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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20-08-26 06:42:44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2020年6月17日至2020年7月20日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

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运作方式、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投资比例、收益分配原则、费率水平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基金更名为

“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自2020年8月26日起,《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原《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开放式基金的巨额赎回

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包括指数投资风险、投资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等带来的特有

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完全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

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以跟踪标的指数为投资目标,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本基金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

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 61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6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 7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7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8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9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8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10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4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9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9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3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54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

8、法律法规:指中国(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现行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

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标的指数:指中证医疗指数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以及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直销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8、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场内申购、

场内赎回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中国结算TA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

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TA系统

3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购、买入所得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3、上市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3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日,

原《广发中证医疗分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终止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

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

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49、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

份额的行为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结算TA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结算TA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出借期限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转融通出借证券、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63、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

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7、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程才良

8、注册资本:1.2688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

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60.593%、

15.763%、15.763%和7.881%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

长兼总经理、执行董事,兼任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六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会员代表,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届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

会委员、政策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第二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财务总监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

员会委员,中国证券博物馆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金融发展研究

会常务副会长,广东省预防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广东上市公

司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副会长和会员代表。曾任中国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河北涿州市

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中共

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

会计部副主任、主任。

林传辉先生:副董事长,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

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第一届创

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会计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党外知识分子联

谊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

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

席。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总裁,兼任烽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董

事长。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董事,硕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南方香江集团董事长、总经理,香江集团有限

公司总裁、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女企业家协会

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香江社会救

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侨商国际联合会会长,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香港

各界文化促进会主席。

匡丽军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

席。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

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

席风险官、集团机关党委书记,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

支公司经理、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复旦大学

兼职教授,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任复旦大学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

长,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辽宁大学商学院博

士生导师,兼任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常务理事、辽宁省会计与珠算心算学会

会长、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东软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

书记,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

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孔伟英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张成柱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

州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

息技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

理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总经理,学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

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

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第一届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委员。曾任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易阳方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国际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

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创新驱动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

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

行审核委员会兼职委员。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农业科

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

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

管理总部总经理、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汇优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广发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招享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总经理,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

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丰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凡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在财政部、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工作。

程才良先生:督察长,博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创新业务专家委员会副主席。

曾在辽河石油勘探局研究院、重庆商学院、广东民族学院、广东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珠海

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窦刚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4、基金经理

罗国庆先生,经济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研究员,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设计研究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及量

化研究员、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10月13日至2020年5

月25日)。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10月13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全指汽车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31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全指建筑材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8月2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全指家用电器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2017年9月13日起任职)、广发中证传媒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2017年12月27日起任职)、广发中证传媒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月2日起任职)、广发中证10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2018年11月2日起任职)、广发中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5月27日起任职)、广发中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5月27日起任职)、广发国证半导体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1月20日起任职)、广发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4月13日起任职)、广发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自2020年5月26日起任职)。

历任基金经理:陆志明,任职时间为2015年7月23日至2016年7月27日。

5、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总经理助理王海

涛先生、总经理助理陈少平女士、价值投资部总经理傅友兴先生、成长投资部总经理刘格菘

先生和策略投资部副总经理李巍先生等成员组成,王海涛先生担任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

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

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

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

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

道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注册资本:人民币2114298.4272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5]470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776号

电话:010-66223586

传真:010-66225309

北京银行成立于1996 年,是一家中外资本融合的新型股份制银行。成立18 年来,北京

银行依托中国经济腾飞崛起的大好形势,先后实现引资、上市、跨区域、综合化等战略突破。

目前,已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及南昌等10 大中心城

市设立300 多家分支机构,发起设立北京延庆、浙江文成及吉林农安村镇银行,成立香港和

荷兰阿姆斯特丹代表处,发起设立国内首家消费金融公司——北银消费金融公司,首批试点

合资设立中荷人寿保险公司,设立第三批首家银行系基金公司——中加基金管理公司,设立

北银金融租赁公司,开辟和探索了中小银行创新发展的经典模式。截至2014 年3 月末,北

京银行资产达到1.39 万亿元,实现净利润45 亿元,成本收入比为17.22%,不良贷款率0.65%,

一级资本排名全球千家大银行105 位,各项经营指标均达到国际银行业先进水平,打造了人

均效益和资产质量“双优银行”。

18年来,北京银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凭借优异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北京银

行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最佳区域性银行”、“中国最佳

城市商业零售银行”、“最佳支持中小企业贡献奖”、“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中国上市公

司百强企业”、“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业”、“最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最受尊敬银行”、

“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银行”、“最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及“中国优秀企业公民”等称号。

