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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03-29 07:05:30

浙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浙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浙

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2019年3月11日证监许可【2019】351号文准予变更注册而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变更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准予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变更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

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的“风险揭示”章节。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

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500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 ST、*ST 沪深 A 股和红筹企业发

行的存托凭证组成:

科创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年。

创业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三年。

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排在

前 30 位。

(2)选样方法

(2.1)在样本空间中剔除沪深 300 指数样本以及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排名

前 300 的证券;

(2.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

剔除排名后 20%的证券;

(2.3)将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名,选取排名

前500 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网站,网址:中证指

数网-首页 (http://www.csindex.com.cn/)。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

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申购和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本次招募说明书更

新仅根据基金合同更新了指数指引等相关内容,更新截止日为2021年3月29

日。基金经理相关信息及管理人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12月7日。其中有关

“存托凭证”信息截止日期为2020年11月11日,除非另有说明,其余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2020年2月29日,投资组合报告为2019年4季度报告,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 ....................................................... 1

目录 ........................................................... 3

第一部分 绪言 ..................................................... 0

第二部分 释义 ..................................................... 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25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75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4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0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8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1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6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27

第一部分 绪言

《浙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

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浙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是由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并根据本招募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继续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浙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浙

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2、 基金管理人: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浙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浙商中证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浙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浙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7、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浙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浙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原《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4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3、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或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5、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18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肖风

成立时间:2010年10月21日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0350819

传真:021-60350919

联系人:郭梦珺

股权结构: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50%;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出资比例25%;养生堂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肖风先生,董事长,1961年生,中共党员,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深

圳证券管理办公室副处长、处长、证券办副主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现任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执行董事、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万向信托股份公司董事长、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通联数

据股份公司董事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独立董事、上海万向区块链股份公司董事

长兼总经理、众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众安银行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和云锋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葛旋先生,董事,1971年生,长江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职称。历

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成都营业

部副总经理等职务;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交易投资部总经理;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交易部总监;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民生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现任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及董事、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通惠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万向信

托股份公司董事、祖龙娱乐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通惠康养游股份公司董事、通联

数据股份公司董事。

邱冠华先生,董事,1980年生,南京大学会计学硕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等职务,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研究

所所长。

李志惠先生,董事,1967年生,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深圳市住宅局

房改处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城市处助理调研员、综合处

副处长,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及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裁办公室总经理

兼董事会秘书、公司副总裁,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钟睒睒先生,董事,1954年生,大专。历任养生堂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

经理、董事、董事长;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养生堂有限公司董事长。

聂挺进先生,董事,1979年生,南开大学世界经济系硕士,历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暨法定代表人。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章晓洪先生,独立董事,1973年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博士。历任

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浙江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院长及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与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

会特聘专家、复旦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的客座教

授。

金雪军先生,独立董事,1958年生,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浙江大学

经济学院副院长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会长;

大地期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现任浙江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肖幼航女士,独立董事,1963年生,上海财经大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

册会计师。历任杭州市审计局副主任科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五部副经理、

综合部经理;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浙江中秦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海龙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平玉先生,监事,1951年生,大专,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杭州分行科

长、支行行长、党组副书记、副行长;养生堂有限公司总经济师。现任养生堂有

限公司顾问。

徐初斌先生,监事,1976年生,硕士。历任上海证券市场部业务主管;生

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精算部项目经理;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产品

开发部负责人;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精算师;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总精算师;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精算师兼首席风险官。现任民生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精算师、执行委员、副首席财务官兼精算部总

经理、财务部总经理。

王峥先生,职工监事,1983年生,硕士。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公司海外

投资部投资助理,交易部交易员、高级交易员、交易主管,上海国富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交易主管。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室总经理。

贾腾先生,职工监事,1988年生,硕士。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员,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智能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聂挺进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王瑞华女士,副总经理,1976年生,南开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

经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区域总经理。

郭乐琦女士,督察长,1980年生,南开大学法学硕士。曾任北京中伦律师

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台风控、北京市柳沈律师事

务所律师、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合伙人、平安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投

资管理中心、CIO办公室PE投资管理经理。

唐生林先生,首席信息官,1980年生,北京邮电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

士。曾任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集成部系统工程师、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系统运维主管、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

监。现任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暨法定代表人。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向伟先生,1984年生,香港科技大学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系博士,曾任百

度国际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上海桐昇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化

