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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0年9月第1次更新)

2020-09-29 09:42:36

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20年9月第1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7年12月5日证监基金字[2007]332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8

年1月11日正式生效。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

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根据2017年7月1日施

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

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

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

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20年9月29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

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本招募说明书(2020年9月第1

次更新)进行了复核。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60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 ...................................................................................61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69

九、基金的投资 ...........................................................................................................................................70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81

十一、基金的业绩 .......................................................................................................................................82

十二、基金的财产 .......................................................................................................................................84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85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1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94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10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7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6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3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41

二十五、备查文件 .....................................................................................................................................142

一、绪言

《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投瑞银稳定增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指《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

1日起执行)

发售公告: 指《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UBS AM 指瑞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

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投

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

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

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

为;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支付基金销售代理人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

的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费等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

金的营运费用;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

为;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

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

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简称“指定报刊”)和/或指定互联网网站(简

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

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

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

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

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

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

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

传 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银集团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叶柏寿先生,董事长,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济师、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家计委经济研

究所干部、研究室副主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财务会计部干部、处长、副主任、主

任,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李涛先生,董事,中国籍,管理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部副经理、信托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

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业

务主管、国投煤炭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主管,山东省茌平造纸厂设计部职员。

王惠玲女士,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

公司总经理,董事总经理,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私募融资部主管、

董事总经理,资产管理部负责人、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销售部及研究部主管、董事总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总

监,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大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曾任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

部社保所。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先生,董事,美国籍,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

硕士。现任瑞银慈善基金会董事,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

瀚人力资源集团咨询董事会委员,哈佛中心(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发

展银行行长,渣打银行台湾分行行长,台湾美国国际运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美

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深圳分行行长,花旗银行

台湾分行信贷管理负责人,北京大学外国专家。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兼任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

总监,宏利投信台湾地区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

信投信投资部投资主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

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史克通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学士。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

级合伙人、律师,主要从事公司及证券业务,兼任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北京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职于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山东

鲁中律师事务所、威海市永达高技术总公司。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现任北京海问创业新技术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外名人文化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皇冠环球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香港本地公司)、爱慕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央财经大学会计

系副教授、北京海问咨询有限公司任董事长。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担任审

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邓传洲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兼任上海航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职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北大未名

生物工程集团公司、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监事会成员

卢永燊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香港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中国区财务部主管和瑞银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瑞银资

产管理公司泛亚地区财务部主管。以往在金融服务及电信行业担任多个财务部管理

职位。

张宝成先生,监事,中国籍,资源产业经济学博士,经济师。现任国投泰康信

托有限公司股权管理部总经理。曾任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国家开

发投资公司办公厅公司领导秘书,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行政助理,中国石油管道分公

司内部控制处科员,中国石油管道秦京输油气分公司计划科科员。

杨俊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交易员,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

资部一级投资经理。

欧阳高文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产品及业务拓展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及业务拓展部

产品经理、高级产品经理、部门总监助理、部门副总经理,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产品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兼任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

总监,宏利投信台湾地区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

信投信投资部投资主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

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刘凯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曾任国投瑞银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总监、总经理

助理、督察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总监,平安证券蛇口营业部投资

顾问,君安证券东门南营业部研究员,尊荣集团证券投资项目经理。

王书鹏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硕士,兼任国投瑞银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职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投泰康信

托有限公司财务、信托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经理,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北京拓宇交通通用设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哲盟分局,

内蒙古哲盟交通规划设计院。

王明辉先生,督察长兼董秘,中国籍,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

监察稽核部及风险管理部部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风险官,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总部审计总监。

刘艳梅女士,首席国际业务官,中国籍,复旦大学及香港大学工商管理(国际)

硕士。兼任国际业务部部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国际业务部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兼上海分公司负责人、

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国际业务部部门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兼国投瑞银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法务主管,

天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信贷管理部

法律顾问。

冯伟女士,首席运营官,中国籍,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经济学硕士。

兼任运营部部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负责人,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

部副总监、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部部门总经理兼深圳分公司负责人,中融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清算主管,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湖南

省税务学校教师。

章国贤先生,首席信息官,中国籍,浙江工商大学经济信息管理专业本科学历。

兼任信息技术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工程师、副总监,

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发部经理,杭州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开发

工程师、项目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蔡玮菁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监,中国籍,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16年金融行

业从业经历。2004年7月至2006年4月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部经理,

2006年5月至2008年8月任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总部交易员,2008年

8月至2012年9月任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投资经理。 2012年

9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职于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部。2015

