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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12月17日公告)

2020-12-17 06:43:33

财通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12月17日公告)

基金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9年6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014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07月1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可

以投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

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和投资集中风险等。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可以参与科创板发行人战略配售股票投资,由此产生的

投资风险与价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章节等。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

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产品。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进入三年的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间投资者不

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系为2020年度定期更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5月8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0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 ...................................................... 4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6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70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7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73

十、基金的投资 ................................................. 88

十一、基金的业绩 .............................................. 105

十一、基金的财产 .............................................. 107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10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15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11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1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120

十七、风险揭示 ................................................ 12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3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3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6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8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8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90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9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通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财通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

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财通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财通科创

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财通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财通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财通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财通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

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

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28、登记机构、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

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9、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

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封闭运作期: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

内本基金不开放申购、赎回。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40、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天数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

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天数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

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

内申购、场内赎回

49、场外: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

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

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

申购和场外赎回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1、转指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对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本基金份

额变更办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所进行的转指定

的行为

52、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

登记系统

53、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4、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5、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

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8、元:指人民币元

5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设立日期:2011年6月21日

法定代表人:夏理芬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联系人:何亚玲

联系电话:021-2053 7888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 40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000 30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6,000 30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夏理芬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义

乌证券交易营业部经理、西湖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办公室主任、运营管理部总经理,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管理部

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合规总监,中信证券(浙江)公司合规总监、执行总

经理兼江西分公司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经理,财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总经理助理兼首席风险官。现任财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首席风险官,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董事长,财通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浙江证券业协会合规风控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风

险管理委员会委员。

王家俊先生,董事,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EMBA)。历任东方证券遵

义路营业部市场部经理,汇添富基金南方大区经理及券商渠道负责人、南方

分公司总经理、全国渠道销售总监兼华东分公司总经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

书记、董事,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可先生,董事,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历任杭州市下城区国有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董事;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助

理、副部长,财务管理部(财务总监管理办公室)部长(主任),现任杭州

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法律事务部)部长兼任杭华油墨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唐静波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历任诺亚(中国)财富管理中心

市场总监,上海中和至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青岛易邦生物

工程有限公司董事,上海瀚叶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浙江瀚叶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西藏观复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德清

瀚叶科创文化园产业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上海雍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开国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国家国有资产

管理局科研所应用室副主任、政策法规司政策研究处处长、科研所副所长;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书记、总经理,党组书记、董事长兼总经

理,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上海中平国瑀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大众公

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朱洪超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现任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

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

仲裁中心仲裁员。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易居(中国)企业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钜派投资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颖女士,独立董事,会计专业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

会资深会员、专家库专家,财政部会计领军人才。现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高

级合伙人、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兼职教授及硕士生导师,财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2、职工监事:

殷平先生,职工监事,产品战略部总监,产业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建

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个人金融部六级产品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

品研发部总监。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战略部总监。

3、经营管理层人员:

王家俊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汪海先生,副总经理,上海大学双学士、新加坡管理大学财富管理硕士。

历任建行上海市徐汇支行计划财务部科员、经理助理,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

经理;建行上海分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产品经理、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刘为臻先生,首席信息官兼运营总监,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南昌大

学计算数学及其应用软件本科。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

部系统开发与维护员,国联安基金信息技术部副总监,德邦基金运作保障部

总经理。2018年10月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兼运

营总监,分管信息技术部和基金清算部。

4、督察长:

武祎先生,伦敦政治经济学院会计与金融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云

南省财政厅预算处副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市场监管处副主任科

员,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监管四处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

综合处主任科员,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南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5、基金经理:

金梓才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工学硕士。历任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经理助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TMT行业高级研究员。2014年8月加入财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家俊先生,总经理;

张毅先生,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总监;

林洪钧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金梓才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

金立先生,研究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

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建立风险控制优先、风险控制人人有责、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

文化,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

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决

策、决议的执行中,“执行—复核”机制贯穿全程。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法律法规

培训、制度教育、执业操守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确保公司人员了解与从

业有关的法规与监管部门规定,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流

程,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的业务风险、人员风险、法

律风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科

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

通过收集与投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

评估的信息技术平台。由风险管理部和金融工程小组定期向风险控制委员会

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防

止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成

第一道内控防线,以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

防线,以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各机构、

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并建立

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同时,按照分级管理、规范操作、有限授权、

业务跟踪的原则,制定公司授权管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

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

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

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

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

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

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6)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的工作覆盖到全公司所有业务环节,以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平

