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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2-06-30 06:28:22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永赢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六月

重要提示

永赢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2年2月11日

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317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因素影响的市场风险,大量赎回或交易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的管理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因

交收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其他风险

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

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

府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

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

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

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

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

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

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提示”部分。

本基金将股指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

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

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

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将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国债期货是一种金融合约。投资于

国债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

制度,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

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较大损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

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

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

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

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

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由此可能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

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在募集成立时(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及运作过程中,单一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50%(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且基金管理人承诺后续不存

在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要求的情形。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通过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

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

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

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

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

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

负责。

目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78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提示 .............................................. 8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2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9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9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 132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33

第一部分 绪言

《永赢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永赢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永赢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永赢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永赢优质生活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永赢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永赢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永赢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

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

息查询等活动

24、销售机构: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永赢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

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期货合约、票据价值、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55、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

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非一方过

错情况下的电力和通讯故障、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网络黑客攻击以及中国证监

会、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61、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

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62、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在香港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大厦21、22、27层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设立日期:2013年11月7日

联系电话:(021)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7

联系人:沈望琦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80号文件批准,于

2013年11月7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亿元,经

工商变更登记,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公告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2亿元。

2018年1月25日,公司完成增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亿元增加至人民币

9亿元。

目前,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643,41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1.49%;

华侨银行有限公司(Oversea-Chinese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出资人民币

256,59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8.51%。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马宇晖先生,董事长,硕士。15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产品开发副经理、经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宁波银行副行长。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永赢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章宁宁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金融市场部兼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金融市场部兼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资金营运中心总经理。现任宁波银行副行长。

邹忠良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宁波银行信用卡中心销售部副经理、市场部

高级副经理、业务发展部高级副经理;宁波银行余姚支行行长助理(零售公司)、

余姚支行副行长(零售公司)、余姚支行副行长(个人银行);宁波银行个人银行

部总经理助理;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宁波银行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现任宁波银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

陈首平先生,董事,学士,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投资经理、

货币市场主管;华侨银行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华侨银行有限公

司执行副总裁、财务总监、利安资金管理公司董事。

陈友良先生,董事,硕士,马来西亚籍。曾任职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

风险分析师;巴克莱资本操作风险管理部经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业务

经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主席办公室主席特别助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资金

部副总裁;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资产负债管理总经理。现任职于华侨永亨

银行有限公司。

芦特尔先生,董事,硕士。18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金融市场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巍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于中国外运大连公司、美国飞驰集团无

锡公司。现任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华北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胡建军先生,独立董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现

任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上海分所兼

上海自贸试验区分所所长,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学勇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在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

工作。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监事会成员

施道明先生,监事长,硕士,经济师。曾任宁波银监局主任科员、副处长;

宁波银行总行零售公司部(小企业部)副总经理;宁波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宁波

银行总行个人公司部、信用卡部、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宁波银行总行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

虞俏依女士,监事,学士。17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注册登记岗,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监,圆信永

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

监兼客户服务部总监。

王妙如女士,监事,硕士。9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

务所高级审计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风控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3、管理层成员

芦特尔先生,总经理,硕士。18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金融市场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汪成杰先生,督察长,硕士。9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证监局副主

任科员,陆家嘴金融城发展局证券机构服务办公室副主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合规部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

徐翔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16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国家开发

银行总行资金局交易中心交易员;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环球市场部交易

员;澳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全球金融市场部交易总监;德意志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环球市场部交易主管;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担任永赢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永兴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15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

担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总监;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担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郑凌云先生,总经理助理,金融学博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21年证

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办公室副科长、科长,宁波银行总

行办公室副主任、总行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总行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现任永

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黄庆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19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国联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网络管理员、高级经理,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

技术部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厉大业先生,首席产品官,博士,14年证券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曾任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秘书、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会秘书、产品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品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光磊先生,浙江大学理学硕士,14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汇添富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高级行业分析师,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内投资部

基金经理助理,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内投资部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现任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副总监。2021年12月28日至今,担任永赢优

质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02月11日至今,担任永

赢鑫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总经理芦特尔先生、副总经理徐翔先生、

副总经理李永兴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

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

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

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等要素。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

有力的控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

查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及风险管理委

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

险控制委员会、IT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估值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

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

颁布了《员工合规守则》,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

进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

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

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

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

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

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

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

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

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

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

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

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

系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

券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

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

及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

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

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

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

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

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涵盖科学的招聘解聘、培训、考核、薪酬等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审计部,负责公司的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

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

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

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

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

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审计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张荣森(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联系人:俞挺(为托管业务联系人)

电话:0571-88267931(为托管业务联系人电话)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年0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1,268,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

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

结汇、售汇业务。

(二)主要人员情况

张荣森先生,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行长。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

