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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2年第1号)

2022-10-26 10:21:55

华安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2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十月

重要提示

一、本基金于2022年9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华安上

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2185号)注册,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2022年9月30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该指数编制方案如下:

1、样本空间

指数样本空间由满足以下条件的科创板上市的股票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

凭证组成:

(1)上市时间超过6个月,除非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排名在科创板市场前

5位且上市时间超过3个月;

(2)非退市风险警示证券。

2、可投资性筛选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位于样本空间前90%。

3、选样方法

(1)对于样本空间内符合可投资性筛选条件的证券,选取业务涉及半导体

材料和设备、芯片设计、芯片制造、芯片封装和测试等领域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

待选样本;

(2)对待选样本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当待选样本数量

不足50只时,全部纳入;当待选样本数量超过50只时,选取排名前50的证券

作为指数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官方网站,网址:

http://www.csindex.com.cn/。

三、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流动

性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

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

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

章节。

本基金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

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

投资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如投资存托凭证的,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

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将面临科创板

股票相关的特有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股价大幅波动风险、流动性风

险、退市风险、系统性风险、集中度风险、政策及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等。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四、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

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申购、赎回对价的交收方

式已经认可。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托管业务的相关内容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次招募

说明书更新仅涉及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2年10月

26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3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8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2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8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3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5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96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7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14

第一部分 绪言

《华安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

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上证科

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安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上证科创

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华安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安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17、《指数基金指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

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2、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

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机构投资者

23、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

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26、ETF联接基金或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32、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

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登记

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A股账户: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35、基金账户: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6、证券账户:指A股账户和基金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0、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申购对价、场内

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1、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2、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和/或其他对价

53、标的指数:指本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上

证科创板芯片指数

54、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5、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6、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7、现金差额: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

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

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

据申购、赎回清单、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等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9、预估现金部分:指申购、赎回过程中,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60、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在不改变投资者权益的

前提下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的行为

61、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同期累计

报酬率差额之日

62、指定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中定义的“指定交

易”

63、元:指人民币元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9、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

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7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

-32层

4、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5、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7、联系电话:021-38969999

8、联系人:王艳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10、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2%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

情况等。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

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

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

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

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马名驹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

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Radisson Hospitality AB董事长,上

海锦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上海锦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锦江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上海齐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长,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陈志刚先生,本科学历。历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三部项目经理;上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上海华东实业有限

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再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风险合规部

总经理。现任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兼任申联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上海谐意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

郭传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哈尔滨西大直街营业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兼齐齐哈尔营业部总经理)、黑龙江营销总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黑龙江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委市政府联席办督查

专员助理、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业务巡视督导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事长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巡察委员会巡察专

员、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顾传政女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上海天道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毕博管理咨询(上海)公司咨询顾问;上海工业投资集团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党支部副书记(主持工作);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总裁助理、投资部经理、投资

研究部总经理等。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工会

主席。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周军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先后担任湖北省体改委副处长,中国证监会

湖北证监局办公室主任,中国证监会江西证监局副局长,中国证监会人事教育部

(党委组织部)副主任、副部长、巡视员,中证资信公司筹备组负责人、中国上

市公司协会监事长,中清汇银(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顾问。

严弘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美国得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金融

学助理教授、美国南卡罗来纳大学达拉莫尔商学院金融学终身教职、美国证券交

易委员会及美国联邦储备局访问学者、长江商学院和香港大学客座教授、亚洲金

融学会会刊《金融国际评论》主编。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金融学

教授、学术副院长,中国私募证券投资研究中心主任和全球商业领袖学者项目

(GES)学术主任。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

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

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预算管理委

员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业务总监、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硕士。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麦理根(McLagan)公司中

国区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华

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22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高级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23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

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22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美国联邦储

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

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8年金融、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

台湾富邦银行资深领组,台湾JP摩根证券投资经理,台湾摩根投信基金经理,

台湾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

球投资部总监、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牧云先生,本科学历、硕士,21年金融法律监管工作经验。历任上海市人

民检察院科员,上海证监局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姚国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18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香港恒

生银行上海分行交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销售经理,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助理总监、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

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媛媛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23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广发银

行客户经理,京华山一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业务二部大区经理、产品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璇子女士,硕士研究生,8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2014年7月应届毕业加

入华安基金,曾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20年11月起担

任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1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7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21年8月起,同时担任华安CES半导体芯片行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同时担任华安中证光伏产业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2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深证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中证内地新能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4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光

