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

首页 > 个基公告吧 > 正文

中邮纯债优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09-04 09:50:16

中邮纯债优选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九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19年1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中邮纯债

优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6号)

的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目标客户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

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

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

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

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

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

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

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1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58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0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77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4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08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2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124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5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26

第一部分 前言

《中邮纯债优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邮纯债

优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邮纯债优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邮纯债优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邮纯债优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邮纯债优选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邮纯债优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邮纯债优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邮纯债优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34、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所对应的第

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或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封闭

期至该对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一年年度对日的

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所对应

的第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也不上市交易

35、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

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 个工作

日且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

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

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6、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

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注册登记机构的可另

行约定)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9、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等收取

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

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0、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1、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类别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基金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 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6年5月8日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法定代表人:曹均

注册资本:3.04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37%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28.61%

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67%

其他社会流通股股东 1.35%

总 计 100%

公司客服电话:400-880-1618

公司联系电话:010-82295160

联系人:李晓蕾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曹均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研究生。曾任职河北省财政厅主任科员、中央财政金

融学院教师、北京京广中心有限公司中方财务总监、日本大和证券北京代表处代表、北京利

达行房地产集团副总经理、北京永事达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首创证券财务总监、

首创证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孔军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系助教、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中国光大集团部门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总经理助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负

责人、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洪亮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深圳外汇经纪中心交易部外汇交易员、中国新技术创业

投资公司深圳证券管理部资金部经理、首创证券深圳吉华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首创证券经

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后为经纪业务事业部总裁)、首创证券总经理助理、首创证券深圳分公

司总经理、首创证券安徽分公司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副总经理兼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裁、首

正德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望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志名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首创证券固定收益总部投资经理、首创证券固定收益总

部总经理助理、首创证券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经理、首创证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

债券融资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总经理助理。现任首创证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总裁、

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首创京都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首正泽富创新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董

事。

马敏先生,中共党员,本科毕业,会计师。曾任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处干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处副主任科员、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厅商财处主任科员、

财政部商贸司内贸二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贸司粮食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副处

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交通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财政

部经建司粮食处调研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干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

理(三级正)、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资深经理。

村田拓也先生,曾就职于樱花银行(现三井住友银行)。入行后在神户营业第一部、投

资银行DC资金证券管理部等、后派赴投资银行营业部(香港)任亚洲营业部(香港)副总

裁、亚洲营业部(上海)副总裁,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金融解决方案部副总裁。

后历任日本银座法人营业第二部副总裁、国际统括部高级副总裁、国际法人营业部高级副总

裁,亚洲课课长。现任三井住友银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本店营业第二部副部长。

孙振华先生,中共党员,法律硕士。曾任职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科员,中冶海外工

程有限公司秘书,中冶海外香港有限公司先后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副总经理,北

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天津允公(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李燕女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职中央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现为中央财经大学)。

现任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人大预算监督研究中心主任、政府预算管理

研究所所长,中国财政学会理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全国政府预算研究会副会长,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东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两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以及青岛啤酒股

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

李铁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花旗银行全球公司和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德国HVB

资本集团投资基金合伙人、中华水电公司总裁及创始人。现任哥伦比亚中国资本集团董事长

及创始人、深圳市前海先行投资公司董事长及创始人。

2、监事会成员

赵永祥先生,监事长,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河北省邮电管理局计

财处干部,河北省邮电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干部,石家庄市邮政局副局长,国家邮政局计财部

副处长,石家庄市邮政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主持工作)、石家庄市邮政局局长、党委书

记,河北省邮政局助理巡视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河北省邮政公司助理巡

视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审计局局长。

周桂岩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助理兼北京营业部总经

理、北京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航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总经理、首创证券资产管

理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合规部总经理、首创证券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总法律顾问、纪

委书记。现任首正泽富创新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

段木女士,1979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社会

福利教研室主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李莹女士,1982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先后就职于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办公室、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会议处、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量化投资部。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总经理。

吴科先生,1979年9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中青在线任人才频道经理、CCTV《12

演播室》编导、北京远景东方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任编导、主编。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公共事务部副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曹均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研究生。曾任河北省财政厅主任科员、中央财政金融

学院教师、北京京广中心有限公司中方财务总监、日本大和证券北京代表处代表、北京利达

行房地产集团副总经理、北京永事达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首创证券财务总监、首

创证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孔军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系助教、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中国光大集团部门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总经理助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负

责人、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唐亚明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曾任联合证券赛格科技园营业部研究员、深

