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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悦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0-09-03 06:53:05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

易方达悦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20 年 7 月 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悦享一年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01 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一年按 365 天计算,下同)最短持有期限,且

本基金不上市交易。投资者认购或申购、转换转入基金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

转换转入确认日起一年内不得赎回或转换转出。即对每份基金份额,当投资人持有时间小

于一年,则无法赎回或转换转出;当投资人持有时间大于等于一年,则可以赎回或转换转

出。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需要持有至少一年以上,因此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将面

临在一年最短持有期到期前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投资目

标、投资期限等情况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除了前述本基金

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最短持有期带来的特殊风险外,投资本基金还可能遇到的特有风险包

括:(1)本基金的资产配置风险;(2)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

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而面临的其他额外风险;(3)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而面临

的风险;(4)本基金基金合同直接终止的风险。此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市场风险、流动性

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差风险、巨额赎回风险、启用摆动定价或侧袋

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带来的风险等)、管理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

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税收风险等其他一般风险。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

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5、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

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6、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 1 元

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

风险。

7、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

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

8、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目 录

一、绪 言..........................................................1

二、释 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25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33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44

十、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45

十一、基金的投资...................................................46

十二、基金的财产...................................................54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55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61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3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6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67

十八、风险揭示.....................................................7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0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6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1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8

二十五、备查文件..................................................119

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易方达悦

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悦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悦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悦享一年持有期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悦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悦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悦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3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6、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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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最短持有期:指投资者认购或申购、转换转入基金份额后需持有的最短期限,在最

短持有期限内,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的相应基金份额不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本基金每

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一年(一年按 365 天计算)

37、最短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于每份申购或转换转入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或转换转入确认日

38、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最短持有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一年

(一年按 365 天计算,下同);对于每份申购或转换转入份额,最短持有期为申购确认日或

转换转入确认日起的一年。即对每份基金份额,当投资人持有时间小于一年,则无法赎回或

转换转出;当投资人持有时间大于等于一年,则可以赎回或转换转出。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

日为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40、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8、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6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64、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65、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

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6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7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

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

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

8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

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

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常务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

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曾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

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

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广

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辉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所高级审计员,美的集

团税务总监,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联席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财中心副总监,深圳市盈峰环保产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广东顺德盈峰互联网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神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董

事,西安高新盈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戚思胤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投资者

关系管理业务员、投资者关系管理主管、信息披露主管、证券事务代表,广东省广晟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高级主管、资本运营部副部长、团委副书记、资本运营部部长、董事

会办公室(法务中心)主任,(香港)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等职务,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金融控股

有限公司总经理,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橡

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授,

9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复星旅游文化集团(开曼)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汇招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董事。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管理学院

教授,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南方

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玉山银行(中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粤财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新广州知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

司监事,美的置业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庄伟燕女士,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干部,广东鸿鼎律师事务所

主任,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支书记兼政治辅导员、

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英(珠海)纺织有限公司

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市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项

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力集

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业开发

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

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董事。

董志钢先生,法学学士,监事。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法律事务部科员、脱钩办

法律事务室副经理、中农信托管办任经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处置办处置业

务部经理,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粤科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

事长,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东粤财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

10

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群工作部联席总经理。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

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邓志盛先生,经济学研究生,监事。曾任广东证监会信息部部长,中国证监会广州证管

办机构二处处长,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行政总监、党群工作部总经理。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登记公司业务部负责人,南方

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

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

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

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

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

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

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

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证

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产品审批委员会委员。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员、投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

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

监,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11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

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

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

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

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关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银行

(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

计师、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理、亚洲区(除日本外)机构服务主管、亚洲区(除日本外)

副总裁、大中华地区董事总经理、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中国区行长。现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

究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

核算部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海外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汪兰英女士,工学学士、法学学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风险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

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项目评审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

管理人员、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

12

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陈丽园女士,管理学硕士、法律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部监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助理、监察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监察与合规

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合规内审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

数量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收益

基金投资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混合资产投资

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2、基金经理

王成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年金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丰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11 月 28 日起任职)。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马骏先生、胡剑先生、张清华先生、王晓晨

