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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兴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2-10-10 06:01:25

诺德兴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

诺德兴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诺德兴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

证监会 2022 年 4 月 14 日证监许可【2022】766 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

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基金估值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其他风险等

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

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

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诺德兴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

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

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具体

内容。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存

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操作风险与法律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

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诺德兴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的募集.....................................................................................................................................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2

九、基金的投资..................................................................................................................................... 44

十、基金的财产..................................................................................................................................... 52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53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0

十三、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6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6

十六、侧袋机制..................................................................................................................................... 73

十七、风险揭示..................................................................................................................................... 7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8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8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0

二十三、备查文件............................................................................................................................... 120

诺德兴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诺德兴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诺德兴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

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诺德兴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诺德兴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诺德兴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诺德兴新趋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诺德兴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诺德兴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

诺德兴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诺德兴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诺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

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诺德兴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业务规则》: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诺德兴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

取赎回费用的,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

收取赎回费用的,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诺德兴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事件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诺德兴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诺德兴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18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8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88 号

经营范围:(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

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孟晓君

联系电话:021-68985199

股权结构:

天府清源控股有限公司 51%

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潘福祥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学士、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

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安徽省国投上海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和清

华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客座

教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罗凯先生,董事、总经理,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江苏省交通

产业集团投资发展处。2007 年 7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华北

诺德兴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区渠道经理、华北区总监、市场总监助理、市场副总监兼专户理财部负责人、

市场总监、副总经理。

薛嘉麟先生,董事,华中理工大学工学学士,北京邮电大学工学硕士。现

任清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曾任朗讯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贝尔实验室高

级研究员,中关村科技软件有限公司咨询服务总监、副总裁、总裁,北京通软

联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中国通关网首席运营官,启迪融资租赁有

限公司总经理,启迪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清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业

务总监、副总裁。

唐宁先生,董事,美国 The University of the South 经济学学士。现任宜信惠

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华创资本(CGC)董事长,

宜信(香港)控股董事长,富安易达(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喆颢

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美国 DLJ 投资银行部(DLJ Investment

Bank)投资分析师,亚信(Asia Info)战略投资部总监。

Qian Jun 先生,董事,美国 The University of Toledo 工程学博士,美国杜克

大学(Duke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

司高级顾问,曾任美洲银行(美国)交易结构团队负责人,摩根士丹利(香港/

中国)亚太地区团队负责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尚筱女士,董事,河海大学经济学学士、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宜

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曾任上海博而思企业咨询

服务有限公司咨询顾问、上海安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王岚女士,独立董事,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法国巴黎商学院(Paris School of

Business)及美国华盛顿大学(University of Washington)访问学者。现任北京

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任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德

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等职务。

许亮先生,独立董事,清华大学文学和经济学双学士,哈佛商学院(Harvard

Business School)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合一资本创始合伙人、董事长,新财知社

董事长,曾任北京清华永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裁,英特尔(中国)有限

公司高级财务分析师、战略项目经理,鼎晖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助理副总裁,北

诺德兴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京永新视博数字电视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首席财务官,博纳影业集团有

限公司首席财务官、集团副总裁、光影工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明丰女士,独立董事,吉林财贸学院(现“吉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

曾任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教师,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结算科长、中国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科长,深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常务副总经理、

集团副总裁,合生创展集团有限公司集团财务总监、执行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刘大伟先生,监事,西安交通大学学士,国防科技大学硕士,清华大学硕

士。现任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曾任北京军区自动化

站主任,北京市天元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理助理,宜信汇才商务顾问(北京)

有限公司渠道总监。

李凯先生,监事,南京大学哲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审师、

拥有法律职业资格。现任清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控审计部负责人,曾任安徽

大学哲学系教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经理。

刘静女士,监事,清华大学本科毕业,现任职于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曾任职于清华校友总会、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高奇先生,监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学士。现任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

登记部总监,曾任职于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计划财务部、安邦财

产保险有限公司财务中心,2007 年 12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

任清算登记部基金会计、基金会计主管、清算登记部副经理等职务。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潘福祥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学士、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

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安徽省国投上海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和清

华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客座

教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罗凯先生,董事、总经理,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江苏省交通

产业集团投资发展处。2007 年 7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华北

区渠道经理、华北区总监、市场总监助理、市场副总监兼专户理财部负责人、

市场总监、副总经理。

诺德兴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冯奕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广播学院(现“中国传媒大学”)学士,清华

