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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0-11-18 06:44:59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一月

目 录

一 前言 ........................................................................................................................... 6

二 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三 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 8

四 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 9

五 基金备案 ................................................................................................................. 11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11

七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7

八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8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2

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7

十一 基金的托管 ............................................................................................................. 29

十二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 29

十三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与基金间转换 ................................................................. 30

十四 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 ......................................................................................... 30

十五 基金的注册登记 ..................................................................................................... 30

十六 基金的投资 ............................................................................................................. 31

十七 基金的融资 ............................................................................................................. 38

十八 基金资产 ................................................................................................................. 38

十九 基金资产估值 ......................................................................................................... 39

二十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1

二十一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2

二十二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3

二十三 基金的信息披露 ..................................................................................................... 44

二十四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9

二十五 违约责任 ................................................................................................................. 50

二十六 争议的处理 ............................................................................................................. 51

二十七 基金合同的效力 ..................................................................................................... 51

二十八 其他事项 ................................................................................................................. 51

二十九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51

释 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或中银中国

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发售公告或本发售公告 指《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2004年8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4年8

月17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经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场外或柜台(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注册登记人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

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

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

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

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成立条件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存续的不定期之

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日常交易 指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申请或场内的会员单位通过向交易系统申报的方式

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

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或场内的会员单位通过向交

易系统申报的方式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

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

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

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一 前言

(一) 订立《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

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中银中国基金的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法》、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监

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运作办法》和《销售办法》、2019年7月2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披露办法》以及2004年8

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4年8月17日施行的《业务规则》、2017年8

月3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

有关规定。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由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了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

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五)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六)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七)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

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

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二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基金

(三) 基金运作方式

上市开放式

上市开放式基金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同时拥有证券交易所场

内集中交易和场外认购、申购、赎回两种交易方式。

(四) 基金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致力于研究全球经济和行业发展的趋势,紧随中国经济独特的发展节奏,挖

掘中国主题,努力为投资者实现基金资产中、长期资本增值的目标,追求稳定的、优于业绩

基准的回报。

(五) 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2亿份

(六)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中等偏上风险

(七) 基金份额面值

1.00元人民币

(八) 发售规模

本基金不设发售目标规模

(九) 基金份额价格

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按照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产生,场内及场外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按照基金份额净值加减一定的手续费产生

(十)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 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154号及证监基金字[2004]183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设立募集期内,基金份额同时采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的方式发售,二种方式均不设募集规模上限。投资者可通过柜台

(场外)认购和交易所(场内)认购二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本章是有关基金的场外认购,发售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适用本章的相关规

定。本章不适用于发售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此等份额适用下一章《基金

份额的场内认购》的相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

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一) 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销售渠道、销售对象

1.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2. 销售渠道: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3. 销售对象: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

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二) 认购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 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

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三) 认购的时间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见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告)。

(四)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固定的募集目标。

(五) 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资金一旦交付,撤销申请不予接受。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按面值发售,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柜台(场外)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2%

100万元(含)至500万元 0.7%

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 0.1%

1000万元(含)以上 0.01‰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

师费和律师费等发生的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六) 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在募集截止日后4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七) 认购的数额约定

本基金销售代理人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的约

定为准。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八)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

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九) 有关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通过柜台(场外)认购时,基金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注: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认购份额以四

舍五入方式保留至0.01份基金份额。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

金资产。

四 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154号及证监基金字[2004]183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设立募集期内,基金份额同时采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的方式发售,二种方式均不设募集规模上限。投资者可通过柜台

(场外)认购和交易所(场内)认购二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本章是有关基金的场内认购,发售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适用本章的相

关规定。本章不适用于发售后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此等份额适用上一章《基金

份额的场外认购》的相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

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一) 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销售渠道、销售对象

1.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2. 销售渠道: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销售渠道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3. 销售对象: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

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二) 认购的时间

在发售期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于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持续挂牌定价销售本基金份额(具

体时间见发售公告)。

(三) 募集目标

本基金场内认购不设固定的募集目标。

(四) 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资金一旦交付,撤销申请不予接受。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

