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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保德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1-09-11 06:04:17

光大保德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6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4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6

十一、基金费用 ........................................................ 3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4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4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2

十五、禁止行为 ........................................................ 45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7

十七、违约责任 ........................................................ 49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50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51

二十、其他事项 ........................................................ 52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53

鉴于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

力,拟募集发行光大保德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光大保德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光大保德信中证500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光大保德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光大保德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

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北区3号

楼),6-7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刘翔

成立时间:2004年4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6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日期:1995年12月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5〕469号《关于上

海城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8〕215号《关于上海城

市合作银行更改行名的批复》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许可【2009】81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142.065287亿元

经营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

项进行核查。

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以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清单为准并由基金管理人及

时更新。若因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标的指数成份券、备选成份

券及其更新,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履行投资监督职责的,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相应责任。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

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超短期融

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

换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10%);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下同)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1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

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3)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市值加权平均

计算;

4)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19.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8项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除上述2、9、13、14、18情形之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

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应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

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

任及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

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

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

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

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

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

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

配合与协助,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托管

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

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分红款、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由托管人为本账户开通网上银行,网银普通操作员密钥及网银主办操作员密钥均

由托管人负责保管。为方便查询托管账户资金情况,管理人可申请网银查询密

钥。

3、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账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网点开立

证券资金账户。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

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营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4、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

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

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

的、本基金适用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

银行存款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存款银行

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

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须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

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

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七)期货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保证金账户,

在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期货保证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

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相关事项具体根据《期货投资操作备忘录》(以实际名称为准)的约定执行。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

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

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或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银

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

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

项。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邮件扫描件、电子指令或双方认同的其他方

式。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件中应含有基金管

理人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托管人确定管理人所发送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唯一依

据。基金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应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托管人及时

查收。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的扫描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

件即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于发送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文件原件送达基金托

管人。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

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

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扫描件与原件不一致的,以基金

托管人收到的扫描件为准。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款指令)以

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资料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与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

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

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

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

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

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

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

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

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发送加盖预留印鉴的指令后,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

认。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和银

行间交易成交单,答复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电话。指令或成交单到达基金托管人

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

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

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尽力于划款前1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

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尽力在当天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00之后发送

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

指令,则指令需要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

人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

行T+0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4:0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

管人。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在该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

占用结算参与人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

2、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

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

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

不予取消的,以资金备足并通知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

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如有

特殊支付顺序,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若由此造成

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暂缓或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金

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授权通知的变更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电

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基

金托管人收到相关文件扫描件和基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

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若原件与扫描件不一

致,以扫描件为准。

2、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提前以录音

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预留

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2、除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损

失,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

证券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就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

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

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

财产的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

基金托管人估值核算使用。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

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1)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

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它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的

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

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

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3)其它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

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

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如果时间紧急,管理人可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管理人需在交易完

成后及时向托管人补发书面通知。

3)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

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15:00,15:00之后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会尽力配

合,但不能保证当天划款成功。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

算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若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的

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

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财产托管专户有足够

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

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专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算机

构开立的DVP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DVP资金账

户资金退回至托管专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基金托管

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专户的头

寸不足或者DVP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6)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有关交易信息,基金托管人有权

(但并非确保)仅根据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数据,主动将基金托管账户

中的资金划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用以完成当日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的交收,基

金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基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

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

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

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4)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

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

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

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

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

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

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

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协助。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

管人应按时拨付;因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

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托管资金专门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

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

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10、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暂停赎回的情

形进行相应处理,并在发生暂停赎回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巨额赎回的情

形进行相应处理,并在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

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

定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资

金专门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15:30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

往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按约定方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当存在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日将划款指令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

付额在交收日12:00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如果指令接收时,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以账户足额时间为指令接收时间。因

基金托管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

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投资本息

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2)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

存款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可

能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

(3)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资金划转过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银行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保证资金

在过渡账户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托管人负责依据

管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资

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托管人负责

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

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

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

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

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

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

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

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

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

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

值。

(7)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港股通投资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港交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港股通

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

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

与港币的中间价。

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

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

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

相应的估值调整。

(8)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9)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

利息收入。

(10)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证券

期货经营机构、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或国家会计政

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

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其他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

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邮件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

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

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

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基金份额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而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

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

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

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以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股

指期货的信息披露、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

露、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融资及转融

通投资的信息披露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方可披露,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按有关规定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须由基金

托管人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相关信息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公布。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

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

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等媒

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

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

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4%。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证券、期货账户开户

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因投

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可以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

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

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少于

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非法律、法

规、规章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

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

规定。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以加密方式

将重大合同扫描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

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

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

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

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

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付

款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十)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一)基金管理人的金融宣传行为违法违规,以基金托管人名义违规宣

传。

(十二)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十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

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

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

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四)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

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

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上海,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或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

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

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一份,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以下无正文,为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