大学管理学硕士。曾任清华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培训部经理,赛尔教育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培训部总监,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共事务总监、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梁明亮先生,副总经理,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客户经理,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区域营销总监,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同业部高级业务总监,中国民生信

托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尚栋良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石油大学工程学士、管理科学硕士。曾任华

融证券独山子证券营业部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发展部高级经理,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总监,瑞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

合伙人,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陈培阳先生,督察长,清华大学法学学士,国立首尔大学国际通商硕士。

历任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合规专员,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

核主管、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市场总监助理、FOHF 事业部副总监,利得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副总监,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合规部总经理助理

等职务。

严亚锋先生,首席信息官,南京大学学士。曾任杭州金宏智软件有限公司

软件工程师、杭州新利软件有限公司开发部项目经理、上海华腾系统软件有限

公司项目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项目经理、天相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2011 年 7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

担任信息技术项目经理、信息技术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Yi Xie 先生,德国慕尼黑工业大学经济与金融数学硕士。历任汇丰银行(德

国)股票研究所及投资银行部分析师、高级分析师、副总裁,前海开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投资总监(ED),基金经理。2021 年 6 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担任投资三部投资总监,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现任诺德品质消费 6 个月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诺德兴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公司总经理罗凯先生、总经理助理郝旭东先生、投资总监朱红先生、研究

总监罗世锋先生、基金经理赵滔滔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注册或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依法合理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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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根据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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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财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财产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财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基金财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0)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11)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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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参与洗钱或为洗钱活动提供协助;

(1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资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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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

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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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

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

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

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察长和稽核风控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

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

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督察长评估报告。

(3)稽核风控部

稽核风控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核风控部

对总经理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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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

接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

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

制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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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兴

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7.89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2031.37 亿元,同比增长 12.04%,

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66.26 亿元。

(二)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

科技支持处、稽核监察处、运营管理及产品研发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

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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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兴业银行共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86 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20121.17 亿元,基金

份额合计 19181.86 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资产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

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

及时反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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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

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

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

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

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

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

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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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

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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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18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8 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 021-68604888

传真:021-68985121

联系人:宋娟

网址:www.nuodefund.com

2、代销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18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8 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电话:400-888-0009

传真:021-68985090

联系人:武英娜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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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黄丽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顾俊懿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顾俊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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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 2022 年 4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22】766 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运作方式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型开放式

(四)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

系方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

披露。具体募集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认购事宜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及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且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

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且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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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并单独公告。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除非基金管理人

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公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

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基金份额分类

规则等,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费用及认购份额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 元人民币。

2、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认购 A 类基金

份额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

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300 万元 1.0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M 1000 元/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由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基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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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

笔认购金额确定认购费率,以每笔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如

下:

当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含认购费)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A 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含认购费)适用固定费率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A 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第 3 位四舍

五入。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计算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20%,假设认购资金利息为 1.98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1.20%)=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1.98)/1.00=98,816.21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若该笔资金在募

集期间的利息为 1.98 元,则可得到 98,816.21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如果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C 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 5,0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认购金

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0 元,则可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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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5,000,000.00+50.00)/1.00=5,000,05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募

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0 元,可得到 5,000,05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具体认购时间安

排请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发售的实际情况

提前结束或延长募集期,具体安排另行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基金投资人可在募集期间到基金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按照销售机构的规

定办理基金认购手续,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具体请参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首次认购之前必须持有效证件开立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于 T+2 日后在原申请网点或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人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

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

上直销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投资

人在募集期内多次认购的,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认购申

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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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集中度不得达到或者超过 50%,对于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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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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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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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

融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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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

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划付时

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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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

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

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但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的直销网点、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目前仅对个

人投资者开通)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

额少于 1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

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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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

份额支付申购费用,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300 万元 1.20%

300 万元≤M<500 万元 1.00%

500 万元≤M 1000 元/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人在一天内

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承担。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80 日 0.50%

180 日≤N 0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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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30

日(含)但少于 9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90 日(含)但少于 18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

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50%

30 日≤N 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不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销

售服务费率等,并另行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A 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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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申购金额(含申购费)适用于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金额(含申购费)适用于固定金额费用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假定 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某投资人当日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 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1.50%,该投资人的

申购费用及可获得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1.50%)=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500=93,830.64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申购费用为 1,477.83 元,可获得的 A 类

基金份额为 93,830.64 份。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如果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5,0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

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00÷1.0400=4,807,692.3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 4,807,692.31 份 C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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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

