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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内需热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2号)

2020-09-18 06:42:15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海富通内需热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3年11

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437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12月19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海富通内需热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

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

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积极管理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和由于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最低为60%、且重点投资于内需热点主题相关上市公司

股票产生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产品,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

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

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退市

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

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股票。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9月1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1、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6

第九部分 基金的转换 ............................................... 54

第十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5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 8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6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92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3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 125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8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29

第一部分 绪言

《海富通内需热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海富通内需热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内需热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海富通内需热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海富通内需热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海富通内需热

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海富通内需热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海富通内需热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

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23、销售机构: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25、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外办理开放式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6、《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海富通内需热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层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成立时间:2003年4月18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法国巴黎资产管理BE控股公司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仓兵先生,董事长。历任安徽省农业科学院计财科副科长,安徽示康药

业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资金部资金科科长、计划资金

部总经理助理、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上海海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自2015年10月至2019年3月任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2016年10月至2019年4月兼任海

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兼任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长。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9年4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志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

究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

裁助理兼董事会秘书,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华宝兴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副总经理,华宝兴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长。2017年6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8年7月至2020年8月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2019年2月起兼任海富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淑琨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所长助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企业及私人

客户服务部副总主持、企业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

展部总经理。

芮政先先生,董事,理学学士。历任上海警备区教导大队训练处教员,上

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海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室专

务、二科副科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开发部劳资科科长、干部科

科长、总经理助理兼干部科科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

理。2008年10月起担任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监事。2014年11月起至今任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2015年11月起兼任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纪委委员,2016年11月起兼任海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

12月起兼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20年3月起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工会办公室主任。

Ligia Torres(陶乐斯)女士,董事,法国与墨西哥双重国籍,双硕士学

位,曾任职于东方汇理银行、渣打银行和欧洲联合银行,1996年加入法国巴黎

银行集团工作,2010年3月至2013年6月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

首席执行官,2010年10月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13年

7月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亚太区CEO。

Alexandre Werno(韦历山)先生,董事,法国籍,金融硕士学位。2007年9

月至2013年4月在法国兴业投资银行全球市场部任执行董事、中国业务开发负

责人职务;2013年5月至2017年11月先后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高级顾问、常务副总经理职务;2017年11月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亚洲有

限公司亚太区战略合作总监。

张馨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金系教授及博士生

导师、副院长兼系主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院长。2011年1月至今退休。

杨文斌( Philip YOUNG Wen Binn) 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硕士(MBA)。

历任美国大陆银行(芝加哥,台北)放贷经理,中华开发金控(台湾)资本市场

经理,国际投资信托(台湾)执行副总经理,美银信托(香港)副总经理,日本

野村资产管理(香港)投资总监,安泰人寿大中华地区投资总监,日本万通人寿

投资总监及常务董事,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总监。2006年7月

至2009年4月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09年4月至2012年11月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总监。

刘正东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历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

助理检察员,上海市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1998年11月至2018年6月任上海

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2018年6月起至今任上海市君悦律师事

务所首席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

陈静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财务部干部,中外

运-敦豪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华盛顿普华会计师事务所(现普华永道)审计师,

世界银行集团华盛顿总部高级会计官员、高级金融官员,中国证监会规划委高

级顾问委员兼会计部副主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监、董事总经

理。2014年5月起至今任瑞士合众集团中国董事会成员。2019年9月起任宇信

科技的独立董事。

曹志刚先生,监事长,经济学硕士。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

总部(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理,自2018年3月至今任稽核部

副总经理。2016年11月起至今任海通吉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海

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Bruno Weil(魏海诺)先生,监事,法国籍,博士。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负

责人、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亚洲

金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零售部中国代表,南京银行副行长。现任法国巴

黎银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俞涛先生,监事,博士,CFA。先后就职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摩

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

监。2012年11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与创新总监。2015年

12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胡正万先生,监事,硕士。先后就职于成都机车车辆厂、四川省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4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基金会计、高级注册登记专员、注册登记负责人、基金运营副总监。

2015年7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总监。

岳冲先生,督察长,硕士。2001年7月至2011年1月,任职于中国海关;

2011年1月至2018年10月,任职于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历

任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2020年8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

