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

首页 > 个基公告吧 > 正文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柏瑞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1号(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变更)

2020-11-25 06:43:29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1号(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变更)

基金管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

华泰柏瑞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泰柏瑞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20年7月29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泰柏瑞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33号)的注册,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0年8

月28日正式生效。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或“本公司”)保证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在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股指期货投资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

本基金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基金资产投资于港

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基金的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

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

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

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

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根据2020年11月20日发布的《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变更事项进行更新。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变更事项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的内

容截止日为2020年11月20日。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进行了复核确认。

目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管理人 ................................................................................................................................. 6

四 基金托管人 ............................................................................................................................... 14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17

六 基金的募集 ............................................................................................................................... 35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9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0

九 基金的投资 ............................................................................................................................... 50

十 基金的财产 ............................................................................................................................... 57

十一 基金资产估值 ....................................................................................................................... 58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3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4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十六 基金的风险揭示 ................................................................................................................... 73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0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2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5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7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9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0

二十三 备查文件 ......................................................................................................................... 111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华泰柏瑞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在中

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柏瑞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泰柏瑞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泰柏瑞品质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柏瑞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柏瑞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柏瑞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或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具体以公司公

告为准)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5、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

取认购、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

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

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

59、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

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统称港股通

60、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

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

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17层

法定代表人:贾波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汪莹白

联系电话:400-888-0001,(021)38601777

股权结构:柏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AIGGIC)4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9%、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贾波先生:董事长,学士,曾任职于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2001年7月至2016年11

月在华泰证券工作,历任经纪业务总部技术主办、零售客户服务总部地区经理、南宁双拥路

营业部总经理、南京长江路营业部总经理、企划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融资融券部总经理等职务。2016年12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陆春光先生:董事,学士,2009年5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网络金融部互联网运营团

队负责人、用户体验与设计团队负责人、副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

Anthony Fasso先生:董事,学士,1984年加入BankersTrust,1995年至2000年先后任

Bankers Trust Funds Management董事(亚洲)、高级副总裁及常务董事(香港)。2000年至

2001年担任iRegent Group Limited营销经理(香港),2001年至2003年担任Julius Baer

Investment Advisory (Asia) Ltd行政总裁及机构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香港),2003年至2004

年担任Deutsche Asset Management私人财富管理董事(墨尔本),2005年至2010年担任AXA

Investment Managers亚太区行政总裁及全球执行委员会成员(巴黎/香港),2010年至2018

年担任AMPCapital国际业务行政总裁及全球客户部门(香港)主管,2019年至今担任柏瑞

投资行政总裁(亚洲,日本除外)。

杨智雅女士:董事,硕士,曾就职于升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华之杰国际商业顾问有限

公司,1992年4月至1996年12月任AIG友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1997

年1月至2001年7月任AIG友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资深经理、协理,

2001年7月至2010年2月任AIG友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

长暨总经理。2010年2月至今任柏瑞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总经理、总经理。

韩勇先生:董事,博士,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7月至2011年9月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10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晗女士:独立董事,硕士,2007年加入天元律师事务所,2015年至今任该律师事务

所合伙人。

李亦宜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于Lazard&Co.;旧金山办事处以及LazardAsia香

港办事处,2010年至2013年曾担任Japan Residential Assets Management Limited董事。2002

年至今历任Argyle Street Management Limited基金经理、执行董事,2006年至今同时担任新

加坡上市公司TIHLimited董事。

文光伟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83年至2015年先后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助教、会

计系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1989年12月至1991年6月

期间兼职于香港普华会计公司审计部。2015年3月从中国人民大学退休。

陆桢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启迪清云智慧

能源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2018年至今任融讯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创始人兼CEO,

2019年至今任北京清谊厚泽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

2、监事会成员

王永筠女士:监事长,硕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2004 年至2008 年任职于德勤,

2008 年至2019 年担任黑石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财务部门董事,2019年起担任柏瑞投资

财务部门高级副总裁(亚洲,日本及台湾除外)。

刘晓冰先生:监事,二十五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年12月进入公司,曾任无锡解放西

路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无锡永乐路营业部负责人,无锡城市中心营业部

总经理,无锡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总经理。

柳军先生:监事,硕士,2000-2001年任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2001-2004

