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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8月第1次更新)

2021-08-20 10:05:31

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21年8月第1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3年2

月12日(证监基金字[2003]18号文)批准公开发售。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3年4月16日

正式生效。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属于预期风险相对可控、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低风险基金品种,具有风险

低、收益稳的特征,预期长期风险回报高于单纯的债券基金品种,低于以股票为主要

投资对象的基金品种。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

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

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20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

绩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或“中国光大银

行”)已对本招募说明书(2021年8月第1次更新)进行了复核。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62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 63

八、基金的投资 ............................................................... 76

九、基金的业绩 ............................................................... 87

十、基金的财产 ............................................................... 90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91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96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2

十六、风险揭示 .............................................................. 108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112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7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4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5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6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37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投瑞银

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本基金:指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指《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该合同的任何合法有效的修订及补充

《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招募说明书:指《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指《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

月1日起执行)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

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及清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国投

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代销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公民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

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

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

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

个月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

额的行为

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包

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并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

登记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

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每一基金份额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通过该销售机

构交易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简称“指定

报刊”)和/或指定互联网网站(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相关法律、法规

或规章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

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傅强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传 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银集团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傅强先生,中国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

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国投弘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信托资产运营部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责任项目经理,国

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证券投资部副经理,中兴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部

门经理,北京证券有限公司职员,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行员。

李涛先生,董事,中国籍,管理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部副经理、信托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

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业

务主管、国投煤炭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主管,山东省茌平造纸厂设计部职员。

王惠玲女士,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

公司总经理,董事总经理,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私募融资部主管、

董事总经理,资产管理部负责人、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销售部及研究部主管、董事总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总

监,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大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曾任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

部社保所。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先生,董事,美国籍,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

理硕士。现任瑞银慈善基金会董事,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大瀚人力资源集团咨询董事会委员,哈佛中心(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

发展银行行长,渣打银行台湾分行行长,台湾美国国际运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美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深圳分行行长,花旗银

行台湾分行信贷管理负责人,北京大学外国专家。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兼任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

总监,宏利投信台湾地区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

信投信投资部投资主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

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现任北京海问创业新技术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外名人文化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皇冠环球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香港本地公司)、爱

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央财经大学会

计系副教授、北京海问咨询有限公司任董事长。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担任

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邓传洲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兼任上海航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职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北大未名

生物工程集团公司、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纯钢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硕士,拥有中国和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

现任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中国国际经贸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

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仲裁机构仲裁员。曾任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案件经办人。

2、监事会成员

赖展怀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香港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特许

另类投资分析师。现任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中国业务发展董事。曾任安

联投资公司亚太产品策略副总裁,瑞银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产品经理、副董事,宏利

资产管理公司助理投资专家,中银国际英国保盛资产管理公司市场研究高级经理。

张宝成先生,监事,中国籍,资源产业经济学博士,经济师。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

限公司股权管理部总经理。曾任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国家开发投

资公司办公厅公司领导秘书,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行政助理,中国石油管道分公司内

部控制处科员,中国石油管道秦京输油气分公司计划科科员。

杨俊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交易员,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

资部一级投资经理。

欧阳高文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产品及业务拓展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及业务拓展部

产品经理、高级产品经理、部门总监助理、部门副总经理,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产品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彦杰先生,总经理,董事,中国台湾籍,台湾淡江大学财务金融硕士。兼任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

总监,宏利投信台湾地区投资主管,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长,保德

信投信投资部投资主管,元大投信研究部股票分析师,日商大和证券研究部股票分

析师,国际证券研究部股票分析师,国泰人寿理赔业务部理赔专员。

靳赟女士,副总经理,中国籍,管理学学士。曾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

部董事总经理,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经理,北京电力华商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证券法律部部门经理,也曾任职于中国有色集团非洲矿业公司赞比亚谦比希公司。

王书鹏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硕士。兼任国投瑞银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职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投泰康信

托有限公司财务、信托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经理,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北京拓宇交通通用设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哲盟分局,

内蒙古哲盟交通规划设计院。

王明辉先生,督察长兼董秘,中国籍,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兼任国投瑞银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

监察稽核部及风险管理部部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风险官,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总部审计总监。

刘艳梅女士,首席国际业务官,中国籍,复旦大学及香港大学工商管理(国际)

硕士。兼任国际业务部部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国际业务部部门总经

理兼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部副总监兼法务主管,天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中国农业银行

天津市分行信贷管理部法律顾问。

冯伟女士,首席运营官,中国籍,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经济学硕士。

兼任运营部部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负责人,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

部副总监、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部部门总经理,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

作保障部清算主管,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湖南省税务学校教师。

章国贤先生,首席信息官,中国籍,浙江工商大学经济信息管理专业本科学历。

兼任信息技术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工程师、副总监,

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发部经理,杭州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开发

工程师、项目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颜文浩先生,中国籍,英国莱斯特大学金融经济学硕士。10年证券从业经历。

2010年10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2013年7月转岗固定收益部。

2014年6月11日至9月1日期间任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融华债券、景气行业

混合、核心企业股票、创新动力股票、稳健增长混合、新兴产业混合、策略精选混

合、医疗保健混合、货币市场基金、瑞易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10月

30日起担任国投瑞银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2月4日起兼任国投瑞

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23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添利宝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7月13日起兼任国投瑞银顺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原国投瑞银顺鑫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4月29日起兼任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27日

起兼任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0月17日起兼任国投瑞银顺祥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于2014年9月2日至2015年11

月21日任国投瑞银瑞易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于2017年4月29日至2018年6