二、主要人员情况

刘晔女士,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1994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财政金融系,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具有十多年银行和证券行业从业经

验。曾就职于证券公司从事债券市场和股票研究工作。在北京银行工作期间,先后从事贷款

审查、短期融资券承销、基金销售及资产托管等工作。2008年7月至2012年9月任北京银

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14年12月起至今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北京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建了由高素质人

才组成的专业团队,内设核算估值岗、资金清算岗、投资运作监督岗、系统运行保障岗及风

险内控岗,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资产估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险

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70%的员工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持“严谨、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

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

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北京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

行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

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设有内控监查岗,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务管理制度、内部

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

资格;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复核、审批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制约机制严格有

效;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未经授权不得查看;业务操作

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系统自

动化操作,防止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

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场外销售机构

1、场外直销机构

(1)电子交易平台

网址: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移动客户端,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等业务,具体交易

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0楼

电话:020-83936999

传真:020-34281105

(3)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楼11层1101单元

(电梯楼层12层1201单元)

电话:010-68083113

传真:010-68083078

(4)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905-10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进行本基金销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场外非直销机构

(1)公司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沈怡

联系电话:027-83862952

业务传真:027-83862682

客服热线: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2)公司名称: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1402办公用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来科技园18号院18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汪莹

联系电话:010-58160084

客服热线: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3)公司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扬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扬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

法人:冷飞

联系人:曾芸

联系电话:021-50810673

传真:021-50810687

客服电话:400-711-8718

网址:www.wacaijijin.com

(4)公司名称: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21-20324155

业务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热线: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5)公司名称: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钟伟

联系电话:13826420174

业务传真:021-50206001

客服热线: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6)公司名称: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人:徐伟琴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7)公司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8)公司名称: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12层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12层02室

法人:林柏均

联系人:胡明哲

联系电话:010-64068617

传真:010-64068776

客服电话:010-64068617

网址:www.fundsure.cn

(9)公司名称: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1111号(龙源通惠大厦)501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孟令双

联系电话:15301307396

业务传真:010-87723200

客服热线: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10)公司名称: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法人: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联系电话:0755-86549499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400-9302-888

网址:www.jfzinv.com

(11)公司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80358749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2)公司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13)公司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14)公司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联系电话:021-36696312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15)公司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6)公司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联系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7)公司名称: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A座1505室

法人:张冠宇

联系人:孙书慧

联系电话:01085932884

传真:0108593288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18)公司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人:巩巧丽

联系人:毛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9)公司名称:上海久富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2819号1幢10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403号上海信息大厦1215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徐金华

联系电话:021-68685825

业务传真:021-68682297

客服热线:400-021-9898

网址:www.jfcta.com

(20)公司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渝中区中山三路上站大楼平街11-B,名义层11-A,8-B4,9-B、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皇冠大厦11楼

法人:王广学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客服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21)公司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人:杨德红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2)公司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电话:010-85156310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3)公司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24)公司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020-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5)公司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6)公司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7)公司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28)公司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0层

法人:杨玉成

联系人:余敏

联系电话:02133388252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9)公司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0)公司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31)公司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 essence. com. cn/

(32)公司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电话:023-67616310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95355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33)公司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栋12层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322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公司网站:www.wlzq.cn

(34)公司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星

联系电话:022-28451922

传真:022-28451958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5)公司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36)公司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http://sd.citics.com/

(37)公司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8-21层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客服电话:95330

(38)公司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人:张志刚

联系人:付婷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9)公司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

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座40层

法人:施华

联系人:程博怡

联系电话:010-56437060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0)公司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人:曹宏

联系人:王涛

联系电话:0755-83461832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95514;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41)公司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42)公司名称: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号楼(D区)801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号楼(D区)8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43)公司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B座46楼06-10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B座46楼06-10单元、北京市朝阳区 建国路91号

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44)公司名称: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人:梁蓉

联系人:马浩

联系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6154828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45)公司名称: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号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46)公司名称: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北滨河路2号11幢2层22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法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5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47)公司名称: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B-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B-1108

法人:王利刚

联系人:姚付景

联系电话:010-59422766

传真:010-6256518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48)公司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964

传真:0571-87901955

客服电话:95345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49)公司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50)公司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825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51)公司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52)公司名称: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郭静

电话:0731-84403347

公司网站:www.cfzq.com

(53)公司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30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95328

传真:0769-22119426

网址:www.dgzq.com.cn

(54)公司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联系电话:0371-69099881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55) 公司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6)公司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57)公司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58)公司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人:刘学民

联系人:王叔胤

联系电话:0755-23838712

传真:0755-23838999-8712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9)公司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人:王作义