台,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层面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事前风险管理主要

通过风险管理部门介入公司的业务流程检查、参加业务部门专题会议和进行

访谈的方式,不定期组织员工开展风险文化教育活动来提升风险防范意识;

事中风险控制则是对相关业务进行全程的跟踪,以及实现业务人员风险控

制、业务操作规范化、精细化来进行;事后风险管理则主要通过风险事件的

分析与总结来开展。公司层面的风险管理工作包括对公司投资风险、业务风

险、操作风险、信息系统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的系统评估,对公司层

面的风险进行详细的梳理,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及时进行解决。在投资风

险环节,针对不同产品所具有的特定投资风险进行量化研究和分析,超过阀

值由风险管理部门及时提醒业务部门,并根据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报告相

关责任人;在业务风险环节,协助营销部门和产品研究部门前瞻性地对新产

品的风险和结构进行规划和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和

了解,切实解决实际业务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操作风险环节,对公司

层面的制度、流程、系统和项目等方面,建立并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发现和

解决后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评估公司信息系统和信息系统安全风险。

风险管理工作主要由督察长管辖的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开展,

在组织结构及报告制度上均独立于公司日常的投资、运营部门。风险报告由

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调查取证和撰写签发,能保证报告独立性与客

观公正。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9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8人,平均年龄

33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

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

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

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

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

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

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2019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006只。自2003年以

来,本行连续十六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

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

威财经媒体评选的68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

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

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

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

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二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

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

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

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

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

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

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

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

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

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

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

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

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

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

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

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

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

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

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

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

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

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

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

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

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

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

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

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

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

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

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

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

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

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

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

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

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

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

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

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

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

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法定代表人:夏理芬

电话:021-2053 7888

传真:021-2053 7999

联系人:何亚玲

客户服务电话:4008 209 888

公司网址:www.ctfund.com

财通基金微管家(微信号:ctfund88)

2、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825550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3)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

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752-2119650/0752-2119700

客服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sec.com

(4)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5)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龙江虹

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6)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梁健佩/吴军

电话:0755-23838751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7) 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号长城汇T2号写字楼第27、28层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号长城汇T2号写字楼第27、28层

法定代表人:谭显荣

联系人:梅晨

传真:86-27-85860102

客服电话:027-85861133

公司网址:http://www.cjfco.com.cn/main/index.html

(8)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联系人:张苏怡

电话:025-52278981

传真:025-52278733

客服电话:400-8281288

公司网址:www.ftol.com.cn

(9)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10)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10号楼

法人代表:于龙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zhixin-inv.com

(1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文雯

联系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www.new-rand.cn

(12)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

号14层1402

办公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

法人代表:张旭

联系人:汪莹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1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董一锋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8911818-8001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ijijin.cn

(14) 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号B座601

办公地址:沈阳市东陵区白塔二南街18号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联系人:钱金菊

电话:021-5109-1679

传真:021-51091674

客服电话:024-62836088

公司网址:http://www.024888.net

(15)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6)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A座1108室

办公地址:西直门外大街1号 西环广场T2 19C13

法人代表: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17)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18)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

B栋3单元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3栋11楼

法人代表: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400-9302-888

公司网址:www.jinfuzi.com

(19)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A座1504/1505室

法人代表:张冠宇

联系人:王国壮

电话:400-819-9868

传真:010-8593288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20)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人代表:惠晓川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21)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层1809

法人代表: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858244

传真:010-85800047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22)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

0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世纪广场3号楼5F

法人代表:冷飞

联系人:孙琦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公司网址:wacaijijin.com

(23) 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2-2-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2-2-1

法定代表人:许宁

联系人:周雯

传真:010-65174782

客服电话:400-829-1218

公司网址:www.htfund.com

(2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吴艳秋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25)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

期四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26)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SOHO T3A座19层

法人代表:钟斐斐

联系人:衡欢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danjuanapp.com

(27)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法人代表:陶捷

联系人:陆锋

电话:027-83863742

传真:027-83862682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28)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53号楼7层71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3603室