购方式。投资者场内认购需缴纳发售费用。

会员单位可参照下表设定交易所(场内)的认购费率

交易所(场内)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100万份以下 1.2%

100万份(含)至500万份 0.7%

500万份(含)至1000万份 0.1%

1000万份(含)以上 0.01‰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

师费和律师费等发生的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五) 认购的数额约定

本基金场内认购最低份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的为准(见发售公告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公告)。

(六)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

的份额保留至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七) 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通过交易所(场内)认购时,基金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挂牌价格×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挂牌价格+认购费用

认购利息结转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利息结转份额

注1:认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2位,认购份额的最小

计价单位为1份。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基金资产。

注2:认购期内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1元,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面值。

五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投资者缴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

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符合基金备案条件时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达到募集份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且认购户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则不符合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合同不生效。

如基金合同未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本基金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和费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通过注册登记机构返还基金认购人已缴纳的款项,并

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 申购、赎回的场所

1. 本公司直销网点;

2. 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代理人,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

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赎回。

(二)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2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具体申购、赎回

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刊登公告。

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

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三) 申购、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

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四) 申购、赎回的程序

1. 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

内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2.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

或之后到其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帐则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申购无效的款项

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将在T+7个工作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人)

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和

要求,制定各类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区域、范围、行业、背景的基金投资者以及

特定交易方式等进行基金交易的基金投资者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基金促销活动。在前

述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对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进行调整。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六)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含)至500万元 1.0%

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 0.2%

1000万元(含)以上 0.02%

赎回费率 持有期 赎回费率

少于7日 1.5%

7日(含)-1年以内 0.5%

1年(含)-2年以内 0.25%

2年(含)以上 0%

注1: 就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1年指365日或366日,2年指730日或731日,以此类推。

注2: 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注3: 就赎回持有期的计算而言,如果该基金份额发生过跨系统转登记,则由证券结算系统跨系统转

登记至注册登记系统的日期将被视为确定赎回持有期的起始日。

1.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收取,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后,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投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资产所有。

3. 各销售机构在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开通各类电子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

交易)。电子交易方式适用的申购、赎回费率不受上述费率结构限制,具体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与各销售机构约定。

4.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转换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

转换费率在公告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5.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人等相关机构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场内赎回费率结

构参照场外赎回费率,具体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其他相关

公告。

6.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柜台(场外)申购,

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0.01份基金份额;交易所(场内)申购,申购份额舍尾保

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返还给投资者。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赎回份额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金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以四

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八) 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1.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

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 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 暂停或拒绝申购的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3)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4)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5)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6)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

购申请;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6)、8)、9)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相应退还投资者。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

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2. 暂停赎回的处理

本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是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4)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基金转换行为;

6) 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7)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申请,基金管理人足

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

付,并以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

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

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

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

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

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具体参照上述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媒介在2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一)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暂停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

(十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利用直销网点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为投资者提供

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该定期定额申购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具体实施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七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 上市交易的时间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本基金将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2个月内于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在确定基金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三) 上市交易的规则

1.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其它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 本基金上市交易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2) 本基金交易委托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3)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4) 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四)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费用收取标准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

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 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通过上市交易买入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通过上市交易卖出该部分

基金份额。

(七)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 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人;

2. 基金总份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2亿份;

3.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九) 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十) 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八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成立时间: 2004年8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 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国发[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5,640,625.71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

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 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其他法定收入和法律法规允许或监

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监督本基金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6) 发售基金份额;

7)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 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担任注册登记人,更换注册登记人;

9)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资产而产生的股权、债权及其他权利;

10) 以自身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1)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制定或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

请或暂停上市交易;

13)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

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4)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4)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

告。

5)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6)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

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

互独立;

8)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外的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9)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净值;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 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4)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5) 按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9)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件;

20)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2)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

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4)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依据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约定收入;

3) 依据有关法规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4)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联

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

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1) 按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复核基金业绩报告,并报银行业监管机构和中国证

监会;

12)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

13)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基金管理人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和赎回款项自基金托管专户划

出;

16)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20)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2)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8)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

(二) 召开事由

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1. 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中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情形:

1. 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 召集人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3) 会议的表决方式;

4)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5)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6)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 与会者须准备或履行的文件和手续;

8) 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等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无效表决。

3.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

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 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

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5. 属于以通讯开会的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

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

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

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不含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

