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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2020-08-28 06:53:15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6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2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30

九、基金收益分配.........................................41

十、基金信息披露.........................................43

十一、基金费用...........................................4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4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5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51

十五、禁止行为...........................................54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6

十七、违约责任...........................................59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6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62

二十、其他事项...........................................63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64

1

鉴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

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工银瑞信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

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

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工银瑞信稳健养老目标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工银瑞信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工银瑞信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

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

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工银瑞信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

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

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工银瑞信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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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

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11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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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

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

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

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

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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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

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

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

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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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

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

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 QDII、香港互认

基金)、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但不限于

国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

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等衍生类金融

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 QDII、香港互认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 80%,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

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

3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

金,权益类资产中的混合型基金包含以下两类:①基金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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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下限大于等于 60%的混合型基金,②

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10%~25%。本基金所持有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

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

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

QDII、香港互认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

(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

30%;

(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

购款等;

(4)本基金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5)本基金所持有的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 10%;

(6)本基金所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

过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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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持有的权益类资产比例为 10%~25%,其中权益类资

产指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权益类资产中的混合型基金

包含以下两类:①基金合同中载明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下

限大于等于 60%的混合型基金,②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 60%的混合型基金;

(8)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

中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该基金资产净值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

模为准;

(10)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

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11)本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应满足如下条件:

1)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2 年,最近 2 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

当不低于 2 亿元;子基金为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

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

当不低于 1 亿元;

2)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

较低;

3)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 2 年没有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1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

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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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

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1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基金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其中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式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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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现受到限制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

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3)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

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

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8)项、第(9)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除上述第(3)项、第(4)项、第(8)项、第(9)

项、第(18)项、第(25)项、第(2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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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可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

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

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

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

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

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

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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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

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

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

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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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

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

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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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

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

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

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

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

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

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

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

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

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

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

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

下,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

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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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

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

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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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

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

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

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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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

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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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

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

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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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

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

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

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

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

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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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

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

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

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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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

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

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

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

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

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

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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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

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指令或

传真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一)电子指令方式总体约定

1、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清算管理系统客户端发送

电子指令,或基金管理人通过调用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数据接口发送

电子指令。

2、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客户证书,基金管理人认可使

用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办理相关业务,不会否认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电子指令的效力。凡同时通过客户证书和密码认证的电子指

令,均视作基金管理人所为,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3、基金管理人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中使用客户

端,采取及时更新防病毒软件、安装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设

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

等;妥善保管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如发生客户证书被盗用、密码

泄露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进行证书变更和密码重置,在

证书变更和密码重置之前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当电子指令无法正常发送时,双方按传真方式办理相关业务。

(二)基金管理人对传真方式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专用传真号码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

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件中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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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含有基金管理人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确定基金管理

人所发送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唯一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授权文件后,应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基金托管人及时查收。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的传真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

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与发送传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

授权文件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授权文件原件

和传真件不一致,以传真件为准。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

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三)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

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

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资料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四)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与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

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指令方式发送指令后,指令状态将变成

“托管行已接收”或“托管行处理中”。上述指令状态改变时间视为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后,应及时查询

指令状态,发现未发送成功或指令状态有误,应立即与基金托管人

联系共同解决。基金托管人通过客户端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银行间成

交单信息、基金申赎款信息以及管理费、托管费、交易单元佣金等

应付款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对根据上述信息生成的电子指令进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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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对或确认,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提供上述信息造成生成指令金额

错误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方式发送加盖预留印鉴的指令后,应及时

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

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

确认。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和银行间交易成

交单,答复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电话。指令或成交单到达基金托管人

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

面一致性审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

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留出

至少 2 个工作小时。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未准备足够资金,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

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

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

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必须及时将指令发送至

基金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为基金托管人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

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

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以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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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

行,若由此造成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

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

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

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

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

赔偿责任。

(八)授权通知的变更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

个工作日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

通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以电

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相

关文件传真件和基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若原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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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传真件不一致,以传真件为准。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

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发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改

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自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

效。

(九)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

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检查,如发现问

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2、除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

起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失,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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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

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

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

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

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

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

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

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发送的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

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

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

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

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超

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

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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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 12:00 之前有足够

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

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

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

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

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

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

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确保每日交

易结束后证券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

致。

(4)实物券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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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由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

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

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必须于 T+3 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T 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

准确、完整。

4.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

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

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

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上述事

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管理。

(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最晚不迟于款项交收日

当日 15:00 前将资金划往资产托管专户。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

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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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及时进行划付。如果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以账户足

额时间为指令接收时间。因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

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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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造成的

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

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所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未全部以收盘价估值,则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被投资基金合同约定在其披露净值的当日(法定节

假日顺延至第一个交易日)对本基金进行估值,并于 T+3 日内披露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投资的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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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

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

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

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

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

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

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

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

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

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

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除外)的估值

I.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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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II.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

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估值。

III.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

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IV.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

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值。

V.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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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I.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II.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III.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

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

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

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

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

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估值。

5)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

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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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I.非上市基金估值

i.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

份额净值估值;

ii.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

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II.上市基金估值

i.本基金投资的 ETF 基金,按所投资 ETF 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

估值;

ii.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

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iii.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

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iv.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

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

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

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III.特殊情形下的基金估值处理

如本基金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

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i.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

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ii.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

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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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iii.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

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

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

值。

IV.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 I 至第 III 条进行

估值存在不公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

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7)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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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

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4、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造成本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被投资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索

取相应的赔偿,并以此为基础弥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等第三方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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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

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

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

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

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

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

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

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

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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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

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相关交易所等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时;

(3)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

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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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

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

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

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

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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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

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

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

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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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

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

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

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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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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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

《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

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

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

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

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

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

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

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包括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和资产支持证券的

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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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

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

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

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

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

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

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

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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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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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的 0.60%年费率

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指

令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

的基金部分收取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

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的

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其他基金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净值的余额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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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指

令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

的基金部分收取托管费。

(三)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证券(包含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费用、基金的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基金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

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

讼费和仲裁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可以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

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垫付,运作

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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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

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

人可拒绝支付。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

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

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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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

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

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

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

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

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

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存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

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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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

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

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

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

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

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

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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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通过

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原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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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

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

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

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

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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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通过

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原基金托管人应当妥善保

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

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

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

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

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

工银瑞信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托管协议

54

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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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

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

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

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

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

责。

(八)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投资指令和付款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十)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一)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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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十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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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

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

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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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10)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

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

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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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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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

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

反《基金法》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

失进行赔偿;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

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

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

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四)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

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

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

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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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

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

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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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

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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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

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

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

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有关监管部

门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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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

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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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本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