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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21-10-21 09:02:55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在《证券日报》和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tfund.com)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

通讯方式召开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1 年 10 月 20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22 日 17:00 止(以本基金管

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及授权委托书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会务常设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888-8688 转 0)

邮政编码:200082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88,021-31089000 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1 年 10 月 20 日,即 2021 年 10 月 20 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www.gtfund.com)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

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

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

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

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

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

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

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

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

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

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21 年 10 月 20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22 日 17:00 以前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 并请在

信封表面注明:“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

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 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 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

期。

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会务常设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

邮政编码:200082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88,021-31089000 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托管人拒派

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

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表

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

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 均为无效表决

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

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

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关于修改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方可举行。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

化或者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888-8688 转 0)

会务常设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700

电子邮件:service@gtfund.com

网址:www.gtfund.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方式:021-62154848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获表决通过并生效,则本基金基金

合同将按照决议内容进行修订。

3、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

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88、021-31089000 咨询。

4、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书》。

5、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修改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21 日

附件一:

关于修改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修改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

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基金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更名为“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事项,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国泰民安增

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

为实施修改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方案, 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

理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实施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根据

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的有

关内容对《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20 日

附件二: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 / 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修改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 /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21 年 月 日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的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3、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账户号。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

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国泰民安增利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fund.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

盖章后均为有效。 )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21 年 11

月 22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

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若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本授

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2021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户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账户号。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

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

情况的, 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所有

份额。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

一、声明

1、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泰民安增利债券”或“本基金”)基金合

同于 2012 年 12 月 26 日生效。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泰民

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国泰民安增利债券

的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

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议案》。

2、本次国泰民安增利债券修改基金合同事项属对本基金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 本次修改基金合同事项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通过,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修改基金合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修改基金合同后

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要点

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金更名

更名为“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投资

1、投资范围

修改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含国债、金融

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

工具、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

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可转换

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不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2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

全部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2、投资策略

修改为: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国家产业政策以及

资本市场资金环境、证券市场走势的分析,预测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并据此评价未来一段时间股票、

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主动调整股票、债券类资产在给定区间内的动态配置,以使基金在保持总体风

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优化投资组合。

2、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固定收益品种主要投资策略包括:久期策略、期限结构策略、个券选择策略、可转换

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信用债投资策略等。

(1)久期策略

根据国内外的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周期、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经济因素,对未来利率走势

做出准确预测,并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久期的长短。

考虑到收益率变动对久期的影响,若预期利率将持续下行,则增加信用投资组合的久期;相反,则

缩短信用投资组合的久期。 组合久期选定之后,要根据各相关经济因素的实时变化,及时调整组合久

期。

考虑信用溢价对久期的影响,若经济下行,预期利率将持续下行的同时,长久期产品比短久期产

品将面临更多的信用风险,信用溢价要求更高。 因此应缩短久期,并尽量配置更多的信用级别较高的

产品。

(2)期限结构策略

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货币市场的供需关系、投资者对未来利率的

预期等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做出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包括:向上平行

