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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大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2号)

2020-11-18 06:44:53

中银大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20年4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621号文准予募集注

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基金

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

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

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

额度限制带来的风险、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

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此外,本基金可

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

关的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0月 16日(本招募说明书中关于基金合

同内容变更事项的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1月 18 日)。

目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的募集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0

九、基金的投资 41

十、基金的财产 51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52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59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5

十六、风险揭示 72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9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7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9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1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2

二十三、备查文件 11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银大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大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大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大健康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大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大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大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

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

部分

58、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深港通,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

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深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59、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

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0、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收费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C

类两类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电话:(021)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8350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1650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章砚(ZHANG Yan)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

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

部主管、助理总经理、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总裁。2000年10月至2012年4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

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韩温(HAN 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中

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公司业务部高级经理,通州支行

副行长,海淀支行副行长,上地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丰台支行行长等职。

杨柳(YANG Liu)先生,董事。国籍:中国。2019年9月起担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武汉大学经管学院企业管理硕士研究生。现任中国银行财富与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曾任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原中国银行信托公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托管部处长、

副总经理。

曾仲诚(Paul Tsang)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董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曾

先生于2015年6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以及

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营范

围的市场、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资本市场、投资银

行、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并曾

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风险

管理客座讲师。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夕法尼亚大

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赵欣舸(ZHAO Xing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

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

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MBA

主任,并在华宝信托担任独立董事。

杜惠芬(DU Huifen)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

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

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付磊(Fu Lei)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首

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商业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内部审

计协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史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北京总会计师

协会学术委员,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

孙祁祥(SUN Qixiang)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北

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研究中心主

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曾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亚太风险与

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哈佛大学访问教授。

2、监事

卢井泉(LU Jingquan)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军

指挥学院教员、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企业年金理事

会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赵蓓青(ZHAO Beiqing)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证

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交

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3、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济学硕士。曾

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

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

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

讲师。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

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王圣明(WANG Shengmi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

学院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闫黎平(YAN Liping)女士,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2019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曾任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保险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刘潇(LIU Xiao)女士,理学硕士。曾任平安资产管理行业研究员。2012年加入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2018年6月至今任中银医疗保健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11月至今任中银创新医疗基金经理。具有10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奚鹏洲(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建(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张发余(研究部

总经理)、方明(专户理财部总经理)、李丽洋(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到内控管理

的全面覆盖;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3)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

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

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

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

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

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

解风险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

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和

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担

相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人事

薪酬委员会。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

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交

易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

管理、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形成科

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9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

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1位,连续五年跻身全球银行20强;根据2019年美国《财富》杂志

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50位,较上年提升18位。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9,056亿元。2019年1-12月,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772.81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代为履行行长职责,2018年8月至2020

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

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长; 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

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

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

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

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

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

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

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8月,历

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年12月至

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

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33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

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

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QDIE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

基金、职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

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

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

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

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

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

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

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

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

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

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

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

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

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

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

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

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50960970

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2)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中银基金”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A类份额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2)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联系人:宁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联系人:胡慧慧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4)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王诗玙

网址:www.ehowbuy.com

6)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邱湘湘

网址:www.yingmi.cn

7)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95733

联系人:张佳慧

网址:www.leadfund.com.cn

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联系人:董一锋

网址:www.5ifund.com

9)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10)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 9 号奎科科技大厦 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1)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2)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13)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科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公司网站:http://fund.sinosig.com/

14)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6-3015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站:http://www.chtwm.com/

本基金C类份额销售机构:

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1801

联系人:乐妮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10-58153000(021)2323 8888(021)2323 8800

联系人: 沈兆杰

经办会计师: 张振波、沈兆杰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20年4月3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621号文件准

予募集注册。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为不定期。本基金募集期间基

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本基金于2020年5月6日起进行发售。本

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1,863,493,495.67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8,986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

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

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份额时,每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

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当

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本基金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赎

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 客户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0%

100万元≤M<200万元 1.20%

200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1000元/笔

2、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30天 0.75%

30天≤Y<6个月 0.50%

Y≥6个月 0

注:1个月为30天,以此类推;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

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

低于1.50%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0%的赎回

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

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0%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

基金资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长于7日

(含)但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C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30天 0.75%

Y≥30天 0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持续营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A类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投资50,000 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00 元,则可得到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 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0 元,则其可得到46,915.31份A类基金份额。

(2)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则可得到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00=100,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000 元,则其可得到100,0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本基金A类份额与C类份额设置不同的赎回费率。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元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三年,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9项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因支付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

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2)

所述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方

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

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精选投资于大健康主题相关证券,在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

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

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

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20%;投资于大健康主题相关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主要依托于本基金管理人的大类资产配置体系,对股票、债券、

现金等主要大类资产的表现进行预测,进而确定本基金对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管理人的大类资产配置体系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宏观发展政策驱动

力、宏观经济驱动力、宏观价格驱动力、流动性政策驱动力、资产主体经营驱动力、市场参

与度驱动力和境外因素驱动力七个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在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下,力求

