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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公告

2007-11-30 09:49:5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景阳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景阳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景阳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景阳基金持有人大会于2007年11月9日以现场方式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景阳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相关表决结果详见2007年11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关于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本次景阳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5,010元,律师费30,000元,合计35,010 元,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1月28日下发了《关于核准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324号),同意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决议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同意按照《景阳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对景阳基金实施转型。为实施景阳基金转型方案,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景阳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型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并可以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三、景阳基金转型方案实施情况
1、关于景阳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景阳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景阳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景阳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景阳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同一日起失效。
此外,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拟定了《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已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将于基金开放集中申购之前公告。
2、关于景阳基金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景阳基金于2007年11月30日13时00分复牌,复牌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上市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发布《景阳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3、关于原景阳基金持有人的赎回
景阳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后,原景阳基金份额持有人转为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在终止上市后开始办理集中申购。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将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原景阳基金持有人可办理份额赎回。
四、备查文件
1、《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附件一:《关于景阳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授权委托书》,附件三:《景阳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2、《关于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3、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324号)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