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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0-11-18 06:44:59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一月

目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2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2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 3

四、基金资产保管................................................................................................................... 4

五、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5

六、交易安排........................................................................................................................... 6

七、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7

八、基金收益分配................................................................................................................... 9

九、信息披露........................................................................................................................... 9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10

十一、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10

十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 10

十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10

十四、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 ............................................................................................. 11

十五、禁止行为..................................................................................................................... 12

十六、违约责任..................................................................................................................... 13

十七、争议的处理................................................................................................................. 13

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 ......................................................................................................... 13

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 13

二十、其他事项..................................................................................................................... 14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国发[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5,640,625.71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协议适用于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

和运作及相互监督、基金相关资料的保管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资

产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二十三 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

容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核算、基金价格的计算方法、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

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

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要求其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给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

期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二)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

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是否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向注册登记人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可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

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

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方式要求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托管

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

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资产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资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基金的全部资产。

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设立独立

的账户。本基金资产与托管人的其他资产及其他基金的资产应该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托管

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截止,基金管理人应督促注册登记人将场内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的结算备

付金帐户,将场外募集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处为基金专门

开设的结算备付金帐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其收到的场内和场外认购资金划

入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验资专户。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募得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指定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三)投资人申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申购、赎回的款项采用净额交收的结算方式。T+3日的赎回款与T+2日申购款进

行轧差净额交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付。

(四)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

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管机

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其他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六)债券托管自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

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查询及资金的清算。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

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

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交

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责任。

(八)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投资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合同原

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的需要以基金的名义签署。合同原件由托管人保

管。

五、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

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划款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收到授

权通知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以回函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

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

付的指令,包括赎回及收益分配资金的拨付以及与投资有关的划款等。

(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划款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人

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划款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

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划款指令

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报中国证监会,并且由此造成的责任由基金管理公司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

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若划款指令违规,

基金托管人事后方能发现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发生重大违规事件,托

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责任由基金管理公司承担。

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托管人。

根据相关业务程序规定,涉及有关费用支付的合同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的,管理人应

将其作为附件与划款指令一并传真与托管人。如管理人应将《基金专用证券交易席位租用协

议》加密传真至托管行备案,如《基金专用证券交易席位租用协议》到期无续签协议,托管

行将不再支付该席位佣金及其他任何费用。

(四)被授权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

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

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托管人传真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六、交易安排

(一)交易席位的租用及管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向其租用专用交易席位,选

定后要立即通知托管人。

基金通过一个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得超过本基金年成交量的30%。

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

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二)证券交易的清算与交割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立即执行,不得延误。如基金托

管人当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应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

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如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款指

令有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托管人执行指令后方能发现的,应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有重

大违规时,应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有足够的资金金额,对于超头寸的划款指令,托管行有权止付,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可使用汇款、汇票、支票、本票及电子支付平台等。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执行后,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办理。如果因为托管人因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托管人负责

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买空、卖空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

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若管理人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T+1日12:00以前进行融资,以弥补头寸不足,否则

托管人对超买头寸的部分有权止付,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揭示函,同时报送证监会备案,由

此造成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担负。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将交易成交记录和交易所清算数据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传给

托管人,托管人按日对当日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基金的资金账目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目账账相符。

基金证券账目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双方进行对账。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双方进

行账实核对。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买卖基金份额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申购和赎回申

请,由基金注册登记人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以及基金资产的清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基金管理人传达的数据,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及时进行账务处

理,及赎回款项的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15:00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的基金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通

知基金托管人。

七、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资

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先按

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

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

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布一次,在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招募说

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个月内公告。年中报告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中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中报或年报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八、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比例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提取的费用后得出

的余额。收益分配应该符合《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收益分

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在基金一年只分配一次时,基金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基金

的年度分配方案。如果一年内进行多次收益分配,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九、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有关信息均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双方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任何机

构、组织和个人泄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必

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发布;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必要,还可以通过其他媒体发布,或直接通知基金投资人。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

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

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负责制定。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十一、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为15年。

有关基金的重大合同的正本,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全部文件。

十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措施。

十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和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退任: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时,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50%以上(不含50%)权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移交和审计: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更换基

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应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新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5)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报刊和网站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任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

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

管理人在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的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

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中银”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更换程序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银行业监管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更换基金托管人时,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50%以上(不含50%)权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移交和审计: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

应当及时接收。更换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

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银行业监管机构和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

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退任。新基金托管人产生之

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5)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后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报刊和网站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任基

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

换,由基金发起人管理人在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报刊和

网站上刊登公告。

十四、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

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持续销售费,实行按日计算,按月支付。

(一)基金管理费、托管费的计提方法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管理人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管理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持续销售费的复核和支付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分别在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的上述费用计算结果发送给对

方复核。发现差错的,双方及时改正;核对无误后,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由基金托管人

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将基金管理费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托管费由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取。

十五、禁止行为

(一)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

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信

息,不得在公开披露前对他人泄露。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四)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

资产;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

兼职。

(六)《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十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造成实际损害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

任,另一方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

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

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

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

大。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七、争议的处理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

协商、调解解决的,可以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后,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合同终止之

日止。

(二)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两份,上报中国证监会一份,基金留存一份。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终止事项。

二十、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办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