取得中长期的绝对和相对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1)大健康主题相关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定义的大健康产业是与国民健康状况提升、改善和恢复直接或间接相关产业的统

称,不仅包括身体健康,还包括生活健康、身心健康、健康服务、健康养老等。大健康产业

可细分为下述子产业:

1)医疗保健产业(药品零售、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制药、生物科技行业);

2)食品健康产业(农业与农产品加工、食品饮料);

3)环保产业(环保服务、机械设备、公用事业、建筑装饰行业);

4)养老产业(消费电子、休闲用品与服务、酒店旅游、教育、文化传媒、药品零售、

家庭用品、人寿保险、互联网软件行业);

5)体育产业(体育服务业、体育用品制造与销售、体育媒体、体育医疗、体育彩票衍

生行业)。

(2)A股投资策略

1)公司基本面评价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满足基金管理人以下分析标准的公司:公司经营稳健,盈利能力较

强或具有较好的盈利预期;财务状况运行良好,资产负债结构相对合理,财务风险较小;公

司治理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相对稳定、管理规范、具有清晰的长期愿景与企业文化、信息透

明。

2)估值水平分析

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的行业特性及公司本身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股票估值方法。可供

选择的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市盈率-长期成长法(PEG)、

企业价值/销售收入(EV/SALES)、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EV/EBITDA)、自由

现金流贴现模型(FCFF,FCFE)或股利贴现模型(DDM)等。通过估值水平分析,基金管

理人力争发掘出价值被低估或估值合理的股票。

3)股票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本基金将结合基本面评价和估值水平分析研究成果,综合考量商业模式、行业前景和企

业治理结构等方面,通过对上市公司的成长性和价值进行综合评判,精选出具有成长性且估

值合理或被低估的上市公司形成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行业趋势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另外,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 市场,不

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精选大健康主题相

关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具有成长性且估值合理或被低估的港股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

合。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依托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团队的研究成果,综合分

析市场利率和信用利差的变动趋势,采取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配置和券种配置等积极投资

策略,把握债券市场投资机会,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以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

(1)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在对国内宏观经济要素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和判断的基础上,通过有效控制风

险,基于对利率水平的预测和股票型基金中债券投资相对被动的特点,进行以“目标久期”

为中心的资产配置,以收益性和安全性为导向配置债券组合。

(2)期限结构配置

由于期限不同,债券对市场利率的敏感程度也不同,本基金将结合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

预测,采取下面的几种策略进行期限结构配置:首先采取主动型策略,直接进行期限结构配

置,通过分析和情景测试,确定长期、中期、短期三种债券的投资比例。然后与数量化方法

相结合,结合对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的判断,适时采用不同投资组合中债券的

期限结构配置。

(3)确定类属配置

收益率利差策略是债券资产在类属间的主要配置策略。本基金在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债券

流动性、税收以及信用风险等因素基础上,进行类属的配置,优化组合收益。

(4)个债选择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上述配置原则基础上,通过对个体券种的价值分析,重点考察各券种

的收益率、流动性、信用等级,选择相应的最优投资对象。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

针对市场定价失误和回购套利机会等,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本基金在已有组合基础上,根据对未来市场预期的变化,持续运用上述策略对债券组合进行

动态调整。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

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

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

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

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5、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

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

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对宏

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

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

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投资决策依据、机制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债券市场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的投资决策机制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分管投资领导领

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研究报告,负责制定整体投资策略和原则,审定季度资产配置调

整计划和转持股份产品的投资方案;参考投资报告,审定核心投资对象和范围,并定期调整

投资原则和投资策略。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参考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资产配置建议、行

业投资比例和整体组合的绝对和相对风险控制水平,关注整个资产组合的风险收益水平、增

值性、稳定性、分散性和流动性等特征,并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的分析判断,确定具体的投

资品种、数量和买卖时间,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并进行日常分析和管理。为有效控制组合

风险,基金经理只有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才可以超越权限超配个别证券。

基金经理助理/投资分析员:通过内部调研和参考外部研究报告,定期提出宏观分析、

行业分析、公司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或建议,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投资决策

的依据。

数量分析人员通过数量模型发现潜在投资机会,运用组合业绩评估系统,定期对投资组

合中大类资产配置、行业配置、风格轮动、个股选择、个券选择、买卖成本等对整体业绩的

贡献进行归因分析。风险管理人员对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分析、监控和报告。根据反馈结果,

基金经理及时对组合进行必要的调整。

3、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研究支持

研究人员从基本面对宏观经济、行业、个券、和市场走势提出研究报告,数量小组利用

集成市场预测模型和风险控制模型对市场、行业、个券进行分析和预期收益测算。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研究报告,定期(月)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

定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和资产配置原则下,基金经理根据研究人员和数量小

组的投资建议,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的分析判断,制定大类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及个股投资

策略,在严格贯彻投资流程和投资纪律的基础上,严格控制风险构建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

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并定期进行组合优化。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直接向交易部下达交易指令。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

