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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0-09-01 06:43: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现将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或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调整赎回费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或简称“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2020年7月29日至2020年8月30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2020年8月31日,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7月29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213,058,749.69份。经统计,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11,086,523.01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2.1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条件。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对于议案,投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11,086,523.01份,投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投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同意议案的参会份额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8,000元,律师费30,000元,合计38,000元,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0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调整赎回费有关事项的议案》,自该日起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关于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调整赎回费有关事项的议案》、《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调整赎回费方案说明》,修改后的《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表决通过之日(2020年8月31日)起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具体时间,本基金自2020年8月31日起实施调整后的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按每笔赎回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表:

持有期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10%

N≥30日 0.00%

四、备查文件

1、《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