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基金核算员,2004年7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事务部总监、上证红利ETF基金经理助理。2009年6月起任华泰柏瑞(原友邦华

泰)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10月起担任指数投资部副总监。2011

年1月至2020年2月任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ETF基金、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ETF联接基

金基金经理。2012年5月起兼任华泰柏瑞沪深300ETF基金、华泰柏瑞沪深300ETF联接基

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起任指数投资部总监。2015年5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 500 ETF及

华泰柏瑞中证500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任华泰柏瑞锦利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华泰柏瑞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3月至2018年10月任华泰柏瑞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4

月起任华泰柏瑞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10月起任华泰柏瑞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8年12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9年7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9年9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科技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20年2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科技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的基金经理。2020年9月起任华泰柏瑞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童辉先生:监事,硕士。1997-1998年任上海众恒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程序员,1998-2004

年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经理,2004年4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信息技术部总监。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韩勇先生:总经理,博士,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7月至2011年9月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

10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王溯舸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2000年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2001-2004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托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陈晖女士:督察长,硕士,1993-1999年任江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代表处代表,

1999-2004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总经理。

房伟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2001年任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交收系统开

发经理,2001-2004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登记及结算部门总监,2004-2008年5

月任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田汉卿女士:副总经理。曾在美国巴克莱全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BGI )担任投资经

理, 2012年8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8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增强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10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0年7

月任华泰柏瑞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3月起任华泰柏

瑞量化先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的基金经理,2015年3月至2020年7月任华泰

柏瑞量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6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智

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和华泰柏瑞量化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5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对冲稳健收益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任华泰柏瑞惠利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5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创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9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12月至2020年7月任华泰柏瑞港股通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11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创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科与研究生毕业于清华大学, MBA毕业于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哈斯商学院。

董元星先生:副总经理,博士。2006.9-2008.12任巴克莱资本(纽约)债券交易员,

2009.3-2012.8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2年8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固定收益部总监。2013年10月起任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4年2月起任总经理助理。2015年1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

纽约大学STERN商学院金融学博士。

李晓西先生:副总经理,美国杜克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外汇交易

结算员,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美国信安

环球股票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基金经理。2018年7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2月起任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泰柏瑞消费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3月起任华泰柏瑞质

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刘万方先生: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财政学博士。曾任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项目

投资经理,美国MBP咨询公司咨询顾问,中国证监会主任科员、副处长,上投摩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朱雀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2019年4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沈雪峰女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7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曾任安徽省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股票自营部投资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华富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部副总监、基金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华泰柏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部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专户投资部

总监。2020年6月起任华泰柏瑞激励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8月起任华泰柏瑞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9月起任华泰柏瑞

优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韩勇先生;

成员:副总经理王溯舸先生;副总经理田汉卿女士;副总经理李晓西先生;总经理助理

兼专户投资部总监沈雪峰女士;投资研究部总监张慧先生;投资研究部副总监吕慧建先生。

列席人员:督察长陈晖女士;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指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

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

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

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

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

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控

制中的盲点;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

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

防范的目的;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和财务监控,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董事会下设薪酬、考核与资格审查委员

会,对董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保

其具有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制定董事、监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的薪酬/报酬计划或方案。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就基金投资

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

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

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

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分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

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

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

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监察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

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

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督察长、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法律监察部等部门

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监察部,其中监察稽核人

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

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8年末,集团资产规模23.22万亿元,较上年增长4.96%。2018年度,集团实现净

利润2,556.26亿元,较上年增长4.93%;平均资产回报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1.13%和14.04%;不良贷款率1.46%,保持稳中有降;资本充足率17.19%,保持领先同业。

2018年,本集团先后荣获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8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2018年中国全面风险管理成就奖”;美国《环球金融》“全球贸易金融最具创新力银行”、《银

行家》“2018最佳金融创新奖”、《金融时报》“2018年金龙奖—年度最佳普惠金融服务银行”

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同时获得英国《银行家》、香港《亚洲货币》杂志“2018年中国最

佳银行”称号,并在中国银行业协会2018年“陀螺”评价中排名全国性商业银行第一。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养老金托管处、全球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

