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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2021-03-29 07:46:11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1月22日发布并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的规定,经与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具体内容请见附件:《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2021年3月29日起正式生效。

二、重要提示

(一)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2021年3月29日起正式生效。本次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属于“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已就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二)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全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anganfunds.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根据修改的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将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并揭示风险。此外,基金管理人一并更新本基金托管协议中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

(三)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咨询或查询有关详情。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688,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anganfunds.com。

三、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充分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附件:《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长安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

页码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条款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

下简称“《民法典》”)、……《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

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2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增加如下条款:

六、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

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

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3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如下条款:

15、《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

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王滨 法定代表人:尹兆君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增加如下条款:

(13)标的指数因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

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

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1、标的指数

如果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

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

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

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

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因素选择确定

新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

数,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但应及时

通知本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履

行必要手续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本基金由于变

更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而变更标的指数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来若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

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本基金合同终

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的编制

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

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被其他指数替代、 指数编制方法出现重大变更等

原因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

的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

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对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 本基金由于上述

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过, 但应及时通知本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履行必要手续后,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若本基金由于变更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而

变更标的指数的, 相应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来若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

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本基金合同终

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沪深300非周期行业指数的编制

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

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6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增加如下条款:

23、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6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增加如下条款: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

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

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