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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厚欣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0-08-18 06:41:32

基金管理人: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八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7月15日证监许可2020[1503]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

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

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

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风险水平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

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淳厚欣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发售

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试点允许买

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将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

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

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

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基金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

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本基金资

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锁定期限,红利再投资形成份额的锁定期与原基金份

额保持一致,基金份额在锁定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

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具体请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部分。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

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

淳厚欣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淳厚欣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1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2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风险揭示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2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2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73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74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74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74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5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98

淳厚欣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言

《淳厚欣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淳厚欣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淳厚欣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淳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淳厚欣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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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淳厚欣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淳厚欣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淳厚欣享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淳厚欣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淳厚欣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淳厚欣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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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淳厚欣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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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起

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每份转换转入份额,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

确认日

35、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

日历年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6、锁定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期从起始日开始,至起始日次一年的年度对日

的前一日。在锁定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

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通常情况下,本基金

在开放日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在该份额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

工作日起方可赎回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淳厚欣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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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

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0、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

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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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的股票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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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70 号 60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 778 号丁香国际西塔 7 楼

法定代表人:邢媛

成立日期:201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8〕1618 号

经营范围:公募基金管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400-000-9738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邢媛 3,120 31.2%

2 柳志伟 2,600 26%

3 李雄厚 2,100 21%

4 李文忠 1,000 10%

5 董卫军 1,000 10%

6 聂日明 180 1.8%

合计 10,000 10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雄厚先生:董事长,硕士。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高级经理,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总监,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香港)联席总监,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淳厚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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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邢媛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部大区经理、华东区副

总监、渠道总部副总监、营销总部副总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理财部总监、渠道

理财部总监兼机构理财部总监,上海同安投资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现任淳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董卫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基金运营部

总监,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首席运营官、总经理助理。现任淳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聂日明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研究领域为宏观经济

与金融政策、城市化进程中的经济与社会政策、转型经济及政治转型研究。

孙煜扬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常务副总裁,深圳证券交

易所行政总监,深业(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中国高新技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 CEO,鹏华基金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专职董事,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裁(主要分管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以及公司顾问。

蒋琼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长沙金鹏实业银行信贷计划经理,光大证券长沙营

业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南方总部副总经理,光大(香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驻深办事处主

任,富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部总经理,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现任湖

南天华油茶科技股份公司总裁。

周非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武汉大学法学硕士。曾在湖南省云天律师事务所,深圳

市五洲经济律师事务所,广东君逸律师事务,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任专

职律师。现任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2、监事会成员

沈东杰先生:执行监事,硕士。曾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三级检察官、中国证监

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现任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李雄厚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邢媛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谢芳女士:督察长,硕士。曾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稽查处干部,上海证管办上市

公司处主任科员,上海证管办党委(纪检)办公室副主任,上海证监局党委(纪检)办公

室副主任,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二处副处长(主持工作),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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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处长,上海证监局基金处处长。

董卫军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刘远新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研发经理,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信息技术部项目经理,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研发总监、处

长。现任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首席技术官。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薛莉丽女士:硕士,现任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上海财经大学国民经济学

硕士,2007 年进入兴业证券证券投资部(权益自营部),历任交易员、行业研究员、投资

经理、总经理助理、部门副总监,具有 A 股、港股、债券等各类资产的丰富投资经验。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总经理邢媛、副总经理董卫军、研究总监薛莉丽、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祁洁萍、投资副总监陈文。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邢媛担任。

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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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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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进行运作。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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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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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监察

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 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 评估公司的财

务表现, 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中国法律的要求和通行的会计标准; 对公司风险管理制

度进行评价, 草拟公司风险管理战略, 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 评估公司风

险管理状况。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经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

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对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

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1)董事会下属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2)公司经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所涉及的各类重大风险,对

重大事件、重大决策和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

3)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

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

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

和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

第三道防线。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

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

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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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

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

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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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成立时间:1988年8月22日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

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

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71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582.87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06.20

亿元。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

理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

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19年9月30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274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10961.14亿元,基金份额合计10785.30