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跨境托管运营处、合规监督处等11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

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

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

作手段。

2、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蔡亚蓉,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资金计划部、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以及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办公室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

期从事公司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

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

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92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

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5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等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2017年荣

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

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

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

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1、直销机构: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17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17

法定代表人:贾波

电话:(021)38784638

传真:(021)50103016

联系人:汪莹白

客服电话:400-888-0001,(021)38784638

公司网址:www.huatai-pb.com

2、代销机构

(1)A类基金份额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 95561

公司网址:http://www.cib.com.cn

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董金

电话:(010)85238441

传真:(010)85238680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

号港中旅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云

电话: 025-8833890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二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王超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1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jjmmw.com;www.zlfund.cn

11)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联系电话:010-59601366转7167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1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董一锋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1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2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 http://www.fund123.cn

14)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号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12-5899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15)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 张蜓

电话:(021)20219988*37492

公司网址:https://8.gw.com.cn/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16)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公司网址: http://8.jrj.com.cn/

客服电话:400-166-1188

17)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B座12F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郭哲晗

电话:021-80358749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1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程晨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4008219031

19)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王重阳

公司网址:https://www.hongdianfund.com/

客服电话:400-068-1176

2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楼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21)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客服电话:4000-466-788

22)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6楼602、

603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国际电子城360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王旋

联系人:胡静华

联系电话:0371-5521 3196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客服电话:4000555671

23)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乐贤龙

联系人:王梦

联系电话:010-8559-4745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客服电话:010-82350618

24)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联系电话:021-33768132-801

公司网址:www.zzwealth.cn

客服电话:400-6767-5263

25)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 付佳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26)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 沈晨

联系电话: 010-59336544

公司网址: www.jnlc.com

客服电话:4008-909-998

27)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 庄洁茹

客服电话:400-101-9301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28)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办公地址:北京施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甲143号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凯旋大厦)A座

4016

法定代表人:陈皓

联系人:张萌

客服电话:400-699-7719

公司网址:www.xiquefund.com

29)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3号楼5层521室

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3号楼5层521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陈臣

客服电话:400-158-5050

公司网址:www.tl50.com

30)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 李丹

公司网址: http://fund.jd.com

客服电话:95518

31)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望京SOHO 塔3 19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袁园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客服电话:4000618518

32)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客服电话:400-799-1888

33)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客服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址:www.licaimofang.cn

3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周天雪

电话:021-20211847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35)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层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话:400-6099-200

3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幢12层(陆家嘴软件园10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 张佳慧

公司网址: 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921-7755

(2)C类基金份额代销机构: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 95561

公司网址:http://www.cib.com.cn

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董金

电话:(010)85238441

传真:(010)85238680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

号港中旅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云

电话: 025-8833890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幢12层(陆家嘴软件园10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 张佳慧

公司网址: 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921-7755

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二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王超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1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jjmmw.com;www.zlfund.cn

11)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联系电话:010-59601366转7167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1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董一锋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1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2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 http://www.fund123.cn

14)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号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12-5899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15)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 张蜓

电话:(021)20219988*37492

公司网址:https://8.gw.com.cn/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16)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公司网址: http://8.jrj.com.cn/

客服电话:400-166-1188

17)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B座12F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郭哲晗

电话:021-80358749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1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程晨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4008219031

19)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王重阳

公司网址:https://www.hongdianfund.com/

客服电话:400-068-1176

2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楼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21)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客服电话:4000-466-788

22)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6楼602、

603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国际电子城360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王旋

联系人:胡静华

联系电话:0371-5521 3196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客服电话:4000555671

23)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乐贤龙

联系人:王梦

联系电话:010-8559-4745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客服电话:010-82350618

24)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联系电话:021-33768132-801

公司网址:www.zzwealth.cn

客服电话:400-6767-5263

25)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 付佳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26)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 沈晨

联系电话: 010-59336544

公司网址: www.jnlc.com

客服电话:4008-909-998

27)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 庄洁茹

客服电话:400-101-9301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28)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办公地址:北京施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甲143号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凯旋大厦)A座

4016

法定代表人:陈皓

联系人:张萌

客服电话:400-699-7719

公司网址:www.xiquefund.com

29)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3号楼5层521室

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3号楼5层521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陈臣