月1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瑞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2016年4月19日

至2018年7月6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全球债券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2016

年4月15日至2019年10月18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招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于2017年4月29日至2019年10月18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策略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2018年6月26日至2020年11月30

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顺泓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汤海波先生,基金投资部海外投资副总监,中国籍,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22

年证券从业经历,2005年获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资格。1999年7月至2000

年7月任上海中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2000年8月至2004年9月任上海证

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2005年1月至2006年1月任中信投资研究有限

公司行业分析师,2006年6月至2007年6月任摩根大通证券(亚太)有限公司行业

分析师,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2007年7

月至2009年7月任美林证券(亚太)有限公司行业分析师。2010年7月加入国投瑞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任高级研究员。2015年12月21日起担任国投瑞

银中国价值发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8年3月28日起兼任国

投瑞银创新医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9月1日起兼任国

投瑞银信息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6月22日起兼任

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3月12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港

股通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于2012年3月10日至2018年11

月21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全球新兴市场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2018年1月16日至2019年6月18日期间担任国投瑞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何明女士,2018年7月31日至2019年9月27日;

杨冬冬先生,2014年6月17日至2018年7月30日;

孟亮先生,2012年10月30日至2015年3月13日;

徐炜哲先生,2008年4月3日至2012年10月29日;

袁野先生,2006年2月21日至2008年10月31日;

邢修元先生,2003年4月16日(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06年2月20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王彦杰先生,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周奇贤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总监

王建钦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副总监、资产配置部部门总经理、专户投

资部部门总经理

李达夫先生:固定收益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桑俊先生:研究部部门总经理,基金经理

殷瑞飞先生:量化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杨俊先生:交易部部门总经理

吴翰先生:资产配置部,基金经理

(3)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

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

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

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

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

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

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

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

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营管

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

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2)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

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

制度;第五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在

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①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

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

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

部及各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

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

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

评估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协调各

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

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

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

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

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

审查等工作。

③风险管理部是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在各业务部门合规与风险自我

管理的基础上,自上而下建立公司层面风险管理体系,全面、细致地开展风险管理

工作。风险管理部在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包括对公司各类风险进行充分的揭示、对公

司日常运营进行风险管理等。

④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

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

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

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

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

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

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

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

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

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

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

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

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

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

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

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

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

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

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

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

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

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

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资产托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 自2018年3月起任本行董事长、2017年12月起任本

行党委书记。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共中国光大集

团党校、光大大学名誉校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商会副会长,

香港中国企业协会名誉会长。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中

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华

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兼北京市分

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中国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

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

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毕业于武汉大学金融学专业,获经济学博士

学位,高级经济师。第十三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

行长付万军先生,自2021年6月起任本行行长,2021年4月起任本行党委副

书记,2021年2月起任本行董事。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事

(候任)。曾任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信贷二部副经理、市场营销二部副经理、经理、

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银川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新疆区(乌鲁木齐)分行

党委书记、行长,重庆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经理(省分行

正职级)、业务总监(公司与机构业务板块);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获大

连理工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李守靖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部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中

国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

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共232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5206.12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

划、专户理财、职业年金、企业年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

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

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

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

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

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

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

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

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

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

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资产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

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内控管

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

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以控制和防

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投资监督)还建

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

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

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

以邮件、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傅强

电话:(0755)83575993、83575994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贾亚莉、李沫

客服电话:400-880-6868、0755-83160000

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2、代销机构:

(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65608107

传真:010-65186399

联系人:周李、权唐、许梦园、魏明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站:www.csc108.com

(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627

联系人:沈笑天、李笑鸣、李楠

客服电话:95553

网站:www.htsec.com

(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民生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电话:010-58560975

传真:010-58560720

联系人:张磊、邱斌

客服电话:95568

网站:www.cmbc.com.cn

(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0265

传真:020-87554163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网站:www.gf.com.cn

(5)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吴昊、江恩前、李欣

客服电话:95351

网站:www.xcsc.com

(6)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东侧宁汇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蔡霆、王星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站:www.ewww.com.cn

(7)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联系人:王芬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站:www.962518.com

(8)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电话:010-84183203

传真:010-84183129

联系人:戈文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站:www.guodu.com

(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806

传真:0431-85096816

联系人:安岩岩、付静雅

客服电话:95360

网站:www.nesc.cn

(10)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 号长阳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80358523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李娟

客服电话:400 821 5399

网站:www.noah fund.com

(1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36696820

传真:021 68596919

联系人:鲁育铮

客服电话:400 700 9665

网站:www.ehowbuy.com

(12)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陈东 兰敏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站:www.66liantai.com

(13)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池

客服电话:95511-8

网站:stock.pingan.com

(14)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F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40,41层,北京市西城区

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21-20328208

传真:021-58883554

联系人:许慧琳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站:www.bocichina.com.cn

(1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电话:0531-68889038

传真:0531-68889001

联系人:吴阳、许曼华、秦雨晴

客服电话:95538

网站:www.zts.com.cn

(16)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法定代表人:徐晓军

电话:0512-63969966

传真:0512-63969800

联系人:葛晓亮

客服电话:956111

网站:www.szrcb.com

(1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弄1号4层409室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联系人:王虹、高文静

客服电话:95547

网站:www.hfzq.com.cn

(18)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9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3209

传真:0510-82833124

联系人:祁昊、吕胜强、张子豪

客服电话:95570

网站:www.glsc.com.cn

(19) 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汗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2号A座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赛汗街道办事处建华南路2号A座

