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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新兴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0-11-10 06:43:30

中加新兴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加新兴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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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的募集 ................................................................................................................................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9

九、基金的投资 ................................................................................................................................41

十、基金的财产 ................................................................................................................................52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53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3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6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67

十六、侧袋机制 ................................................................................................................................74

十七、风险揭示 ................................................................................................................................7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0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9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21

二十三、备查文件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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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中加新兴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2020 年 8 月 25 日证监许可【2020】1935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章节中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

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

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

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销售适当性风险评价”,不同的

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价”与

“基金的投资”章节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

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

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将投资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

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

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

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

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等。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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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风险、流动性

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经营风险、退市风险、股价波动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

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

资于港股、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

并非必然投资于港股、科创板股票。此外,由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融资业务,本基金还将面临与上述投

资标的相关的特定风险。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和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

示”章节。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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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中加新兴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加新兴消费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

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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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加新兴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加新兴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加新兴消费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加新兴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加新兴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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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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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加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和交易基金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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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7、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的收取方式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第三方估值机构:包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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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结算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

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

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

下简称“深港通”)

59、沪港通下的港股通: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

卖沪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0、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

卖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1、港股通: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的统称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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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加新兴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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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号

成立时间:2013 年 3 月 27 日

电话:400-00-95526

法定代表人:夏英

注册资本:4.65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4%、加拿大丰业

银行 28%、北京乾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2%、中地种业(集团)有限公司 6%、

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5%、绍兴越华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夏英先生,董事长,伦敦商学院金融硕士学位,于 1996 年加入北京银行,历

任办公室副主任,航天支行行长,阜裕管辖行行长,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夏先生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工作经验,于 2013 年 5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

冯丽华女士,副董事长,管理学硕士。自 1985 年始,冯女士历任工商银行东

城支行计划科副科长、北京市计委财政金融处正科级调研员、北京银行资金计划

部、公司金融部、个人银行部、财富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现任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副行长。

施礼安先生(Peter Slan),董事,现任职于加拿大丰业银行,职务为全球战

略客户集团高级副总裁。施礼安先生在丰业银行已工作了 20 多年,在金融,财富

管理,全球投资银行和股权资本市场等业务领域都担任过领导职位。他的主要社

会工作包括 Baycrest 基金会董事,卑街联合犹太人上诉内阁副主席。施礼安先生

是特许账户和特许专业会计师,持有多伦多大学罗特曼管理学院的工商管理硕士

(MBA)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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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美思女士(Juliana Chow),董事,毕业于香港理工大学,拥有加拿大财务

策划协会和财务策划师标准理事会颁发的财务策划证书,同时也是加拿大银行家

协会院士。周女士拥有 30 多年金融市场工作经验,擅长于国际商务管理,合资经

营,基金及经纪业务。在她丰富的职业生涯中,推出了领先的区域和国际投资基

金,建立过基金超市,并在日本建立第一只美元清算基金,也曾在香港,新加坡

和日本等跨国金融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目前,周女士任职加拿大丰业银行亚太区

财富管理业务副总裁,负责亚太地区全面财富管理策略的开发和执行,领导亚洲

财富管理业务,包括理念构思与设计,市场评估,产品开发管理以及财务,经营

合规性和风险管理。

刘素勤女士,董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助理经济师,于 1998 年

7 月加入北京银行。刘女士于 2017 年 1 月至今担任北京银行资金运营中心总经理,

2015 年 2 月至 2017 年 1 月担任北京银行资金运营中心副总经理,2008 年 12 月

至 2015 年 2 月担任北京银行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2006 年 7 月至 2008 年 12 月

担任北京银行资金交易部总经理助理。之前,刘女士先后在北京银行天桥支行、

总行计划财务部、总行资金交易部从事相关工作。

毕黎黎女士,董事,大学本科。在投资领域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现任北京

乾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张建设先生,董事,1984 年 7 月毕业于西北农业大学(现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经济管理专业,获农业经济管理学士学位;1984 年 7 月至 1996 年 5 月就职于农业

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农业物资司、农业物资供销总公司,先后任职员、

财务处长,高级经济师;自 2003 年至今,先后担任中地种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

经理、中地种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北京中地种畜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总经理、中地乳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中地乳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