圳赛格集团财务公司金融部副经理、中信实业银行业务部经理、首创证券资金运营部总经理、

计划财务部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首誉光控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朱宗树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曾任重庆开县团委副书记、重庆开县

东华镇副书记、中国平安保险重庆分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办公室主任、国家邮政储汇局综

合处处长、中法人寿保险副总经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代理业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建华先生,工学硕士。曾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经理助理、长城证券有限公

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杨旭鹏先生,中共党员,工程硕士。曾任北京中启计算机公司软件开发总工程师、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监、泰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执行总监、文

明互鉴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闫宜乘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部对公客户

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部高级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

邮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优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货币市场基金、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邮货币市场基金、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中邮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优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淳悦

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景泰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离任基金经理

张萌女士,商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主管、日本瑞穗银

行悉尼分行资金部助理、澳大利亚康联首域全球资产管理公司全球固定收益与信用投资部基

金交易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张萌

投资工作室负责人、中邮睿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

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优选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凡先生,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曾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债券研究员、中邮睿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安泰双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货币市场基金、中邮增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

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理学硕士。曾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张萌投资工作室员工、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增力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基金、中邮景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中邮纯债优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分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主任委员:

孔军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执行委员:

郑玲女士,金融硕士。曾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员工、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专户理

财事业部投资经理及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军民融合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委员:

陈梁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大连实德集团市场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

员、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

总经理、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理、中邮军民融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聂璐女士,文学硕士。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首誉光控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消费升级灵活配

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

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中邮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国晓雯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核心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新思

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睿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科技创新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邮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杨欢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研究总部分析师、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未来新蓝筹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中小盘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景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纪云飞先生,工学博士。曾任首创证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新三板做市负责人、中

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安

泰双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执行委员:

衣瑛杰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化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资金部资金专员、民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首创证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固定收益事

业部投顾业务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投顾业务部兼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副

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副总裁。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

总监。

委员:

武志骁先生,理学硕士。曾任中国华新投资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员、投资分析员、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中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

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

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中邮货币市场基金、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增力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闫宜乘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部对公客户

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部高级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

邮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优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货币市场基金、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邮货币市场基金、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中邮中债-1-3年久期央企2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优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淳悦

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景泰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焦洁女士,理学硕士。曾任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工商企业部分析师、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债券研究员。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固定收

益研究员。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9、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2、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5、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6、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

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切实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包括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

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险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组织机构的设计、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相互

制约的机制,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

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能。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并充分发挥各机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

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效果。

(6)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完善。

(7)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

识;执行内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基金投资、交易执行、基金清算岗位之间,基金会计和

公司会计之间、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进行

隔离,以控制风险。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

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

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

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

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

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

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面形

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

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

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

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了交

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

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

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

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

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指定了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并建立了相应的程

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

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

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

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

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

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

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

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风险

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22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及基金从业资格,80%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

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

管银行。2012年7月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

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

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

好评。

截至2018年6月3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80只。

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本外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

41789.05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

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联系人:梁超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二)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详见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法定代表人:曹均

联系人:李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瑞天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5号院1号楼2单元15层1507室

负责人:李飒

联系人:李飒

电话:010-62116298

传真:010-62216298

经办律师:刘敬华 李飒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华

联系人:卫俏嫔

联系电话:010-85665232

传真电话:010-8566532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卫俏嫔 李惠琦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1】月【21】日证监

许可(2019)【116】号文注册。

一、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所对应的第一年年度对日

的前一日止,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或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封闭期至该对日的

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一年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

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

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所对应的第一年年度

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

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

过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的公示信息。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的目标客户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

者。

三、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0.60%。

四、认购安排

(一)认购时间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三)认购数量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

笔1,000元;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追加认购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

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

人酌情调整。

3、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人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其中: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

低。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分别计算。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认购费率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元,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60%

100万元(含)—200万元 0.40%

200万元(含)—500万元 0.2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A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A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适用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

式进行逐笔计算。

(2)C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

进行逐笔计算。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

费率为0.60%。如果募集期内认购金额获得的利息为50.50元。则认购A类基金

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0%)=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50.50)/1.0000=99,454.08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

生利息50.5元,可得到99,454.08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由于募集期间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如果募集期内认购金额获得的利息为50.5

元。则认购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50)/1.0000=100,050.5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

生利息50.5元,可得到100,050.5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本基金

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

期开始前2 日进行公告。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

放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

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

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

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者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等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6、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申请时,赎回生效。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

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

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因投资人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依法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购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

金暂不受此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于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

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控制措施。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1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

留的基金余额不足1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剩余

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其中:

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申购费,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申购费不列入

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

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投资人申购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0.60%

100万元(含)—200万元 0.40%

200万元(含)—500万元 0.2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越低。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

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7日以下 1.50%

7日(含7日)—30日 0.10%

30日(含30日)及以上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5、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

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

6、关于实施特定投资群体申购基金的费率政策

本基金对特定客户投资群体实行申购费率优惠政策。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

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

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

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

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对于通过中邮基金直

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即特定申购费率=原申

购费率×折扣比例;若原申购费率适用于固定费用的,则执行原固定费用,不再

享有费率折扣。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A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所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60%。则申购A类基金

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60%) =99,403.58元

申购费用= 100,000-99,403.58= 596.42元

申购份额= 99,403.58/ 1.0400=95,580.37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T日A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可得到95,580.37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T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申购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0520=95,057.03份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

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可得到

95,057.03,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5天,则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1.50%,假设赎回T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0160=10,160.00元

赎回费用=10,160.00×1.50%=152.40元

净赎回金额=10,160.00-152.40=10,007.6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时间5天,假设赎

回T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07.60元。

例六: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天,则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10%,假设赎回T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

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0160=10,160.00元

赎回费用=10,160.00×0.10%=10.16元

净赎回金额=10,160.00-10.16=10,149.84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时间10天,假设赎

回T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49.84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相应

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

算赎回金额。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

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支

付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总份额的20%的情形下,可对其余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

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

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开放期内,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持有人赎回

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在上述情况下,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

总份额2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自动进行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上述第(1)或(2)项规则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该单个份额持有人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未办理完毕的,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外为该单个份额持有

人继续办理,直至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全部办理完毕。开放期外,基金管理人不

办理申购业务,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管理,为

投资人提供稳健持续增长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内依法发行

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等固定收益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国债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本基金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

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

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为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所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和债券市场综合研判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

析和自下而上的个券研究,使用主动管理、数量投资和组合投资的投资手段,追

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的增值。

主动管理: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增强对宏观、市场利率和债券市场发展的认

识和预测,运用市场时机选择、期限选择和类别选择等方式,在控制投资风险的

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过债券市场平均收益水平的投资业绩。

数量投资:通过数量化分析债券久期、凸性、利率、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

素,寻找被市场错误定价或严重低估的偏离价值区域的券种。通过科学的计算方

法,严格测算和比较该项投资的风险与预期投资收益水平,研究分析所选定的品

种是否符合投资目标,是否具有投资价值,并选择有利时机进行投资决策。

组合投资:债券收益率曲线的变动并不是整体平行移动,而具有不平衡性,

往往收益率曲线的某几个期限段的变动较为突出,收益率曲线变动的不平衡性为

基金管理人集中投资于某几个期限段的债券提供了条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不同

债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不同市场环境下进行不同比例的组合投资,采用哑铃型、

子弹型、阶梯型等方式进行债券组合。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发展和变动趋势,基于对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综合研判,在遵守有关投资限制规定的前提下,

灵活运用投资策略,配置基金资产,力争在保障基金资产流动性和本金安全的前

提下实现投资组合收益的最大化。

本基金基于对以下因素的判断,进行基金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资产(国

债、央行票据等)、信用类固定收益资产(含可转换债券)和现金之间的配置:

①基于对利率走势、利率期限结构等因素的分析,预测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收益

和风险;②对宏观经济、行业前景以及公司财务进行严谨的分析,考察其对固定

收益市场信用利差的影响;③套利性投资机会的投资期间及预期收益率;④可转

换债券发行公司的成长性和可转债价值的判断。

(二)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1、 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策略

(1)平均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货币信贷、固

定资产投资、消费、通胀率、外贸差额、财政收支、价格指数和汇率等)和宏观

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外贸和汇率政策等)等进行定

性和定量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变化趋势,判断债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

应,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提高债券组

合的总投资收益。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本基金将缩短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以

规避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当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本基金将拉长债券投资组合

久期,以更大程度的获取债券价格上涨带来的价差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的判断,本基金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

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方式,选择合适的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配置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以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

化的目的。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

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

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确定组合在不同类型债

券品种上的配置比例。根据中国债券市场存在市场分割的特点,本基金将考察相

同债券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利差情况,结合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选择

具有更高投资价值的市场进行配置。

2、 固定收益品种的选择

在债券组合平均久期、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对影响个别债

券定价的主要因素,包括流动性、市场供求、信用风险、票息及付息频率、税赋、

含权等因素进行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1)非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国债、央行票据等)的选择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主要根据宏观经