学位、高级经济师。张先生曾任广发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行长、广发银行北京分

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江苏银行北京分行筹建负责人、党委书记、行长,江苏

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浙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兼北京分行党委

书记、行长。

2022年1月11日,沈仁康先生因工作安排需要辞去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董事长、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普惠金融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

年1月14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推举董事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的议案》。经全体董事一致表决同意,

由执行董事、行长张荣森先生代为履行董事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董

事会普惠金融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法定代表人职责,直至选举产生新任董事长

且其任职资格获银保监会核准之日止。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商银行”)是十二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

行之一,于2004年8月18日正式开业,总部设在浙江杭州。2016年3月30日,

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2016.HK”;2019年1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1916”,系全国第13家“A+H”上市银行。

开业以来,浙商银行始终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时对本行提出的要求,

立足浙江,面向全国,稳健发展,已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益优良、成长迅速、

风控完善的优质商业银行。

浙商银行顺应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新趋势和客户价值创造新需求,立足新发

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以“两最”总目标为引领,全面实施平台化服务战略,

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创新转型、合规经营、防化风险、提质增效”五项经营原

则,打造区块链和物联网技术驱动双引擎,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客户提供开放、

高效、灵活、共享、极致的综合金融服务。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浙商银行在全国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香

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了272家分支机构,实现了对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及海西

地区和部分中西部地区的有效覆盖。

2020年,浙商银行营业收入477.03亿元,比上年增长2.89%;归属于本行

股东的净利润123.09亿元,比上年下降4.76%。截至报告期末,总资产2.05万

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3.74%,其中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1.2万亿元,增长16.26%;

总负债1.92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4.52%,其中吸收存款余额1.34万亿元,

增长16.78%;不良贷款率1.42%、拨备覆盖率191.01%;资本充足率12.93%、一

级资本充足率9.88%、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8.75%,均保持合理水平。

在英国《银行家》 (The Banker)杂志“2020年全球银行1000强(Top 1000

World Banks 2020)”榜单中,按一级资本、总资产计,均位列第97位。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是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根据业务条线下设业务管

理中心、营销中心、运营中心、监督中心,保证了托管业务前、中、后台的完整

与独立。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业务的发展模式、运营方式以

及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清算管理、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

内控与风险防范、信息系统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及应急处

理等制度,系统性地覆盖了托管业务开展的方方面面,能够有效地控制、防范托

管业务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和经营风险。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于2013年11月13日核准浙商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五、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

运营部门,资产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

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

实施细则、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

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

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

统完整、独立。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021)5169 0103

传真:(021)6887 8782、6887 8773

联系人:施筱程

客服热线:400-805-8888

网址:www.maxwealthfund.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

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最新的销售机构名单。

二、登记机构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021)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9

联系人:刘沁宇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费泽旭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基金募集申请于2022年2月1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317号

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永赢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对象和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及其他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及联系方

式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具体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

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永赢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

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

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

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

增加、减少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分为A、C两类基金份额,其中A类基金份额收取基金前端认购费

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

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

别计算。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A类基金份额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含认购费)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200万元 0.80%

200万元≤M<500万元 0.40%

M≥500万元 1,000元/笔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00元。

(1)当投资者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上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认购费

率为1.20%,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

的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10)/1.00=9,891.4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10元,则其可得到9,891.42份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认购费

用为1,000元,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

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元

认购份额=(5,499,000+550)/1.00=5,499,5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

为550元,则其可得到5,499,550.00份A类基金份额。

(2)当投资者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上述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资金

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5,500,000+550)/1.00=5,500,5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

的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5,500,550.00份C类基金份额。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

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用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认购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线上直销渠道除外)

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

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线上直销渠道或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

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

得低于上述下限。本基金对募集期间(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的单个投

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详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

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

(3)如果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

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

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于六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

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

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并按规定

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时,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

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

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

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

行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

承担。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线上直销渠道除外)申购,首次申购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线上直销渠道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

他销售机构申购,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

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者首次申购和追加

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或累计申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申购金额及持有份额比例限制详见

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本

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运作过

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

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

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

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照申购

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人申购C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A类

基金份额的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含申购费)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0%

100万元≤M<200万元 1.00%

200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

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A类份额赎回费率 C类份额赎回费率

Y<7日 1.50% 1.50%

7日≤Y<30日 0.75% 0.50%

30日≤Y<180日 0.50% 0

Y≥180日 0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

人收取的赎回费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

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C类基

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

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6,915.31份的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55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申购费

用为1,000元,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

金份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费用=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元

申购份额=5,499,000/1.0500=5,237,142.86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5,237,142.86份A类基金份额。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

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3)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1)当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四:假定四笔赎回申请的赎回A类基金份额均为10,000份,但持有时间长

短不同,其中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

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4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000 1.1000 1.1000 1.1000

