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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鑫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2-11-04 06:03:33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鑫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7

九、基金收益分配............................................... 32

十、基金信息披露............................................... 33

十一、基金费用................................................. 3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9

十五、禁止行为................................................. 42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3

十七、违约责任................................................. 4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7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8

二十、其他事项................................................. 49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50

汇添富鑫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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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

募集发行汇添富鑫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鉴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汇添富鑫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汇添富鑫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汇添富鑫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汇添富鑫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

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汇添富鑫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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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H686 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

设立日期: 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8932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邮政编码:210005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日期:2007 年 01 月 22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15.4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承销短期

融资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客理财、代理销售基金、代理销售贵金属、

代理收付和保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提供保险箱业务;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从事

银行卡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结售汇、代理远期结售

汇添富鑫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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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国际结算;自营及代客外汇买卖;同业外汇拆借;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网上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

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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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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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的债券)、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

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

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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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

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4)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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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0)、(11)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以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对于基金管理人开展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基金托管人对此无法提前知晓或阻止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开展关联交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基金

托管人的关联方名单以对外披露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为准。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违法进行关联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完整将关联交易名单提供给对方并保持持续及时更新),基金托

管人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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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的关联交易,而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发生且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开展交易进行事后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

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

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

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仅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托

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

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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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

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

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提前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

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

有银行。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电话提醒或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双方

认可的形式回复基金托管人,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

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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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

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

中国证监会。

(十一)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

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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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双方认可

的形式回复基金管理人,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

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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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不对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账

户或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

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对此予以

必要的配合与协助。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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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也称为资金

账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

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专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

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

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基金

管理人应确保在定期存款协议中约定定期存款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

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基金托管

专户,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

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

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

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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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资金

结算账户和持有人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

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

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

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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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尽量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

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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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授权文件应

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扫描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

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

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

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

电话确认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文件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原件与基金托管人

收到的扫描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扫描件为准。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

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指令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采用

传真、邮件等形式发送指令的,如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扫描件、传真件与原件不

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扫描件、传真件内容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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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

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

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

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

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如需撤销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以录音电话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但基金托管人因执行基金管理人

的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指令而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资产造成

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通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预留至少 2 个工作

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

付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

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

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因基

金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

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

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以书面或以双

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

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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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可视情况暂缓或不予执行,但应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或基金头寸不足,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给基金托

管人、本基金的直接损失。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若基金管理人超出上述时间点给基

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将尽全力配合执行,但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

能够完成。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协议

的约定,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

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

并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

议约定的,有权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以录音电话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过错,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合规且符合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

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权

文件以扫描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如

果新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新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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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新授权文件并

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新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新的授权文件在扫描发出后七个工

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扫描件内容不同,以基金托管人收

到的扫描件为准,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扫描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由此产

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

通过录音电话或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仅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预留的授权

文件内容相符进行表面一致性检查,如发现问题,应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

他方式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

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指令相关附件资料真实、合法、完整、

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

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

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人根据其收到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深、沪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数据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交收。基金投

资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

规则办理,基金管理人不需要另行出具指令。

遵照中登上海预交收制度、中登深圳结算互保金制度、中登上海深圳备付金管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所做的结算备付金、保证金及最低结算备付金的调整也视为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有效指令,无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另行出具

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予以执行。

本基金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

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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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1、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2、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

订证券交易单元使用协议。

3、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证券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

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4、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财产开始进行场内交易前办妥专用交

易单元合并清算手续。

5、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为本基金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期货经纪公司,并与其

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期货公司等可就基金参与期货交易

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多边净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1)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

算协议》。

(2)基金托管人遵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

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该基金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证

券结算保证金限额,基金管理人应存放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

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得低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基金托管人根据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规定向基金财产支付利息。

(3)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规则,如基金财产

T 日进行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T+1DVP 卖出交易,基金

管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 T+1 日的可用头寸,即该笔资金在 T+1 日不可用也不

可提,该笔资金在 T+2 日才能划拨至托管专户。

(4)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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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基金合同终止时,基

金可能有尚存放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以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支付的利息等款项。对上述款项,基金托管

人将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时扣除相应银行汇划费用后

划付至基金清算报告中指定的收款账户。基金合同终止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根据结算规则,调增计划的结算备付以及交易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配合

基金托管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交收职责。

(5)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同意基金管理人在构成资金交收违约且

未能按时指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时,基金托管人可自行向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由结算公司协助冻结基金管理人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

无需基金管理人另行出具书面确认文件。

2、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T+0 非担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1)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的交易品种(如深圳公司

债大宗交易等),基金管理人需在交易当日不晚于 14:00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交易

应付资金划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

进行电话确认,以保证当日交易资金交收的顺利进行。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有关交易信息,基金托管人有权(但并非确保)仅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将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用以完成当日 T+0 非担保交收交易品种的交收,基金

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基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2)鉴于目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仅对前述部分交易品种采取可

由基金托管人指定不交收的模式,并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 T+0 资

金划款的时效性要求高,因此,为确保基金托管人各托管产品交易交收的顺利完成,

基金管理人在此申明如下:“一旦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第

一时间通知基金托管人。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基金托管人指

定不履约的交易品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对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取消交收的交易品种,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

意基金托管人有权仅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

将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用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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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 T+0 非担保交收交易品种的交收,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基金托管人补

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3)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或基金管理人在托管

产品资金托管账户头寸不足的情况下交易,并最终占用基金托管人所托管其他产

品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备付金而交收成功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日

终前补足交收款项,并承担可能造成的损失;若是占用了基金托管人其他托管产品

存放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备付金而导致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产

品交收失败的,所有直接损失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同时,基金托管人保留根据上

海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向基金管理人追索利息的权利。

(4)对于托管产品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下实时结算(RTGS)方式完成实时

交收的收款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交收当日 14:00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收资金收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

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便基金托管人将交收金额提回至托管产

品资金托管账户。

3、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T+N 非担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仅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完成托管产品资金清算交收。若基金管理人出现交易后无法履

约的情况,并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允许基金托管人对相

关交易可以取消交收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收日前一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

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

4、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

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确保

T+1 日 12:00 之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

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清算,由此给

基金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基金管理人已充分了解托管行结算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交收风险,基金管理

人承诺若由于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过错而导致本基金交易交收失败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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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

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

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

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指令、成交

单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

交割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财产托管专户有足够的

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

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专户与本基金在登记结算机构

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 资金

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专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基金托管

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本基金在托管专户的头

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四)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

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

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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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根据第三方存管机构发送的对账

数据进行证券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定期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五)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

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

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

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

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设立资金清算的专用

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

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相应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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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六)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基金托管账户与“清算账户”

间,按照约定的交收日进行交收。基金托管账户与“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

“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

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

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

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当日 17:00 前从“清

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

账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11:30 前将划款指

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

在当日 16:00 前划往“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因基金

管理人的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对于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七)基金转换

1、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执行。

2、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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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

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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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

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

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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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2、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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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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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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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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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

合同、《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

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资产支持

证券、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中应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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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

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

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

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

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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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30%÷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10%÷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

诉讼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

划费用、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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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根

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月初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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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并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如不能妥

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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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

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

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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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管理

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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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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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

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

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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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

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

以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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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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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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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

权按照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代表基金向

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造成

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

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

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

影响。

(七)由于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约定履

行必要的审查、披露及报告义务,导致基金托管人未能有效履行监督行为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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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八)本协议所指“损失”,限于直接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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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管辖并

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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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募集注册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

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协议

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

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

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每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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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

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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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本托管协

议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注

明本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