7、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假定某投资人在某笔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赎回该笔 A 类

基金份额 10,000 份,该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800 元,则其获

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800=12,800.00 元

即:投资人在某笔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赎回该笔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该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8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

额为 12,800.00 元。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或者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的登记

1、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2、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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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基金参与港股通

交易且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基金参与港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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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且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具体延期支付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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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可不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

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

其他赎回投资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确认的赎

回部分作延期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所有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包括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都按照上述“(2)部分延

期赎回”的约定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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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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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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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地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注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

政府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

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市场情绪、估值水平等因素的深入分

析,对未来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走势进行科学合理的预判,确定组合中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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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力争将大类资产配置比例控制在

合理的水平。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

率、工业增加值、PPI、CPI、市场利率变化、进出口贸易数据、金融政策等,

以判断经济波动对市场的影响;(2)政策因素,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

策出台对市场的影响;(3)市场方面指标,包括股票及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

收益率、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

等。

2、股票投资策略

(1)A 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定性分析及定量分析对上市公司基本面进行研判。定性分

析中,本基金将主要考虑以下方面:①公司发展战略清晰,且能够顺应社会经

济发展趋势;②公司在本行业内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实力,能充分把握发展机

遇、保持领先。定量分析中,主要针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主

营业务收入、利润增长率、预期利润率等财务指标)进行比较与评判,从而选

择出基本面向好、财务稳健透明的企业。

另外,本基金还将采用估值分析方法对个股进一步筛选,通过基本面研判

及估值水平分析,发掘出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股票。估值分析中采用的估值方

法包括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市盈率-长期成长法(PEG)、企业

价值/销售收入(EV/SALES)、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EV/EBITDA)、

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FCFF、FCFE)或股利贴现模型(DDM)等。

(2)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通过比较港股通标的股票个股与 A 股市场

同类公司的基本面及估值水平等要素,优选质地优良、具备估值优势的公司进

行配置。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

资管理。在类属配置层次,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供求变化等因素的综

合分析,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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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趋势、

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合理运用

投资管理策略,实施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理。

随着国内债券市场的深入发展和结构性变迁,更多债券新品种和交易形式

将增加债券投资盈利模式,本基金会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变化,选择合适的介入

机会,谋求合理的投资回报。

4、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兼具股性和债性的双重特征,其内在价值主要取

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转换期权价值。同时,由于市场的流动性因素影

响,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市场交易价格相对于其内在价值会存在不同程

度的溢价。本基金将通过对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内在价值的评估,选择投

资价值相对低估的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信用风险

和提取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其估值方法主要是以根据长期历史统计数据建

立的数量化模型为基础。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

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

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

流动性风险。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以控制风险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谨慎

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

基金股票组合的实际情况及对股指期货的估值水平、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

的分析,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构建相应的头寸,以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

降低系统性风险。本基金还将利用股指期货作为组合流动性管理工具,降低现

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冲击成本过高的风险,提高基金的建仓或变现效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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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

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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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应当遵守下述比例限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3)、(1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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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在适用于本基

金的情况下,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

益率*20%+恒生指数收益率*10%。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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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恒生指数是由恒

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

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

一种股价指数。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综

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能较好地反

映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基础上,力争实现超

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地增值,因此通过参考

未来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选取“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0%+中债综

合全价指数收益率*20%+恒生指数收益率*10%”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由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更改名称、暂停或终止

发布、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

再适用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

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

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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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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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证

券经纪商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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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资产支持证券、应收款项、股

指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

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

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

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

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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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体

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无限售期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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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评估金融衍生品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

公允价值;

(2)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

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7、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

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

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

调整。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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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的该类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

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意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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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证券经纪商、

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

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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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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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经纪商、期货公司、登记结算公司、存

款银行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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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任意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并于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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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

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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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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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60%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0.60%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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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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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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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

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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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5)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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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3、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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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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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

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意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8、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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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1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

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

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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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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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服务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

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

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

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

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4、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

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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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

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

时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

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

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按主袋账户

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3、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

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将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

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六)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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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

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

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

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

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

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

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七)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在适用于本基

金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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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

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

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

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

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

完全规避。

2、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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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

回的风险。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

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股票市场流动性风险:

