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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聚享债券B)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020-09-23 09:42:20

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聚享债券B)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0年9月21日

送出日期:2020年9月23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中银聚享债券 基金代码 380010

下属基金简称 中银聚享债券B 下属基金代码 380011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09-21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

2019-02-27

基金经理的日期

基金经理 索丽娜

证券从业日期 2012-07-01

注:2020年9月21日,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中银聚享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

央行票据、商业银行金融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主体信用级别评级为AAA的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国债期

投资范围 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采用久期控制下

主要投资策略

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管理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等管理手段,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

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进行债券投资策略的选择和配置,实施积极

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力争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金融债券总指数(全价)收益率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

风险收益特征

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持有期限(N)

N

赎回费

N ≥ 7天 0.00%

申购费: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27%

托管费 0.08%

销售服务费 0.01%

注: 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需

要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以及如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信用品种的发

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

统性风险。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

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

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

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结合自身投资目的、

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销售行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二)重要提示

1.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

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

时公告等。

3.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

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

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bocim.com][客服电话:4008885566或

021-3883478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