一执行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并将执行结果反馈基金经理确认。交易执行结

束后,交易员填写交易回执,经基金经理确认后交给基金行政人员存档。

(5)业绩评估

数量小组和风险控制小组利用公司开发的业绩评估系统,对投资组合中整体资产配置、

投资组合、个股选择、个券选择、买卖成本等因素对整体业绩的贡献进行分析。该评估结果

将为基金经理进行积极投资风险的控制和调整提供依据。

(6)组合维护

基金经理将根据市场状况,结合行业、个股的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

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健康产业指数收益率×75%+恒生指数收益率×10%+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15%

大健康是本基金的投资主题,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市场认同度较高、指数编制方法较为科

学,适合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比较基准。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股票为成份

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

股价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

围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

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

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或者更科

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

整。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需承担汇率风险、境外市场风险以及港股通机制

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20%);投资于大健康主题相关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2)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

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有关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9)、(16)、(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基金款

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议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

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基金管理

人亦可采用,但将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确保估

值结果的公允性。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部分、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6、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在基金估值日,港股通投资的股票按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在基金估值日,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可参考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

进行估值。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

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

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

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

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基金份额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或者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支出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等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

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

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某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及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投资港股通交易信息披露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14、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六、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

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从而

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导致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进而

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

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

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

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

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品种的流

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迫使

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满足流动性需求。但

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时,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的相关约定。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我国股票市场的投资风险,总体而言,A股及H股市

场流通市值大、大量股票成交活跃,可以支持本基金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赎的需要。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

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十)条的

相关约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

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部分延期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

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十)条的相关约定。当实

施部分延期赎回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全额确认赎回,一方面可能影

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当实施延期支付赎回

款项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自身流动性产

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当实施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

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措施时,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全额确认赎回,一方

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

(九)条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一方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影

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投资者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

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六)条的相关约定,对持续持

有期小于7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一章第(七)条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基金

估值,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投资者

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整基金的

估值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和赎回持有人,以保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在实施摆

动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对申购的投资者不利;

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四)特定风险

1、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需要承担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市场的流

动性风险、债券价格受所对应股票价格波动影响而波动的风险以及在转股期或换股期不能转

股或换股的风险等。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

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的各种合

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

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险,即资产

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逆向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由于提前偿

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

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文件较多,

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3、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

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

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

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

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

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

强制平仓的风险。

4、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股指期货。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不同,采取保证金交

易,风险较现货市场更高。虽然本基金对股指期货的投资仅限于现金管理和套期保值等用途,

在极端情况下,期货市场波动仍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良影响。

5、港股通每日额度限制

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

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或收市竞价交易时段,港股通当日额度使

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6、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

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

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

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7、境外投资风险

1)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

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

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

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a.香港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涨

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即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b.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港

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包括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

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c.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

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

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

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d.本基金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

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相关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

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

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e.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

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

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f. 基金投资范围包含港股通股票仅表明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基金资

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

资的可能。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8、《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

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故存在着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

险。

9、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

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务持续能力和盈利能力等经

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

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

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

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五)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政

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

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具体缴

纳方式,届时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确定,可能通过本基金

财产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管理人账户并自基金管理人账户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

报缴纳。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环境控制、人员素质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

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内幕交易、不公正披露等欺

诈行为、上市停止交易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与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介绍、发送或传递关于本基金的信息;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人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同意基金管理人向其介绍、发送或传递有关本基金的信息;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立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降低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或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

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

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表决方式上,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后方可

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

裁中心),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27、45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砚

成立时间:2004年8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

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

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

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20%;投资于大健康主题相关

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20%);投资于大健康主题相关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

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有关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9)、16)、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

新并通知对方。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

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

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

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

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

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

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

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

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

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

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

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资金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

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

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

明文件。

3、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

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托管人在备案

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

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

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

管理人保存。

6、期货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获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相关银期

转账业务。

7、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

鉴(须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或存款确认单

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存款到期指定收款

账户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8、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9、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

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10、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

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

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

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

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

调解解决。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

中心),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法律)管辖。

(九)托管协议的终止与修改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账单: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对账单

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电子对账单、短信对账单以及纸质对账单三种形式的对账单中选

择一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发送。

电子对账单每月1日发送,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按月度、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发送。短信对账单每月1日发送,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选择按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发送。纸质对账单每半年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寄出,

数据截至寄送周期最后一个交易日,按半年度发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定制:1)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66

语音自助修改或转人工服务)定制;2)登录基金管理人官网(www.bocim.com)点击“基金

账号查询”按钮,进入" 账户信息修改"栏目进行自助定制;3)发送电子邮件至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邮箱(ClientService@bocim.com),在邮件中注明开户证件号码、姓名、持有基金

名称及持有金额或份额、E-mail地址、手机号码、定制对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短信对账

单、纸质对账单)、寄送周期(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

如投资者未成功定制或主动取消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将不向其发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

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

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等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份额净

值、每笔交易确认、每月账户信息、公司旗下基金定期刊物等。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四)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400-888-5566,提供全天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

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中银大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中银大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中银大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中银大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