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7月起,同时担任

华安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华安中证申

万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9月起,同时

担任华安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投决会信息:

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张霄岭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涛先生,固定收益部高级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副总监

万建军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兼任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邹维娜女士,绝对收益投资部高级总监

胡宜斌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5、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459人(不含子公司),其中

66.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92.8%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

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研究、市场营销、合规风控、后台支持等四个

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对督察长负责。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

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

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设立时间:1991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90]497号文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的批复》(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0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玖拾亿柒仟陆佰陆拾伍万圆整

联系电话:025-83388463

联系人:尹鹏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前身为江苏省证券公司,

于1990年12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1991年4月9日领取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1991年5月26日正式开业。1994年,经江苏省体改委批准,公司改

制为定向募集股份公司。1997年6月,公司更名为“江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999年3月,公司更名为“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11月29日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公司整体变更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2月7日,公司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2009年7月,公司吸收

合并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2月,公司成功在上交所挂牌上市。2015

年6月,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2019年6月,公司发行的GDR在伦

交所主板市场上市交易。华泰证券是一家国内领先的大型综合证券集团,具有庞

大的客户基础、领先的互联网平台和敏捷协同的全业务链体系。公司搭建了客户

导向的组织机制,通过线上线下有机结合的方式,为个人和机构客户提供全方位

的证券及金融服务,并致力于成为兼具本土优势和全球视野的一流综合金融集团。

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分类结果:2016年为B类BBB级,2017年为A类AA级,2018

年为A类AA级,2019年为A类AA级,2020年为A类AA级。

二、主要人员情况

华泰证券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券商的证券市场专业化优势,搭

建了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化托管团队。现有员工中本科以上人员占比100%,

硕士研究生人员占比超过90%,专业分布合理,是一支诚实勤勉,开拓创新的资

产托管从业人员团队。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泰证券于2014年9月29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

格,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华泰证券始终坚

持稳健的经营理念,严格管理、审慎经营、规范运作,注重风险管理,保持良好

的资本结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基金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公司

有关管理规定,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

华泰证券资产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

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披露,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保证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则和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秉

持稳健经营、规范运作的理念,在组织体系、决策授权、制度流程等方面进一步

完善风险控制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风险治理组织架构

华泰证券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包括四个主要部分:董事会及合规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总裁室及风险控制委员会、首席风险官、各职能部门以及各业务部门。

董事会是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并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承

担最终责任。董事会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

策、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

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总裁室是风险管理的最高执行机构,根

据董事会的授权和批准,结合公司经营目标,具体负责实施风险管理工作,并下

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公司设首席风险官,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在主要业务部

门都设立了一线的风险控制组织,各级组织和人员需在授权范围内履行风险管理

的职责,分工明晰,强调相互协作。公司指定风险管理部履行风险管理职责,监

测、评估、报告公司整体风险水平,并为业务决策提供风险管理建议。合规法律

部是华泰证券合规管理的核心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员工执

业行为进行合规管理,以及管理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稽查部负责对公司各级部

门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经营管理绩效进行独立、客观地检查、监督、评价,

并督促其改进。各部门分工协作,各有侧重,共同发挥事前识别与防范、事中监

测与控制、事后监督与评价三道防线功能。资产托管部通过设立内部合规岗位、

内控检查机制、报告机制等方式,实现对各类风险的全面有效管理,保证在合法

合规、稳健规范的基础上开展基金托管业务。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华泰证券资产托管业务具备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务

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涵盖了业务管理操作、会计核算、监

督和内控、信息系统、内部管理等各方面,覆盖了资产托管业务开展的各个重要

环节,能够有效指导业务正常运转、稳健发展。

主要风险控制措施:(1)通过严格的业务隔离制度、专用交易单元及结算备

付金账户、合理的账户结构、核算对账机制、实物资产盘点制度、内部多层级监

督检查机制、系统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安防控制等措施有效控制资产安全风险;

(2)通过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并完善投资监督系统、投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核心业务数据向公司风控部门开放、透明化运作等措施有效控制投资监督风险;

