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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汇金安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0-09-01 06:56:07

浙商汇金安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八月

重要提示

浙商汇金安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10月29日证监许可[2019]2036号

文《关于准予浙商汇金安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

注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8月14日证监许可[2020] 1773号文《关

于准予浙商汇金安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准予变

更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采用摊余成本法的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

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基金采用买入并

持有到期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

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等信息披露

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在获得基

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市场风险、

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信用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

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

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本基金

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

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本基金以66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

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66个月后月度对应日的

前一日(包括该日)为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次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

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66个月后

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以此类推。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期为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

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时长为5至

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

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

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

所带来的损失。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

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等。投资者应当认真

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

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

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

致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暂停运作 ................................................................................................. 22

七、基金的募集 ......................................................................................................... 24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1

十、基金的投资 ......................................................................................................... 43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十七、侧袋机制 ......................................................................................................... 69

十八、风险揭示 ......................................................................................................... 7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8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0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4

二十二、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 11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0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21

一、绪言

《浙商汇金安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浙商汇金安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浙商汇金安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浙商汇金安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浙商汇金安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自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6、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浙商汇金安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浙商汇金安享

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浙商汇金安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浙江浙商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66个月后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为止。首个封闭期结束

之后的次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66个月后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以此类推

38、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时

长为5至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

39、66个月后月度对应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66个月期满后的该日历月对

应日期,若该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0、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9、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60、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前后端认购费或申购费,而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3、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各类基金份额总额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基金份额折算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各类基金份额数额按折

算比例相应调整

64、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确认利息收入

并评估减值准备

6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七层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设立日期:2013年4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2]1431号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57号

联系电话:(0571)87901590

联系人:金瓒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盛建龙先生,董事长,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高级会计师。

1994年8月至2000年2月在杭州市民防局从事财务管理工作;2000年3月至

2006年6月历任沪杭甬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内审部副主任、主任;2006年7

月起任浙商证券总裁助理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09年1月起任浙商证券财务

总监,2014年12月6日至2015年4月2日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合规风控总监。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浙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浙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王青山先生,董事,硕士。曾任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兼浙商证券党委书记,浙商

证券监事会主席。现任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浙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及党委委员,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浙商

期货有限公司董事,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浙商创新资本管理公司

董事长。

赵伟江先生,董事,硕士。1986年7月至1997年7月为杭州金融管理干部

学院教师;1997年10月至2006年6月为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负

责人;2006年7月起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监事长。现任浙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信息官,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浙

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高玮女士,董事,博士。1996年6月至2006年6月任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

任公司(原浙江财政证券公司)电脑中心副经理、市场管理总部经理、稽核部经

理、职工监事。2006年7月起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现任浙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及首席风险官,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浙商期

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楼小平先生,董事,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嘉兴营业部总经理、申银万国

证券宁波第二营业部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杭州营业部总经理、中富证券公司总

裁助理兼浙江业务总部总经理、浙商证券创新业务总部总经理、运保中心总经理、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行总部总经理。现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常务副总经理。

(2)监事

许向军先生,监事,本科。1998年至2000年在浙江联创软件有限公司任助

理工程师;2000年至2002年在浙江省工商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任职;2002年

至2010年在浙江省证监局任科员、科长、副处长;2010年起任浙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技术总监。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浙江浙商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盛建龙,总经理(兼),董事长,简历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楼小平,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简历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基本

情况。

方斌,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兼),硕士。2002年7月至2006年4月曾任

职于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2006年4月至2015年9月在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机构监管处、上市监管处任职;2015年10月至2017年7月曾任中融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7年7月起担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

规风控副总监;自2017年11月起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总

监,2018年7月起任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兼)。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应洁茜女士,硕士学位,6年证券从业经历。2013年加入浙江浙商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事业总部交易主管、投资经理助理。自2018年1

月9日起任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8

年8月6日起任浙商汇金聚禄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8年11月22日起任浙商汇金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9

年3月25日起任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19年7月2日起任浙商汇金中高等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浙商汇金聚盈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基金管理人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募基金投资执行委员会分为权益

公募投资执行委员会和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执行委员会,具体如下:

权益公募投资执行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助理周涛先生担任,委员包括:总

经理助理余春梅女士、合规风控部负责人闻震宙先生、基金经理马斌博、周文超

先生;

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执行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助理周涛先生担任,委员包括:

总经理助理陈国辉先生、总经理助理余春梅女士、合规风控部负责人闻震宙先生、

姜金香女士。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有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

