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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0-09-15 06:41:57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20 年 9 月 1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上证科创

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91 号)进行

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投资于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其投资目标是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

主要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

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1)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包括科创板企业无法盈利甚至较大亏

损的风险、股价大幅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红筹企业的投资风险、科创板企业退市风险、

科创板股票在发行与交易机制上与主板市场存在差异的风险、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科创

板长期投资者相关制度的风险、科创板设立和注册制试点时间较短的风险;(2)指数化投

资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发布时间较短的风险、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变更的风险、标的指数

II

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回报与科创板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成份股权重较大的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标的指数变

更的风险等;(3)ETF 运作的风险。包括可接受股票认购导致的风险、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申购/赎回份额上限的风险、申购赎回

清单差错风险、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不合理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套

利风险、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退市风

险等;(4)投资特定品种(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等)的

特有风险;(5)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

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

部分。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

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

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

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

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以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4、在现有结算规则下,当日竞价买入的基金份额,当日可以赎回;当日申购的基金份

额,当日可以竞价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关于 ETF 的相关业务规

则及其不时的更新,确保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清楚了解相关规则流程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

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等相关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III

目 录

一、绪 言..........................................................1

二、释 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3

六、基金的募集.....................................................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3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4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6

十、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变更登记.......................................47

十一、基金的投资...................................................48

十二、基金的财产...................................................54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55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6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66

十八、风险揭示.....................................................72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82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6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2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5

二十五、备查文件..................................................126

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易方达上证

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

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达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

10、标的指数:指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1、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2、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3、《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

15、《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8、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9、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劵公司,又称为代

办证券公司

30、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4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1、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是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中国结算” )

32、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

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日、天:指公历日

38、月:指公历月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40、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

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基金

合同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5

49、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0、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2、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3、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

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5、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

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6、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

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

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简称“IOPV”

58、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9、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差额之基

准日

60、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

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之比减去 100%

61、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00%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6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0、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

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

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

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

8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

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

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常务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

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曾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

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

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广

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辉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所高级审计员,美的集

团税务总监,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联席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财中心副总监,深圳市盈峰环保产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广东顺德盈峰互联网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神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董

事,西安高新盈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潘文皓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劲牌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部综合分析员,云南锡业

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业务主管、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主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董事,

云南华联锌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云锡(深圳)融资

租赁公司董事长,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秘书。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

部长(主持工作),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橡

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授,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9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复星旅游文化集团(开曼)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上海汇招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董事。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管理学院

教授,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南方

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玉山银行(中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粤财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新广州知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

司监事,美的置业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庄伟燕女士,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干部,广东鸿鼎律师事务所

主任,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支书记兼政治辅导员、

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英(珠海)纺织有限公司

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市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项

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力集

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业开发

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

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董事。

董志钢先生,法学学士,监事。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法律事务部科员、脱钩办

法律事务室副经理、中农信托管办任经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处置办处置业

务部经理,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粤科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

事长,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东粤财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群工作部联席总经理。

10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

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邓志盛先生,经济学研究生,监事。曾任广东证监会信息部部长,中国证监会广州证管

办机构二处处长,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行政总监、党群工作部总经理。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登记公司业务部负责人,南方

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

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

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

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

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

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

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

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证

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产品审批委员会委员。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员、投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

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

监,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11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

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

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

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

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关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银行

(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

审计师、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理、亚洲区(除日本外)机构服务主管、亚洲区(除日本

外)副总裁、大中华地区董事总经理、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中国区行长。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

究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

核算部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海外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汪兰英女士,工学学士、法学学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风险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

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项目评审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

管理人员、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

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12

理人员、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陈丽园女士,管理学硕士、法律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部监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助理、监察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监察与合规

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合规内审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

数量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收益

基金投资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混合资产投资

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2、基金经理

林伟斌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部研究员,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指数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量化基金组合部副

总经理、量化策略部副总经理、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3 月 6 日至 2017 年 6 月 22 日)、易方达沪深 3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11 月 14 日至 2017 年 6

月 22 日)、易方达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8 月 27 日

至 2017 年 6 月 22 日)、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11 月

29 日至 2017 年 7 月 6 日)、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26 日至 2017 年 7 月 6 日)、易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

理(自 2016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8 年 8 月 10 日)、易方达标普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2 月 2 日至 2018 年 8 月 10 日)、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2 月 13 日至 2018 年 8 月 10 日)、易方达标普