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组合

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2)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除可转换债券)的选择

本基金投资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类债券。通过对宏观经济、行业特性和公司

财务状况进行研究分析,对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度量及定价,选

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具体内容包括:

① 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及各行业的发展状况,决定各行业的配置比例;

② 充分研究和分析债券发行人的产业发展趋势、行业政策、监管环境、公

司背景、盈利情况、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特殊事件风险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

业的长期运作风险;

③ 运用财务评分模型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现金流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度量发行人财务风险;

④ 利用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量等信息,估算债券发行人的违约

率及违约损失率;

⑤ 综合发行人各方面分析结果,采用数量化模型,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

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选择价格相对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

3、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1)普通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普通可转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转换期权价值,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

债券。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发行公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行业的景气度、公

司成长性、市场竞争力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判断可转换债券的股权

投资价值;基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派息频率及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判断

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期权定价模型,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综合以

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转换债券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积极

参与一级市场可转债新券的申购。

(2)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分离交易可转债是指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它与普通可转债的区

别在于上市后可分离为可转换债券和股票权证两部分,且两部分各自单独交易。

也就是说,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投资人在行使了认股权利后,其债权依然存在,仍

可持有到期归还本金并获得利息;而普通可转债的投资人一旦行使了认股权利,

则其债权就不复存在了。当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对分离出的可转债,其投

资策略与本基金普通可转债的投资策略相同;而对分离出的股票权证,其投资策

略与本基金权证的投资策略相同。

4、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

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与传统的信用债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

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

目前市场上正在或即将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期限通常都在三年以下,久

期风险较低;其风险点主要集中在信用和流通性。由于发行规模都比较小,这在

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二级市场的流通性有限,换手率不高,所以本基金在涉及中

小企业私募债投资时,会将重点放在一级市场,在有效规避信用风险的同时获取

信用利差大的个券,并持有到期。

对单个券种的分析判断与其它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方法类似。在信用研究

方面,本基金会加强自下而上的分析,将机构评级与内部评级相结合,着重通过

发行方的财务状况、信用背景、经营能力、行业前景、个体竞争力等方面判断其

在期限内的偿付能力,尽可能对发行人进行充分详尽地调研和分析;会倾向于大

券商承销的有上市诉求的企业。鉴于其信用风险大,流通性弱,本基金会严格防

范风险。所有中小企业私募债在投资前都必须实地调研,研究报告由研究员双人

会签,并对投资比例有严格控制。重大投资决策需上报投资委员会。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三)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遵循有效管理

原则经充分论证后适度运用国债期货。通过对债券现货和国债货市场运行趋势的

研究,结合国债期货定价模型,采用估值合理、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对本计划投资组合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和优化,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四)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权证,但可持有因持股票派发的权证或因参与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权

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结合权证的正股价格变动、溢价率、隐含

波动率等指标选择权证的卖出时机。

(五)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风险管理

本基金的债券信用风险主要分为:单券种的信用风险和债券组合的信用风

险。

针对单券种发行主体的信用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

信用风险的管理:①进行独立的发行主体信用分析,运用信用产品的相关数据资

料,分析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表外事

项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并确定信用债的风险等级;②严格遵守

信用类债券的备选库制度,根据不同的信用风险等级,按照不同的投资管理流程

和权限管理制度,对入库债券进行持续信用跟踪分析;③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和

集中度限制,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为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

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所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上

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

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

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遵从其规定;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在开

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7)、(15)、(18)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旨在

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

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

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

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低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国债期货、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

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的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每日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开放期首日披露上一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

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市场风险为债券投资风险。

(1)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或者债

券回购交易到期时交易对手方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义务等,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风险。

(2)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如果市场利率上升,

本基金持有债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债券

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风险

如果基金对长、中、短期债券的持有结构与基准存在差异,长、中、短期债

券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时,基金资产的收益可能低于基准。

(4)利差风险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

价格变化的风险。

(5)市场供需风险

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政府财政政策、市场监管政策、市场参与主体经营环境

等发生变化,债券市场参与主体可用资金数量和债券市场可供投资的债券数量可

能发生相应的变化,最终影响债券市场的供需关系,造成基金资产投资收益的变

化。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所取得的收益率有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从而导致投资者持有本基

金资产实际购买力下降。

2、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券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

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对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

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1)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中期票据、债券回购、货币市

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

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

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

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

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

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

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

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

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

项等,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

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

回或暂停赎回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

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

购或者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

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

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

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1)流动性风险:即证券的流动性下降从而给证券持有人带来损失(如证