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 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 天

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

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

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不含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更换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八)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

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定。

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和更换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退任: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时,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50%以上(不含50%)权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移交和审计: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

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更换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

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新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5) 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任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

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的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

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中银”的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更换程序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更换基金托管人时,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50%以上(不含50%)权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移交和审计: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更换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

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银行业监管机构和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

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退任。新基金托管人产生之

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5) 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任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

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一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中银中国

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基金资料的保管等相关

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依法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

转登记

(一) 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二) 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

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

托管。

3.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席

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 跨系统转登记

1.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为。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拟申请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赎回,或拟申请将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进行上市交易,应先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即将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登记到注册登记系统,或将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

的基金份额转登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 跨系统转登记限于在已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和其基础证券账户或基础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之间进行。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

市开放式基金相关登记结算规则的规定办理。

4. 为防止因过度套利等行为可能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频繁且大量的跨系统转登记交易,基金管理人可采取交易监控、预警措施,必要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本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保留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的权利。

十三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与基金间转换

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

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

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在其所管理的基金

间进行转换。有关业务规则和费率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十四 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

基金管理人与其他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机构,应当签订委

托代理协议。

订立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和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十五 基金的注册登记

(一)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基金管理人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人在投资人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三) 注册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1. 取得注册登记费;

2.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注册登记人承担如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

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形除外;

5. 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

务;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六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致力于研究全球经济和行业发展的趋势,紧随中国经济独特的发展节奏,挖

掘中国主题,努力为投资者实现基金资产中、长期资本增值的目标,追求稳定的、优于业绩

基准的回报。

(二) 投资理念

1. 以专业和专注的投资管理方法取得良好的业绩;

2. 寻找风险中蕴藏的机会;

3. 投资决策确立在基本面研究和量化策略分析基础上;

4. 利用规范的风险管理系统构建投资组合。

(三) 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主要投资对象是能够直接受益于全球经济发展趋势和有

关中国经济发展独特主题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和优质债券。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将定性与定量分析贯穿于

主题精选、公司价值评估、投资组合构建以及组合风险管理的全过程之中。本基金的投资管

理主要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自上而下的资产类别的配置,第二个层次是精选主题,

第三个层次是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

(五) 投资管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严格规范的投资管理程序,将严密的程序管理、定性分析与数量模型

贯穿于研究、投资策略制定、投资组合构建、投资执行、投资组合评估的全过程,力争在投

资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为投资者创造价值。

本基金利用国际化的研究平台,将中外双方的投资调研资源融为一体,采取“自上而下”

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依靠坚实的基本面分析和有效的数量分析模型,

把握证券市场的投资机会,构建最优投资组合,实现长期优于业绩基准的良好投资收益。

1. 资产类别配置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中贯彻“自上而下”的策略,根据全球宏观形势、中国经济发展(包

括经济运行周期变动、市场利率变化、市场估值、证券市场动态等),对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和现金三大类资产类别间的配置进行实时监控,并根据风险的评估和建议适度调整资产

配置比例。

本基金资产类别配置的决策借助中银和美林投资管理宏观量化经济分析的研究成果,从

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入手,判断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率、货币供应量、盈利变化等因素对中国

证券市场的影响,分析类别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特征,得出市场分析结论。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决策参照投资风险管理部门的风险建议书,由投资风险管理人员运用

统计方法计算投资组合、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风险水平以及各大类资产之间相对的风险水

平,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组合评估报告。投资风险管理部门的研究成果对资产类别配

置决策有重要提示作用,并可确保资产类别配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在正常市场状况下,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40-95%,债券资产及

回购比例为0-45%,现金类资产比例为5-1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今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将作相应调整,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

投资比例可达到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最高限额。

2. 主题/行业配置

基金管理人采用定性和定量模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能够受益于发展趋势和投资主题

的行业进行价值评估,包括分析行业在各经济周期中的发展动态、发展前景(替代产品的发

展、国家特殊的行业政策、国际市场的变化情况等)和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

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宏观行业分析建立系统的行业投资价值评估体系,通过分析行业

的竞争优势和行业的发展趋势,动态预测并跟踪行业投资价值的变化,由此决定行业间的投

资权重。

由于本基金寻求在多个行业和企业间进行分散化和多样化投资,因此对任何一个行业的

投资权重将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3. 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策略