亿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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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 称: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70 号 60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 778 号丁香国际西塔 7 楼

法定代表人:邢媛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0-9738

传真:021-60607060

公司网站:www.purekind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销售机构名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 称: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70 号 60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 778 号丁香国际西塔 7 楼

法定代表人:邢媛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0-9738

传真:021-60607060

联系人:欧阳静文

电话:021-60607091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 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和 16 楼

负责人:俞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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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021-31358666

传 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 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 上海市威海路 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 2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威海路 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 25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大愚 、江嘉炜

联系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 1369

联系人: 杨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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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7 月 15 日证监许可

2020[1503]号文予以注册。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期从起始日开始,至起始日次一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在锁定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起可以提出赎回申请。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 A、C 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均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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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募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其他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

承担。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20 年 8 月 31 日至 2020 年 9 月 11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

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

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十、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十一、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等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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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

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投资者通过本基金指定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100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

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具体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认购,单个基金账户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100元人民币,具体认购限额以投资者指定结算机构的规

定为准。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及交易级差可由基金管理人酌

情调整,并提前公告。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万元

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本基金直销机构

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及交易级差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并提前公告。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占所有投资者累计认购总规模的比例

不得达到或者超过 50%,也不得有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其他公告。

4、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认购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支付认

购费用,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不需支付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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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

M<100 万 1.00%

0%

100 万≤M<300 万 0.80%

300 万≤M<500 万 0.6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注:M 为金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由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

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即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

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0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5)/1.00=9,905.9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9,905.99份A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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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

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1.00=10,005.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

的利息,可得到 10,005.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6、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本公司的直销中心、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

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

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

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如果接受某笔或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占所有投资者累

计认购总规模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存在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接受投资者的该等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

7、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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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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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内容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

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

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

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具

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相关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锁定期到期后,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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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份基金份额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

或转换转出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登记机构只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办理对应的持有期到期份额赎回或转

换转出业务。若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登记机构对超出到期份额的部

分将确认为失败 ;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

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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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

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含

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万元人

民币(含申购费),单笔申购/追加最低金额为 1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机构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总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 50%,也

不得存在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

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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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

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

所示: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0%

100 万≤M<300 万 1.0%

300 万≤M<500 万 0.8%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注:M 为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对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本基金设置一年锁定期限,一年后方可赎回,赎回时不收

取赎回费。红利再投资形成份额的锁定期与原基金份额保持一致。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持续营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投资者可

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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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49,407.11 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500=47,054.39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054.39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5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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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

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

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 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1 年,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

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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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特定资产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上述第 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

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特定资产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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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

申请未超过 20%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

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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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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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

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规允许的范围内,不影响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

前公告。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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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企业基本面全面、深入的研究,持续挖掘具有长期发展潜力和估值优势

的上市公司,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

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和定量分析,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利率走势

和证券市场政策分析等宏观基本面研究,结合对各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波动性及流动

性等因素的评估,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上的投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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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进行股票投资。基金管理

人在行业分析的基础上,选择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稳健、业绩优良、具有可持续增长前景

或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合理价格买入并进行中长期投资。本基金股票投资具体

包括行业分析与配置、公司财务状况评价、价值评估及股票选择与组合优化等过程。

(1)行业分析与配置

本基金将根据各行业所处生命周期、产业竞争结构、近期发展趋势等数方面因素对各

行业的相对盈利能力及投资吸引力进行评价,并根据行业综合评价结果确定股票资产中各

行业的权重。

一个行业的进入壁垒、原材料供应方的谈判能力、制成品买方的谈判能力、产品的可

替代性及行业内现有竞争程度等因素共同决定了行业的竞争结构,并决定行业的长期盈利

能力及投资吸引力。另一方面,任何一个行业演变大致要经过发育期、成长期、成熟期及

衰退期等阶段,同一行业在不同的行业生命周期阶段以及不同的经济景气度下,亦具有不

同的盈利能力与市场表现。本基金对于那些具有较强盈利能力与投资吸引力、在行业生命

周期中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且预期近期经济景气度有利于行业发展的行业,给予较高的