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2 月 13 日至 2018 年 8 月 10 日)、

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6 月 23 日至 2018 年

8 月 10 日)。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13

易方达中证 8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10 月 8 日起任职)、

易方达中证 8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10

月 21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11

月 26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20 年 7 月 8 日起任职)。

成曦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华泰联合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集中交易室交易员、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指数基金运作专员、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深证成

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4 月 27 日至 2019 年 8 月 15 日)、

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5 月 4 日至

2019 年 8 月 15 日)、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至 2020 年 4 月 22 日)、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

至 2020 年 4 月 22 日)、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至 2020 年 4 月 22 日)、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至 2020 年 4 月 22 日)、易方达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5 月 17 日至 2020 年 4 月 22 日)、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至 2020 年 4 月 22 日)、易方达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3 月 13 日至

2020 年 4 月 22 日)。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任职)、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任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任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 7 日起任职)、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起任职)、易方达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9 月 6 日起任职)、易方达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9 月 9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香港证券投资主

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3 月 13 日起任职)。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4

本公司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汪兰英女士、林伟斌先生、余海燕女士。

汪兰英女士,同上。

林伟斌先生,同上。

余海燕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5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16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17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

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

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18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

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

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

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开展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并保证监察合规管理部门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

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0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2人,平均年龄33岁,95%以上员

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

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

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

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

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

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

托管服务。截至2020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094只。自2003年以来,本

行连续十七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73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

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20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二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

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

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

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21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 、“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

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22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王峰

网址:www.efunds.com.cn

网点信息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发售公告或其他变更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

联系人:郑奕莉

电话:(021)58872935

传真:(021)6887031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16 号高德置地冬广场 G 座 24 楼

负责人:聂卫国

电话:020-83338668

传真:020-83338088

24

经办律师:石向阳,莫哲

联系人:石向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马婧

联系人:昌华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周祎

联系人:周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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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的募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 年 9 月 11

日《关于准予易方达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20】2191 号)注册。

一、基金的类别、基金的运作方式、标的指数、基金存续期限、基金面值及认购价格

基金的类别:股票基金、指数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标的指数: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指数

存续期限:不定期

基金面值及认购价格: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基金按初始面值

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二、募集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6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

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上述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五、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中披露。

七、认购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以下统称证券账户)。

已有上海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上海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上海 A 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

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1、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

账户。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办理开户

手续。

27

2、如投资人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

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人在进行

认购前至少 1 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八、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原则。认购费用或认购佣金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份额的 0.8%,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M) 认购费率

M<50 万份 0.8%

50 万份≤M<100 万份 0.5%

M≥100 万份 按笔固定收取,500 元/笔

1、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通过基金管

理人办理网下股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用。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

费率结构,按照不超过认购份额 0. 8%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

3、投资者申请重复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九、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

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以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 1,000 份本基金,假设该发

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 8%,该笔认购最后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投资

28

人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 8%=8.00 元

认购金额=1.00×1,000×(1+0. 8%)=1,008.00 元

即投资人需准备 1,008.00 元资金,方可认购到 1,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认购限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最高

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

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4、认购申请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

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清算交收

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

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

金认购结束后的第 4 个工作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和

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份

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

29

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本基金 800,000 份,认购费率为

0.5%,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 10 元,该笔认购最后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

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费用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800,000×0.5%=4,000 元

认购金额=1.00×800,000×(1+0.5%)=804,000 元

该投资人所得认购份额为:净认购份额=800,000+10/1.00=800,010 份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下现金认购本基金 800,000 份,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

额为 804,000 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10 元,则可得到 800,010 份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

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计算。

3、认购限额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

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

额须在 10 万份以上(含 10 万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份额不设

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4、认购手续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

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清算交收

T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 T+2 日内进行有效认

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于第 4 个工作日将汇总的认购款项及其利

息划往基金募集专户。其中,现金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

人所有。

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

金。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人账户提交的网下现

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人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

请。之后,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

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 4 个工作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募集专户。

30

6、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一、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进

行网下股票认购,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 1,000 股,超过 1,000 股的部分须为 100 股

的整数倍。投资人应以 A 股账户认购。用于认购的股票必须是符合要求的上证科创板 50 成

份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投资人可以多次提交认购

申请,累计申报股数限制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3、认购手续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