1) 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运用数量化的分析模型、科学严谨的财务分析和深入

的上市公司调研等多种手段精选个股,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基金管理人通过定量分析系统筛选公司,重点关注的指标有:盈利增长率、市盈率(P/E)、

股利收益率、净利润率、毛利润率、企业总价值与息税、折旧及摊销前盈利之比

(EV/EBITDA)、净资产收益率(ROE)等,并且动态跟踪各个价值指标,如现金股利折现

模型(DDM,Dividend Discount Model)、经济增加值(EVA,Economic Value Added)的变

动趋势,由此决定公司相对和绝对的内在投资价值。同时,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以定性分

析为主的公司价值评价体系,定性分析公司的行业地位、管理能力、财务状况等。

2)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3) 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将采取“自上而下”投资策略,对各类债券进行合理的配置。基金管理人将深入

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国内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以及结构调整因素(包括资金面结构调

整、制度建设和品种创新、投资者结构变化)对债券市场的影响,判断债券市场的走势,制

定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采取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收

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等积极的投资策略,力求获取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充分考虑债券投资的安全性与收益性,严格执行基于投资基准指标的有限久期管

理。在投资基准指标的基础上,设定窄幅的波动区间,调整投资组合的久期,保证投资者在

承担相应市场风险的条件下获取超额的收益。本基金认真研究中国债券市场的结构特征, 根

据债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构造收益率曲线,并将其与国际成熟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曲线进行比

较,积极地调整债券投资组合长期、中期、短期债券的比重。

在我国债券市场中,国债与金融债市场的发展最为成熟,流动性也最好,因而本基金的

债券投资将以这些债券品种为主。目前国内企业债券市场的规模很小,流动性也不够,因而

不是本基金初期投资的主要投资对象,但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步伐的加快,企业债

券市场今后必将快速发展,品种将逐渐增多,市场规模将逐渐扩大。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企

业债券信用风险的前提下,本着流动性、安全性、收益性的原则选择资质优良的企业,增加

债券的投资品种。基金对于非国债的债券品种的投资将控制在15%以内。

(六) 基金特点

1. 投资前提:正确理解中国上市企业的发展状况以及证券市场现状

基金管理人相信:正确理解中国上市企业的发展状况以及证券市场现状是成功投资的前

提。本基金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将深入分析中国经济和证券市场的现实和发展趋势,寻找中国

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增长动力,在正确认识中国经济发展特点的基础上,引入国际先进的基金

管理理念和方法,为投资者赢取持续稳定的收益。

2. 深刻挖掘,精选主题

基金管理人遵循主题投资的理念,通过分析全球经济发展趋势对中国经济发展带来的影

响,以及中国应对这些发展所面临的挑战,寻找具有巨大投资潜力和成长机会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主题投资策略的重要思路是将主题要素和经济形势结合分析,判断持续增长的投资机

会。

本基金的投资主题反映了中国经济的中、长期发展趋势,具备稳定、持续发展的特性,

并将随着中国经济的成熟发展而不断成长,因此本基金的投资方向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会保持

稳定,从而不影响本基金的风险结构。同时,本基金会在主题相关行业和上市公司中积极配

置,寻找值得长线投资的优质公司,努力把握主题带来的投资机会。

3. 投资组合特征

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具有以下四个主要特征:

1) 全球行业发展趋势和有关中国经济发展的独特主题的直接受益者;

2) 所处行业具有良好基本面;

3) 生产过程中极具竞争力的行业翘楚;

4) 具有规范的公司治理架构,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并拥有灵活的思维和具有前瞻

性的企业。

4. 系统化的风险管理

1) 分散化投资

本基金在多个行业和企业间进行分散化和多样化投资,利用各类投资之间相关性的互补

关系,实现风险分散的策略。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任何一个行业的投资权重将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 深刻的公司基本面分析

本基金严格对每一项投资进行实质的分析工作,遵循基本面驱动资产定价的理念,对公

司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评估,从而发掘公司基本面的投资价值,筛选出盈利稳定增长或具有

高速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公司基本面的分析包括:公司的运营状况、财务基础、公司管理

