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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03-30 08:54:50

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

重 要 提 示

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9月1日

证监许可【2015】2047号文予以注册,并于2016年7月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

构监管部《关于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延期募集备案的回

函》(机构部函【2016】1651号)。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2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为香港股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以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预期风险较高的产

品。本基金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基金净值除了会因香港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之外,

还需面临汇率风险等投资海外市场的特殊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

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操作或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

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由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及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之成份股组成。

恒生综合指数内的累计市值覆盖率如下表所示:

市值指数门槛 大型股 中型股 小型股 非现有成份股

大型股 83% 77% 77% 77%

中型股 97% 97% 93% 93%

小型股 100% 100% 100% 100%

(2)选样方法

检讨周期 每半年 (数据截至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

比重调整周期 每季

快速纳入机制 1、季度:于第一季及第三季上市之证券倘满足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及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市值要求,将于六月及十二月之指数调整中加入恒生综合指数及其相关指数; 2、不定时:如新股在首个交易日之收市市值排名,在现有指数成份股中前10%(指成份股数目),该新股将被纳入恒生综合指数及其相关指数; 3、新股加入一般于该公司上市后的第10个交易日收市后实施

临时剔除成份股之替换 没有

加权方法 流通市值加权

比重上限 每间成份股公司10% (恒生综合市值指数及恒生综合行业指数之成份股采用与恒生综合指数相同的比重上限系数,不再另行实施比重上限)

货币 港币

指数发布 每隔2秒实时发布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hsi.com.hk。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9月2日(其中人员变动内容的更新以

公告日期为准),有关财务数据和基金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风险揭示 .......................................................................................................................................... 9

四、基金的投资 .................................................................................................................................... 16

五、基金业绩 ........................................................................................................................................ 27

六、基金管理人 ....................................................................................................................................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2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53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3

十一、基金的资产 ................................................................................................................................ 5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8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6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 69

十七、基金托管人 ................................................................................................................................ 71

十八、境外托管人 ................................................................................................................................ 74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 75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2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3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7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37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其他有关规定及《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2、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资产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基金

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于实施<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构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8、《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运用在境外募集的人民币资金

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1、场外:指销售机构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其他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种方式办理的申购、赎回亦称场外申购、

场外赎回

32、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种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亦称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35、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6、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担任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8、证券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A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4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9、《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3、上市交易: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

的方式买卖A类基金份额的行为

5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55、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5、标的指数:指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以及未来可能发生变更的其他指数

66、沪港通:即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两地投资者委托上交所会员或者香

港联交所参与者,通过上交所或者香港联交所在对方所在地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买卖

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股票。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67、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联交所参与者,通过香港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上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交所上市股票

68、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上交所会员,通过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交

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2、销售服务费:指从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73、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合并投资运作,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投资于香港市场的股票型指数基金,其主要面临以下三类风险:一是境外投资

的特殊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法律风险、政治风险以及税务

风险;二是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指数授权风险、金融模型风险、跟踪误差风险、跟踪误差

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标的指数集中度风险、成份股停

牌的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证券借贷和正回购/逆回购风险;三是开放式基金投资的一般

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大宗交易风险、会计核

算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一)境外投资的特殊风险

1. 海外市场风险

海外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因而会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对本基

金而言,主要指香港)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制度、经济周期等基本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

绩效面临较大的波动性和存在潜在损失的风险。例如香港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

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使得证券的每日涨跌幅有存在较大空间的可能性。另外,香港的

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制度与中国相比会有较大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对公司盈利能力和

投资价值判断产生偏差,从而也会给投资带来潜在的风险。

2. 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投资于香港市场以港元计价的金融工具。港币

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

面临潜在风险。

3. 政府管制风险

政府管制风险是指国家政府机关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或采用行政干预手段对社会经

济行为实施直接控制而使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基金所投资

的国家/地区(对本基金而言,主要是香港)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

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造成相应的财产受损、交易

延误等相关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 法律风险

由于香港的法律法规与中国大陆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交易结算以

及资金汇出入等方面受到限制,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5. 政治风险

香港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

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6. 税务风险

由于香港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

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香港的税收

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香港缴纳在基金销售、估

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二)本基金特有风险

1.指数授权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指数授权许可协议依法取得在中国境内发行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的权利。

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特许协议发布

及编制。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之商标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全权拥有。恒生指数

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已同意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就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

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使用及参考该指数,惟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

务有限公司并无就(i)该指数及其计算或任何与之有关的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或(ii)该指

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作任何用途之适用性或适合性;或(iii)任何人士因使用

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作任何用途之结果,而向该产品之任何经纪或该产

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亦不会就该指数提供或默示任何保证、声

明或担保。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可随时更改或修改计算及编制该指数及其任何有关的公式、成