法人代表:曲馨月

联系人:周静华

传真:010-56176117

客服电话:400-100-3391

公司网址:www.bjdyfund.com

(2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30)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蔡小威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31)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人代表: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32)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

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33)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西溪路556号阿里中心Z空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34)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人代表: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35)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1

(811-81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楼A-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联系人:葛俏俏

座机:0411-66889809

传真:0411-66889827

客服电话;4007-903-688

公司网址:www.fundying.com

(36)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楼

法人代表: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联系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37)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38)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人代表:汪静波

联系人:邱佳捷

电话:021-80358749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39)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宋楠

客服电话:021-20292031-1

公司网址:https://www.wg.com.cn/

(4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王超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95021/ 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41)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人代表:王锋

联系人:张慧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42) 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1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1302

法人代表:王兴吉

联系人:宋子琪

电话:18500501595

传真:010-82057741

客服电话:4000-888-080

公司网址:www.qiandaojr.com

(43)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电话:021-34013996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公司网址:https://www.hotjijin.com/

(44)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

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人代表:李修辞

联系人: 王芳芳

电话:010-59013842

清算传真:010-59013828

客服电话:010-59013842

公司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4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

层4609-10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于永健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46)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奥北科技园20号楼国泰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吕晓歌

电话: (010)88312877-8033

传真: (010)88312877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https://www.yilucaifu.com/

(47)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沈晨

联系人:徐英

电话:010-59336544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48)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东湖路7号9幢(上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伟琴

联系人:周艳琼

电话:021-36537945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 www.xzsec.com

(4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9层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cn

(50)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传真:021-68870203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5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5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郑杨

传真:86-21-63230807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5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95511-3

传真:0755-8201 1018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54)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客服电话:96067

传真:0512-69868370

网址:www.suzhoubank.com

(55)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66号2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66号29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宝

联系人:杨俊

联系电话:02138663866

客服电话:95382

公司网址: www.hkbea.com.cn/

(56)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

1601-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陶志华

电话:0571-87789160

客服电话:95336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57)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杨磊

联系电话:028-86199665

电话:4008-366-366

公司网址:http://www.hx818.com

(58)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 单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 单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54967552

客服电话:95323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5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李晓皙

电话:021-22169111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60)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联系人:庄丽珍

电话:021-32229888-33366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电话: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61)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9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 刘熠

电话: 021-68761616-8076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62)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

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

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江恩前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20

客服电话:953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6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64)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F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许慧琳

联系电话:021-20328531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6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王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 www.hysec.com

(6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张晓辰

电话:010-83252184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67)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客服电话:95330

公司网址:www.dwjq.com.cn

(6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楠

联系电话:021-23219061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6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胡子豪

电话:021-50351281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址: www.htsc.com.cn

(70)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7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超

电话:021-38632136

客服电话:95511

公司网址:www.stock.pingan.com

(72)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张彦

联系电话:021-5091751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73)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74)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联系人: 郑媛

联系电话:021-20655746

客服电话:956011

公司网址www.huajinsc.cn

(7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付静雅

电话:0431-82006251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7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秦雨晴

电话:021-20315197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77)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

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光大银行

办公楼14-18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 熊丽

电话: 0471-4972675

客服电话:400-196-6188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78)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司琪

电话:010-84183204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7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办公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80)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销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联系电话:029-63387256

客服电话:95325

公司网址:www.kysec.cn

(81)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联系电话: 0451-87765732

传真: 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 956007

公司网址: www.jhzq.com.cn

(82)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 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话:400-620-0620

公司网址: www.sczq.com.cn

(83)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12、13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方式:

客服电话: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8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

华远国际中心37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周静

联系电话:010-56437030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址: www.foundersc.com

(8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证券大厦;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

号丁香国际东塔21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86)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4

层、18-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4

层、18-21层

法人代表:高涛

联系人:胡芷境

电话:0755-88320851

客服电话:95532

公司网址:www.ciccwm.com

(87)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

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王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8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1-68751860

客服电话:95579

公司网址:http://www.95579.com/

(90)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至

18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孙燕波

电话:010-85556048

客服电话:95390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9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电话: 010-85156398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92)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韩秀萍

联系电话:010-85127609

客服电话: 95376

公司网址: www.mszq.com

(9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5、7、10、18、19、35、

36、38、39-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马梦洁

电话:020-87555888-6932

客服电话:020-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94)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