年3月3日起担任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1月

24日起兼任国投瑞银和泰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9月1日起兼任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于2016

年6月2日至2019年4月9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于2015年8月25日至2019年6月6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2015年9月17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

岁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刘兴旺先生,2015年1月20日至2016年6月1日;

陈翔凯先生,2012年9月15日至2015年1月19日;

韩海平先生,2008年4月3日至2012年9月14日;

芮颖女士,2008年1月11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08年5月30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王彦杰先生,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周奇贤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总监

孙文龙先生:基金投资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达夫先生:固定收益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桑俊先生:研究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殷瑞飞先生:量化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杨俊先生:交易部部门总经理

马少章先生:专户投资部部门总经理,投资经理

吴翰先生:资产配置部,基金经理

(3)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

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

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

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

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

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

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

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

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营管

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

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2)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

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

制度;第五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在

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①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

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

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

部及各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

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

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

评估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协调各

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

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

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

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

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

审查等工作。

③风险管理部是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在各业务部门合规与风险自我

管理的基础上,自上而下建立公司层面风险管理体系,全面、细致地开展风险管理

工作。风险管理部在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包括对公司各类风险进行充分的揭示、对公

司日常运营进行风险管理等。

④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

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

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

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

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

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

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

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

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

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

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

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

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

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

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

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

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

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

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

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

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

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

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

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

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

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

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

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830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783只,QDII基金47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

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

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

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

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

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

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

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

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电话:(0755)83575993、83575994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贾亚莉、李沫

客服电话:400-880-6868

网站:www.ubssdic.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吴于思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李紫钰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电话:010-66596688

联系人:王琪

客服电话:95566

网站:www.boc.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未雨

客服电话:95533

网站: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胡佳敏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010-65558888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郭伟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http://bank.ecitic.com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姜基彬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9)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江宁路168号9楼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

电话:021-52629999-218022

传真:021-62569070

联系人:高雨岑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电话:010-63636150

传真:010-63636157

联系人:薛军丽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1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8560666

联系人:徐野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电话:010-68859404

传真:010-68858057

联系人:王硕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1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电话:010-66224815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周黎

客服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电话:010-85237675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张晔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1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电话:0755-22166574

传真:021-50979507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16)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 5831 6666

传真:022 5831 6569

客服电话:9554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7)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崔磊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李格格

客服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站:www.bankofdl.com

(18)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法定代表人:魏礼亚

电话:0512-63969209

传真:0512-63969209

联系人:陆文菁

客服电话:0512-96068、400-8696-068

公司网站:www.szrcb.com

(19)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周学东

电话:0472-5189165

传真:010-84596546

联系人:张晶

客服电话:95352

公司网站:http://www.bsb.com.cn/

(20)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建国中路99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314

联系人:张强

客服电话:96596

公司网址:www.urcb.com

(21)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25楼2501室、26楼、27楼2701室、

28楼、37楼、38楼(名义楼层28楼2801室、29楼、30楼3001室、31楼、41楼、

42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宝

电话:021-3866 3866

传真:021-3866 3966

联系人:杨俊

垂询热线:95382

公司网址:www.hkbea.com.cn

(22)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69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699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明

联系人:陈云波

电话:0791-86796029

传真:0791-86771100

客服电话:956055

公司网站:www.jx-bank.com.cn

(2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钟伟镇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李颖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2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话:95565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2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2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3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徐志斌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胡馨文

客服电话:95523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3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胡馨文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21-38565783

联系人:乔琳雪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3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35)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欣

邮编:410004

客服电话:953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36)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栋12层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930

联系人:甘蕾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37)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电话:010-85127999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韩秀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3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电话:0551-62272101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李蔡

客服电话:95578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3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蔡霆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ewww.com.cn

(4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4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郭熠

客服电话:95573、400-666-1618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4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赵艳青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http://sd.citics.com

(4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4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肖林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尹旭航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4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13层、21层-23层、25-29层、32

层、36层、39层、40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孔亚楠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46)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座40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7398130

联系人:丁敏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47)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电话:0755-83516998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胡永君

客服电话:95514、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4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姚巍

客服电话:95525、400888878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49)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联系人:梁微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5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站:www.nesc.cn

(5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021-53686200-7008

联系人:王芬

客服电话:4008-918-9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52)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9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祁昊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5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21-80108518

传真:021-80106010

联系人:陆云

客服电话:95345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5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驰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stock.pingan.com

