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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稳信增益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1-11-02 06:13:54

融通稳信增益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十一月

融通稳信增益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1年5月7日证监许可[2021]1621号文准予

注册募集。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

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应

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

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可能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

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包含港股通标的股票。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将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

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

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

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

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

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

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具体内容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

节。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现金流预测

风险等。具体内容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可能面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

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具体内容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也不保证本金不受损失。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

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制,即每份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

6个月,在6个月持有期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对于每份基金份额,6个月持有期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

起至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不含)的持有期间。如不存在该月度对日或该月度对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6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1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7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0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1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22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融通稳信增益6个月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融通稳信增益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稳信增益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融通稳信增益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稳信增益6个月持有

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融通稳信增益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融通稳信增益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融通稳信增益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

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

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

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3、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4、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C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费和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

56、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

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

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

57、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沪港通下的港股通。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

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在上海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

盘传递),买卖沪港通规定范围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下的港股通,是指

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

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沪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8、深港通:包括深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深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

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在深圳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

盘传递),买卖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是指

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

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9、港股通:包括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

6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等媒介

6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高峰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15层

电话:(0755)26947517

联系人:赖亮亮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鹏证券投

行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7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经济学博士,民进会员,注册会计师,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

授。历任电力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教师、讲师、教授。2011年1月至今,

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金融学博士后、执业律师,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

历任密歇根大学戴维德森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南开大学

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2011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研

究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12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董事Yuji Ooyagi(大柳雄二)先生,本科学历,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副总

裁。历任日兴证券投资组合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商务拓展部负责人、投资信托销

售本部负责人、资深常务总监、日本零售事业本部负责人等职务。2020年2月至今,任公

司董事。

董事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

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士顿)分析员、富

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2015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EMBA。历任新时代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

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务。2017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2、现任监事情况

监事刘宇先生,金融学硕士、计算机科学硕士,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历任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景顺长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2015年8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鹏证券投

行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7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EMBA。历任新时代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总

部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务。2017年6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

士顿)分析员、富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2011年3月

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邹曦先生,金融学硕士,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融通行业景气

证券投资基金等基金的基金经理。2001年5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业研究

员、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2020年6月至今,任

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曾在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中国证监会法律部

和基金监管部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1年3月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何龙先生,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9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012年7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行业研究员、策略研究员、融通新蓝筹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8月29日至2018年8月24日)、融通研究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2月5日起至2021年2月17日)、融通新区域新经济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8月28日起至2021年2月17日),现任组合

投资部副总监、融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8年8月23日起至

今)、融通红利机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8月22日起

至今)、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月2日起至今)、融通通益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2日起至今)、融通稳健添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1月30日起至今)、融通价值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4月28日起至今)、融通核心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5月

25日起至今)。

5、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权益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邹

曦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蒋秀蕾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彭炜先生,

组合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余志勇先生。

公司固定收益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张一格先

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王超先生,交易部总经理谭奕舟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马洪元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但依

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提供及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机构需要而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和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

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

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

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

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

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

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

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核算业务

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

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

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

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

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

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

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

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

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

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

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4月,中信银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

港联合交易所A+H股同步上市。

中信银行以建设最佳综合金融服务企业为发展愿景,充分发挥中信集团金融与实业并

举的独特竞争优势,坚持“以客为尊”,秉承“平安中信、合规经营、科技立行、服务实体、

市场导向、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向企业客户和机构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国际业务、

金融市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保理业务、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

个人客户提供零售银行、信用卡、消费金融、财富管理、私人银行、出国金融、电子银行

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2020年末,中信银行在国内153个大中城市设有1,405家营业网点,在境内外下

设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信

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金银行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7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

在香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34家营业网点和2家商务中心。信

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内设有3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中信银

行全资理财子公司。

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中信银行与百度公司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7家营业网点和1个私人银行中心。

中信银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稳健经营,与时俱进。经过30余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

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7万亿元、员工人数近6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

金融集团。2020年,中信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品牌500强排行榜”中排

名第21位;中信银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银行排名”中排名第

24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方合英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财务总监。方先生于2018年9月加入中信银

行董事会。方先生自2014年8月起任中信银行党委委员,2014年11月起任中信银行副行

长,2017年1月起兼任中信银行财务总监,2019年2月起任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方先生

现同时担任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及中信国际金融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此前,方先生于2013年5月至2015年1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

2014年5月至2014年9月兼任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7年3月至2013

年5月任中信银行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3年9月至2007年3月历任中信银行杭

州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副行长;1996年12月至2003年9月在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工

作,历任信贷部科长、副总经理,富阳支行行长、党组书记,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零售

业务部副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1996年7月至1996年12月任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城东办

