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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监管规定修改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0-09-21 06:42:08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机构的要求,经监管机构同意,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对《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以及《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对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其他法律文件的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变更为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代码380010,原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B类基金份额变更为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B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代码380011。

  一、《基金合同》的主要修改内容

  (一)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由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为普通纯债债券型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满足“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资产投资于债券”的投资比例要求,其中:

  1、投资目标调整为“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2、投资范围主要调整为“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央行票据、商业银行金融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主体信用级别评级为AAA的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国债期货”;

  3、投资策略主要调整为“本基金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管理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等管理手段,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进行债券投资策略的选择和配置,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力争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限制:根据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进行调整,主要删除对“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资产投资于债券”形成制约或有潜在影响的条款;

  (三)基金资产估值:由“摊余成本法”调整为“市值法”;

  (四)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着更有利于投资者的原则,将每个开放日办理申购、运作到期日(1个月)办理赎回调整为每个开放日办理申购、赎回;

  (五)基金的收益分配:由“每日计算当日的收益并分配”调整为“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六)基金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由“人民币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调整为“中债-金融债券总指数(全价)收益率”;

  (七)基金产品的名称修改为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八)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及监管要求增加或修订相关条款。

  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调整内容修订了《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分别为《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四、《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基金管理人将在后续对《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并根据监管规定进行披露。

  二、修改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转换基准日为2020年9月18日(已分配但尚未支付的收益以及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9月20日依据《基金合同》计算的可分配收益将集中支付并结转为基金份额),自转换基准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2020年9月21日起,《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修改后的《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即本基金正式变更为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修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相关安排

  1、本基金变更为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即自2020年9月21日起,投资者可于每个开放日申请申购、赎回(暂不办理本基金的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转换基准日前申购确认的基金份额,亦不再受《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关于“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的限制。

  2、本基金变更为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申购费率不变,即:

  (1)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2)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N+为日历日)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N<7日 1.50% 100%

N≥7日 0% —

  3、自2020年9月21日起,本基金取消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自动升降级业务,即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5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不再自动将该基金账户中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不再自动将该基金账户中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限制不变,即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B类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两类基金份额不设最低保有份额限制。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本基金自转换基准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即2020年9月21日至2020年9月25日)停收管理费。

  5、本基金由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变更为普通债券型基金,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会发生一定变化,普通债券型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会高于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提请投资者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好相关投资安排。

  四、《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第一部分 前言

三、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三、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同意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

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备案申请,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

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

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

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原《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

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8、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

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

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上一运作期

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

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39、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

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

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对应的次一个

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

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两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

40、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

金份额的日收益

41、七日年化收益率: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42、运作期收益率、运作期年化收益率:指根据运作期内

实际天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43、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

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

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

码,按不同费率收取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3、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

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

码,按不同费率收取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4、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较高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类别

44、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较高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不可进行转换或升降

55、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较低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类别

45、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较低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不可进行转换或升降

56、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

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

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7、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

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

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

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的过程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

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

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

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

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一、基金名称

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短期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契约型开放式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

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

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至基金合同

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一个月的月度对日(即第

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

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

一工作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

两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

作日)止。以此类推。

月度对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

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在后续

日历月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

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

请。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

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

期。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

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的结转。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的,基金管理人

按照《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

宜。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努力

追求绝对收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长期稳定的投

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 2 亿份基金份额,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

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

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

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

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

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

值。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

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

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

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

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

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

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

行相关程序后,调整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

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

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

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

售。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2 年 11 月 27 日

获证监许可[2012]1586 号文批复,基金管理人为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 月 31 日生效。

根据 2018 年 4 月 27 日生效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

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本基金托管人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对《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5.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

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以及时查询并妥善

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

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

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

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相关章节内容进行修改,包括将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理财债券型基金变更为普通开放式债券型基

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等内容。前述基金合同修订已经监管机构备案。自 2020 年

9 月 21 日起,《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失效且《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

时生效,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中

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

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

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

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

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

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

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

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

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

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6 个月内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个运作期

