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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普华: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007-04-20 17:22:16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七年四月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中国证监会有关本基金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指《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及《普华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由普润证券投资基金、普华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后合并而成
    普润基金 指普润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普华基金 指普华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 指对包括普润基金、普华基金由封闭式转为开放式,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招募说明书 指《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对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托管协议由《普润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普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份额发售公告 指《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集中申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业务规则》 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银行业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本基金合同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署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自普润基金、普华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普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时起失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场外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申购 指投资者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和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赎回 指投资者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和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集中申购 指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在集中申购期内申请购买基金的行为
    日常申购 指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申请购买基金的行为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或在、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于具有相对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良好成长性的优质上市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普润基金、普华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成。
    一、普润证券投资基金
    (一)普润证券投资基金是由原汕头市金信投资基金和银海投资基金遵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41号《关于广东省金券基金、粤东国债投资受益凭证及金信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和证监基金字[2000]36号《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系统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等文件清理规范后合并而成的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普润基金的基金发起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有基金份额20322万份,原定存续期10年(自1992年5月9日至2002年5月8日)。
    2001年8月3日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 26号)《关于同意普华、普润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普润基金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证上字[2001](140)号文审核同意,于2001年9月4日在上交所挂牌交易,2001年10月15日由原2.03亿基金份额扩募至5亿基金份额,扩募后基金存续期延长5 年(至2007年5月8日)。
    2007 年 3月15 日,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普润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议案,内容包括普润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4月10日证监基金字[ 2007 ] 100号文核准,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并办理其他相关事宜,自本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普润基金正式转为开放式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后存续期限调整为不定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等内容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金信投资基金、银海投资基金具体情况:
    1、金信投资基金
    金信投资基金是经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分行以汕银字(1992)第216号文件批准,由汕头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起设立的。汕头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是该基金的管理人。
    1992年发行金信投资基金4000万元,1993年至1996年期间,经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分行分别以汕银发字(1993)第434号文、汕银发字[1996]第54号文批复同意金信投资基金分红转增股本、送股及配售方案,金信投资基金份额增至1.008亿元。除1993、1995年实施送基金份额之外,其余各年(含1993、1995年)均以现金分红。
    2、银海投资基金
    银海投资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分行汕银管字(1992)第278号、汕银发字(1993)第137号文件批准设立的。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市信托投资公司为该基金的发起人,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市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部是该基金的管理人。
    1992年发行银海投资基金1000万元,1993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分行以汕银发字(1993)第137号文件批复同意银海基金增发第二期投资基金4000万元,1994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分行(94)汕银发字第10号文件批准扩募至1亿元,1995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分行以汕银发字(95)第26号文件批复同意银海投资基金红利转存及扩募后基金总额为1.125亿元。除1993年红利转存和1998、1999年未分红外,其余各年以现金分红。
    二、普华证券投资基金
    (一)普华证券投资基金是由原南山基金和汕头市银城投资基金遵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31号《关于深圳市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补充方案的批复》和证监基金字[2000]36号《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系统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等文件清理规范后合并而成的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普华基金的基金发起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有基金规模为22685.9万份基金份额,原定存续期10年(自1992年5月29日至2002年5月28日)。
    2001年8月3日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26号《关于同意普华、普润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普华基金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证上[2001](76)号文审核同意,于2001年 8月28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2001年10月9日由原2.26859亿基金规模扩募至5亿基金份额,扩募后基金存续期延长5年(至2007年5月28日)。
    2007 年 3 月 15 日,普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普华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议案,内容包括普华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4月10日证监基金字[ 2007 ] 101号文核准,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并办理其他相关事宜,自本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普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普华基金正式转为开放式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后存续期限调整为不定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等内容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原南山基金、汕头市银城投资基金具体情况
    1、南山基金
    深圳南山基金系由原公司型基金改制而成, 1994年1月26日, 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人银复字(1994)第036号文批复, 对原深圳市南山风险投资基金公司进行规范化改组, 成立公司型封闭式基金, 封闭期限十年, 定名深圳南山风险投资基金(公司)。
    1995年3月1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人银复(1995)第045 号文批复,同意深圳南山风险投资基金受益凭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柜交易。
    1996年5月31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人银复字(1996)125 号文批复, 同意深圳南山风险投资基金(公司)由公司型基金改制为契约型基金,核准在深圳南山风险投资基金(公司)受益人现有权益的基础上成立"南山基金",基金规模不变,基金总额为人民币10935.9万元, 作为南山基金首次募集的基金总额, 每一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元,共10935.9万份基金份额。存续期限十年。同意在深圳南山风险投资基金(公司)发起人的基础上,设立深圳市南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意深圳市南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南山基金的管理人,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作为南山基金的信托人。
    2、银城投资基金
    银城投资基金是1992年5月29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分行(92)汕银管字第243号文件批准设立的。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市信托投资公司为该基金的发起人,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市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部是该基金的管理人。
    1992年发行银城投资基金7000万元,1993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分行(93)汕银发字第496号文件批准同意基金第一年的分红以红利转存的方式进行;1994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分行(94)汕银发字第9号文件批准扩募至1亿元。1995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分行(95)汕银发字第25号文确认,基金总额为11750万元。除1993年红利转存和1998、1999年未分红外,其余各年以现金分红。
    1993年6月15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分行汕银发字[1993]第184号文批复,银城投资基金在天津证券交易中心上市交易。
    (三)普润基金和普华基金完成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后,其原有的基金财产将合并至本基金财产,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
    第四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普润和普华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及深圳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充分配合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等事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及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与赎回
    一、本基金的集中申购
    本基金仅通过场外办理本基金集中申购,具体相关事项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公告,并据此执行。除特别说明外,本基金合同中关于场内、场外申购、赎回的各项规定,仅适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通过场内、场外办理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基金份额上市后,投资者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以上办理申购与赎回场所的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项详见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业务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完成后于基金管理人公告的集中申购期办理本基金集中申购,但暂不开放本基金赎回业务。集中申购期不超过 1个月,具体业务办理规则及时间在本基金相关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3个月。暂停期间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于日常申购、赎回开始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的除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份额发售公告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内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新规定执行;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及相关业务办理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及相关业务办理机构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服务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相关数额限制,但必须在调整的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和其他各项费用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本基金申购费率(包括集中申购期申购费率及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的日常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3%。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但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和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公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和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公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通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新规定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类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场内赎回申请在遇到巨额赎回时,不予办理延期赎回,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三)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十四)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五、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八、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自愿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与益田路交汇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法定代表人:孙枫
    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或资源分配;
    (2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注册资本:334,018,850,026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