份股份及系数之过程及基准,而无须作出通知。于适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恒生指数有限公

司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不会因(i)〔被许何人〕就该产品使用及/或参考该指数;或(ii)恒

生指数有限公司在计算该指数时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或错误;或(iii)与计算该指数有关

并由任何其它人士提供的资料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错误或不完整;或(iv)任何经纪、

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处置该产品的人士,因上述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经济或其

它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债务。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处置该产品的人士,不得因有关

该产品,以任何形式向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索偿、法律行动

或法律诉讼。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须在完全了解此免责声明,并且不能依赖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下处置该产品。为免产生疑问,本免责声

明并不会于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

公司之间构成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而亦不应视作已构成该等关系。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

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2. 金融模型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指数基金的管理会借用一定的金融模型来进行投资决策。然而任何

金融模型都是建立在一定理论假设的基础之上,理论假设是对现实情况的高度抽象,这使得

金融模型在实际运用当中可能会产生偏差。此外,在实际运作中,可能因市场结构、投资者

行为模式等条件发生变动,导致有关模型出现重大偏离的问题,从而引起基金资产损失的风

险。

3. 跟踪误差风险

指数基金的跟踪误差是指指数基金的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偏差。在跟踪指数的

过程中,跟踪误差来源主要有:实际组合与标准指数组合构成的差异,指数成份股分红、配

股、增发,指数成份股的调整以及上述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成本、基金的管理费、申购赎回带

来的调整成本等。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

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5%。该日均跟踪偏离度与年化跟踪误差是将基金资产

折算为港元资产后进行计算,即不考虑汇率波动对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与年化跟踪误差的影

响。在人民币兑港币汇率大幅波动的情况下,投资人实际感受到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与年化跟

踪误差可能与本基金计算出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与年化跟踪误差不一致。

4.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5%以内,

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

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5.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

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

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6.标的指数集中度风险

本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主要集中在中小盘股票。一般来说,中小盘股票具有波动性高、

流动性低的风险,基金资产投资于中小盘股票可能会使得基金资产净值面临较大幅度的波

动。此外,中小盘公司体量较小,主营业务较为集中,公司经营业绩易受到宏观经济形势

变化、产业结构调整政策、行业竞争格局变化、公司管理层变更等因素的影响而产生较大

的波动。

7. 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8. 衍生品投资风险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可能会

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此外,衍生品的交易可能

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致基金

资产的额外损失。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会通过控制规模、计算风险价值等手段来

有效控制风险。

9. 证券借贷和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讲,对于证券借贷,作

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

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对于正回购,交易期

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未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的风险;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买回已售出证

券的风险。

10.港股通业务风险

(1)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

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

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

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港股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

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香港证券交易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同时,对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

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将面临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2)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只有内地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

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

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

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在内地开市

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基金资产中的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

的流动性风险。

4)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

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上交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

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

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5)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

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

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以

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3)在极端情况下不投资港股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

于以标的指数为跟踪标的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结构性产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

化,但在极端情况下(如为应对巨额赎回时),可能存在不投资港股的风险。

11.单一投资者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由于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可能导致本基金的单一投资者持有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较高,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从而对基金收益产

生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控制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低于50%,并防止投资者以其他方式

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发生(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

除外)。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存在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单一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的认/申购申请或确认失败。

(三)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

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

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

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

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在管理

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导致收益的下降风险。

3. 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债券本息,

或者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4.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的变动导致证券价格波动,由此给基金的收益带来不确定因素。

利率与证券的价格一般呈反方向变化。当市场上的利率普遍提高时,证券价格会下降(包括

股票和债券)。一般债券对利率的变化反应较快,方向基本是反向的;而股票的反应相对慢

一些,同时股票价格的变化在短期和长期对利率变动的反应方向可能是相反的。利率风险是

固定收益证券、债券的主要风险,利率变动对长期债券的影响大于短期债券。

5.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是指单笔交易规模远大于市场平均单笔交易规模的交易。大宗交易价格的形成

并非完全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

者的非正常损益。

6.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失误或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如基金管理

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观原因与非

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7.交易结算风险

交易结算风险是指基金在投资交易的过程中,因交易对手方无法履行支付义务而使基金

资产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8.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境

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

9.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遭受损失。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和销

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金

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

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

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也可以投资于以标的指数为跟踪标的

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结构性产品等。本基金可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以下简称“沪港通”)投资于沪港通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在证券交易