职责等。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一名。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合

规管理;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

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落实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改;并

就涉及基金管理人风险的重大事项向股东汇报。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负

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目和

创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风

险控制委员会,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对各项重大业务及投资进行决策

与风险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

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

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风控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

防线。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风控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检

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织

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810.3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6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

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

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

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

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

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

管理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27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

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90%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

的托管服务经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

管银行。2012年7月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

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

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

好评。

截至2020年3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109只。

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本外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

41163.65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

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 7 层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0571)87901920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95345

(2)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 7 层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0571)87901920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https://fund.stocke.com.cn/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

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25号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俞绍锋

电话:(0571)87901972

传真:(0571)8790258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8楼

负责人:章靖忠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1

联系人:俞晓瑜

经办律师:刘斌、俞晓瑜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环中心2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环中心22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恩军

电话:(010)82250666

联系人:宜军民

经办会计师:宜军民、李鑫

六、基金的暂停运作

(一)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基金

的运作,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的投资策略等

决定是否进入开放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

入下一开放期的,基金将在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全部基金份额自动

赎回。封闭期结束后,基金暂不开放申购、转换转入等相关业务。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

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精度。

2、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基金开放期最后一

日交易申请确认的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转换

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 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进入下一封闭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封闭期的,投资人未确认的申购申请对应的已缴纳申购

款项将全部退回;对于当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赎回。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

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3、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

金部分资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

日,基金份额应全部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变现

资产对应赎回款延缓支付,待该部分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价格按全

部资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原因和

安排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价格与封闭期到

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二)暂停运作期间,基金可暂停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信息。报告期内未开展

任何投资运作的,基金可暂停披露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运作或重启基

金运作的,应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三)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暂停运作期间的所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暂停运作期间,基金

不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10月29日证监许

可[2019]2036号文《关于准予浙商汇金安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的通知》注册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8月14日证监许可

[2020] 1773号文《关于准予浙商汇金安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注册的批复》准予变更注册。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

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66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66个月后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为

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次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

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66个月后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包

括该日),以此类推。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开放期为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时长为5至20个工作日,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予以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下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募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

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不设募集上限。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其中A类基金份额类别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本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2、各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及相互转换规则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

及相互转换规则,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3、 各类基金份额的互相转换

(1)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A类、C类基

金份额不进行转换、自动份额类别调整。如今后开通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

转换、自动份额类别调整业务时,基金管理人将按规定另行公告。

(2)投资者认购、申购及基金份额类别转换申请确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

份额登记以本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十)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提前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

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该类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暂停运作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可

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3、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对基金份额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整数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十一)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同

时发售,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基金认购事宜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

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

每笔A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

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3、认购金额的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1.00元(含认购费);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平台)

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

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

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募集期内,本基金按初

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其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A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50万元 0.6%

50万元≤M<200万元 0.4%

200万元≤M<500万元 0.2%

M≥500万元 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三)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一: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

认购费率为0.6%,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

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50)/1.00=99,453.58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得99,453.58份基

金份额。

2、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二: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若认购

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得100,050.00份基

金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暂停运作时,上

述连续期间中断,本基金恢复运作后重新开始起算。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

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开放期的期限为自每个

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5至20个工作日。

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予以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

因素消除之日下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该开

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

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开放期内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

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

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

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且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办理规则进行调整,

但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平台)首次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投资人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上述首次最低申购金额限制。投资者当

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上述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

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须同时全部赎

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须同时全部赎回。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

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

应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

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A类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申购申请单独计

算。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元 0.60%

50万元≤M<200万元 0.40%

200万元≤M<500万 0.20%

M≥500万元 1000元/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

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赎回费率,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天 1.50%

7天≤N<30天 0.10%

N≥30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或等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其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25%的部分将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基金

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

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

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于开放期申购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

购费率为0.6%,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150=97,934.5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97,934.56份基

金份额。

(2)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人于开放期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60=9,469.7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9,469.70份基金

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所得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者赎回100,000份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20天,对应赎

回费率为0.1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0=121,300.00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10%=121.30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121.30=121,178.7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份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20天,假设

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1,178.7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单个投资人单日申购金

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

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长。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发生上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内因发生不

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赎回的时间

相应延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基金资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在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当日接受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的比例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20%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全部自动进行

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

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

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

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针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基金总