法定代表人:杨险峰

电话:0472-5189165

传真:010-84596546

联系人:张晶

客服电话:95352

网站:www.msbank.com

(20)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电话:010-85556017

传真:010- 85556405

联系人:李慧灵

客服电话:95390

网站:www.hrsec.com.cn

(21)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2号楼9层10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2号楼9层1008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电话:4006099200

传真:010-59644044

联系人:魏晨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站:http://www.yixinfund.com/

(2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电话:010-66638188

传真:010-66638188

联系人:王晓琳

客服电话:95558

网站:www.citicbank.com

(2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联系人:陈慧慧

客服电话:400 920 0022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24)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B座2101、2104A室

办公地址:郑州市二七区民主路10号华润大厦隆重开业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电话:010-85127999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韩秀萍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站:www.mszq.com

(2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电话:0532-68722868

传真:0532-85022301

联系人:赵艳青

客服电话:95548

网站:www.sd.citics.com

(2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62151789

联系人:姚巍、龚俊涛、何耀

客服电话:95525、4008888788

网站:www.ebscn.com

(27)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00

联系人:梁微、林洁茹

客服电话:95548

网站:www.gzs.com.cn

(2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20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964

传真:0571-87901955

联系人:陆云

客服电话:95345

网站:www.stocke.com.cn

(29)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71-5539038

传真:0771-5530903

联系人:王宁基、牛孟宇、李竞涵

客服电话:95563

网站:www.ghzq.com.cn

(30) 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3、T4及裙房718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电话:0731-84403347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静、郭磊

客服电话:95317

网站:www.cfzq.com

(31)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519-81595100

传真:021-50498876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站:www.longone.com.cn

(32)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凤凰中大道1115号

法定代表人:周军

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占文驰

客服电话:956080

网站:www.gszq.com

(33)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50207

传真:028-86150100

联系人:赵静静

客服电话:95584

网站:www.hx168.com.cn

(34)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胡馨文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站:www.hysec.com

(35)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立坤

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联系人:付佳

客服电话:95357

网站:http://www.18.cn

(3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66108608

传真:010-66107571

联系人:吴于思

客服电话:95588

网站:www.icbc.com.cn

(3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21

传真:028-86695681

联系人:刘一宏、刘婧漪、贾鹏、陈伟男

客服电话:95310

网站:www.gjzq.com.cn

(38)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站:www.hcfunds.com

(39)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金控中心21,22,23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金控中心

21,22,23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电话:0755-83331195

传真:0752-2119660

联系人:张悦、彭莲

客服电话:95564

网站:www.lxsec.com

(40)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

座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苏宁

电话: 95118

传真:010-89189566

联系人:薛晓奥

客服电话: 95118

网站:kenterui.jd.com

(41)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3至26层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3至26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电话:0311-66006342

传真:0311-66006201

联系人:马辉

客服电话:95363(河北省内)0311-95363(河北省外)

网站:www.S10000.com

(4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电话:010-68858158

传真:010-68858165

联系人:文彦娜、李雪萍

客服电话:95580

网站:www.psbc.com

(4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电话:010-85109619

传真:010-85126571

联系人:王婧、张贺、魏星、李紫钰

客服电话:95599

网站:www.abchina.com

(4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230807

联系人:谷云、高天、施晓俊、周毅

客服电话:95528

网站:www.spdb.com.cn

(4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66688

传真:021-58798398

联系人:张作伟、胡佳敏、刘亮

客服电话:95559

网站:www.bankcomm.com

(4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站:www.cmbchina.com

(47)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875

联系人:王冠昌、姚沈沈、姚盛盛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站:www.ajzq.com

(48)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 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电话:400-0766-123

传真:400-0766-123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站:www.fund123.cn

(49)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电话: 400-101-9301

传真:021-60810695

联系人:庄洁茹

客服电话: 400-101-9301

网站: www.tonghuafund.com

(50)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吴欣语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网站:www.xmzq.cn

(5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王遂一

客服电话:95021

网站:www.1234567.com.cn

(5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6713

联系人:张谞、聂嘉、张颖

客服电话:95595

网站:www.cebbank.com

(53)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电话:022-58789668

传真:022-58316529

联系人:王宏、刘碧城、潘鹏程

客服电话:95541

网站:www.cbhb.com.cn

(54)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电话:010-66426500

传真:010-66426519

联系人:韩裕、张喆

客服电话:95526

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5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016871

联系人:王文婧、周逸品、张健伟

客服电话:95566

网站:www.boc.cn

(56)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50028

传真:0574-87050027

联系人:袁源

客服电话:95574

网站:www.nbcb.cn

(5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4669

联系人:林生迎、邱晓星、黄蝉君

客服电话:95565

网站:www.cmschina.com

(5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1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1室,北

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黄昊

电话:0991-2301870

传真:0991-2301779

联系人:胡馨文

客服电话:95523

网站: www.swhygh.com

(59)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

法定代表人:张巍

电话:0755-83516072

传真:0755-83516244

联系人:胡永君

客服电话:95514、400-6666-888

网站:www.cgws.com

(6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 B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 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谭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站:http://jijin.txsec.com/

(61)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92031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张蜓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站:https://www.wg.com.cn/

(62)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1503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8350979

联系人:张巍婧、骆晥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站:https://www.jiyufund.com.cn/

(6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7597114

传真:010-66218888

联系人:邓艳明、王琳、赵春雨

客服电话:95533

网站:www.ccb.com

(64)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C5幢

法定代表人:金佶

电话:021-34013999

传真:021-34013999

联系人:甄宝林,吴卫卫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网站:www.hotjijin.com

(65)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邱湘湘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6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6359022