何树方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山东济宁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

魁北克蒙特利尔大学研究助理(兼职),魁北克公共退休金管理投资公司分析

师、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年6月加入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4年11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魏峻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1996年7月至2001年8月就职于交通

银行深圳分行,2001年8月至2019年11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银行部非银

行金融机构室经理、期货结算部总经理助理、同业客户部总经理助理。2019年

11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智慧先生,副总经理,管理学博士。历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

行部高级经理、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上海申银万国证

券研究所首席分析师、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华宝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2015年11月加入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20年6月起任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孙海忠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

部副总监、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7年6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20年7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胡光涛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理事会法规及监管部风险控制处处长、投资部委托投资处处长、投资

部(后更名为证券投资部)副主任、法规及监管部副巡视员。2015年11月至2017

年10月任海富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7月至2020年7

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自2020年7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陶网雄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

上海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年

4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4月至2006年4月任公司财务部负

责人,2006年4月至2013年3月任财务总监。2013年4月至2020年5月任海

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7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5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黄峰先生,硕士。历任大公国际资信评估公司信用分析部分析师,深圳九

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项目部员工,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负

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2011年5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股票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公募权

益投资部副总监。2014年12月至2017年6月任海富通股票混合、海富通中小

盘混合和海富通领先成长混合的基金经理。2014年12月起担任海富通内需热点

混合的基金经理。2019年6月起兼任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和海富通精选混合的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黄春雨,任职时间为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

宋争林先生,任职时间为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

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任志强,总经理;胡光涛,副总经理;王智

慧,副总经理;孙海忠,副总经理;杜晓海,量化投资部总监;王金祥,研究部

总监;陈轶平,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讨

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 违反规定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 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9) 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

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督察稽核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

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臵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

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

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

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

责、岗位设臵、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

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

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

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

于其他业务部门的督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

和稽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

督体系,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

馈,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的战略

和政策,由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

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

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

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督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

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

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

性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督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

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

行、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

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

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

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

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

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

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

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

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

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830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

金783只,QDII基金47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

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

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

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

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

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

“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

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

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层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曾楚贤

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38650906

2、场外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联系人:陈洪源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88

联系人:陈实

网址:www.icbc.com.cn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联系人:王菁

网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5)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联系人:包静

网址:www.jnbank.com.cn

(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联系人:赵杨

网址:bank.pingan.com

(7)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王嘉朔

网址:www.ccb.com

(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联系人:王晓琳

网址:www.citicbank.com

(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F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联系人:朱雅葳

网址:www.gtja.com

(1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联系人:陈飙

网址:www.swhysc.com

(1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87或4008888108

联系人:许梦园

网址:www.csc108.com

(1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联系人:周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1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网址:www.95579.com

(15)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联系人:周驰

网址:stock.pingan.com

(1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刘晓明

网址:www.zxwt.com.cn

(17)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05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谭磊

网址:jijin.txsec.com

(1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王一通

网址:www.cs.ecitic.com

(1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20)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

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4层、18-21

客户服务电话:95532或4006008008

联系人:刘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21)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姜志军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40-43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联系人:程博怡

网址:www.e5618.com

(2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联系人:唐静

网址:www.cindasc.com

(23)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金夏

网址:www.cgws.com

(24)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华侨国际大厦24楼

法定代表人:高利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座40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程博怡

网址:www.foundersc.com

(25)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2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联系人:邵珍珍

网址:www.shzq.com

(27)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联系人:郭静

网址:www.cfzq.com

(28)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联系人:谢国梅

网址:www.hx168.com.cn

(29)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联系人:付佳

网址:www.xzsec.com

(30)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3-26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8888

联系人:李卓颖

网址:www.s10000.com

(31)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97

联系人:王婧

网址:www.tpyzq.com

(3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8层

公司总机:010-65051166(北京);021-58796226(上海)

联系人:王少立

网址:www.cicc.com

(33)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25或4008608866

联系人:袁伟涛、曹欣

网址:www.kysec.cn

(34) 华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1357

联系人:郑媛

网址:www.huajinsc.cn

(35)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1301-1305室、14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刘宏莹