裁等职务;同时担任中国畜牧业协会副会长、中国奶业协会副会长。

刘显清先生,董事,1989 年至 2018 年任职于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在财务处先后担任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总会计师等职

务,现任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

吴小英女士,独立董事,研究生;自 1985 年起,吴女士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

廊坊分行人事科、中国银行中苑宾馆、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民族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并先后担任副科长、人事主管、商贸部总经理、计划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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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等职务。

杨运杰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自 1986 年始,杨

先生先后在河北林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担任经济学的教学工作,并先后担任系副

主任、研究生部常务副主任、学院院长等职务,期间还在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

北京管理总部担任研发部经理。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杨戈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3 年始,杨先生先后在中国航空

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担任分析员、在法国里昂证券亚洲有限公司担任经理、在 WI

Harper Group(中经合集团)担任经理、在中华创业网担任总经理、在鑫苏创业

投资公司担任合伙人、在北京华创先锋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并在美国纽约证

券交易所北京代表处担任首席代表,在苏州琨玉前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董事

长等职务。

刘扬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统计与数学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数据研究中心主任、校学术委员会理工部主任委

员,国务院学位办第七届统计学科评议组成员、全国应用统计专业硕士教学指导

委员会委员、全国工业统计学教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统计委员

会副主任、北京大数据协会副会长、全国经济规律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统计教

材编审委员会委员、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评审专家。

2、监事会成员

高红女士,监事。现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管理部公司银行部总经理。

高女士自 1994 年起,先后担任湖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湖北三峡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惠营业部总经理、黑龙江佳木斯证券公司总经理、北京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监、西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兼合规部总经理等职务,

拥有丰富的金融行业工作和管理经验。2008 年加入北京银行,先后任职于总行公

司银行总部、北京管理部大企业客户二部及公司银行部。

希琳(ShirleyShe)女士,监事,厦门大学学士,加拿大达尔豪西大学

(Dalhousie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 MBA,拥有 CIM、CIPM 等专业资格证书,

并长期在国际知名资产管理机构从事投资工作,在境外证券投资及产品研发方面

具有丰富的经验。2000 年 4 月至 2013 年 7 月历任加拿大丰业银行丰业证券高级投

资顾问、丰业资产管理高级投资经理。2013 年 7 月至 2013 年 12 月任加拿大丰业

银行中国投资产品总监。2013 年 12 月至今任中加基金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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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宏伟先生,职工监事,上海外国语大学学士、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国际

金融学硕士,掌握扎实的金融及财务管理领域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经济金融及

跨境金融管理工作经验。边宏伟先生自 1993 年至 1999 年任职于中国日报社,1999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世界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4 年至 2013 年于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任零售银行部副总经理;2013 年 3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市场营销部总监。

王雯雯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银行,从事风险管理等

相关业务;2013 年 5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监。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夏英先生,董事长,伦敦商学院金融硕士学位,于 1996 年加入北京银行,历

任办公室副主任,航天支行行长,阜裕管辖行行长,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夏先生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工作经验,于 2013 年 5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

宗喆先生,总经理,高级经济师,研究生学历。具有 14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曾供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总行,银华财富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2017 年 6 月 30 日起任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产品开

发和市场营销工作。2018 年 7 月 20 日起任公司总经理。

魏忠先生(JohnZhongWei),副总经理,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

理经理(FRM)、加拿大投资经理(CIM);曾任职于富兰克林谭普顿投资公司(多

伦多,加拿大),大明基金(DynamicFunds,多伦多,加拿大)及丰业银行全球资

产管理(多伦多,加拿大);自 2014 年 3 月 19 日正式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并

主管风险管理业务。

陈昕先生,首席信息官,大学本科。1998 年至 2013 年任职于北京银行信息技

术部;2013 年 5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运营保障部总监助理、副总

监、总监。自 2019 年 6 月 28 日起,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刘凌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曾在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13 年加入中加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先后在办公室、特定资产管理部和专户子公司北银丰业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具有较丰富的金融工作经验。自 2020 年 10 月 16 日起,任公司督察

长。

中加新兴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李坤元女士,南开大学金融学硕士。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5 月任申银万国证

券研究所分析师。2007 年 5 月至 2013 年 4 月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