传真:010-66568640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6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电话:0551-62207323

传真:0551-62207322

联系人:李蔡、米硕

客服电话:95578

网站:www.gyzq.com.cn

(68)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2601555

传真:0512-62938812

联系人:方晓丹、陆晓

客服电话:95330

网站:www.dwzq.com.cn

(6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591-87824863

传真:0591-87842633

联系人:史剑、陈思杰

客服电话:95561

网站:www.cib.com.cn

(7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82080387

传真:021-82080386

联系人:赵杨、戴青

客服电话:95511-3

网站:www.bank.pingan.com

(71)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刘宏莹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站:www.citicsf.com

(72)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国际电子城b座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联系人:董亚芳/高培/胡静华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站:www.hgccpb.com

(7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电话:010-85239938

传真:010-85239605

联系人:刘军祥

客服电话:95577

网站:www.hxb.com.cn

(74)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彭寿斌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李格格、朱珠、沈宗达

客服电话:4006640099

网站:www.bankofdl.com

(75)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99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314

联系人:张强

客服电话:96596

网站:www.urcb.com

(76)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85632771

传真:010-85632773

联系人:王超

客服电话:95510

网站:https://fund.sinosig.com/

(77)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希尔顿商务中心27楼、30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490号,世纪大道1589号8楼10-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广学

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联系人:王丹、李倩、刘芸、罗睿

客服电话:400-8877-780

网站:www.cfc108.com

(7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38676798

传真:021-38670798

联系人:芮敏祺、钟伟镇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站:www.gtja.com

(7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

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755-23835383

传真:0755-23835861

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95548

网站:www.citics.com

(80)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29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29层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电话:0351-8686668

传真:0351-8686667

联系人:郭熠

客服电话:95573、400-666-1618

网站:www.sxzq.com

(81)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国际中心37层(华远华中

心4,5号楼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电话:0731-85832367

传真:0731-85832366

联系人:丁敏

客服电话:95571

网站:www.foundersc.com

(82)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29楼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0551-65161691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汪燕、范超、樊忠亚

客服电话:95318

网站:www.hazq.com

(83)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电话:0769-22119350

传真:0769-22116999

联系人:张巧玲、乔芳、汪建华、李荣

客服电话:95328

网站:www.dgzq.com.cn

(84)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0371-69177590

传真:0371-86505911

联系人:李盼盼、程月艳

客服电话:95377

网站:www.ccnew.com

(85)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

01-03、05、11-13、15、16、18-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20236907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万玉琳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站:www.china-invs.cn

(86)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与呈祥路交汇处武川立农村镇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010-8399177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郭一菲、孙周、叶密林

客服电话:95385

网站:www.grzq.com

(87)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联系人:王笑宇

客服电话:95055-4

网站:www.baiyingfund.com

(8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电话:0755-82130188

传真:0755-82133453

联系人:齐晓燕、周杨、李颖

客服电话:95536

网站:www.guosen.com.cn

(8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591-38507869

传真:0591-38281508

联系人:李静、吴嘉虹、乔琳雪

客服电话:95562

网站:www.xyzq.com.cn

(9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刘志斌

客服电话:95517

网站:www.essence.com.cn

(91)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电话:95017

传真:95017

联系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95017

网站:https://www.txfund.com/

(92)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

20C-1房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联系人:杨莉娟

客服电话:95323

网站:www.cfsc.com.cn

(93)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01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电话:020-28381666

传真:028-84252474-8055

联系人:曾建灿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站: https://www.puyifund.com/

(94)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

金中心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王雯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站:www.csco.com.cn

(95)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6-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3838868

传真:0755-23838877

联系人:毛诗莉、吴军、李晓伟

客服电话:95358

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96)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

法定代表人:丛中

电话:010-59562468

传真:010-59562637

联系人:王紫雯、孙超

客服电话:95335

网站:www.avicsec.com

(97)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19楼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范坤、杨力

客服电话:95368

网站:www.hlzq.com

(98)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电话:0571-87821312

传真:0571-87823288

联系人:夏吉慧

客服电话:95336

网站:www.ctsec.com

(99)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15层

法定代表人:钱于军

电话:010-58328971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李文豪、杨渝莉

客服电话:400-887-8827

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100)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联系人:姜志伟、刘彬、王诗强

客服电话:956007

网站:www.jhzq.com.cn

(101)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大道1859号1号楼中国宝武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777992

联系人:胡星煜、刘闻川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站:www.cnhbstock.com

(102)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龚江江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站:www.zlfund.cn/www.jjmmw.com

(10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中国上海市黄浦区

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6,12,13,22,25-27,29,32,36,38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010

联系人:王欣、孔亚楠

客服电话:95503

网站:www.dfzq.com.cn

(104)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栋12层

法定代表人:袁笑一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联系人:甘蕾

客服电话:95322

网站:www.wlzq.cn

(10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电话:025-83387793

传真:025-83387784

联系人:庞晓芸、陈森

客服电话:95597

网站:www.htsc.com.cn

(10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电话:010-63080906

传真:010-63080953

联系人:唐静、付婷

客服电话:95321

网站:www.cindasc.com

(10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联系人:杨涵宇、任敏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站:www.cicc.com.cn

(10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电话:952555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李珍珍、董一峰

客服电话:952555

网站:www.5ifund.com

(109)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号平安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11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935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刘畅

客服电话:400 820 2899

网站:www.erichfund.com

(111)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 号西楼 6 层 604 、 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盘古大观 3205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99