持有时间T 6天 20天 40天 800天

适用赎回费率(c) 1.50% 0.75% 0.50% 0%

赎回总额(元,d=a×b) 11,000 11,000 11,000 11,000

赎回费用(元,e=c×d) 165.00 82.50 55.00 0

赎回金额(元,f=d-e) 10,835.00 10,917.50 10,945.00 11,000.00

例五:假定四笔赎回申请的赎回C类基金份额均为10,000份,但持有时间长

短不同,其中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

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4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000 1.1000 1.1000 1.1000

持有时间T 6天 20天 40天 800天

适用赎回费率(c) 1.50% 0.50% 0% 0%

赎回总额(元,d=a×b) 11,000 11,000 11,000 11,000

赎回费用(元,e=c×d) 165.00 55.00 0 0

赎回金额(元,f=d-e) 10,835.00 10,945.00 11,000.00 11,000.00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

总数。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代码,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单独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

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港股通临时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认为应当拒绝大额申购或暂

停申购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

相使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

时。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当日某笔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单个投

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或

接受该申购申请会使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超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限

额时。

11、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

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

常交易的情形。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8、10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

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

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部分的申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非正常停市或休市、港股通临时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决定进行延期办理的情形下,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

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其当日未获受理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而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未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

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

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

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十、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优质生活主题相关的资产,在力争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实现资产净值的中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

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

府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优质生活主题相关上市公司股票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宏观经济分析基础上,结合对政策面、市场资金面的分析,积极把

握市场发展趋势,并根据经济周期不同阶段各类资产市场表现的变化情况,对股

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投资比例进行战略配置和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在优质生活主题所涵盖“衣、

食、居、行、康、乐、美”七大领域寻找可持续成长的优质企业,从而实现基金

的投资目标。

(1)优质生活主题界定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生产力水平的快速提升,居民收入快速增

长,人民群众对于优质生活的需要日益增长,逐步呈现多样化、多方面、多层次

的特点,优质生活主题相关产业和公司有望在未来获得快速发展。具体来说,本

基金界定的优质生活主题包括以下两个维度:

一是符合居民衣食住行和基本的保养保健需求的行业,包括申万一级行业中

的食品饮料、家用电器、农林牧渔、电力设备、轻工制造、纺织服饰、商贸零售、

医药生物、汽车、银行,申万二级行业中的航空机场、物流等,以及港股通中与

前述行业相关的股票;

二是能够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丰富居民精神生活的行业,包括申万一级行业

中的社会服务、传媒、美容护理,申万二级行业中的消费电子、房地产服务、IT

服务、软件开发、工程咨询服务、装修装饰,以及港股通中与前述行业相关的股

票。

未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优质生活主题的界定方法,在不改变基

金投资目标及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优

质生活主题的界定方法进行变更,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如未来申万宏源

证券研究所对行业分类标准进行调整,则本基金亦将酌情进行相应调整。如申万

宏源证券研究所不再发布行业分类标准,本基金将根据对优质生活相关行业的界

定,选择符合相应主题范畴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2)个股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中,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策略,结合定性分析和定

量分析,并辅以严格的投资组合风险控制,优选能够为股东创造价值的可持续成

长公司,以获得长期持续稳健的投资收益。在投资组合的构建上,定性分析主要

关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精选成长型行业及公司,重点在优秀行业中寻找优质公

司做重点配置;二是配置拐点型行业及公司,努力寻找在品牌、渠道、产品方面

做出积极变化的公司并予以弹性配置。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将对企业的盈利能

力、资产负债结构、现金流等相关财务指标和市盈增长比率(PEG)、市盈率(P/E)、

市净率(P/B)、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等估值指标进行评估,筛选出

财务稳定和估值合理的优质公司进行投资。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

①相对A股有稀缺性行业与个股,对资本有显著的吸引力,具有较高的配

置价值;

②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这类企业具有良好成长性或高额

股东回报率;

③盈利能力较高、分红稳定或分红潜力大的上市公司;

④相对A股同类公司具有显著的估值优势的公司。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

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

凭证进行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品种主要有国债、企业债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债券投资主要用于提高非股票资产的收益率,严格控制风险,

追求合理的回报。本基金将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金融市场环境,运用基于债

券研究的各种投资分析技术,进行个券精选。

4、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

等因素的基础上,审慎筛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

以及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的品种,并以合理的价格买入,争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

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

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

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

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

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

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

场风险。故国债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基金管

理人通过动态管理国债期货合约数量,以期萃取相应债券组合的超额收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

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优质生活主题相关上市公司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

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

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6.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6.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16.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

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6.5)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7.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7.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5)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恒生指数收益率×

10%+中债-综合指数(全价)收益率×20%。

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1、沪深300指数是指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沪深300的价格指