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

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

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

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一个月开始办理

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

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

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后的首个运作期到期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如该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

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

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

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

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

收的,该申购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有效申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视为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

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在该到期日同时

有多笔可赎回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按“先进先出”的原

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进

行处理;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登记机构基金份额登

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

管理人在结算该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

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

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

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

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

则的规定。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

请。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每个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

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

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8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 1、2、3、5、8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而无需延迟至基金份

额的下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本节下同)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

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2)方式处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

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2)方式处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

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

金的除调高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在法律法规要求提高

该等费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费率进行调高);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

调整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费率和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之

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在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

等费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费率进行调高);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运作期收

益率;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

知方式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

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容: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容: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八、生效与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

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

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

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

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托管人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中银聚享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

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

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

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

职责以《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

约定为准。

以《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为

准。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

险、流动性风险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

力的基础上,通过比较或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

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优先配置的资产类

别,并结合各类债券资产的市场容量,确定配置比例。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因素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

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通过比较并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

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

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

(2)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4、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主

要关注信用债收益率受信用利差曲线变动趋势和信用变化

两方面影响,相应地采用以下两种投资策略:

(1)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首先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

场变化情况,其次分析标的债券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

等变化趋势,最后综合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

势,确定本基金信用债分行业投资比例。

(2)信用变化策略:信用债信用等级发生变化后,本基金

将采用最新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债券进行重

新定价。

运作期初,本基金在向交易对手银行进行询价的基础上,

选取利率报价较高的几家银行进行存款投资,注重分散投

资,降低交易对手风险。

本基金将根据内、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结合对类似债券信

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选择信用

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3)短期信用类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于市场公开发行的所有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

信用债券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根

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债券品种进行筛选过滤,通

过自上而下地考察宏观经济环境、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行

业发展状况和趋势、监管环境、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

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

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采用数量化方法对主体所发行债

券进行打分和信用评级,只有内部评级为投资级的信用类

债券方可纳入备选品种池供投资选择;根据各短期信用债

的到期收益率、剩余期限与运作周期的匹配程度,挑选适

当的短期债券进行配置。

本基金主动投资信用债的评级须在 AA(不含 AA)以上,

信用债采用债项评级:(1)投资于评级为 AA+的信用债占

全部信用债资产比例为 0-70%;(2)投资于评级为 AAA

的信用债占全部信用债资产比例为 30%-100%。AAA 信用

债投资比例的变化主要基于基金管理人对市场信用风险高

低的评判。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评级下降、不再

符合上述约定,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调整至

符合约定。本基金对信用债券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管理人

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

信用债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

益的信用利差。基准收益率主要受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影

响,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

信用利差曲线以及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因

此,信用债的投资策略可细分为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

投资策略、基于信用债个券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本部分策略所指信用债券为商业银行金融债。

(4)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首先,基于对运作期内资金面走势的判断,确定回购期限

的选择。在组合进行杠杆操作时,若判断资金面趋于宽

松,则在运作初期进行短期限正回购操作;反之,则进行

长期限正回购操作,锁定融资成本。若期初资产配置有逆

回购比例,则在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的情况下,优先进行

长期限逆回购配置;反之,则进行短期限逆回购操作。其

次,本基金在运作期内,根据资金头寸,安排相应期限的

回购操作。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

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

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

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

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

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

投资。

(五)投资限制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流通受限证券; (1)股票、权证、流通受限证券;

(2)可转换债券;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债项评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

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

产支持证券;

(3)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

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4)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2、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

超过 150 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

制;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的同一商业银行(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代销

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10)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

下标准:

(6)本基金应投资于主体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的同业存

单;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

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

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

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

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

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

予以全部减持。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8)、(10)、(11)、(12)项另有约定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除上述(2)、(7)、(8)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1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 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

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

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中

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

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

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

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

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剩余期限以提前

支取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

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

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

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

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七)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六、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

率。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金融债券总指数(全价)

收益率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

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

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

中债-金融债券总指数(全价)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该指

数成分券由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政策性银行债组

成,是一个反映境内政策性银行债券整体价格走势情况的

总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

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

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

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

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日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型证券投资基