网址:www.citicsf.com

(36)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客户服务电话:93391或4008005000

联系人:岑妹妹

网址:www.tfzq.com

(37)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366366

联系人:张鋆

网址:www.hxzq.cn

(38)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12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联系人:薛津

网址:www.dtsbc.com.cn

(39)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联系人:邢飞

网址:www.sczq.com.cn

(40)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联系人:范坤

网址:www.hlzq.com

(4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许曼华

网址:www.zts.com.cn

(4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联系人:姚巍

网址:www.ebscn.com

(4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联系人:辛国政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4)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

联系人:王雯

网址:www.csco.com.cn

(45)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客户服务电话:95346

联系人:孙丹华

网址:www.iztzq.com

(4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赵俊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或4008888588

联系人:王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4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网址:www.gjzq.com.cn

(48)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联系人:李晓伟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联系人:黄婵君

网址:www.newone.com.cn

(50)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联系人:梁承华

网址:www.west95582.com

(5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臵地大厦8楼801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2)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幢202室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李雁雯

网址:蚂蚁财富APP

(5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陆敏

网址:www. howbuy.com

(5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5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徐家汇街道宛平南路88号金座26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王超

网址: www.1234567.com.cn

(5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座18F

法定代表人: 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刘洋

网址: licaike.hexun.com

(57)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层3201内3212、3211

单元

地址:北京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联系人: 罗恒

网址: www.myfund.com

(5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联系人:董一峰

网址:www.5ifund.com

(59)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操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室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站:http://www.bdcgw.cn

(60)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A2208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

联系人:徐越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61)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斌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客服电话:400-118-1188

联系人:陈东

网址:www. 66liantai.com

(62)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客服电话:400-001-8811

联系人:史丽丽

网址:www.zcvc.com.cn

(63)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400-820-2819

联系人: 李栋

网址:www.chinapnr.com

(64)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

期53层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层4609-10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余永键

网址: www.harvestwm.cn

(65)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联系人:张晓辉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66)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吴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67)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王海烨

网址:www.chtfund.com

(68)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客服电话:400-618-0707

联系人:陈铭洲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9)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 6666 18

联系人:程晨

网址:www.lu.com

(70)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客服电话:400-6099-200

联系人:刘梦轩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71)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178-000

联系人:王哲宇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72)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服电话:4008-909-998

联系人:王莅晨

网址:http://www.jnlc.com/

(73)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35层01B、02、03、04

单位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联系人:刘娜

网址:http://www.fujiwealth.cn

(7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徐鹏

网址:http://www.leadbank.com.cn

(75)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叶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76)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楼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联系人:施燕华

网址: www.gw.com.cn

(77)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楼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联系人:崔丁元

网址:https://www.niuniufund.com/

(78)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丁向坤

网址:www.hcjijin.com.

(79)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室

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400-918-0808

联系人:蔡之帆

网址:www.xds.com.cn

(80)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客服电话:4006900000

联系人:吴翠

网址:http://finance.sina.com.cn/fund/

(81)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95118 / 400-098-8511

联系人:韩锦星

网址:京东金融APP

(82)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1402办

公用房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服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王鹤敏

网址:www.fengfd.com

(83)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

单元11层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18号东方科技大厦18F

法人代表:陈姚坚

客服电话:400-9500-888

联系人:张烨

网址:www.jfzinv.com

(84)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人代表:李一梅

客服电话:400-817-5666

联系人:穆文燕

网址:www.amcfortune.com

(85)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人代表: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联系人:喻明明

网址:www.snjijin.com

(86)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人代表: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159-9288

联系人:候芳芳

网址:www.danjuanapp.com

(87)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联系人:李鑫

网址:www.jiyufund.com.cn

(88)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法人代表:弭洪军

客服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黄鹏

网址:www.cmiwm.com

(89)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法人代表: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821-0203

联系人:徐亚丹

网址:www.520fund.com.cn

(90)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法人代表:于龙

客服电话:4006-802-123

联系人:吴鹏

网址:www.zhixin-inv.com

(91)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华星路96号互联网金融大厦19楼

地址:上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5楼

法人代表:冷飞

客服电话:400-711-8718

联系人:孙琦

网址:挖财宝APP

3、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的、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可成为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相关信息同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按照

