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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1-03-30 09:16:21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盛中证10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

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7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8

五、基金的备案.......................................................................................................... 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12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与义务...................................................................... 21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8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6

十、基金的托管.......................................................................................................... 38

十一、基金的销售与服务代理.................................................................................. 39

十二、基金的注册登记.............................................................................................. 40

十三、基金的投资...................................................................................................... 41

十四、基金的财产...................................................................................................... 49

十五、基金的融资...................................................................................................... 50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51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7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9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1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6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7

二十二、违约责任...................................................................................................... 70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71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72

二十五、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73

二十六、其他事项...................................................................................................... 74

二十七、基金合同摘要.............................................................................................. 75

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

上,订立《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

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所有条款和条件的承认和接受。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72号文核准募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同时,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且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2、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指《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根据

法律法规所作的更新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盛中证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协议》

6、份额发售公告:指《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证券法》: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0、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12、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

17、 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

19、 基金销售代理人:指依据有关代理销售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代销机构

20、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1、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 机构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

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它组织或投资主体

2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

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4、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权益和客户资料情况的账户

25、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基金依《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募集,达

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并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26、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27、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

限。基金募集期的具体起止日期在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中列明

28、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

期限

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0、 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1、 T日: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32、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

33、 元:指人民币元

34、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5、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6、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

基金份额的行为

37、 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38、 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和赎回的场所

39、 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上市

交易的场所

40、 场外认购、申购和赎回:指基金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认购、

申购和赎回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场内认购、申购和赎回:指基金投资者通过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申请

认购、申购和赎回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44、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过程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6、 上证基金通: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

47、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

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相关

法律、法规的变更,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暂停或停止交易

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49、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或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将其

持有的部分或全部本基金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以及在场内

和场外之间进行跨市场转托管的行为

50、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1、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2、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3、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

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

股票指数型基金

(三)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衡量基

准之间的年化跟踪误差小于4%,以实现对中证100指数的有效跟踪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衡量基准

标的指数:中证100指数

业绩衡量基准:中证100指数收益率×95%+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税

后)×5%

(六)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七)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八)基金份额面值

1.00元人民币

(九)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具体费率参见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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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募集。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

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销售渠道、销售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2、销售渠道:采用场外认购与场内认购相结合的公募方式。场外认购是指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直销和代销渠道认购本基金份额,场内认购是指投资者可

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认购本基金份额。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

理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3、销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二)认购的时间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见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四)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1、认购方式

本基金采用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相结合的方式发售。场外认购是指投资者可

以通过本基金直销和代销渠道认购本基金份额,场内认购是指投资者可以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认购本基金份额。

详细认购流程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场内挂牌价格为基金

份额的面值。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

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确认(场外)或受理(场内),撤销申请不予接受。

3、认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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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1.0%,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万 1.00%

50万≤M<200万 0.80%

200万≤M<500万 0.6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五)认购的确认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

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

可在正式提交认购申请后T+2日后到所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情况。投资人认

购成功与否、投资人认购的实际份额应以基金募集结束后登记注册人的认购确认

为准。

(六)认购的数额约定

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

构约定的为准。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七)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人的计算和确认为准。

(八)有关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的有效份数保留至0.01基金份

额,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引起的差额计入基金资产。

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2、场内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场内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

余部分折回金额退还给投资者,同时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100的整数倍,最多不

超过99,999,900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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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九)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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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日内聘请验资机构验资,并在收到验资报告后10日内依法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达到下述条件,即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时,基

金管理人保证履行以下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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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日常申购、赎回的场所

1、场外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以通过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北京、上海分公司和中国农业银行等销售

代理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申购与赎回本基金份额。详细认购场所见本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场内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通上证基金通业务的各会员单位的网点

申购与赎回本基金份额。详细信息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

公告。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

务的工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开放日开始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2、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交易时间,即9:30-11:30,

13:00-15:00。

若未来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并在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3、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

4、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持有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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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按照基金管理

人或交易所规定的条件撤销,但申请已被确认(场外)或申报已被受理(场内)

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2、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

购、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

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

认后,赎回款项通常在T+7日内划往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

办理。

5、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

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约定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购买的最低金额、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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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合理调整对申购的金额和赎

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申购份额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若有)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

由此引起的差额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若有)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

回金额返回投资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按四

舍五入的方法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

三位四舍五入,由此引起的差额计入基金资产。

场内赎回满足所赎回基金的最低赎回份额的要求,同时单笔赎回申报必须是

整数份额,且最多不能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六)申购、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价格按照基金份额净值加减一定的手续费