(3)通过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多维度对账机制、复核监督机制、系统故障应急

处理机制和灾难备份机制等措施有效防范资金清算风险;(4)通过明确指令处理

相关要素机制、严格资金划付管理流程、划款指令审核机制、监控资金变动机制、

人工备份划款方式、及时沟通反馈机制等措施有效防范资金交收风险;(5)通过

协议约定估值方法、信息传递程序及差错处理机制、独立会计核算机制、建立对

账机制、会计资料管理调阅机制、差错及应急处理机制等措施有效防范资产净值

估算错误风险;(6)通过信息披露和保密制度、协议约定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

原始账簿数据分析和采集机制、信息批露授权机制等措施有效防范信息披露风险。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禁止投资行为,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王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网址:www.huaan.com.cn

2、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发售本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联系人:陈文祥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楼茜蓉

经办注册会计师:魏佳亮、楼茜蓉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9月18日证监许可【2022】2185号文

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运作方式、标的指数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标的指数: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募集期内,本基金同时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

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

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公示)公开发售。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如本基金设置募集规模上限的,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八、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

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

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

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

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

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后续调整发售机构的公

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公示。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者可以

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

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九、认购开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持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

账户(以下简称“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

“基金账户”)。

1、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

要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

账户。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

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者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

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

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十、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认购费率不高于0.80%,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M,份) 认购费率

M<50万 0.80%

50万≤M<100万 0.50%

M≥1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500

元/笔。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集合计划和职业年金。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

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

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

购费用。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时以现金方式向投资者收取认购费用。

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

率结构,按照不超过0.8%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投资者申请重复现金认购的,

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十一、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

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

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1,000份本基金,

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8%=8.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1+0.8%)=1008.00元

即投资者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需准备1008.0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认购限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

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认购手续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

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者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

购申请。

5、清算交收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

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

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二、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或指定发售代理机

构确定。

2、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

认购费用。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采用网下现金方式认购本基

金800,000份,认购费率为0.5%,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该投资

者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费用=1.00×800,000×0.5%=4,000.00元

认购金额=1.00×800,000×(1+0.5%)=804,000.00元

该投资者所得认购份额为:

总认购份额=800,000+100/1.00=800,100份

即,若该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采用网下现金方式认购本基金800,000份,

则该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为804,000.00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0元,

则可得到800,100份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

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3、认购限额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

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

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

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

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认购手续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

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清算交收

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认购款项

的清算交收。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汇总的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及其利息划

往基金募集专户。其中,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

认购资金。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者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者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

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

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三、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或指定发售代理机

构确定。

2、认购限额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于认购的股票必须是符合要求的标的

指数的成份股和已经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具体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投资者通

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

超过1,000股的部分必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股

票认购的,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必须为

1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

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个股

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

网下股票认购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

报数量异常等允许其认购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

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4)募集结束前,如标的指数成份股出现调整,则调入名单中的股票将也

纳入认购清单。

5、清算交收

网下股票认购期内每日日终,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账

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T日日终(T日为本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基金管理

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T+1日起,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确认数据,冻结网下认购股票。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效认购申请

股票数据,将股票过户至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

管理人为投资者计算认购份额,并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

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

应的基金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认购份

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n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i?1

有效认购数量)/1.00

其中:

(1)i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如投资者仅提交了1只股票

的申请,则i=1。

(2)“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

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

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

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

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由于投资者仍获得了相应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

整:

1)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

2)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3)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

/(1+每股配股比例)

4)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

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5)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

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

6)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

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7)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

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以上调整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此以进行清算交收的股

票股数。其中:

1)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

n

max

q?(Cash?pq)?105%?w/p?jj

j?1

max

qCash为限制认购规模的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为网上现金

pqjj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

理人全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以外的其它个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

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w为该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网下股票

认购期最后一日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认购期间如有标的指数调整公告,则基金

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单以及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后的各成

p

份股构成权重,并以其作为计算依据),为该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

均价。

如果投资者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

限,则按照各投资者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

2)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

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者的

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7、投资者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并及时履

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

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账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

为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募集期间认购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

以冻结。投资者的认购股票在募集冻结期间产生的权益归属依据相关规则办理。

十五、募集期间的资金、股票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募集的股票按照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

结和过户。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

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

结。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及股票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网下认购所募集股票的解冻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

处理;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为提高交易便利或根据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与变更登记,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的基金

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计算过程中涉及

的尾数保留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

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

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成

立后,在适当的时候,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本基金可

实施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场内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

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后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若因上述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开放式基

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

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组合证

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等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

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

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

基金份额

2、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

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

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

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

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适用条件、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原则、申