事处副主任;1992年12月至1996年7月在浙江银行学校实验城市信用社信贷部工作,历

任信贷员、经理、总经理助理;1991年7月至1992年12月在浙江银行学校任教师。方先

生为高级经济师,毕业于北京大学,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拥有二十余年中

国银行业从业经验。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自2019年6月起担任中信银行

副行长,自2019年2月起担任中信银行党委委员。此前,谢先生于2015年7月至2019

年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纪委书记、党委委员。2012年3月至2015年7月任中国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期间于2014年1月至2015年7月挂职任内蒙古自治区呼

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长。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委员、

总经理助理。2001年10月至2011年3月历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员、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深圳分公司党委书

记,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总经理。1991年7月至2001年10月历任中国人民

保险公司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谢先生为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博

士学位。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2018年1月至

2019年3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8年1月,任中信银行

长春分行副行长;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任中信银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6

年7月至2013年4月,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

银行部总经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

托管人职责。

截至2021年6月底,中信银行托管220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司、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

模达到11.2万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

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

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

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

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

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

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

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

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

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

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

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

育。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

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15层

法定代表人:高峰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陈思辰

电话:(0755)26948034

传真:(0755)26935139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84号丰汇时代大厦东翼5层502-507室

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人:柴玏

电话:(010)66190982

传真:(010)88091635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34层3405号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刘佳佳

联系电话:(021)38424889

传真:(021)38424884

4、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网址:www.rtfund.com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15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韦荣涛

联系电话:(0755)26947504

传真:(0755)26948079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现有销售机构或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

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15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高峰

电话:0755-26948075

联系人:杜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陈逦迤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逦迤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21年5月7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62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制,即每份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

6个月,在6个月持有期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6个月持有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

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不含)的持

有期间。如不存在该月度对日或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公示。

六、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和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

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

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

对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

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200万元 0.50%

200万元≤M<500万元 0.20%

M≥500万元 单笔1000元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养老金客户开展认购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告。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

金额。

当投资人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且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投资人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且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投资人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按照 100%比

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认购费率为0.8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

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80%)=99,206.35元

认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认购份额=(99,206.35+50)/1.00 =99,256.35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认购费率为0.80%,假设

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可得到99,256.35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按照 100%比

例全部予以确认,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全

部予以确认,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100,050.00份C

类基金份额。

(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一、投资人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

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T+2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在原申请

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人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认购份额确认情况。

5、认购的限额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含认

购费)为1元,各销售机构对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10万元,追加认购

单笔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10万元。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累计认购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上限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

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6、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

为准。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基

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

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

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即基金合同生效日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不

含),如不存在该月度对日或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后开始办理赎

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对

于尚未满足最短持有期要求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赎

回或者转换转出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

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 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 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

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

申购费)为1元,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为准。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10万元,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10万元。

2、投资者可将其基金交易账户中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单笔最低赎回

份额为1份(如该账户在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份额不足1份时,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

换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守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在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A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具体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00%

100万元≤M<200万元 0.60%

2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单笔1000元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养老金客户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告。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当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且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

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当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且申购费率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

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当投资者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0元且该笔申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申购费率为1.00%,则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元

申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500=94,295.14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1.00%,假设

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4,295.14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且该笔申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0600=94,339.6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元,则可得到94,339.62份C类基金份额。

4、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但每笔基金份额持有期满6个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对

应的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基金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T日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130元,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

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6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0=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0.00元

赎回金额=121,300.00-0.00=121,3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份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6个月,假设赎回当

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1,300.00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销售费率实行一定的优惠。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当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基金总规模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4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延期办理部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

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

赎回,则其当日未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且基金管理人依据“(2)部分延期赎回”进行延期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估值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公布最近1个估值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

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精选优质证券进行中长期投资,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

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

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

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0%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但在本基金认购份额的锁定持

有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本基金认购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本基金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手段,在对宏观经济因素进行

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判断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本基金将依据经济周期理论,结合对证

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各大类资产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的评估,制定本基

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对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实时监控,并根据经济运行周

期变动、货币供应、市场利率变化、市场估值、证券市场变化等因素以及对基金的风险评

估进行调整。在各类资产中,根据其参与市场基本要素的变动,调整各类资产在基金投资

组合中的比例,以分散市场风险,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2、股票投资策略

(1)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一般性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策略包括行业配置策略和个股选择策略两个方面: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行业配置时,将充分结合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成员在不同领域的研究优

势,并采用基金管理人开发的行业比较体系确定行业权重。基金管理人开发的行业比较体

系立足于克服自上而下理论的局限性,基于经济周期理论,结合短期和长期因素对传统行

业分析方法进行了有效的补充和扩展。该行业比较体系使得不同行业板块的比较体系标准

化,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长期的行业跟踪和回溯检验,从而为本基金的行业配置提供理论