心大厦9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

心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丁倩云

联系方式:010-86499427

客服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址:www.lczq.com

(9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马静懿

电话:010-6083388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9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层至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层至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97)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米硕

联系电话:0551-62257039

客服电话:95578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98)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梁浩

电话:0755-83530715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99)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电话:023-67616310

客服电话:95355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10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招商银行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客服电话:95547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10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86-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0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方式:021-53686262

客服电话: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10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樊忠亚

联系方式:0551-65161675

客服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104)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外经贸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方式:010-58124967

客服电话:95584

公司网址:www.hx168.com.cn

(105)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和志鹏

联系电话:010-66559371

客服电话: 95309

公司网址: www.dxzq.net

(106)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十一、二十八、二十九、三

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赵楠

联系电话:0755-83007003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公司网址: www.ydsc.com.cn

(10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sd.citics.com

(108)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楼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95322

公司网址:www.wlzq.cn

(109)北京恒宇天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88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滨河路乙1号航星园8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王东

联系电话:

客服电话:4001888848

公司网址:www.1314fund.com

(11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6493

客服电话:400-910-1166

传真:010-6505115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11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1301-1305、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112)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楼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二号盈科中心东门二层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姜颖

电话:010-85643600

客服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13)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号仰山公园东一门2号楼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联系人:张思思

联系电话:010-57672272

客服电话:95305

公司网址:www.jzsec.com

(11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

电话:028-86690057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 www.gjzq.com.cn

(11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飙

电话:021-33388254

客服电话: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11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址:https://www.cib.com.cn/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

本基金场内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指

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本基金场内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21-5887 2935

联系人:郑奕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

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公司电话:(021)2228 8888

公司传真:(021)2228 0000

签章会计师:朱宝钦、骆文慧

业务联系人:朱宝钦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并经2019年6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014号文

准予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至三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

封闭运作期内基金上市交易后,投资者可将在其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通

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后上市交易。封闭运作期届满后,即本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三年的对日起,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名称调整为“财通科创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

接受场外、场内申购赎回。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元。

(四)募集期及募集结果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7月5日。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基金募集期共募集775,602,303.23

份基金份额(其中包括利息转份额416,364.64份),有效认购户数为42,057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9年

7月11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申请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申请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已于2020年

2月7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3、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上市交易公告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

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

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

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

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

能。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

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申购

和赎回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记

结算机构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若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基金投资

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

理申购、赎回业务。

封闭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封闭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申

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天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基金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

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

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

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进行更新;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场外申购限制: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

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场外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申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

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有其他

规定的,以个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场内申购限制:投资者通过场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时,单笔申

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

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

少于1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

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

整数份额。

(4)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

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进行限制。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

计申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投资人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

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5)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

最新规定办理。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

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场内场外申购费率相同。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300万 0.7%

300万≤M 0.2%

M≥500万 每笔1000元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率适用单

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在扣除应归入基金资产的部分后,其余用于

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场内场外赎回费率相同。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Y)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Y<7日 1.50% 100%

7日≤Y 0.75% 100%

30日≤Y 0.50% 75%

90日≤Y 0.50% 50%

Y≥180日 0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

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场外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

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再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

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退款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场外和场内申购的计算方式相同。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某投资人投

资5,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2%)=4,940.71元

申购费用=5,000-4,940.71=59.29元

申购份数=4,940.71/1.1280=4,380.06份

即: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该投资人投资

5,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可得

到4,380.06份基金份额。

例二: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某投资人投

资5,000元场内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2%)=4,940.71元

申购费用=5,000-4,940.71=59.29元

申购份数=4,940.71/1.1280=4,380.06份(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4,380份(保留至整数位)

退款金额=0.06×1.1280=0.07元

即: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该投资人投资

5,000元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可得

到4,380份基金份额,退款金额0.07元。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某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份满五天后决定从场外赎回,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1.50%=172.2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72.20=11,307.80元

即: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份满五天后从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307.8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工作日的

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后,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单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

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

(2)方式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

处理 规则,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场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

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

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

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

托管从场内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

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上海证券账户下。

2、系统内转托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系统内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

位之间进行转指定。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转

指定。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

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

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登记机构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中潜在的投资机会,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创造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

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

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

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投资于科创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0%-95%,其中,投资于科创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采用“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方法