(55)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联系人:范超

客服电话:953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56)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28楼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57)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电话:0731-84403347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静

客服电话:95317

公司网站:www.cfzq.com

(58)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联系人:李荣

客服电话:95328

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59)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程月艳、李盼盼、党静

客服电话:95377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60)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6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62)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F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王炜哲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cn

(63)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楼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占文驰

客服电话:956080

公司网站:www.gszq.com

(64)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7275

联系人:张彬

客服电话:95584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6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66)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

基金中心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王雯

客服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6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25838701

联系人:吴军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68)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中心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41层

法定代表人:丛中

电话:010-59562468

传真:010-59562637

联系人:王紫雯

客服电话:95335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6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招商银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联系人:王虹

客服电话:95547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70)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19楼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范坤

客服电话:95368

公司网站:www.hlzq.com

(7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陈曦、杨涵宇、任敏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站:www.cicc.com.cn

(72)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夏吉慧

客服电话:95336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73)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联系人:杨莉娟

客服电话:95323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74)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15层

法定代表人:钱于军

电话:010-58328971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马牧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75)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20236907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万玉琳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76)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立农村镇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010-8399177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郭一非

客服电话:95385

公司网站:www.grzq.com

(77)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电话:0755-83331195

传真:0752-2119660

联系人:彭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sec.com

(78)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联系人:姜志伟

客服电话:956007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7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80)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大道1859号1号楼中国宝武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777992

联系人:刘闻川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81)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吴欣语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82)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联系人:姚盛盛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电话:4001-962-502

公司网站:www.ajzq.com

(83)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153

联系人:李慧灵

客服电话:95390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84)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3至26层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3至26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电话:0311-66006342

传真:0311-66006201

联系人:马辉

客服电话:95363(河北省内)0311-95363(河北省外)

公司网址:www.S10000.com

(85)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 B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 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谭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网网址:http://jijin.txsec.com/

(8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电话:010 85657353

传真:010 658 84788

联系人:陈慧慧

客户服务电话:400 920 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87)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 号长阳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电话:021 80358523

传真:021 38509777

联系人:李娟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1 5399

网址:www.noah fund.com

(8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龚江江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www.jjmmw.com

(8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 54509977

传真:021 64385308

联系人:屠彦洋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9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电话:021 36696820

传真:021 68596919

联系人:周天雪

客户服务电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9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 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法人代表;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站:www.fund123.cn

(9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电话:021 20691935

传真:021 20691861

联系人:刘畅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0 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9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 88911818

传真:0571 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9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 号西楼 6 层 604 、 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盘古大观 3205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电话:010 59601399

传真:0351 4110714

联系人:武文佳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95)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2号楼9层10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2号楼9层1008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电话:13260309352

传真:010-59644044

联系人:魏晨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http://www.yixinfund.com/

(96)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电话:18017373527

联系人:张蜓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传真:021-20219923

网址:https://www.gw.com.cn/

(97)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兰敏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站:www.66liantai.com

(98)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C5幢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吴卫卫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99)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平街11-B,名义层11-A,8-B4,9-B、

C

办公地址:重庆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皇冠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联系人:刘芸

客服电话:400-8877-780

公司网站:www.cfc108.com

(10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刘宏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0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0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邱湘湘

客服:020-89629066

公司官网:www.yingmi.cn

(103)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传真:010-89189566

联系人:邢锦超

客服热线:95118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10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7层 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9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www.hcfunds.com

(105)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庄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1-9301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10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传真: 86-21-61101630

联系人:张佳慧

客服电话:400 032 588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7)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10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研路比克科技大厦1601F

法定代表人:周文

传真:0755-82786863

联系人:杨涛

客服电话:0755-23946579

公司官网:www.ecpefund.com

(108)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电话:0755-82769071

传真:0755-82545500

联系人:黄锦东

客服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109)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1号楼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59053660

传真:010-59053700

联系人: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公司网站:http://fund.sinosig.com

(110)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电话:010-59403028

联系人传真:010-59403027

机构联系人:王笑宇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1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8350979

联系人:张巍婧、卢夏青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站:https://www.jiyufund.com.cn/

(112)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国际电子城b座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联系人:董亚芳/高培/胡静华

客服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电话:(0755)83575836

传真:(0755)82912534

联系人:冯伟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A座3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A座31层

负责人:王玲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联系人:宋萍萍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99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昌华、黄拥璇

联系人:昌华

六、基金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5

日证监基金字[2007]332号文核准募集。

自2007年12月17日到2008年1月9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

者同时发售,共募集4,195,551,145.26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57,912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08年1月11日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