基础。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和各个行业的基本面特征,

以月为单位,对行业配置比例进行持续动态调整。

2)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精选行业内具有良好增值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个

股选择将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入手,定性方面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所属行业发展前景、行业

地位、竞争优势、管理团队、创新能力等多种因素;定量方面主要考量公司估值、资产质

量及财务状况,比较分析各优质上市公司的估值、成长及财务指标,优先选择具有相对比

较优势的公司股票作为投资对象。

(2)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本基金将对

港股通标的股票进行系统性分析,结合香港股票市场情况,重点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范

围内处于合理价位的具备核心竞争力的上市公司股票。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

景气度、公司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通过定性分析和定

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选择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1)投资方法

本基金在严格的风险控制和确保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在系统性分析研究的基础

上,适时合理地利用现有的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国债、企业债等投资工具,配合套利策

略的积极运用,追求低风险下的收益。

此外,本基金还将采用债券类属配置策略调整在不同债券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采用个券选择策略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偏离市场收益率的债券,选

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债券品种,并通过回购套利以及跨市场、跨品种套利等策略提高收益。

(2)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信用债投资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债券

收益率、流动性等因素,依靠本基金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建立信用债券的内部评级,分析违

约风险及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同时,本基金将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本基金仅投资

于信用评级为AA级及以上的信用债,其中投资于AAA级及以上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全

部信用债资产的50%,投资于AA+级信用债的比例不高于全部信用债资产的50%,投资于

AA级信用债的比例不高于全部信用债资产的20%。

(3)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同时兼顾

其债券价值和转换期权价值,对那些有着较强的盈利能力或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重点投资。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

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行业的景气度、成长性、核心竞争力等,并参考同类公司

的估值水平,研判发行公司的投资价值;基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及派息频率、信用风险

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期权定价模型,估算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的转换期权价值。综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本着风险可控和优化组合风险收益的原则,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以期获

得稳定的收益。坚持价值投资理念,综合考虑信用等级、债券期限结构、分散化投资、行

业分布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计划。根据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

险变化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积极调整投资策略。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

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

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

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

体风险。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将以风险管理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

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债现货市场和

期货市场的波动性、流动性等情况,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获取超额

收益。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其他相关金融工具对投资组合进行管

理。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0%(其中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占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但在本基金认购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本基金认购份额的锁

定持有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2)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在本基金认购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内,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在本基

金认购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2)在本基金认购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内,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

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在本基

金认购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在本基金认购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在本基金认购份额锁定持有期到期后,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7)、(18)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

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5%+中证香港100指数收益率×5%+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80%

1、沪深300指数编制合理、透明,有一定市场覆盖率,不易被操纵,并且有较高的知

名度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2、中证香港100指数由在香港主板以及创业板上市的具备一定规模和流动性的证券组

成,以全面反映香港证券市场的整体运行状况。它是香港市场首个选样范围跨两板的指数,

具有很高的市场代表性和良好的可投资性。

3、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场变动的全貌,适合作为本基金

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上述指数或更改指数名

称,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

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

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

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

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

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

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

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

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

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

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同一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

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9、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

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

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0、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A类或C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A类

或C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规定参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

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的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登记机构,并由登记机构支

付给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

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

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

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

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

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按

原份额的持有期计算;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

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

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连续三十个工作日、四十个工作日、四十五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四)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五)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

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

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

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

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

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

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

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

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

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

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

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

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

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

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

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

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

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

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

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

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

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

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

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由于交易对手或债务人无法按照约定交割资产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

险,主要指违约风险。本基金的信用风险分析主要针对债券资产,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引起的损失。

2、债券发行人信用评级下降导致的个券价格下跌损失。

3、交易对手出现违约或违规投资操作而引起的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

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

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中的各类

金融工具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

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

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基于特定的风险控制目标进行分散化和多元化的资产

配置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

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1、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

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

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

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

原则在行业和个券选择方面坚持分散化投资原则,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本基金在投资过

程中,将备选投资标的的流动性作为重要考虑因素,不以流动性受限证券为主要投资方向,

明确规定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综合评估在

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可满足投资者日常申购赎回的要求。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延期办理部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

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

赎回,则其当日未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摆动定价、暂停基金估值、侧袋机制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

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

进行日常监控,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若发

生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存在无法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如发

生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时,存在无法办理赎回业务的风险;如采用摆

动定价,进行申购/赎回投资者可能承担较高的申购/赎回成本。

5、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

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

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

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

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

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

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

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

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

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风险

1、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如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与其他投

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者结构、投资标的构成、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

限于:

(1)市场联动的风险

与内地A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

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

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

(2)股价波动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

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

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持

仓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3)汇率风险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进行支付,并且资金不留

港(港股交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方式兑换为人民币),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

买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本基金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

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

另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的报价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本基金可能

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则设定,本基金在

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资金,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

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结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

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4)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

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看好之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5)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

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

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

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6)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

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

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

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

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7)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

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

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

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

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

性风险。

(8)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

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

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

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

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因上述规则,本基金存在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9)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停

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

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

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

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

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

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

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10)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受港股通规则的限制和

影响;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合价值发生波动的

风险。

(11)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显著风险外,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投资,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除因股票交易而发生的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费、印花税、过户费等

税费外,在不进行交易时也可能要继续缴纳证券组合费等项费用,本基金存在因费用估算

不准而导致账户透支的风险;

2)在香港市场,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相对较少,流动较为缺乏,本基金投资此类

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而面临个股流动性风险;

3)在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

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

险;

4)存在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另外港股

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一)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

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二)结算参与人对本

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三)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

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四)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

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

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

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

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

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

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3、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流通受限证券,由于流通受限证券具有锁定期,存在潜在的流动

性风险。因此可能在本基金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无法卖出所持有的流

通受限证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4、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资产支持证

券收益。流动性风险是指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在合

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款来源为

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由于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预测发生偏差导致的

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无法按期或足额偿还的风险。

5、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主要存

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格和合约标的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

动所造成的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

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6、基金份额锁定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制,即每份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

6个月,在6个月持有期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对于每份基金份额,6个月持有期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

起至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不含)的持有期间。如不存在该月度对日或该月度对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因此,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6个

月内无法赎回对应的基金份额的风险。

7、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存在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过低面临清算的风险,敬请投资人留意。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

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

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九、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

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提供及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机构需要而提供的情况除

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

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提供及因

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机构需要而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

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或分类规则等;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

络、电话或其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进行表决,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本部分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部

分约定的以下情形中的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均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表决条件等内

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地点为深圳市,按

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邮政编码:518053

法定代表人:高峰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

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

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

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0%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但在本基金认购份额的锁定持

有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本基金认购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0%(其中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占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但在本基金认购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本基金认购份额的锁

定持有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2)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在本基金认购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内,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

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在本基

金认购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2)在本基金认购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内,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

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在本基

金认购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在本基金认购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在本基金认购份额锁定持有期到期后,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7)、(18)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

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

并相互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

变更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的时间为准。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

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

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

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

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是否按交易对手名单进行

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

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

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

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基金管理人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

同而造成的纠纷。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

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

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流通受限证券指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2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2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

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情

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有合理理由认为上述资

料不符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以上事项进行调整或进行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

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监管

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书

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

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

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

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

的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本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

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

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

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

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

举证。

3、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8、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托管人对资金来源、投资收益及投资安全不承担审核责任,特别是对于本基金

所投标的的后续资金使用情况无审核责任,不保证托管财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

益。

10、基金管理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

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自独立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

查,各自遵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

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基金托管人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

必要管控措施。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拒绝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

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四)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

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或在其他银行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

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

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备相关业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

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3、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或证券交

易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

资金结算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

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原件,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20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

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规

定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国家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信息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

净值计算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④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

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

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同一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同一

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

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9)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

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

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

整。

(10)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

据。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

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

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

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月度报告的编制,应于每月终

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告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0日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

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数据、

信息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

规定为准。

5、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

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三)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变更、执行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

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法律)。

凡因本协议产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

方均应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地点为深圳市,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本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本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注册或备案。

2、本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持有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3-8088(国内免长途话费)、0755-26948088可

享有如下服务:

A、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 小时电话自助语音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

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

B、人工坐席服务:提供工作日人工坐席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持有人可以通过该

热线获得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单服务,服务形式包括网站自助查询、电

子邮件账单、手机短信账单、客服热线查询、纸质对账单邮寄等。其中,纸质对账单邮寄

仅限给已定制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邮寄。

三、网站自助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rtfund.com)为持有人提供基金账户及交易情况查询、资料修

改、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提供公司公告、热点问答、市场评述等资

讯服务。同时,网站还设有电子邮箱服务(客户服务邮箱:service@mail.rtfund.com)。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服务。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rtfund.com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定投、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情况查询、积分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业务。

五、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网站、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

建议。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当日答复,当日未能答复的,我们也会在当日将处

理进展情况及时告知持有人。

六、联系方式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3-8088(国内免长途电话费)、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mail.rtfund.com

3、客户服务传真:0755-26948079

4、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楼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

心(邮编:518053)。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

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

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融通稳信增益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融通稳信增益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融通稳信增益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