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托管人依据《光大阳光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与《光大阳光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自2008年8月6日起托管光大阳光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全部资产。
报告期内,本托管人严格遵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计划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诚信、尽责地履行了托管人义务,不存在损害本计划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报告期内,本托管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计划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管理人在本计划的投资运作、资产净值的计算、收益的计算、计划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必要的监督、复核和审查,未发现其存在任何损害本计划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本托管人认真复核了本报告期《光大阳光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认为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兴业银行资产托管部
201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