传真:0351-4110714

联系人:武文佳

客服电话:400 818 8000

网站:www.myfund.com

(112)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400 032 5885

传真: 86-21-61101630

联系人:伍豪

客服电话:400 032 5885

网站:www.lead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

(二)注册登记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傅强

电话:(0755)83575836

传真:(0755)82912534

联系人:冯伟

客服电话:400-880-6868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A座3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A座31层

负责人:王玲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99

联系人:宋萍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昌华、黄拥璇

联系人:昌华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03年2月12日证

监基金字[2003]18号文批准募集。

自2003年2月25日到2003年4月11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

发售,共募集 2,587,541,689.41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7,611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03年4月16日正式

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

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

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

购买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约定的

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前、后端模式)、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

详情请查询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安排。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一)条列举。

基金管理人有权增加符合条件的代销机构或减少代销机构。经基金管理人同意,

代销机构有权增加或减少其代理销售网点。

(三)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日常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即开放时间为每

个开放日9:30-15: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有效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

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人

应在T日后1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T+2日到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在T+7日内支付。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单笔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包含申购费用),追加

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

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

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0.01份,账户最低保留份额为0

份。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基金份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

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涉及上述规则的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并应当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率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

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投资者选择

红利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面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在前端申购时实施特定申购费率,后端申购费率保持不变;对

于非养老金客户,本基金将继续实施原有费率。

本基金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

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

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我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

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端申购业务目前仅在本公司的直销中心、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

商银行及其代销网点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办理后端申购业务的代销

机构。

(1)前端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前端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

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26%

100万元≤M<500万元 0.16%

500万元≤M<1000万元 0.04%

M≥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非养老金客户前端申购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65%

100万元≤M<500万元 0.50%

500万元≤M<1000万元 0.20%

M≥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2)后端申购费率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时,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 申购费率(%)

1年以内 0.80

1年—2年(含1年) 0.70

2年—3年(含2年) 0.20

3年以上(含3年) 0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基金时间的递增而相应递减,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 赎回费率(%)

少于7日 1.50

7日(含)—1年以下 0.50

1年—2年(含1年) 0.40

2年—3年(含2年) 0.10

3年以上(含3年) 0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

产部分的比例为赎回费用总额的25%,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支出。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

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前端申购模式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注:对于1,000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前端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为0.65%,

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7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前端申购费用=10,000×0.65%/(1+0.65%)=64.58元

净申购金额=10,000-64.58=9935.42元

申购份额=9,935.42/1.0167=9,772.22份

即:投资人选择前端模式申购,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9,772.22份基金

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养老金客户)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为0.26%,

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7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前端申购费用=10,000×0.26%/(1+0.26%)=25.93元

净申购金额=10,000-25.93=9974.07元

申购份额=9974.07/1.0167=9810.24份

即:投资人选择前端模式申购,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9810.24份基金

份额。

(2)后端申购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

资产归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采用后端收费模式,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167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 /1.0167=9,835.74份

即:投资人选择后端模式申购,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9,835.74份基金

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前端模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1-赎回费率)

赎回费=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金额

(2)后端模式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1-赎回费率)-后端申购费用

赎回费=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金额-后端申购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

的资产归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8个月,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5%,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元,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7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前端模式

赎回金额=10,000×1.0167×(1-0.5%)=10,116.17元

赎回费=10,000×1.0167-10,116.17=50.83元

(2)后端模式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0.8%=80.8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7×(1-0.5%)-80.8=10,035.37元

赎回费=10,000×1.0167-10,035.37-80.8=50.83元

例二: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年零8个月,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4%,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0.7%,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元,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7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前端模式

赎回金额=10,000×1.0167×(1-0.4%)=10,126.33元

赎回费=10,000×1.0167-10,126.33=40.67元

(2)后端模式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0.7%=70.7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7×(1-0.4%)-70.7=10,055.63元

赎回费=10,000×1.0167-10,055.63-70.7=40.67元

例三: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年零8个月,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1%,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0.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元,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7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前端模式

赎回金额=10,000×1.0167×(1-0.1%)=10,156.83元

赎回费=10,000×1.0167-10,156.83=10.17元

(2)后端模式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0.2%=20.2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7×(1-0.1%)-20.2=10,136.63元

赎回费=10,000×1.0167-10,136.63-20.2=10.17元

例四: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年零8个月,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元,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7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前端模式

赎回金额=10,000×1.0167×(1-0)=10,167元

赎回费=10,000×1.0167-10,167=0元

(2)后端模式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0=0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7×(1-0)-0=10,167元

赎回费=10,000×1.0167-10,167=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负债总值)/基金总份额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投资人在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

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登记。

(十)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或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

支持等不充分;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基金合同或最新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时,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拒绝接受某

些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清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5)项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兑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若发生上述第(3)款的情形,对已经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或最新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时,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新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当日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份额总数以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兑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造成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根据投资人的要求进行取消或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工

作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3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在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

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并按上述(1)、(2)方式处

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同时以邮寄、传

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5)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按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本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换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基金转换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1、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按《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

销售机构之间(网点)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即投资

人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转托管申请由转出方单方发起,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只需在转出

机构办理转出申请手续,办理转托管业务需携带的证件和资料与办理基金账户开户

时需携带的证件和资料相同,而转入机构直接接收注册登记人的份额转入确认通知。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定义

本基金推出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人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

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

方式。

2、适用投资人范围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适用于符合《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人。

3、指定销售机构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具体办理机构及办理地点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4、办理程序

(1)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人须首先开立国投瑞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本基金销售机构规定;

(2)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到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申请办理本基金的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该销售机构的规定。