金。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与债权人权利的处理

原则及方法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与

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

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

营管理。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

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

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

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

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

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

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

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

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

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

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

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

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

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

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

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

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

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

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

公允价值。

二、估值方法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

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

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

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

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

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

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本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

估值。

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

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

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

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调整组

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

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

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

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程序 五、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

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

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工

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

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

位),或者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导致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发送的数据错

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各类基金份额七

日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计算错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发送的数据错

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4.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差错处理的原则和

方法如下: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3)因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

率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追偿。

(3)因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

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的确认。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

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予以

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

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

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销售服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对于

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

率应自其达到 A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

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

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

用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四、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

税义务。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

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

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

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

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

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因运作基金

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

金收益扣除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

额。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根据每日各类基金份额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

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并分

配,并在运作期到期日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

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根据各类基金份额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

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

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

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

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

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到期日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

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

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在基金份额

运作期到期日赎回基金份额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

收益。对于持有超过一个运作期、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提

出全部赎回的基金份额而言,除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

支付收益外,投资者还可以获得自申购确认日(认购份额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上一运作期期末的基金收益;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

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

的分配权益;

三、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

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

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

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

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到期日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

延),不再另行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

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

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

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

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

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

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本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ΣRi/7)×365)

/10000]×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

后三位,如不足 7 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三)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临时报告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8、基金募集期延长;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5、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九)清算报告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

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

披露本基金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

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

停估值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时;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

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

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

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

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投资

而造成的损失等。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

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

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

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

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

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

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一)自 2020 年 9 月 21 日起,《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

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

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鉴于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银

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为明确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

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

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除非另有约定,《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

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

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

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

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次级债、资产

支持证券、中期票据等);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国债、政策

性金融债和央行票据、商业银行金融债、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主体

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的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

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和国债期货。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

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

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

种的投资比例。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流通受限证券; (1)股票、权证、流通受限证券;

(2)可转换债券;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债项评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

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

的资产支持证券;

(3)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

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4)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2、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

超过 150 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的同一商业银行(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

制;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6)本基金应投资于主体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的同业存

单;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代销

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10)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

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

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

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

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

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

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

予以全部减持。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8)、(10)、(11)、(12)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1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8)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运作期收益率、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

化收益率、运作期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8、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

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

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

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财产;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

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

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

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办理退款等事

宜。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复

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

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

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

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2、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

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

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

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

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进行估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

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

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

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

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

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调整

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

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

值。

3)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

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

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

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

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三)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或者基金七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发生差

错时,视为基金估值错误;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

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估值错

误;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

赔偿:

(2)当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

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

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

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

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

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

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的情形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估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

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

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

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

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九、基金收益分配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根据每日各类基金份额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

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并分

配,并在运作期到期日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

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根据各类基金份额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

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

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

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

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

运作期到期日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

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

资者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在基金份额运作期到期日赎

回基金份额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对于持有

超过一个运作期、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提出全部赎回的基

金份额而言,除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外,投

资者还可以获得自申购确认日(认购份额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至上一运作期期末的基金收益;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

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

的分配权益;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

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

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

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

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到期日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

延),不再另行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

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

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清算报告、澄清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

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

息披露程序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

息披露程序

1、职责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

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

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

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暂停估值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

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

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时;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7%÷ 当年天数 H=E×0.2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8%÷ 当年天数 H=E×0.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对于

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

率应自其达到 A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

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

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

用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个基

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

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

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

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

介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

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财产清算组

(3)基金财产清算组的职责: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活动。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活动。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

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

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十七、违约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

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

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

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投资

造成而造成的损失等。

十七、违约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

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

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

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

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

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

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意见修改并正式签署托管协议。托管协议以中国

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一)托管协议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

的意见修改并正式签署托管协议。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

备案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全文于2020年9月21日在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咨询。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后的风险等级评价结果可能发生变化,请投资者留意销售机构关于本基金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与相应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变化情况,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