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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17只公募基金增加侧袋机制并相应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1-05-06 15:40: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旗下17只公募基金增加侧袋机制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本次修订自2021年5月6日起正式生效。

  现将相关修改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订的基金范围

  本次修订涉及基金管理人旗下17只公募基金,基金具体情况见下表: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

代码 基金托管人

1 长安泓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4897 中国农业银行

2 长安泓沣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490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3 长安泓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5345 交通银行

4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4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5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000496 广发银行

6 长安鑫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00128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7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2146 中国农业银行

8 长安鑫富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00165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9 长安鑫旺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005049 广发银行

10 长安鑫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5186 广发银行

11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5343 兴业银行

12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5341 交通银行

13 长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547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14 长安裕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5588 中国农业银行

15 长安裕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5743 中国农业银行

16 长安鑫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6371 中国工商银行

17 长安鑫悦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9958 交通银行

  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在基金合同的“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章节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

  2、托管协议、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涉及到上述修改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补充侧袋机制相关章节,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中增加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揭示内容。

  3、根据实际情况更新部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

  上述对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的具体修改详见附件: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修改对照表。

  三、重要提示

  (一)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自2021年5月6日起正式生效。本次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的修订属于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进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已就本次修改法律文件事宜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二)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全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anganfunds.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三)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咨询或查询有关详情。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688。

  四、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充分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附件: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修改对照表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附件: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修改对照表

  1、基金合同关于侧袋机制相关内容的修改对照表,以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为例

 章节 原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民法典》”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四、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

详见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

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

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

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

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

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2)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 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无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万跃楠 法定代表人:崔晓健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法定代表人:谷澍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

并表决。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无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

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

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

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

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

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 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3、 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 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投票;

5、 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

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

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

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未规定的适用上文相

关约定。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无

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

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

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 暂停估值的

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占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无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

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按规定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

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份额净值。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无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

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

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无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

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2、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关于侧袋机制相关内容的修改对照表,以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为例

章节 原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重要提示 无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

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

行特殊标识,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

赎回。 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具有不确

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

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

前, 请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

险。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

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

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

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

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一、 基金管理人

情况

法定代表人:万跃楠 法定代表人:崔晓健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一、 基金托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法定代表人:谷澍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 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无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约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

资 无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

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

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

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约定。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六、 暂停估值的

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占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无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

进行估值并按规定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

户的份额净值。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无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约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无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

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

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

分的约定或相关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侧袋机制”部分的约定或相关公告。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

制 无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

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

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和转换等相关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

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

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

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部分的申购、赎回约

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

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

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

购申请, 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

请。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

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侧袋

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金简称+侧袋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 格

式设定, 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后缀。

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ML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登记机构应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

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三)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

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

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就前述情

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

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情形除外。

(四)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

产为基数对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

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

入侧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

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

实行独立核算。 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

分开进行核算。 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

关要求。

(五)基金的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

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

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主袋账户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按主

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

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侧袋账

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

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应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

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

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

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

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 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

值或净值参考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

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 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

提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

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

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

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

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

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

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

变现, 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

告。

(八)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

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

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

对应的款项。

(九)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

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

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

宜取得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

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

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

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

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

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

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

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

程序后,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

四、流动性风险

4、实施备用的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

情形、 程序及对投资

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

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

赎回的情形时, ……谨慎选取延期

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

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

额赎回的情形时,……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实

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

四、流动性风险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的相关约定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

制” 。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

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

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

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

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

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有可能大幅低于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损失。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

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

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办理,可能与投

资者的预期存在差异,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和资金安排。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

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

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即便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

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

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

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

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

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

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注:以上修订内容仅为示例,不同基金的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相应条款表述及修订位置存在差异,具体请以相关基金披露的修订后的法律文件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