市场挂牌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固定收益类证券(含中期票据)、银行存款、现金

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

于以标的指数为跟踪标的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结构性产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股票停牌、流动性不足)导致

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或者因为法律法规的限制无法投资某只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

采用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

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

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港股的策略是按照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

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可能将一定比例的基金资产投资于以标的指数为跟踪标的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

型基金以及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以优化投资组合的建立,达到节约交易成本和有效追踪

标的指数表现的目的。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基金的投

资目标,不得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在投资的过程中,由于必须保有一定比例的现金资产,导致在市场上涨的过程中,

基金投资组合的表现可能会落后于标的指数的表现。另外,由于基金投资组合权重与目标指

数成份股权重的不一致、股票买卖价格与股票收盘价的差异、指数成份股的调整与指数成份

股权重的调整所产生的交易费用、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项费用与开支都会使基金投资组合产

生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会定期对跟踪误差进行归因分析,为基金投资组合下一步的调整及跟踪目标

指数偏离风险的控制提供量化决策依据。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净值增长率与业绩

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5%(以港元资

产计价)。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以标的指数为跟踪标的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结构性产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

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

基金不受此限制;

(8)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

的2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2、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

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

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本基金管理人将对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

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

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除上述第1款“投资限制”中的第(2)、(5)、(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收益率×95%+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特许协议发布

及编制。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之商标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全权拥有。恒生指数

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已同意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就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

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使用及参考该指数,惟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

有限公司并无就(i)该指数及其计算或任何与之有关的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或(ii)该指

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作任何用途之适用性或适合性;或(iii)任何人士因使

用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作任何用途之结果,而向该产品之任何经纪或该

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亦不会就该指数提供或默示任何保证、

声明或担保。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可随时更改或修改计算及编制该指数及其任何有关的公式、

成份股份及系数之过程及基准,而无须作出通知。于适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恒生指数有限

公司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不会因(i)〔被许何人〕就该产品使用及/或参考该指数;或(ii)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在计算该指数时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或错误;或(iii)与计算该指数

有关并由任何其它人士提供的资料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错误或不完整;或(iv)任何经

纪、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处置该产品的人士,因上述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经济

或其它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债务。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处置该产品的人士,不得因

有关该产品,以任何形式向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索偿、法律

行动或法律诉讼。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须在完全了解此免责声明,并且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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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声明并不会于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

有限公司之间构成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而亦不应视作已构成该等关系。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

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

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被动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

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基金资产将投资于香港市场,除了需要承

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

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得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参与所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20年9月9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

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2020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0年6月30日。(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0,950,513.64 87.94

其中:普通股 10,950,513.64 87.94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21,579.04 10.61

8 其他资产 179,674.59 1.44

9 合计 12,451,767.27 100.00

注:本基金通过深港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10,463,717.14元,占期末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为86.72%。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香港 10,950,513.64 90.76

合计 10,950,513.64 90.76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工业 875,375.13 7.26

消费者非必需品 1,183,995.97 9.81

房地产 1,318,333.24 10.93

金融 351,404.94 2.91

医疗保健 551,978.09 4.57

基础材料 157,851.58 1.31

信息技术 1,045,104.18 8.66

公用事业 306,367.79 2.54

电信服务 1,673,266.52 13.87

消费者常用品 1,831,114.68 15.18

能源 1,511,295.61 12.53

合计 10,806,087.73 89.56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医疗保健 - -

信息技术 69,129.14 0.57

消费者非必需品 3,205.35 0.03

消费者常用品 18,809.56 0.16

能源 4,714.26 0.04

金融 - -

基础材料 41,187.01 0.34

公用事业 - -

工业 7,380.59 0.06

房地产 - -

电信服务 - -

合计 144,425.91 1.20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4.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权益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权益投资明

序号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名称(中文) 证券代码 所在证券市场 所属国家(地区) 数量(股)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中芯国际 981 HK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12,500 308,286.00 2.56

2 ANHUI CONCH CEMENT CO LTD-H 海螺水泥 914 HK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4,500 214,567.06 1.78

3 CHINA CONCH VENTURE HOLDINGS 海螺创业 586 HK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6,500 194,151.67 1.61

4 LI NING CO LTD 李宁 2331 HK 香港联合交易 中国香港 7,500 168,529.68 1.4

5 COUNTRY GARDEN SERVICES HOLD 碧桂园服务 6098 HK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5,000 164,419.20 1.36

6 KINGDEE INTERNATIONAL SFTWR 金蝶国际 268 HK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9,000 148,141.70 1.23

7 YIHAI INTERNATIONAL HOLDING 颐海国际 1579 HK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2,000 145,145.62 1.2

8 CHINA JINMAO HOLDINGS GROUP 中国金茂 817 HK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28,000 139,390.94 1.16

9 BYD CO LTD-H 比亚迪 1211 HK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2,500 136,673.46 1.13

10 XINYI SOLAR HOLDINGS LTD 信义光能 968 HK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20,000 134,092.99 1.11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益投资明