客服电话:400-158-5050

公司网址:www.tl50.com

30)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 李丹

公司网址: http://fund.jd.com

客服电话:95518

31)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望京SOHO 塔3 19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袁园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客服电话:4000618518

32)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客服电话:400-799-1888

33)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客服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址:www.licaimofang.cn

3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周天雪

电话:021-20211847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35)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层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话:400-6099-200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发售本基金,并及

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17层

法定代表人:贾波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17

电话:400-888-0001,(021)38601777

传真:(021)50103016

联系人:赵景云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炯、朱宏宇

联系人:朱寅婷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于2020年7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泰柏瑞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33号)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且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

转换。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公

开发售。

投资者还可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后,通过登

录本公司网站(www.huatai-pb.com)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开通范

围和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

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华泰柏瑞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及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自2020年8月11日至2020年8月24日公开发售。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

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

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继续销售,但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

过3个月。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八)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应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九)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以初始面值发售。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2)销售网点(包括直销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

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4)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

本金退还投资者。

3、认购的限额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原则上对单一投资者在募集期间累计认购份额

不设上限,但单一投资人经登记机构确认的认购份额不得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确认总份额的

50%,对于超过部分的认购份额,登记机构不予确认。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直

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柜台有认/申购本公司

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除上述情况及另有公告外,基金管理人规定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

元、追加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各销售机构可根据情况设定最低认购金额,但不

得低于本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最低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者需遵循销售机构

的相关规定。

4、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

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

投资者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具体的认购费率安排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元) 认购费率

M 1.20%

100万≤M 0.80%

300万≤M 0.60%

M≥500万 1000元/笔

投资者重复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认购费

将用于支付募集期间会计师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销售费及市场推广等支出,不计入基

金财产。

C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

5、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缴

纳认购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间所

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1)认购A类基金份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

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

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10)/1.00=9,891.4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9,891.42份A类基金份额。

(2)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

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10)/1.00=10,01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10,010.00份C类基金份额。

(十一)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折算成基

金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利息的计算和折算的基金份额的

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计算结果为准。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规定将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

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

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具体以公司公告为准)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的,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款项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赎回

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

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

民币10元,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

额为50,000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柜台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

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交易账户内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并申请全部赎回时,可不受前

述最低10份的申请限制,代销机构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赎回申请的具体处理结果以注

册登记中心确认结果为准。

3、除上述情况及另有公告外,基金管理人规定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

币 1 元、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1份、

单个基金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为1份,各销售机构可根据情况设定最低申购金额、最低赎回份

额以及最低持有份额,但不得低于本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最低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

准,投资者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种。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

并对持有期限少于365天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并对持有期限少于30天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

回收取赎回费。

1、申购份额、余额以及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A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

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

归基金财产所有。

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C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A类及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A类及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

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

投资者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元) 申购费率

M 1.50%

100万≤M 1.00%

300万≤M 0.80%

M≥500万 1000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适用单

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

(2)赎回费

投资者在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 1.50%

7日≤ Y 0.75%

30日≤ Y 0.50%

Y ≥365日 0%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持有期少于30日的

赎回费用全部归入基金财产,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赎回费用75%归入基金财

产,持有期不少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赎回费用50%归入基金财产,持有期不少于180日

的赎回费用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投资者在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 1.50%

7日≤ Y 0.50%

Y ≥30日 0%

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该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3、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A类基金份额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缴纳

申购费),投资者的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元,则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20=46,826.12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费率为1.50%,假设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其可得到46,826.12份A类基金份额。

(2)申购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即为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4、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投资者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

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或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80天,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50%,假设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20=10,520.00元

赎回费用=10,520.00×0.50%=52.60元

净赎回金额=10,520.00-52.60=10,467.4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8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50%,假设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2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67.40

元。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

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港股通额度已满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前述(“1)

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如下

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

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20%。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是投资者按本公司规定条件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管理的一只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业务。需要办理基金转换的投资者须到原销

售机构办理手续。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时,本公司将另行公告具体情况。

2、基金转换申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章的申请表。

(3)电子方式的基金转换参照本公司或代销机构各相关规则。

3、基金转换的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转出基金及转入基

金的销售;