研究员。目前任智能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浙商智能行业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浙商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浙商中证500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聂挺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简历同上。

查晓磊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982年生,香港中文大学金融学博士。

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分析师兼投资经理助理。2015年4月加入浙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目前任智能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担任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港股通中华交易服务预期高股息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浙商智能行业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多兴稳健回

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多宝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浙商科技创新一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王峥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983年生,简历同上。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通过完

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流程,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不受侵犯。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岗位业务过程和业务环

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位员工;

2)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有效性原则:用科学合理的内控程序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

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5)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

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的经营战略、

经营目标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

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评估、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

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通过科学有效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各种成本,提高

经营效益,通过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经济效益,从而达到最佳内控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

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可以划分为监督系统、决策与业务执行两大系统,

均有明确的层次分工和畅通的监督与执行通道,并建立完善的报告与反馈机制。

1) 监督系统

公司监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为公司不同层面的监督机

构,构成相互独立的监督系统。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

为行使监督权。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

资产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估。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独立行

使职责。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

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根据董事

会的授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2) 决策和执行系统

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及职能部门构成公司决策与业务执行系统。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股东会选举

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对公司事项发

表不受任何人干预的独立意见并参与表决。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负

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公司根据独立性、防火墙以及相互制约、互为衔接的原则,设立满足公司经

营运作必需的机构、部门及岗位。各部门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明确各岗位相应

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

的岗位责任制、合理的工作标准和严格的操作程序,使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标准化。

4、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

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是公司

经营管理遵循的最高文件;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制定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日常运作的有

针对性并较为具体的行为要求与规范;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的需要

制定的各种规章及实施细则等。上述不同层面的控制制度的制定、修改、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较高层面的制度与较低层面的制度有机联系,前者的

内容指导和制约后者内容,后者的内容体现和细化前者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监管部门核准后生效。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改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各部门的规章及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大纲提

出议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各部门规章及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日

常性的检查和评价,并报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总经理和督察长向有关部门提出

改进意见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并由监察稽核部跟踪落实情况并继续检查评估。

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及到本部门的公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负

责落实相关事项。

5、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共分四层: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属于

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相互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业务文件在公司与托管银行

之间、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传递的标准,明确文字签字的授权;成立独立的

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行监督反馈,必要时对有关部门

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形成第三道防线;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公司风

险控制委员会形成公司的第四道防线。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

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

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9年英国《银行家》

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1位,连续五年跻身

全球银行20强;根据2019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交

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50位,较上年提升18位。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9,056亿元。2019年1-12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772.81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

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代为履行行长职责,2018年8

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

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本行行长; 2016年12月至2018年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

(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

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

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

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

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

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8

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

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

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33只。此外,交

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QDIE资金、全国社保基

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

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

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托管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

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

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

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

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

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

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

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

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1801室

法定代表人:肖风

1、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电话:021-60350857

传真:021-60350836

联系人:郭梦珺

网址:http://www.zsfund.com

客服电话: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021-60359000

2、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http://www.fund123.cn

(3)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徐伟琴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www.18.cn

(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回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www.new-rand.cn

(5)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1号7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口号703室

法定代表人:曲阳

客服电话:400-803-1188

公司网址:http://www.ccbfund.cn

(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021) 65370077

公司网址:www.fofund.com.cn

(7)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 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站:fund.sina.com.cn

(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叶雪飞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admin.leadfund.com.cn

(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http://www.ehowbuy.com

(10)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电话:95177

公司网站:jinrong.suning.com

邮编:210042

(11)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12)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

楼503

法定代表人:王旋

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站:https://www.hgccpb.com/hg/contact

(13)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址:jr.jd.com

(14)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客服联系方式:4006-802-123

网站网址:www.zhixin-inv.com

(15)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联系方式:4000-899-100

网站网址: www.yibaijin.com

(16)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联系方式:400-0808-8208

网站网址: www.licaimofang.com

(17)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联系方式:755-8946-0500

网站网址: www.ifastps.com.cn

(1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黄敏嫦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fundzone.cn

(2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联系电话:0571-88920897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杨翼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http:// www.5i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变更、增减发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

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1801室

法定代表人:肖风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联系电话:021-60350830

传真:021-60350836

联系人:高日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2号楼25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叶凯韵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浙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578

号文准予注册,于2016年4月26日至2016年5月6日期间公开发售。经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