购赎回费用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经基金管理人推荐、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特定机构投资者也可以直接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基金

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以及基金管理人接受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其他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基

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

3、本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本基金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不违背业务规则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申购对价,否

则申购不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赎回不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后由登记机构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

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

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

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

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

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

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新的业务规则新增或调整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认方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交收适用业务

规则的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对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采用

净额结算的方式,基金份额、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

结算的方式,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人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

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

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人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

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相关业务规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

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

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

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资金清算交收和份额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以及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

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2500000

份。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计算公式为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发

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

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额确定。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

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的现金差额、基金份额

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

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原

则,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

代(标志为“允许”)、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

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

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

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出于证券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证券或基金

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

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

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该

部分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

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

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买入该部分

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

基金买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

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部分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即T+2日)内,基

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基金管理人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

替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和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

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基金管理人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

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

算的未购入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

的款项。

特殊情况:若自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20日而该部分证

券的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

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

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在特殊情况下则为T日起的第20个正

常交易日)期间被替代的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以及由于股权分

置改革等发生的其他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特殊情况下则为T日起的第21个市场交易

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应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

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

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n

第i只替代证券的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00%?

i?1

现金替代比例(%)?

申购基金份额?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

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

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

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

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

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

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

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

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

份证券的数量与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

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

份证券的预计开盘价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

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

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

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

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

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

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

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

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2X-XX-XX

基金名称 华安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XXXXXX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单位: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T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

申购上限 XXXXXX

赎回上限 XXXXXX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申购和赎回皆允许

注: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系统升级相应调整,具体格

式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清单模版为准,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数量(股) 现金替代标志 申购现金 替代溢价比率 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率 替代金额 (单位:人民币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7、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或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IOPV)计算错误;

8、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申购;

9、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股上市公司重大行为(如兼并重组)、成份股市场价

格异常波动等异常情形时;

10、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的;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2、指数编制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标的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错误或发

布异常时;

13、法律法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10项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证券/期货交易所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4、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或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IOPV)计算错误;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赎回;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

果一笔新的份额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

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8、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7项以外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对于符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要求

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

另行公告。本基金在开放日常申购之前,有权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

组成,并提前公告。

3、在条件允许且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

个或单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或单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

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4、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

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公告。

5、未来在条件允许且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场外申购、赎

回等业务,相关业务的适用条件、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

行约定并公告。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登记和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场内份额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登记结算。

2、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

单位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的行为。

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

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十三、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A股账户或基

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的调整或新增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现有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或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

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

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予以更新,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力争日均跟

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含

存托凭证)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其他股票(包括科创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

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组合复制策略和适当的替代性策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

跟踪。

(一)组合复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组合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的股

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地

调整。

(二)替代性策略

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情况,

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成份股、非成份

股进行替代。

(三)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以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提高投

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使基金资产

得到更加合理有效的利用,从而提高投资组合收益。

1、本基金将以市场利率趋势研判为主,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和

基金未来现金流的分析,在保证流动性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灵活运用目标久期

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相对价值策略、骑乘策略和利差套利策略等对高流动性、

低风险的债券品种进行主动投资。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

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主要从公司基本面分析、

理论定价分析、债券发行条款、投资导向的变化等方面综合评估可转换债券/可

交换债券投资价值,选取具有较高价值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本

基金将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对那些

有着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进行重点选

择。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六)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融资和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金

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

金可根据投资管理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

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购赎回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

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七)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

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的最小化。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

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

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1、本基金参与融资将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将遵守下列要求: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

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

得低于2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

值加权平均计算;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6、12、13、14项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2

项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上证科创板芯片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因此,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能较为客观的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绩效。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

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

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

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基金管

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

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6、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

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对每个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计算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指数编制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

到1%以上,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

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

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

(1)在基金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

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

净值-1)×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

新计算)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上市前一

日标的指数收盘值-1)×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

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标

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当超额收益率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收益分配评价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

分配收益,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

保留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舍去。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及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

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

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根据投资需要或为提高交易便利,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

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且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

过规定网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9、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停牌复牌或终止上市;

(21)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2)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11、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2、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1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4、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5、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6、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相关公告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

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若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况,包括投

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发生的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1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不可抗力;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股票资产与债券

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股票与债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

种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

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证券发行公司的股票与债券,其收益水平

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

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

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

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

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科创板股票的投资风险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