移动、向下平行移动、曲线趋缓转折、曲线陡峭转折、曲线正蝶式移动、曲线反蝶式移动,并根据变动趋

势及变动幅度预测来决定信用投资产品组合的期限结构, 然后选择采取相应期限结构策略: 子弹策

略、杠铃策略或梯式策略。

若预期收益曲线平行移动,且幅度较大,宜采用杠铃策略;若幅度较小,宜采用子弹策略,具体的

幅度临界点运用测算模型进行测算。 若预期收益曲线做趋缓转折,宜采用杠铃策略。 若预期收益曲线

做陡峭转折,且幅度较大,宜采用杠铃策略;若幅度较小宜采用子弹策略;用做判断依据的具体正向及

负向变动幅度临界点,需要运用测算模型进行测算。

(3)个券选择策略

1)特定跟踪策略

特定是指某类或某个信用产品具有某种特别的特点, 这种特点会造成此类信用产品的价值被高

估或者低估。 特定跟踪策略,就是要根据特定信用产品的特定特点,进行跟踪和选择。 在所有的信用产

品中,寻找在持有期内级别上调可能性比较大的产品,并进行配置;对在持有期内级别下调可能性比

较大的产品,要进行规避。 判断的基础就是对信用产品进行持续内部跟踪评级及对信用评级要素进行

持续跟踪与判断,简单的做法就是跟踪特定事件:国家特定政策及特定事件变动态势、行业特定政策

及特定事件变动态势、公司特定事件变动态势,并对特定政策及事件对于信用产品的级别变化影响程

度进行评估,从而决定对于特定信用产品的取舍。

2)相对价值策略

本策略的宗旨是要找到价值被低估的信用产品。 属于同一个行业、类属同一个信用级别且具有相

近期限的不同债券,由于息票因素、流动性因素及其他因素的影响程度不同,可能具有不同的收益水

平和收益变动趋势,对同类债券的利差收益进行分析,找到影响利差的因素,并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

势做出判断,找到价值被低估的个券,进而相应地进行债券置换。 本策略实际上是某种形式上的债券

互换,也是寻求相对价值的一种投资选择策略。

这种投资策略的一个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法是:在一级市场上,寻找并配置在同等行业、同等期限、

同等信用级别下拥有较高票面利率的信用产品;在二级市场上,寻找并配置同等行业、同等信用级别、

同等票面利率下具有较低二级市场信用溢价(价值低估)的信用产品并进行配置。

3)数量化选择策略(骑乘策略)

债券投资的另外一个可利用的策略就是骑乘策略,也就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买入收益率

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

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滑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通过运用数量化投资选择策略, 来对个券进行选择。 考虑到骑乘策略, 国泰基金通过 ROLLDOWN

模型等数量化工具来选择相对价值低估的个券, 并通过凸性分析选择波动特性最优的单个产

品。

(4)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

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将对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进行深入挖掘以明确该可转换债券与可

交换债券的债底保护,防范信用风险,同时,还会进一步分析标的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

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中长期的上涨空间。 此外,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债券与可交

换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 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 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

种,进而构建本基金可转换与可交换债券的投资组合。

(5)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信用利差的历史水平等因素,判断当前

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确定信用债券的

配置。

本基金投资于 AAA 信用评级的信用债比例不低于信用债资产的 50%,投资于 AA+信用评级的信

用债比例不超过信用债资产的 50%,投资于 AA 信用评级的信用债比例不超过信用债资产的 20%,本

基金不主动投资于信用评级为 AA 级以下(不含 AA 级)的信用债。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指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

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等非国家信用的债券资产。 本基金对信用债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

具的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参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

级; 其他信用债的信用评级参照评级机构出具的债项信用评级, 无债项信用评级的参照主体信用评

级。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适当投资于股票市场,以强化组合获利能力,提高预期收益水平。 本基金股票投资以价值

选股、组合投资为原则,通过选择高流动性股票,保证组合的高流动性;通过选择具有高安全边际的股

票,保证组合的收益性;通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降低个股风险与集中性风险。

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选取主业清晰,具有持续的核心竞争力,管理透

明度较高,流动性好且估值具有高安全边际的个股构建股票组合。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的策略。 重点关注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公司;企

业盈利前景广或成长空间较大的公司;与 A 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

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

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

3、投资限制

修改为: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不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20%;

(2)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 50%;

(3)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债券

或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

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

并计算;

(13)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14)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除上述第(3)、(7)、(9)、(10)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

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4、业绩比较基准

修改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标准为: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9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8%+中证港

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 *2%”

5、风险收益特征

修改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时,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

(三)基金费用

修改为: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四)基金资产估值、信息披露等相关内容

前述内容调整涉及的基金资产估值、信息披露等内容一并修改,具体请见附件《国泰民安增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修改为: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

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

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修改需要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具体请见附件《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七)授权基金管理人修改基金合同

除上述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外,考虑到自国泰民安增利债券获批以来,相关法律法规陆续修改或颁

布实施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情况变化,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与监管政

策,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最新信息一并修改,修订后的内容请见附件《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国泰民安增

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并相应修改更新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

(八)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

告之日起,修订后的《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综上所述, 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

求及《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修改基金合同,并相应修改更

新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就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国泰民安增利债券的历史沿革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2]1596 号文)核准募集,自 2012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2 年 12 月 21 日向社会公开募

集,并于 2012 年 12 月 26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二)基金合同修改的可行性

1、基金合同修改不存在法律障碍

《基金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行使下列职权:

……(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

《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

予以公告。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因此,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事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基金合同修改不存在技术障碍