年5月11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4月20日,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商聚潮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类别由混合型基金变更为股票型基金,修改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基金费用等内容,更名为“浙

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相应修订基金法律文件。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根据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2019年4月24日起,《浙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原《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

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任一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

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

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

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经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确认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

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的下一个

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销售机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详情请见当地

销售机构公告。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

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

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目前对本基金的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不设上限,具体规定

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等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申购金额M(单位:元)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费率

M<100万 1.50% 0

100万≤M<200万 1.20%

200万≤M<500万 0.80%

M≥500万 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

2、赎回费率:

A类份额 赎回费用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T<7日 1.50% 100%

7日≤T<30日 0.75% 100%

30日≤T<3个月 0.50% 75%

3个月≤T<6个月 0.50% 50%

T≥6个月 0% -

C类份额 赎回费用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T<7日 1.50% 100%

7日≤T<30日 0.50% 100%

T≥30日 0% -

(注:一个月为30日)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申购基金份额计算方式:

(1)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2300元,申购费率为1.5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2300=80,099.33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1.50%,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300元,则其可得到80,099.33份

基金份额。

例: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投资600万

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00元

申购份额=5,999,000/1.0560=5,680,871.21份

即,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则其可得到5,680,871.21份A类基金份额。

(2)投资者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2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200=49,019.61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200元,则其可得到49,019.61份C类基金份额。

5、赎回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持有期3个月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份,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则其赎回费用和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000=11,0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0.5%=55.00元

赎回金额=11,000.00-55.00=10,945.00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持有期3个月的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0元,赎回费用为55.00元、可得赎

回金额为10,945.00元。

6、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

惠活动。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则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

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申

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除上述第4项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

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该单个账户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

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其

余赎回申请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

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2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本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具体由基金管

理人提前发布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在对标的指数有效跟

踪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越目标指数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力

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小于0.50%,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8%。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中证500指数的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

金也可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债

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

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货、股指期货、权证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股票投资策略

1、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指数化的投资方法,在控制组合跟踪误差基础上(年化跟踪误

差4%-5%)调整成分股的权重,达到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

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

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券的退市

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券替代策略,并

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2、投资组合构建和优化

首先,结合宏观数据(CPI,PPI,利率等),股票基本面数据(ROE,估值,

盈利增速等)以及市场交易的数据(波动率,大小盘相对强弱程度等),通过AI

的方式,在成分股内设立禁止池。每次调仓时,从指数成分股中剔除禁止池内的

股票。并根据浙商量化模型对股票未来一段时间的收益进行预测,依据预测收益

率对股票权重进行调整,以达到指数增强的目的。

3、指数增强策略

首先,结合宏观数据(CPI,PPI,利率等),股票基本面数据(ROE,估值,

盈利增速等)以及市场交易数据(波动率,大小盘相对强弱程度等),通过AI

的方式,在成份股内设立禁止池。每次调仓时,从指数成份股中剔除禁止池内的

股票。

其次,对主动增强部分,本基金基于基金管理人量化投资研究平台的研究成

果,采用量化多因子股票模型进行投资。量化多因子模型基于上市公司的财务数

据和市场交易数据,基于量化手段,寻找对股票收益有预测性的指标作为因子,

通过回测研究各个因子的历史表现,寻找收益稳定、相关系数为负的因子对股票

进行综合评分,根据评分结果精选个股构成组合。

多因子模型的因子来源主要为盈利(毛利率,净利率,总资产收益率等)、

成长(单季度ROE,ROA增速等)、分析师预期(一致预期PE,评级上调等)、

估值(PE,PB,EV/EBIT等)、市场交易数据(波动率,涨跌幅等)、舆情(分析师

预期等)等。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回测数据和市场状况,对模型进行检验和改

进,力争保持模型的有效和稳定,为投资决策提供支持。

4、股票组合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所跟踪的中证500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

的定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1)与指数相关的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中证500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