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于2013 年11 月13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437号文注

册,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2013年12月13日止,共

募集391,579,959.2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3,323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12月19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本

基金已于2014年2月10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已在申购、赎回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场内申购、赎回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基础之上另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直销柜台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000 元(含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场内单次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100元,最高金额为99,999,900.00元,且场内单次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的整数倍。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场外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

金份额;场内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且不能超过99,999,999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

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3、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受限制。

4、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基金份额

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份

时,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

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如下:

业务类型 金 额(M) 费率

申购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00万≤M<500万 0.80%

100万≤M<200万 1.20%

M<100万 1.50%

3、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

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

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

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

如下:

业务类型 持有期 费率

赎回 7日以下 1.50%

7日(含)至30日以下 0.75%

30日(含)至1年以下 0.50%

1年(含)以上,2年以下 0.25%

2年(含)以上 0%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

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

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如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申购费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

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人;

场外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5,000×1.5%/(1+1.5%)=73.89元

净申购金额=5,000-73.89=4,926.11元

申购份数=4,926.11/1.128=4,367.12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128元,则投资者可获得4,367.12份基金份额。

若前述投资者投资5000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128元,则该投资者可获得4,367份基金份额,申购资金零头

(5000-73.89-4367×1.128=0.13元)由会员单位退还投资者。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

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赎

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51.30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中。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

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的赎

回申请(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

下,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简称“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若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

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

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予全部确认,则对

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适用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的规则;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转换

一、 基金间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

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开通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二、 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本基金的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基

金转换。

三、 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

四、 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2014年2月10日开始推出基金的转换业务。

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若出

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五、 基金转换费用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

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

基金的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转出

基金赎回费总额归入转出基金资产的比例,参见转出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

(3)计算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出和转入基金的正常申购费率执

行。

2、特别提示:由本基金转换到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时,如果投资者的转入

金额在500万(含)到1000万之间,在收取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时,直接以

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该档次申购费率(即1.0%)计算申购补差费,将不再扣减

申购原基金时已缴纳的1000元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自行决定调低转换费率,并最迟于新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六、 基金转换公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的转换公式为:

A=[B×C×(1-D)/(1+H)+G]/E

F=B×C×D

J=[B×C×(1-D)/(1+H)]×H

其中,

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数量;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数量;

C 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 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 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为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若转出基金为非货币市场基金的,则

G=0;

H 为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

H=0;

J 为申购补差费。

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

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2、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

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适用前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七、 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

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 日),并

在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 工作日及之后到其

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八、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按照份额进行,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转换份

额不得低于10 份。

九、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

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日予以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申请;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

金份额不变。

2、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

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 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

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

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十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

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从受益于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政策的热点行业中,精选具

有良好成长性及基本面的股票进行积极投资,同时辅以适度的资产配臵,力争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

95%,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0%~3%,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将80%以上的非现

金基金资产投资于受益内需增长的行业中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将积极把握国家经济转型中由扩大内需带来的消费拉动及投资拉动

的热点投资机会,重点投资从中受益的相关行业,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导向因素、市场环境因素等,对证

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程度和中长期预期收益率进行动态监控,在投资范围内确定

相应大类资产配臵比例;其次通过对受益于内需增长的热点行业及个股进行定

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精选具有良好基本面和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进行投

资。

1、资产配臵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宏观及市场分析,形成对不同市场周期

的预测和判断,通过灵活主动且有纪律的资产配臵,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和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追求较高的收益,同时规避市场的

系统性风险。

在资产配臵中,本基金主要考虑如下因素:宏观经济因素,包括宏观经济

发展趋势,经济的景气周期研究等;货币因素,包括利率水平及其变化、CPI、

货币政策等;市场估值因素,包括市场的相对定价水平、估值水平等;政策影

响因素,包括不同政策发布对不同资产类别的影响分析等;市场气氛等。通过

对各种因素的综合分析,确定本基金的资产配臵。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组合构建包括三个层次:首先是挖掘受益内需的热点行