联系人:刘萍

联系电话:13510750295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http://www.jyzq.cn

(60)公司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王紫雯

电话:010-59562468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61)公司名称: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

法定代表人:徐力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61899999

业务传真:021-61899154

客服热线:962999

公司网址:www.srcb.com

(62)公司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人:卢国锋

联系人:朱杰霞

联系电话:0769-22111802

传真:0769-23156406

客服电话:956033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63)公司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64)公司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 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65)公司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05

法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联系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66)公司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6层

法人:洪弘

联系人:文雯

联系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67)公司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68)公司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69)公司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5547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70)公司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95368

公司网站:www.hlzq.com

(71)公司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72)公司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人:闫峻

联系人:龚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73)公司全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中信证券(华南)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74)公司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热线:95360

公司网站:www.nesc.cn

(75)公司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262

业务传真:021-53686277

客服热线:4008918918

网址:www.962518.com

(76)公司名称: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000

传真:010-83561001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77)公司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12层

法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78)公司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国联大厦

法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79)公司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D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陈征

联系电话:010-88321882

业务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热线:95397

网址:www.tpyzq.com

(80)公司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法人:傅子能

联系人:谢婷枫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51071

客服电话:400-88-96312

网址:www.qzccbank.com

(81)公司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82)公司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赵姝

联系电话:010-66223695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83)公司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高希泉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84)公司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虞佳彦

联系电话:021-54967656

业务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热线: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85)公司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层、

22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层、

22层

法人:林炳城

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86)公司名称: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金控中心21、22、2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ykzq.com

(87)公司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联系电话: 0451-87765732

传真: 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电话: 956007

网址: www.jhzq.com.cn

(88)公司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黎建平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89)公司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层

法定代表人:祝健

联系人:姚盛盛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 www.ajzq.com

(90)公司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号国资大厦B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网址: www.tfzq.com

(91)公司名称: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楼soho现代城c座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楼soho现代城c座18层1809

法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59644496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2)公司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93)公司名称: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1801号凯科国际大厦7-9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ttyfund.com

(94)公司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95) 公司名称: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联系人:曾瑶敏

电话号码:0755-83999907

传真号码: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fujifund.cn

(96)公司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人:李刚

联系人:张蕊

联系电话:029-88365809

传真:029-81887064

客服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97)公司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人:陈继武

联系人:刘璐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98)公司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99)公司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姜颖

电话: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00)公司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3

客服电话: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101)公司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联系电话:18516109631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热线: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2)公司名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法人:毕劲松

联系人:李淑敏

联系电话:010-59366077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话:95381

网址:http://www.sczq.com.cn

(103)公司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04)公司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王海燕

联系方式:0574-89103171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05)公司名称: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

法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联系电话:021-20292031-35374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ww.wg.com.cn

(106)公司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07)公司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望京SOHO T3 A座19层

法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08)公司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联系电话:010-65309516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09)公司名称: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 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10)公司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

法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5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11)公司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12)公司名称: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

法人:周剑秋

联系人:张苏怡

联系电话:025-52278981

传真:025-52278733

客服电话:400-828-8288

网址:www.ftol.com.cn

(113) 公司名称: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热线:95118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114)公司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联系电话:010-59336544

传真:010-59336586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15)公司名称: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400-0411-001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116)公司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杨华

联系电话:020-28019593

业务传真:020-28852692

客服热线: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117)公司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118)公司名称: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沙常明

联系电话:021-80295888

客服热线: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119)公司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

法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联系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21-60819988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20)公司名称: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7层

法人:弭洪军

联系人:郭斯捷

联系电话:021-33357030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121)公司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联系电话:010-88066632

业务传真:010-63136184

客服热线: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22) 公司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人:葛新

联系人:杨琳

联系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客服电话:95055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23)公司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1503室

法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联系电话: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s://www.jiyufund.com.cn

(124)公司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125)公司名称: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5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9-1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丁奇文

电话: 4008-888-005

传真:010-67017788-9696

网址:www.cnpsec.com.cn

(126)公司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联系电话:029-87211526

业务传真:029-87211548

客服热线: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127)公司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代销机构

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二)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二、注册登记人

1、A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

联系人:崔巍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 010-50938907

2、C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李尔华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29层、10

负责人:王晓华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 020—37181388

经办律师:刘智、梁晓惠

联系人:王晓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赵雅

电话:020-28812888

传真:020-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马婧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6月16日《关于核准广发中证医

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266号)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7月23日起正式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5月7日《关于准予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批

复》,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就基金变更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名称、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收益分配原则、基金费率等事宜进行变更注册。