份额20%的赎回申请和其他赎回申请不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将按照上述全部赎回或延期支付赎回款项的方式进行处理。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

当开放期内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关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

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

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

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充分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规则安排本基金某一或全部类别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事宜。本基金某一或全部类

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事宜无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具体上市交易

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届时由基金管理人

提前发布相关公告,并告知相关机构。

(十九)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严格采用持有到期策略,将基金资产配置于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

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固定收益资产,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纯债部分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晚于该封

闭期的最后一日。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可转换债券仅投资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中的纯债部分。本基金投资于信用债的评级不低于AA(含)。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3个月和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

例的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

制,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调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

为力争基金资产在开放前可完全变现,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采用买入并持有到

期投资策略,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所投资产到

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封闭运作期到期日。

本基金投资含回售权的债券时,应在投资该债券前,确定行使回售权或持有

至到期的时间;债券到期日晚于封闭运作期到期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行使回售

权而不得持有至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基于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前

提下,对尚未到期的固定收益类品种进行处置。

(1)封闭期资产配置策略

每个封闭期的建仓期内,本基金将根据收益率、信用利差、市场流动性、经

济环境等因素,确定该封闭期内信用债、利率债、债券回购等的投资比例。

(2)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由于采用买入并持有策略,在债券投资上持有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

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债券品种。由于本基金将在建仓期内完成组合构建,并

在封闭期内保持组合的稳定,因此个券精选是本基金投资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用类债券是本基金重要投资标的,信用风险管理对于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

至关重要。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周期、公司业务状况、公

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信用风险,确定信用类债券的信用风险利

差,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同时,本基金将运用本基金管理人比较完善

的信用债券评级体系,研究和跟踪发行主体所属行业发展周期、业务状况、公司

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发行主体信用风险,确定信用产品的信用

风险利差,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封闭期内,如本基金持有债券的信用状况急剧恶化,甚至可能出现违约风险,

进而影响本基金的买入持有到期策略,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将对

该债券进行处置。

(3)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

在风险可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内进行杠杆投资,杠杆放大部分仍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

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并采取买入并持有到期的策

略。同时采取滚动回购的方式来维持杠杆,因此负债的资金成本存在一定的波动

性。一旦建仓完毕,初始杠杆确定,将维持基本恒定。通过这种方法,本基金可

以将杠杆比例稳定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

(4)封闭期现金管理策略

为保证基金资产在开放前可完全变现,本基金严格采用持有到期策略,投资

于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债券类资产、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

由于在建仓期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难以做到与封闭期剩余期限完美匹配,因此可能

存在部分债券在封闭期结束前到期兑付本息的情形。另一方面,本基金持有债券

的付息也将增加基金的现金头寸。对于现金头寸,本基金将根据届时的市场环境

和封闭期剩余期限,选择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债券、回购

或银行存款进行再投资或进行基金现金分红。

(5)再投资策略

封闭期内,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将获得一些利息收入,对于这些利息收入,本

基金将再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债券,并持有

到期。如果付息日距离封闭期末较近,本基金将对这些利息进行流动性管理。

另外,由于本基金买入的债券的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

闭期,因此,在封闭期结束前,本基金持有的部分债券到期后将变现为现金资产。

对于该部分现金资产,本基金将根据对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规模、交易情况、

流动性、相对收益、信用风险等因素,再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

基金剩余封闭期的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并持有到

期,获取稳定的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利率基本面分析、市场流动性分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等定性分析,

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的进行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通过宏观经

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对个券进行风

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选择风险调整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

因此本基金在开放期将保持资产适当的流动性,以应付当时市场条件下的赎回要

求,并降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做好流动性管理。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

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晚

于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本基金不投资股票等权益资产,可转换债券仅投资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中的纯债部分。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个月和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

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开放

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1)、(12)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1.25%

本基金以每个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每个封闭期为66个月,期间投

资者无法进行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加1.25%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符合产品特性,能够使本基金投资

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合理衡量本基金的业绩表

现。

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采用每个封闭期起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

人民币三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封闭期和开放期内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

行摊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

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如有客观证据表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券投

资发生减值的,将该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减记的

金额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

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基金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评估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如有

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5、在开放期内,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买入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策略发生变

化或其他原因,导致按原有摊余成本法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开放

期内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开放期内的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为最大限度保护持有人利

益,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的风险控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处置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

固定收益品种、及时评估和计提固定收益品种减值损失、封闭期到期暂停进入下

一开放期、于开放期内改按公允价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等。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