序号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名称(中文) 证券代码 所在证券市场 所属国家(地 区) 数量(股) 公允价值(人民币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TOWN HEALTH INTERNATIONAL ME 康健国际医疗 3886 HK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110,000 6 9,129.14 0.57

2 CONVOY GLOBAL HOLDINGS LTD 康宏环球 1019 HK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270,000 4 1,187.01 0.34

3 SMI HOLDINGS GROUP LTD 星美控股 198 HK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8,800 1 8,809.56 0.16

4 CT ENVIRONMENTALGROUP LTD 中滔环 保 1363 HK 香港联 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16,000 4,969.11 0.04

5 TENWOW INTERNATIONAL HOLDING 天喔国际 1219 HK 香港联合交易所 中国香港 8,000 2,776.86 0.02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额衍生品。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137,895.86

4 应收利息 288.03

5 应收申购款 41,490.7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9,674.59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①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指数投资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②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公司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3886 HK 康健国际医疗 69,129.14 0.57 重大事项停牌

2 1019 HK 康宏环球 41,187.01 0.34 重大事项停牌

3 198 HK 星美控股 18,809.56 0.16 重大事项停牌

4 1363 HK 中滔环保 4,969.11 0.04 重大事项停牌

5 1219 HK 天喔国际 2,776.86 0.02 重大事项停牌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五、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12.02-2016.12.31 0.20% 0.10% -4.98% 0.78% 5.18% -0.68%

2017.01.01-2017.12.31 15.67% 0.75% 28.59% 0.78% -12.92% -0.03%

2018.01.01—2018.12.31 -18.72% 1.34% -22.55% 1.38% 3.83% -0.04%

2019.01.01—2019.12.31 10.72% 0.98% 11.88% 1.00% -1.16% -0.02%

2020.01.01—2020.06.30 -5.08% 1.89% -5.72% 1.99% 0.64% -0.10%

2016.12.02—2020.06.30 -1.00% 1.16% -0.19% 1.21% -0.81% -0.05%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的

比较

本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6年12月2日至2020年6月30日)

注: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50%)、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持股比例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三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法学及工学双学士。先后任职于西南证券飞虎网、北京

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2012年7月至今,任广

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6月

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9年11月3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林昌先生,副董事长,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1993年进入中国光大银行从事证券业务。

1996年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组设立时,林昌先生随所在部门整体调入光大证券,先后

担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南方总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投资银行总部

总经理、光大证券助理总裁等职务。2005年3月至2020年11月担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12月起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化改革高级顾问、资深董事

总经理。2020年12月28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谭晓冈先生,董事、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在财政部、世界银行、全国社

保基金理事会任职。2016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2月至2019年8月

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7年2月至2019年6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2019年7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年8月起任大成国际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超女士,董事,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学士。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任职于深圳

晨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7月至2011年8月,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2011年8月至2018年5月,任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监察部模型团队团队经理;2018

年5月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稽核审计部总经理。

郭向东先生,董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在职研究生。1996年至1998年在中国新技术

创业投资公司负责法律事务;1998年至2000年在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负责法律事务;2000

年至2006年任职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2007年1月加入中国银河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任职于负债处置部;2007年7月至2013年2月,历任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风险

控制部总经理、监事会办公室主任、审计部负责人,曾兼任北京银河吉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监事;2013年2月起任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行政负责人。

杨晓帆先生,独立董事,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士。2006年至2011年,任惠理集团

有限公司高级投资分析师兼投资组合经理;2012年至2016年,任FALCON EDGE CAPITAL LP

合伙人和大中华区负责人;2016年至今,任晨曦投资管理公司(ANATOLE INVESTMENT

MANAGEMENT) 主要创始人。

胡维翊先生,独立董事,波士顿大学国际银行与金融法硕士。1991年7月至1994年4

月,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主任科员;1994年5月至1998年8月,任北京

乾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0年2月至2001年4月任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

年5月至今,历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主任,现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金李先生,独立董事,美国麻省理工学院金融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

长,九三学社中央常委,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委员会委员。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任教十

多年,并兼任哈佛大学费正清东亚研究中心执行理事。

黄隽女士,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经济学院教授、

副院长。研究方向为货币政策、商议银行理论与政策、艺术品金融,出版多本专著,在经济、

金融类学术核心期刊上发票多篇学术论文,具有丰富的教学和科研经验。

2、监事会成员

许国平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学博士。1987年至2004年先后任中

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处长,东京代表处代表,研究局调研员,金融稳定局体改处处长;2005