业;然后是在受益行业分析基础之上进行行业分析与配臵;最后自下而上在行

业内部精选个股。

(1)行业配臵策略

本基金的内需热点是指在国内经济发展的当前环境下,从国家扩大内需促

进经济增长及结构调整中受益的相关行业,主要分为受益于内需消费增长的热

点行业及受益于内需投资增长的热点行业。

1)第一类是受益于国内消费增长的行业。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居民可支配

收入的提高,直接消费的增加将带来相关行业的收入增长,而为国内消费者提

供主消费品和服务的行业将从中受益。具体来说,在申银万国目前一级行业分

类体系下,包括农林牧渔、交运设备、家用电器、食品饮料、纺织服装、轻工

制造、医药生物、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房地产、金融服务、商业贸易、餐饮

旅游和信息服务等。

2) 第二类是受益于国内投资需求增长的行业。伴随着国内消费的快速增

长,将促进与之相关的上游行业进行产业升级,为消费受益相关行业提供更好

的基础支持,其中包括原材料、基础建设、硬件设备等支持。具体来说,在申

银万国目前一级行业分类体系下,包括采掘、化工、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建

筑建材、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和信息设备等。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把重点把握市场上某一阶段出现的热点行业及投资

主题。本基金将主要考虑热点行业及投资主题的催化剂因素、估值体系、市场

配臵的情绪、投资主题对盈利增长和政策预期的反映强度等,本产品将主要配

臵预期不断上升的相关行业,规避利好因素完全反应的行业。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将采用自下而上的分析方法,在备选行业内部通过定量

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兼顾个股的成长性和估值水平。

1)价值分析

价值分析包括公司的品质分析及估值水平分析。健康的品质是公司未来持

续成长的良好基础,也可以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因此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

价值分析首先将分析公司的品质,将着重对公司进行财务分析,考察每股收益

率(EPS)、净资产收益率(ROE)等指标,另外将根据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景气度及

其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挖掘上市公司的投资价

值。

如果公司具有成长性,但是股价已经被严重高估,股票将丧失吸引力。因

此本基金将对股票进行估值分析,本基金管理人将关注PE、PB、PS等指标。对

于这些指标,除了静态分析以外,本基金管理人还将根据对公司的深入研究及

盈利预测,进行动态分析。

2)成长分析

对于成长性分析,本基金管理人将重点关注企业的内涵式增长。内涵式增

长主要是来自企业的管理技能的可复制、企业的创新能力、产品的竞争优势及

公司抵抗风险持续生存的能力等。本基金将从定量分析及定性分析两方面分析

企业的成长能力。

? 定量分析

本基金的公司成长性分析体系将首先通过成长性指标分析公司的经营状

况,本基金选取的成长性指标主要包括:PEG、每股收益增长率、净利润预测增

长率、主营业务增长率等等。

? 定性分析

公司成长性既受到公司的各种内部因素影响,又受到公司的各种外部因素

影响,因此本基金的上市公司成长性评估将以宏观分析和行业分析作为评估的

基础,对公司内部因素进行深刻理解和分析,挖掘上市公司保持高成长性和业

绩增长的驱动因素,深入分析这些驱动因素是否具有可持续性,从而优选出品

质优良、成长潜力高于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定性分析包括行业前景分析等外

部因素分析及公司商业模式、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产品竞争力、企业创新

能力等内部因素分析。

本基金股票投资强调将定量的股票筛选和定性的公司研究有机结合,并实

时应用风险控制手段进行组合调整。深入的公司研究和分析是发掘成长性股票

的核心,通过定性的分析和定量的筛选,得出对公司未来盈利成长的潜力、质

量以及持续性的评价,从而发掘出品质优良并具有持续成长性的股票。

3、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上,本基金将坚持稳健投资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的投资策

略,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等趋势,综合考虑不同债券品种

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通过采取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收

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套利等积极的投资策略,确定和构造合理的

债券组合。

4、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价值分

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适当参与。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

构成和质量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在严格控制风

险的基础上选择投资对象,追求稳定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本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选择流动性好、交

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进行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操作。法律法规对于基

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1.决策依据

(1)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投资决策是根据本基金产品的特征决定不同风险资产的配比;

(3)投资部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

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

会定期或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

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

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法规,

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

系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投资部门负责人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对重大投资进行审