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10 月任东方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2019 年 12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加优势企业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2020 年 8 月 13 日至今)和中加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 9 月 17 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夏英先 生,总经理宗喆先生,副总经理

魏忠先生,投资研究部副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闫沛贤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助

理杨宇俊先生,投资研究部首席宏观研究员李继民先生,投资研究部权益投资负

责人李坤元女士,交易部负责人于春玲女士,监察稽核部总监王雯雯女士,风险

管理部总监王飞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

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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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中加新兴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

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监察稽核部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

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

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

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

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利

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

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

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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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

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

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

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

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

3、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和监察稽核制

度两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对公司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内部控

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方面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管理层

的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

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

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

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监察稽核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门协助和配合督察

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

进行评估,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

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

中加新兴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

权益。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基金营销、公

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

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性、合规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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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

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

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0年3月31日,本集团总资产77,661.14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52%,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3.05%。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

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 7 个职能团队,现

有员工 83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 式

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

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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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

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

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

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

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

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

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

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

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

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 年 6 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

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

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 年 1 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

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

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荣膺公募基金 20 年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

托管银行奖”;12 月荣膺 2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

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 年 3 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 年

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

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 月荣获 2019 东方财

富风云榜“2019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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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董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

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

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招商银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行长、

招商银行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

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1991 年加入招商银行;2002 年 10 月至 2013

年 12 月历任招商银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

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0 月任招商银行业

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

户部总经理;2016 年 10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招商银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

2017 年 4 月起任招商银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 年 4 月起任招商银行副

行长。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586 只证券投资基

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

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

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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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

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

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

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

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

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

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

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

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招商银行其他业务场地隔

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

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

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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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

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

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

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

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

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

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

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

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

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

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

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

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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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本基金直销中心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电子自助交易系

统。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法定代表人:夏英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83197627

联系人:江丹

公司网站:www.bobbns.com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

购及赎回等业务。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

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号

法定代表人:夏英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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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砾

电话:010-85087929

传真:010-85185111

联系人:管祎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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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5 日证监许可【2020】1935 号文准

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

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七)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

发售。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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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十一)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

受理不得撤销。

(4)投资者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

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

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

购,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

(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

额为10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

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

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

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

的确认为准。

(6)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

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4、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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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认购金额 M(含认购费) A 类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费

M<100 万 1.20%

100 万≤M<300 万 0.80%

300 万≤M<500 万 0.6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5、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1)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适用比例费率时,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适用固定费用时,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该笔认

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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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6.42份A类基金份额。

(2)认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该笔认

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1.00=10,005.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

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00份C类基金份额。

6、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和其他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网点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7、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

账户,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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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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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基金管理人

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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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

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

成立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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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则依规定执行。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

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时,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

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

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

为 100 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各销

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2、投资人可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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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3、基金管理人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

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

规模限额,具体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转

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申购费用仅适用于 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人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A 类基金份额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A 类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100 万≤M<300 万 1.00%

300 万≤M<500 万 0.80%

M≥500 万 按笔收取,每笔 1,000 元

2、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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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时间(Y) A 类份额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180 日 0.50%

Y≥180 日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 A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A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不

少于 30 日且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

基金财产;对 A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注:1 个月为 30 日)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

如下:

份额持有时间(Y) C 类份额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50%

Y≥30 日 0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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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率、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1)若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若适用固定费用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00 元,可得到 46,915.31 份 A 类基金份额。

2、申购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00 元,可得到 47,619.05 份 C 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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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730 日,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730 日,假设赎回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0 天,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0 天,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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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

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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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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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 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以上

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如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3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未能赎回部分

将做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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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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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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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深入发掘消费行业中具备潜力的上市公司,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

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

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新兴消费主题范围内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港股通

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3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积极的投资策略,通过前瞻性地判断不同金融资产的相对收益,

完成大类资产配置。在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精选个股,完成股票组合的构建,

并通过运用久期策略、期限结构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完成债券组合的构建。在严

格的风险控制基础上,力争实现长期稳健的收益。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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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

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证券市场走势的分析,预测宏观经济的发

展趋势,并据此评价未来一段时间股票、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主动调整股票、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类资产在给定时间区间内的动态配置,以使基金在保持总