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开始日前 3 个月个股的交易

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开始

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

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5、清算交收

网下股票认购期内每日日终,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账户汇总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T 日日终(T 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

的有效认购数量。 T+1 日起,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者账户内

的股票进行冻结。基金发售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计算认购份额,并根据发售代理

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

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

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确认的认购申请股票数据,按

31

照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到基金的证券账户。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认购份额= (第 i 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1.00

其中:

(1)i 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 i 只股票,n 代表投资人提交的股票总只数。如投

资人仅提交了 1 只股票的申请,则 n=1。

(2)“第 i 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

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

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

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

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

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1+每股送股比例)

⑥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

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⑦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

-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以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其中: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的计算方式详见

届时相关公告。

32

如果投资者申报的某只股票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按

照各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对于管理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登记结算机构将不

办理股票的过户业务,正常情况下,投资者未确认的认购股票将在认购截止日后的 4 个工作

日起可用。

②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

发生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数

量进行相应调整。

7、特别提示:投资者须确保其用于认购的股票没有权利瑕疵,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

定及证券交易所允许以股票认购 ETF 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

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

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

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在

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十三、募集资金、股票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

金募集期间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

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含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结的股票,应予以解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

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4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

关规定。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

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上海证

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35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

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

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其他

1、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

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6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

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开放日常申购之前,可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申

购价格以特殊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按金额申购,不收取与申购相关的费用和

成本。

本基金联接基金特殊申购所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特殊申购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按照截位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本基金联接基金财产承

担。

37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

则和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

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

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

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

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

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或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在现有结算规则下,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

卖出。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8

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

关规定。

投资者 T 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

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

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

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参与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

本基金目前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200 万份基金份额。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如规定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等,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

应在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数额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

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

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

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示例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 0.5%的标

准向投资人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

据、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3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

“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

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出于证券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在申购时买入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

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替代金额=替代证券

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 “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

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

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

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

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

40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

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内,基金管理

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

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

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

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

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

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日)

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

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

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

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

公式为: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

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参考基金份

额净值目前为该 ETF 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41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

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

定数量的现金,即 “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

量乘以其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T

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

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

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

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若 T 日为申购赎回清单调

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 T-1 日最小申购、赎回的基金资产单位净值根据调整前后申购赎

回清单份额按比例计算。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

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

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

交收。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

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

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

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

42

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20-09-14

基金名称 科创板 50ETF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588081

2020-09-11 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现金差额(单位:元) 368.12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单位:元) 2,600,000.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3000

2020-09-14 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364.88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4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2,000,000

申购的允许情况 是

赎回的允许情况 是

单日累计申购上限 无

单日累计赎回上限 无

成份股信息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申购溢价比例 替代金额(单位:元)

688001 华兴源创 600 允许 20%

688002 睿创微纳 900 允许 20%

688003 天准科技 800 允许 20%

688005 容百科技 700 允许 20%

688006 杭可科技 600 允许 20%

688007 光峰科技 1,000 允许 20%

688008 澜起科技 1,400 允许 20%

688009 中国通号 18,200 允许 20%

688010 福光股份 700 允许 20%

688012 中微公司 800 允许 20%

688015 交控科技 700 允许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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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016 心脉医疗 300 允许 20%