确 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本基金对宏观经济政策及证券市场整体走势进

行前瞻性 研究,同时紧密跟踪资金流向、市场流动性、交易特征和投资者

情绪等因素,兼顾宏观经济增长的长期趋势和短期经济周期的波动,在对证

券市场当期的系统性风险及各类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

上,合理调整股票资产、债券资产和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权重,在适当控制

总体风险水平的基础上,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此外,本基金将持续地

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本基金投资股票时,根据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评估系统性风险,根据指数

估值 水平(中证500指数的市净率 P/B)决定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

上月末中证500指数市净率P/B在过去10 年每日市净率 P/B 中的分位 本月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下限 封闭运作期内,本月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上限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月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上限

95分位(含)及以上 0% 50% 50%

25分位(含)至95分位 45% 95% 95%

25分位以下 50% 100% 95%

注:历史分位指将中证500指数历史市净率P/B进行排序,95分位是指有95%

的数据小于该数值,25分位是指有25%的数据小于该数值。

如果由于申购赎回、市场波动等原因致使股票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连续5

个交易日不符合目标配置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第5个交易日当日起10个

交易日内使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达到上述约定。如因本基金所持战略配售获

配股票受锁定期或减持限制导致本基金股票资产比例不能调整到位的,基金

管理人应将可变现部分股票资产充分变现。

2、科创主题相关证券的界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科创主题企业,科创主题企业是指符合国家战略、突

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这类企业既包括新一代信

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

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企业,也包括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

智能等技术实现制造业、服务业深度融合的企业。该类型可进一步细分为七

大重点领域:

(1)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

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新兴软件、互联网、物联网

和智能硬件等。

(2)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

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3)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

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

关技术服务等。

(4)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

效储能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5)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

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

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6)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

与器械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7)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本基金将积极把握科创主题的发展趋势,选择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

经济主战场、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公司。

未来随着科学技术变革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本基金定义的“科创主题”的外

延将会逐渐扩大,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视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对“科