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优化投资组合。

2、新兴消费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界定的新兴消费主题的相关公司是指具备发展潜力的消费类上市公司,

这类公司主要受益于新兴消费群体变迁和消费升级带来的行业性机会,或得益于

城镇化进程中消费市场下沉带来的规模增量。

本基金投资的备选行业主要是涉及消费的相关申万一级行业,包括但不限于

休闲服务、食品饮料、农林牧渔、轻工制造、家用电器、纺织服装、商业贸易、

医药生物、传媒、汽车、计算机、电子、建筑装饰等行业及其细分子行业。对于

以上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虽然可能目前未被划入消费行业,但是行业发展催生

出实际消费需求并可能带动相关行业发展,本基金将在审慎研究的基础上,根据

实际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投资行业的范围。

3、股票投资策略

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基金对新兴消费主题的界定,挑选符合新兴消

费主题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1)A 股股票投资策略

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灵活的资产配置、策略配置与严谨的风险管理,

发现并精选能够分享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中的上市公司构建投资组合。选择估

值合理、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盈利确定性的股票。

(2)个股精选策略

在主题契合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以及其他投资分析

工具,进一步自下而上精选各行业具有竞争优势公司进行重点投资,构建具有良

好成长性以及长期投资回报率较高的股票投资组合。定性方面,本基金主要从公

司的经营理念、商业模式、资源禀赋等方面判断公司盈利的可持续性;定量方面,

本基金主要从公司各项财务指标(例如 ROE、ROIC 等)的成长性、财务健康程度以

及估值水平等多方面考察,优选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公司进行重点投资。

1)定量分析

①估值水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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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本基金将根据公司所处的行业,采用包括市盈率法、市净率法、市销率、PEG、

EV/EBITDA 等方法,对公司股票价值进行评估,分析该公司的股价是否处于合理的

估值区间,以规避股票价值被过分高估所隐含的投资风险。

②盈利具有确定性

本基金利用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盈利现金比率(经营现金净流量/

净利润)指标来考量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质量。此外,本基金还将关注公司盈利的

构成、盈利的主要来源等,全面分析其盈利能力和质量。

③未来增长潜力强

公司未来盈利增长的预期决定股票价格的变化。因此,在关注公司历史成长

性的同时,本基金尤其关注其未来盈利的增长潜力。本基金将对公司未来一至三

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指标进行预测,并对其可能性进行判

断。

2)定性分析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结合定性分析筛选优质股票,定性分析主要判

断公司的业务是否符合经济发展规律、产业政策方向,是否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和

良好的治理结构。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策略,价值投资的理念。重点投资于受益

于中国经济转型、升级,且处于合理价位的具备核心竞争力股票。对上市公司进

行系统性分析,其中偏重:估值采用多种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 P/E(预期)、P/B、

PCF、PFCF、相对于 NAV 的溢/折价、DDM、ROE,与历史、行业和市场的比较。

1)成长性 EPS 增长率、ROE 趋势、行业增长率、市场份额增长率以及增长来

源。注重选股(Selective approach)选择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企

业,偏好具有优异管理能力及效率的公司。

2)独立思考(Original ideas)领先市场共识,寻找未被充分挖掘的企业。

3)注重估值(Valuation focus)严谨基本面分析,判断合理估值水平,给

予目标价。

4)长期投资(Long-term investment horizon)注重现金分红及资本增值,

愿意承受短期盈余增长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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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债券主要投资策略包括:久期策略、期限结构策略、个券选择

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等。

(1)久期策略

根据国内外的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周期、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经济