年6月至2008年1月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行股权管理部主任;2005年8月至2016

年11月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2007年2月至2016

年11月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党委书记;2010年6月至2014年3

月兼任北京银河吉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7年1月至2015年6月任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1月至2017年6月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2014

年3月至2018年1月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至2017年11月)及法定代表人;

2018年3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监事会主席。

邓金煌先生,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学硕士。2001年9月至2003年9月任职于

株洲电力局;2003年9月至2006年1月攻读硕士学位;2006年4月至2010年5月任华为

三康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专员;2010年5月至2011年9月任招商证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

理;2011年9月至2016年8月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助理;2016年8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监;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部总监。

陈焓女士,职工监事,吉林大学法学硕士。2005年8月至2008年3月任金杜律师事务

所深圳分所公司证券部律师;2008年3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律

师、总监助理;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谭晓冈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肖剑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南山区委(政府)办公室副

主任,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聚投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处长。2014年1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2015年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8月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温智敏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曾任职于美国Hunton & Williams国际律

师事务所纽约州执业律师。中银国际投行业务副总裁,香港三山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标准

银行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中国投行业务主管。2015年4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首席战略官,2015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立新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中央党校经济管理本科。曾任新疆精河县党委办

公室机要员、新疆精河县团委副书记、新疆精河县人民政府体改委副主任、新疆精河县八家

户农场党委书记、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团委副书记及少工委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企业及江苏省铁路实业集团有限公

司控股企业负责人、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燃气战略管理部项目经理。2005年1月加

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客户服务中心总监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副总

经理、客户服务部总监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2015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

经理,2019年5月起兼任首席信息官。

姚余栋先生,副总经理,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美

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曾任世界银行咨询顾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资本市场部和非洲部

经济学家,原黑龙江省招商局副局长,黑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

副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2016年9月

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经济学家,2017年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冰女士,督察长,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供职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资格管理部、专

业联络部、基金公司会员部,曾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分析师委员会委员、基金销售专业委员会

委员。曾参与基金业协会筹备组的筹备工作。曾先后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教与媒介

公关部负责人、理财及服务机构部负责人。2017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8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冉凌浩:金融学硕士。证券从业年限17年。2003年4月至2004年6月就职于国信证

券研究部,任研究员。2004年6月至2005年9月就职于华西证券研究部,任高级研究员。

2005年9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金融工程师、境外市场研究员及基金经理

助理。2011年8月26日起任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11月13日起任大成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2日起任大成

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基金(QDII-LOF)基金经理。2016年12月29日至2020年7月7日任

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7年8月10日起任大成恒生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9年3月20日起任大成中华沪深港300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5.公司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境外投资决策小组

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境外投资决策小组由3名成员组成,名单如下:黎新平,基金经理,

数量与指数投资部总监,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境外投资决策小组成员;苏秉毅,基金经理,

数量与指数投资部副总监,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境外投资决策小组成员;冉凌浩,基金经理,

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境外投资决策小组成员。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和、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

述规定限制。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

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

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

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

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

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

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

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测

量,并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价,包括整体表现分析、业绩构成分析以

及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

估,提出风险预警等工作。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1)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

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

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

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

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

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

行交易。

2)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

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

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

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

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

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

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

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

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

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

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

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

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

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

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

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

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

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

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

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

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

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

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督察长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相关

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

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

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

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

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

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法规和《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

金合同已于2016年12月2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的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指数型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各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各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仅包括场外的方式。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申购

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香港联交所同时交易的正常交易日(若该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

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6年12月8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C 类基金份额申购首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

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

账户;

6、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主要市场休市时,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或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

定有变更时,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如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存在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有

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投资者可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

上限。

2、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亦不对单个投资者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4、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规避

50%集中度限制。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本基金目前开通前端收费模式,将来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和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

可能增加新的收费模式,也可能相应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种类,并可能需计算新基金份额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适当的程

序,并及时公告。新的收费模式的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通知。

1、申购和赎回费率

(1)日常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本次公告的本基金日常申购费率具体为:

日常申购金额(M) 日常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场外日常申购费率 M 1.20%

100万≤M 0.80%

200万≤M 0.50%

M≥500万元 1000元/笔

A 类基金份额场内日常申购费率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日常申购费率 设定投资者的场内日常申购费率

C类份额申购费率 0

(2)日常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A 类基金份额少于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A 类基金份额长于 7日(含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