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一)列举。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

2、本基金自2008年2月18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

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

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应在新的

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

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

赎回款项,赎回款项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经销售机构于T+3日

内划往投资者资金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在销售机构网点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

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

的相关规定。定期定额投资的最低金额限制以相关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

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在销售机构最低保留份额为0份。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基

金份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

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为: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60日 0.10%

T≥60日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

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情形下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25%的部分归

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费率如发

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10,000元,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余额,各计算结果均

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计算公式

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2: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持有时间为5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如果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10,500.00×0.1%=10.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10.50=10,489.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按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由此产生的误差

归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

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

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

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

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

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3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在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并按上述(1)、(2)

方式处理。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2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

账户。发生上述第(1)、(2)、(3)、(4)、(7)项情形,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

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4)、(6)项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基金转换公

告。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照注册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办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具

体按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办理。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

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股票、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持

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上述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债券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

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债券类品种。本基金对非债券类资产

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

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9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宏观与微观、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进行主动式管理,力求

规避风险并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市场利率走势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情况

来预测债券市场利率走势,并对各固定收益品种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久期

和利率敏感性进行综合分析,评定各品种的投资价值,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主动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力争获取超额收益。此外,通过对首次发行和

增发公司内在价值和一级市场申购收益率的细致分析,积极参与一级市场申购,获

得较为安全的新股申购收益。

1、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取稳健的投资策略,通过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主动管理,力求降低

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并根据股票市场的趋势研判及新股申购收益率预测,积极参与

风险较低的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增发新股,力求提高基金收益率。

2、债券类资产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借鉴UBS AM固定收益组合的管理方法,采取“自上而下”的债券分析方

法,确定债券模拟组合,并管理组合风险。

(1)评估债券价值

债券基本价值评估的主要依据是均衡收益率曲线(Equilibrium Yield Curves)。

均衡收益率曲线是所有相关的风险都得到补偿时,收益率曲线的合理位置。风

险补偿包括四个方面:资金的时间价值(补偿)、通货膨胀补偿、期限补偿、流动

性及信用风险补偿。

本基金基于均衡收益率曲线,计算不同资产类别、不同剩余期限债券品种的预

期超额回报,并对预期超额回报进行排序,得到投资评级。

(2)选择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和个券选

择策略。在不同时期,以上策略对组合收益和风险的贡献不尽相同,具体采用何种

策略,取决于债券组合允许的风险程度。

(3)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管理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

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面优良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进行定价。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

换为股票。

(4)资产支持证券等的投资管理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

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辅以

数量化模型确定其内在价值。

(5)组合构建及调整

由公司投资主管和债券组负责人组成债券策略组。该小组将借鉴UBS AM债券

研究方法,结合各成员债券投资管理经验,评估债券价格与内在价值偏离幅度是否

可靠,据此构建债券模拟组合。

债券策略组每周开会讨论债券策略组合,买入低估债券,卖出高估债券。同时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评估组合调整对组合久期、类别权重等的影响。

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与金融创新的深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投资

的金融工具出现时,本基金将基于审慎的原则,在满足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适

时调整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6)风险管理与归因分析

国投瑞银借鉴UBS AM的风险管理方法管理债券组合风险。组合风险来源,包

括久期、剩余期限、汇率和信用特征。把组合总体风险分解为市场风险、发行人特

定风险和汇率风险等。

3、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积极参与新股申购。在进行新股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将结合金融工程数

量化模型,参考现金流贴现模型等方法评估股票的内在价值,充分借鉴合作券商等

外部资源的研究成果,对于拟发行上市的新股(或增发新股)等权益类资产价值进

行深入发掘,评估申购收益率,并通过对申购资金的积极管理,制定相应的申购和

择时卖出策略以获取较好投资收益。

本基金结合发行市场资金状况和新股上市首日表现,预测股票上市后的市场价

格,分析和比较申购收益率,从而决定是否参与新股申购。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对获配新股将在上市首日起择机卖出,以控制基金净值的

波动。若上市初价格低于合理估值,则等待至价格上升至合理价位时卖出,但持有

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可交易之日起的90个交易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强调基金资产的稳定

增值,为此,本基金选取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债券指数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

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

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2)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

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7)、(8)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九)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8,563,103.22 3.21

其中:股票 18,563,103.22 3.21

2 固定收益投资 546,873,101.45 94.70

其中:债券 546,873,101.45 94.70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695,459.85 0.64

