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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磐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0-12-01 07:44:36

华夏磐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磐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5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1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2

十一、基金费用 ------------------------------------------------------------------------------------------------ 3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8

十五、禁止行为 ------------------------------------------------------------------------------------------------ 41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3

十七、违约责任 ------------------------------------------------------------------------------------------------ 4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5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7

二十、其他事项 ------------------------------------------------------------------------------------------------ 48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9

华夏磐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夏磐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夏磐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夏磐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华夏磐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

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华夏磐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成立日期: 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00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华夏磐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华

夏磐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若有

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华夏磐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

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

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票期权、转融通等投资前,务必须与托管人就交收结算、核算估

值等业务规则和流程进行沟通确定,在系统测试通过后才可投资,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100%,

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开放期开始前1个月至开放期结束

后1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

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

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无需另行召开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华夏磐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封闭期内,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10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

投资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开放期开始前1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1个月的期间内,

本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0%;除封闭期外,本基金资

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华夏磐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开放期内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在封闭期内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

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9、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

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

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1、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出借到期日不得

超过封闭期到期日,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2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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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合并计算。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1、21、22、23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23项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上述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四)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专门的

技术系统和管理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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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

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解

决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

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

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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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拟发行证券

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银行签订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托管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

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人在投资银行

定期存款的过程中,必须符合基金合同就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存款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基

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

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定期存款账

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

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账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资,管理人必须和存款机

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

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

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

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并依照本协议交接原则对存单交接流程予以明确。对于跨行存款,管

理人需提前与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协议及存单交接流程进行沟通。除非存款协议中规定存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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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书由存款行保管或存款协议作为存款支取的依据,存单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上门服务的

方式。特殊情况下,采用基金管理人交接存单的方式。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托管人保管证

实书正本。管理人需对跨行存款的利率政策风险、存款行的选择及存款协议承担责任,并指

定专人在核实存款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负责印鉴卡与存款证实书等凭证的监交或交接,

以确保与托管人所交接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托管人对投资后处于托管人实际控

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跨行定期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为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与托

管业务授权人名章。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

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

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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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十二)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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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

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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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

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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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

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期货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相关规定开立和管理期

货账户。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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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

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其中基金托管人对重大合

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的

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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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

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及授权时间。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

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

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

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

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实物

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

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深证通或托管网银电子指令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

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

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

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并以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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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划款当日下

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该必需的时

间不长于正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日常处理该指令所用的平均时间)。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

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15:00。如基金管

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

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日)的前一日17:00前

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日上午10:00时。对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认购权证行权交易,基金管理人应于行权日15:00前将需要交付的行权金额及

费用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16:00前支付至登记结算公司指定账户。由于基金

管理人原因导致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于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

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通过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

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

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

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

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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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

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

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

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

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与基金管理人确认后,授权文件即

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

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电话确认。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

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正确执行基

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未执行

或未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

成的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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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

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

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

金用户交易单位变更申请书》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

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

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

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

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

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

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期货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2个工作日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

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2个营业

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保证金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在

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结算保证金的调整情况,基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

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

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

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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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

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并确保于交收日11点前完成融资,并及时

补足欠库券,用以完成清算交收,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

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1日上午11:00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目前实行T+0预交收制度,因此基金管理

人须于T日15:30之前备足当日上海市场交易担保交收需支付的资金头寸,以便基金托管

人履行T+0预交收职责;若有大宗交易,基金管理人还需于T日15:30之前通知基金托管

人交易金额。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预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T+1日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基金

托管人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若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为

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助。

非担保交收业务的交易告知。非担保交收业务是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组织交易双方

根据业务规则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结算模式完成交收,中国结算不作为双方的共同对手方,不

提供交收担保。为确保非担保交收业务的正常交收,投资管理人务必高度重视此类业务交易

告知的重要性,即于发生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权证行权、大宗专场、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转让以及部分发行类业务(股配债、老股东配售的增发、公司债场内分销)以及通过上交

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达成的私募债券转让和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私募

债转让等非担保交收业务,管理人应于交易当日及时将该交易书面告知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

认。其中权证行权的交易和通过上交所固收平台达成的私募债转让交易告知截止时点为申报

当日15:00;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达成的公司债、私募债转让交易告知时间为申报当日

15:30;其余产品非担保交易告知截止时点为交易当日17:00。

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达成的私募债券转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

海分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发送的转让成交结果办理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RTGS的最

终交收时点为T日的15:30分,为保证RTGS交易成功,管理人应于交易T日的15:00之前,

将买入私募债券的指令传真至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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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私募债,结算方式为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最终交收

时点为T日16:00,因此管理人应于T日15:30分之前向托管人发送非担保交收债券的买入

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管专户或资

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

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

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该必需的时间不长于正常情况下基金

托管人日常处理该指令所用的平均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若由于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作

出相应变动,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助。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基金管理人必

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

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在工作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

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数据传输系统发送有关数

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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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

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6、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在合理范围内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7、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

务。

8、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

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

收”的原则,每个开放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

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2日

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

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T+3日12: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

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基金托管专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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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金清算和

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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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数值。

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 = 计算日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 计算日基金份

额的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

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

清算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

期权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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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

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有

一定锁定期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

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

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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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

汇率中间价为准。

(8)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

行估值。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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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四)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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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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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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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登记机构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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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

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

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

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投资于股指期

货的相关公告、投资于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投资于股票期权的相关公告、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相关公告、投资于转融通出借业务的相关公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

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

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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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根据《信息披露

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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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托管费收入帐户:

户 名:基金托管费收入

账 号:10010117380000001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系统支付号303100000006)

(三)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

券商佣金、转融通费用、证券/期货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基金的银行汇

划费用、账户维护费、基金的开户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除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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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等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可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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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

分别进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15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时,基金管理

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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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其中,基金托管人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基金托

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按照各自规定的期限保存,其中基金托管人应保存

至少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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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

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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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

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托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百分

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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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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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

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

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二)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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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

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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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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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华夏磐益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的,应就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

如发生下列情况,相应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直

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

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或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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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按照普通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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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

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

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中国证监会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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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

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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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上盖

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