(2)基金转换以基金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转换费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

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3)“定向转换”原则,即投资者必须指明基金转换的方向,明确指出转出基金和转入

基金的名称;

(4)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

基金的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基金份额在转换后,持有人对转入基金的持有期自转入之日算起;

(6)当某笔转换业务导致投资者基金账户内余额小于转出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最低持有份额”的相关条款规定时,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7)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换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视同基金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

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除投资者在提交转换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

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出基金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转换为止。

部分顺延转换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8)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处于

可申购状态;

(9)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如

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

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行业及公司深入的研究分析,自下而上地精选优质上市公司,在严格控制

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

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存

托凭证、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

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及存托凭证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宏观经济的基础上,结合政策面、市场资金面等情况,在经济周期不同阶

段,根据市场不同表现,在大类资产中进行配置,把握各类资产的投资机会,保证整体投资

业绩的持续性。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宏观经济、国家政策等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对股票、债券和货

币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析,合理预测各类资产的价格变动趋势,确定不同资产类别的

投资比例。在此基础上,积极跟踪由于市场短期波动引起的各类资产的价格偏差和风险收益

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各大类资产之间的投资比例,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平稳的基

础上,获取相对较高的基金投资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基本面研究策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度研究来精选

个股:

(1)公司主营业务:精选主营业务鲜明、具备行业竞争优势的公司,公司主营业务收

入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在管理、品牌、资源、技术、创新等方面具备比较优势;

(2)公司商业模式:精选具有清晰业务规划和发展战略的公司,公司的核心商业模式

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具有较好发展前景;

(3)公司财务状况:利用公司各项财务指标,综合考察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盈

利能力等,精选财务状况良好的上市公司。资产负债情况主要考察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等

指标,选取历史资产负债率或历史流动比率处于行业前80%的个股;盈利能力主要考察销

售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ROE)等指标,选取历史销售毛利率或历史净资产收益率(ROE)

处于行业前80%的个股;

(4)公司治理结构情况:精选建立了完善、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公司,包括管理团

队稳定、高效,股东结构稳定,注重中小股东利益,信息披露透明,具有合理的激励与约束

机制等;

(5)公司所处行业:精选符合盈利趋势向好、发展前景良好、具有潜在投资价值的行

业进行重点配置,主要采取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①定性分析: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特征、经济景气周期以及行业周期轮动特征,从经济周

期因素、行业发展政策因素、产业结构变化趋势因素以及行业自身景气周期因素等多个维度

把握不同行业的景气度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

②定量分析:利用行业的估值、业绩等多个方面指标进行分析,如行业历史估值水平、

行业相对利润增长率(行业利润增长率/市场利润增长率)等。

(6)公司估值:精选股价尚未反映内在价值或具有估值提升空间的上市公司,根据上

市公司所处行业、业务模式以及公司发展中所处的不同阶段等特征,将相对估值指标和绝对

估值模型相结合,通过估值水平的历史纵向比较和与同行业横向比较,评估上市公司的投资

价值和安全边际。

(7)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本基金优先

将基本面健康、业绩向上弹性较大、具有估值优势的港股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

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

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

金资产的投资收益。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

与货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市场的基本走势,制定配

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

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市场利率、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支持

资产的现金流变动情况以及提前偿还率水平等因素,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通过信用分析和流动性管理,辅以量化模型分析,精选那

些经风险调整后收益率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力求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股指期货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

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提高投资效率。

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

套期保值操作。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

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

的整体风险。

7、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将综合考虑融资成本、保证金比例、冲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信

用资质等条件,选择合适的交易对手方。同时,在保障基金投资组合充足流动性以及有效控

制融资杠杆风险的前提下,确定融资比例。

(四)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

2、根据投研团队对于市场中可获得相应数据的研究分析所构建的投资模型以及投资经

理和投研团队对市场状态的判断;

3、基于风险估测模型的投资风险分析。

(五)投资决策机制

1、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策略和原则;审定基金经理定期调整计划;

审定基金定期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2、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基金的投资政策实施投资管理,