A 类基金份额场外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基金时间(T) 赎回费率

T<7日 1.5%

7日≤T 0.5%

1年≤T 0.25%

T≥2年 0%

注:1年指365天

A 类基金份额场内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基金时间(T) 赎回费率

T<7日 1.5%

T≥7日 0.5%

本基金C类份额赎回费率随申请赎回份额的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C类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 1.5%

7天≤T 0.10%

T≥ 30天 0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投资者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

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计算公式为: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场外申购本基金100,000元,申购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04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450=94,559.07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50

元,则可得到94,559.07份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者是场内申购,则申购份额为94,559份,其余0.07份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

者。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

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1.0160=101,600元

赎回费用 = 101,600× 0.5% =508元

净赎回金额 = 101,600 -508 =101,092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A 类基金份额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涉

及份额的计算结果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

投资人资金账户。

5、净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净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净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

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两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场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

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

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5、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

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

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6、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本基金 A 类份额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A类基金份额可

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C 类基金份额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C 类基金份额不能进行跨系统

转登记。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本基金的登记和转托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基金管理人QDII额度不足或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或总额度不足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第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当发生上述第7、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

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7、9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

述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

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或(2)方式处理。

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

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基金可以以除申购、赎回以外的其他交

易方式进行转让。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 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中的A 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

登公告。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

的相关规定。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投资人T 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

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7、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8、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包括为指数公司缴纳的相关税收以及与支付外

币相关的汇兑损益、手续费、汇款费等);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公证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out-of-pocket fees),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

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11、基金进行外汇兑换的相关费用;

12、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

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

13、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5、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6、其他为基金的利益而产生的费用,如代表基金投票产生的费用、与基金有关的诉讼

费、追索费等;

1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

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支付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其中,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许可使用固定费是为获

取使用指数开发基金的权利而支付的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按每季金额在25,000港币与参考下列公式逐日累计计算的金额中

孰高者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A÷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币种为人民币

A等于0.04%,为“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度首日起15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

计算指数使用费,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一、基金的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财产

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有关境外证券的登记结算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市场惯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基金

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交易型基金的估值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市场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交易的基金按照可取得的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基金份额净

值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得,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按照最能反映基金公允

价值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某只基金同时存在上市交易型部分和未上市交易部分,则区分上市交易型部分

和未上市交易部分后分别按上述方法估值。

4、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

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7、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

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港股通投资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在港交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美元、英镑、欧

元、日元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原则上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

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9、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欧元、日元、英镑对人民币汇率的,采用当日中国人民银

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涉及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采用美元作为中

间货币进行换算。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开放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

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

少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T+1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19、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0、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5、更换境外资产托管人;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其他重大事项;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一)港股通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参与沪港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后方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

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类别基金份

额的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

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

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

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

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

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

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

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

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

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31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团队

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

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0年6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共529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十八、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摩根大通银行(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注册地址: 1111 Polaris Parkway, Columbus, OH 43240, U.S.A.

办公地址: 27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017

法定代表人:James Dimon

成立时间:1799年

作为全球领先的金融服务公司,摩根大通总资产达2.47万亿美元,在超过60个国家经

营。在投资银行业务、消费者金融服务、小企业和商业银行业务、金融交易处理、资产管理

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方面,摩根大通均为业界领导者。

摩根大通自1946年开始为其美国客户提供托管服务。之后为响应客户投资海外的要求,

该公司在1974年率先开展了一种综合性的服务—全球托管。此后,摩根大通继续扩展服务,

以满足不断变化的客户需要。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和创新的产品,摩根大通始终保持其领先地

位。

如今,作为全球托管行业的领先者,摩根大通托管资产达20.5万亿美元,为全世界最

大的机构投资者提供创新的托管、基金会计和服务以及证券服务。摩根大通是一家真正的全

球机构,在超过60个国家有实体运作。与很多竞争对手不同之处在于,我们还可为客户提

供顶级投资银行在市场领先的服务,包括外汇交易、全球期货与期权清算、股权及股权挂钩

产品以及固定收益投资的交易与研究。同时,在资产负债表内和表外的现金和流动性方面,

我们也有很强的解决方案能力。

此外,摩根大通还是亚太地区全球托管的先行者之一,其历史可以追溯到1974年,在

亚太地区15个国家/地区均有客户:日本、澳大利亚、文莱、中国、香港、印度、马来西亚、

新西兰、新加坡、韩国、台湾、菲律宾、泰国、东帝汶和越南。

(二)境外托管人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的境外资产,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2、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

收入。

3、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一.直销机构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教姣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联系人:吴海灵、关志玲、白小雪