7 其他各项资产 8,338,557.21 1.44

8 合计 577,470,221.73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445,011.87 0.9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9,119,169.51 1.89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998,921.84 1.03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8,563,103.22 3.84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300168 万达信息 413,193.00 9,119,169.51 1.89

2 603588 高能环境 428,724.00 4,998,921.84 1.03

3 002271 东方雨虹 66,291.00 2,693,403.33 0.56

4 600438 通威股份 100,783.00 1,751,608.54 0.36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以上股票投资。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0,214,000.00 6.2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0,214,000.00 6.25

4 企业债券 39,451,599.80 8.1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0,159,000.00 10.38

6 中期票据 271,591,000.00 56.21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55,457,501.65 32.18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46,873,101.45 113.19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1903031 19汉江国资SCP004 200,000 20,098,000.00 4.16

2 102000855 20韵达股份MTN002 200,000 19,806,000.00 4.10

3 102000676 20新希望MTN001 200,000 19,752,000.00 4.09

4 110053 苏银转债 118,270 12,527,158.40 2.59

5 123041 东财转2 73,280 11,052,822.40 2.29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库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28,649.8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896,582.9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172,760.26

5 应收申购款 240,564.1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338,557.2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53 苏银转债 12,527,158.40 2.59

2 123025 精测转债 7,057,719.50 1.46

3 123010 博世转债 7,010,592.75 1.45

4 113011 光大转债 6,847,021.80 1.42

5 128066 亚泰转债 6,378,094.48 1.32

6 113557 森特转债 6,182,559.70 1.28

7 110059 浦发转债 6,111,000.00 1.26

8 128071 合兴转债 5,589,238.43 1.16

9 110045 海澜转债 5,207,623.20 1.08

10 113545 金能转债 4,538,260.60 0.94

11 127013 创维转债 4,398,514.24 0.91

12 110048 福能转债 4,140,675.00 0.86

13 128075 远东转债 3,336,850.76 0.69

14 128088 深南转债 3,331,347.68 0.69

15 123004 铁汉转债 2,925,958.35 0.61

16 113549 白电转债 2,861,610.00 0.59

17 113547 索发转债 2,770,912.50 0.57

18 128081 海亮转债 2,725,548.80 0.56

19 128019 久立转2 2,399,139.00 0.50

20 113550 常汽转债 2,258,676.80 0.47

21 128067 一心转债 1,460,264.00 0.30

22 128078 太极转债 874,057.50 0.18

23 128083 新北转债 349,142.40 0.07

24 127007 湖广转债 219,080.00 0.05

25 110041 蒙电转债 213,160.00 0.04

26 113518 顾家转债 129,450.00 0.03

27 113554 仙鹤转债 121,680.00 0.03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净值表现详见下表:

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截止2020年6月30日)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8.01.11 (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2008.12.31 9.67% 0.11% 9.34% 0.10% 0.33% 0.01%

2009.01.01至2009.12.31 4.12% 0.19% 0.27% 0.06% 3.85% 0.13%

2010.01.01至2010.12.31 9.23% 0.20% 2.00% 0.07% 7.23% 0.13%

2011.01.01至2011.12.31 -1.17% 0.23% 3.79% 0.06% -4.96% 0.17%

2012.01.01至2012.12.31 7.85% 0.15% 4.03% 0.04% 3.82% 0.11%

2013.01.01至2013.12.31 -0.90% 0.21% 1.78% 0.05% -2.68% 0.16%

2014.01.01至2014.12.31 25.17% 0.28% 9.41% 0.16% 15.76% 0.12%

2015.01.01至2015.12.31 10.85% 0.17% 5.10% 0.07% 5.75% 0.10%

2016.01.01至2016.12.31 0.73% 0.10% -1.63% 0.09% 2.36% 0.01%

2017.01.01至2017.12.31 1.56% 0.07% -3.38% 0.06% 4.94% 0.01%

2018.01.01至2018.12.31 3.06% 0.14% 4.79% 0.07% -1.73% 0.07%

2019.01.01至2019.12.31 8.60% 0.17% 1.31% 0.05% 7.29% 0.12%

2020.01.01至2020.06.30 1.62% 0.30% 0.79% 0.11% 0.83% 0.19%

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今 112.74% 0.19% 43.78% 0.08% 68.96% 0.11%

注: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强调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为此,综合基金资产配置与市场指数代表性等因素,本基金选用市场代表性较好的中债综