确定具体的投资品种、数量、策略,构建优化和调整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分析和

管理。

3、基金经理助理/投资分析员:通过内部调研和参考外部研究报告,编写有关公司分析、

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的各类报告,提交基金经理,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六)投资程序

1、投研团队对市场中可获得的相应数据进行研究分析,并构建投资模型,为本基金的

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投研团队的研究结果对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利用投资模型,并结合对宏观政策、证券市

场和上市公司等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

4、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

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法律监察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6、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

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800指数收益率*6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

收益率*2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

中证8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由中证500和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组成,综合

反映中国A股市场大中小市值公司的股票价格表现;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编制,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普通股作为样本股,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计算,以反映

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

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反映了债券市场整体变动状况。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法律法规变化或者出现更有代表性、更权威、更为市场普

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变更名

称,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可对业绩比较基准

进行变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

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能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需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

一般投资风险,还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

风险。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是基于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而约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3、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港股通标的

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A股和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A股和H股合并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

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

险;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9)、(16)、(1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

提前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

券应收利息(税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的估值

(1)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

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

估值。

9、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

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10、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

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

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

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照除权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本

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十三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投资标的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

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

商解决。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

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再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

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

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

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规定报刊休刊,则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3、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

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

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 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 变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 若连续30个/40个/45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低于200人时;

(26)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9、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10、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基金参与融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

理情况等。

11、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

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 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投资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

险和其它风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1、系统性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影响市场整体的因素如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监

管制度等的影响而引起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使本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主要

包括: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

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

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

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

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

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2、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单个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企业的信用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力、

技术更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股票和债

券的发行人经营不善,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股息、红利减少,或者存在所投资的企业债券

发行人无法按时偿付本息,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适当价格及时进行证券交易的风险,或

基金无法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起的违约风险。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

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变化。基金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可能使基金

资产难以按照预先期望的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合持有

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

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

凭证、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

资业务。

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度集中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

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

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十)条的相关约定。

(4)本基金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特殊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

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

摆动定价机制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如果基金管理人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当中的一种或几种,基金投资人可能会面临赎回效率降低、赎回款延期到账、支付较高的

赎回费用以及暂时无法获取基金净值等风险。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

投资安排。

(二)管理风险

基金的管理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另一方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基金的管理风险包括以下几种具体风险:

1、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执行产生偏差

或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

员或部门;或者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未能履约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2、系统故障风险

当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

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

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交易结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

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4、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通常是

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

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三)投资合规性风险

投资合规性风险是指因公司及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准则、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而可

能引起法律制裁、重大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主要合规风险包括如下具体风险:

1、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带来损失

的风险。

2、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员工违背职业道德、法规和公司制度,通过内幕信息、利用工作程序中的

漏洞或其他不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带来的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在类别资产配置中,可能受到经济周期、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因素

的不同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最优化,这可能为基金投资绩效带来风险。

1、在股票市场投资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1)对国家颁布的政

策法规研究是否准确深入;(2)对上市公司的研究是否符合市场预期,该类型股票的波动会

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在研究过程中存在的投资

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样值得关注;(3)在股票投资方面的时间点选择是否

恰当,基金经理、交易员在指令的发送时间、交易处理时间都会影响基金的净值情况。因此,

本基金整体表现可能在特定时期内低于其他基金。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重视股

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

下跌风险;(4)本基金对股票市场的筛选与判断是否科学、准确。基本面研究以及定性分析

可能都无法使得本基金所选券种符合预期投资目标。

2、在债券投资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1)对宏观经济趋势、

政策以及债券市场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深入;(2)对企业类债券的优选和判断是否科学、

准确。基本面研究及企业类债券分析的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

预期目标;(3)本基金所投资的企业类债券承载的信用风险要高于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如国

债),若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不能按时或全额支付本金和利息,将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发

生信用风险。

3、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将股指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股指期货是一种挂钩股票指数的金融衍生工具,

带有一定的投资杠杆,可放大指数的损益;同时,股指期货可进行反向卖空交易。股指期货

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变动就可能

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同时,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

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因此,其投资

风险高于传统证券。本基金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比例,控制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有信用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和原始权益人的风险等。

1)信用风险是指被购买的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将全部从原始权益人处最终转移至资产