查批准;并且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制定

各组合资产和行业配臵的偏差度指标。

(3)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货币财政政策、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司基本

面等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臵策略及行业配臵意见。

(4)定期不定期召开部门例会,基金经理们在充分听取各分析师意见的基

础上,确立公司对市场、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进

行资产和行业配臵的依据。

(5)基金经理在投资部门负责人授权下,根据部门例会所确定的资产/行业

配臵策略以及偏差度指标,在充分听取策略分析师宏观配臵意见、股票分析师

行业配臵意见及固定收益分析师的债券配臵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投资组合的资

产及行业配臵;之后,在证券分析师设定的证券池内,根据所管理组合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构建基金组合。

(6)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

制。

(8)风险管理部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

序做出调整。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的5%~40%;本基金将80%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受益内需增长的行

业中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

(2)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

60%~95%;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8)、(21)、(2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臵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MSCI 中国A股指数×80%+上证国债指数×20%。

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MSCI中国A股指数,由全球著名的指数

供应商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Morgan Stanley Capital International,

MSCI)提供,MSCI中国A股指数是MSCI全球可投资市场指数(GIMI)系列的组

成部分,采用与MSCI全球指数一致的编制方法。选择该指数主要基于以下四个

理由:MSCI 有完善的国际通用的行业分类体系以及行业指数体系;MSCI已经形

成系列的中国指数;MSCI中国A股指数具有国际性,更方便海外投资者理解基

金的业绩;MSCI中国A股指数有很好的行业代表性。

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国债指数,该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自2003年1

月2日起对外发布,基日为2002年12月31日,基点为100点,代码为000012。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9年7月15日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至2019年3月31日(“报告期末”)。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76,346,843.52 85.64

其中:股票 76,346,843.52 85.64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921,299.79 13.37

7 其他资产 882,517.44 0.99

8 合计 89,150,660.75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5,509,602.60 6.34

C 制造业 68,259,851.88 78.5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577,389.04 2.9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6,346,843.52 87.88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0858 五粮液 89,122 8,466,590.00 9.75

2 000568 泸州老窖 126,367 8,413,514.86 9.68

3 600519 贵州茅台 9,698 8,281,995.02 9.53

4 600690 青岛海尔 446,900 7,646,459.00 8.80

5 300630 普利制药 91,500 6,879,885.00 7.92

6 300014 亿纬锂能 235,700 5,746,366.00 6.61

7 600779 水井坊 111,500 5,005,235.00 5.76

8 002304 洋河股份 36,400 4,747,288.00 5.46

9 000333 美的集团 86,900 4,234,637.00 4.87

10 600547 山东黄金 129,845 4,035,582.60 4.65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5,996.7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182.43

5 应收申购款 864,338.2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82,517.44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年12月1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3年12月31日 1.30% 0.31% -0.71% 1.03% 2.01% -0.72%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2.8% 1.48% 37.76% 0.93% -14.96% 0.55%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10.85% 3.21% 10.82% 1.98% 0.03% 1.23%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36.11% 2.04% -10.66% 1.21% -25.45% 0.83%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40.18% 0.97% 9.00% 0.54% 31.18% 0.43%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7.53% 1.34% -24.32% 1.08% 16.79% 0.26%

2013年12月1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3月31日 52.30% 1.94% 38.57% 1.24% 13.73% 0.70%

二、本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年12月19日至2019年3月31日)

注: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

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二)投资范围、(五)

投资限制中规定的各项比例。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股指期货估值方法的第

(2)小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

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同一基金账户的不同基金交易账户对本基

金设臵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

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臵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一) 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

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

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

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

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

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

不能完全避免。

5. 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

的保值增值。

(二)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 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

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

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

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 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

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

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

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

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

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五) 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

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

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等。

(六)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

险。

(七) 模型风险

指在估计资产价值、市场分析和风险估计中采用了错误的估计方法或选择

了不恰当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风险。

(八)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投资组合

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

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

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将80%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受益内需增

长的行业中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由于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最低为60%,

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的下跌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持有一定比例的债券,故而