女士、袁方女士、刘朝阳女士、祁广东先生。

马骏先生,同上。

胡剑先生,同上。

张清华先生,同上。

王晓晨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易方达资

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

员(RO)、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袁方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年金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刘朝阳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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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广东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国际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

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14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15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16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

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

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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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

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

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

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开展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并保证监察合规管理部门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

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

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胡波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

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

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 年

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

19

(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

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

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

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郑杨,男,1966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经贸委经济

法规司调研处副处长;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开发处处长、第七招标业务处处长;国家外汇

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

市分局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委员、副主任兼外汇管理部主任;上海市金融工

作党委副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

党委书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局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书记、董

事长。

潘卫东,男,1966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宁波证券公司业务一部副

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兼任北仑办事处主任、宁波分行副行长;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产品开发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上海市金

融服务办公室挂职并任金融机构处处长;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上海国际集

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

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财务总监。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孔建,男,1968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资金营运处副处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信管处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工作党委委员,资产托管部总经

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7475.95 亿元,比

去年末增加 24.12%。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二百十六只,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

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势

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长信利众债券基金(LOF)、博时安丰 18 个月

20

基金(LOF)、易方达裕丰回报基金、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基金、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

华富恒财定开债券基金、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北信瑞

丰宜投宝货币基金、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安信动态策

略灵活配置基金、东方红稳健精选基金、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基金、工

银瑞信生态环境基金、天弘新价值混合基金、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鹏华 REITs 封闭式

基金、华富健康文娱基金、金鹰改革红利基金、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基金、中银瑞利灵活配

置混合基金、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鑫元汇利债券型基金、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银

华远景债券基金、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

银瑞信恒享纯债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基金、博时景发纯债基金、鑫元得利债券型基金、东方

红战略沪港深混合基金、博时富发纯债基金、博时利发纯债基金、银河君信混合基金、兴业

启元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工银瑞信瑞盈 18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裕定开债券基金、

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基金、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基金、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基金、银河君耀灵活配

置混合基金、广发汇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

南方宣利定开债券基金、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兴业裕

华债券基金、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基金、易方达瑞程混合基金、

中欧骏泰货币基金、招商招华纯债债券基金、汇安丰融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汇安嘉源纯债债

券基金、国泰普益混合基金、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基金、博时鑫惠混合

基金、国泰润利纯债基金、华富天益货币基金、汇安丰华混合基金、汇安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丰恒混合基金、景顺长城中证 500 指数基金、鹏华丰康债券基金、兴

业安润货币基金、兴业瑞丰 6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兴业裕丰债券基金、易方达瑞弘混合基金、

长安鑫富领先混合基金、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基金、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瑞富灵

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工业 4.0 主题沪港深精选混

合基金、万家天添宝货币基金、中欧瑾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基金、鑫

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广发高端制造股票型

发起式基金、永赢永益债券基金、南方安福混合基金、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基金、太平改革红

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富荣富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弘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中银证券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1

兴业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颐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

安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泽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万家鑫悦纯债债券型基金、新疆前海联合泳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盈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稳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鼎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全

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永赢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景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兴品牌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融通通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恒盛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鑫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安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家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永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畅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瑞利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富中证 5 年恒定久期国开债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合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嘉实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港股通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安泓沣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恒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泰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建投景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中债 1-3 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南方旭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债 3-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基金、永赢众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中债 3-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证长三角一体化

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新疆前海联合科技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

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博时颐泽平衡养老目标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农银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汇添富汇鑫浮动净值货币市场基金、泰康安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恒生前海港股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长三

角一体化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汇添富保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富安兴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融睿享 86 个月定期开放债

22

券型基金、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淳开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宝惠纯

债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农银汇理金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稳欣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泰

慧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嘉实致禄 3 个月

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永赢久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安元 39 个

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裕泰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嘉鑫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荣禧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扬浦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鹏华 0-5 年利率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

长城弘利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泰颐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安鑫浦 8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东方红安鑫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西藏东财中证通信技术主题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财通裕惠 6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尊利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鹏

华尊裕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淳悦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兴业鼎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安信丰泽 39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国泰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恒隆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中证信用主体 5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大成