因素,对未来利率走势做出准确预测,并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久期的长短。

考虑到收益率变动对久期的影响,若预期利率将持续下行,则增加信用投资

组合的久期;相反,则缩短信用投资组合的久期。组合久期选定之后,要根据各

相关经济因素的实时变化,及时调整组合久期。

考虑信用溢价对久期的影响,若经济下行,预期利率将持续下行的同时,长

久期产品比短久期产品将面临更多的信用风险,信用溢价要求更高。因此应缩短

久期,并尽量配置更多的信用级别较高的产品。

(2)期限结构策略

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货币市场的供需关系、

投资人对未来利率的预期等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做出预测,

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包括:向上平行移动、向下平行移动、曲线趋缓转折、曲

线陡峭转折、曲线正蝶式移动、曲线反蝶式移动,并根据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预

测来决定信用投资产品组合的期限结构,然后选择采取相应期限结构策略:子弹

策略、杠铃策略或梯式策略。

若预期收益曲线平行移动,且幅度较大,宜采用杠铃策略;若幅度较小,宜

采用子弹策略,具体的幅度临界点运用测算模型进行测算。若预期收益曲线做趋

缓转折,宜采用杠铃策略。若预期收益曲线做陡峭转折,且幅度较大,宜采用杠

铃策略;若幅度较小宜采用子弹策略;用做判断依据的具体正向及负向变动幅度

临界点,需要运用测算模型进行测算。

(3)个券选择策略

1)特定跟踪策略

特定是指某类或某个信用产品具有某种特别的特点,这种特点会造成此类信

用产品的价值被高估或者低估。特定跟踪策略,就是要根据特定信用产品的特定

特点,进行跟踪和选择。在所有的信用产品中,寻找在持有期内级别上调可能性

比较大的产品,并进行配置;对在持有期内级别下调可能性比较大的产品,要进

行规避。判断的基础就是对信用产品进行持续内部跟踪评级及对信用评级要素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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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持续跟踪与判断,简单的做法就是跟踪特定事件:国家特定政策及特定事件变

动态势、行业特定政策及特定事件变动态势、公司特定事件变动态势,并对特定

政策及事件对于信用产品的级别变化影响程度进行评估,从而决定对于特定信用

产品的取舍。

2)相对价值策略

本策略的宗旨是要找到价值被低估的信用产品。属于同一个行业、类属同一

个信用级别且具有相近期限的不同债券,由于息票因素、流动性因素及其他因素

的影响程度不同,可能具有不同的收益水平和收益变动趋势,对同类债券的利差

收益进行分析,找到影响利差的因素,并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做出判断,找到

价值被低估的个券,进而相应地进行债券置换。本策略实际上是某种形式上的债

券互换,也是寻求相对价值的一种投资选择策略。

这种投资策略的一个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法是:在一级市场上,寻找并配置在

同等行业、同等期限、同等信用级别下拥有较高票面利率的信用产品;在二级市

场上,寻找并配置同等行业、同等信用级别、同等票面利率下具有较低二级市场

信用溢价(价值低估)的信用产品并进行配置。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债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对那些有着较好盈

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转债进行重点选择,并在对应可转债估值合理的

前提下集中投资,以分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同时,本基金还将密切跟踪上市

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财务压力、融资安排、未来的投资计划等方面推测、并通过

实地调研等方式确认上市公司对转股价的修正和转股意愿。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本基金根据风

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于流动性好、交

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股票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股指期货

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

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具体而言,本基金的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包括套期保值时

机选择策略、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展期策略、保证金管理策略、流动

性管理策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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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运用股指期货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益,

通过股指期货对股票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实现可转移阿尔法,并

通过股指期货与股票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风险资产的选股阿尔法。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

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

位职责。此外,基金管理人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本基金根据风

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于国债期货合约,

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

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

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具体而言,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

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展期策略、保证金管理

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

益,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以及国债期货与债

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

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

位职责。此外,基金管理人建立国债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负责国债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7、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本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

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8、融资交易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融资交易的杠杆作用,在符合融资交易各项法规要求及风险控

制要求的前提下,放大投资收益。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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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

估其内在价值,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市场特点,进行此类品种的投资。

10、现金管理策略

在现金管理上,基金管理人通过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进行现金预算管理,及

时满足基金基本运作中的流动性需求。同时,对于基金持有的现金资产,基金管

理人将在保证基金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提高现金资产使用效率,尽可能提高现

金资产的收益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新兴消

费主题范围内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

例为股票资产的 0-3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

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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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9)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规定:

1)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2)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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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0)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

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但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22)、(2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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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收益率*4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30%+中证港股通综

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10%+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

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由中证 800 指数中的主要消费和可选消费行业公司股

票组成,综合反映沪深 A 股中消费主题类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沪深 300 指数是

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的

综合性指数;样本选择标准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股票,目前沪深 300 指数样本