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评价基准。

2、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采用每日再平衡的计算方法。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

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

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等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债券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采用交易所

收盘价估值。

(2)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

续计量。

(4)对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或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

进行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按成本法进行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

应付利息。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

息。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

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

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投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本项第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

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

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

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归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

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5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

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获取

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简称“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

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80%。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三个月的,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

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

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5、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取。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费等。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0.3%,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

公式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合同生效当年的会

计年度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上述重大变更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发生变更;

2)变更基金简称(含场内简称)、基金代码(含场内代码);

3)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4)变更基金经理;

5)变更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率;

6)其他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

损。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同时积极参与新股IPO和增发新股的申购。影

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主要有:财政与货币政策变化、宏观经济周期变化、汇率变

化、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通货膨胀风险、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公司经营风

险以及政治因素的变化等。

(一)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

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二)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证券市场也呈现周期性

变化特征,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并影响新股的投资收益,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

之发生变化。

(三)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

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并通过对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新

股申购收益水平的变化。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

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信用风险是债券投资中所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

(五)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的下降将影响基金利息收入进行债券类金融工具再投资的收益率。

(六)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

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七)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可能导致其新股上市价格

涨幅的下降甚至下跌,从而影响本基金参与新股申购的收益水平。

(八)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

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本基金可能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

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

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

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人应注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

他注册登记业务”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

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债券、股票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

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

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

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

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

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九)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十)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十一)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十二)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受损。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

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损。

(十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主要投资债券类资产,同时

积极参与新股申购,因此,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

风险,也可能面临新股发行放缓甚至停滞,或者新股申购收益率下降甚至出现亏损

所带来的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

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而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

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

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赎回费、销售服务费

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

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

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

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13)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5)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16)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

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

人组成。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

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的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

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

送达地址等内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

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

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在30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

持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2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

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

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

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

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

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②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的代表担任;如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管理人的代表担任)共同担任监票人,担任监票人

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代表不出席的,不影响表决的效力;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③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

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④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获

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简称“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

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80%。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三个月的,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

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取。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费等。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0.3%,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

公式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收益。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股票、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持

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上述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债券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

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债券类品种。本基金对非债券类资产

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

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9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2)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

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7)、(8)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

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六)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

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而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

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①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①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④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⑤制作清算报告;

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⑦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⑧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交纳所欠税款;

③清偿基金债务;

④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①、②、③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

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

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

履行。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成立时间: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设立与发起基金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

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

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

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①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股票、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持

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上述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债券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

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债券类品种。本基金对非债券类资产

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

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9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

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②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

制:

a、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b、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c、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托管人处托

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e、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g、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h、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i、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

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

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g、h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③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④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a、承销证券;

b、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c、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f、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g、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h、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⑤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⑥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

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

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

手库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a、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b、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c、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总监批准。

⑦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⑧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

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

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行为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项的监督和核查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本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

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

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

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

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7)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

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财产和自有财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

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

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

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

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本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

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

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

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

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

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

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

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除依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非法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

取非法利益,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财产与自有财产严

格分开,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财产与自有财产严格分开,将本基金财产与其托管

的其他基金财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

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宣布停止募集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

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

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

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

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

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

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

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

进行报备。

6、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

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

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

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7、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

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签署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该合同

的正本提交给基金托管人,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

管部门15年以上。

(四)基金资产的财务处理

1、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应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数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

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

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

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存期限为15年。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

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当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

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过

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00—18:00,周六9:

00—17:00(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

客服热线:4008806868(免长途)

(二)网上交易和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者持有指定银行卡,可通过国投瑞银网上交易平台完成在线开户和交

易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通过国投瑞银网站的网上交易平台完成基金账户的查

询业务。

国投瑞银网址:www.ubssdic.com

(三)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

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将在48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原则上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当日或次日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ubssdic.com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诉讼事项。

2、最近3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行政处罚。

3、2019年12月4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恢复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4、2019年12月10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

单笔转换转出最低份额业务规则的公告。

5、2019年12月20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6、2020年1月30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期间申购赎回等交易业务及清算交收安排的提示性公

告。

7、2020年3月25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推迟披露旗下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8、2020年6月6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9、2020年6月20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公司住所变更的公告。

10、2020年6月24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国际业务官)任职公告。

11、2020年6月24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首席运营官)任职公告。

12、2020年7月14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13、2020年9月18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

场外单笔最低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金额、场外单笔最低赎回份额及场外账户最

低保留份额的公告。

14、2020年9月26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招募

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文

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