彭博巴克莱政策性银行债券 3-5 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家用电器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海富通富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中债-0-5 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收益平衡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稳健增益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誉慧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永乐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鹏扬景恒六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合兴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融通

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太平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天

弘永裕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中欧真益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南华中证杭州湾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金信核心竞

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紫金中债 1-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等。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23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

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

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

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

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

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

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

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

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

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

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

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

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

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

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24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

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

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

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

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

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

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

25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王峰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的网点信息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非直销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公告或通知。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16 号高德置地冬广场 G 座 24 楼

负责人:聂卫国

电话:020-83338668

传真:020-83338088

经办律师:石向阳、莫哲

26

联系人:石向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马婧

联系人:昌华

27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募集,本基金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 年 7 月 9 日《关于准予易方达悦享一年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01 号)注册。

(一)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一年按 365 天计算,下同)最短持有期限,投资者

认购或申购、转换转入基金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转换转入确认日起一年内不

得赎回或转换转出。

1、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或转换

转入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或转换转入确认日。

对于每份认购份额,最短持有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一年(一年按 365 天计算,下

同);对于每份申购或转换转入份额,最短持有期为申购或转换转入确认日起的一年。对于

每份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内不得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即对每份基金份额,当投资

人持有时间小于一年,则无法赎回或转换转出;当投资人持有时间大于等于一年,则可以赎

回或转换转出。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为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2、每份基金份额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日(含该日)起可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后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

说明书》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事宜。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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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易方达悦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后续关于变更或增减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准,

请投资人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易方达悦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2、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3、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

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 1 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认

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 1,000 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

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要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认购

费)。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

权采取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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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

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

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

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

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

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 M(元)(含认购费)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 万 0.06%

100 万≤M<200 万 0.04%

200 万≤M<500 万 0.02%

M≥500 万 1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 M(元)(含认购费)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 万 0.6%

100 万≤M<200 万 0.4%

200 万≤M<500 万 0.2%

M≥500 万 1,000 元/笔

3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

列支。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a. 若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认购金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一: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认购费率为

0.6%,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2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99,403.58+20)/1.00=99,423.58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

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20 元,可得到 99,423.58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认购费率为 0.06%,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20 元,则

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06%)=99,940.04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940.04=59.96 元

认购份额=(99,940.04+20)/1.00=99,960.04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

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20 元,可得到 99,960.04 份 A 类基金份额。

b. 若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31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

期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

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可得到 100,05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4)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

数点后 2 位;认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资产。

6、认购的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基

金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销售机构对投资人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

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3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

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对投资者申购的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一年按 365 天计算,下同)最短持有期

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的相应基金份额不办理赎回业务。即对于每份

基金份额,当投资人持有时间小于一年则无法赎回;当投资人持有时间大于等于一年,则可

以赎回。最短持有期的最后一日为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仅在

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应基金份额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一年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即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一年的届满之日)

34

之后开始办理赎回。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每份基金份额

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日(含该日)起可办理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的价

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35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

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登记

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

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 1,000 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

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

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

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36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 1 份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

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

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其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申购费,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 类基

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申购费率

(1)A 类基金份额

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

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

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

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

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

37

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08%

100 万≤M<200 万 0.04%

200 万≤M<500 万 0.02%

M≥500 万 1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100 万≤M<200 万 0.4%

200 万≤M<500 万 0.2%

M≥500 万 1,000 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

的费率。

(2)C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投资者认购或申购的每份基金份额设有一年(一年按 365 天计算,下同)的最

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满足最短持有期限的情况下方可赎回,持有满一年后赎回不

收取赎回费用。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

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38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

惠活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

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

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 500 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

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 A 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400=95,390.72 份

例四: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08%,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08%)=99,920.0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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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100,000-99,920.06=79.94 元

申购份额=99,920.06/1.0400=96,076.98 份

(2)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五: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六: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100 天,

由于持有期限尚未达到最短持有期限(365 天),基金管理人会对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做赎回

失败处理。

例七: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500 天,

持有期限已达到最短持有期限(365 天),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0.0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 – 0.00=10,16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60.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

40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其办理扣除

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款“(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约定的方式与其他账户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41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停止交易。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

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

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10)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42

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停止交易。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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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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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转换、份额转让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二)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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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各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则。