权重;而对于那些盈利能力与投资吸引力一般、在行业生命周期中处于发育期或衰退期,

或者当前经济景气不利于行业发展的行业,给予较低的权重。

(2)公司财务状况评估

在对行业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的基本财务状况进行评估。结合基本面

分析、财务指标分析和定量模型分析,根据上市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筛选,剔除财务异常

和经营不够稳健的股票,构建基本投资股票池。

(3)价值评估

基于对公司未来业绩发展的预测,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等方法评估公司股票的合理内

在价值,同时结合股票的市场价格,挖掘具有持续增长能力或者价值被低估的公司,选择

最具有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4)股票选择与组合优化

综合定性分析与定量价值评估的结果,选择定价合理或者价值被低估的股票构建投资

组合,并根据股票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水平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下追求基金收

益最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各个证券的估值水平,在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其内在合理价值时

适时卖出证券。

(5)港股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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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基本面良好、

相对 A 股市场估值合理,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及注重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进

行长期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包括利率策略、信用策略、债券选择与组合优化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

策略等。

(1)利率策略

研究 GDP、物价、就业、国际收支等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

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

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

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的预期,综

合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

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和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

再投资收益;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

价格上升的收益,并获得较高利息收入。

(2)信用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

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

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与投资价值。

(3)债券选择与组合优化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情况,基于利率期限结构及债券的信用级别,在综合考虑流动

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评估债券投资价值,

选择定价合理或者价值被低估的债券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组合进行优化。

(4)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兼具股票与债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

上涨收益的特点,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之一。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

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

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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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

等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通过考量宏观经济走势、支持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资

产池结构、提前偿还率、违约率、市场利率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

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

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

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5、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风

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将根据对现货和期货市场

的分析,发挥股指期货杠杆效应和流动性好的特点,采用股指期货在短期内取代部分现货,

获取市场敞口,投资策略包括多头套期保值和空头套期保值。多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

买入现货时,为避免市场冲击,提前建立股指期货多头头寸,然后逐步买入现货并解除股

指期货多头,当完成现货建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空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卖出现货时,

先建立股指期货空头头寸,然后逐步卖出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空头,当现货全部清仓后将

股指期货平仓。本基金在股指期货套期保值过程中,将定期测算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相

关性、投资组合 beta 的稳定性,精细化确定投资方案比例。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提高对利率风险管理能力,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

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投资。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

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

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

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的投资。本基

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行投资。本基金将

基于对证券市场的预判,并结合股指期权定价模型,选择估值合理的期权合约。

6、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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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本基金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将综合

考虑融资成本、保证金比例、冲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信用资质等条件,选择合适的交易

对手方。同时,在保障基金投资组合充足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融资杠杆风险的前提下,确

定融资比例。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

资产的 0-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

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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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应满足如下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e)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应满足如下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a)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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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b)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c)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7)、(18)项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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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经人民币汇率调整的中证港

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20%+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30%。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流动性好、

规模最大的 300 只 A 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值覆盖率高、代表

性强、流动性好,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编制,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普通股作为样本股,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计算,是反映

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的具有代表性的一种股价指数。中债综合全价(总

值)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根据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对沪深 300 指数、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

和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分别赋予 50%、20%和 30%的权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特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收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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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高

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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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协助提供开立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的基

金托管人相关信息。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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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股票、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其他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

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

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

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

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

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

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

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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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交易所上市的可转债、可交换债,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

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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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投资的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

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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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

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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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四、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者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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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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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

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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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

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

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5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起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于

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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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

形成份额的锁定期与原基金份额保持一致;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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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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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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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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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

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三日前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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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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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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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合同生效后,如存在连续 30、40、45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十二)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十三)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淳厚欣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十四)股票期权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五)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十六)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管理

情况。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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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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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侧袋机

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

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

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

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

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

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

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

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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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

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

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

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

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

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

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

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

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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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

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本基金还将采用多种方法管理、控制流动性风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

基金的市场风险主要来源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债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

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

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

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变化。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竞争、技术、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的变化。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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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与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赎回安排相