创主题”范畴证券的识别及认定。

3、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多因素选股法,综合考察股票所属行业发展空间、企业成

长能力与增长质量、企业管理团队与激励机制、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壁垒、

企业估值水平等多种因素,挑选出优质个股,构建核心组合。

1)行业发展空间:公司所处的行业符合科创主题的发展方向,受益于

国家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战略。本基金将重点关注行业的发展空间、市场规模、

宏观经济状况、产业政策、技术迭代等因素,选择行业成长性好、未来市场

空间大的行业。

2)企业成长能力与增长质量:本基金对于企业的成长能力分析,将根

据企业收入利润、市场份额、用户数据、出货量等指标的分析,结合行业发

展趋势、企业行业地位、竞争优势等因素,预判未来企业的长期成长能力、

成长速度。通过以上因素分析,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成长趋势好、成长可持

续性强的企业。

3)企业管理团队与激励机制:由于科创主题企业,对公司的管理团队

高度依赖,本基金将对企业的管理团队和激励机制进行重点考核。本基金将

重点选择治理结构完善、激励机制合理、管理团队业务能力强、企业文化积

极向上的企业。

4)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壁垒:本基金对企业的创新能力考核,将围绕

技术研发能力、产品设计能力、生产制造能力、产品营销能力、销售执行能

力等多维度展开。通过相关因素的综合分析,本基金将重点选择创新能力强、

竞争壁垒高的企业进行投资。

5)企业的财务指标和估值: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企业的盈利能力、成长

和股本扩张能力以及现金流管理水平,选择优良财务状况的企业股票。盈利

能力方面,主要考察销售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ROE)等指标;成长和股

本扩张能力方面,主要考察主营业务收入增速、净资产增速、净利润增速、

每股收益(EPS)增速、每股现金流净额增速等指标;现金流管理能力方面,

主要考察每股现金流净额等指标。

4、科创板股票投资策略

对于科创板股票,本基金除按照上述原则精选个股外,还将多维度分析

公司科技创新能力,具体包括研发投入绝对额及营收占比、研发人员数量、

单人产出、研发团队组织模式和激励方式等,重点考察公司能否通过持续不

断的研发投入,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增长。本基金将既考察企业在技术端开发

新产品的能力,也考察企业将创新型产品进行落地销售转化为业务收入的能

力。对于依靠商业模式、新产品等特征进行发展的企业,本基金将重点考虑

其模式的可复制性、公司的护城河、替代性产品发展等竞争壁垒。本基金在

考察企业成长能力时,也关注企业的增长质量,本基金将对公司的增长来源

进行分拆,选择依靠可持续业务模式带来增长的公司,回避依靠高补贴、高

投入、高应收账款等不可持续模式带来增长的公司。

考虑到科创板上市股票的特殊性,本基金将结合企业所属行业、成长阶

段、盈利模式等因素,灵活运用市盈率(P/E)、PEG、市净率(P/B)、市

销率(P/S)、EV/EBITDA、P/GMV等估值方法。对于商业模式和盈利能力

相对稳定的成熟型企业,主要采用P/E或PEG估值;对于业务快速扩张但

在一定时期内盈利能力偏弱的企业,由于其营业收入、现金流先于盈利能力

释放,可采用P/S、P/GMV等指标进行估值。对于专利尚未转化的企业,将

分析该专利未来可能形成的产品,评估其稳态销售额以及盈利水平,进行现

金流贴现估值。此外,对于电商平台、云计算、社交平台等还可结合订单量、

活跃用户数、每客户月产生收入、单一获客成本、客户流失率等指标进行估

值。针对技术、生产模式或商业模式尚不成熟,但未来市场前景广阔的科创

板公司,本基金也将根据其发展阶段做适度配置。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

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6、战略配售股票投资策略

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将积极关注并深入分析和论证战略配售股票的投

资机会,通过综合分析行业景气度、企业的基本面、估值水平等多方面的因

素,结合未来市场走势判断,精选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

度高的企业进行战略配售。战略配售股票锁定期结束后,本基金将对股票的

投资价值做出判断,结合市场环境,在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选择

适当的退出时机,力争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本基金剩余封闭运作期应不短

于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最长锁定期与减持期。封闭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不再采用战略配售策略。

7、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

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未来的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

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

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本基金除了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

率曲线平移的影响之外,还将考虑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如历史期限结构、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形

状变动趋势的预测,据此调整债券投资组合。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

基金将采用子弹型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型策略。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在投资市场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

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信用债券到期收

益率相对变化、流动性情况和市场规模等,相机调整不同市场的信用债券所

占的投资比例。在品种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

信用利差水平的变化特征、宏观经济预测分析和信用债券供求关系分析等,

综合考虑流动性、绝对收益率等因素,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

在各种不同信用级别的信用债券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4)息差策略。在综合考虑债券品种的票息收入和回购利率后,在控

制组合整体风险的基础上,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买入收益率高于

回购利率的债券,通过正回购操作来博取超额收益。

8、股指期货的交易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

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

约。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9、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

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

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

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0%-100%,投资于科创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0%-95%,其中,投资于科创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转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

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转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包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的140%;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9)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转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0)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2)、

(9)、(20)、(21)项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收益率*75%+上证国

债指数收益率*25%

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选取节能环保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

数字创意产业、高技术服务业等领域具有代表性的100家上市公司,采用自

由流通股本加权方式,以反映中国战略新兴产业上市公司的走势,适合作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上证国债指数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管理,适合作为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

金,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变更名称,

或者推出更权威的能够代表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业绩

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

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产品。本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会

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包括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和投资集中风险等。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可

以参与科创板发行人战略配售股票投资,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与价格波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0

年4月21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0年3

月31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719,094,471.84 86.25

其中:股票 719,094,471.84 86.2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4,290,440.66 13.71

8 其他资产 391,713.12 0.05

9 合计 833,776,625.62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18,925,610.75 86.5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9,147.31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49,713.78 0.02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19,094,471.84 86.52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183 生益科技 2,720,000 71,998,400.00 8.66

2 300502 新易盛 1,150,000 67,102,500.00 8.07

3 300433 蓝思科技 4,531,413 65,977,373.28 7.94

4 002475 立讯精密 1,700,000 64,872,000.00 7.81

5 300394 天孚通信 1,601,640 62,463,960.00 7.52

6 002384 东山精密 2,680,000 55,234,800.00 6.65

7 603005 晶方科技 567,700 51,127,062.00 6.15

8 002463 沪电股份 2,029,000 48,046,720.00 5.78

9 603160 汇顶科技 171,800 44,802,004.00 5.39

10 603186 华正新材 1,000,000 43,240,000.00 5.20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