5、扣款日期

(1)由投资人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日期;

(2)若投资人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扣款日前和扣款日当日申请办理本业务,则首

次扣款日为当月;若投资人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扣款日后申请办理本业务,则首次扣

款日为次月。

6、扣款方式

(1)本基金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人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月固定扣款日、扣

款金额扣款。具体扣款方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2)投资人须指定一个资金账户作为每月固定扣款账户,且该账户须为其从事

本基金交易时的指定资金账户;投资人如需变更该账户,可到指定销售机构网点申

请办理;

(3)如因投资人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则会导致该月扣款不成功,请投资人最迟

于每月扣款日的前一日在账户内按约定存足资金,以保证业务申请的成功受理。

7、申购与赎回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与一般申购与赎回业务的费率水平相同。

8、交易确认

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内,投资人

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9、撤销方式

投资人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基金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柜面申请办理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撤销,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该销售机构的规定。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追求低风险的稳定收益”,即以债券投资为主,稳健收益型股票投资为辅,在

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投资收益长期稳定增长。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长期收益稳定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市

场依法发行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含可转换债券)、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以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权证及其它金融工具。投资对象以国债、金融债和AAA

信用等级的企业债(含可转换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以稳健收益型股票为辅助投

资对象。债券投资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40%,持仓比例相机变动范围是40—95%,

股票投资的最大比例不超过40%,持仓比例相机变动范围是0—40%,除了预期有利的

趋势市场外,原则上股票投资比例控制在20%以内。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是“以债券为主、稳健投资、追求低风险的稳定收益”。

1、“以债券为主”,在投资资产类型与风格上体现债券型基金的特征。

2、“稳健投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基金运作采取稳健投资策略,保持

债券投资的最低比例控制及其动态调整,适度投资稳健收益型股票。

3、“追求低风险的稳定收益”,突出以债券为主的投资风格,在控制股票波动风

险的基础上,有限制地投资稳健收益型股票,获取相对稳定的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采取自上而下的投资分析方法,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在经济景气观测的基

础上,综合分析真实经济因素、物价水平变化趋势、国债政策趋势、货币市场与财

政货币政策因素,研判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趋势,给资产配置决策提供指导。作为

债券型基金,本基金重点关注利率趋势研判,根据未来利率变化趋势和证券市场环

境变化趋势,主动调整债券资产配置及其投资比例。

2、根据收益率、流动性与风险匹配原则以及证券的低估值原则建构投资组合,

合理配置不同市场和不同投资工具的投资比例,并根据投资环境的变化相机调整。

具体包括:

(1)根据交易所国债市场、交易所企业债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的到期收

益率变化、流动性变化和市场规模情况,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

相机调整不同市场间的投资比例。

(2)根据未来利率变化预期,以久期、凸性和利差监测为中心,合理配置短期、

中期与长期投资品种结构,控制利率风险,把握不同券种利差套利机会。对未来利

率上涨预期,除了做好久期与凸性管理外,本基金还将合理配置固定利率债券与浮

动利率债券的比例。

3、择机适当利用债券逆回购工具、无风险套利和参与一级市场承销或申购等手

段,规避利率风险,增加盈利机会。

4、权证投资策略:

(1)考量标的股票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权时间、行权方式、

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

(2)根据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Value Price)”

以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价值考量,决策买入、

持有或沽出权证。

(3)根据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确定本基金投资权证的具体比例。

5、在将来衍生工具市场得到发展的情况下,本基金将使用衍生产品市场,控制

风险,并把握获利机会。

(五)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经济形势、利率变化趋势以及行业与上市公司基本面研究;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风险和

收益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

2、投资决策与操作程序

根据投资管理原则,本基金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与操作流程控制包括投资研究流程、投资对象备选库的确定、资产配

置与重大投资项目提案的形成、投资决议的形成与执行程序、投资组合跟踪与反馈

以及核对与监督过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会议,对宏观经济形势、利率走势、

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等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

置比例等重大决策。

(2)研究部根据自身研究成果,出具宏观经济分析、投资策略、债券分析、行

业分析和上市公司研究等各类报告和投资建议,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

决策依据。

(3)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的前提下,根据研究部提

供的投资建议、其它信息渠道和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构建投资

组合。

(4)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绩效和风险评

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5)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

理的调整。

3、权证投资的风险控制措施

(1)本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的权证投资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各基金对权

证的投资,必须在相应的授权范围内操作。超出基金经理授权范围的投资决策,必

须分别经投资部总监、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或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才能执行。

(2)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管理交易程序中,设置有关权证投资交易阀值,

确保基金的权证投资符合各项比例限制和授权制度。

(3)原则上,各相关基金不得投资沪深300成份股以外的公司发行的权证和注

册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证券公司发行的权证产品。投资于该限制之外的权证,

必须报本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批准。

(4)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监控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权证投资比例要求、投资权限等。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权证投资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

(6)借鉴国际通用的权证风险管理方法,评估权证及其组合风险,并与标的股

票合并风险管理。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8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属于预期风险相对可控、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

低风险基金品种,具有风险低、收益稳的特征,预期长期风险回报高于单纯的债券

基金品种,低于以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品种。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

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

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

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40%,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1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10)项外,因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

的比例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本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3、按照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

益。

(十)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8,207,097.52 26.81

其中:股票 38,207,097.52 26.81

2 固定收益投资 95,436,115.70 66.96

其中:债券 95,436,115.70 66.96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544,030.76 5.29

7 其他各项资产 1,336,273.60 0.94

8 合计 142,523,517.58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251,946.14 5.1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525,727.50 2.48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400,080.00 0.9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164,942.88 4.34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14,090,450.00 9.91