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

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普通股作为样本股,采用自

由流通市值加权计算,是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的具有代

表性的一种股价指数。本基金以 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作为现金部分的业绩比较标

准。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如果法律法规变化或者出现更有代表性、更权威、更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适当程序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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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 A 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了

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

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

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

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

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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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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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应收款项、其它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依据及原则

1、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公告

[2017]13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基协发

[2014]24 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 2015 年 1 季度固定

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证券投资基金港股通投资资金清算和会计核算估值

业务指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业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

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2、估值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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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

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另有规定的除外)按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

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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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同一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7、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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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

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

交易价格为准。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股指期货估值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

9、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

10、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11、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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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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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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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2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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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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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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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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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交易费用及因基金投资产生的费用等;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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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

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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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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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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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应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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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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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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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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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

项;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1、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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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12、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

13、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

14、股票期权的投资情况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

15、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16、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业务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

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17、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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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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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

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

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

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

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

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

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

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

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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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

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

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

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

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

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

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

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

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

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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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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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

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

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

中加新兴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三)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债券发

行人评级下降、债券发行人拒绝支付到期本息、交易对手违约等情况,从而导致

基金资产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普通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业务。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

赎回业务申请。

本基金的具体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章节。

在市场或个券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

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或无法完全满足投资人的赎回要

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对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

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基金主要投资标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以及银行间市场发行上市,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

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由于内地与香港地区交易时间的差异、资金交

收与交易所规则差异等,可能给港股通标的股票带来和内地股票不大相同的流动

性风险特征。但结合投资比例联合限制、基金投资时严格控制港股通标的股票个

券流动性风险等措施,港股投资流动性风险可控。

本基金可以投资的证券标的,其中部分证券类型标的存在一定的变现困难。

如逆回购交易、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等,由于难以寻找到恰当的交易对手或

中加新兴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投资约定有固定的到期时限,在面临变现需求时,卖出或变现时可能遭受一定程

度损失。另外,对于基金投资于可流通交易量较小的股票,当持仓数量占可流通

股票数量一定比例时,会面临有集中度过高、交易对手不足,难以卖出变现的风

险。

对于拟投资证券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通过限制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比例,限制基金或基金管理人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的数量

比例以及通过基金管理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内控措施等,来控制基金的流动性风

险。

本基金管理人在对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进行评估后,结合基

金投资管理策略、管理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情况等,认可基金拟投资的证券标的、

行业及资产具有一定流动性,可按照合理价值变现,动态应对基金投资人的申购

赎回要求,支持基金开放式管理运作。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大幅超过基金短期可变现资产的情

形下,基金经理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评估其流动性,如确认无法应对投

资人的全部赎回要求,或资产立即处置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应

当提请公司启动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如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举措仍无法有效应

对,则公司需进一步评估启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必要性及相应解决方案,解决

方案应覆盖基金资产变现的具体举措、当日确认赎回申请的份额及延期办理赎回

的比例、基金恢复正常赎回的时间安排等。巨额赎回解决方案的相关说明及可能

影响,公司将及时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3、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为保护投资人利益,减小流动性风险对基金投资运作的影响,基金合同规定

采取不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在某些情景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后,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

进行适度管理。在赎回限制的情况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将恢复赎回业务的正常办

理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简易程序(具体细节可参考基

金合同)及对投资者的影响,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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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当出现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证券流动性风险情况、基金流动性风险情况等,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

赎回。针对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另外,为公平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以上部分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基金管理人采取上述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等措施可能会对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产生影响,投资者可能在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期间,提出赎回请求后,赎回要求得

不到满足。

(2)基金暂停接受赎回请求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事项,具体包括: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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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在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期间,受此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不能及时、足额的赎回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将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受此影响,对于申购后短期内需

要赎回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需注意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及对基金投资收益的可能

影响。

(4)暂停估值情形。当发生以下事项时,基金暂停估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当发生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时,一方面投资者所查询到的净值可能不能及时、

准确地反映基金投资的市场价值,另一方面在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况后,基金管理

人会根据合同约定,视情况暂停接受赎回请求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摆动定价机制。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大额

申购或赎回的申购净值或赎回净值可能发生变动,将直接影响到大额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当出现其他证监会认可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可在与托管人