产生。

2、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

回人承担,所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本基金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申购费和赎回费用的用途为市场推广、基金份额销售及注册登记等。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可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取得有关监管机构核准之后,对促销期间的基金申

购费等实行优惠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若有)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

由此引起的差额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若有)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

回金额返回投资者。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基金赎回金额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资产。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

投资者赎回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本基金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申购;

(5)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4)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

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份额。投资者在申

请赎回时可以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如果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

告。

发生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为需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在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按时支付赎回款项。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

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基金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

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完成赎回申请为止。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日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进行自动延

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

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并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且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延期赎回处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办法。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

付时间后的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一)与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相关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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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净值。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

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十三)基金间的份额转换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也可与本公司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开始前3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十四)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都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2、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3、跨系统转托管

投资人可将上证所场内基金份额申请转托管至场外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

构处,也可将场外基金份额申请转托管至上证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处。

该类转托管只限于在上证所场内证券账户和场外以其为基金注册的开放式

基金账户之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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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注册人只受理司法机构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

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登记注册人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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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法定代表人:周兵

设立日期:1999年3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9】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零陆佰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

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3)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制订和调整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销售基金份额,获取认(申)购费;

(7)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财产而产生的股权、债

权及其他权利;

(9)担任注册登记人或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

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0)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或拒绝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1)核查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以自身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3)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遵守基金合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及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工作或委

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3)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和本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

以上;

(19)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5)为基金聘请会计师和律师;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及其他权力;

(2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和核查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5)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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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财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

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银监会;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15年以上;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违反基金合

同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

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0)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1)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要求赔偿或依法提起诉讼;

(9)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公开资料;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中因任何原因,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

理人代理人处获得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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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原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通过事项

如无需监管部门批准,则即刻生效;需监管部门批准的,在获得相关批准后生效。

(二)召开事由

在本基金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或根据法律法规变更做出相应更

改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持有本基金百分之十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0、变更基金类别;

11、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策略;

12、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事项;

1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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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及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单独或合计持有

权益登记日百分之十或以上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若就同一事项

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

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按照《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三十日,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的议事程序;

4、会议的表决方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7、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若采取通讯等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会议通知中还应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任何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

(五)召开方式

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

金托管人的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十)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

日不应发生变化。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应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三十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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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保证至少有三十日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

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

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

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除外。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百分

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款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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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三十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但法

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计票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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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经通知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表决的效力。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

权机构核准或者备案,自其核准之日或相关核准另行确定的日期或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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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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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3)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时,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50%以上(不含 50%)

权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2)决议: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

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3以上

表决权通过方为有效;

(3)移交和审计: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

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核准:新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关于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将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

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获得核准后2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基金管理人要求,新任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长盛”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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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及中国银监会批准,基金托管人必须更换: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3)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要求基金托管人更换的;

(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更换的程序

(1)提名:更换基金托管人时,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50%以上(不含50%)

权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新

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3以上表决权通过方

为有效;

(3)移交和审计: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

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

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

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核准:新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关于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核准后的2日内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和网站上联合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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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订立《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

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

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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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销售与服务代理

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及相关的客户服务等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上述

业务的,应与代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就本基金的销售和服务事项签订《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和服务

代理协议》。订立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

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相关的客户服务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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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基金

管理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和注册登记人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

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人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

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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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

手段,力争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衡量基准之间的年跟踪误差在4%以下,

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100指数成份股、备选

成份股、新股(如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待金融衍生产品推出后,本基金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

规定运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管理。

(三)标的指数与业绩衡量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100指数。

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

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根据市场变化,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出发,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本基金可能转换成为ETF基金。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或转换成为ETF基金,需经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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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并在正式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2、业绩衡量基准

中证100指数收益率×95% + 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税后)×5%

(四)投资理念

本基金认为,我国经济增长将保持持续稳定的发展态势,为指数投资获取长

期稳定收益奠定了良好的宏观经济基础。本基金选择了以市值代表性强、流动性

高、大盘蓝筹为特色的中证100指数为股票组合的跟踪基准,力求通过被动指数

化、分散化的投资方式,通过买入并持有的长期投资策略,获取中国资本市场长

期增长的稳定收益,以使投资者能够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长期收益。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完全被动式指数基金,原则上采用复制指数投资策略,按照个股在

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

进行相应调整,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分红、配股、增发等行为时,或因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

况(如股权分置改革等)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

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并辅之

以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管理等,最终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本基金建仓时间为3个月,3个月之后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达到基金合同相