(二)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

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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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经履行适当程序,本基金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本基

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走势,深入分析货币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资本市

场资金环境、证券市场走势等,综合考量各类资产的市场容量、市场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

等因素,在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配置比

例。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上主要通过久期配置、类属配置、期限结构配置和个券选择四个层次

进行投资管理。

1)在久期配置方面,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走势、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和宏观经济政策动

向等进行研究,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提高

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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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类属配置方面,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周期、市场利率走势、资金供求变化,以及

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根据各债券类属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债券类属资

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债券类属资产的权重。

3)在期限结构配置方面,本基金将对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况进行研判,在长期、中

期和短期债券之间进行配置,适时采用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型策略构建投资组合,以期在收

益率曲线调整的过程中获得较好收益。

4)在个券选择方面,对于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变

量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

品种;对于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

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本基金将投资信用评

级不低于 AA 级的信用债,其中 AA 级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例为 0-30%,AA+级信用债

占持仓信用债的比例为 0-50%,AAA 级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例为 50-100%。

5)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行筛选,并严

格控制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比例。此外,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整体流动

性相对较差,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

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6)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内嵌期权价值,本

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的预计中签率、

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新券的申购。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自上而下投资

策略指本公司在平均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运用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流动性风险溢价、税收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

对收益率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自下而上投资策略指本公司运用数量化或定性分析

方法对资产池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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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资金面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比较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和融资成本,判

断利差空间,力争通过杠杆操作提高组合收益。

(4)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指标分析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并据此制定和调整资产配置

策略。当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具有较高投资价值时,本基金将提高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投资比例。

3、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以下因素,对各行业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从而确定并动态调整

行业配置比例。

1)行业景气度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划动态,并结合行业数据持续跟踪、上下游产

业链深入进行调研等方法,根据相关行业盈利水平的横向与纵向比较,适时对各行业景气度

周期与行业未来盈利趋势进行研判,重点投资于景气度较高且具有可持续性的行业。

2)行业竞争格局

本基金主要通过密切跟踪行业进入者的数量、行业内各公司的竞争策略及各公司产品或

服务的市场份额来判断公司所处行业竞争格局的变化,重点投资于行业竞争格局良好的行业。

(2)个股投资策略

1)公司基本面分析

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满足基金管理人以下分析标准的公司:公司

经营稳健,盈利能力较强或具有较好的盈利预期;财务状况运行良好,资产负债结构相对合

理,财务风险较小;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相对稳定、管理规范、具有清晰的长期愿

景与企业文化、信息透明。

2)估值水平分析

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的行业特性及公司本身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股票估值方法。可供

选择的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市盈率-长期成长法(PEG)、企

业价值/销售收入(EV/SALES)、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EV/EBITDA)、自由现金

流贴现模型(FCFF,FCFE)或股利贴现模型(DDM)等。通过估值水平分析,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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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争发掘出价值被低估或估值合理的股票。

3)股票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本基金在行业分析、公司基本面分析及估值水平分析的基础上,进行股票组合的构建。

当行业、公司的基本面、股票的估值水平出现较大变化时,本基金将对股票组合适时进行动

态调整。

4、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

票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

票期权合约进行交易,以对冲投资组合的风险、有效管理现金流量或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

的冲击成本等。

(2)本基金将关注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

资前述衍生工具,本基金将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

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和估值政策,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

投资。

5、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综合考虑预期风险、收益、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6、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

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新综合指数(财富)收益率×9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0%

本基金选定被市场广泛认同的沪深 300 指数作为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新综合

指数(财富)作为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此外,本基金还参考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

比例设置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以上指数名称、停止或变更以上指数的编制或发布,或以上指数

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以上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或市场上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50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51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52

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

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

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

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

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0)、(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

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

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53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54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5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

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

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56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57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58

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59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60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61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

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

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62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63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64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六、

基金的募集安排”中“(七)认购安排”中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与“(八)申

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中的相关规定。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

65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七)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以及可

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基金托管账户直接缴付,

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如果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上述增值税等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中划扣抵偿。本基金清算后若基金管理人

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能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人就相关金额