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2020年6月17日至2020年7月20日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内容包括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运作方式、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

资比例、收益分配原则、费率水平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转型后基金更名为“广发

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2020年8月26日起,《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原《广

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五十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申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

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执行。

九、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

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一、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

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并开放申购与赎回后,投资人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可通过场外或场内

两种方式对相应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暂仅接受场外申购和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办理该类基金份额的场

外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接受场内和场外申购与赎回,其中登记在中国结

算TA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也可通过办理跨

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也可以通过办理

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中国结算TA系统中,再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场外基

金业务。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

金申购赎回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需使用上海证券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A类基金份额场

外申购、赎回业务,需使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办理C类基金份额场外申

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

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上海证券账户;

6、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

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

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

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场外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元人民币;投资人

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1,000元的应为1元的

整数倍(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的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

须是整数份额。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

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4、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1)A类份额的场内、场外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元 0.5%

M≥50万元 100元/笔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本基金持有期不超过7天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持有期超过7天的赎回费总

额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等其他相关手续费。

(1)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场外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

7日≤N<1年 0.5%

1年≤N<2年 0.25%

N≥2年 0

(2)C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

N≥7日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

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

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披露。

2、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场内和场外申购所得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申购费=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管理人给定了单笔申购费固定金额的,以上申购费按管理人给定的固定金额计算。

投资者申购所得场内基金份额先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

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退款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投资者申购所得场外基金份额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场外申购):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

申购费率为0.5%,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853元,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 100,000×0.5%/(1+0.5%)=497.51元

申购份额=(100,000-497.51)/1.0853=91,682.01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从场外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853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91,682.01份。

例2(场内申购):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

申购费率为0.5%,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853元,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 100,000×0.5%/(1+0.5%)=497.51元

申购份额=(100,000-497.51)/1.0853=91,682.01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91,682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

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为:

退款金额=0.01×1.0853=0.01元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853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91,682份,同时收到退

款0.01元。

例3(场外申购):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

申购费率为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23元,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申购费= 0元

申购份额=100,000/1.0623=94,135.37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从场外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23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94,135.37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赎回费=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某投资人赎回10万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为100天(未满1年),

对应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781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100,000×1.0781×0.5%= 539.05元

赎回金额=100,000×1.0781-539.05=107,270.95元

即:投资人赎回10万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为100天,假设赎回当日本

基金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781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7,270.95元。

例2:某投资人赎回10万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为100天(未满1年),

对应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7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费=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576=105,76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10万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为100天,假设赎回当日本

基金C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76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5,760.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出

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

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

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

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本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应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换

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

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

机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十三、C类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

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

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和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买入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中

国结算TA系统的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既可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中国结算TA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申请

场外赎回。

2、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登记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投资人开立的基金账户中,与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不同,两者暂不能进行相互转换。

(二)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1、A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中国结算TA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TA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

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A类基金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中国结算TA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A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办理。

3、C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登记机构有权对办理转托管业务收取相关费用。

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

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可补充其他情况)。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五、如遇法律法规及注册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发生变动,本基金的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的相关规则将相应调整。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将日均跟踪偏

离度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

其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的

调整。

当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分红、增发、配股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业绩比较基准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

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

人会对实际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二)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其

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但是当基金管理人预期标的指数成份股将调整,或由于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分红、增发、配股等行为,或由于成份股出现停牌限制、流动

性问题等可能影响跟踪效果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

实现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股票组合的调整

(1)股票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完全复制的指数型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

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配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

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间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2)股票组合调整方法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定期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

调整。

2)不定期调整

①当成份股发生增发、送配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

金将根据指数公司的公告,进行相应调整;

②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

的指数;

③若个别成份股因停牌、流动性不足或法规限制等因素,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

按照其所占标的指数权重进行购买时,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

投资者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

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本

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

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信

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

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四)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本基金一方面将对发债主

体的信用基本面进行深入挖掘以明确该可转债的债底保护,防范信用风险,另一方

面,还会进一步分析标的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债中长期的上涨空间。

本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究,从行业基本面、公司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

财务稳健性、盈利能力、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考察,精选财务稳健、信用违约风险

小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在定量分析与主动研究相结合的基础上,结合可转债定价模型、交易

价格以及其转股价值,对可转债是否转股制定投资策略以及选择合适的转换时机。

此外,本基金将在深入分析可转债的各项条款基础上,结合发行人的经营状况、财

务状况、未来发展战略和融资需求等因素以及证券市场的变化趋势,判断把握发行

人在条款使用上的态度,以进一步挖掘和把握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机会。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