电话:0755-22223556/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邮编:518040

二.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F9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贺倩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联系人:许俊

客服电话:95566

电话:010-6659431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88

联系人:洪渊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客服热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6)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石立平

电话:010-63639180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7)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人代表:金煜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联系人:汤征程

客服电话:95594

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9)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话: 96528(宁波、杭州、南京、深圳、苏州、温州)、962528(北京、上海)

网址:www.nbcb.com.cn

(10)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人代表: 陆向阳

公告联系人:李仙

联系电话:0519-89995939

公告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1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信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信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联系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1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0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17)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1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1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http://sd.citics.com/

(2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4008008899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 95525

联系人:龚俊涛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2)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2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户服务热线:95511-8

联系人: 王阳

电话:021-38632136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24)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服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2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6)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zts.com.cn

(28)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F

法人代表:刘学民

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0591-96326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30)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客服电话:4001-962-502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31)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联系电话:021-50701003

传真:021-50701053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n

(3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尹伶

传真:010-66045527

网址:www.txsec.com

(3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号

法定代表人:杨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号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网站:www.new-rand.cn

客服电话:400-166-1188

(3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35)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葛新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机构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人电话:010-59403028

联系人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3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话:4006-788-887

(3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3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人代表: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联系人:邱燕芳

电话:021-20691931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www.erichfund.com

(4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

法人代表:凌顺平

联系人:林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8580

传真:0571-88911818-8002

客服电话:952555

网站地址:www.5ifund.com

(4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幢14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传真:021-50583633

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4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85712195

联系人: 李雯

联系人邮箱: liwen@harvestwm.cn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44)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宸龙湖国际大厦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隋亚方

电话:13910181936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45)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https://www.snjijin.com/

(46)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4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http://www.hcjijin.com

(48)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李唯

联系电话: 010-58982465

传真:010-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fund.sina.com.cn

(4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黄祎

联系人: 徐亚丹

联系电话: 021-50712782

传真: 021-50710161

客服电话: 400-799-1888

网址: www.520fund.com.cn

(50)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1402办公用房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18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汪莹

联系电话: 010-58160084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http://www.fengfd.com/

(51)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邮编:200335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 www.66zichan.com

(5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安彬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53)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643-3389

联系人:葛佳蕊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54)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5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联系人:黄敏嫦

网站:www.yingmi.cn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56)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57)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 话:个人业务95118、400 098 8511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传 真: 010-8919566

网址:fund.jd.com

(58)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 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1599288

联系人:袁永娇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59)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8层

客服热线: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三.场内代销机构

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

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沈娜、冯艾

联系人:冯艾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薇瑶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陈薇瑶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聘请境外投资顾问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或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23)按法律法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4)办理基金管理人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5)保存基金管理人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

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本基金可根据运作需要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增设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0)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本基金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加两类分级份额;

(7)本基金变更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联接基金并相应

变更基金类别、修改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者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

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对表决事项进

行投票并由召集人予以记录。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非书

面形式进行投票的,则召集人对于其投票的书面记录即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

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若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出台新要求,以届时有效的方式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证券

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

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包括为指数公司缴纳的相关税收以及与支付外

币相关的汇兑损益、手续费、汇款费等);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公证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out-of-pocket fees),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

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11、基金进行外汇兑换的相关费用;

12、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

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

13、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5、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6、其他为基金的利益而产生的费用,如代表基金投票产生的费用、与基金有关的诉讼

费、追索费等;

1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

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支付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

式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也可以投资于以标的指数为跟踪标的

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结构性产品等。本基金可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以下简称“沪港通”)投资于沪港通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在证券交易

市场挂牌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固定收益类证券(含中期票据)、银行存款、现金

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

资于以标的指数为跟踪标的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结构性产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以标的指数为跟踪标的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结构性产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

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

基金不受此限制;

(8)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

的2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3、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

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

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本基金管理人将对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

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除上述第1款“投资限制”中的第(2)、(5)、(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的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后方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

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类别基金份

额的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1999】10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

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币票

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建

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也可以投资于以标的指数为跟踪标的

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结构性产品等。本基金可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以下简称“沪港通”)投资于沪港通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在证券交易

市场挂牌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固定收益类证券(含中期票据)、银行存款、现金

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投资

于以标的指数为跟踪标的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结构性产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以标的指数为跟踪标的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结构性产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

不受此限制;

8)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证券回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

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除上述第1款“投资限制”中的第(2)、(5)、(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

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

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通知》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托管人只对进行金融衍生品、

证券借贷、回购交易之交易对手作出监督。监督范围并不包括一般证券买卖之券商。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时,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