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

致退市的情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

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且不再设

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

(2)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

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

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

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

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3)流动性风险

由于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于A股其他板块,整体板块流动性可能弱于A股,

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

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

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

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或增发

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

值配售、成份股停牌或摘牌、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

及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等因素使本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

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

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6、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机构计算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

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IOPV进行投

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人自行承担后果。

7、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8、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且设

置现金替代比例上限。因此,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

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9、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

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

10、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

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

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1、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

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

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

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

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

险。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

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指期货标的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

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

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此外,

交易所对股指期货的交易限制与规定会对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策略执行产生影

响,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1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拟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除了面临债券所需要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

险和流动性风险外,还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有风险:提前赎回或延期支付风险,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1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

同期累计报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

提,收益分配后可能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1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

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可能改变,投资组合需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

风险与成本。

15、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

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

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

可能来自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

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

16、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进行融资业务,存在投资风险、合规风险

和其他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与成本。具体而言:1)投

资风险是指基金在融资业务中,因投资策略失败、对投资标的预判失误等导致基

金资产损失的风险。2)合规风险是指由于违反相关监管法规,从而受到监管部

门处罚的风险,主要包括业务超出监管机关规定范围、风险控制指标超过监管部

门规定阀值等。3)其他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业务规则

调整、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17、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

风险,指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对价

的风险;2)信用风险,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

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3)市场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

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4)其他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

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件、交易对手方违约、业务规则调整、信息技术不能

正常运行等风险。

18、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如果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

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

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

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

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

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

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

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

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9、跟踪误差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

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

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20、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

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

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21、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的风险

(1)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

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

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

部分款项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之“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

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

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

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

回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风险。

(2)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

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

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

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三、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标的指数为上证科

创板芯片指数。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从投资范围上看,基金资产

及该类股票的流动性良好;

(2)从投资限制上看,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设置符合《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2)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申购、赎

回申请,投资者收到赎回对价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无法获得净值数据。

4、对ETF基金投资人而言,ETF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而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四、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

置、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

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这

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同

时,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

资风险。

五、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

的风险。

六、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

故障等风险。

七、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风险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

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

/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

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能通过本基金财产

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管理人账户并自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

申报缴纳。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期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九、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结算系统瘫痪、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其他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销售机构销售。

但是,本基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

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

修改服务项目。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

1、客户服务热线

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系统,投资者

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交易日提

供人工咨询服务,一对一为投资者解答基金投资疑问。

华安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

2、网上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登录网站,查询基金相关资料等信息。

3、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热线投诉处理专席、在线客服、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发

售代销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4、网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5、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

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包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募集作出准予注册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指数授权协议

8、注册登记协议

9、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除第6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住

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第一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托管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

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

相关股票的解冻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

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

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

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8)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9)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

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

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节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四节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第五节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第一节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邮政编码:210019

法定代表人:张伟

成立日期:1991年4月9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0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玖拾亿柒仟陆佰陆拾伍万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业务(限承销国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证券投资咨询;为期货公司提

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黄金等贵金属现货合约代理业务和黄金现货合约自营业务;股票

期权做市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节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含

存托凭证)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其他股票(包括科创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

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1)本基金参与融资将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

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95%;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将遵守下列要求:出借证券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

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

得低于2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

值加权平均计算;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6)、(12)、(13)、(14)项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上述第(12)项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5、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

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

手;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监控。

6、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应

规则确定存款银行,本基金投资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

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由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的存款银行进行监控。

7、本基金参与交易所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交易前,需事先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签署托管人结算模式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等基金托管人要求的协

议文本后方可开展。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因其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自律性规定或《基金

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而致使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节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相关开户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认申购、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

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

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

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若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

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

的价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

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

(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或相关机构按规定办理退款、股票解冻及返还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

的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本基金

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对价中现金部分、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

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

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4、对于交易所上市的ETF基金,基金托管人以产品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专门用于办理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

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

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

等。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

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

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

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预留印鉴为托管人预留并保管。存款证实书原

件由托管人负责保管。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

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

则。存款协议须约定将托管人为本产品开立的托管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

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背书转让。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其档案库或保

险柜。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基金托管人承担保管职责。基金托管人对由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30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件或原件的扫描件,合

同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节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每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计算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基金管理

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

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

确认利息收入。

(6)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

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

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

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

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由于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

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6)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净值计算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由

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7)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协议约定的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指数编制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

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

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

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第六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交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第七节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友好

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

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法律)管辖。

第八节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