股市流动性风险指的是由于将股票变成现金方面存在的潜在困难而造成的

投资者收益的不确定性以及在不改变当前股价的前提下以较低的成本迅速完成

大量交易的可能性方面存在的风险。和美国等成熟市场相比我国的流动性系统

风险比例占比仍然较高,因此该特点决定了波动率也较高,随着目前市场政策

的完善以及流动性较好的股票得到投资者青睐程度的提升,流动性系统性风险

呈显著下降的趋势,为投资者通过组合投资把流动性风险的分散提供了越来越

大的可行性。

2)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通过该市场来出售与购买债券方面存在的困难而

对投资者所形成的风险。因银行间债券市场具有交易频繁、交易金额较大、交

易链条较长的特点,若个别机构因流动性不足,则有可能造成后续交易链条中

的其他机构受到牵连,将会对市场的稳定性造成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若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开放日

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3)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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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5)暂停基金估值,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本基金将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

回申请的措施;6)摆动定价;7)实施侧袋机制。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产生一定的潜在

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

账、如持有期限少于 7 日会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

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4)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按规定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

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

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

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

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

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

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

承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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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

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

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5、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

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

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等。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个工作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8、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债券和货币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策略受

宏观经济、微观经济、市场环境、技术周期等各类因素的影响,配置策略的错

误将导致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港股通投资风险

①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

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

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

买入交易的风险。如果未来港股通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以新的业务规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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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②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港币

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

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

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

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

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③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投资

将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产业政

策、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

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2)金融衍生品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

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

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

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

行情时,标的资产价格的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

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

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3)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

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

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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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

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

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9、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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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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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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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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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收益分配、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注册或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依法合理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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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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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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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依法合理要求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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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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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之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提高销售服

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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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 A 类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各类基金的赎回费率、降低 C 类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调整收费方

式、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

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结构;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

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收益分配、定期定额投资、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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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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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

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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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

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非

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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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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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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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

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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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

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

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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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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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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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18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8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2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7.7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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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

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注册上市的股票)、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以

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

债、地方政府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

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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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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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应当遵守下述比例限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9)、13)、1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但须提前公告。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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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在适用于本基

金的情况下,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

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

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

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

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需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

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

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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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

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及本协议约定的监督义务后,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对

于基金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

况下,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前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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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 2 个工作日

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

名单开始生效。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定义不同,包括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

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

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

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

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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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

实、完整。

(5)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

关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及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

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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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采用书面形式

并电话提醒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及本协议约定的监督义务后,予以免责。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

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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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和真实性。

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

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

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

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资金账

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电话提醒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

应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

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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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

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

(也称“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资金收付。托管资金账户的名称应当包含本基金名称,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

准,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其他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具体名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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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

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

定执行。

5、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

券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

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

管关系。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资金

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纪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的结算资金全

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负责。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

证银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不得将资金划转至任何其他银

行账户。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

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6、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

间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7、期货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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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

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8、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

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

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类似意思表示

的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

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

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取得

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

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

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

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

决。

9、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10、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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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

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1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尽量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

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对于无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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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估值

错误。

4、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5、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6、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

编制及复核;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

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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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7、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

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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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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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对账单服务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电子对账单、短信对账单、纸质对账单,服务形式

为账单定制服务。投资人可以根据个人需求,选择获得账单的形式。本公司将

根据投资者定制的对账单服务方式提供对账单。

投资人可通过以下途径,选择对账单服务形式:

1、通过拨打本公司热线电话 4008880009-0 转人工坐席,告知客服专员选

择的对账单服务方式。

2、通过本公司网站(www.nuodefund.com)“客户服务”页面,输入开户

证件或基金账号登录基金账户(初始密码开户证件后六位)进入“服务定制”

栏目进行定制。

3 、 投 资 人 也 可 直 接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到 本 公 司 客 服 邮 箱

(service@nuodefund.com),在邮件中注明开户证件号码、姓名、持有基金名

称、手机号码或 E-mail 地址,定制短信对账单或邮件对账单(二者可一并定制)。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

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

信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寄

送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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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nuodefund.com

(四)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

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

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查询、每月账户余额与损

益查询、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披露、基金净

值查询等。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021-68604888

客户服务传真:021-68985121

(六)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呼叫中心或公司网站,以电子邮件、信件、传真来访等形

式,进行投诉,所有渠道的投诉设有专人登记,专人处理;普通投诉一个工作

日内答复,重大投诉五个工作日内答复。若规定时间内无法处理完毕的,应及

时答复进展状况。

投诉热线:021-68985155

(七)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诺德基金及其合作机构将为投资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网

上在线开户交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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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本招募说明书置备

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人

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诺德兴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诺德兴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诺德兴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