匹配,能够支持不同市场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要求。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为投资者可能

会面临因巨额赎回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若是由于投资者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

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

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在巨额赎回发生时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本基金认购份额的锁定

期到期后,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回和转换转出,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其锁定期届满后的

下一个工作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和转换转出。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

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

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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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

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

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

过20%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但是,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

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本基金在面

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

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巨

额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估值、摆动定价、侧袋机制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

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

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将可能面临其赎回申请被拒绝或延期办理、

赎回款项延缓支付,或面临赎回成本或申购成本较高等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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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因此股市、债市

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本基金虽然按照风险收益配比原则,实行动态的资产配置,

但并不能完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风险,基金净值表现因此会可能受到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

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

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锁定期限,红利再投资形成份额的锁定期与原基

金份额保持一致,基金份额在锁定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

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

在锁定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

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4、香港市场风险

(1)本基金将按照政策相关规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

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

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

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

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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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2)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本基

金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出现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

时,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

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3)本基金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

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

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

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4)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

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

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5、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利

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收

益。流动性风险是指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

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款来源为基础资产

未来现金流,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由于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预测发生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证

券本息无法按期或足额偿还的风险。

6、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交易,融资交易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这些

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为了更好的防范融资交易所面临的各类

风险,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

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7、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流通受限证券,由于流通受限证券具有锁定期,存在潜在的流

动性风险。因此可能在本基金需要变现资产时,因流动性受限,本基金无法卖出所持有的流

通受限证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8、本基金可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

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

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

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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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可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

杠杆性,当相应标的指数价格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

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10、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股票期权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

风险点。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衍生品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衍生品基础资

产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衍生品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

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基差风险;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

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保证金风险;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而产生的信用风险;以及

各类操作风险。

11、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六、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

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

面临损失。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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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形;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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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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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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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请

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有关情况,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讯服务

公司为定制资讯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微信形式的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在服务定制栏目中定制此项服务。

二、线上客户服务

本公司网站设置了线上服务渠道,投资者可以通过电子邮箱开展相关咨询,客服人员在

收到邮件咨询后的24小时内答复或联系投资者。

客户服务电子邮箱地址为:service@purekindfund.com。

三、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产品信息查询、产品净值查询、公告信息查询、交易状态查询等内

容的服务。

四、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

意见、建议或投诉。

五、联系方式

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0-9738

网址:www.purekind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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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淳厚欣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文件

二、《淳厚欣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淳厚欣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项文件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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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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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机构,并与选择的证券经纪商签订相关协议,就证券经纪商应履行的异常交易监控等职责

进行约定;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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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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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协助提供

开立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的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协助提供开立国债

期货、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的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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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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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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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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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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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在表决截止日以前

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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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表决方式上,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

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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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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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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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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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

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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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5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

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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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起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

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企业基本面全面、深入的研究,持续挖掘具有长期发展潜力和估值优势的

上市公司,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

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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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

场工具、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

产的 0-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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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应满足如下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e)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应满足如下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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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a)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c)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7)、(18)项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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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六、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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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形;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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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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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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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70 号 60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 778 号丁香国际商业中心西塔 7 楼

法定代表人:邢媛

成立时间:201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8〕1618 号

注册资本:1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000-9738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邮政编码:350000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2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7.74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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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

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

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

产的 0-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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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应满足如下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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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应满足如下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a)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c)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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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7)、(18)项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

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

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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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

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需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

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

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

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

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

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

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

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及本

协议约定的监督义务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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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

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

另一方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

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及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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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采用书面形式并电话提醒的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

及本协议约定的监督义务后,予以免责。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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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的相

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采用书面形式并电话提醒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

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

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

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

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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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

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

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

应为“淳厚欣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其他银

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

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

经营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的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

证券经营机构负责。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证银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基金托

管资金账户,不得将资金划转至任何其他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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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机

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七)期货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资

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

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八)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

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

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

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

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

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

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

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

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

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九)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

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十)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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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

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一)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

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或授权业

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或复印件为

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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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

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2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的编制及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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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

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自基金账

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存期不少于 15 年,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

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

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当

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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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