基金合同修改后,本基金在技术系统运作上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类基金并无明显差异,因

而不存在技术操作上的障碍。

四、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修改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拟定

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 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

合同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时间。

(二)基金合同修改前后的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 避免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

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700

电子邮件:service@gtfund.com

网址:www.gtfund.com

附件:《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附件: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

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

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国

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及变更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时,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

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

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具体风险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风险揭示”章节的相关内容。

六、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

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

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 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销售机构: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根据 2021 年 ** 月 ** 日至 2021 年 ** 月 **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通过的《关于修改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所修订的《国

泰民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同时起失效

2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存续期:指《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本基金合同终止之

间的不定期期限

2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0、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

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3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4、《业务规则》: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3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

金的行为

3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

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3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

3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

投资方式

4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41、元:指人民币元

42、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3、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

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

过程

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

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3、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

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

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适度承担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配置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追求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定增值,通过适量投资权益类资产力争获取增强型回报。

五、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其中:

1、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

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596 号文准予核准募

集。 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2 年 12 月 10 日起向社会公开发行, 于 2012 年

12 月 21 日结束募集工作,并于 2012 年 12 月 26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该日起成立。

自 2021 年 ** 月 ** 日至 2021 年 ** 月 ** 日,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主要包括修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基金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名为“国泰

民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事项,并相应修改《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 2021 年 ** 月 ** 日起,根据《关于修改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的议案》修订而成的《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

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业务),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

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其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申购费、赎回费,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不收取

赎回费。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净申购金额的 5%,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

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发生上述第 6 项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50%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

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

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

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

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

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

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

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法定代表人:邱军

设立日期: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561600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3)销售基金份额;

(4)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

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

规则;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

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4)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

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

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

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

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

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

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

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

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

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

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

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

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 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

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

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

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

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

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

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

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

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

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

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

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

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适度承担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配置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追求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定增值,通过适量投资权益类资产力争获取增强型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含国债、金融

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

工具、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

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可转换

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不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2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

全部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国家产业政策以及

资本市场资金环境、证券市场走势的分析,预测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并据此评价未来一段时间股票、

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主动调整股票、债券类资产在给定区间内的动态配置,以使基金在保持总体风

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优化投资组合。

2、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固定收益品种主要投资策略包括:久期策略、期限结构策略、个券选择策略、可转换

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信用债投资策略等。

(1)久期策略

根据国内外的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周期、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经济因素,对未来利率走势

做出准确预测,并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久期的长短。

考虑到收益率变动对久期的影响,若预期利率将持续下行,则增加信用投资组合的久期;相反,则

缩短信用投资组合的久期。 组合久期选定之后,要根据各相关经济因素的实时变化,及时调整组合久

期。

考虑信用溢价对久期的影响,若经济下行,预期利率将持续下行的同时,长久期产品比短久期产

品将面临更多的信用风险,信用溢价要求更高。 因此应缩短久期,并尽量配置更多的信用级别较高的

产品。

(2)期限结构策略

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货币市场的供需关系、投资者对未来利率的

预期等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幅度做出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包括:向上平行