数。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

的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

股指数。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为A股市场中市场代表性好、流动性高、交易活

跃的主流股票,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能够反映市场主流投资的收益

情况。

2、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是反映香港股票市场表现最

具有代表性的综合指标,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投资的比较基准。

3、中债-综合指数(全价)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

债券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

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

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债-综合指

数(全价)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

在综合考虑了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

资理念,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债-综合指数(全价)收益率作为业绩比

较基准。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上述指数

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期货合约、票据价值、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资产支持证券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

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

元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

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7、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

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

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

估值调整。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9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

存款银行等第三方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

信息。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

基金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由公司根据产品特点自行约定收

益分配次数、比例等,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每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相应类别基金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均不

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

时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

裁费等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6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实际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增加、减少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六)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相关的基金

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发生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时;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

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

露。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

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

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

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

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

将在每次处置变现后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账

户资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

侧袋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

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

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

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

求,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

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提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

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资本市场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宏观经济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增长具有周期性特征。对经济增长和经济

周期的预期变化,以及宏观经济运行的实际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资产价值产生重

要影响,从而对基金投资形成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

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

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力风险

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造成投资者实际

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

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

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

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

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

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

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

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

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

就越大。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人因经营情况恶化等因素发生违约,或债券发行人

拒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本身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波动等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

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

府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

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

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

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赎回需求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

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

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①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

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

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②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若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人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

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③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影

响投资人的资金安排。

④ 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应当收取1.5%的赎回费,该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因此,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将承担较高的

赎回费。

⑤ 暂停基金估值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基金资产估值”中的“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

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

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⑥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在此情形下,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

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

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

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⑦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

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

故障等风险。

(六)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而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支持机

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

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因此股票市场、

债券市场的波动都将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自身投研优

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

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风险

(1)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

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

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

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此外,在“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

殊风险:

1)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估价可能

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2)只有内地、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开通港股通交易

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

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

联合交易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

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

股通交易的风险;

4)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

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通过港股通卖

出,但不得买入,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发行人

供股、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

凭证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其行权等事

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的相关规定处理;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

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5)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

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

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以上所述

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3)汇率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

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进

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

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4)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

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持续交易

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

风险。

(5)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

港股。

3、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

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金融衍生品需承受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金融衍生品通

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

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金融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

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

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

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将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国债期货是一种金融合约。投资于

国债期货需承受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

制度,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

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较大损失。

4、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

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

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

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

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由此可能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5、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

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6、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

赎回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

不能及时赎回份额的风险。

7、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

险状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

销售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

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

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

关系。

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

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敬请投资者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

况,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八)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外汇交

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

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

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

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

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

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增加、减少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

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亦可采用网络、电

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

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用其他书面或非书

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可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

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大厦21、22、27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成立时间:2013年1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28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玖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邮政编码: 310000

法定代表人:张荣森(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成立时间:1993年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1,268,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

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

结汇、售汇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港

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

府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优质生活主题相关上市公司股票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

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优质生活主题相关上市公司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

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

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6.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6.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16.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

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6.5)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7.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7.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5)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

例限制规定。《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

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5.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

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约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

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

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

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

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

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

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

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

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

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

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

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

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

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

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

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

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

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

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

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以下简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

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

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

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

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

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

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

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

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

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

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

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

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

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在基

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

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

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理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

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于基金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

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

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

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对本基

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两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与基金管理人

协商一致引入侧袋机制,并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

面的复核和监督。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

予以免责。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

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

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五)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营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

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

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

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

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资

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

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也可

称为“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

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永赢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

托管人印章。

2.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

券资金账户。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资

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营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的结算资金全额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

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证银转

账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不得将资金划转至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

存放的资金。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

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协议。

(七)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协助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规定开设

和管理期货账户。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

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20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3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20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

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

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友好

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开户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有关的开户、交易业务:

1、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进行网上或柜台交易。

2、在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销售渠道进行网上或柜台交易。

(二)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自助查询及人工咨询:

1、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

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

2、致电客服热线暨自动语音查询系统(400-805-8888),该系统提供全天

候的7×24 小时自动查询服务和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1:30,下午13:0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的人工咨询服务。

3、发送邮件到服务信箱(service@maxwealthfund.com)。

4、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销售渠道和直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各类查询服务。

(三)对账单订阅服务

1、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对账

单。

2、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获取纸制对账单。

(四)邮件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热线、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邮件服务。内

容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

(五)短信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热线、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信服务。内

容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

诉等需求,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七)投资者交流活动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专业研讨会、投资者见面会或其他形式的

交流活动,为投资者提供与基金管理人进行直接交流的机会。

客服热线:400-805-8888(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 真:(021) 6887 8782、6887 8773

公司网址:http://www.maxwealthfund.com

服务信箱:service@maxwealthfund.com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分别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maxwealthfund.com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

机构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永赢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永赢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永赢优质生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