行成份股权重重新调整时,本基金将进行相应调整。

2)申购赎回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

的指数。

3)其它调整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他特殊

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

低跟踪误差。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

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

凭证进行投资。

(二)风险预估和控制

为有效地控制基金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业绩比较基

准的资产配置暴露度、行业配置暴露度和个股投资比例暴露度,对基金的跟踪误

差进行估计和控制,预先防范基金收益表现偏离业绩比较基准过大的风险。

开放式指数基金跟踪误差的来源包括对成份股权重的优化、对受限成份股的

替代投资、成份股调整时的交易策略以及基金每日现金流入/流出的建仓/变现策

略、成份股股息的再投资策略等。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这些因素的有效管理,追

求实现正的跟踪偏离。

n?1日均跟踪误差=其中

riii=第日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第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n

r

?i=1i

r=

nn,为考察的天数。

年跟踪误差=日均跟踪误差?K,其中K为一年的实际交易天数。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流动性管理的需要,选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央票、国债、政策

性金融债等进行配置。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根据宏

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等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并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

个券选择。

(四)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或含赎回或回售权的债券等,这类债

券赋予债权人或债务人某种期权,比普通的债券更为灵活。本基金将采用专业的

分析和计算方法,综合考虑可转债的久期、票面利率、风险等债券因素以及期权

价格,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获得超额收益。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证

券底层资产信用状况变化,并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

影响情况,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六)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以套期保值为

目的,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

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

有效的现金管理,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等,以及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

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七)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

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

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

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风险、对冲

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

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八)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有利

于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效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

(九)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和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本基金将从基金持有的融券标的股票中选择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作为转融通出借交易对象,力争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增

厚投资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中证500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遵循以下限制:

a)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b)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c)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d)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应遵循以下限制:

a)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b)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30%;

c)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d)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参与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参与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构成

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2)、(12)、(19)、(20)项情况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且该等取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500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5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

后)×5%。

中证5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为反映市场上不同规模特征股票的整体表

现,以中证500指数为基础,构建的包括大盘、中盘、小盘、大中盘、中小盘和

大中小盘指数在内的规模指数体系中的组成部分。中证500指数全称“中证小盘

500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其成份股包含了500只中证500

指数成份股之外的A股市场中流动性好、代表性强的小市值股票,综合反映了

沪深证券市场内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

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

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

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77,731,199.15 92.91

其中:股票 177,731,199.15 92.9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6,037,947.50 3.16

其中:债券 6,037,947.50 3.1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350,321.96 3.84

8 其他资产 184,680.73 0.10

9 合计 191,304,149.3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071,400.00 0.56

B 采矿业 5,584,010.58 2.93

C 制造业 79,660,570.18 41.7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572,361.74 2.92

E 建筑业 2,396,720.00 1.26

F 批发和零售业 1,203,211.00 0.6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131,938.80 3.74

H 住宿和餐饮业 558,559.71 0.29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4,231,822.68 7.46

J 金融业 4,618,208.56 2.42

K 房地产业 5,888,546.64 3.0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700,354.90 2.4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57.02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1,114,663.44 0.58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224,901.00 1.17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728,881.99 1.43

S 综合 1,630,569.80 0.86

合计 140,317,478.04 73.58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986,600.00 1.04

B 采矿业 1,487,811.98 0.78

C 制造业 19,112,034.17 10.0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759,178.00 0.40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094,112.68 1.1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5,014.96 0.0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6,652,581.28 3.49

K 房地产业 2,435,220.00 1.2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109,898.00 0.5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578.04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1,714,692.00 0.90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7,413,721.11 19.62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166 东方国信 197,300 2,564,900.00 1.35

2 000877 天山股份 215,900 2,558,415.00 1.34

3 000807 云铝股份 495,900 2,548,926.00 1.34

4 002818 富森美 196,968 2,491,645.20 1.31

5 000006 深振业A 456,600 2,447,376.00 1.28

6 000301 东方盛虹 466,800 2,418,024.00 1.27

7 000027 深圳能源 384,540 2,387,993.40 1.25

8 002414 高德红外 113,700 2,387,700.00 1.25

9 000543 皖能电力 511,070 2,371,364.80 1.24

10 600745 闻泰科技 25,600 2,368,000.00 1.24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

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030 中信证券 106,200 2,686,860.00 1.41

2 600750 江中药业 200,781 2,515,785.93 1.32

3 600993 马应龙 119,732 2,094,112.68 1.10

4 300059 东方财富 127,000 2,002,790.00 1.05

5 000002 万科A 62,200 2,001,596.00 1.0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037,947.50 3.1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037,947.50 3.17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037,947.50 3.17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8007 国开1801 59,930 6,037,947.50 3.17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7,902.5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9,457.63

5 应收申购款 27,320.5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4,680.7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不存在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流通受限情况。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资产或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