关规定。

1、资产配置

本基金以追求标的指数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为宗旨,采用自上而下的两层次

资产配置策略,首先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和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再进一步以复

制标的指数的方法,确定不同股票之间的配置比例。

图3 长盛中证100指数基金投资策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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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中证100指数基金投资策略

股票按标的指数确定

股票1 股票2 股票n

2、股票组合构建

(1)股票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按照个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

构建指数化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

整。

(2)股票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原则上将采取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按照个股在标的指数中证100

指数中的基准权重进行指数化投资组合构建。复制方法将使用下列模型:

Amounti,t= ωi,t×netvaluet

Volumei,t = Amounti,t / Pi,t

这里,ωi,t:中证100指数中第i个成份股t时刻在指数中所占的权重

Amounti,t:本基金对中证100指数中第i个成份股t时刻的投资额度

Volumei,t:本基金对中证 100 指数中所有成份股在 t 时刻购买的股票数量

Netvaluet:本基金在t时刻投资在股票上的总资金

Pi,t:中证100指数中第i个成份股在t时刻的市场价格

3、股票组合调整

(1)组合调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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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

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

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2)投资组合调整方法

①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调整

A、定期季度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所跟踪的中证100指数对其成份股

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

中证指数委员会每过半年召开审核会议,根据指数编制规则,使用最后一个

交易日收盘后的资料进行成份股审核,决定成份股审核结果(指数成份股及其权

重)。本基金将按照中证100指数对成份股及其权重的调整方案,在考虑跟踪误

差风险的基础上,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B、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中证100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

行成份股权重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中证指数公司在股权变动公告日次日发布的

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期间原则上定为:中证指数公司调整决定公布日至该股票除权日之前。

②限制性调整

A、大额赎回调整

由于本基金开放式基金的特点,当发生大额赎回超过现金保有比例时,本基

金将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同比例的被动性卖出调整,以保证基金正常运行。

B、流动性调整

如果因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限制、交易量不足等市场流动性因素,使得基金

管理人无法依照标的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本基金管理人将视当时市场情况,

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者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

股票。

替代股票的选取主要依照行业、规模相似的前提下,计算需替代的标的指数

成份股票和替代股票历史收益率之间的相关系数,原则上要求最近一年的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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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相关系数达到0.8以上,相关系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COV (r成份股 , r替代股票)

ρ =

VAR(r成份股)VAR(r替代股票)

这里COV函数表示样本协方差,VAR函数表示样本方差。

C、如果预期指数的成份股将会发生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基金资

产进行前瞻性的调整,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D、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认

购,由此得到的非成份股将在其规定持有期之后的一定时间以内卖出。

E、为使得基金收益率尽可能地贴近所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本基金可能

使用投资金融衍生产品,以对冲某些成份股的特殊突发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

流动性风险。

F、在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跟

踪误差最小化的条件下,对基金资产进行适当的调整。

(六)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微观企业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1)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季度投资检讨报告;决

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2)基金经理

负责资产配置与投资组合构建的日常管理。

3、投资决策程序

(1)金融工程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

险和指数化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并提供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研究部对

标的指数成份股中基本面恶化的企业情况提供及时的风险分析报告;市场部每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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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依据上述报告对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

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3)基金经理根据量化风险分析报告和申购赎回分析报告,在追求相关度

最大化和跟踪误差最小化的目标下,采取适当的方法,控制与指数的偏差风险、

流动性风险,降低交易成本。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通过指数交易系统执行

指数投资组合的买卖。

(5)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指数化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

出风险防范建议;风险管理小组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风险进行实时跟踪和评估,

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监察稽核部对指数化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

监控;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指数化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4、投资评价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衡量基准之间年跟踪误差不超

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

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被动投资型指数基金,风险中等,将获得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其

风险因素主要来自于市场风险和跟踪误差的风险。由于采用被动投资策略,在投

资管理上将最大限度的分散非系统性风险。对于跟踪误差的风险,本基金将通过

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力争控制本基金的跟踪误差在限

定范围内。

(八)投资限制

1、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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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2、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将符合以下限制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有关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投资比例等内容的约定,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

除上述第(3)、(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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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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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等所形成的资产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用

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资金、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以其自有的

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

其它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处分外,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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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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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基

础。

(二)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一切有价证券。

(三)估值日

基金资产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定价时点为上述

证券交易所的收市时间。

(四)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

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

报价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

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

的除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减去债券收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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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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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估值由基金管理

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基金份额净值计价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

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

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

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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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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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本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因故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九)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每日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