688018 乐鑫科技 400 允许 20%

688019 安集科技 300 允许 20%

688020 方邦股份 400 允许 20%

688022 瀚川智能 500 允许 20%

688023 安恒信息 300 允许 20%

688028 沃尔德 400 允许 20%

688029 南微医学 600 允许 20%

688030 山石网科 800 允许 20%

688033 天宜上佳 800 允许 20%

688036 传音控股 1,000 允许 20%

688058 宝兰德 200 允许 20%

688066 航天宏图 800 允许 20%

688088 虹软科技 600 允许 20%

688098 申联生物 800 允许 20%

688099 晶晨股份 600 允许 20%

688100 威胜信息 600 允许 20%

688101 三达膜 1,500 允许 20%

688111 金山办公 1,000 允许 20%

688116 天奈科技 1,100 允许 20%

688122 西部超导 600 允许 20%

688138 清溢光电 1,200 允许 20%

688139 海尔生物 1,600 允许 20%

688158 优刻得 800 允许 20%

688166 博瑞医药 600 允许 20%

688168 安博通 200 允许 20%

688188 柏楚电子 500 允许 20%

688196 卓越新能 600 允许 20%

688199 久日新材 500 允许 20%

688266 泽璟制药 1,100 允许 20%

688278 特宝生物 600 允许 20%

688299 长阳科技 1,300 允许 20%

688321 微芯生物 600 允许 20%

688363 华熙生物 700 允许 20%

688366 昊海生科 200 允许 20%

688368 晶丰明源 300 允许 20%

688369 致远互联 400 允许 20%

688388 嘉元科技 1,000 允许 20%

688389 普门科技 600 允许 20%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4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申购;

2、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

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

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将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申

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

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9、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0、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份额或

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

该投资人当日申购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2、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7、8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45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

2、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

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

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赎

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

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8、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9、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

种因停牌或其它客观情况无法变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10、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7 项以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

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及解冻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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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一、基金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

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二、集合申购和其他服务

1、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单个或多个投资人集合其持有

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

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5、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

理协议。

十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与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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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

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

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提前公告。

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份额类别

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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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科创板、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

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三、投资策略

(一)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

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

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成份股替代策略在内的其他指数

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

长期停牌;(4)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增发或被吸收合并;(5)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

现金股息;(6)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7)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化;(8)其

他基金管理人认定不适合投资的股票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

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二)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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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适当参与债

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三)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金融衍生产品,如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本基金将根

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进行交易。

(四)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

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环境、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

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

例。

(五)融资业务策略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收益特

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

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

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调整公告等;

(3)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依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降低跟踪误差,实现

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1)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

50

的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2)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将预测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并判断指数

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3)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密切

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当因法律法规限制本基金不能投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研究制定成份股替代

策略,并适时进行组合调整。

5)基金参与新股申购、股票长期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

些情形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3)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对基金的日常投资和交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进行独

立监督检查;

(4)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评估,提供基金经理参考;

(5)基金经理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投资风险管理部的报告,及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即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作为投资目标,

在投资中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90%的资产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因此选

取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比较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未来若指数编制机构更改上述标的指数的名称、变更或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或授权、或上述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基金管理人

认为上述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追踪标的,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

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

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投资限制

51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且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

52

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

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

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

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

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2)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6)、(7)、(11)、(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动性限制或成份股市场价格变化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1)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新增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53

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

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54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5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6

3、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等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估值。

7、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57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58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9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

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60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 1%以上,

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

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对收

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修改

或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 - 标的指数同期

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剔除

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

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注: 为连乘符号。当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 N 时,表示每一份基金份额折算为 N 份。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100%

当上述超额收益率超过 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

i

i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上市后第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资产净值

i

61

收益分配比例。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份额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第 4 位舍去。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2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上市初费及月费、登记结算费用、IOPV 计算与发布费用;

11、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因基金运作而发生的,可以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63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

产中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的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0.03%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如当季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当季存续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基金当季存续天数,下同)大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

为每季度人民币 3.5 万元;如当季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小于或等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标

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不设收取下限。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指数编制机构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或支付方式等另有

约定的,本基金从其最新约定。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64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本基金

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以及可能涉及的税

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基金托管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

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如果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上述增值税

等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中划扣抵偿。本基金清算后若基金管理人被税务机关

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能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人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偿。

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

的规定。

6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6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67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

68

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基金公司网站

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69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70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1、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融券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71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72

十八、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风险

1、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科创板股票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与

其他板块存在差异,本基金须承受投资于科创板上市公司相关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科创板企业无法盈利甚至较大亏损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上市企业不一定盈利,而且还可能面临更大的投资风险。一方面,

科创板上市企业相对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

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往往具有科技投入大、迭代快、风险高、易被颠覆等

特点,存在因重大技术、产品、经营模式、相关政策变化而出现经营失败的风险;另一方面,

部分科创企业可能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企业持续创新能力、主营业务发展可持续性、公司

收入、现金流及盈利水平等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个股投资风险加大。此外,科创板企业普遍

具有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的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估值与发行定价难度较