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本基金由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为2019年4月24日,转型前和转型后的基金业绩分别列示:

1)转型前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5.11-2016.12.31 3.73% 0.11% 3.36% 0.41% 0.37% -0.30%

2017.1.1-2017.12.31 4.42% 0.05% 8.60% 0.32% -4.18% -0.27%

2018.1.1-2018.12.31 -31.11% 1.34% -11.03% 0.66% -20.08% 0.68%

2019.1.1-2019.3.31 28.32% 1.62% 13.89% 0.77% 14.43% 0.85%

2019.4.1-2019.4.23 1.44% 1.47% 1.41% 0.68% 0.03% 0.79%

2)转型后

浙商中证500增强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4.24-2019.6.30 -8.07% 1.77% -11.44% 1.83% 3.37% -0.06%

2019.7.1-2019.9.30 2.18% 1.10% -0.16% 1.15% 2.34% -0.05%

2019.10.1-2019.12.31 9.46% 0.86% 6.29% 0.88% 3.17% -0.02%

浙商中证500增强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4.24-2019.6.30 -8.11% 1.75% -11.44% 1.83% 3.33% -0.08%

2019.7.1-2019.9.30 2.30% 1.10% -0.16% 1.15% 2.46% -0.05%

2019.10.1-2019.12.31 9.26% 0.86% 6.29% 0.88% 2.97% -0.02%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5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

后)×5%。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1)转型前

2)转型后

浙商中证500增强A

浙商中证500增强C

注:1、本基金由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4月2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本报告期期末,本基金

转型未满一年。

2、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约定。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同业存单、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c)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计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

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9、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五、估值程序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

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率为年费率0.35%。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至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16%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季支付。根据基金管理

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规定,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

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50,000元(即不足50,000元部分按照50,000元收取)。但

《基金合同》生效当季,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不设下限,按实际计提的金额支付。

如与指数编制方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

按照变更后的费率、支付方式执行,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但由于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

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信息

披露办法》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据《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本基金由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本次转型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4、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0、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特殊基金品

种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年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二)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年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转融通证券出

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年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无误导投资者、影响基金

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

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基金投资者

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

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

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

金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

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

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

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研

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8)创业板较易出现的风险

这些风险包括:由于创业企业经营稳定性整体上低于主板上市公司,一些上

市公司经营可能大起大落甚至经营失败,因此退市的风险较大。相对于主板,创

业板上市公司流通市值一般相对较小,较大数量的股票买卖行为就有可能诱发股

价出现大幅波动,股价也有较易被操纵的风险。

(9)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二、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

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

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这些新

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例

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

人也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三、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

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

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

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中证500指数的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

金也可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债

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

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货、股指期货、权证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业务。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国内股票市场中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股票为主,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同时,本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划,在该限制范围内进行

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证券的转化。本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

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措施。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

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

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

申请进行适度调整。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

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和本

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

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

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和本

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

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和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中的“六、暂停估值的

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

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5)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申购或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

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500指数,在基金的投资

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中证500指数的成份

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因此中证500指数的市场表现将影响到基金业绩的表现,当

中证500指数出现收益变动、波动提高时,本基金的收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2)投资替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本基金

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如买入非成

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代,由此可能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4)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人还须承

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

制在8%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

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2、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对其价值的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

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

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

剧烈,有时候需要承担比投资标的资产更高的风险。并且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相应的估值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具有明显的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

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

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

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

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

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3、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信

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行主体违约的

风险,是资产支持证券最大的风险。利率风险指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资

产支持证券价格和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资产

支持证券交易不活跃导致的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指由于发行方提前偿还所导致的

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4、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

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

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

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

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

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

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5、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风险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风险是指再进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过程中面

临的各种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失败或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主要有流动性风险及信

用风险等。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中出借的证券无法在合约到期前提前收回,具有

一定流动性风险,且出借的证券可能存在到期不能归还以及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

者终止上市等情况,从而面临合约提前了结、延迟了结或违约等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3、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

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

易;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决定和调整

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基金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调整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调

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新增或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

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有关证明文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及(或)表决方

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自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

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

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

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18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肖风

成立时间:2010年10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312号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中证500指数的成份

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

基金也可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

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

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货、股指期货、权

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中证500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遵循以下限制:

a)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b)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c)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d)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应遵循以下限制:

a)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b)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30%;

c)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d)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参与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参与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构成

