人可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中基金,高于货币型基金中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

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基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

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

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

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

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股

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按估值

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按

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

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或基金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或基金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5、基金的估值

(1)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②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

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ETF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③ 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

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

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

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

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条进行估值存

在不公允时,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

价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

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

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T+1日内计算。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在T+2日内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内

对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因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作日内计算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

净值信息。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

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以及与申购赎回或买卖其他基金份额相关的申购赎

回费和交易费,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8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

收取本基金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20%的年

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

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

收取本基金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

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内容、披露方

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

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后的2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2个工作日,在指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

文件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一是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二是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

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管理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

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三是持有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四是本基

金投资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不可抗力;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部分 基金持有其他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所持其他基金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在投资其他基金后,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该基

金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该基金的投资政策、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情况以及

本基金的持仓情况。

二、本基金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

1、所持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种类

(1)本基金申购其他基金的申购费;

(2)本基金赎回其他基金的赎回费;

(3)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

(4)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该基金的管理费;

(5)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该基金的托管费;

(6)本基金通过场内交易其他基金产生的交易费用;

(7)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持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

在所持基金的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的具体费用种类、费率标准、计算规则及保留位

数等事项,以所交易及持有的其他基金的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相关公告

等文件为准。

2、相关费用的计算方法和举例说明

(1)申购基金份额产生的申购费

1)本基金申购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

A.前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申购费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

购费金额

申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固定申购费金额

例:假设A基金收取前端申购费,其费率结构如下:

申购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0万元 1.5%

M≥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①本基金拟投资1,015,000元申购A基金的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

确认,A基金收取的是前端申购费,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则产生的申购费

用为15,000元:

申购金额=1,015,000元

净申购金额=1,015,000/(1+1.5%)=1,000,000元

申购费用=1,015,000-1,000,000=15,000元

②本基金拟投资10,000,000元申购A基金的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

额确认,A基金收取前端申购费,对应的申购费为每笔1000元,则产生的申购

费用为1,000元:

申购费用=1,000元

B. 后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申购费的计算方法:

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例:假设B基金收取后端申购费,其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期限(T) 后端申购费率

T<1年 1.5%

T≥1年 0

注:1年指365日

本基金拟投资1,000,000元申购B基金,B基金收取后端申购费,申请日当

日B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本基金持有

B基金的持有期限不满1年即全部赎回,对应后端申购费率1.5%,则产生的申

购费用为15,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0/1.0150=985,221.67份

赎回份额=申购份额=985,221.67份

申购费用=985,221.67×1.0150×1.5%=15,000.00元

2)本基金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需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

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赎回费

1)本基金赎回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赎回费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设A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

7日≤Y<30日 0.5%

30日≤Y 0

本基金赎回10,000份A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20日,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 元,则产生的赎回费用为

53.40元,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626.60元: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元

赎回费用=10,680×0.5%=53.4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0-53.40=10,626.60元

2)本基金赎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不收取赎回费,但按照相

关法规、所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赎回费,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

费部分除外。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赎回费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实际支付的赎回费用=赎回费用×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实际支付的赎回费用

例:假设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B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及计入基金财产的赎

回费比例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Y<30日 1.5% 100%

30日≤Y<180日 0.5% 50%

180日≤Y 0 0

本基金赎回10,000份B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60日,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 元,则实际产生的赎回费用为

26.70元,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653.30元: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 元

赎回费用=10,680×0.5%=53.40 元

实际支付的赎回费用=53.40×50%=26.7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0-26.70=10,653.30元

(3)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

1)本基金持有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

的该基金份额净值×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例:假设A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为0.20%,本基金持有A基金的基金份额

100,000份,前一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50元,当年天数为365天,则T日

产生的销售服务费为0.55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100,000×1.0050×0.20%÷365=0.55元

2)本基金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所持有的该基金份额不得

收取该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即其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为0。

(4)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管理费

1)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包括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时,本基金所需支付的其他基金的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管理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该

基金份额净值×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例:假设A基金的管理费率为1.00%,本基金持有A基金的基金份额100,000

份,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50元,当年天数为365天,则当日产生的其

他基金管理费为2.75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管理费=100,000×1.0050×1.00%÷365=2.75元

2)本基金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所持有的该基金份额对应

的基金资产部分不收取本基金的管理费,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本基金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

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例:假设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10亿元,其中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4亿元,若本基金管理费率为0.8%,

当年天数为365天,则本基金当日应计提的管理费为:

当日应计提的管理费=(1,000,000,000.00-400,000,000.00)×0.8%÷

365=13,150.68元

(5)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托管费

1)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包括非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和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其他基金)时,本基金所需支付的其他基金的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托管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该

基金份额净值×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例:A基金的托管费率为0.20%,本基金持有A基金的基金份额100,000份,

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50元,当年天数为365天,则今日产生的基金托

管费为0.55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托管费=100,000×1.0050×0.20%÷365=0.55元

2)本基金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时,所持有的该基金份额对应

的基金资产部分不收取本基金的托管费,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

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份

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例:假设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10亿元,其中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1亿元,本基金托管费率为0.2%,

当年天数为365天,则本基金当日应计提的托管费为:

当日应计提的托管费=(1,000,000,000.00-100,000,000.00)×0.2%÷

365=4,931.51元

(6)通过场内交易其他基金产生的交易费用

本基金通过场内进行交易其他基金时,所产生的相关交易费用按相关交易

所和证券经纪公司的规则和费率标准处理,从本基金财产中列支。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所持基金的基金财产

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所持基金的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共同承担。

3、所持基金产生的费用的调整

如果本基金所持的其他基金收取的相关基金费用发生变更的,或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中基金支付所持基金相关基金费用的规则发生变更的,即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本基金持有的其他基金的重大事件

本基金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所持其他基金发生的重大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或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情况。

四、关联基金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所管理的基金的,应在定期报告和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相关基金的投资情况。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中规定。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

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

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

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

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

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

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

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

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

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

动的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再投资风险

债券、票据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

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5、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票据发行主体、存款银行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产

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

6、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

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公司

经营不善,其股票、债券价格可能下跌,其偿债能力也会受到影响,或者能够用

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

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7、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

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8、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有信用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和原始权益人的

风险。

1)信用风险是指被购买的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将全部从原始权益人处最终

转移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如果借款人的履约意愿下降或履约能力恶化,将可

能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带来投资损失。

2)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对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的预测可能会出现一定程

度的偏差,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面临现金流预测偏差导致的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风险。

3)原始权益人的风险,如果原始权益人转让的标的资产项下的债权存在权

利瑕疵或转让资产行为不真实,将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产生损失。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有市场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

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

1)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优先级

收益。当市场利率上升时,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收益水平就会降低。

2)流动性风险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

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3)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不是购买、出售或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

建议,而仅是对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和/或本金偿付的可能性作出的判断,不

能保证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将一直保持在该等级,评级机构可能会根据未来具

体情况撤销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或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评级机构撤销或

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带来负面影响。

4)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在各档资产支持

证券预期到期日之前或之后获得本金及收益偿付,导致实际投资期限短于或长

于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期限。

二、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收

益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股

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

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

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

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净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

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

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不包括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其

中,股票、股票型基金与混合型基金占比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因此本

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绩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

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

2、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除了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持有

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

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基金中基金承担的

相关基金费用可能比普通的开放式基金高。

3、本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为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所投资或持有的

基金份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其他合适的可替代的基金品种,或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时,

本基金可能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业务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4、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基金时,对于封闭式基金而言,当要卖出基金的时

候,可能会面临在一定的价格下无法卖出而要降价卖出的风险;对于流通受限基

金而言,由于流通受限基金的非流通特性,在本基金参与投资后将在一定的期限

内无法流通,在面临基金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

风险。

另外,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

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本基金将可能无法及

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影响本基金的资金安排。

5、本基金投资场内上市开放式基金时,由于投资标的的价格会有波动,所

投资基金的净值会也会因此发生波动。封闭式基金的价格与基金的净值之间是

相关的,一般来说基本是同方向变动的,如果基金净值严重下跌,一般封闭式基

金的价格也会下跌。而开放式基金的价格就是基金份额净值,开放式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价格会随着净值的下跌而下跌。所以本基金会面临基金价格变动的风险。

如果基金价格下降到买入成本之下,在不考虑分红因素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会

面临亏损风险。

6、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最短持有期限,对投资者存在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主要运作方式设置为允许投资者每个工作日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

设定最短持有期限,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

回申请。即投资者要考虑在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前资金不能赎回的风险。

五、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

务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

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

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16)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业务;

(17)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直

接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本基

金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需召开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

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直接参与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基金管理人需将

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基

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基金管理人直接参与本基金所

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被

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需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

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的规则;

(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

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

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

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

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

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0 层、21 层、22 层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2003年7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7)1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贰亿玖仟捌佰万元整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成立时间: 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

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

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

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以下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不包括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

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次级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基金份额,其中,股票、股票型基金与混合型基金占

比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每个交易日日终,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

开募集基金份额,其中,股票、股票型基金与混合型基金占比合计不高于基金资

产的3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15%;

(2)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

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持有其

他基金中基金;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中基金(ETF 联接

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

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7)本基金不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

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9)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5)、(6)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于除第(2)、(5)、(6)、(13)、(17)、(18)项

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上述第(一)、(二)款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基金托管

人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

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

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

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上述

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

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

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

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T+1日内计算。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在T+2日内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下一工

作日内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

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估值错误。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

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

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

编制完毕并于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及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三)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其他约定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投资基

金的申购确认、赎回确认、转换确认、基金分红除权、份额折算或拆分等影响本

基金核算估值的相关信息。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

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

下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登记机构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每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留有完整联系地址的所有

持有本基金份额或本年度内发生本基金交易的投资者以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对账

单。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留有完整联系地址的本季度内

发生本基金交易的投资者以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对账单。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

日内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且本月内发生本基金交易或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对账单。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

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将按照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

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

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策略分析报告

以及基金经理交流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

等,可拨打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20-7999。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诉栏目、自动语音

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24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

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指定媒介上公

告。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

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人保稳进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人保稳进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三)《人保稳进配置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