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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安恒利39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0-09-15 06:41:55

基金管理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售日期: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12月17日

重要提示

1.汇安恒利39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460号文注册。

2.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自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12月17日(不含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通过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5.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个人投资者指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6.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总金额拟不超过8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本基金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若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截止时间后,本基金认购申请总金额达到或超过80亿元,本基金将提前结束募集并于次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7.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直销机构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本公告中如无特别说明,销售机构即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项下“(三)销售机构”章节。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本公司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通过直销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9.投资人认购本基金,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各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追加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10.募集期间不设置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1.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即不得撤销。

12.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20年9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信息披露媒介上的《汇安恒利39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销售机构咨询。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10-56711690)咨询相关事宜。

15.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6.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并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每39个月开放一次申购与赎回,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作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即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力求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请投资者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未来可能的收益和风险。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汇安恒利39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汇安恒利39个月定开纯债债券

基金代码:009305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以39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39个月后的月度对日(指日历月,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39个月后的月度对日(指日历月,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四)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六)募集规模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总金额拟不超过8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八)募集方式

1、直销机构

(1)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传真:021-80219047

邮箱:DS@huianfund.cn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36层02单元

联系人:于擎玥

电话:021-80219027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项下“(三)销售机构”中“2、其他销售机构”章节。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九)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本基金的募集期自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12月17日,期间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若本基金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即基金募集期期限届满,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下同),则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可以宣告基金合同生效;否则本基金将在三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三个月的募集期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本公司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各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追加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5. 募集期间不设置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或以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二)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 0.60%

100 万≤M<200 万 0.40%

200 万≤M<500 万 0.2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对于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认购费率为0.60%,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5.00)/1.00=9,945.36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45.36份基金份额。

(四)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及“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2.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五)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与认购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营业)。

2.开户及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应亲赴直销中心,并提供下列资料:

(1) 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

(2) 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结果确认书

(3) (如需)填妥的《电子交易申请函》

(4) (如需)填妥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5) (如需)填妥的《投资者身份识别信息采集表(个人)》

(6) 本人的储蓄账户或银行借记卡开户回执原件及复印件

(7)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户口本)

(8) 直销机构依法律法规要求或谨慎的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证件

3.缴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通过转账、汇款等银行认可的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在以下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账户:

(1)账户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复兴支行

账号:11050137510000000707

大额支付行号:105100008038

(2)账户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常营支行

账号:328569156366

大额支付行号:104100004072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认购申请人名称一致;

(2)投资者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备注栏内容;

(3)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4.认购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 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者需本人签字);

2) 个人投资者,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

3) 如办理认购/申购业务,须提供交易时间内划转资金的凭证复印件。

(2)注意事项

1)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17:0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i.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ii.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iii.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iv.在募集期截止日17:00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

v.本公司确认的其他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二)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9:3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营业)。

2.开户及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应由指定经办人亲赴直销中心,并提供下列资料:

(1) 《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产品)》

(2)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3) 《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结果确认书

(4) 《机构及其控制人身份识别信息采集表》

(5) (如需)《电子交易申请函》

(6) 投资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件复印件

(8) 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件复印件

(9) 预留银行账户的开立证明文件复印件

直销机构依法律法规要求或谨慎的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证件

3.缴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通过汇款等银行认可的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在以下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账户:

(1)账户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复兴支行

账号:11050137510000000707

大额支付行号:105100008038

(2)账户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常营支行

账号:328569156366

大额支付行号:104100004072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认购申请人名称一致;

(2)投资者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备注栏内容;

(3)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4.认购

(1)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需经办人签章并加盖预留印鉴);

2)交易时间内划转资金的凭证复印件。

(2)注意事项

1)若投资者认购资金在当日17:0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顺延期限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i.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ii.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iii.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iv.在募集期截止日17:00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

v.本公司确认的其他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二)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1.投资人无效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指定账户划出。

2.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本基金持有人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募集期满后,基金管理人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将有效认购资金(不含认购费)及其所生利息一并划入在基金托管行开立的本基金的托管账户,并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若基金合同达到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次日公告。

3.若因本基金未达到备案条件而导致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满后30日内退还给基金投资人。

4.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弄1号2楼215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

设立日期:2016年4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6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6711600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60号文批准设立。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商银行)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卢愿

电话:0571-88261004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年0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1,268,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号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传真:021-80219047

邮箱:DS@huianfund.cn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36层02单元

联系人:于擎玥

电话:021-80219027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登记机构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弄1号2楼2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刘强

电话:010-56711600

传真:010-56711640

联系人:刚晨升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207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