K 房地产业 5,773,951.00 4.0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8,207,097.52 26.87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69,200.00 4,448,176.00 3.13

2 600887 伊利股份 101,741.00 3,747,121.03 2.64

3 600236 桂冠电力 567,750.00 3,525,727.50 2.48

4 000002 万科A 144,300.00 3,435,783.00 2.42

5 601939 建设银行 497,300.00 3,307,045.00 2.33

6 600548 深高速 332,996.00 2,903,725.12 2.04

7 600036 招商银行 52,300.00 2,834,137.00 1.99

8 600048 保利地产 194,200.00 2,338,168.00 1.64

9 600377 宁沪高速 205,926.00 2,009,837.76 1.41

10 000001 平安银行 77,800.00 1,759,836.00 1.24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0,135,000.00 7.1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2,441,200.00 15.7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2,441,200.00 15.78

4 企业债券 10,085,000.00 7.0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52,774,915.70 37.1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95,436,115.70 67.11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1 018008 国开1802 120,000 12,283,200.00 8.64

2 190406 19农发06 100,000 10,158,000.00 7.14

3 010303 03国债⑶ 100,000 10,135,000.00 7.13

4 1980251 19铁道07 100,000 10,085,000.00 7.09

5 132009 17中油EB 76,890 7,911,981.00 5.56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持有“国开1802”,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银保监罚决字〔2020〕67号,国家开发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为违规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融资、项目资本金管理不到位,

棚改贷款项目存在资本金违规抽回情况、违规变相发放土地储备贷款等违法违规行

为,被中国银保监会罚款合计4880万元。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公司被处罚事项有

利于上述公司加强内部管理,上述公司当前总体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保持稳定,事

件对上述公司经营活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不改变上述公司基本面。本基金对上述

证券的投资严格执行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

除上述情况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的,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库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3,189.4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30,548.40

5 应收申购款 2,535.7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36,273.6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32009 17中油EB 7,911,981.00 5.56

2 110053 苏银转债 7,122,618.40 5.01

3 132018 G三峡EB1 6,695,488.80 4.71

4 132015 18中油EB 6,178,967.50 4.35

5 132004 15国盛EB 5,765,628.00 4.05

6 113009 广汽转债 4,733,282.40 3.33

7 113021 中信转债 2,909,509.20 2.05

8 132007 16凤凰EB 2,874,567.00 2.02

9 113013 国君转债 2,873,270.70 2.02

10 110041 蒙电转债 2,668,768.80 1.88

11 113044 大秦转债 1,511,747.90 1.06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投资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基金历史各时间段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比较表(截止2021年6月30日)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3.04.16(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03.12.31 5.92% 0.34% -2.65% 0.26% 8.57% 0.08%

2004.01.01至2004.12.31 0.16% 0.56% -3.99% 0.29% 4.15% 0.27%

2005.01.01至2005.12.31 8.49% 0.42% 8.04% 0.27% 0.45% 0.15%

2006.01.01至2006.12.31 62.29% 0.65% 19.41% 0.29% 42.88% 0.36%

2007.01.01至2007.12.31 55.81% 0.96% 21.53% 0.47% 34.28% 0.49%

2008.01.01至2008.12.31 -23.63% 0.89% -10.95% 0.60% -12.68% 0.29%

2009.01.01至2009.12.31 42.73% 1.03% 15.48% 0.41% 27.25% 0.62%

2010.01.01至2010.12.31 7.12% 0.72% -0.29% 0.32% 7.41% 0.40%

2011.01.01至2011.12.31 -8.62% 0.50% -2.59% 0.27% -6.03% 0.23%

2012.01.01至2012.12.31 1.71% 0.71% 4.99% 0.26% -3.28% 0.45%

2013.01.01至2013.12.31 12.12% 0.78% 0.64% 0.29% 11.48% 0.49%

2014.01.01至2014.12.31 20.31% 0.66% 16.68% 0.30% 3.63% 0.36%

2015.01.01至2015.12.31 20.41% 1.32% 6.59% 0.51% 13.82% 0.81%

2016.01.01至2016.12.31 3.98% 0.85% -3.27% 0.30% 7.25% 0.55%

2017.01.01至2017.12.31 1.57% 0.46% 1.27% 0.14% 0.30% 0.32%

2018.01.01至2018.12.31 -13.64% 0.66% -1.72% 0.26% -11.92% 0.40%

2019.01.01至2019.12.31 5.06% 0.36% 7.80% 0.24% -2.74% 0.12%

2020.01.01至2020.12.31 3.16% 0.38% 5.32% 0.27% -2.16% 0.11%

2021.01.01至2021.06.30 -1.66% 0.32% 0.73% 0.27% -2.39% 0.05%

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今 398.68% 0.73% 111.50% 0.34% 287.18% 0.39%

注:1、本基金以债券投资为主,具体业绩比较基准为“8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

2、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采用每日再平衡的计算方法。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的价值总和。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名义开设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

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的联合名义开设基金证券账户。以上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注册登记人固有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非因本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本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

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

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

为零。

3、债券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采用交易所

收盘价估值。

(2)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对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或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

进行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按成本法进行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

应付利息。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

息。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

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

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

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

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

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

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3、基金投资当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红利再投资的分红方式,如选择红

利再投资,分红资金将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

7、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了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手续,否则其持有本基金

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方式;

8、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

内完成;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

披露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7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其他基金运作费用的支付方式

本条第1款第3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合同等的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前端、后端)、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七)申购与赎回的费用和(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余额的计算方式”的规定。