进行追偿。

66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

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68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69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70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 30 个工作日、40 个工作日、45 个工作日,基金资

71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72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73

十八、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

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

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

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

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74

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

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

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的承诺。

75

十九、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每份认申购、转换转入份额最短期限锁定持有的风险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一年按 365 天计算,下同)最短持有期限,且本基

金不上市交易。投资者认购或申购、转换转入基金份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转换

转入确认日起一年内不得赎回或转换转出。即对每份基金份额,当投资人持有时间小于一年,

则无法赎回或转换转出;当投资人持有时间大于等于一年,则可以赎回或转换转出。投资者

投资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需要持有至少一年以上,因此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将面临在一年最短

持有期到期前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投资目标、投资期限等

情况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2、资产配置风险。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

其中投资于股票资产、可转换债券资产的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本基金将综合

考虑各类因素确定组合中股票及债券等资产的比例。当股市或债市上行时,本基金可能过少

配置相关资产从而无法获得相应收益;当股市或债市下行时,本基金可能过多配置相关资产

从而导致较大损失。股市、债市的变化以及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情况将影响基金业绩表现。

3、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杠杆风险、保证金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

来的风险等;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保证金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或损失。

5、基金合同直接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 5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本基金将在连续 30 个工作日、40 个工作日、4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时发布临时公告,请投资者及时关注并谨慎决

76

策。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内地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

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险。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和

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

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票据发行主体、存款银行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

能兑付的风险。

5、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

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

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6、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可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77

票)、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一般情况下,上述资产市场流动性较

好。

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本

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

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

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

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

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

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

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之“(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

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之 “(七)暂停

估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

78

款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

本基金。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之 “(四)

估值方法”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份额及赎

回基金获得的赎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4、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

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

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

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

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四)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

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

79

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

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

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

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

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六)税收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税收征管部门可能会对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的认定以及适用的税率等

进行调整。届时,基金管理人将执行更新后的政策,可能会因此导致基金资产实际承担的税

费发生变化。该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的变化相应调整税收处

理,该等调整可能会影响到基金投资者的收益,也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估值调整。由于前述

税收政策变化导致对基金资产的收益影响,将由持有该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对于现有税

收政策未明确事项,本基金主要参照行业协会建议方案进行处理,可能会与税收征管认定存

在差异,从而产生税费补缴及滞纳金,该等税费及滞纳金将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等机

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自动化程度

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80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5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连续 50 个工作日不满二百人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81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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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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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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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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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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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与本基金相关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

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87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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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调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等业务的规则;

(7)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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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90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91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

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92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9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

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95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5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连续 50 个工作日不满二百人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96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97

98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400 881 80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

99

上市的股票)、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经履行适当程序,本基金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

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100

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1

1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

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

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

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

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9)、10)、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的,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

始。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

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本基金增

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102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清单,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名单变更后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基金托

管人仅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关联方名单为限,进行监督。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

103

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

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6.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制投资银

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

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如下所指“流通受限证券”与本协议以及基金合同所指“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存在

不同。就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请参照基金合同的“第二部分: 释义”部分。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

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

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

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等问题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险

104

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

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

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处理。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

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有关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相关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

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如因流通受限证券的登记存管不能保

证基金托管人正常履行资产保管责任,有关此项基金资产存管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方案以及投资额度和比例限制要求,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使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若基金托管人此前已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4)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

将有关资料书面提交基金托管人,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该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

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105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任何责任。

(5)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8.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仅限于依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对投资比

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除此外,无其它监督责任。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

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

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

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管理人在此

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

106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

账、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

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107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对

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认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

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

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

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

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关要求,提供开户所

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

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

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基

108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

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材料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

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

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

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109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相关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

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

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

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

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

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

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

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

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

的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110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净值信息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的约定。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三)估值错误处理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

111

失的,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致使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

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若基金托管人

已提出合理意见而基金管理人未采纳的,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的,在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对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各自收取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若基金托管人已提出合理意见而

基金管理人未采纳的,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致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仍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112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

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

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113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

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

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

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

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

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114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

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115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除外。

116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

单。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其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

投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

关公告。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服务等信息,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

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免长途话费)。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117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18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19

二十六、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悦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2、《易方达悦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悦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