协商后,按照证监会认可的相关要求,采取对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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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情况的相关说明可能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确定。

4、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是一

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

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

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

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

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

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

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

损失。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

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实施侧袋

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

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投资于

本基金界定的新兴消费主题范围内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港股通标的

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30%),受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影响较大,

并且股市、债市的变化均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

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债券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

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港股交易失败风险: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于港股,港股通业务实施每

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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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或收市竞价交易时段,

港股通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

风险。

3、汇率风险: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

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

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4、境外市场的风险

(1)本基金将按照政策相关规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

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

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

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

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

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上下限的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

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

波动,本基金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2)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沪港两地或深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

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

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

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

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

险;另外,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

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

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出现上交所或深交所证券交

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上交所或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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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

交易的风险。

4)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

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

买入,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

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

也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

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5)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

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

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

分配持有基数。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5、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

生品,存在一些特有的风险点。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

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

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

出现不利行情时,标的资产价格的微小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

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此外,基金财产可能因

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6、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类证券,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投资

人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且抵押

资产的流动性较差,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一定的风

险。

7、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投资股票期权的主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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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股票期权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因保证金不足、备兑证券数量不足或持

仓超限而导致的强行平仓风险;股票期权具有高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

小的变动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对手方风险和连带风险在内的第三

方风险;以及各类操作风险。

8、融资交易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交易,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这些风险

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为了更好的防范融资交易所面临

的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

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9、投资科创板风险。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治理风险。科创板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上市条件与主板不同,科

创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可能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2)科创板股票的流动性风险。由于科创板的投资者门槛较高,科创板股票

流动性可能弱于 A 股其他板块;科创板机构投资者占比较大,投资者对科创板的

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的可能性高于 A 股其他板块, 在特殊时期可能存在股票无法

成交的风险。

(3)投资集中风险。科创板上市企业主要属于科技创新成长型企业,其商业

模式、盈利风险和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因此持仓股票股价存在同向波动的

可能,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风险,从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科创板企业所处行业和业务往往具有研发投入规模

大、盈利周期长、技术迭代快、风险高以及严重依赖核心项目、核心技术人员、

少数供应商等特点,企业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主营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公

司收入及盈利水平等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科创板企业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

损等情形,可能存在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

(5)退市风险。科创板退市的标准、程序和执行较主板更为严格:

1)退市情形更多。当上市公司出现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信息披露或者规

范运作存 在重大缺陷的情形,将直接导致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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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退市时间更短。因科创板取消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因此存在对

应当退市的 企业直接终止上市的情形;

3)执行标准更严。当上市公司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

贸易或者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时,可能会直接导致退市。

(6)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由于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

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

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此外,科创板股

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

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科创板股票有可能出现股价波动

较大的情况。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在获得其带来收益的同时,也将承受该部

分基 金资产波动带来的风险。

(7)系统性风险。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

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

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8)政策风险。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

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企业也会带来政

策影响。

(六)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七)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模型风险

指在估计资产价值、市场分析和风险估计中采用了错误的估计方法或选择了

不恰当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风险。

(九)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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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

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

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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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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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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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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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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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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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及

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及其他投资

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向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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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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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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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

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

(3)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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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

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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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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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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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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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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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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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

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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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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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

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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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管理人)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法定代表人:夏英

成立日期:2013 年 3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6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

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

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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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

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

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新兴消费主题范围内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港股通

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3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新兴消

费主题范围内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

例为股票资产的 0-3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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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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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9)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规定:

1)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2)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

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0)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

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但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22)、(2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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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

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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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

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

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

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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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及时通知义务后,

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

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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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相

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

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

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

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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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

“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中加新兴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

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

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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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

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

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

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

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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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

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

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

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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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日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

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保存期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

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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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

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

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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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

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15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

单由登记机构在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

文件形式寄送。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投资机会和投资产品等。

(二)基金转换服务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利用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

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网上交易服务,具体操作详见网上交易业务规则。

(五)咨询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请拨打400-00-95526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进行咨询、查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00-95526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bobbn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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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service@bobbns.com

(六)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致函,投诉其他销售机构的人

员和服务。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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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

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

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bbns.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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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加新兴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中加新兴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加新兴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