大。

因此,本基金在追求科创板企业带来收益的同时,须承受科创板企业带来的风险,本基

金投资于科创板企业面临无法盈利甚至可能导致较大亏损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

须对科创板市场(包括科创板股票的价格影响因素和交易规则等)有一定了解和认知,在理性

判断的基础上做出审慎投资选择。

(2)股价大幅波动风险

科创板竞价交易较主板设置了更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

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可能导致较大的

股票价格波动,从而导致本基金净值出现大幅波动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投资门槛较高,由此可能导致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弱。此外,科创板股票网下发行

时,获配账户存在被随机抽中设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可能,由此可能导致基金面临无法及时

73

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红筹企业的投资风险

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科创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

架构,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公司注册地、境外

上市地等地法律法规对当地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可能与境内法律为境内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存在

差异。

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在科创板上市。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

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公司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

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

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容,了解并接受本基金在交易和持有红筹公司股票

或存托凭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5)科创板企业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且不

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一旦所投资的科创板股票进入退市流程,将面

临退出难度较大、成本较高的风险。

(6)科创板股票在发行与交易机制上与主板市场存在差异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在发行与交易机制上与主板市场存在差异,可能使本基金标的指数波动较大,

从而导致本基金净值出现大幅波动的风险。科创板股票在发行与交易机制上与主板市场存在

差异包括但不限于:

1)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等环节由机

构投资者主导。科创板新股发行全部采用询价定价方式,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七类专

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同时,因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

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

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2)初步询价结束后,科创板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

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

3)科创板股票网上发行比例、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申购单位、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发布

等与目前上交所主板股票发行规则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在充分知悉并关注相关规则。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不受首次公开发

74

行股票数量条件的限制,即存在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束后,发行人增发股票的可能性。

5)科创板制度允许上市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安排,存在控

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

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6)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特别

表决权股份将按 1:1 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生效,并可能与相

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

7)相对于主板上市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包括股权激励计划

所涉及的股票比例上限和对象有所扩大、价格条款更为灵活、实施方式更为便利。实施该等

股权激励制度安排可能导致公司实际上市交易的股票数量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数量。

8)科创板股票在涨跌幅限制,做市商机制,交易的单笔申报数量、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度等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股

票交易存在差异。

(7)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

市场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导致基金投资运作产生相

应调整变化。

(8)科创板长期投资者相关制度的风险

若监管部门推出科创板长期投资者相关制度,在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及长期投资者要求的

前提下,本基金可申请作为科创板长期投资者参与投资,并需遵循长期投资者相关要求及限

制,届时科创板企业的经营情况及风险可能给本基金带来更大影响。

(9)科创板设立和注册制试点时间较短的风险

科创板的设立和注册制的试点时间较短,其效果仍待市场检验,且后续可能根据国情、

市场情况、投资者情况等对相关规则作出必要的调整和完善。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将可能面

临因为试点效果不及预期、规则的调整变化等原因导致基金净值下跌或大幅波动的风险。

2、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业绩表现

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

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75

(1)标的指数发布时间较短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发布时间较短,可回溯历史数据的时间也较短,无法代表过往完整的业

绩表现,也不预示其未来走势。

(2)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变更的风险

科创板设立时间较短,因此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案不太成熟,可能导致后期指数编制方案

发生较为频繁的变更,相应引发指数成份股及权重发生较大调整,进而增加基金投资成本和

跟踪误差,对基金净值表现产生影响。

(3)标的指数回报与科创板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代表整个科创板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科创板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4)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5)成份股权重较大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存在个别成份股权重较大、集中度较高的情况,可能使

基金面临较大波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

(6)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

与跟踪误差。

2)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

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送配等所获收益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而产

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因素,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

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可能导致本基金在跟

踪指数时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76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

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

跟踪程度。

7)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会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8)特殊情况下,如果本基金采取成份股替代策略,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的差异

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9)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

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

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基金分红带来的证券买卖价格

波动、证券交易成本、基金仓位变动等;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

离度与跟踪误差。

(7)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尽管指数编制机构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作任何保证,亦

不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错误,投资人参考指数值进

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8)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发生导致标的指数变更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相应

进行调整。届时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发生变化,且投资组合调整可能产生交易成本和

机会成本。投资者须承担因标的指数变更而产生的风险与成本。

3、ETF 运作的风险

(1)可接受股票认购导致的风险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允许投资者以单只或多只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参与认购基金

份额,存在可能因接受股票认购导致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不一致、基金净值出

现较大波动甚至亏损的风险。

(2)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

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

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 IOPV 进行投

77

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

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供求关系等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