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

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

相应的投资决策。

(六)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

股指期货合约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七)其它投资策略

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需要参与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

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

比例。

四、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医疗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95%×中证医疗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中证医疗指数是指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中证医疗价格指数。如

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标的指数不宜继续

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

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完全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以跟踪标的指数为投资目

标,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其中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还须符合以下限制:出借证券资产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

券总量的50%;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证券出借的平

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8)、(11)、(12)、(13)项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1)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基金参与出借

业务不终止确认出借证券。基金持有证券的持有期计算不因出借而受影响,出借证

券应纳入基金投资运作指标计算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基金托管人不因提供监督而对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投资等承担任何

责任。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消

限制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根

据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等上述事项不承担任

何责任和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定,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八、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ETF 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

金合同》,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

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或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

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对于由此引致的任何结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份基金

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有关限制,则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收益分配原则进行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5、基金的上市费;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9、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1、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前5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前5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

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在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登记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许可使用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5 万元,即不足5万元时按照5万元收取。计费区间不足一季度

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指数供应商。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

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指定媒介上

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方式、登载媒介、报

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

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6、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当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三十个工作日、四十个工作日、四十五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3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作详细说明。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

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

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

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

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销,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

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

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

的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开放式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

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正常情况下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基金

投资标的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本基金在组合构建过程中,将遵循指数化投资理念,

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

的变动进行相应的调整。本基金流动性良好。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

购以及赎回安排。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

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 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

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等措施。发生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

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

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的“八、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可能对投

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

回费。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一方面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5)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

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发生偏离:

1)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3)基金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4)申购、赎回因素带来的跟踪误差;

5)新股市值配售、新股认购带来的跟踪误差;

6)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7)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带来的跟踪误差;

8)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9)其他因素带来的偏差。

(4)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

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者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

本。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

(1)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A类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

定范围内,但A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

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2)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

终止上市,导致A类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

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

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

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基金

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

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4)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3、投资于股指期货可能引致的特定风险

(1) 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所持有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

指数价格波动方向不一致而承受基差风险。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进行股指期货合约展期的过

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的异常变动而遭受展期风险。

(2) 盯市结算风险

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制度,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资金管理要求

较高。如出现极端行情,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

间内补足,按规定期货保证金账户将被强制平仓,从而导致超出预期的损失。

(3) 交易对手风险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风险控制能力强

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因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

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另外,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也会因

为银行间交易对手违约等发生对手方风险。

(4)平仓风险

在某些市场情况下,基金财产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例如,这种

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出现这类情况,基金财产缴付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

法弥补全部损失,委托人还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期货经纪公司或其客户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

金所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

损失。

4、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基金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无法及时变现来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2)信用风险

可能因交易对手方(证券借入方)违约,无法及时归还证券而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

借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

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

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

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

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代理销售,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

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者有

权机关、托管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之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6)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协助基金份额持有人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由

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

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终止上市;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标的指数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3936666

成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688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电话:(010)66223695

传真:(010)66226045

成立时间:1996年1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114298.4272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12月28日《关于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开

业的批复》(银复[1995]470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

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

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业务;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

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

持证券、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股

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还须符合以下限制: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30%;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最近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

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8)、11)、12)、13)项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第11)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基金参与出借业务不终止确认出借

证券。基金持有证券的持有期计算不因出借而受影响,出借证券应纳入基金投资运作指标计

算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托管

人不因提供监督而对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投资等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等上

述事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

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交易对

手是否在名单内进行监督。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

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

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按存款银行名单交易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

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形式审核。

(5)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7、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和

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有权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当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违反约定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

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应当督促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在合理且必要的范围内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对此

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管理人保证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

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

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及时核查资产托管专

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

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

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

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正当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

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

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按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对于由此引致的任何结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

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或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

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

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

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

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

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2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

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

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20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20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

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

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基金份额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

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寄送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1)场内投资者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应在T+1个工作日后通过办理场内基金交易业务的会员单位查

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2)场外投资者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T+2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T+2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网点应根据在直销机构网点进行交易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确认单。基金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1)场内投资者

场内投资者可通过办理场内基金交易业务的会员单位查阅对账单。

(2)场外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定期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及年度对账单。本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后向本季度

有交易并定制季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季度对账单;每年结束后向所有本年度末持有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1)场内投资者

投资者可随时到办理场内基金交易业务的会员单位打印或通过其提供的自助、电话、网

上服务手段查询。

(2)场外投资者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订制电子邮件服

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如预留手机号码,可订制手

机短信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等。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未预留相关资料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

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置备于公司住

所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广发中证医疗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文件

(二)《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广发中证医疗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