金托管人对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

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违规或违约行为,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对投资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

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

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

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投资

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境外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上述情况中属于境外托管人存在违规事项的,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负责规范境外托管

人的相关行为,否则基金托管人应对境外托管人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

第三方机构履行。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开展支付现金、

办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8、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

基金财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等,但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因

基金投资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定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

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资产托管人处,按照

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

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

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20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T日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后,将基金估值结果以双方确认的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估值结果

后进行复核,并在当日约定时间之前以双方确认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定期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6、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偏差并且偏差在合理的范

围内,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也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净值计算结果计提。若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或者投资者损失,由管理人

承担责任。

7、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

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在双方约定的时

间点之前,经协商仍然未能达成一致,由基金管理人决定是否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但是,对于其中因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税务顾问(称为“责任人”)业

务操作不当、疏忽或者故意违约等行为导致基金实际税收负担(含罚金等)与估值有所差异

的,该等差异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代表基金利益进行追偿。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

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基金管理人将编制

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机构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2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月度报告上加盖业务

章,在季报、半年报和年报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

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与各自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20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

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

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

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

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

清算。

九、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二)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

损失等。

(三)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

损失的扩大。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在基金托管人没有过失、故意或欺诈行为的情况下,因履行本协议而被索赔、诉

讼、处罚等而产生的的损失、费用等(统称“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予以补偿

并使基金托管人免受任何损害。

(六)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本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例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

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未对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核,

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无效指令,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5、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其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如果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

责任;

7、由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及

时清算的,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受损害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若

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双方应按照各

自的过错程度对造成的直接损失合理分担责任。

(七)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58(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A、

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电话自助语音的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基金产

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B、人工坐席服务: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坐席服务

(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情况查询、

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大成基金按季度和年度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单服务,服务形式包括网站自助

查询、电子邮件账单、手机短信账单、客服热线查询、纸质对账单邮寄等。其中,纸质对账

单邮寄仅限70岁以上持有人、或确有需要并已订制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

(三)财经汇资讯服务

大成财经汇是专为大成旗下持有人提供的资讯服务平台,财经汇提供专业、独家、一手

的理财资讯。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财经汇平台免费使用。

(四)网站自助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及交易情况查询、个人

资料修改、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提供理财刊物查阅、公司公告、热点

问答、市场点评等信息资讯服务。同时,网站还设有电子邮箱服务(客户服务邮箱:

callcenter@dcfund.com.cn)和网上在线答疑服务。

(五)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dcfund.com.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定投、分红方式修

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情况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业务。其中,基金

定投、转换等业务的开通时间,已另行公告为准。

(六)财富俱乐部

财富俱乐部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中的高端(VIP)客户专门设立的服务体系,将为高端

(VIP)客户提供专项的个性化服务。

(七)投资理财中心

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负责所辖区域高端(VIP)客户的柜台式服务工作。

(八)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投资理财中心、客服热线、网站在线栏

目、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对于受理的投诉或建议,基金管理人承诺

最迟T+1日内给予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在约定的最晚主动联系客户时间内告知客户。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3年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

何处罚。

(三)2020年3月3日至2021年3月30日发布的公告:

1. 2020年3月14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增

加扩位简称的公告》。

2. 2020年3月21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注销南京分公司的公告》。

3. 2020年3月25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迟披露旗下公募基金2019年年度

报告的公告》。

4. 2020年4月1日《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暂停申购、

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5. 2020年4月9日《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暂停申购、

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6. 2020年4月22日《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2020年第1季

度报告》。

7. 2020年4月29日《 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2019年年度

报告》。

8. 2020年5月6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

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9. 2020年6月5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0. 2020年6月18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1. 2020年6月19日《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暂停申购、

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12. 2020年6月22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北京肯特瑞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3. 2020年6月29日《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暂停申购、

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14. 2020年7月1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再次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

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15. 2020年7月9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基煜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6. 2020年7月21日《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2020年第2

季度报告》。

17. 2020年8月4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蚂蚁(杭州)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8. 2020年8月28日《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2020年中期

报告》。

19. 2020年9月22日《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 2020年10月23日《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暂停申

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21. 2020年10月28日《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2020年

第3季度报告》。

22. 2020年12月26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的公告》。

23. 2020年12月30日《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2021年境

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安排的公告》。

24. 2021年1月4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估值调整的公告》。

25. 2021年1月22日《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2020年第4

季度报告》.

26. 2021年2月6日《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暂停申购、

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27. 2021年3月30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指数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四)在此之前公告的招募说明书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内容若有

不一致之处,以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

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五、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

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予以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注册的

文件

(二)《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

(三)《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