形式报告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确认并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十一)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采用四舍五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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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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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办法按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执行;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为0.75%,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乘

以相应的管理年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0.15%,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乘

以相应的托管年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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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首次发售中所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及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

露费等费用自基金认购费中列支,不另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本基金发售失败,

发售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规定列支。

4、上述(一)基金费用第3-8项费用,除上款规定的费用外,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

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下调前述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本基金运作和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因故与本基金有关的其他费

用,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收取和使用。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七)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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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5、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

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四次。全

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50%,但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按《信息

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中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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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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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

管人或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

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规则:若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在两日内编制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予

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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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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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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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即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重大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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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在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为了方便投资者交易本基金,可以增加信息披

露的范围。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

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

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因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颁布之规定的相应修改而导致本基金合同的

部分条款与之不符的,则基金合同自行适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颁布之规定而

导致的相应变更;

(2)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住所、

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等情况的变更;

(3)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利或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等,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可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但应进行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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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

构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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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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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

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

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

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现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

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利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

偿。

(三)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

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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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

各方通过协商予以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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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基金合同自投资人开始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自基金管

理人按照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并得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之日起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

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两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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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

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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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

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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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3)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制订和调整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销售基金份额,获取认(申)购费;

(7)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财产而产生的股权、债

权及其他权利;

(9)担任注册登记人或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

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0)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或拒绝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1)核查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以自身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3)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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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遵守基金合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及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工作或委

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3)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和本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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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

以上;

(19)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5)为基金聘请会计师和律师;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及其他权力;

(2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和核查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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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利益;

(5)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财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

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银监会;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15年以上;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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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违反基金合

同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

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0)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1)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要求赔偿或依法提起诉讼;

(9)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公开资料;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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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中因任何原因,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

理人代理人处获得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原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通过事项

如无需监管部门批准,则即刻生效;需监管部门批准的,在获得相关批准后生效。

(二)召开事由

在本基金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或根据法律法规变更做出相应更

改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持有本基金百分之十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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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0、变更基金类别;

11、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策略;

12、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事项;

1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2、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及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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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单独或合计持有

权益登记日百分之十或以上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若就同一事项

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

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按照《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三十日,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的议事程序;

4、会议的表决方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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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7、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若采取通讯等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会议通知中还应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任何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

(五)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

金托管人的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十)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

日不应发生变化。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应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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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三十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有三十日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

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

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

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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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除外。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百分

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款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三十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但法

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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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计票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经通知拒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表决的效力。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

权机构核准或者备案,自其核准之日或相关核准另行确定的日期或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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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等一同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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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5、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

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四次。全

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50%,但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按《信息

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中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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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办法按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执行;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为0.75%,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乘

以相应的管理年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0.15%,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乘

以相应的托管年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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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首次发售中所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及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

露费等费用自基金认购费中列支,不另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本基金发售失败,

发售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规定列支。

4、上述(一)基金费用第3-8项费用,除上款规定的费用外,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

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下调前述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本基金运作和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因故与本基金有关的其他费

用,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收取和使用。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七)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五、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

手段,力争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衡量基准之间的年跟踪误差在4%以下,

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100指数成份股、备选

成份股、新股(如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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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待金融衍生产品推出后,本基金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

规定运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管理。

(三)标的指数与业绩衡量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中证100指数。

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

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根据市场变化,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出发,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本基金可能转换成为ETF基金。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或转换成为ETF基金,需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并在正式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2、业绩衡量基准

中证100指数收益率×95% + 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税后)×5%

(四)投资理念

本基金认为,我国经济增长将保持持续稳定的发展态势,为指数投资获取长

期稳定收益奠定了良好的宏观经济基础。本基金选择了以市值代表性强、流动性

高、大盘蓝筹为特色的中证100指数为股票组合的跟踪基准,力求通过被动指数

化、分散化的投资方式,通过买入并持有的长期投资策略,获取中国资本市场长

期增长的稳定收益,以使投资者能够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长期收益。

(五)风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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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被动投资型指数基金,风险中等,将获得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其

风险因素主要来自于市场风险和跟踪误差的风险。由于采用被动投资策略,在投

资管理上将最大限度的分散非系统性风险。对于跟踪误差的风险,本基金将通过

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力争控制本基金的跟踪误差在限

定范围内。

(六)投资限制

1、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2、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将符合以下限制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有关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投资比例等内容的约定,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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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

除上述第(3)、(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等所形成的资产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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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2、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

构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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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

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

各方通过协商予以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基金合同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

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