本基金申购费由基金管理人支配使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用中归入基金财产部分的比例为赎回费用总额的25%,其余部分作为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支出。

2、转换费

本基金的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七、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十二)基金份额的转换”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和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三)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7、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

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担任基金会计责任人

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总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基

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的相关文件、《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披露本基金信息,并保证公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简称“指定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等事项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由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

书面意见。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人员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

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种类、时间和披露方式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行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本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则及和基金合同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在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2)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募集前,由基金

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并向社会

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基金合同摘要应当在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

份额发售的三日前,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同时将基金合同登载在网站上。

(4)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订

立的合同。基金募集前,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签订,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基金托管协议应当在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登载在网站上。

(5)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则的

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同时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公司网站上。

(6)基金募集情况

(7)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完毕验

资和基金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公司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上述重大变更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发生变更;

(2)变更基金简称(含场内简称)、基金代码(含场内代码);

(3)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4)变更基金经理;

(5)变更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率;

(6)其他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于不晚于本基金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3)基金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

和基金合同进行编制。定期报告应在指定媒介公告,并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①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② 中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③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3、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

(22)本基金增加份额类别设置;

(23)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5、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人

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一致。

十六、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

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

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和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

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

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相对

较不活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财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

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

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

前较少的收益率。

7、收益率曲线风险。如果基金对长、中、短期债券的持有结构与比较基准存在

差异,债券相对价格发生变化时,基金财产的收益可能低于比较基准。

8、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

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9、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行业竞争、市

场前景、公司管理能力、财务状况、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虽然基金可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10、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等隐含期权债券的投资中,具

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

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和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发展历史不长,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

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

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财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

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

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

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人应注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

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债券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

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

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

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

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

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基金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可能产生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

内根据宏观经济形势、证券市场总体市盈率水平等指标,对不同市场的风险收益状

况作出判断,决定股票、债券和现金资产的配置,如果本基金管理人对市场的分析

和预测发生失误,将可能使基金投资收益无法达到参照基准的水平。

(五)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

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7、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8、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自基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终止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

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清算小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照本基金合同及相关法规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

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它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依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法规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销售基金份额,获得认购和申购费用;

(5)代表基金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并对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进行必要的监督,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7)选择和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监督;如认为基金销售

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或拒绝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

停或拒绝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9)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并运用基金资产;

(3)设置相应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在资

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6)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7)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8)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编制并公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

(9)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按基金合同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

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4)依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

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17)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也可委托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当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22)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

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依法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持有并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

员及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执行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5)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

监会;

(6)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7)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净值;

(8)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9)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0)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11)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12)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4)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

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5)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和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6)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

法律文件的规定;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支付到专用账户;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2)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有关的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

其他法律责任;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运作情况,按规定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额;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7)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人、注册登记人的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损的情况时,要求索赔的权利;

(8)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9)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以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基金的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基金合同修改,本基金合同及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的期限、地点;

(5)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4、召开方式

(1)会议召开方式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②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③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④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①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ⅰ、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到会

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ⅱ、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现场开会的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

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5日,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开会条件同上述首次现场开会的条件。

②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ⅱ、本人直接或者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

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代理人在通讯方式开会中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

同时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ⅲ、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ⅳ、参加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

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

的登记资料相符;

ⅴ、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

决的时间,再次开会的提前通知时限为15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通讯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开会条件同上述首次通讯开会的条件。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包括“召开事由”所规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

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10日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最

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

日前10日公告。

临时提案不得包括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和与其他

基金合并事项。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由大会召集人负责审议。大会召集人应当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②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

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①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

具有证券从业律师资格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

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

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②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形成决议,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6、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②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②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

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①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③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自决议事项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

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终止;

(2)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3)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4)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5)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终止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

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 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

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

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

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程序

(1)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3)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8)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5、基金资产的清偿顺序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上述(1)至(3)项顺序依次清偿完毕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6、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7、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国家规定期限予以保存。

(六)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

人应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与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十份,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 其

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服务代理 人

和注册登记人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 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7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注册资本:人民币466.79095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

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定期对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等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

和核查,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

金托管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

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3)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

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

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

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

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

分帐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基金

管理人清算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

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

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

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

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

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

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

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

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

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1)本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

《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

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原则,安全、完整、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

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

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

(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

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

(5)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资产,不得将自有资产与基金资产

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 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本基金资产与其托管

的其他基金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帐

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8)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发起人(即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基金发起人(即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将设立募集的全部资金存入其指定的验资

专户;由基金发起人(即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报告出具后,基金成立。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

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

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本

基金清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资金清算;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国债托管帐户,用于国债的交易和清算。

(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本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则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从事该投资业务的

帐户,并遵守上述关于帐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

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6、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首先由基金管理

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该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7、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代表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国债托管帐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

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四)资产净值信息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单位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的规

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并在盖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净值计

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

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均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分别保管。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首先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

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根

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

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

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00—18:00,周六9:00

—17:00(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

客服热线:4008806868、0755-83160000

(二)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ubssdic.com)为基金投资者提供网上

查询、网上资讯服务。

(三)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

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将在48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原则上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当日或次日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ubssdic.com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诉讼事项。

2、最近3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行政处罚。

3、2020年11月19日,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暂停及恢复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4、2020年11月24日,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分红公告。

5、2020年11月21日,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6、2021年3月22日,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单笔最低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金额、单笔最低赎回份额

及账户最低保留份额的公告。

7、2021年6月26日,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8、2021年7月23日,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媒介刊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

册登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但应以本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