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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汇金聚泓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0-09-10 06:47:26

基金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 浙商汇金聚泓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

金”)于 2019 年 10 月 29 日获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浙商汇金聚泓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 2035 号)准予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产品类型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运作方式是契约型、定期开放式。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本基金

以 2 年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至 2 年后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为止。首个封闭期结束

之后的次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2 年后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以此类推。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期为本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

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时长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

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4、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浙商银行”)。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

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本基金自 2020 年 9 月 14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11 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

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

日起计算。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

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7、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其

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 包括本公司的直销柜台和直销网上交易平台。各销售机构

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

构调整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名录。销售机

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8、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 万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其中使用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

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认购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认购本基金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

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除外。

9、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 80 亿元人民币(即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

含募集期利息),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

10、 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的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费);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平台)首

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1、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

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保险公司多险种开户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开立多个

账户),已经开立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开户

申请。发售期内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的手续,但认

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请投资者注意,如同日在不同销售

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12、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同时刊登在 2020 年 9 月 10 日 《中国证券报》 上的《浙商

汇金聚泓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发售公告 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 指定 网站( http://

www.stocke.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指定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

和本基金募集的相关事宜。

14、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销售机构咨询,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

的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95345 垂询认购事宜。

15、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销售

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6、风险提示

本基金为采用摊余成本法的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

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基金采用买入并

持有到期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执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市场、管理风险与操作

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估值

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

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

所带来的损失。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

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本基金

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

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本基金以 2 年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

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 年后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包

括该日)为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次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下

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2 年后年度对应日的前

一日(包括该日),以此类推。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开放期为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时长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予以公告。因而,在本基金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

基金份额,或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自动转入下一封闭期,而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

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浙商汇金聚泓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浙商汇金聚泓两年定开债 A 类

浙商汇金聚泓两年定开债 C 类

基金代码:A 类基金代码 008615

C 类基金代码 008616

(二)基金类型和基金运作方式

1、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

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 2 年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 年后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为止。首个

封闭期结束之后的次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2 年后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

以此类推。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开放期为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时长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予以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下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期与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14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11 日。如果在此

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

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

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在发售期内将同时面向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公开发售。

(二)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募集上限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 万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其中使用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

元人民币。

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认购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不少于 3 年。认购本基金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

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 80 亿元人民币(即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含募

集期利息),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

(三)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

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

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2、认购金额的限制

(1)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

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

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

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3)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 1.00 元(含认购费);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平

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发起资金的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认购本基金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

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承诺不受影响。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4、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其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50 万元 0.60%

50 万元≤M<200 万元 0.4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2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一: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

认购费率为 0.60%,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

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0%)=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99,403.58+50)/1.00=99,453.58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得 99,453.58 份基

金份额。

(2)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二: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若认购

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可得 100,050.00 份基

金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五)募集期销售规模限制方案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 80 亿元人民币(即确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不

含募集期利息),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若本基金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日(T 日,含募集首日)募集截止时间后,基金募集总规模

接近、达到或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本基金可于 T 日结束募集并于次日(T+1 日)

公告提前结束募集,自 T+1 日起(含)不再接受认购申请。若募集期内有效认

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 80 亿元人民币(含 80 亿元人民

币),则在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予以

确认。若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金额超过 80 亿元人民币,则对募集期内的有效

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

集期结束后由销售机构根据其业务规则退还给投资人。

募集末日(T 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公式中金额均不含募集

期间利息):

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80 亿元人民币-募集期首日起至 T-1

日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 /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

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募集期

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投资者募集期内需交纳的认购费按照单笔有效认购

申请确认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管理人的确认为准。投资

者在募集期末日有多笔认购的,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单独计算。最

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认购份额

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敬请投资者注意,如果本次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申请总额大于本基金募集上

限,因采用末日比例确认方式,将导致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确认金额低于认购申

请金额,可能会出现认购费用的适用费率高于认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的情况。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 2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7 层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0571)87901920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95345

(2)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7 层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0571)87901920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https://fund.stocke.com.cn/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本

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本基金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直销柜台办理业务的时间为工作日早上 9:00 至下午 15:00。

2、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1)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

如是第二代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2)本人的储蓄账户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3)资产证明;

4)《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个人)》;

5)《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问卷(适用于自然人客户)》(如需);

6)《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函》(如需);

7)《资金划转告知书》;

8)《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9)《专业投资者申请书》(如需);

10)《专业投资者知识测试题》(如需);

11)《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1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13)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14)直销柜台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并核实单据填写无误后受理,受理回单给投

资者。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经

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

记证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3)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4)预留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等

银行账户证明文件;

5)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审计报告等文件,确保上一年度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6)《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机构)》;

7)《业务授权委托书》;

8)《传真交易协议书》;

9)《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问卷(适用于机构客户)》(如需);

10)《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函》(如需);

11)《预留印鉴卡》;

12)《资金划转告知书》;

13)《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14)《专业投资者申请书》(如需);

15)《专业投资者知识测试题》(如需);

16)《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需);

17)《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如需);

18)《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情况表》;

19)《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20)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21)直销柜台工作人员审核上述资料齐全并核实单据填写无误后受理,受理

回单给投资者。

(3)产品户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经

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

记证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3)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4)预留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5)《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产品)》;

6)《业务授权委托书》;

7)《传真交易协议书》;

8)《预留印鉴卡》;

9)《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

10)《资金划转告知书》;

11)《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情况表》;

1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13)产品合同文本的复印;

14)托管协议(如产品合同中无托管人公章,则需);

15)机构关于合法募集资金的证明文件 (由银保监会/证监会/中基协出具);

16)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17)直销柜台工作人员审核上述资料齐全并核实单据填写无误后受理,受理

回单给投资者。

3、认购

(1)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产品户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资料:

1)填妥并签字/加盖预留印鉴的《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2)付款凭证复印件,建议注明款项用途;

3)本人或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是第二代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

的复印件);

4)直销柜台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并核实单据填写无误后受理,受理回单给投

资者。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认购需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基金直销资金

账户:

账户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355867733185

5、注意事项

(1)投资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份额名称或基金代码。

(2)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3)投资者因上述情形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

承担任何责任。

(4)本公司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办理的申请资料进行调整,具

体请参考《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业务办理指南》。

(二)其他代销机构办理开户及认购程序

投资者在其他代销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的开户及认购程序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验资账户中,在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为

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其中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结束后,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六、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

金额合计不少于 1,000 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

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需在

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三)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及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 2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7 楼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设立日期:201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2]1431 号

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5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客服热线:95345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成立时间:1993 年 04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718,696,77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

91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 号

联系人:邵骏超

电话:(0571)87659865

传真:(0571)88268688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 2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7 层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0571)87901920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95345

(2)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大楼 7 层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0571)87901920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https://fund.stocke.com.cn/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请见本发售公告第三部分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相关内容。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

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 25 号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俞绍锋

电话:(0571)87901972

传真:(0571)87902581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8 楼

负责人:章靖忠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1

联系人:俞晓瑜

经办律师:刘斌、俞晓瑜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2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恩军

电话:(010)82250666

联系人:宜军民

经办会计师:宜军民、李鑫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