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暂不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

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61,266.3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0,446.7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391,713.12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中涉及比例计算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

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净值表现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年07月11日-2019年12月31日 3.89% 1.38% 14.14% 0.77% -10.25% 0.61%

2020年1月1日-2020年3月31日 3.15% 3.21% 3.07% 1.80% 0.08% 1.41%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2019年07月11日-2020年3月31日) 3.89% 1.13% 17.64% 1.21% -13.75% -0.08%

注:(1)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

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45%。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7月11日,基金合同生效起至披露时点不满一年;

(2)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起6个月,截至报告期末及建仓期末,本基金的资产配

置符合基金契约的相关要求。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

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

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

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

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

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

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

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

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

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

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

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评估金融衍生品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

确定公允价值;

(2)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估值方法规定的第5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

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对于场外份额,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

额,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处

理。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上市初费和月费;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

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

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5、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工作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包括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后转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

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

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

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开始办

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增加、取消或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份额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

11、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2、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4、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

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

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

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

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

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投资

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

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

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

到基金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

候,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

评级确定。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

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作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

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

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

品研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

生变化,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

产生波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

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投资

者的连续大量赎回可能使基金资产难以按照预先期望的价格变现,而导致基

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

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

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章节。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

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

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相对可控。

3、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

整,以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影响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

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将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基金管理人将对使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而导致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

估,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使用。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时,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

理人将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封闭运作期内,股票投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0%-100%,投资于科创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80%;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0%-95%,其中,投资于科创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在市场上涨时也不能

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涨幅。

2、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股票交易实施更加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门槛

高;随着后期上市企业的增加,部分股票可能面临交易不活跃、流动性差等

风险;且投资者可能在特定阶段对科创板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存在基金持

有股票无法成交的风险。

(2)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短、退市速度快、退市情形

多,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

大,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3)集中投资风险:

因科创板上市企业均为科技创新成长型企业,其商业模式、盈利风险、

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若股票价

格同向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3、投资于战略配售相关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可以参与科创板发行人战略配售股票投资,由此产

生的投资风险与价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战略配售股票有可能出现股价

波动较大的情况,投资者有可能面临战略配售股票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4、二级市场折溢价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进入三年的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间投资者不

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可上市交易,投资

者可在二级市场买卖基金份额。受市场供需关系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投资者

买卖基金份额有可能面临相应的折溢价风险。

5、封闭运作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不开放赎回,投资者无法在封闭运作期内赎回,只

能在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才能提交赎回申请。

6、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1)存托凭证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存托凭证的交易框架中涉及发行人、存托人、托管人等多个法律主体,

其交易结构及原理与股票相比更为复杂。存托凭证属于市场创新产品,中国

境内资本市场尚无先例,其未来的交易活跃程度、价格决定机制、投资者关

注度等均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可能存在大幅波

动的风险。

(2)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存在差异可能引发

的风险

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

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

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3)存托凭证存续期间的风险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

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

存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

变化可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其投资者生效。存托凭证的投资者可能

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

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存托凭证的投资者可能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4)退市风险

存托凭证退市的,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础证

券,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人无法继

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投资者提供相应服务的风险。

(5)其他风险

存托凭证还存在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

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

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

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7、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现金流

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包括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资

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3)其他风险。包括政策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

和操作风险。

8、投资股指期货风险

(1)基差风险。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

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2)系统性风险。组合现货的β可能不足或者过高,组合风险敞口过

大,股指期货空头头寸不能完全对冲现货的风险,组合存在系统性暴露的风

险。

(3)杠杆风险。股指期货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工具,实行保证金交易

制度具有杠杆性,高杠杆效应放大了价格的波动风险;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委托资产遭受较大损失。

(六)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

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

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

时传输等风险。

2、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

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

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服务机构,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

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不包括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后转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取消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规则;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

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

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

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

50%);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

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规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

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

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

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对于场外份额,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上市初费和月费;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

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

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

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

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投资于科创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0%-95%,其中,投资于科创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0%-100%,投资于科创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0%-95%,其中,投资于科创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转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

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转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包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的140%;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9)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转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0)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2)、

(9)、(20)、(21)项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

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

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

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

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

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

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

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

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

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

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

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评估金融衍生品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