层能力和经营战略、公司治理架构状况以及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

(七)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为:中证国债指数。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基准=沪深300指数×70% +中证国债指数×20%+1年期银行存款利

率×10%

如果今后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可以在经过合适的程序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八)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投资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40%,投资现金和债

券资产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持有比例;

4. 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的,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该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第6、7项外,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符合上

述投资限制和资产配置比例的规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九) 投资禁止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投资于其他基金;

3.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4.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5. 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贷款;

6.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7.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8.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9.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10.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 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

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

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映出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

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作为平衡型基金,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的收

益。

4) 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响

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管理能力、财务状况等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

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可能会导致基金收益下降。

6) 信用风险

主要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大部分投

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7)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受益的影响。当利率下降

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2.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开放日,本基金的管理人都有义务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波动性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

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

性风险。

3.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

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4. 操作或技术风险

1) 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性事件或不可

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因内幕交易、

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5. 制度性风险

中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发展、经济结构的调整、对外开放的日益加强等制度

性变迁,带来特定的市场风险,如:

1) 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的指引和向导作用;

2) 行业、企业发展受宏观政策、产业政策的制约;

3) 行业发展的明显的周期性。

6. 新兴证券市场风险

中国作为新兴证券市场,具有以下新兴市场所共有的风险:

1) 流动性风险:总市值、交易量等相对较小,市场深度相对较弱,证券市场的流动性相

对不足;

2) 规避风险难度较大:投资工具单一,缺乏对冲、衍生品种等避险工具,在市场下跌时,

规避风险的操作空间有限;

3) 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待进一步完善;

4) 统计数据、公司财务数据、信息披露的可信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7. 上市开放式基金的风险

1) 认知风险:上市开放式基金作为一种创新的开放式基金发行和交易方式,在实施之初

可能会引起投资者在认识上的模糊,从而产生认知风险。

2) 运作风险:上市开放式基金涉及到比现行开放式基金更多的参与方,各运作环节需要

紧密衔接,如各参与方衔接不紧密,即会产生运作风险。

3) 交易风险:在某一时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基金的交易价格可能会略微偏

离基金份额净值;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

卖基金;上市交易后,可能存在交易对手不足的情况;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

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

或终止上市的可能,这些都会产生交易风险。

4) 套利风险:投资者出于套利目的,频繁将其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通过跨系统转登记业

务转至至场外市场后赎回,引起基金规模变动,从而导致套利风险;频繁的套利行为

可能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频繁进行套利的基金投资人会对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投资造成风险。

5) 技术风险:由于技术系统故障导致投资者交易发生障碍,即会产生技术风险,如,注

册登记系统与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出现技术故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无法按时完

成基金份额的跨市场转登记。

6) 行情揭示风险:由于交易所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深圳证券交易所揭示的基

金份额净值有偏差,致使场内交易价格偏离基金份额净值,从而产生行情揭示风险。

7) 操作风险:由于参与方对业务规则的错误理解并在实际运作中误操作,可能导致投资

者申请的跨系统转登记或上市买卖等相关交易被确认失败,从而产生操作风险。

8.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七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八 基金资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 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 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 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证监

会及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

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资产的处分

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非因基金资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

十九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二) 估值日

基金资产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估值时点为上述证券交易所的收市

时间。

(三) 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

(四) 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个工作日收盘价计算;

2. 未上市的属于配股或增发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工作日收盘价计算;

3. 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其成本价计算;

4. 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

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5.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6.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8. 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按购入成本加计持有期利息估值,利息单列,不计入成

本;

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 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

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9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估值,仍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和基金份额净值

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公章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 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

及时性。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发生差错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赔偿原则如下:

1. 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 基金管理人仅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每一单一当事人造成10元人民币以上的损

失。

4. 基金管理人在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八)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

(九) 基金资产净值、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份额净值将依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

(十)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估值方法的第10条,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证券交易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银行的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

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

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3. 上述(一)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4. 转换费:在条件成熟,允许基金转换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基金转换费的

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下调前述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一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分红、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

额。

(二) 基金净收益

1.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至少1次,最多为6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

已实现收益的60%;

3. 场外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场内投资者只能选择现金分红;本基金

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4. 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 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6.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

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收益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7.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和公告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十二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