移动、向下平行移动、曲线趋缓转折、曲线陡峭转折、曲线正蝶式移动、曲线反蝶式移动,并根据变动趋

势及变动幅度预测来决定信用投资产品组合的期限结构, 然后选择采取相应期限结构策略: 子弹策

略、杠铃策略或梯式策略。

若预期收益曲线平行移动,且幅度较大,宜采用杠铃策略;若幅度较小,宜采用子弹策略,具体的

幅度临界点运用测算模型进行测算。 若预期收益曲线做趋缓转折,宜采用杠铃策略。 若预期收益曲线

做陡峭转折,且幅度较大,宜采用杠铃策略;若幅度较小宜采用子弹策略;用做判断依据的具体正向及

负向变动幅度临界点,需要运用测算模型进行测算。

(3)个券选择策略

1)特定跟踪策略

特定是指某类或某个信用产品具有某种特别的特点, 这种特点会造成此类信用产品的价值被高

估或者低估。 特定跟踪策略,就是要根据特定信用产品的特定特点,进行跟踪和选择。 在所有的信用产

品中,寻找在持有期内级别上调可能性比较大的产品,并进行配置;对在持有期内级别下调可能性比

较大的产品,要进行规避。 判断的基础就是对信用产品进行持续内部跟踪评级及对信用评级要素进行

持续跟踪与判断,简单的做法就是跟踪特定事件:国家特定政策及特定事件变动态势、行业特定政策

及特定事件变动态势、公司特定事件变动态势,并对特定政策及事件对于信用产品的级别变化影响程

度进行评估,从而决定对于特定信用产品的取舍。

2)相对价值策略

本策略的宗旨是要找到价值被低估的信用产品。 属于同一个行业、类属同一个信用级别且具有相

近期限的不同债券,由于息票因素、流动性因素及其他因素的影响程度不同,可能具有不同的收益水

平和收益变动趋势,对同类债券的利差收益进行分析,找到影响利差的因素,并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

势做出判断,找到价值被低估的个券,进而相应地进行债券置换。 本策略实际上是某种形式上的债券

互换,也是寻求相对价值的一种投资选择策略。

这种投资策略的一个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法是:在一级市场上,寻找并配置在同等行业、同等期限、

同等信用级别下拥有较高票面利率的信用产品;在二级市场上,寻找并配置同等行业、同等信用级别、

同等票面利率下具有较低二级市场信用溢价(价值低估)的信用产品并进行配置。

3)数量化选择策略(骑乘策略)

债券投资的另外一个可利用的策略就是骑乘策略,也就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买入收益率

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

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滑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通过运用数量化投资选择策略, 来对个券进行选择。 考虑到骑乘策略, 国泰基金通过 ROLLDOWN

模型等数量化工具来选择相对价值低估的个券, 并通过凸性分析选择波动特性最优的单个产

品。

(4)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

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将对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进行深入挖掘以明确该可转换债券与可

交换债券的债底保护,防范信用风险,同时,还会进一步分析标的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

换债券与可交换债券中长期的上涨空间。 此外,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债券与可交

换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 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 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

种,进而构建本基金可转换与可交换债券的投资组合。

(5)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信用利差的历史水平等因素,判断当前

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确定信用债券的

配置。

本基金投资于 AAA 信用评级的信用债比例不低于信用债资产的 50%,投资于 AA+信用评级的信

用债比例不超过信用债资产的 50%,投资于 AA 信用评级的信用债比例不超过信用债资产的 20%,本

基金不主动投资于信用评级为 AA 级以下(不含 AA 级)的信用债。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指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

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等非国家信用的债券资产。 本基金对信用债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

具的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参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

级; 其他信用债的信用评级参照评级机构出具的债项信用评级, 无债项信用评级的参照主体信用评

级。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适当投资于股票市场,以强化组合获利能力,提高预期收益水平。 本基金股票投资以价值

选股、组合投资为原则,通过选择高流动性股票,保证组合的高流动性;通过选择具有高安全边际的股

票,保证组合的收益性;通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降低个股风险与集中性风险。

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选取主业清晰,具有持续的核心竞争力,管理透

明度较高,流动性好且估值具有高安全边际的个股构建股票组合。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的策略。 重点关注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公司;企

业盈利前景广或成长空间较大的公司;与 A 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

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

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不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20%;

(2)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 50%;

(3)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债券

或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

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

并计算;

(13)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14)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除上述第(3)、(7)、(9)、(10)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

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标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9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8%+中证港股

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 *2%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

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

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

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

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时,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

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

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

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

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

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

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

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

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

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

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 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

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 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

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

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

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

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

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

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

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

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

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

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股票或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股票或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

进行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估值涉及到港币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

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10、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

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

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

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

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

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

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

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

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

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四、估值方法”的第 11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者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

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成立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

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

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

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

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

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

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

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

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九)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若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

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

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

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

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

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

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

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

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

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

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

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经

2021 年 ** 月 ** 日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 2021 年 ** 月 ** 日起,根据《关于修改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修订而成的《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

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查阅。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3)销售基金份额;

(4)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

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

规则;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

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4)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

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

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

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

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

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

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

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

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

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

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

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

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 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

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

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

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

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

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成立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

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

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适度承担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配置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追求基金资

产的长期稳定增值,通过适量投资权益类资产力争获取增强型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含国债、金融

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

工具、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

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可转换

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不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2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

全部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不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20%;

(2)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 50%;

(3)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债券

或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

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

并计算;

(13)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14)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除上述第(3)、(7)、(9)、(10)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

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

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

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

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