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2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2)、(12)、(19)、(20)项情况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且该等取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

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选择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基金托管人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

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

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

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

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

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

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

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债

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

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

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

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三)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四)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

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

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

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

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二

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

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c)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计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

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

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9、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

致的损失。

(二)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中估

值方法的第1-9、11项进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

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

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

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期报告

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

个月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经盖章后,以约定

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等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

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

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

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

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

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

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

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托管协议

有关的一切争议,本托管协议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

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基金登记机构配备

先进、高效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

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账务寄送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记录

在从基金销售机构获取投资者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开户确认书、基金认购成交确认书、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季度结束后的

15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

在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基金持

有人可自行选择寄送或不寄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季刊、基金新产

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问答等。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收

取任何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四、短信及电邮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

手机号码,按需要定制短信内容并选择发送频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定制要求提

供相应服务。

2、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站定制电子邮件服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不定期公告等。

五、电话咨询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电话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24小时查询服务,投资者可通过电话自助方式,

查询基金代码、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产品介绍等信息,也可以查询到基金账户余

额、分红信息、交易记录等个人账户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

00。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获取业务资讯、信息查询、服务投诉等服务。

3、基金客户留言服务

在非人工服务时间或暂时无法接通人工电话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留

言的方式将疑问、建议告知,同时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客服人员将进行回复。

六、网站客户服务

1、个人账户查询服务

基金持有人在使用基金账号登录后,可以查询基金持有情况、分红信息和交

易记录,也可以更新邮件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

2、投资理财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网站客服互动栏目与客服人员进行交流,实时解决基金投资理

财中所碰到的疑惑。

3、电子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查询及定制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公告、动态等资讯类

信息及电子账单、交易确认短信等账务变动类信息。

网址:www.zsfund.com

七、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电话中心、信函、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八、服务渠道

1、基金管理人网址:www.zsfund.com

2、客户服务电话:4000-679-908、021-60359000

3、客户服务传真:021-60350919

4、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s@zsfund.com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联系

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时间

1 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6/04/23

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16/04/23

3 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2016/04/23

4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16/04/23

5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6/04/23

6 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6/05/12

7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所持雷鸣科化(600985)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2016/05/12

8 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2016/05/28

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016/06/20

10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6/06/20

1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6/06/20

12 浙商基金2016年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等公告 2016/07/01

1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所持格力电器(000651)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2016/07/08

14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 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6/07/26

15 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限制大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6/09/02

16 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6/10/25

17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6/12/9

18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更正公告 2016/12/10

1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12

20 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6第1期 2016/12/26

21 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期 2016/12/26

2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增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28

23 浙商基金2016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等公告 2017/1/3

24 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第4季度报告 2017/1/20

25 2016年12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任职务及领薪情况的公告 2017/2/17

26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7/2/17

27 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7/3/31

28 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年度报告 2017/3/31

2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圣农发展(002229)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2017/4/1

30 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第1季度报告 2017/4/21

3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实施相关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2017/4/25

3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实施相关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2017/4/26

3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实施相关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2017/4/27

34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实施相关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2017/4/28

35 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7年第1期 2017/6/24

36 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期 2017/6/24

37 浙商基金关于机房改造暂停系统服务的公告 2017/6/30

38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执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7/6/30

39 浙商基金2017年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等公告 2017/7/1

40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2017/7/25

4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警惕冒用浙商基金名义进行销售的公告 2017/7/25

42 浙商基金关于电信线路暂停服务的公告 2017/9/22

4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风险等级评价说明 2017/9/25

44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名录 2017/9/25

45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17/10/28

46 浙商基金关于机房改造暂停系统服务的公告 2017/11/10

47 浙商基金关于数据中心改造暂停系统服务的公告 2017/11/25

48 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7第2期 2017/12/19

49 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期 2017/12/19

50 浙商基金关于设备升级暂停系统服务的公告 2017/12/22

5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7/12/27

5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影响告投资者通知书 2017/12/29

53 浙商基金2017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等公告 2018/1/2

54 浙商基金关于升级网上交易暂停服务的公告 2018/1/12

55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债券投资、交易及相关工作人员信息的公告 2018/1/12

56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2018/1/13

57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渠道调整的公告 2018/1/15

58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通转换业务及转换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1/15