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

净值信息,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净值信息,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

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将按除

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成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销售服务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销售服务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

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

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

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

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

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登载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

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开放

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或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内采取处置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种或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等风险应对措施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7、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0)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本基金暂停或恢复下一个封闭期运作;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暂停估值的;

4、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

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2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

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

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侧袋账户的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根据法律法规按侧袋账户

基金资产净值为基数计提,法律法规对侧袋账户的计提基数等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

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

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收益率曲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为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

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

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的选择不能

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或者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

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

易错误等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式的方式运作,投资人可在本基金开放期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业务。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在开放期

内,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

计划。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可见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章节相关内容。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债券类

品种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上述资产均存在规

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

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

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

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

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将通过控制本基金规模、设置个券投资比例上限、根据

市场情况灵活调整基金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的比例、调整个券的投资比例、审

慎接受或确认赎回申请等措施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的措施,具体措施请

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处理方

式”。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赎回申请不能被办理的风险。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如

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结合相应的行业惯例,启动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若届时出现前述情形,则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将被分配

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当日参与申购(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在承担申购费

(赎回费)之外,还可能会被迫承担前述市场冲击成本。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风险。封闭期内,如本基金持有债券的信用风险显著增加时,为减

少信用损失,本基金将对该债券进行处置。

(五)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

此,本基金需要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虽然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信用评级较

高的债券品种,但无法完全排除因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

1、开放期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以66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本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在开放期可赎回基金份额,但开放期本基金仅确认不超过特

定比例的净赎回申请,当净赎回申请超过该比例时,本基金将对赎回申请进行比

例确认,因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因不能赎回全额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

风险。

2、巨额赎回风险

在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当日接受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20%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全部自

动进行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基金巨额赎回的

具体安排可见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章节相关内容。因此本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投资人将面临其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的风险。

3、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

金部分资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

日,基金份额应全部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变现

资产对应赎回款延缓支付,待该部分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价格按全

部资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原因和

安排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价格与封闭期到

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4、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至到期策略,一般情况下,持有的

固定收益类品种和结构在封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在行情波动时,可能损失一定

的交易收益。

5、本基金定期对持有的固定收益品种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有客观证据

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所投资资产计算确认减值

损失。因此,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

(六)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ABS)或资产支持票据(ABN)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

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

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

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

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七)估值风险

因本基金严格采用持有到期策略,将基金资产配置于到期日(或回售期限)

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固定收益资产。在此前提下,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极端情况

下,如本基金持有债券的信用状况急剧恶化,甚至可能出现违约风险,进而影响

本基金的买入持有到期策略,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将对该债券进

行处置,对于未持有到期时,会产生资产净值的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不一致的风

险。

(八)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申购、赎回、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

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机构等。

(九)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

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十)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承

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调低销

售服务费、调低赎回费率及其他费用;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本基金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

付方式;

(9)增加或减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基金合同约定的

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

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本部分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

程序”部分约定的以下情形中的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将按除

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成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销售服务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销售服务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

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

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纯债部分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晚于该封

闭期的最后一日。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可转换债券仅投资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中的纯债部分。本基金投资于信用债的评级不低于AA(含)。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3个月和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

例的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

制,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调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晚

于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本基金不投资股票等权益资产,可转换债券仅投资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中的纯债部分。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个月和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

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3)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开放

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1)、(12)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

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

净值信息,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净值信息,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

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25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钱江新城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层

邮政编码:310020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成立时间:2013年4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2]1431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85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810.3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劵;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纯债部分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可转换债券仅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的纯债部分。本基金投资于信用债的评级不低于AA(含)。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3个月和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

例的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

制,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或调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晚

于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本基金不投资股票等权益资产,可转换债券仅投资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中的纯债部分。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个月和后3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

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3)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开放

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1)、(12)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

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应及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后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双方共

同协商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

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

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在基金投资存款之前及时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

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存款银行名单,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

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中的

权利义务,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如基金

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

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

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

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

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验资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

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

回款、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

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

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

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

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

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某一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

余额后的数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三)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

年度半年结束后6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

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

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基金投

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

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者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定

制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对账单等信息服务。

(三)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客服电子邮箱、

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

(四)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95345

客户服务传真:0571-87902581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tocke.com.cn

客户服务中心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3层

邮政编码:31002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对浙商汇金安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作出准

予募集注册的文件

2、浙商汇金安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浙商汇金安享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除第5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

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