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金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三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结果编制基金募集情况公告,并在募集期结束的次日

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五)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 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 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即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重大事件包括: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 基金募集期延长;

9.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 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 基金终止上市交易;

23.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 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五)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六) 本基金同时遵循《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有关信

息披露的规定。

(十七)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十四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 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

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基金合同的

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清算小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活动。

2.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 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 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 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

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 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5. 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由清算小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 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二十五 违约责任

(一) 由于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

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

由双方或多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

责:

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

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

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

动乱、战争等重大社会事件,指使本基金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情况。

(二) 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

赔偿。

(三) 在发生一方或几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十六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可向托管人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七 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 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该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

会批准并公告之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依法持有本基金份额即

表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二)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对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各持一份外,基金合同

每一签约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

登记人的办公场所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八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遵守《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上述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基金合同,应召开

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二十九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五)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3.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5)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16) 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其他法定收入和法律法规允许或监

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1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监督本基金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9)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20) 发售基金份额;

21)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22) 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担任注册登记人,更换注册登记人;

23)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资产而产生的股权、债权及其他权利;

24) 以自身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5)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制定或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26) 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

请或暂停上市交易;

27)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

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28)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27) 遵守基金合同;

28)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9)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0)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

告。

31)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2)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

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3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

互独立;

3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外的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35)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36)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37)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净值;

38)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39) 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40)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41) 按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4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43)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4)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45)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件;

46)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47)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48)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49)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

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50)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51)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2)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7)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8) 依据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约定收入;

9) 依据有关法规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11)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23) 遵守基金合同;

24) 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25)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6)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2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28)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29)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30)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联

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

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3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3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33) 按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复核基金业绩报告,并报银行业监管机构和中国证

监会;

34)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

35)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36)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37) 依基金管理人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和赎回款项自基金托管专户划

出;

3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40)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41)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4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3)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44)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4. 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5.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0)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11)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12)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13)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15)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16)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1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6) 遵守基金合同;

7)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8)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9)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0)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 召开事由

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7. 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8. 终止基金合同;

9.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10.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11.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12. 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中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情形:

7. 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9.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0.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11.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2.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十一) 召集人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5.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6.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二)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9)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

10)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11) 会议的表决方式;

12)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13)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14)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15) 与会者须准备或履行的文件和手续;

16) 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4.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十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等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6.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3)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4)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7.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6) 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7)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8)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9)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10)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无效表决。

8.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

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9. 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3)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4)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

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10. 属于以通讯开会的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6) 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7)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8)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9)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

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10)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四) 议事内容与程序

3.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

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

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不含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

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 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 天

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3)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4)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

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

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4. 议事程序

3)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4)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十五) 表决

7.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3)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4)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不含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更换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11.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1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十六) 计票

3. 现场开会

5)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6)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7)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

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8)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4.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七)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定。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五) 收益分配原则

9.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10.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至少1次,最多为6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

已实现收益的60%;

11. 场外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场内投资者只能选择现金分红;本基金

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12. 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13. 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14.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满3

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收益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15.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16.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和公告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六)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

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七)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

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八) 上述(一)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九) 转换费:在条件成熟,允许基金转换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基金转换费

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十)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下调前述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 基金的投资

(十一) 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致力于研究全球经济和行业发展的趋势,紧随中国经济独特的发展节奏,挖

掘中国主题,努力为投资者实现基金资产中、长期资本增值的目标,追求稳定的、优于业绩

基准的回报。

(十二) 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主要投资对象是能够直接受益于全球经济发展趋势和有

关中国经济发展独特主题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和优质债券。

(十三)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投资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40%,投资现金和债

券资产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持有比例;

4. 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的,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该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第6、7项外,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符合

上述投资限制和资产配置比例的规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六 基金资产净值

(十一)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

及时性。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二) 基金资产净值、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份额净值将依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

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四) 基金合同的变更

3. 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4. 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

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基金合同的

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基金合同的终止

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7)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8)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4.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六) 基金财产的清算

7. 清算小组

4)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5)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6) 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活动。

8. 清算程序

8)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9) 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10)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11) 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12)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13)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4) 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9.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

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10. 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11. 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由清算小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2. 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八 争议解决

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可向托管人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

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