59 浙商基金关于设备升级暂停系统服务的公告 2018/1/18

60 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第4季度报告 2018/1/19

6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任职务及领薪情况的公告 2018/1/29

6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金正大(002470)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8/2/5

6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汤臣倍健(300146)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8/2/8

64 关于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网点及销售人员资格信息的公告 2018/3/15

65 浙商基金关于升级网上交易暂停服务的公告 2018/3/23

66 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8/3/29

67 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8/3/29

68 关于根据流动性规定要求修改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8/3/29

69 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年度报告 2018/3/30

70 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年报摘要 2018/3/30

71 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1季度报告 2018/4/23

72 浙商基金关于设备升级暂停系统服务的公告 2018/5/16

7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渠道调整的公告 2018/5/29

74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完美世界(002624)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8/6/16

75 关于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的公告 2018/6/20

76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万达电影(002739)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8/6/21

77 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期) 2018/6/25

78 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年第1期) 2018/6/25

79 浙商基金2018年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等公告 2018/6/29

80 浙商基金关于升级网上交易暂停服务的公告 2018/6/29

81 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二季度报告 2018/7/3

8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8/7/19

83 浙商基金关于升级网上交易暂停服务的公告 2018/7/20

84 浙商基金关于升级网上交易暂停服务的公告 2018/8/10

85 浙商基金关于升级网站和网上交易暂停服务的公告 2018/8/18

86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18/8/25

87 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8/8/28

88 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半年度报告 2018/8/28

89 浙商基金关于设备升级暂停系统服务的公告 2018/9/5

90 浙商基金网上交易暂停开户的公告 2018/9/14

91 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3季度报告 2018/10/24

9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1/9

9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1/26

94 浙商基金关于升级网站和网上交易暂停服务的公告 2018/12/7

95 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8第2期 2018/12/25

96 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2期 2018/12/25

97 浙商基金2018年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等公告 2019/1/2

98 浙商基金关于升级网上交易暂停服务的公告 2019/1/11

9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1/18

100 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4季度报告 2019/1/22

10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数量限制的公告 2019/3/15

10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019/3/18

10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9/3/19

104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er次提示性公告 2019/3/20

105 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 2019/3/28

106 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9/3/28

107 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1季度报告 2019/4/18

108 灵活配置持有人大会公证书 2019/4/24

10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9/4/24

110 浙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4/24

111 浙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9/4/24

112 浙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9/4/24

11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转换功能的公告 2019/4/25

114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网点及销售人员资格信息的公告 2019/5/9

115 关于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网点及销售人员资格信息的公告 2019/5/9

116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转换功能的公告 2019/5/15

117 浙商基金网上交易升级暂停服务的公告 2019/5/17

118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转换功能的公告 2019/5/27

11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ST信威估值调整的公告 2019/5/30

120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渠道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6/3

12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6/3

12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9/6/4

123 浙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的公告 2019/6/21

124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转换功能的公告 2019/6/26

125 浙商基金2019年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等公告 2019/6/30

126 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相关人员信息 2019/7/8

127 浙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二季度报告 2019/7/19

128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部分基金在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转换功能的公告 2019/7/19

12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2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2019/7/24

130 关于增聘浙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2019/8/8

13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ST 信威” 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9/8/8

13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ST信威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9/8/15

133 浙商基金关于升级网上交易暂停服务的公告 2019/8/23

134 浙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原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转型)2019年半年度报告 2019/8/26

135 浙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原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转型)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9/8/26

136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平台关闭农行网银直连接口的公告 2019/8/29

137 浙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限制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19/9/6

138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功能的公告 2019/9/17

13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9/24

140 浙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3季度报告 2019/10/24

14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转换功能的公告 2019/10/24

14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通转换功能的公告 2019/11/1

143 浙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11/27

144 浙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9/11/27

145 关于浙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9/11/27

146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转换功能的公告 2019/12/3

147 浙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9/12/13

148 浙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9/12/13

14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9/12/13

150 浙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9/12/14

151 浙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12/14

15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旗下部分基金在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转换功能的公告 2020/1/17

15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旗下部分基金在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转换功能的公告 2020/1/17

154 浙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4季度报告 2020/1/18

155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旗下部分基金在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转换功能的公告》的更正公告 2020/1/18

156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旗下部分基金在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进行代销并参加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转换功能的公告 2020/1/22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浙

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文件

(二)《浙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浙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法律意见书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