券不能卖出或贬值出售等)的可能性。

(2)证券提前赎回风险:若某些交易赋予SPV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后一定

期限内以一定价格向投资者收购部分或全部证券的权利,则在市场条件许可的情

况下,SPV有可能行驶这一权利从而使投资者受到不利影响。

(3)再投资风险:指证券因某种原因被提前清偿, 投资者不得不将证券提

前偿付资金再做其他投资时面临的再投资收益率低于证券收益率导致投资者不

能实现其参与证券化交易所预计的投资收益目标的可能性。

(4)SPV违约风险:在以债务工具(债券、票据等)作为证券化交易载体,

也即交易所发行的证券系债权凭证的情况下,SPV系投资者的债务人,其应就证

券的本息偿付对投资者负责。

5、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

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

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6、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由于本基金目标客户中含有特定机构投资者,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赎

回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1)大额资金申购赎回时,基金建仓或变现可能带来较大的冲击成本和交

易费用,由此对基金收益造成一定影响。

(2)由于基金单位净值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第五位四舍五入,大额资金

申购、赎回时,有可能带来基金净值的大幅波动。

(3)由于申购款到账时间晚于份额确认时间,大额资金申购时,有可能增

厚或摊薄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益。

(4)特定机构投资者赎回时,可能触发巨额赎回条款,使得赎回款给付延

后,并承担相应的净值风险。

(5)特定机构投资者巨额赎回时,可能带来基金清盘的风险。

7、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

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8、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

使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

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

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9、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

但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且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

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

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

务或服务;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

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内容;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有充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的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每日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债券(依法发行

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等固定收益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国债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本基金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

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

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为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所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为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

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所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上

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

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

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遵从其规定;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在开

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7)、(15)、(18)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开放期首日披露上一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邮政编码:100013

法定代表人:曹均

设立日期:2006年5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2006]2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041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办理汇兑;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税

款等;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

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办理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

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

券;提供个人存款证明服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办理网上银行业务;以非牵头行

身份参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牵头组织的银团贷款业

务;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吸收

对公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内依法

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等固定收益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国债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本基金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

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

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为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所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为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

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所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上

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

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

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

的限制;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遵从其规定;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在开

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7)、(15)、(18)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托管

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程序对基金投资、融

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比例限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

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

进行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相关交易必须事前得到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

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

话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承担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2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

管人于1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

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仍

不撤销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

定交易方式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

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承担监督职责,由此造成

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中的权利

义务,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

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如基金

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

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

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

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

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

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

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

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

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

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

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及自身服务能力的变化,

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 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期分配所得现金红利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免收

再投资的费用。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具体实施

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三、 网上交易服务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平台。通过网络通讯技术,为客

户提供安全、高效的基金交易服务。

四、 客户分级服务

根据客户持有基金份额,划分出六个级别,根据不同级别客户需求给予更全

面、更优质、更个性化的服务。

五、信息查询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自动与人工两种查询方式及时了解公司信息、产品信息、投资

资讯等。

自动查询:我公司开通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网上查询服务。客户可以通

过拨打客服电话通过自动语音进行信息查询,也可以通过网站账户查询系统及时

了解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

人工查询:客户可以在工作时间通过拨打客服电话直接与客服人员进行业务

咨询或交流,也可以通过语音电话留言、网站留言、客服邮箱的方式和我公司取

得联系,公司客服人员会在最短的时间内和您联络,竭诚为您服务。

查询内容包括:最新活动公告、基金产品介绍、公司介绍等公司信息;基金

净值查询、基金份额查询、基金交易确认查询、基金分红查询及基金历史交易记

录等账户及交易信息等。

六、主动通知服务

我公司会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通知服务,包括公司信息、产品信息、交易信息、投

研资料及重要信息提示等。

七、对账单寄送服务

我公司会根据相关规则,定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邮寄服务。

八、信息定制服务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我公司推出服务定制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

客服热线、公司网站等途径,按照我公司服务定制规则和定制范围,定制各种资

讯,公司会通过EMAIL、短信、信函等多渠道发送相关资讯与资料。

九、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客户对我公司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或有其它需求,可拨打投诉电话

或通过语音留言、客服邮箱、网站留言等各种方式随时向我公司提出,我公司将

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和建议。

十、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部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1618

客户投诉电话:(010)58511618

2、网址:www.postfund.com.cn

3、客服信箱:info@postfund.com.cn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邮纯债优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

册的文件;

二、《中邮纯债优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邮纯债优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

件。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