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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巨潮小盘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2021-01-29 10:48:26

银华巨潮小盘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修订记录

日 期 修改内容

2021年1月29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和《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改部分内容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第三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2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 ......................................... 13

第六部分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7

第七部分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0

第八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4

第九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 ........................................... 30

第十部分 基金信息披露 ........................................... 31

第十一部分 基金费用 ............................................... 33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5

第十三部分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7

第十五部分 禁止行为 ............................................... 40

第十六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1

第十七部分 违约责任 ............................................... 43

第十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 45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46

第二十部分 其他事项 ............................................... 4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48

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拟募集银华巨潮小盘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华巨潮小盘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

华巨潮小盘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银华巨潮小盘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银华巨潮小盘价值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

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

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81630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长宁区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银华巨潮小

盘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托管协议。

第三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以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

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含中小板

股票、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

券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央行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债券等)、银行存款(包括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现金、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提高投

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需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目标ETF、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和目标ETF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

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

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

以合约乘数计算;基金投资期权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

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0)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

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

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3)最近6个月内基金日均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除上述(1)、(2)、(8)、(9)、(11)、(14)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及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

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持有的目标ETF的比例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1)项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5)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

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

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

核。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

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

产强制执行。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

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会计

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验资

完成前,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

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

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

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

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

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

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托管

人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

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

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

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股指期货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

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

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须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存

款确认单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

存款到期指定收款账户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

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

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第六部分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简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

指令的人员名单、签字样本、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注明相应的权限,并规定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以下简称“被

授权人”)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

基金管理人发出授权通知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授权通知自其上面

注明的启用日期开始生效,若该日期早于基金托管人确认日期的,授权通知自基

金托管人确认时生效。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应在收

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收付的指令。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大

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

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15:00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

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15:00时账户资金不足的,

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

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2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

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

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

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

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

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如交易未生效,

则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交易已生效,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约定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

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暂缓执行指令,通知基金管理

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应在

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积极采取补救

措施,并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被授权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

使用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同时

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起开始生效。

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启用日期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

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

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部分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并代表基金与被

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

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

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

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

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

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

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

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如中国人民银行有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结算方

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办理。

本基金场外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通过

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但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涉及T+0日非担保、RTGS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

T+0日15:00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办理交收,否则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相关清

算交割成功。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

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公司通知的事项后应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按照登记结算机

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基金投资期货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本基金通过期货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期货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

理本基金进行结算,并承担由期货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

完成的责任。

2、基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通过深证通文件交换平台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格式显示本产品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及

参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格式制作的显示本产品期货保证金账户权益状况的

交易结算报告。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可采用电子邮件的传送方式作为应急备份方

式传输当日交易结算数据。

正常情况下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发送时间应在交易日当日的17:00之前。

因交易所原因而造成数据延迟发送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

恢复后告知期货公司立即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数据接收状况。若期货

公司发送的期货数据有误,重新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管理人

应责成期货公司在发送新的期货数据后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数据接

收状况。

3、基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对发送的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

真实性负责。

由于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造成本产品

估值计算错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数据发送方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

(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

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

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

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

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五)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

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每日(T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T-2日申购

申请对应申购金额与T-3日基金转换入申请对应金额之和)与应付资金(T-3日

赎回申请对应赎回金额与T-3日基金转换出申请对应金额之和)的差额来确定托

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T日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

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T日12:00之前划往基金

清算账户。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六)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据划款

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

时间。

第八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

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并按规定公告。每个估值日估值前基金管理人需要在对应ETF基金对账一致

后提供托管人对应ETF基金退补款、单位净值、单位现金差额、申赎清单(如官

网公布我部可自行下载)等数据,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

约、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其他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目标ETF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其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股票、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其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8)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9)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

1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

关规定进行估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净值差错处理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估值差错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

的建议执行。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基金净值数据错

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基金管理人应依据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

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

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

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4)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

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

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三)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基金所投资之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3、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中期

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2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3个月内公告。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以约定方式将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或以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

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

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九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

下:

1、本基金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等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

分红公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并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并于变更实

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

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分配。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部分 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前的基金信息、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应予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

金净值信息公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必要的

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托管协议第八部分第(七)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发布。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不可抗力;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

的情况,是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一部分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管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

(若为负数,则取0)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

产净值,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

(若为负数,则取0)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

产净值,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

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相

关费用包括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托

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和《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

可以拒绝支付。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机构

保存期限为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20年。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

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部分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

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

的有关文件。

第十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上述程序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五部分 禁止行为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法》规定禁止的行为。

(二)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财

产从事《基金法》规定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定

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五)基金管理人不得在资金头寸不足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

令。

(六)在资金头寸充足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足够时间的情况下,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

或拒绝执行。

(七)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

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八)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得为同一机构,或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

股份。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行政上、财务上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或

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九)《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

第十六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第十七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履行本托管协议不符合

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

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等

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如果由于本托管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或基

金投资人造成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

人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

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

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资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

影响。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托管

协议。

(五)本托管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第十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

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

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报中国证

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一式6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各1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2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

第二十部分 其他事项

本托管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