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如科创板股票和本基金交易机制不完全

一致,可能导致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进一步偏离。

(4)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并调整申购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

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

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5)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人提出赎回申请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

现金,或者基金投资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赎回申请,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

规模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并调整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

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

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基金管理人可能在当日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极低的赎回份额上限,

投资人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份额的风险。

(6)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数量、现

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投资人利益将受损,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将

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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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不合理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申购赎回清单的现金替代标识设置时,将充分考虑由此引发的市场套

利等行为对基金持有人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害。但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极端情况下申购赎回清

单标识设置的完全合理性。

(8)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投资人在对赎回所获得的组合

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组合证券变现后的价值与赎

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9)套利风险

鉴于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约束,套利完成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套利存在一定风

险。同时,买卖一篮子股票和 ETF 存在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所以折溢价在一定范围之内也

不能形成套利。另外,当一篮子股票中存在涨停、跌停、临时停牌等情况时,溢价套利会因

成份股无法买入而受影响,折价套利会因成份股无法卖出而受影响。

(10)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

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存在

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11)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

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人基金份额、组合证

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

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

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12)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

终止上市,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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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投资特定品种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

融衍生品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期货或股票期权价格与基金投资

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2)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或损失。

5、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风险,指面

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2)信用风险,

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3)

市场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4)其他风险,

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件、交易对手方违约、业务规则

调整、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

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也影响着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经验等因素可

80

能影响基金收益水平。此外,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人为因素造成操作风险,例如交易错误等。

四、流动性风险

1、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跟踪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指数的 ETF,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一般情况下,上述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

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并结合经验判断,针对不同情形采

取相应的流动性管理措施,以期有效控制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之“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

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暂停估值的情形”的相关

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

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或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4、对 ETF 投资人而言,ETF 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

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若基金管理人同时在申购赎回

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投资者将面临既无法在二级市场卖出 ETF 份额、又无法赎

回全部或部分 ETF 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

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

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

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

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

81

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

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六、其他风险

1、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

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交

易以致利益受损。

2、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可能导

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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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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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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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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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

等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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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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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结的股票

应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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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基金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基金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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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

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

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

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90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

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91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质

押等业务规则(包括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或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

机构调整上述业务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

金的申购赎回方式;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

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8)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10)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募集并管

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减少基金份额类

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开通场外申购赎回、跨系统转托管

等业务;

(11)按照指数编制机构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费率、计算方法或支付方式等;

(1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

基金的申购赎回;

(1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4)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92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

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93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94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95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9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97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 1%以上,

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

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对收

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修改

或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 - 标的指数同期

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剔除

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

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注: 为连乘符号。当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 N 时,表示每一份基金份额折算为 N 份。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100%

i

i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上市后第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资产净值

i

98

当上述超额收益率超过 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

收益分配比例。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份额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第 4 位舍去。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上市初费及月费、登记结算费用、IOPV 计算与发布费用;

11、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因基金运作而发生的,可以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99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指数编制机构签署的指数使

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指数编制机构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具体计算方

法及支付方式等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指数编制机构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或支付方式等另有

约定的,本基金从其最新约定。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100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本基金

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以及可能涉及的税

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基金托管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

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如果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上述增值税

等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中划扣抵偿。本基金清算后若基金管理人被税务机关

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能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人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偿。

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

的规定。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科创板、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

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且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01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

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

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

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

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

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02

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2)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6)、(7)、(11)、(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动性限制或成份股市场价格变化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1)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新增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3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

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04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05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

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10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0-38797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107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

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科创板、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

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08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且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

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

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

109

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

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

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

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2)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 6)、7)、11)、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动性限制或成份股市场价格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 11)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

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

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110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资信风险,

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

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 DVP(券款兑付)的交易结算方

式进行交易。

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

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111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112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

113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

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股票的验证

募集期内认购资金划入基金认购专户,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和

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的股票市值)、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

114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登记结算公司应将网下股票认购所

募集到的股票划入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方式开立的证券账户下,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

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结的股票,应予以解冻。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

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

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

115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银行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

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116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117

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等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

定估值。

(7)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118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119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120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21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122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2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代办证券公司提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

方式了解基金产品与服务,进行各类业务咨询,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

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

打以下电话详询。

客服热线:4008818088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12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2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126

二十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

件;

2、《易方达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