支持证券持有人,如果借款人的履约意愿下降或履约能力恶化,将可能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

人带来投资损失。

2)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对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的预测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偏差,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面临现金流预测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3)原始权益人的风险,如果原始权益人转让的标的资产项下的债权存在权利瑕疵或转

让资产行为不真实,将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产生损失。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有市场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提前偿付

及延期偿付风险等。

1)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优先级收益。当市

场利率上升时,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收益水平就会降低。

2)流动性风险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资

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3)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不是购买、出售或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建议,而仅

是对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和/或本金偿付的可能性作出的判断,不能保证资产支持证券的

评级将一直保持在该等级,评级机构可能会根据未来具体情况撤销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或降

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评级机构撤销或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价

值带来负面影响。

4)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在各档资产支持证券预期到

期日之前或之后获得本金及收益偿付,导致实际投资期限短于或长于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期限。

5、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由此带来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海外市场风险

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将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

统性风险。

(2)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同

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

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的波动

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3)汇率风险

本基金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

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

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本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

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则设定,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

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资金,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

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结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

投资效率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

(4)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每

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看好之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5)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范

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

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

机会的风险。

(6)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

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

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

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

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7)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 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 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

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

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

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

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

(8)港股通标的权益分派、转换等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

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

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

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

卖出。

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9)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停牌

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

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

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

不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

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

带来损失的风险。

(10)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受港股通规则的限制和影

响;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此外,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60%-95%,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港股投资的比例下限为零。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

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

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6、参与融资交易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交易,融资交易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这些风险

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制定科学

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六)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

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

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

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

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

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

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

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

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

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或其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一方书面提

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按照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

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

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17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17

邮政编码:200135

法定代表人:贾波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

凭证、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

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港股通标的

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A股和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A

股和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9)、(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

提前公告。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

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

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

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

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

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

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

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

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

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

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

收、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5)管理人应于托管产品到期后及时完成收益兑付、费用结清及其他应收应付款项资

金划转,在委托资产/投资者赎回款全部划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出销户申请。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

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

议》执行。

(5)账户注销时,在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下,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协

商确认主要办理人。账户注销期间,主要办理人如需另一方提供配合的,另一方应予以配合。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

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任何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

易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

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如经一方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法律)管辖。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

服务无法提供的,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务服务

1、基金账户确认书寄送

基金管理人在开户确认后向投资人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投资

人账户信息(邮政地址、邮政编码、EMAIL等)的前提下,在基金募集期间开户的,于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存续期内,每个月结束后的

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2、交易确认查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或通过客服热线查询交易确认情况。每次交易结

束后,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T+1

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交易确认单。

3、基金交易电子邮件对账单订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或通过客服热线订制电子邮件交易对账单,交易

账单的查询和订制具体方法可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当收益分配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

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

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单位。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情况和

业务规则详情请见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资讯订制服务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投资人账户信息(邮政地址、邮政编码、手机、EMAIL等)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提供以下服务:

1、手机短信资讯服务

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或通过客服热线订制(退订)手机短信资讯,如基金净值、

交易确认、基金分红、相关基金资讯或公司活动提示等信息。

2、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人基金账户如预留有效电子邮件地址,可自动获得电子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内容包

括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及各种基金理财刊物等。投

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或通过客服热线修改电子邮件地址。

(五)服务方式

1、电话咨询服务

电话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语音查询服务,投资人可通过电话自助方式,查

询基金代码、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也可查询基金账户余额等个人账户信息。电话中心提供

交易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30的人工服务。

2、网上客户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人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与基金管理人相互交流平台。登

录网站后,投资人可以通过输入账号及密码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况、基金交

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并享受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理财资讯服务;投资人还可以

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并向基金管理人提交投诉和建议。

(六)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电话中心自动语音留言、电话中心人

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投

资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七)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huatai-pb.com

2、客服邮箱:cs4008880001@huatai-pb.com

3、客服热线:400-888-0001(免长途话费),或021-38784638

4、传真:021-50103016

5、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

17层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投资人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

人。请投资人确保投资前已经全面了解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 备查文件

(一)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华泰柏瑞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华泰柏瑞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泰柏瑞品质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的信息,可

在营业时间前往相应场所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