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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东财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0-09-03 06:53:07

基金管理人: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3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0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1

十一、基金费用 ................................................................................................................. 3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5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6

十五、禁止行为 ................................................................................................................. 39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0

十七、违约责任 ................................................................................................................. 42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3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3

二十、其他事项 ................................................................................................................. 44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4

西藏东财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鉴于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西藏东财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

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西藏东财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西藏东财消费精选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西藏东财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西藏东财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

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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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东财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2 楼 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5 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成立日期:2018 年 10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

155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邮政编码:210019

法定代表人:张伟

成立日期:1991 年 4 月 9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0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玖拾亿柒仟陆佰陆拾伍万圆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业务(限承销国债、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证券投资咨询;为期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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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东财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黄金等贵金属现货合约代理业务和黄金现货合约自营业务;

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

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

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

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

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

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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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东财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包括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投资于消费主题相关的证券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消费

主题相关的证券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

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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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东财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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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东财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时,将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2)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

现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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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东财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除上述(2)、(9)、(12)、(14)情形之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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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东财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

托管协议中规定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组合限制、投资限制、禁

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组合限制、投资限

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而无

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

整或修改后的规定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

或变更注册。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

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2 个工作日内将调整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1 个工作日内电

话或书面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

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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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东财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约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

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

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与上

文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定义并不一致),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

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

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

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

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

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

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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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东财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一个交易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

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

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

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

实、完整。

4、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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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东财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

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

影响、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

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基金托管专户、证

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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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东财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

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有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基

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商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托

管协议另有规定除外。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基金托管专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独立核算与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

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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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东财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上述资产在到账日

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

金额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存

管银行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书面文件确认资

金到账情况。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

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存管银行开立本基

金的基金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

的基金托管专户的银行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3、本基金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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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

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

上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存款证实书原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存

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如下: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投资本息

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2)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

有关规定。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作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商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

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

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证券经纪

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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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东财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纪商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5、交易所场内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的资金

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

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定执行。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完成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

备案,基金托管人应配合提供相关材料。根据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专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办理,负责办理开户的一方,应在

相应账户开立完成后,及时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将账户信息通知另一

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随意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账户。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非现金类财产的保管

1、证券类资产及证券交易资金的保管

本基金投资形成的证券类资产,由相关法定登记或托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实行第三方保管;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由相关证券经纪商和存管银行保管。

对于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自行变更证券经纪商或存管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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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造成的损失,及因证券经纪商原因导致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无法正常转账支取

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

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有价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

除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后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件或原件的扫描件。合同的保管

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

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

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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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

件中应含有基金管理人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确定基金管理人所

发送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唯一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

应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基金托管人及时查收。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确认

后,授权文件即生效。授权书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

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资料等,若为纸质版指令还需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或签章)。

3、本基金托管专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本基金成立后的证券

账户开户费,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基金托管专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

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邮件、传真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

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

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

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

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

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及时传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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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电子邮件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

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和银行间交易成交单,答复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电话。指令或成交单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如有

疑问必须及时以电话或邮件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

需的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对于没有按时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

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则指令需要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且

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

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纸质版指令还需审核印

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有效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

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

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

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以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

指令收到时间。因基金托管专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

对新股申购网下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必须及时将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并进行电话确认,为托管人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间。

4、电子化指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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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管理人服务平台等电子渠道进行指令

及其他业务处理时,相关业务流程及规则以相应电子渠道协议内容为准,协议

内未约定的内容,以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

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及时通过

电话或邮件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有权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或错误执行

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

措施予以弥补,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

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

授权文件扫描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或电子邮件或其

他方式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

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予执行。如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提前通过录音

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并随后向基金管理人发送更换后的名单且注明更换日期

(更换日期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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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商,并与其签订

证券经纪相关协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商应就本基金参与证

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的各

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将

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估值核算使用。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商,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

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商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商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

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它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

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的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证券经纪商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

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商原因造成的正常结

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

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3、期货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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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

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和交收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期货

经纪协议或其它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和交

收责任。

4、其它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场外资金对外投资划款由基金托管人凭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协议约定的

有效资金划拨指令和相关投资合同(如有)进行资金划拨;场外投资本金及收

益的划回,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协调相关资金划拨回产品基金托管专户事宜。

(三)交易记录、资金、证券和实物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

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基金托管人每

日提供资金调节表给基金管理人。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

账目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4、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四)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

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

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

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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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

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上述相关事宜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

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专户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在合理范围内予以

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运作。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

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托管专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

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原因造成,相应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托管专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

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

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五)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专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每日按照基金托管专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基金托管专

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基金托管专户净应收额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专户;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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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托管专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基金托管

专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2:00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当存在基金托管专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

时拨付;如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以账户足额时间为指令接收时间。

因基金托管专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原因造成,相应责任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

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债券和银

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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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

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

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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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东财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确定其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

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如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内容进行估

值。

(7)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8)银行存款、债券、回购等计息资产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

应收、应付利息,在结息日以实收、实付利息入账。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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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

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存款银行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或即使发现错误 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证券经纪商、

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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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

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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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任一类基金份额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

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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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

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

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邮件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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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

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

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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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

收益分配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

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

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

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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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投资股指期货的信

息披露、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参与融资业务

的信息披露、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

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

(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

式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

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与基金净

值相关的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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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

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文本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

出具资金划拨指令,按照指定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

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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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资金划拨指令,按照指定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

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三)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80%,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

管人出具资金划拨指令,按照指定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并由基金管理人按

相关合同规定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

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

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四)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交

易和结算费用、基金银行汇划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的

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

费、仲裁费和诉讼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

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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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

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九)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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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以加密方式

将重大合同扫描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正本送

达基金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

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规则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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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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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

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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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禁止从

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

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

业人员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

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赎回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

业人员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

业人员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

业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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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

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二)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十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

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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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

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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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东财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履行本托管协议不符

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

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

害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

赔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

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

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

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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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东财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

托管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托管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

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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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东财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

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托管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监管机构二份,每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托管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托管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

约定。本托管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

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以下无正文,为本托管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双方

当事人盖章,并列明签订地、签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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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东财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本页无正文,为《西藏东财消费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

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上海

签 订 日:二〇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南京

签 订 日:二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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