确定公允价值;

(2)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

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估值方法规定的第5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夏理芬

设立日期:2011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84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53 7888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

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

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

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

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

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

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

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

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

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投资于科创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0%-95%,其中,投资于科创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其中,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本基金界定的“科创主题相关证

券”所对应的证券清单,并在更新后及时提供更新后的证券清单,基金托管

人仅根据名单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0%-100%,投资于科创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0%-95%,其中,投资于科创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转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

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转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包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的140%;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9)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15%;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0)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2)、

(9)、(20)项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整的,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纳入投资监督范

围。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

开发等因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

间。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

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

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确定的文件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根据名

单对基金管理人银行间市场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拟增加或减少银行间

市场交易对手的,应按照前述要求重新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名单,并通过电话

或邮件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拟调整名单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开始生效。因基

金管理人未履行确认程序导致交易对手名单未变更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基金管理人知晓并同意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名单或交易对手名单文件格式不符合

托管人要求的,均视为未提供名单。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人无需履行

前款项下监督职责。因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交易对手名单,但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

间市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

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

理人应确保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DVP(券款兑

付)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

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自行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

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承担。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不同,包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

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

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

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

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

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

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

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

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

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

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

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

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

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

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

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

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

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银行存款证实书等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

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

授权业务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

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

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

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

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

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

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

管理人将敦促基金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

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持有人通知服务及对账单服务

1、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内容包括短信账单、电子对账单等服务。对

于订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公司将每月向账单期内有份额

余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快速获得账户信息。对于

订制电子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管理人将每季度或每月通过

E-MAIL向账单期内有交易或期末有余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上个月或

季度基金交易对账单,以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快速获得交易信息,电子邮件

地址及手机号码不详的、微信未绑定或取消关注的除外。

2、纸质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采取以电子账单为主的账单服务方式,

但继续为有需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纸质账单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

过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20-9888或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ctfund.com

订制纸质账单。

(三)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tfund.com)、微信公众号(可搜索“财通

基金微管家”或“ctfund88”)或财通基金APP客户端,投资人可获得如下

服务:

1、查询服务

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

信公众号或APP客户端,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相关基金信息

查询等服务。

2、网上交易服务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APP客户端办理开

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规

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3、信息资讯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依

法披露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

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四)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

基金账户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与基金产品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400-820-9888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

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五)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信

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电子邮件投诉、信函投诉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现

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

理。

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400-820-9888;客服邮箱:service@ctfund.com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

述方式及时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

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

网站(www.ctfund.com)进行公开披露,并已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1、2019年06月18日披露了《财通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摘要;

2、2019年06月18日披露了《财通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2019年06月18日披露了《财通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2019年06月18日披露了《财通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019年06月22日披露了《关于财通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6、2019年06月24日披露了《公募基金风险揭示书》;

7、2019年06月25日披露了《关于财通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8、2019年06月26日披露了《关于财通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9、2019年07月02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代销机构

合并的提示性公告》;

10、2019年07月03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网点及销售人

员、信息一览表20190705》;

11、2019年07月05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

证券投资基金持有“新城控股”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12、2019年07月09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

证券投资基金持有“新城控股”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13、2019年07月12日披露了《财通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14、2019年07月20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首

席信息官)任职公告》;

15、2019年10月23日披露了《财通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

16、2019年11月01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根据《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旗下公募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17、2019年11月01日披露了《财通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11月1日公告)》及其摘要;

18、2019年11月01日披露了《财通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19年11月1日)》;

19、2019年11月01日披露了《财通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019年11月1日)》;

20、2020年01月01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19

年度资产净值的公告(截至12月31日)》;

21、2020年01月17日披露了《财通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四季度报告》;

22、2020年02月04日披露了《财通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23、2020年02月04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财通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通转托管业务的公告》;

24、2020年03月03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开展直销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5、2020年03月14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基金增加扩位证券简称的公告》;

26、2020年03月28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推迟披露旗下

公募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27、2020年04月01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

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28、2020年04月18日披露了《财通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

29、2020年04月22日披露了《财通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30、2020年04月30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网上直销

个人投资者及时上传身份证件影印件并完善、更新身份信息的公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

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

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tfund.com)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财通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财通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3、《财通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及网站免费

查阅备查文件。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