也需承担债券价格变动导致的风险。投资人面临本基金特有的风险还表现为本基

金重点投资于城镇化主题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风险:该类型股票的波动会受到宏观

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基金整体表现

可能在特定时期内低于其他基金。

2、科创板特有风险

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与之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

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

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

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

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

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

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

险。

(3)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

市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

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

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

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7)退市风险

科创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设计较主板市场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

速度更快,与主板市场相比,可能导致科创板市场上市公司退市的情形更多,

退市速度可能更快,退市以后可能面临股票无法交易的情况,购买该公司股票

的投资人将可能面临本金全部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

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九) 流动性风险评估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开

放日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因此,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暂停申购及赎回的风

险。此外,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持有人还可能面临延期赎回或

暂停赎回的风险。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

95%,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0%~3%,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将80%以上的非现

金基金资产投资于受益内需增长的行业中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

从A股市场的历史停牌及成交情况来看,流动性情况总体可控。在其他可投

资标的中,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高信用评级企业债等金融工具的流动性

情况相对较好,低信用评级次级债等金融工具的流动性情况相对较差;但由于

市场利率环境的变化,发行主体信用资质的恶化等各方面原因也可能导致部分

信用债等品种面临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

根据《流动性管理规定》,基金管理人需根据基金投资人结构调整基金投资

组合的流动性及变现情况,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

匹配。基金管理人将密切监控投资组合流动性风险指标,及时调整组合持仓结

构,严格控制组合杠杆比率,限制流通受限资产比例等。

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

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

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的赎

回申请(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

下,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简称“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若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仍可接受赎回申

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

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予全部确

认,则对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

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估值、收取

短期赎回费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

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

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或增加赎回成本。

(十) 其他风险

1、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

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

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银行等基金

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臵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臵、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

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

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凡与将来颁布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两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9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杨仓兵

成立时间:2003 年4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2003]4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成立时间: 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

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

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

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

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

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

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

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

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

95%,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0%~3%,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将80%以上的非现

金基金资产投资于受益内需增长的行业中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的5%~40%;本基金将80%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受益内需增长的行

业中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

(2)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9)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

60%~95%;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8)、(21)、(2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臵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

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

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

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

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

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臵账户,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

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

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

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

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

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

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

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

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

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

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

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

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

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

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

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含第3位)内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

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

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

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

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

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

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

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

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

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

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

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

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

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

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

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更换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发送相关资料,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或申购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相关资料。

1. 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

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定期

电子对账单,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客户服务

中心向选择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3)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索取纸质对账单,亦

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不定期的法律法规宣传、市场评论,产品推荐等。

二、 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

资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 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及APP的在线客服、客服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

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公司动态、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人可以根据

各自的使用习惯自行查询或定制。

基金管理人为现有投资人提供了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发

送方式设臵、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四、 资讯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

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

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479997

2、互联网站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3.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

五、 投诉和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在线客服、书信、电子

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

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或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一、基金登记机构

1. 委托与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基金管理

人委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与其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过户、基金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非交易过户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登记机构的更换程序:

(1)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备案:新任登记机构报中国证监会审查资格并备案后,原任登记机构

方可退任。

(3)公告:基金登记机构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前30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交接:原基金登记机构应做出处理基金登记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

金登记机构完成业务移交手续,向新任基金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材料和电

子数据;新任基金登记机构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资料,

确保准确无误;在业务移交后,原基金登记机构仍有义务保留本基金正式移交

日之前的登记业务的全部资料和电子数据一年,并有义务在该期限内协助新任

基金登记机构处理有关问题,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因原基金登

记机构业务移交产生的问题,原基金登记机构仍有协助解决之义务。

2.基金管理人现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基金的登记

业务。

3.基金登记机构概况

基金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

注册资本:6亿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长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国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有5个部门和2个分公司,分别

是综合管理部、登记托管部、结算部、技术部、业务发展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司主管部门,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监管。

公司经营范围:

(1)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证券登记与过户;

(3)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4)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5)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人服务;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

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ftfund.com 进行查阅。上述备查的文件其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对海富通内需热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准予注册的

文件

(2) 《海富通内需热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海富通内需热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法律意见书

(7) 注册登记协议

(8)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如需了解详

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